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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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采购管理办法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1

论文摘要: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项目采购管理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方向,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项目采购管理中,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明确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关键环节、科学流程和注意事项,以期降低采购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项目采购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购管理几乎贯穿于整个项目生命周期,项目采购管理模式直接影响项目管理的模式和项目合同类型,对项目整体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项目管理、采购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入,采购在工程项目中的角色已经从单纯的支持服务发展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采购管理也发展成为成本控制和促进项目效应最大化的关键环节之一。

1.明确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规模越大,采购金额越高,管理者对程序的设计越为重视。这里将一般采购作业流程设计应注意的关键环节阐述如下:

1.1根据不同工程项目或各工程项目工作包的特点,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施工等因素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从而确定工程项目采办模式,便于采办成本控制。

1.2实施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制,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从而达到控制工程项目采购成本目的。

1.3采购包的划分。要根据设备材料的性质、市场供货商的供应能力和经济批量划分采购包。合理划分采购包,可降低采购价格。

1.4充分利用好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在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中充分利用采购环境,同样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的途径之一。

1.5供应商的优化选择和管理。工程项目前期供应商一旦选错,将给工程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招投标尤其是国外设备招投标要特别慎重。

1.6确立采购全流程成本的概念,应该关注的是整个工程项目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总成本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2.细化项目采购管理中的的部门职责

科学合理的流程,明确细致责任化的分工,对于规范采购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

2.1各部门:负责采购需求计划提出、采购的参与、货物的验收。

2.2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专项物资申请(必要性、替代性、可否调拨、数量、型号、品牌),出具专业意见;协助采购对新的专业设备或物料的采购。

2.3行政组:负责监控各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下达各处物品申购计划额度;物品需求申请单审核,负责不定期市场调查和价格监督。

2.4人事行政部采购组:负责采购通用类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生产辅料等,进行采购实施的全过程——询价、供应商选择、下单/合同的制作、追踪到货、退/换货、报销。

2.5生管部采购组:负责采购设备治具类与计量仪器类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行采购实施的全过程——询价、供应商选择、下单/合同的制作、追踪到货、退/换货、报销。

2.6行政库房: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负责辅料、劳保品的存储和管理;负责提供辅料库存月报表和劳保库存月报表。

2.7品保部:负责对到货生产辅料的检验以及协助索赔、出具检验报告;参与计量仪器类资产采购支持。

2.8技术部:负责参与设备治具类资产采购,给予相关专业技术参数支持。

3.强化项目采购管理中的制度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并完善配套的采购管理制度是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强化制度执行力是推行项目采购管理的有力保障。

3.1建立健全各项采购管理制度。项目一进驻,就要按单位企业下达的责任成本预算指标,制定一套采购成本管理办法和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修正、改进,通过实践使之趋于完善,以确保制度科学可行性,真正起到规范项目成本管理的作用,最终达到提高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目的。

3.2全过程控制。控制总成本在探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成本的问题时,应该确立采购全流程成本的概念,我们所应该关注的是整个项目采购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总成本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针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价格。

4.采购业务流程管理的注意事项

4.1注意流程的先后顺序及时效控制。应当注意作业流程的流畅性与一致性,并考虑作业流程所需时限。避免同一主管对同一采购案件作多次签核;同一采购案件在不同部门有不同的作业方式;同一采购案件会签部门过多,影响实效。

4.2价值与程序繁简相适应。程序繁简或被重视的程度应与所处理业务或采购项目的重要性或价值大小相适应。凡涉及数量比较大,价值比较高或者易发生舞弊的作业,应有比较严密的处理监督;反之,则可略微予以放宽,以求提高工作效率。

4.3避免作业过程发生混乱。要注意变化性或弹性范围,以及偶发事件的因应法则。譬如在遇到“紧急采购”及“外部授权”时,应有权宜的办法或流程来特别处理。

4.4流程设计应适应现实环境。应当注意流程的及时改进,早期设计的处理流程,经过若干时间段后,应加以审视,不断加以改进,以适应组织变更或作业上的实际需要。

4.5配合作业方式的改善。譬如当手工的作业方式改变为信息化的作业方式时,流程就需要做相当程度的调整或重新设计。

5.结语

梅瑞狄斯在《项目管理——管理新视角》中提到:“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和分包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还要找到最低的价格和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项目采购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效地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是关键,就必须要加强对项目采购的管理与控制,具体方法和可操作模式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实践摸索。

参考文献: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周转物资管理流程周转率

中图分类号: F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前言

我公司原为大型路桥工程施工企业,作为一个处级施工单位,因周转材料数量庞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有限公司专门组建了物资公司,统一管理周转材料。周转材料品种多样,现根据工程项目、使用部位及管理要求,可以将分布在不同施工现场的周转物资分为以下六个种类:①钢模板,主要以承台、箱梁、以及墩柱模板为主。②钢板桩。③枕木、钢轨和配件,包括垫板、道钉、连接板、压板等。④贝雷架及其配件。⑤型钢和钢管。⑥挂篮。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基于多年实践经验,就周转物资管理方面发表一些拙见。

2 周转物资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由于施工企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在周转物资管理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2.1 管理不够规范,物资计划缺乏科学依据,漏洞较多。

2.2 采购管理混乱,制度和监督体系不健全。

2.3 现场管理不善,使用环节浪费严重。

2.4 物资人才缺乏,库存管理方法落后,库存成本较高。

3 周转物资管理工作的应对措施

3.1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

3.1.1周转材料计划、购置。新项目开工,项目部要提前30天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编制周转材料需求计划报物资部,详细说明周转材料规格、数量和使用起止日期等内容。物资部报给物资公司,物资公司根据库存情况和其他项目部周转材料的使用情况,决定采购、调拨和租赁来满足施工需要。项目部使用的周转材料,必须优先使用本单位自有周转材料,在本单位周转材料不能满足工程使用量要求时,方可对社会租赁或购买。项目部进行项目管理前期策划的同时进行周转材料成本分析,确定是否由分包队伍自带材料。对于市场通用的周转材料根据工期、生产效能、后期使用规划,准确测算需用时间长短,综合考虑对比后进行购买和租赁方案的选择。这里举个例子,比如项目部需要100吨的钢管,型号为φ820*10,使用时间10个月,但公司没有这种材料库存,需要考虑购买或是从外部市场租赁。假设市场租赁单价在200元/吨/月,采购单价为4000元/吨。这样我们可以算出租赁费为20万,而采购需要40万。看起来好像租赁更合算,但因为这种钢管属于通用周转材料,具有周转利用率高的特点,考虑到可以重复周转利用(正常使用不低于3年),以及最后报废处理残值,所以采购的方案要优于租赁方案。

3.1.2周转材料存储、调拨和使用。有限公司委托物资公司设立周转材料存储仓库,负责周转材料的保管、保养和维修。各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对闲置周转材料数量进行盘点、统计,报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和物资公司,按材料材质情况结合市场价格,对其余值作出合理估价,由物资公司集中回收,进行分类保养、保管。项目部应对交回物资公司的周转物资进行清洁、整修和防腐处理。各施工单位在使用周转材料时应注意保养,及时维修、刷油存放,避免切割和减少损害,注意吊装运输过程的防护。项目部、施工队不得擅自外借、外租和变卖周转材料。

3.2 报废、处理

需要报废处理的旧模板、型钢、钢管等,项目部等先书面请示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实行公开招标,有限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3.3 分包队伍领用周转材料的管理

分包队伍使用项目部提供的周转材料,要注意整体的计划性,提高使用效率,控制投入总量,加强保管保养,减少周转材料不合理损耗。逐步推行周转材料分包管理,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对周转材料的管理模式和费用承担方式,对合同规定超出部分,项目部按结算单扣除分包单位款项,分包队伍领用周转材料必须保证应付其工程款余额大于其领用周转材料的净值。

3.4 统计和信息

物资公司每季度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并报有限公司主管部门,详细注明存货的数量、规格尺寸、状态(在用、闲置、报废)等信息。物资公司在公司信息平台上设置信息专栏,对周转材料信息进行公开,使用单位可通过浏览信息平台对资源进行了解。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物资公司、项目部和施工队必须建立周转材料台帐,做好现场的盘点工作,做到记录真实,账物相符。

3.5落实现场管理

周转材料管理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能用旧材料改制的一律改制,不再新加工;不能再改制利用的废旧料一律解体,分类处理;加强集中管理,减小周转材料闲置率;其他周转材料一律归库集中管理,做好周转材料在使用和存放过程中的保护,有效的提高周转率。对于经项目部及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现场评定确实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 严格按有限公司管理办法招标处理,资金回收后用于冲减相应工程成本,保证了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

4周转材料管理注意事项

周转材料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发挥更大效益,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4.1要坚持定期物资采购价格和周转材料资源信息,提高采购人员的工作自律和相互监督,严格采购合同的审批程序,加强对基层单位采购过程的督促检查。

4.2实现物资统计核算电子管理,完善网上办公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材料统计管理要普及专业管理软件,满足工作需要,提升现代化水平。

4.3总结经验并了解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探讨更加便捷、有效的管理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制定更加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周转材料占用的降低和使用效率提高。

4.4要进一步优化项目施工方案提高采购效益,减少运输和现场加工制作费用,争取在不同项目的循环利用,保证项目材料成本可控。

4.5废旧材料处理要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上报审批和资金回收管理制度,严格进行现场评估,加大对公开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探讨更加便捷、有效的管理措施,调动各方积极性。

4.6注重人才培养,实现物资工作可持续发展战略。物资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涉及的知识面广,既包括经营管理知识,又包括生产技术知识,要求物资管理人员懂业务技术,懂企业经营管理,懂市场营销,及时掌握有关经济和技术信息,掌握有关方面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服务生产的作用。

5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粗放的物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市场发展的需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转变传统物资管理方式,吸收现代化的管理思想,将物资管理工作做得更加科学、合理,节省企业成本,使企业可持续发展。周转材料管理作为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周转物资管理工作,是企业正常生产和不断扩大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3

政府采购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

我国开展政府采购还处于起步阶段,但进展很快。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几年来,财政部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监督、信息公告管理、品目分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正着手起草《政府采购法》,初步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从各地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都组建到位,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执行机构的分离。从1998年开始政府采购试点,政府采购支出从1998年的160多亿元扩展到2000年的328亿多元,采购范围从货物类延伸到工程类和服务类。有关资料显示,政府采购实行后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监管,优化财政支出,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科学严密的政府采购制度,较高的法制化程度,成熟的市场条件,尚需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要防止政府采购在执行过程中因利益机制的驱动造成制度变形,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措施。国家审计机关是专司财政财务活动监督的职能部门,它肩负着维护国

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神圣使命。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是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从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试点审计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第一,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湖而就。在政府采购实施之前,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但距离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差距较大,与国际上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差距更大。第二,操作过程中存在随意性,不能严格按招标采购的程序执行,产生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这样势必产生暗箱操作,容易发生营私舞弊,甚至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第三,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与采购执行机构,有的职责不清,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容易产生效率低下,推倭扯皮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将“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若如此,将会加大改革成本,对社会危害更甚。

政府采购的主要审计

(-)加强对内控制度的检查。检查内控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具体的实施情况,良好的内控制度是保证政府采购实施的保障,一个健全有效的内控体系,必须相互制约,有效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就会导致管理失控或权力失去约束,管理混乱是造成违纪违法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对内控制度进行检查时,将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查阅文件,调查走访,现场观察等方式了解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通过抽查大量的原始记录、合同、财务记录,以发现财务管理、物资采购或工程招标、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是否存在薄弱环节,从而确定审计重点。

(二)审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问题。通过对货款的流向、发票、采购清单,验收等环节的审查,注意发现

蛛丝马迹,要始终关注采购的价格、回扣、质量等问题。注意检查采购机构或采购实体与招标机构或供应商联手作弊的可能,防止借招标之机,捞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从过去审计世界银行招标采购物资的经验看,采购方(或主管部门)与供应商(或中标机构)相互联手,搞真招标、假采购、套取现金或部门套取现金,以及以物易物,双方捞取好处,中饱私囊并非少见。查处幕后交易,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点。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供应商或投标商恶意抬价或低价抢标。

(三)审查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合同的履行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一般而言,竞争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有关部门必须在规范的授权范围内运作,对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而采取各种手段改变招标方式,应视为严重的违纪违规。在招标采购中,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审查时,检查是否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做到了招标信息在指定的刊物和媒体上公开,是否在有关部门。公证机关及厂商代表的监督下开标、唱标,定标评标是否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做到了公正。同时还要调查是否有私泄标底,串通投标,开标后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以及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时,检查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合同,要关注签订了合同后不履行的问题,摸清情况,找出原因。从世行采购的情况看,曾发生过因市场行情或价格变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的事,这里面涉及的情况很复杂,但审计一经发现,就应一查到底。要审查合同有无临时变动修改,修改变动后是否按规定报告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检查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最后要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审查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首先检查整个采购各个环节是否依法进行。财政部门、采购执行部门、采购实体、投标机构、供应商是否有错位或越位的现象棋次检查各地制定的一些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与国家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是按照“一级财政、一级采购”的原则设立的。省级政府可依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制度,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第三,要注意收集和发现现行法规和制度中不完善或有缺陷的问题。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任何制度都有一个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同时由于环境的变化,原先适用的、合理的政策也会因情况(环境)变化,使原来适用的、合理的政策变成为不适用不合理,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完善。审计时,要注意把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规范完善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五)延伸检查采购物资的使用情况。采用抽查的方式,通过实地检查,看来购物资的数量是否与采购清单、合同。验收单相一致,有无数量不符、价格不符的问题。检查有无质量问题。使用状况如何?如果有质量问题首先要追问为什么,然后再追问是否按规定维修或索赔。有无价格偏高,质量偏低,价实不符,以及设备物资使用效率低下和损失浪费的问题。要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把问题查深查透,对工程招标,要检查是否存在乱转包、分包的问题。

搞好政府采购审计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有效的审计机制。政府采购审计涉及到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审计工作涉及到审计部门众多业务处室。建立有效的审计机制,是搞好政府采购审计,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首先要确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规划、全面布置、合理调备审计力量;其次要确立审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处室为龙头,编制统一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并做好沟通或协调,或者打破业务处室界限,统一调配力量,组织实施,实行“一条龙”的

审计,后者有利于减少协调环节的麻烦,增加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发现,便于延伸审计;第三,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监督、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加强宣传。政府采购审计涉及的金额庞大,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到GDP10%以上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2000年GDP,我国的政府采购支出可达到1000亿美元,随着国民的增长,政府采购支出金额会更大。同时,政府采购审计涉及的单位多,另外由于采购专业性强,环节多,程序复杂,审计的难度大。加之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此,审计机关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强化监督、突出重点。要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采购中心),政策采购实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内,不留死角或盲区。对采购的全过程、全部资金都要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审计。要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以招标采购为线索,以货款支付为主线,着重查处招标过程中违规招标,私下交易、行贿受贿、索要回扣、损公肥私、侵占公款公物、转移资金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对审计查处的问题,一定要严格执法,不能不了了之,搞大事化小,对触犯刑律的,要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运用新闻媒体的力量,宣传政府采购审计的情况,以扩大政府采购审计的。每次审计完毕后,要敢于运用通报、专报、新闻发言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如实反映审计监督的情况,以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规范有效的运行。

(三)制定政府采购审计实施办法(或意见)。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的审计特点,审计、审计方式和。当务之急是抓紧收集一些地方开展这项工作的好作法及存在的问题,集思广益,制定出的审计办法既能指导当前的审计工作,又要有前瞻性。该办法要明确规定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方式,处理处罚的意见,评价的标准,报告的要求等。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天津西站铁路客站;光伏并网发电工程;EPC总承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F721.6 文献标示码:A

1.引言

天津西站交通枢纽是集高铁、普铁、地铁、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社会车、非机动车、人行于一体的综合交通体系。

在天津西交通枢纽建设大型太阳能光伏发电场,能更好地向世界宣传和展示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绿色环保的理念。

2.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即太阳能组件与雨棚屋顶相结合,光伏电池平铺于雨棚上,组件与雨棚的倾角一致,电池组件与雨棚之间以支架连接的应用模式。组件铺设面积约36000平方米,总容量为1883.84kW,其中玻璃非晶硅组件设计装机容量约为1.3MW,铺设33216块;柔性非晶硅组件设计装机容量约为0.6MW,铺设4096块。

项目由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工作。项目于2012年9月15日成功并网发电。

3.项目管理策划

确定项目EPC总承包后,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编写《项目管理计划》,并组织各部门编写《项目管理实施计划》,对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合同管理、费用管理、风险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后勤综合管理、安全事故预案等进行详细规划,形成本项目的管理体系文件。

4.项目管理效果

4.1项目进度、费用管理

项目采用P3e/c与Microsoft Project软件相结合进行项目管理。在公司总部采用P3e/c,而在项目现场采用Microsoft Project软件,项目管理过程文件可以相互输入输出。

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特点与管理模式,在企业“铁三院承包处承包项目下的其他类型承包项目”EPS结点下建立“京沪高铁天津西站光伏发电总承包项目”,按照业主单位工期控制计划编制进度计划。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是对项目范围的一种逐级分解的层次化结构编码,它将项目工作内容逐级分解到较小的易控制的管理单元,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各项报表统计有着重要作用。天津西站光伏发电项目建立了三级WBS层次,一级WBS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

根据业主单位总体施工计划计划,总承包单位的P3e/c团队在各个WBS节点下创建各项项作业,并根据组织关系、工艺关系建立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进度更新是P3e/c进行进度管理的核心,通过建立目标计划,定期对更新各项作业的完成情况,从横道图上可以清晰地体现项目整体进度情况以及与计划的偏差情况,便于对后续作业进行调整。相关数据在每月向承包处报表中以图表形式表现。采用了赢得值曲线技术进行费用和进度综合管理。对关键点进度进行列表详细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后的效果等。

费用控制分业主验工计价和对下分包方验工计价。制定相应的验工计价办法,严格执行。

4.2 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部成立以后,根据《项目管理计划》编写了《质量管理实施计划》,在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各阶段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要点,并严加实行。

本项目过程质量控制效果良好,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项目实施全过程未发生质量事故。

4.3 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

本项目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特别是雨棚顶太阳能组件安装过程中,交叉施工情况复杂,雨棚周边及天窗部分无法全部设置安全防护网,雨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繁重。为确保项目实施安全,项目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本项目天津市电力质检站进行质量监督。监督意见为“施工安全状况良好”。

针对环境管理,确定环境管理控制目标,保证项目管理活动、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可控范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实现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实现环境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项目未对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环境保护控制效果良好

4.4 项目信息与沟通管理

信息与沟通管理是项目管理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项目部十分重视信息与沟通管理的重要性,项目部制定了信息与沟通管理制度保障项目各成员及时掌握项目各项信息。信息管理过程包括信息收集、信息的加工整理、信息分发、信息存储等。表障了项目信息与沟通的畅通和及时。

4.5 项目风险管理

为了规范本项目的风险管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轻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项目部制定了风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风险管理,建立本项目风险管理组织,指定专人具体分管本项目风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决定。定期识别本项目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研究应对风险措施,并进行动态监控。每季度定期向技术室报送本项目风险管理报告。

本项目风险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信息追踪、投标、合同签订、分包、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施工验交、质量保修全过程。

4.6 项目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部对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项目部合同管理水平,项目部制定了《合同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合同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计划合同部归口合同管理,项目各部人员全力配合。

计划合同部从计划经营室接收总承包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计划合同部及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每月定期向计划经营室汇报。履约过程中发生变更、违约、纠纷、索赔等事宜时,计划合同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向项目经理汇报,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部会议研究解决。计划合同部负责合同文件的整理、管理和收尾。计划合同部每月定期按处《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部进行项目风险评价。每季度定期向技术室报送本项目风险管理报告。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按照总包合同约定,设计分包、施工分包和设备材料采购由业主和我方共同完成。项目经理负责与业主沟通,并与计划合同部一起编制分包招标计划,报业主批准。项目经理负责与施工单位和供货厂商进行商务洽谈,经业主同意后实施。对于公开招标的施工或采购,应招标公告,并由项目部编制招标文件,具体分工由项目部成员协商确定,招标文件经项目部和院处有关部门评审后,出售给投标单位。

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资料由计划合同部负责整理,整个招标过程结束后移交处计划经营室。

项目经理在院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各项分包合同。各项分包合同主要由计划合同部起草,经项目部和院处有关部门评审后实施。

本项目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缺陷通知期限至2013年8月30日。已经获得业主签发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5.结束语

总结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经验,对今后工作有如下建议:

1.与大型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宜结合大型建筑工程主体尽早立项,以便预留设计、安装条件;

2.与大型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应与大型建筑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综合考虑各种边界条件,避免造成废弃工程;

3.从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考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对投资方进行扶持,为投资方争取投资效益;

4.有关鼓励太阳能分布式并网的政策应予以落实,为投资方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

5.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适宜采用EPC/交钥匙工程建设模式,建议发挥大型建筑设计院的综合优势,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和信息管理

(一)凡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监理、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低于50万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乡镇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三)上述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照宿豫政办发〔*〕9号文、〔*〕17号文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采购。工程(包括交通、水务、供电等专业工程)招标必须在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统一管理下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江苏省工程建设网、宿迁招标投标网、宿迁政府采购网、中国宿豫网等媒体公开,时间一般为5天。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介信息。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合理确定报名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更不得以垫资或变相垫资及其他不合理要求作为报名条件。

二、加强投标单位选定审查程序管理

投标单位的选定必须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372号)规定的入围办法执行,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超过9家时,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依据省、市规范文本编制并经招采办审定,其中工程标底应报区审计局审核。

三、加强招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管理

国有资金项目,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开标3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公布标底及工程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半小时产生,一般为5名以上单数,其中业主评委不超过1/3,其他评委在区纪委和招采办的监督下,从省、市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应积极负责完成评标工作,对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会或不负责任评标的,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

凡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工程开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当场定标。中标结果应在宿迁招标投标网、中国宿豫网公示2个工作日。严禁定标后压价、压工期。

四、加强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动态管理

加强中标后合同跟踪管理。凡中标工程,严禁非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经招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实施: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以下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下,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更换)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上,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要请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参与现场签证后报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发改、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超出投资概算的,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建设单位要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签字确认后,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加强招标机构动态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考核。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对越权、违规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分包采购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