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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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1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储备粮油权属)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管理职责)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单位选择)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承储单位条件)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承储单位责任)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六)市级储备粮油实物报表按季度报送市粮食局,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第十条(储备粮油购入)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国家标准四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条(储备粮油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进行审核后下达轮换计划,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销售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储备粮油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违法责任追究)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参照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储存与轮换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进行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粮食储备规范,任意存放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为3年一个周期,一般情况下1年轮换30%左右,成品粮每年轮换4次以上。年度轮换计划和成品粮适时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申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相关银行部门备案。轮换发生的差价损益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条承储企业按计划实行存储粮轮换时,必须及时将轮出和轮入粮食的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出入库时间报市粮食、财政主管及相关银行部门备案。原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动用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市级储备粮采用不同的应急动用方法。当用于救灾时,实行政府采购;当因市场粮价异常波动或突发粮食事件等情况时,储备粮按政府指定价销售,其政府指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贴。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章费用补贴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市市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审核拨付补贴费用的依据。保管、监管费用及行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费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和相关银行。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承储企业仓储、统计、会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有关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市级储备粮,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照有关要求办理。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不宜存、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和收购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按省级储备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十七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市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4

一、储粮基本情况

全市年平均粮食库存*吨,年均“一符、四无”比例为100%。科学储粮*吨,占年平均库存总数的95%,其中“双低”储粮*吨,机械通风储粮*吨,低温储粮*吨。规范化储粮*吨,占科学储粮数的*%,累计完成农户科学储粮*户。

二、全年的工作情况

1、保证粮油安全储藏。为切实抓好粮食仓储工作,市局制定了粮油仓储工作考核办法,并对不同季节的粮食温度指标进行了规定,同时在全市认真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油库活动和科学储粮工作,结合春、夏、秋季粮油安全大普查,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储粮方针落实到每个储粮点,每个仓间。为了解和推动储粮管理工作的发展,各县(市、区)粮食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保防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以提高其素质,全年共培训保防职工1993人次。组织全市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参加了全省粮食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了团体第二名的好成绩。通过这些有效的工作,最终保证了库存粮油的安全。

2、努力搞好科学储粮工作。去年在抓好大、中型粮库科学储粮工作的同时,还进一步要求各站、库利用冬季广泛开展机械通风和做好以清洁卫生为主的冬季杀虫和春夏季隔热工作。不断提高“三道防线”和规范化储粮的质量,绝大部分仓间内外做到了清洁、整齐、无缝、规范。缓释熏蒸、仓外施药、“三低”储粮、机械通风储粮和微机测温等项技术在全市得到了广泛应用,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全市储粮安全。

3、认真落实仓储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去年全市继续落实川粮发《关于印发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外,我局为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工作和推动“低温储粮”技术的发展,专门印发了《市粮油仓库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统一了全市粮油仓储帐、卡、簿,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进一步增大工作力度,努力改善库区环境,坚持报告制度,从各个方面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4、切实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管理。全市各储备粮油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储备粮油的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今年我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各级储备粮油进行了检查。各承储单位所承储的储备粮油达到了“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帐、卡、牌、薄齐全,而且均按照要求实现了“科学规范化”储藏,大部分仓间都具有机械通风能力并适时通风降温,以延缓储粮品质陈化。市局十分重视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入库工作,除对入库粮食数量逐仓核实外、还专门组织了对储备粮的专项检查,总结出了储备粮管理的经验。

5、切实加强仓储化学药剂的管理。今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粮食部门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对仓储化学药剂的管理,全年组织了多次检查。各县(市、区)对危险化学品实现了统一购买,集中管理,坚持双人双锁管理办法,并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取、运输、安全及使用的实施细则,还完善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报告制度,最终保证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管和安全使用。

6、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积极申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全市列入重建项目146个,估算投资72573万元,去年9月根据全省中期调整精神,将全市的项目调整为44个,到年底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已有20个项目开工,已完工8个,总投资4200万元。

三、今年仓储工作安排意见

1、继续做好粮油安全储藏和科学保粮工作。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各项制度,努力提高规范化储粮的数量和质量,要继续发展机械通风降水及低温储藏技术并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紧紧围绕企业经济效益这一中心,探索并推广绿色无公害储粮方法,尽可能延缓储粮品质陈化。

2、认真做好粮油质量管理,各地应以宣传贯彻《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契机,认真对所储粮油的入库年限、储藏质量逐仓进行排队、定期进行质量检查,适时进行“推陈储新”工作,防止储粮陈化劣变。并严格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和粮食入库检验制度,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产新粮油品质测报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粮食质量的管理。要坚持做好粮油入库前的质检人员培训,并购置必要的先进检测议器设备,为搞好入库检验提供快速、可靠的依据,保证入库粮油质量。

3、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管理工作,储备粮要100%达到“一符、四无”的要求,其中65%要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

4、继续做好仓储规范化管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省粮食购销企业仓储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改善库容库貌。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粮油仓储工作,认真做好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及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5、进一步推动农村科学储粮工作的发展,各县(市、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农村科学储粮工作的发展,要通过宣传农村科学储粮的重要意义,并努力提高指导及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此项活动,并保证所推行的技术“经济有效”。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5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商品。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区)级粮食储备的通知》(市政发[]69号)要求,结合我县粮食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安排

(一)储备规模

我县粮食储备规模为5000吨。

(二)县级粮食储备储存品种为小麦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级(750克/升)以上质量标准、品质宜存的当地生产的粮食。

(三)承贷主体

县级储备粮承贷主体为县粮油购销储备公司。

(四)储存地点

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由具有实际粮食储备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我县县级储备粮食将存放在县粮油购销储备公司下属的广济粮站、辛家寨粮站。

(五)资金来源、粮权归属及库存成本价格的确定

县级储备粮食库存成本按照当年实际收购小麦平均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的原则确定(目前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每公斤合计为2.18元),所需资金1090万元按照地方储备粮贷款规定,通过县农发行贷款解决。粮食的储存费用、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储备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六)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

县级储备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现行补贴标准执行,货款利息按照农发行现行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照实拨付。储存费用按每年每公斤0.08元标准计算,每年需承担的储存费用为40万元。轮换费用按照每四年一轮换的规定,每次每公斤0.04元标准计算,每次需承担轮换费用为20万元。在轮换时,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发行、县审计局、县粮食局认定后研究解决。

银行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实行按季度结算拨补,每季度末拨付储存企业;轮换费用在轮换任务完成之后一次性拨付储存企业。

(七)工作职责

县粮食局:负责落实储备计划,按期完成储备任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储备粮规范管理要求,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安全。做好储备粮轮换计划的上报和落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储备粮补贴的预算和执行,按时拨付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

县农发行:负责核定储备贷款规模和落实工作,监管储备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粮食安全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建立县级粮食储备,既是维护社会和落实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更是保持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全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县级粮食储备任务。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中的作用,依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购销差价等财政补贴列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春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提供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规定实行信贷监管。

第三章建立

第六条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并按照网点布局合理、储存数量均衡、储存条件良好的原则,提出确定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铁力市、嘉荫县要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建立县(市)级粮食储备。

第四章采购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采购计划,由市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数量、网点布局向承储企业下达采购计划,做到统一品牌,统一采购。

第九条承储企业采购的粮食要符合品种、数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的采购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市级储备粮采购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和当期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采购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储备粮实际占用银行贷款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年利率据实补贴,按月拨付。

第五章储存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要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等、账实相符,保证储存数量真实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定期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库存粮食情况,并及时提出轮换建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执行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给各有关部门的统计、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储存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参照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费用标准确定,并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财政部门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市级储备粮专户”封闭运行管理,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轮换

第十八条按照推陈储新的原则和成品粮储存年限为一年的规定,市级成品储备粮每年应轮换一次。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坚持市级储备粮轮换制度,在轮换中要保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不变。

第二十条在市级储备粮轮换中,处于防汛期、防火期和粮食市场大幅度波动时期不得轮空。

第二十一条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测定。购、销差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依据市场行情变化测算定额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轮换费用参照现行费用构成测算核定标准,包干使用。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通过农发行账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承储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便利,出入库顺畅;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粮仓房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合格的粮食保管、检验、统计、会计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二)按计划进行采购、轮换,按规定进行储存;

(三)接受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上,不得违法、违规、违反政策,不得擅自动用;

(五)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可靠,质量优良,购销粮资金封闭运行;

(六)定期向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储存与轮换、购粮资金管理、储粮费用补贴、轮换费用及购销差价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动用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需应急救灾的;

(二)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动用市级储备粮命令,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下达动用计划到承储企业,动用计划要明确动用品种、数量、时间、使用对象、交接办法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四)对市政府下达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命令。

(五)市级储备粮动用后,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市级储备粮动用执行结果,并根据储存规模限期补足储存数量。

第九章损失、损耗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八条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储存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超过定额的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在损失发生后3日内上报市财政部门、市粮食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予以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资金对损失部分进行弥补。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对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认真接受检查,如实提供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承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领导责任:

(一)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库存数量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的;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的;

(五)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第十一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