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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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 风险分散

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发展的现状

相互保险公司在国际农业保险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农业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盛行,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近年来,我国政府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相互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1月1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黑龙江垦区设立的中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这不仅填补了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也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采取以会员为单位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在运营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选择“防保结合”模式,并且采用了以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双层管理体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公司建立了“农户缴一块,农垦总局筹一块,国家补一块”的模式。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200多万亩,参保户达20多万户, 保费收入增长迅速,成为全国承保农作物面积最大的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还对其他行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业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问题。农业相互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后盾,对农业相互保险的经营管理用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农业相互保险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有利于农业相互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投保农民的利益。但是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却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行困难重重。

2.农业相互保险的监管问题。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使其在现行监管框架下面临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相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是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它有其自身的特性,并不适用现行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理论上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偿付能力的具体体现是资本的充足性,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须足够承受未预期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当其经营发生亏损时,会按照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的顺序予以补偿,只要保险产品定价准确,准备金提取充分,就可以保证弥补亏损。如果这些不足以弥补亏损,则要采取减额赔偿的方法削减部分保险金,还可以采取借款和由投保人补缴保费的方式来弥补,从根本上保证了相互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不能一刀切地对相互保险公司提出资本充足的要求。

3.农业相互保险的财政补贴问题。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属于准公共物品,特别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财政支持,以缓解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融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

4.农业相互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问题。因为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征,在缺乏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条件下,如果发生大范围灾害,力量薄弱的农业保险机构会出现难以承担全部赔款的情况,这直接影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而且,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资本筹措能力明显不足,资金实力有限,规模较小,更加难以应对这种巨灾风险。因此,建立与农业相互保险相适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解决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农业相互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立法严重滞后,要促进农业相互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农业相互保险运作,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因此,针对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相关法律缺位的现状,应加快农业相互保险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成立独立的相互保险公司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保监会负责对各类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农业相互保险和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和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监管理念和方式也不相同,由同一机构来监管不是很妥当。所以对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就更不能简单地套用现行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而应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但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种类多,受灾范围大,造成损失大等特点的影响,农业保险业务又面临很高的风险。如果没有国家的大力支持,保险公司很难维持经营,所以政府应该对农业相互保险在政策和税收上实行必要的补贴,甚至将其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政府实施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既有利于农民参加投保,又有利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风险,调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利于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4.建立健全的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损失金额大,具有高风险性。而农业相互保险地区特征明显,投保人的保险标的和范围都具有较为集中的特点,一旦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会在短时间大范围内造成巨大的损失,单靠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显然是难以支撑和应付的。其承保的标的越多,风险就越集中,经营风险也越大,整个相互保险组织都会面临巨额赔付压力。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这也是各国农业保险顺利发展的保障。不但发达国家建立了风险分散机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风险分散机制也比较完善。

参考文献: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保险人;道德风险;管理机制

虽然保险业进入我国市场只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保险业在我国发展迅猛,近年来,人们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广阔。纵观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可知,保险人队伍的状况对保险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的管理与防范等方面的诸多疏漏,再加上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使得当前我国的保险人行业的道德风险比比皆是。

一、我国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

1.夸大承保范围,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人推销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一些保险人在推介产品时,就尽可能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说,曲解条款,故意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分红回报,尽量回避其中隐含的高风险和投保人应尽得义务以及保险免责条款。客户一旦出险,由于有关损失不在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或是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保险公司拒赔,致使客户蒙受损失。

2.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为了能够让投保人顺利通过核保,达到一定业务量的目的,某些保险人故意唆使投保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如实说明自身的情况。一旦出险,他们会以各种理由解脱自己的责任。如投保人谎报虚假信息等等。

3.为多挣佣金蒙骗客户多交保费。保险人在展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承揽更多的保单,从而多收入保费,多拿佣金,往往不会过多的考虑到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求,给予其合理科学的建议,而是鼓动客户大量的购买保险产品,最后客户因无力续保而不得不退保。

二、保险人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一)投保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现行的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人,直接与潜在客户接触。相对于投保人来说,知道的信息更全面:更了解保险公司的业绩状况,更熟悉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而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行为人,必然将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为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就会竭尽全力来提高业务数量。在利益驱动下,为了更多的招揽业务量,人在向投保人推销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夸大其词的现象。

(二)保险公司对人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1.保险人的入行标准低。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主体逐渐增多,保险业竞争逐步加剧,急需大量的保险人,为此保险公司降低了招聘要求,最好变成了只要前来应聘,就能被录取的局面。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吸收了大量并不太适合甚至是不适合人职位的人员,以至于出现了保险人行业鱼龙混杂的情况。从保险公司招聘人的条件看,学历上大多数没做过多的要求,由此可见学历门槛相当低。

2.对人培训不足。公司的培训对于员工的流失会造成影响,同样,作为专业水平要求高的保险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相应的培训与教育,目的是为了让保险人了解公司的文化、发展历程,了解保险产品的情况,树立售后服务的意识,从而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然而短期的培训使得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人的销售技巧作为重点培训,对于基础的保险知识、企业的发展历程、人的道德水平和服务观念不予重视。这使得大部分保险人的保险知识匮乏,对所的保险险种不了解,业务不熟悉,对条款解释不清,难以达到保险专业化服务的标准。

(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

自保险业在我国发展以来,保险法律经过了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细致的过程中,逐步改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改变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情况来看,保险人经营业务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保险欺诈等现象尤为突出,而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后仅以赔偿少量的罚款或吊销资格证书作为惩罚,总的来说,违约成本不够大,进而导致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另外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税负过高等原因也加大了保险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防范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保险企业信息的公开机制

要防范道德风险,解决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企业必须增加对外信息的公开机制。一方面,为了确保缺乏保险基本知识的投保人能够了解保险产品,保单必须通俗化。并在特别的地方加于标示,对于防范保险人道德风险能够起到一定效果。另一方面增加对内信息的积累与共享,在一些保险的官方网站上披露各种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建立具有信息共享功能的网络。

(二)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核实人是否双证齐全。即由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和本公司给予的展业证。对于双证不齐全者,没有本保险公司的权力。其次可以要求人就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如实告知,在保险企业建立完整的个人诚信资料档案库。最后,要加大保险人资格考试的难度,对人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考察,特别是道德品质、教育程度、诚实信用方面的考察更为重要。

(三)健全国家法律法规

设立加强对保险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条款。现行的法律对保险人的监管空间过大,在现实生活中不容易实施和操作。由于违约成本过低,因此保险人道德风险问题屡屡发生。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国保险人监管法律制度中应当明确保险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条款。我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应该对违反道德风险程度加以细分,并根据违反等级设立不同的处理办法,而不是笼统概括。比如对于人道德风险情节较轻的,处以保险公司损失的5-10倍罚款,并将其记入人的诚信档案中;对于人道德风险较为严重的,处于一定金额的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并将其永久性驱除保险行业等等。明确这些内容可有利于对保险人监管的实施,同时也能够形成保险人的恐惧心理,从而形成自我管束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 曾银春,周德升.保险业中的道德风险的产生、防范与控制[J].Economic & Trade Update Sum,2011(6):178—178.

[2] 康爱香.论保险市场中保险监管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0(3):38—39.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保险法;设施农业;完善

一我国设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我国的设施农业保险还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但是保险已经覆盖了很多农业产品,开办的区域也已经覆盖了全国的很多省市。可以说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的农业风险问题。同时,为农民承担了一部分风险责任,让农业发展更加顺利和稳定。可以说是我国的设施农业发展,使得我国的农业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我国实施农业保险式的农业发展更加稳定,并且还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发展内容的更新。但是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设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无论是在规模、发展速度还是立法强度等方面,都还达不到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我国设施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情况严重滞后会导致农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及时地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虽然我国农业保险已经有了很多年的发展,但是到现在为止,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确定。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规范,我国设施农业保险的发展就会很难顺利进行下去。农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有自然风险,也有市场的风险,特别在设施农业的过程中遭受自然风险的情况是最让人们担忧的。由于我国设施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建设不够完善,我国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农业的保险中。我们很容易就能发觉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并不是非常高。就算有部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但是保险的产品还是非常少,不能够满足农民的需要。据统计,目前我国仅有少数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更别说专业的农险公司,他们所承担的风险更大,而且很多农民没有很好地了解农业保险这一相关的知识。就算我们已经提供了农业保险,但是农民的参保率还是非常低。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农民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更主要的原因是农民参与设施农业保险相关门槛儿比较高。很多农户无法以自身的名额去参与农业保险,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农户申请保险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

二完善我国设施农业保险法的具体措施

首先,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加快设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关于设施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有完善的农业保险体制,我们国家的农业发展才会更加迅速。其次,降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门槛。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相关的部门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到设施农业保险的好处,并且将参保流程的复杂性降低。让更多的农民能更加轻松地参与农业保险,减少自身农业生产的风险。有了完善的农村保险法律法规,农户参险就会更加有保障,同时也会使得设施农业发展得更加顺利。最后,促进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国家可以提供更多的发挥作用空间,从而提高各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在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保险公司对农业产品的关注程度,鼓励他们加大农业产品保障力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并正在向着现代化农业强国方向发展,毫无疑问,建设设施农业是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完善设施农业的保险法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会给我国农业发展带来光明。

参考文献

[1]冯晓港.浅谈设施农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农家参谋,2017(6)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农业保险 生产者 地理环境

一、河北省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户保险意识弱,不愿投保

通过对河北省27个村的部分村民进行调查,部分农民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相对较低。长期以来的农业补贴与农村救济,让农民形成了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他们认为,不参加农业保险同样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保障,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产品,当发生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还不如未参保的人从政府获得的救济多,而且,一旦参保,政府会认为他的风险有保障,从而在一些救济措施的确定上会倾向于未参保的农户,这样,农户对参与农业保险就没有了积极性。而有的农民根本不知道农业保险,也不知道如何办理投保手续,更不知道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自己的种植和养殖收入“全凭运气,如果投保了没有发生意外那保费就白交了”。由于根本没有保险意识,就很难将农户受风险的威胁转化为明确的保险需要。还有一些农民将农业保险视为乱收费,这种认识既挫伤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极大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承保难、理赔难,保险公司不愿开展业务

从事种养业的农户都是在农村,大多投保农户规模不大,理赔程序相对复杂,灾情结果往往难以判断和估算,投保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加之农业保险业务性强,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既要掌握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也要具备植保、土壤、耕作、育种、畜禽疾病防治等各种养殖知识,目前基层保险部门通晓这些专业知识的人才匮乏,保险公司经营考核目标重,责任追究制度严,经济效益要求高,而从事农业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

(三)农业保险种类单一,经营公司少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首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很少。由于经营上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望而生畏。目前,仅中国人保和大地产险河北分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其次,险种不足。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缺乏灵活性,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针对性不强,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农业生产应对自然灾害的需要。

(四)农业保险缺乏国家法律与政策支持

一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国内外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属政策性保险,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河北省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没有强硬政策支持,还没有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削弱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二、解决对策

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解决当前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这项工作得到更好地推广与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农民对保险知识的贫乏,是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之一。因此,要通过各过途径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比如河间市农业局通过《河间农业》栏目把农业保险知识做成电视专题片,在当地电视台播放,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由各级农业部门联合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同时要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合作社在农民之间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认识,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代表农民,跟保险公司进行多方面的协商,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适当提高理赔标准

勘赔定损是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技术性工作,不能马虎和草率,必须认认真真、实事求是,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业、财政等部门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优势。

(三)适时创新“三农”保险新产品

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根据农业生产的地域性、结构性、差异性,开发出不同消费档次、不同保费标准、不同种类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与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种植、饲养和水产养殖业,农用机械等保险产品,通过丰富和完善三农保险产品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产品、服务创新以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面和地域范围,使农业保险种类多样化,适应农业发展的广泛需要。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制度;国外经验

一、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农业是立国之本,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农业生产;农业保险的兴起,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所起到的保驾护航作用逐步凸显,带动着整个农业生产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灾害风险工具

目前,我国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市场主要以农业保险为主,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农业期权产品和天气衍生品在我国仍处于理论研究探讨层面,更难以说实践。另外,就我国主要的农业灾害管理工具———农业保险,其地位较低,虽然运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但是运作形式却是政策性的,且其运作效果和效率都不尽如人意。

(二)相关利益为主的风险意识薄弱

从农民角度来看,参与保险的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对农业灾害的预测意识不足,减灾能力较低,且对部分保险条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时,农民经济压力大,大多数农民无法承担巨灾保险费用;从保险公司来说,承担的巨灾保险有其风险,而其对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愿意进行再保险;最后,政府过于以往的风险应对做法,则反映的对农业巨灾保险风险分散的认知不够全面。

(三)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财力不足,同时承担较大的保费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范围补贴势必会造成基层政府财政资金紧张,这直接导致当地政府在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力不从心,使得农业保险的试办无法开展。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顺利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这个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过立法才能让农业保险经营在法律约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发展,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恢复商业化经营,经过这几十年的发展,专门的农业保险的法律体制仍不完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有效手段。

二、国外农业灾害风险保障体系构建

(一)美国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1.政府主导型的含义。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美国地广人稀,农业灾害种类多,如干旱、洪涝、龙卷风以及有害物种入侵等等,对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美国联邦政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多次的研究试点和探索发展,美国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了农业的稳健生产。2.特点。①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展历史悠久,在罗斯福期间,政府就开始加大对农业的重视力度,农业补贴政策逐渐形成,如今,美国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力度只增不减。②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的市场风险管理工具。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通过检测风险管理工具的运作和评估当地农业风险,对农业保险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断修正,与此同时还向农场主、私营保险公司宣传其设计的农险险种,并且FCIC负责对农业灾害风险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统一规划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整思路和调整方向。③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的情况,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负责农业保险合同的沟通协调,防灾防损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损定损等工作。第三方管理运作能够节约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还能有效的维护农民、政府以及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进行农业风险保障。3.成就。美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农业风险管理,对农业补贴的政策工具手段细分到位,将农业补贴政策效用最大化。对于农业保险来说,FCIC负责统一管理全局,对险种的创新开发、规则制定以及制度指导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国还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开发了天气衍生品、农业期权等市场管理工具,使得农业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总的来说,美国规范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多种多样、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国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含义。日本属于季风气候,农业经常遭受灾害的袭击,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二战过后,日本农业从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时间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当今日本的农业管理水平和农业生产技术已达世界先进水平。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日本逐渐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济分担模式的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2.特点。①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如《重点农业区域建设》、《农业灾害补偿法》等等,在二战过后半个多世纪期间,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完善法律、法规,获得健全的法律保障。②农业保险。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会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日本的农业灾害风险主要有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以及政府四方分担,合理将农业灾害风险分散。第二,日本农户“自愿+强制”两种入险方式整合融入农业保险体系中。第三,巨灾发生时,日本的再保险制度将会发挥优势,巨灾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联合会、共济联合三者共同承担。经过多年的实践,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担、分散风险,减轻了农民的损失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负担。③农业政策。从21世纪初,日本就积极开展本国的农业政策,并一直不断修正完善各种农业政策。具体做法有:第一,实行产品补助计划,当流通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制定的价格时,低于的部分资金政府将会补贴给农民。第二,实行价格保护制度,避免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产品价格跌落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第三,实行价格稳定制度,农产品价格过高过低时,政府都会有所作为以期稳定价格。3.成就。通过多年的实践,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场”双手段组成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细分的农业保险市场。

(三)法国模式———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

1.政府和社会联办的互助保险模式含义。19世纪中期,农业互助保险社成立;20世纪初,互助保险协会普遍化发展;有关保险行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紧随其后出台,农业保险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20世纪60年代,法国再保险机构应运而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农业相互保险集团公司成立,并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和农民多层次的需求,创新设计一系列新险种。2.特点。①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确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法国政府先后出台商法典,《农业互助保险法》、《农业指导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发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②制定审慎的经营策略。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经营模式独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据险种类型、风险损失的程度大小进行合理细分,政府、社会、保险社分别承担不同的险种,分散风险,保证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稳健经营。第二,险种开发慎重,对于新型开发的农业险种先进行可行性分析再试点,试点成功后才大范围进行推广。③政府进行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法国政府对其的认知十分到位,给予的财政支持十分可观。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险公司为农业巨灾风险“买单”,成为巨灾风险的承担者。第二,保费费率低,补贴力度大,以此鼓励和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3.成就。安盟集团是法国互助保险公司发展最好的,是其主力军,以安盟公司为例,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理念是以人为本。而这种治理结构和组织制度使得安盟保险公司发展迅速,安盟保险集团已经涉足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公司资产总额为906亿欧元,保费收入为174亿欧元。这也表示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模式运营取得巨大成功,农业互助保险模式最初来源来自于农民,一直为农业的稳健发展所服务,保证了农民的稳定收入。

三、国外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农业保险相关法律

从上述国外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看,各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如美国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该保险法更好的为农业生产服务。

(二)政府实行保费补贴区别化

政府是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属性,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是其职责所在,更是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各国保费补贴都有其固定的标准,像美国,保费补贴力度与风险水平相挂钩。日本农户补贴与保险费率相挂钩。法国政府实施低费率高补贴原则。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

(三)优化农业保险的经营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国国内的农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策略上存在问题;一方面,险种与险种之间划分不明确,承保范围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费资产缺乏专门的管理,投资增值渠道单一。因此,要向法国学习,保险公司应当将各个农业险种界限划分明晰,积极优化农业保险经营策略,为建立农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保障。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

有效的监管农业保险手段不可忽视。目前,我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家保险公司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向、保险业务、经营方式都异于商业保险,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力不从心,监督过程中容易造成漏洞,管理过程也难以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效用发挥最大化。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针对性的成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以致于兼顾各家保险公司利益。

作者:张冉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学文.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