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1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 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 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 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 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 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 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 )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 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 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 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 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 报 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 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 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 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 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 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预留了空间。免税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前期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定结转、税前弥补年度内的亏损。(会计)利润总额: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3

1.1 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 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 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 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 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 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4

一.什么是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在西方又称为“纳税服从成本”、“税收奉行成本”。由于纳税成本中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计量,所以纳税成本又称为隐性成本。纳税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

(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

(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详实的资料。

(4)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

纵观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需要税收征纳主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时间等,这些都是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成本。

二.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成本单指纳税人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纳税人的纳税实体成本。广义的纳税人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纳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类等。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纳税管理成本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三.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

1.正常税收负担。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的一种活动。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 =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0%.影响税负比例的还有两个因素,一是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收;二是企业收益率低于20%.这两个因素都会使企业实际税负比例超过50%.即使是亏损企业,仍然要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项高智能行为,既需要精通税法,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纳税筹划既可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也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以达到减少筹划风险、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当,办税费用还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对路途较远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此外,通过网上申报还可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例如,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费用。

3.税务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比如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先进行费用措商等;其次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策划可以节税二万元,那么,支付的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二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

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遇有上述情况,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罚款。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于给企业带来一笔受用不尽的“无形资产”。

6. 非正常税收负担

非正常税收负担主要是指额外税收负担;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四.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

(一)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学习力度。我们从实证分析中知道,税务罚款是造成纳税成本过高和增长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同时说明了两个方面的情况,首先是纳税主体对税法理解有误,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观上造成违规、违法事实,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再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查处违章、违法案件的成果丰富。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使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增大了许多,对企业信誉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纳税主体首先要有学习相关税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税务部门也要针对各个纳税主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税法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主体因税法了解不够而造成损失,从而有效降低纳税成本。

(二)搞好税收筹划,规范税务。纳税人为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按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合理。但从实际情况看,税务在纳税成本中增长很快,这既说明纳税事宜的社会化服务步伐加快,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务的失范现象。按照经济学比较优势的原理,税务机构是办理涉税事宜的专业服务机构,它有熟悉税收法规,办税效率高的优势,在纳税主体核算不健全,缺乏对税收法规的了解或者是自己办税并不经济,有必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委托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我们在考察一些企业的纳税成本时发现费远远高出其自行办税费用,而且企业确实具备独立办税的能力,这种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我想可能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务机构并未与税务机关真正脱钩,二是纳税主体有依靠税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税务的失范情况严重,里面渗透着税务机关强烈的利益驱动。作为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确实深感经费的严重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种现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税收筹划,按照市场原则委托税务,规范税务行为,是降低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当务之急。

(三)简并税种、稳定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种近20种,分别由两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过多,使纳税主体需要花费大量的经历进行税法学习,同时,各种补充性的税收政策过多过滥,有的甚至出现政策打架,不仅纳税主体无法适应,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员也时有迷惑的时候。由于税收政策不熟,使得纳税主体不能准确核算税款,办税时造成一些无效劳动,达到处罚规定的还会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增大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而且,两家税务部门分管不同的税种,有的纳税主体在纳税期要到两个税务部门才能完成纳税事宜。因此,稳定税制,简并税种,不失为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甚至是征税成本的合理途径。

(四)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即,当大量收缩税务机构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当税务机关广为设置机构增大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必须要考虑到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人浮于事这种不良现象。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纳税主体提供多种便捷的完税手段,通过网络,纳税主体在办公室和家里都能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减少时间的占用、人员的流动和车辆工具的使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但仅有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不够,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企业、家庭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才能彻底实现网络完税。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性以减少偷税现象而且也会使税源监控变的不再复杂。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5

一、企业纳税成本内涵界定

界定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必须从分析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人手。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

首先,税收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偿活动,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从全社会所得中提取或换取一部分补偿其投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活动。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公共产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就要在企业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因此,企业缴纳税金的实质是向政府支付一种服务费用。从这一点看,企业缴纳的税金具有成本属性,是企业纳税成本的组成部分。

其次,按照税收遵从理论,企业在缴纳税金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不违背税法的纳税筹划以及按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纳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下列支出发生:(1)日常报税时需要准备财务凭证;(2)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纳税,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等;(3)进行税收筹划;(4)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5)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6)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缴纳罚款及税收滞纳金;(7)给企业声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上方面的支出,在纳税人遵从理论中称为纳税遵从成本。

根据以上对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企业为纳税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本文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企业纳税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企业为了缴纳税收而付出代价,即企业为缴纳税收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

二、企业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企业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纳税成本单指企业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企业的纳税实体成本。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筹划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广义的企业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绮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固定实体成本即固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最优纳税遵从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负。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也可以称为最优纳税实体成本。变动实体成本即变动税收负担,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遵从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或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企业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对纳税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在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失误。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纳税管理成本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具体包括办税费用和税务费用。办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办理纳税申报、上缴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如购买申报表、发票、收据、税控机、计算机网络费、电话费、邮电费(邮寄申报)等;企业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和履行纳税义务而设立专门办税人员的费用,如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企业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而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税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向聘请中介机构缴纳的费用。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风险成本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罚款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因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罚金费用。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设立账册的、未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声誉损失成本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失败被定为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声誉损失。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三、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构建

把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目标和纳税成本在纳税活动中表现出的特性,是设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并进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的目标是设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的出发点和归属点。理性的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目标是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企业的纳税成本达到最低的同时不会带来政府税收成本的升高。但在现实信息不对称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这一目标很难实现。企业在纳税成本决策时的现实选择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征税法和税收征管细则等规范,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最小化。

企业纳税成本习性,也称企业纳税成本性态或企业纳税成本

特性,是指企业纳税成本总额的变动与纳税筹划活动之间的依存关系,即纳税筹划活动的力度与其相应的企业纳税成本变动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依存关系和内在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企业纳税成本固有的性质,故称“习性”。进行企业纳税成本性态分析,有利于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成本决策模型和进行纳税筹划成本决策。(1)固定实体成本的习性。固定实体成本是企业在最优纳税筹划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负。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所以它与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选择没有多大联系。(2)变动实体成本的习性。变动实体成本是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的差额。该项成本随着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而呈下降趋势。变动实体成本降低额也可以说是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的风险收益。(3)纳税管理成本的习性。纳税管理成本是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它随着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而呈上升趋势。(4)纳税风险成本的习性。纳税风险成本是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它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即方案的不确定度越高,机会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方案的不确定度又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程度(企业期望的纳税筹划收益高低)呈正相关,即企业越想获得较高的纳税筹划收益,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度就越高。所以,纳税筹划的风险成本与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程度呈正相关。(5)纳税心理成本的习性。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这时纳税心理成本是纳税人风险成本的一部分。而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如果假设企业纳税筹划力度(μ)与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度成正相关,即企业纳税筹划力度越大,纳税筹划方案就越优;不单独考虑纳税心理成本,因为纳税心理成本有时表现为纳税风险成本,有时表现为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管理成本;企业纳税成本为EPC、固定实体成本为FEC、变动实体成本为VEC、纳税管理成本为PMC、纳税风险成本为PRC。根据以上对企业纳税成本的特性的分析,企业纳税成本、固定实体成本、变动实体成本、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分别为:EPC=E(μ),FEC=F(μ),VEC=V(μ)。PMC=M(μ),PRC=R(μ)。那么,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可表示为:

minEPC=FEC+VEC+PMC+PRC

即minE(μ)=F(μ)+V(μ)+M(μ)+R(μ)

约束条件为F(μ)′0;V(μ)′0;R(μ)′>0。

因为FEC与纳税筹划力度不相关,VEC与纳税筹划力度负相关,PMC和PRC与纳税筹划力度正相关,PMC和PRC之和也就是除纳税心理成本以外的纳税遵从成本,而本文已假设纳税心理成本为PMC或PRC或PMC+PRC的一部分,所以,在决策时可以把PMC+PRC看作企业纳税遵从成本。设纳税遵从成本为PCC,其函数为C(μ),则:

PCC=PMC+PRC

C(μ)=M(μ)+R(μ)

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为:

minEPC=VEC+PCC

即minE(μ)=V(μ)+c(μ)

约束条件为C(μ)′>0;V(μ)′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如图1所示:

纳税申报与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

税收收入是有成本的,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就是税收成本。税收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成本,专指税务机构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薪酬、税务机构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支出以及为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的费用等。广义的税收成本除了包括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外还包括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一、纳税成本之特点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经济和时间损失。也包括纳税人的心理压力(心理成本)。纳税成本具有如下特点:

1.金额大、范围广

我国现行税种有20多种,虽通过不断的结构减税,但其整体税负仍约占纳税人收益的5%左右。除此还包括相当可观的办税费用、滞纳金、罚款、税务费用以及额外税负等。

2.风险大、影响深

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涉嫌偷逃税款,被处以所偷逃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使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空间受到抑制。

二、纳税成本之种类

纳税成本可分为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税收的额外负担。

(一)奉行成本

所谓奉行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按照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奉行费用)。主要包括:

1.正常税收负担

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亦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辅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若流转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设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方程式: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x=25%,若所得税税率为25%,则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0%,如果考虑财产税这个比例还要高。因而,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应该是开源节流、努力进行税收筹划。

2.办税费用

办税费用是指公司企业办税人员薪酬,为个人代扣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办理涉税事务的附带费用或管理费用,如购置设备、电话费、邮费、交通费等;以及纳税人为办理涉税事务而进行税收筹划所花费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精力和金钱等。

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空间。如对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尽量足不出户进行网上申报税以降低资料、交通等费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递延纳税办法来降低利息费用。

3.税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特别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关注《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是不加收滞纳金的,因此,我们也应掌握好这一规定,来减少纳税成本。

4.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0条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损失外,更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税务费用

有些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申报出错,以及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原则,聘请中介机构需要缴纳一定的税务服务费用。支出这一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考虑聘请税务的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而且费用支出要远远低于收益的提高才有必要聘请中介机构支付税务费用。

当然这里要防止中介机构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中介机构为照顾缴纳了服务费的单位千方百计设法使单位少缴税款,少缴的税款至少超过了收取费的数额,从而使正常的税收流向税务费用。而有些中介机构又把这些服务费大部分以房租、水电费名义上交给税务部门,由其用于弥补机关经费,用于发放资金等。更应杜绝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务中为疏通关系花在有关官员方面的隐形支出。同时还要杜绝税务部门以各种名目收取“保证金”、“发票押金”使之成为税务部门的一项收费,用于弥补经费。以及各项昂贵的税务工本费和报刊杂志费也都是使企业纳税成本增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二)额外税负

所谓额外税负是指由征税所造成的,超过政府税收的额外经济负担。也就是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又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主要包括: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税款高得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率按照不同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事实上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远低于此。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是纳税人主观因素形成的,如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再如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还有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号虽有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在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代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虽如此但企业还是因未及时扣税,增加了纳税成本。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应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把握最新税收政策、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加以解决。

总而言之,要降低纳税成本除了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外,税务部门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政府部门亦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各方齐努力,使纳税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