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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1
一、营业税筹划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必须以行业内的会计以及税法为依据。具体应做到:首先,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中的各项要求,不可以按照主观意愿篡改账目,要保证营业税各项计算数据真实可信;其次,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不能为了减轻税负而做出违反国家法规的操作;最后,要遵守银行相关机构的各项法规,NY银行ST分行不能忽略那些税收以外的各项法规,应同样在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筹划操作。
(二)整体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不可以仅仅把眼光聚焦于营业税,不可以仅仅考虑当季的税负;而要综合考虑所有税种的联合税负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各个纳税期间的平衡问题,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筹划,力争将总税负减至最低。
(三)调整性 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是要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所以筹划具有非常显著的时效性。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其涉及的税收与监控法规变动比较频繁,基于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机会,灵活处理,随时根据外部法规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安排,从而更好的借助这些法规进行税务筹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一)推后纳税时间 具体为:
(1)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当前,在确认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方面,会计准则的要求与税法的要求上还存在一定区别,NY 银行ST分行负责税务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税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从而将这笔款项的时间价值纳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一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准则要求从结息当天开始,若是贷款已经超期但是还没有达到90天的,则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将这部分利息确认为收入;若是超过90天的,就需要设立专门表外科目进行后续核算,等到确认收到时再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里要强调一下,一旦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0天的,都需要将其列到“非应计贷款”科目下进行特殊处理,也就是进行表外核算。二是税法的要求。当前,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相关缴税规定是:没有超期的贷款,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利息日为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超期后产生的利息可以在实际收到时或者会计确认入账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对于那些已经进行确认的利息,如果超过90还没有收回,同时会计已经进行了冲减处理的,那么可以在本期利息中抵扣掉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收入。具体见图1:
通过表1可知,到2011年底,NY银行ST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到了18335.03万元,比期初值多了3474.99万元,这里我们说的不良贷款就是上面提到的表外核算部分。
(2)推后季度末最后一旬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NY银行ST分行每季度都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工作,而季度末最后一旬的利息推后到下个季度纳税是税法允许的,不过,时间如果确定了,本年度之间是不可以更改的。NY 银行ST分行可以将最后一旬的利息纳税推到下个季度,这样能够合法获得这笔资金产生的时间价值,从而抵减本期纳税成本,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见图2。
图2 推后季末最后一旬利息缴税时间进行的税务筹划
(二)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贷款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有权对发放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2012年7月6日之后,该浮动的上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110%,下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70%。当前NY银行ST分行挂牌的贷款利率见表2:因此,进行针对贷款业务的筹划时,NY银行ST分行可以选择在利率允许浮动区间内下调贷款利率,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利息,从而降低营业税。不过,如果只是为了降低营业税就下调贷款利率的话,其实银行也白白失去了很多利润,总结起来成本方面未必真的有实现最小化。基于此,该行在下调利率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机会成本的对应操作,从而保证自身整体利益达到最佳。
方案A:在发放贷款之前,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资信实力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下调利率优惠。作者针对NY银行当前的业务要求,为其制定了优质客户需要达到的门槛。这套方案不但有效减轻了该行的营业税税负;还为其招揽了许多优质客户,实现其创收的同时也减小了信贷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
方案B:在同意向客户发放贷款之前,与其补签贷款协议。这里主要是要求贷款客户在该行保持贷款总额一定百分比的存款。NY银行ST分行借助这样的操作能够既下调利率,又保证总收入。尽管补充协议本身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利润,但其能够提升该行的存款余额,而这是衡量银行绩效最关键的指标,同时影响着NY银行ST分行能够发放的贷款额度。下面作者就以2012年DTB鞋业的贷款业务筹划案例来说明:
2012年2月,DTB鞋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时长为1年。银行调查之后,认定其并非优质客户,因此,最后将贷款利率定为7%。那么利息是:800*7%=56万元。
如果通过方案B进行筹划的话,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利率下调至5.5%,不过要求DTB在这1年时间内在其存款不可以少于300万元。那么利息是:800*5.5%=44万元。
这样,NY银行ST分行不但将营业税应纳税额减少了12万元,还多了一笔300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收益。
方案C:如果贷款企业能够推荐资信情况良好的新贷款对象给NY银行ST分行,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贷款利率下调优惠,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均衡。下面作者以实例进行解释:
XR铝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了一笔3年期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银行综合分析了其资信情况之后,将利率定在6.5%。则:
按照上面提到的筹划方案,NY银行ST分行应积极要求XR推荐优质贷款客户,如果可以成功签订1年期的1500万元贷款合同。那么,可以将其贷款利率同时下调至6.35%,则: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
税后利润:
不难看出,方案C不但帮助NY银行ST分行减轻了税负,还保证了利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当前的情况,方案B最妥当。尤其是考虑到ST地区的经济形势,方案B相对稳妥。2011年之后,ST地区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理想,各银行存款都有明显的下滑趋势。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态势比较好,所以该行承受着很大的经营压力。存款无疑会影响到发放贷款的能力,而方案B能够提升存款余额,进而增强该行的放贷能力,提升利润空间。
(三)借助同业往来优惠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暂时还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基于这项税收政策,笔者认为银行可以进行下列筹划。
(1)科学选定贷款对象。如果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将所有利息收入都核算进来并全额缴纳营业税,可如果贷款是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话,则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科学选定贷款的对象,从而既减轻自身的税负又能获得相应的利润。通过数学模型来计算贷款给不同属性机构,该行产生的利润差异。
假定现有一间金融机构HZS和一间公司NF分别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可当前银行留存的授信额度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机构的需求,因此,必须选定一个放贷对象。NF申请的贷款额是a万元,贷款利率是x%,HZS申请的贷款是b万元,贷款利率是y%,贷款时长相同。营业税率是5%,教育附加是35,城市维护是7%,县镇维护是5%。则有:
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市区,那么对其放款能产生的税后利润是:
(2)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作为一间金融机构,NY银行ST分行只是整个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所以,如果其没能将资金成功转出金融业,那么也就无法实现价值的创造,另外,金融行业本身的资金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其进行的融通都有额度限制。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ST地区近年涌现出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因此,相应的资金需求也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同时也为NY银行ST分行拓展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当前金融行业改革的机遇,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业务操作,在资金融通方面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高这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
(四)选择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当前,如果银行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不过如果进行的是国库券交易的话,那么这部分利息收入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所以,NY银行ST分行在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时,如果账面计算的收益情况一样,那么应该优先考虑投资国债,并一直将其持有至票面到期日,这样不但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还能减轻营业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该行投资了记账式国债,但是由于经营需要希望能够在还未到期的时候将其转让出去,这时就必须将税收成本也计入转让成本之中。因为当前我国买卖国债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作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计算:
如果NY银行ST分行当前持有的国债购买价格是A,已经获得持有利息B;假设能够持有到最终到期日的话,那么一共能够获得的利息是C;若是现在出让的话,售价是D,那么:若是该行出让了债券,其税后利润为:[D-(A-B)]-[D-(A-B)]*5%*(1+7%+3%)=[d-(a-b)]*(1-5.5%);若是该行不出让债券,继续持有直至到期日的话,税后利润为C;如果D>C/(1-5.5%) +(A-B),那么该行可以将债券售出;否则,还是继续持有更加科学合理,获得的经济收益最大。
(五)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 NY银行ST分行内部的会计人员有时会由于工作疏漏而导致弄错了期限内贷款应先收回利息,之后再收回本金的规范顺序,从而造成有些贷款的还款操作与当前税法的要求存在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进行了违法操作,这样会导致该行面对很高的税务风险。所以,NY银行ST分行需要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从而保证相关的纳税操作符合税法的要求。
(六)单独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不需要缴纳发放给农户小额贷款产生利息的营业税。不过,国家对这方面也给出了明确的限制,那就是金融机构要想获得这种优惠待遇,就必须对这类收入单独计算。因此,NY银行ST分行根据政策的要求在核算时,将这部分贷款进行了单独处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网点的会计进行这类贷款的利息处理时,必须以政策为指引,从而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NY银行ST分行在处理农户小额贷款时必须清楚农户与小额贷款的定义。其中:农户是指那些在乡镇居住超过1年的本地住户、虽然户口没在本地但在本地长期居住超过2年的外来人口;小额贷款则是指发放给每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此,NY银行ST分行在工作中应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资质,从而进行正确的放款与会计计税业务操作。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2
(一)存值计价核算
在纳税筹划中关于存货的计价方式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应当采取不同的法进行计价。当物价下跌的时候,企业应当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对存货进行处理;当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也上涨的时候,企业应该采取后进先出的方式对存贷进行处理,这样能够有效的控制成本。核算方式一般根据经济环境选定后短期内不会轻易变化,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贷计价方式上应该具有前瞻性,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作出客观、理性、准确的筹划。总之,尽量避免因刚性税收引发企业财务危机。
(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企业在创办初期享有减免税收的政策,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该延长一些,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之后而节税。企业步入正常经营和生产的轨道之后,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此时企业应当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使投资成本能够迅速收回,利润后移,获取资金的更多时间价值。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二十五,在比例税制度中,在预期内税率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和实际财务状况,企业可以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摊入到成本中,从而节约税额。企业在起步阶段可以选择将无形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中,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企业进入正常发展阶段后,就可选择相对较短的推销期限来加速无形资产的成本回收,使前期利润后移,后期成本前移,延期税收,降低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风险。
(四)坏账处理
关于坏账损失账务处理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可以直接冲销或者采用备抵法。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坏账损失账务的处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二、纳税筹划中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重要特征,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立法意图相违背。企业的筹划人员首先要遵守我国税务法规及我国税收制度,要充分履行纳税人的义务,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的情况下行使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如果违背法律制度的规定,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直接威胁企业的生存发展。
(二)与避税相区分
纳税筹划与避税必须要严格区分开来,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认真研究我国税务规章和法律制度,并且结合当地税务特点和税收具体制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避免超过纳税筹划的界限,尽量避免将纳税筹划和避税混淆。地区税收执法部门一般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收管理方式上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除了要遵守国家税务法律规章外,还要配合执行当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三)会计人员素质要求高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综合理财活动,包涵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纳税筹划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筹划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不仅需要十分扎实,还要有良好的经济前瞻能力,能够分析和准确把握经济走势和新动态,同时纳税筹划人员还需要具备项目筹划能力,能够与企业的各个部门良好流畅的沟通。其次,筹划人员除了业务素质要求高,其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也必须要合格,否则无法胜任纳税筹划工作。总之,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既要熟知和遵守税务法规、会计准则和制度,还要有严格细心的业务素质。
三、总结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1刘琼琼.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究[J].技术与市场,2009(1)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务会计; 税务筹划;
煤炭企业是我国很长时间以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我国的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税务改革不断深入, 传统的煤炭企业往往需要承受沉重的税务负担。而随着近年来我国进行了能源转型, 传统煤炭企业面临的巨大的压力, 再加之税务改革的深入进行, 煤炭产业面临的税务负担也不断加大, 这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税务会计的含义及种类
(一) 税务会计的定义
税务会计指的是在企业中从事税务工作的专职会计人员, 其工作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税务改革, 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制度不断完善,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债权结构的复杂化, 原有的企业会计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专门的税务会计这一岗位的存在, 就尤为必要了。
(二) 税务会计的种类
在企业中的会计基本可以分为管理会计、财务会计, 而税务会计是近年来企业中新增的一个会计类型。税务会计又可分为纳税筹划会计和调整核算税务会计两个类型。纳税规划会计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通过专业的学术知识来帮助企业减少或者拖延企业纳税。而另一种是调整核算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税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将企业的收入、利润以及应交税费核算为应纳税所得、应税收入、应纳税额。
二、税务会计在煤炭企业中的作用
(一) 规范煤炭企业纳税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民具有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税务、及时缴纳税务等。根据税法规定, 不同行业其所实行的缴税政策是不尽相同的, 因此其计算方式是十分复杂的。税务会计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型人才, 其可以依据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与煤炭企业财务会计所反映的依据确定所需缴纳税额。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煤炭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 维护煤炭企业合法税收权益
企业作为纳税人需要依法履行缴纳税务的义务, 同样也依法享有诸多税法所规定的权利。例如当企业收入不佳、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 企业可以利用缓期缴纳税款的权力, 保持企业的稳定, 当企业摆脱困难时再行缴纳税务, 类似的还具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权力。通过专门的税务会计可以切实有效得为煤炭企业争取合法权益, 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 促进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
煤炭企业税务会计需要对过往的税务资金状况进行监督, 运用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 结合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合理规划统筹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等各个不同的环节的纳税活动。通过对企业各个阶段实行节税措施, 已达到总体的合理节税的目的。
三、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
在我国的税收的政策当中, 除了规定了各行各业的缴税要求, 也包含了一些缴税的优惠政策, 如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以及增值税优惠等等。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会计;涉税处理
Abstract:Inintangibleassetaccountant,fromtheintangibleassetresearchdevelopment,thevaluationamortization,totheintangibleassetinvestmentandthetransfer,arrivesattheintangibleassetdonationwithtoreceiveagaincontributes,involvescountsthetaxquestion.Inthesefordinthetaxaccountingevent,needstopayanytax,howthecorrectideatax,howtopreparefromthetaxsavingangle,istheenterprisenoticeablequestion.
keyword:Intangibleasset;Assetsaccounting;Fordstaxprocessing
一、无形资产计价、摊销的涉税处理
(一)税收法规规定的计价、摊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当然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原则虽然与会计原则名称相同,但其目标不同,计税或税前扣除原则,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会计准则中的财务会计一般原则,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应接纳税人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出让金确认,但其价值摊销则受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制约。纳税人当然希望摊销期短而使用期长,即摊销期短于使用期,但税收法规规定不得短于使用期,因此,纳税人只有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平均摊销。对外购(合并)商誉,各国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而且基于财务会计原则,一般都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价值摊销(在理论上,也有主张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保留,即不进行价值摊销)。对自创商誉,有不同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也有主张应予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持此意见者日见增多)。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不论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均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也就是说,即使财务会计进行了价值摊销,计税时,其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要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能是认为商誉价值摊销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如确定性原则),才作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从节税考虑,我认为自创商誉当然是不予确认为好,至于外购(合并)商誉也不宜高估。商誉本来是诸多因素长期影响、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对纳税人不是更为有利吗?
(三)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扣除办法》第28条、第30条规定:“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申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并入帐。如果不是上述情况,而是有关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其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尽管这种评估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是不能据以入帐的。
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企业帐面上一般并不反映企业实际存在的无形资产的种类初价值。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则不是入帐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这与对外宣传自己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两码事。因此,与购买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能够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当然有利;在购入无形资产的同时,如果也购进有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分摊应是具有弹性的,纳税人应该正确判断。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价值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交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是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交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帐金额中可能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时的无形资产帐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二)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根据《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无形资产转化为长期投资后,在投资期间不得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摊销。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对评估确认价值大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对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在该项投出资产没有收回或转让之前,对上述投资评估差额,企业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税收影响问题。
如果企业以未入帐的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先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后,再按上述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初的研究开发费用己记入当期损益,没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予以确认。现在要将其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对外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其入帐价值,然后按确认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管理费用”。当初的研发费用究竟是多少,因为是随时记入各期损益的,实难准确确认,既然由企业自行确认,是应高估还是低估,企业从纳税利益考虑,不难作出结论。因为它的入帐价值高低,与对外投资时进行价值评估没有必然联系。二是用当初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先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
三、无形资产捐财与受捐的涉税处理
(一)无形资产受捐的涉税处理。由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税收法规规定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相同以《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进行价值摊销。企业接受捐赠时,贷记“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时,对财务会计所作的受捐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要调整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转让(出售)该项受捐无形资产或企业清算涉及受捐无形资产时,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若转让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的入账价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人帐价值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转让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入帐价值,应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企业按上述确认原则确认的应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应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如果还发生了相关费用支出,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年终,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帐面余额,借记该帐户,按接受捐赠无形资产应交的所得税或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如果企业接受的无形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在年终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论接受无形资产捐赠、还是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都应该与企业的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一样,照常进行价值摊销、计提折旧或结转成本。
无形资产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投资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未来预期收益,而将货币资金、实物、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投入 会再生产的过程。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提升企业的资产阶值,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而企业资产价值的提升的多少,与投资报酬率有关。税收作为一个成本是影响投资报酬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通过影响资本使用成本从而影响投资决策。从税收对企业投资能力和投资决策的影响来看,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从降低资产使用成本入手,促进企业利润水平的良性增长,提升企业可用的现金流量。只要企业投额度边际收入大于投资成本,企业将继续投资,直到两者相等为止,这时企业的利润达到了最大化。因此,一项好的投资的税收筹划应该合理地利用税收激励措施。
一、企业投资的分类
企业投资的范围很广,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投资在再生产中的作用,投资可以分为初创投资和后续投资。初创投资是指企业设立阶段的投资;后续投资是为巩固和发展企业再生产所进行的各种投资。按投资的方式划分,企业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一般来说,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后续投资(维持性生产投资、扩张性生产投资)、购并投资(联营投资、兼并其他企业、收购其他企业)。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信托等其他间接投资。企业作出设立投资决策时,除了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外,还要对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等问题,结合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最后做出最优的投资方案。常见的组织形式选择既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也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二、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根据投资货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方式不同,涉及的税收因素、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同。一般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减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其次,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但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考虑,应选择货币性资产投资。这是因为选择非货币性资对外投资,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1、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该项交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政策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发生资产转让所得,且数额较大,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中,
2、增值税。如果企业以存货等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须缴纳增值税。
3、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人股,与投资方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一种情况是以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项目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情况是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即使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达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三、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选择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得收益的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变现,可以减少因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除此之外,二者还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的合一,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统一运动,一般是生产企业,会形成实物资产;而间接投资是资金所有者与资金使用者的分离,是资产所有权与资产经营权的分离运动,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及其经营没有直接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其目的只是取得资本收益或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