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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1
老人夜间走失民警护送回家
王运兴 吴同琦
几日前,一位老人走失在齐齐哈尔农垦管局种畜场某居民区内,正在来往车辆差点将老人刮蹭时,巡逻民警及时出现并救助。据当地民警说,当日夜晚,民警在小区街道上例行巡逻,看见远处有一位老人独自在路边坐着,细心民警发现这一情形后,立即上前询问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在与之交流过程中民警发现老人神情恍惚、言语含糊,只说自己走失了。”在老人兜里发现老年证,上面写着老人的详细住址,得知老人的居住位置,民警驱车将老人护送回家。
夏初火灾隐患多消防安全检查不可少
丁巍 许振峰
为进―步强化农垦各辖区内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近日,由齐齐哈尔农垦管局种畜场政法委牵头,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参与,对辖区内的第―管理区、老年公寓、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部门检查负责人称,此次检查,为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主要询问了各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了解各场所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电器线路;用电、用火是否符合要求;并叮嘱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进行定期教育培训。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2
问:我们居住的小区新建不久,由于生活方式的改变,手机、电脑、网络等的普及,邻里间交流比较少,小区里的活动也很少。前不久,一些商家打着丰富小区活动的招牌,把一些商业活动办进了小区,特别是一些家居、建材、电信以及生活用品的促销活动,大张旗鼓地搞宣传、搞促销,其是否“便民”有待考证,但“扰民”已经成不争事实。向物业投诉,物业推来推去,至于活动的进场费用,我们更是难以知晓。请问,物业有权让商家进入小区宣传吗?此外,商业活动进入小区,往往会被物业收取部分进场费,这部分费用进了谁的腰包,谁来监管?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既然小区公共空间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那么商业活动进驻小区理应征得业主同意,更不能发生扰民的行为。我国相关物业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于商家进场所交的费用,按照规定也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应用到小区公共事业中去,小区物管不能私自占用。
你们小区居民一旦发现商业活动进小区扰民行为,应及时向物管反映情况,并要求其撤出小区。此外,目前有些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少商家进入小区只需经过物业同意,因此建议小区业委会也要成立并运行,对那些私自收钱并放商家进入小区的物业公司,你们可以解除与其合作,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
问:最近我居住的小区里,各种培训班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我觉得把孩子放到这种辅导、培训机构,有人教孩子作业还提供午餐,是个不错的办法,但是私人办的培训班靠谱吗?另外我们小区有一个钢琴培训班,学员弹得不熟练,反反复复弹琴,都成噪音了,我们能否要求这个培训机构搬离?
答:从事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些培训学校或者培训中心,需要经过教育部门审批许可,一般需要有教育局的办学许可证、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环境、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以,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一般都是专门做教育培训业务,规模相对比较大,有专门的教学场地,不会选择在住宅楼,或租用普通民房做课室。至于有的私人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无牌无照,很难监管,尤其是有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卫生也无法保障。所以建议你要参加暑期培训,最好选择那些品牌培训机构。至于私人培训班,没有规范管理,也没有合同约束,万一出现了纠纷,吃亏的还是学生、家长。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在小区办学,将私人住宅改为培训班授课地点时,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如果租用某些商用型房屋,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也要以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为准。
问:我居住的小区是个老小区,当初建的时候没有规划地下停车位,原先物业公司撤离后,小区的业主便开始安装地锁在小区空地上“圈地”占停车位。原先没有车位锁的时候,不停车的空地至少可以随意通行,现在车位锁一立,我们都不得不绕着走。请问,小区道路是共有资源,凭什么只为部分有车族服务?抢占车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你所说的业主强行占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公共用地是公摊面积,属于小区全体居民,如要划分需要全体业主共同决议,私自侵占车位的做法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同时,相关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这些车位锁不仅锁住了车位,也是锁冷了邻里亲情。对于业主强占车位的行为,小区物业管理应予以劝阻、拆除,如果业主置之不理,业主大会可要求采取措施。你所在的小区暂时没有物业管理的情况下,居民可以以个别人侵犯小区业主共有权益为名,联名向法院提讼,让对方停止侵权。
问:我们小区最近总是有推销人员挨家挨户敲门推销产品,有的还打着居委会的名义,说给小区居民统一安装什么仪器;还有推销人员冒充燃气公司、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产品、服务的,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3
关键词:手机银行;制约因素;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手机银行又称为“移动银行”,是通过手机移动通讯网络及终端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手机银行是继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后,银行又推出的一种方便用户的金融电子服务业务。手机银行的安全性强,便于携性、易于操作、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深受广大用户的青睐,近年来随着3G网络的全面建设,移动网络环境将会在覆盖和功能上得到更大的提高,手机银行的用户数量快速增长,因此,迅速成为银行业的一种更加便利、更具竞争性的服务业务。
一、手机银行业务的制约因素
1.手机银行安全性。手机银行在使用上方便、快捷深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但是,用户对交易密码泄露、帐户被盗及手机丢失后信息的泄密、手机病毒感染、信息传输等安全问题的十分担忧,这些问题也都直接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安全。另外,手机上出现的各种手机垃圾短信、欺诈短信现象使得用户对手机银行业务产生不信任,其次,银行再对手机银行安全宣传方面不到位,不能完全消除用户的顾虑,30%的用户因担心手机银行的安全而不敢使用手机银行,由此可见,安全问题是制约手机银行发展最严重的问题。
2.移动运营商收费过高。目前,使用手机银行需要交纳手机网络的流量费、结算手续费及月服务费等费用,用户使用手机银行进行一次登录、查询、转帐交易等操作,花费的流量通常在20~30KB,据调查,网络流量费移动GPRS上网流量费为0.01元/KB,电信CDMA上网流量费为0.02元/KB,服务费每个月 6~10 元,转账交易费基本上不少 0.1%,而手机银行的整个费用与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相比资费仍较高,另外,对于部分地区不常用手机上网,却开通手机银行的用户来说,流量费用却成为又一个制约因素。
3.手机银行服务内容少,支付功能不足。从理论上讲,手机银行应该是可以集账户管理、转帐汇款、存取款、投资理财、代缴费、信用卡等各种银行服务功能,完全可以实现一部手机管理俱所有的金融账户,满足全部的理财和消费等需求,但是现在手机银行仍处于发展阶段,国内多数银行开通的手机银行还是停留在消费、转账的层面上。在国外,电信运营商与电影院、餐厅、航空公司等第三方都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了手机网上订餐、订座、订票等多种服务,在日本还可以使用手机轻松购买可口可乐等生活用品,而在我国,手机银行业务由于受到技术、合作伙伴等多方面的制约,还缺乏类似的个性化服务。
4.使用不够便捷,缺乏个性化。在国内,使用手机银行业务时,相当部分用户,特别是部分年龄略大或农村的用户,对手机和网络操作不够熟练,再使用手机银行时往往感觉到非常困难,许多用户开通手机银行后,发现登录速度慢、上网速度慢、页面操作复杂等问题,而且各家银行推出的手机银行业务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大多雷同,没有特色,这也制约着手机银行的推广应用。
5.手机银行业务相关法规制定问题。目前,手机银行给移动运营商带来了比较新的特点,但是,银行与移动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设施、法律法规等仍尚不完善,而且客户通过电子媒介所达成协议的有效性也具有不确定性,这些都会引起手机银行的法律风险,使得原有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对在线交易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导致虚假交易、假冒行为、手机诈骗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当前,手机银行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与之与适应,因此,在开展各项手机银行业务时仍处无法可依的状态,其存在潜在风险不容易忽视。
二、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提高手机银行的安全性。当前,各类木马病毒、钩鱼网站及垃圾网站众多,对手机银行构成严重威胁,手机银行的安全性并不低于网络银行,一方面,银行要加大对手机银行业务的资金、设备的投入,解决手机银行的技术难题和手机配套设置问题,提高手机银行在不同终端和模式上的适用性;另一方面,手机银行的技术是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数据存储及网络等多项技术的基础上完成,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手机银行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广手机银行,促进手机市场的繁荣,银行要与运营商、软件公司等积极展开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解决手机功能瓶颈,优化手机银行的创新能力,不断更新银行系统平台及网络架构等,提高手机银行的安全控制能力,以适应手机银行业务发展及平台安全运行的需要。
2.健全手机银行的安全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监管,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导》等相关法规,虽然将手机银行业务、个人数字辅助银行业务也纳入监管体系,但是在收付结算、资金管理、在途资金利息归属等方面仍在很多不明确地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对手机银行的安全验证方式进行检验,并研究新型的安全支付工具,使用有效的安全认证方式,进一步优化手机支付、转账、理财的安全性,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彻底打消客户的使用顾虑。
3.减少服务费用。一是调整定价策略,银行方面通过与运营商联系洽谈,提供自选套餐等方式降低流量费用,降低信息服务费用,并且增加按次收取服务费用的模式,二是进一步简体操作流程,减少下载及操作过程中的流量费用,同时,银行进一步规范手机银行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实现银行间的跨行操作和资源共享,从而快捷、高效地为客户服务。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4
一、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工商部门的职能到位。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准入登记,并赋予它们法律资格。按照传统经济中监管职责在网络中自然延伸原则,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也赋有准入登记之职责。通过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在各类企业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将拓展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中的监管职能,并在网络经济中的地位发生质的变化。同时,通过准入登记,将为工商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监管对象,有于利于实施高效监管。
二是有利于网络经济的规范发展。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云集于网络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网络上的诈骗、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深究其原因,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不明是各种违法行为的重要根源。网络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事先很难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一些经营性网站对公司的真正住所、法定代表人名字等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也比登天还难。但是,网络经营主体一旦进行了准入登记,并规定在平台上必须加注工商标志和登记信息,卖家如有违规,相关部门和公众比较容易拿到证据,也相对比较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
三是有利于满足广大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需求。鉴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如何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是许多企业开展网络经营业务的迫切要求。阿里巴巴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为提高网站会员的诚信度,通过编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网页推出会员通服务。许多企业网站为寻求法律保护,提高网站的信用度,纷纷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网站身份确认的可行性。因此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有利于推进网络的诚信建设和满足企业在网络经济方面的强烈需求。
二、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关于网络经济主体的经营性问题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有偿提供信息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以及收费短消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的经营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许多人以为,只要网站销售商品,开展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网站就属于经营性ICP。这实际上是错误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语,因此,并不是销售商品盈利就属于经营性ICP,只要网站内容不涉及有偿信息、短信和网页制作的,就属于非经营性ICP。
发生这种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工商部门与电信部门对经营性的理解不同造成的。工商部门认为有商品交易的就是经营,而电信部门认为涉及电信、信息业务的才是经营,而要经营这些业务需要一定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从而要100万注册资金以上的才有资格申办。问题就出在这里,基层工商认为网上开店也是经营性,没有ICP许可证就不给办营业执照。
(二)网络经营主体类型问题
分清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对经营主体的有效确认。根据网络经济实际,将网络经营主体按性质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传统经济中各类经济主体在互联网上设立具有独立域名的网站,用于宣传本企业的形象、产品、荣誉等相关信息。这类网络经营主体主要将网络作为一个高效的宣传媒介,在数量上占整个网络经济的很大比例。
第二类: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的单位。这类主体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网络经营来获取效益,如www.baidu.com、www.sina.com.cn等,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此类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先获得信息产业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这类网络经营主体主要将网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的工具,在吸引人气上占整个网络经济的很大比例。
第三类:电子商务型网络经营主体。就是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会员或建立独立网站,进行网上商品销售活动。这类经营主体目前存在也比较多,如淘宝网上的会员等,这些电子平台如传统经济中的专业市场,为会员经销商品提供各种服务。
(三)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法律依据问题
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是工商职能之要求,那么,是否有法可依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与传统经济主体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论传统经济主体还是网络经营主体均在于追求盈利,其行为都具有营利性,因而都要恪守法律和伦理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虽然在网上通过点击鼠标完成,但行为的效力最终要落实到相关法律制度上,并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工商准入登记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民法通则》第26条和第42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224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上述法条说明:第一,工商部门是各类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登记的核审机关。第二,只要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必须办理准入登记。对于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作为经济主体市场准人的核
审机关,对网站有义务进行身份确认。对于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它们有住所、工作人员、资金来往等,网络只是它们经营的工具,对它们进行准入登记不存在争议,且大多也已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电子商务型经营主体,它们从事的是“商事行为”,具备以盈利为目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持续性和不间断性,应该经过工商部门审批。
三是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的探索实践。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此法适用于网络经济,但根据其规制的范围和网络经营违法行为的性质,查处了一大批网络违法经营案件。同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也应适用于网络经营主体。
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的政府信息化领导小组授权相关机构,开发了可用于网络身份识别和电子签章功能的企业数字证书,并在证书中导入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实现电子版营业执照功能,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发行到各类企业。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生效实施,使企业数字证书及电子版营业执照的网络身份识别和电子签章功能具有法律保障。因此,目前工商部门实施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技术难度大为减少,条件也更加成熟。
三、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对策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熟悉现有工商登记业务的基础上,学习网络经济的相关知识,了解掌握网络经营主体类型、相关法规、互联网络知识及企业数字证书办理方法等。
(二)尽快制定《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实施办法》
这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前提。在《实施办法》中要重点明确下面三方面内容:
1.明确法律适用性
《实施办法》中必须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各类企业,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都一体适用于各类网络经营企业。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立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各类网络经营企业的数据库。
2.区分网络经营主体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
第一类经营主体:若其已经登记有形经济主体的身份,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之内开展经营活动,可不必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但是为了在网上表明该企业的真实性,要求履行网站或网页身份认证程序,显示网站所有者的营业执照信息。这样,既可以告知公众的有关此网站的真实性,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相应信息、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提供了背景信息。
第二类经营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程序之前,必先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目前,此类网络经营主体大多数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是执行前置手续很不严格。因此,对该类网络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的前置程序,对它们进行网站身份认证和重点监管。
第三类经营主体:这类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目前存在空白点,也是网络违法行为的重灾区。可凡是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目前暂缓慢登记,并在行为上采取引导。个人也可以考虑自身经营需要而决定是否注册登记有形的经济主体。凡是以企业名义开展,都要求实行准入登记,并且在其网页上悬挂电子执照。由于他们能否开展经营取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授权,可以加强对平台服务商的监管,要求其严格把关,针对未取得有形经济主体执照而注册的会员,一律不得使用企业名称。
3.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
为增强虚拟市场中企业的可信度,使每个在虚拟市场开展商事行为的企业都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工商机关在办理网络经营单位准入登记、颁发纸质企业营业执照之时,应当为每个企业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企业在开展网络经营时,必须在相关网站或网页上展示其电子营业执照。这样,企业及消费者在开展网络业务怀疑该企业的信誉时,就可以顺藤摸瓜,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构进行查处。
4.确定登记方法
第一、二类经营主体按照属地登记方法,不会出现问题。电子商务型经营主体较为特殊,必须确定一个明确的操作流程。我们的思路是:沿用属地管理办法,按经营者住所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网上商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然后凭营业执照到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会员登记。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要将平台作为一个类似于传统经济的“专业市场”进行监管,对平台上悬挂公司名称的会员要有一个详细的清单,并必须要有户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这种操作模式,将会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也便于出现纠纷侵权以后的处理工作。当然,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登记手续上应尽可能简化,在经营范围上要尽可能放宽(可以按大类核准)。
(三)严把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关,积极查处网络无照经营行为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基础是电子商务,是我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中,基于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而出现的一种支付结算形式,其本质上的结算主体仍然是银行,但是在形式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革。例如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发展,对于我国金融支付结算体系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现状
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银行支付网关、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中国银联支付,这三种支付形式在具体的业务流程和支付体验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差别。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在这三种互联网支付结算形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速度较快,例如支付宝,其交易规模和支付结算应用范围较广。支付宝平台依托阿里巴巴和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其日常交易规模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是在支付范围的广泛性方面,虽然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范围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是相较于银行支付网关以及银联支付而言还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两种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方式有着更广的应用范围。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在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应用体系,相关的技术也日趋完善,也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应当看到,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在相应的管理体系,特别是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例如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对于一些规模不大或者市场占用份额不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对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和管理制度进行较为明确的规范,存在着监管风险。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支付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没有较好的发现一些风险事件,同时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对于部分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二)存在网络信息安全漏洞
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只有确保支付安全,才能为客户带来较好的支付体验,保护用户资金安全,这是互联网金融支付计算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信息安全漏洞,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实施网络诈骗或者盗取用户资金。近年来,在网络支付安全方面的案件层出不穷,虽然所采取的一些网络信息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整体而言并没有完全消除网络信息安全漏洞。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电信诈骗案件,利用诈骗的形式在获取受害者信息后,能够轻而易举的挪用受害者资金,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中,支付安全问题涉及到了其形象和用户的信任。如果无法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充分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产安全,会严重损害到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三)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
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目前主要反映在一些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方面,经过近年来的一些调整和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互联网支付结算的手续费用方面基本上已经实现了统一,但是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还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当前最大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不对转账和提现收取费用,这一策略也培养了大量的忠实用户。然而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却开始在提现业务方面收取手续费,其他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着手续费收取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结算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随意更改收取费用标准的问题,影响到了用户体验。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手续费用对接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重复收费问题较为突出。
三、关于完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各种活动和行为,降低支付安全风险。在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监管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不规范的融资行为。目前,我国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案件中,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平台便利性,开展非法融资活动,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针对这一问题积极进行打击。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长效监督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和问题,并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建立这种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保障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
在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中,保障支付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而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例如对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针对当前一些电信诈骗案件和网络黑客的攻击特点,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机制,引进更加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主动支付安全保护。如当用户的交易信息发生异常时,相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立即对该交易进行冻结,同时与用户本人进行联系,在联系确认交易内容后,方可解冻交易。如果在同用户沟通中,发现该交易信息存在风险,或者并不是本人操作的交易,那么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处理,数额重大的,还应当同公安机关联系,进行报警处理。
(三)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标准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着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这种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收取标准,设定最高的手续费用收取限额,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可以不收取手续费用,如果收取手续费用,最高不应当高于标准。同时,还应当对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手续费用对接进行更加完善的管理,防止出现手续费用重复收取的问题。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在制定手续费用收取标准方面,应当降低收取标准,特别是应当降低商业银行的收取标准,或者免去手续费用。通过这种措施,可以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使用体验,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来代替传统的结算模式,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等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收取标准。同时,相关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计算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文,奚方颖.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现存问题、域外经验与完善方案[J].法学评论,2014(6):127—134
[2]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
电信诈骗相关法规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安全防范
中图分类号:TP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10070-01
一、引言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信息化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已经渗透到金融、证券、物流市场等各个领域。网络交易安全作为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及时分析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并进行安全防范就变得尤为重要。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漏洞和隐患
(一)人为因素隐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普及,我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已经逐步渗透到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互联网就象一把双刃剑,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部分网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社会经验不足,疏于防范,网上购物被骗时有发生,致使个人蒙受了经济和精神损失。部分网民法律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在网上购物受骗之后,也没有及时报警,致使某些非法网站有恃无恐,一直长期存在。网民个人相关知识的缺乏、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是网络交易存在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技术隐患。计算机病毒,各种木马程序,通过互联网或者系统漏洞进入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并泄露用户信息。各种钓鱼网站和密码破解软件给网民使用的网上银行帐号带来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身掌握的计算机知识创建虚假电子商务网站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尤其是很多不法网站使用服务器进行网站管理,不断改变其服务器IP地址,这些都给网络交易安全带来技术上的隐患。
(三)不法网站带来的隐患。在各种电子商务网站中,不法网站也隐匿其中,有的甚至大行其道,而且形式多样。有的网络店铺没有进行备案,只是购买了域名地址,存在无照经营行为;有的网络店铺虽然进行了备案,但从事超越其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有的网络店铺存在网络虚假广告。一些不法网站往往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由于网络交易存在一定的虚拟性,买家很难通过其网页的外观或域名地址判断网站的真实性,从而给进行网上交易特别是买家带来安全隐患。
(四)制度漏洞带来的隐患。当前,由于大多数网络店铺门槛低、投资小,立法不健全,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骗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在网络监管方面,存在一些采用不真实的材料进行备案或没有进行备案的非法网站。金融方面,虽然我国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帐户时采用了实名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漏洞。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法律和制度漏洞来办理网络店铺、银行帐号、联系方式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该类不法网站地址、银行帐号和联系方式的不可靠性,工商部门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很难确定卖家主体。银行部门也无法及时对此类店铺银行帐号进行冻结。网络监管部门接到买家投诉时,往往采取封掉不法网站的IP和域名地址。而部分不法网站经营者往往使用服务,或通过很小代价又重新获得新IP地址和域名地址,将网站页面和部分内容进行更换,继续欺骗消费者。我国公安机关受地域管辖权的限制,而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和地域的不确定性,及时破获此类案件也比较困难。因此,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缺陷,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网络交易给买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损失。
三、网络交易安全相关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教育与宣传,提高网民安全防范意识。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交易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宣传,网民也应该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网上购物时,应尽量选择一些信誉比较好,专业性的电子商务网站,以免上当被骗。购买物品之前,要对商家的信誉进行仔细辨别。包括商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上评价等。一般不法商家网络店铺资料不全或比较模糊,而在自身的购物网站上发表一些虚假的评论信息。这时网民可以通过百度,搜搜,google等搜索网站来查询该商家的相关资料,以利于进行辨别。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的网上商户,切勿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网上购物付款时,最好是货到付款,检查没有质量问题后支付。或者通过使用支付宝,百付宝、网络购物支付卡等第三方支付来完成交易,避免给买家带来财产损失。买家完成交易后,应当保存相关交易记录信息。如发生质量问题进行退换货时,这些记录会非常有用。
(二)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很多网民缺乏计算机安全的相关知识,防病毒意识也比较淡漠。随着计算机病毒的肆虐,有的钓鱼网站使用了木马程序或者病毒变种,如“网银大盗”、“灰鸽子”等,冒充合法站点,盗取用户的个人资料、银行帐号和密码、交易号、交易金额等信息资料。这样网民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网民需要掌握一些必要的计算机安全和防病毒知识,选择安装正版防杀病毒、防杀木马软件,并进行及时更新升级。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确保计算机终端安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该安装个人防火墙软件,提高安全级别。要从正规机构的网站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不安全地方的计算机上进行网上交易。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危害。
(三)选择合理的网络交易交付手段。网民在网上完成交易进行支付时,一般有汇现金、转帐支付、信用卡支付、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支付等支付方式。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如果对方是知名网站,如航空公司,知名公司专业销售网站并进行确认后,买家可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或通过邮局汇现金来进行支付。而信誉度不高的网店,买家应尽量避免直接汇现金或通过转帐支付,而应该选择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避免付款后不见货,给买家本人带来财产损失。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不法网站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层出不穷的网络交易纠纷和案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电信、银行、工商、公安、网络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对网络店铺的建立和运营,应有权威的认定。不仅对网络店铺的银行帐号、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经营地点等信息,有详细的备案,还要完善网上店铺的信用评价体系,尽快建立网络交易监管体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建立专门的网络警察,对网络交易纠纷和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和侦破。加强对不法网站和网络店铺的整顿和打击力度,对于从事网络诈骗的网店,应及时进行暴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总之,网络交易安全是人们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的重要保证。随着人们对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视、网络交易支付手段的完善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网络交易会更加规范,电子商务和相关产业会更加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卓翔,网络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05-01.
[2]路坦,中国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研究,北京邮电大学,200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