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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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1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8月底已就产业基金的监管表明了态度。

当时,就“关于设立杨凌现代农业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张平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后将不再需要审批。

然而,在审批放开的同时,产业投资基金却正遭遇筹资困难的尴尬局面。据悉,包括华禹水务基金在内的大部分已获批产业基金,目前都未有实质性投资运作。

审批放开

国家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

两天前的中国环境产业国际投融资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虽然因事未能到会,但委托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文一波表达了他对产业基金的看法。

文一波告诉记者,“刘处长个人认为,产业基金属于市场行为,按照公司制形式进行运作,具体可以参照《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产业投资需要一些配套的政策来规范和促进,但是需要一段时间(来制定)。”9月10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在中国投洽会上进一步表示,“国家发改委将牵头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个人认为这个行业将来的方向主要还是以备案管理为主,而且以信息方面来备案。制订管理办法的重点是要明确监管的责任、监管的框架、监管的理念,着重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但是当前阶段对市场准入要不要设立一定的条件、要不要有条件性的核准等,也都在研究和制订中。”

文一波认为,审批放开以后,产业投资基金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国家对其监管思路已经发生了改变。

有媒体报道称,发改委已有意向,今后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将由以前的审批制变为核准制。

多位产业投资基金高层向记者表示,“在原有的审批制度下,有近百支基金等待国务院批准。而由于前期已批准的试点产业基金在获批后没有太出彩的表现,未批准的基金颇有怨言,这也成为国家发改委考虑放开审批权的原因之一。”

在2008年8月以前,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权一直由发改委掌控。按照以前的流程,国内产业投资基金由各地政府上报国家发改委,并经国务院审批后以试点形式组建运作。

从2006年11月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准成立至今,包括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产业基金、上海金融基金等基金在内,经发改委批准试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已有三批共10支,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

但记者了解到,除最先获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有实质性投资项目外,后两批获批的9支产业基金尚未有正式投资运作。

募资难题

一位正在筹建中的产业投资基金高管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大部分获批的产业基金在募集资金方面出现了困难,没有正式启动投资运作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位高管认为,即使审批放开,也不会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困难有太大帮助。

“审批放开只是降低了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入门槛。但对于筹建中的产业基金而言,放开了并不意味着融资难题就会得到解决。”上述高管说。

在已启动的试点基金中,目前只有最先获批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功募集到资金并拥有实质性投资项目。

作为第一家经国务院批准、额度200亿的试点产业基金,渤海产业基金首次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了60.8亿元,出资方来自社保基金、国家邮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和中银国际等机构。

作为首个“吃螃蟹的人”,渤海基金并未感受到募集资金的痛苦。渤海基金董事总经理马骏表示:“渤海基金一期资金募集目标就是60亿元,已经完成了目标。”

至今为止,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共投资了两个项目――15亿元购买天津钢管集团不到20%的股权;9亿元购买成都商业银行近9.23%的股权。前者是基金所在地区内的国有企业,后者则是具有国有性质的金融企业。

但马骏也承认,资金募集困难也是目前产业基金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对于后续产业基金募集困难的原因,马骏提出了他的看法。

“一方面,目前的金融环境对融资有一定的影响,贷款变得更紧张更严格。”马骏说:“另一方面,出资人的心态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一些投资者更喜欢自己来投而不是依靠基金管理团队,或者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基金团队。”

马骏还指出,一些保险公司和央企虽然有实力出资,但因为需要经过保监会或国资委的审批,“并不是个容易的过程。”

上述产业基金高管也表示,“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资金难以敲定,是产业基金募集工作中一直存在的难题。”

文一波认为,产业基金目前还不成熟,银行、保险公司等出资人对资金到位还有一定的犹豫心理。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产业投资基金 产权市场 作用

企业产权要交易,就要有交易市场。从产权市场发展阶段来看,需要产业投资基金来推动。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未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一、我国产权市场的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企业上市门槛很高,境内外已上市的股份公司仅有2000家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全国数量以百万计企业的投融资需求。产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门槛低,约束条件少,操作灵活,融资量大。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要求,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补充资本金的新思路, 发展必须是多主体参与的产权市场。从发展我国产权市场的现实需要看,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其客观的必要性。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种基金模式。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通常被称为风险投资基金,或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从投资对象看,除了创业投资以外,还包括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等各种直接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三、 产业投资基金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1.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可以对未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一手融资,设立基金,受托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资本增值而勤勉尽责;一手投资,运营基金,避险赢利,为项目企业提供价值发现而服务。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日益成熟已经具有引入产业投资基金这一资本的条件和需求,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国企改制盘活存量资产、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产业投资基金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仅能够为广大企业特别提供股权资本支持,并为之提供重要的增值服务,而且也有利于拓宽社会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优化全社会资金配置,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2.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产业投资可以基金扮演积极股东角色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企引入承担资产损失责任主体的最有效途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可以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但是它又与其他的合资不同,因为产业投资基金与企业之间没有关联交易,也没有业务冲突,不会改变公司的独立性。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入,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股权购并重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培育更好的上市公司。在政府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之后,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以资本实力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支持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

四、积极推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之道

“十二五”规划编制即将启动之际,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日前表示,目前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务院的批示意见,正在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的原则是,产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以后将不再需要审批”。这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取向。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的培育和发展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1.继续改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

产业投资基金运转乃至发展所需要解决融资机制、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投资行为的限制、投资的退出等深层次问题,都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给与解决完善。美国等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经验表明,稳定、可以预期行为后果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才能为其保驾护航。所以我们在坚持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市场化的同时,政府应承担起培育市场的重任。当前,政府应进一步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规,疏通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稳妥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形式和范围,改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市场环境。

2.解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问题

对于产业投资基金来说,由于目前基金份额交易机制与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目前基金投资只能通过权益转让的方式退出,交易成本过高。如不能有效解决投资退出问题,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我国应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使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

3.是加快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门人才

当前,专业性的组合投资管理机构和高素质的人才还很欠缺,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范围招标选择大型产业基金的管理者。鼓励引进包括境外专家在内的多方面管理人才,只有培育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者的专业精神,提高其专业技能,使其凭借专业创造价值,才能让投资人安心。

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还很“幼稚”,作为我国经济走向成熟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办法,通过市场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3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4

随着金融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达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投资方式正在蓬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社保基金于产业投资基金也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就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方面略作探究。

一、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理由分析

(一)为社保基金增值提供新渠道

在2001年以前,社会基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储蓄以及国家债券两方面,安全但收益率不高,并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不但没有达到保值、升值的目标,还面临着价值缩水的危险。随着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社保基金开始向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证券市场等方面发展。但是,社保基金作为我国社会维持稳定,保障人们人身利益的重要资金,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政府和社会所首要关心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衡量收益与风险比例时更应该谨慎行之。我国融资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的资金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得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的安全性评估不高。

可见,社保基金作为人民的“活命钱”要实现增值和安全保障皆得是十分困难的。就追求社保基金的收益性而言,投资产业基金为社保基金的发展有创造了一个有效的渠道。首先,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市场经济下新兴起来的融资制度,有着活跃的生命力和获取高收益的潜力。其次,社保基金以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为主的资金配置结构无法很大程度上实现高收益,除了企业债券、证券市场以外,有必要增加企业投资基金的参与,丰富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完善其投资组合,使资金得以有效的配置,实现帕累托改进。

(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改革

对于未上市的民营企业,资金的短缺,融资的困难以及融资渠道的狭窄是制约他们实现产业升级的主要因素。我们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对这一行的投资,同时也赞成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其中。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特别是社保基金的进入,不仅能够在激发未上市企业积累资金进行高科技研发的同时督促其进行实质性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为企业创收的同时也为保障自己的生活积累了充足的资金,在企业内部,职工们会逐渐形成为自己老年生活、医疗保障等方面利益而精神饱满地投入工作,积极地维护企业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从道德上约束了违法腐败、贪污浪费的不良现象,促进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对社保基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一)政府的规制作用

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运作所遵从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保基金的增值。

从1985年9月我国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获准成立,标志着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问世至今,我国仍然没有对产业投资基金正式全面的规范性文件。缺少法律政策的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势必艰难重重,市场的机制也无法有效地建立。现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在加紧制定中,这正是体现了产业投资基金需要立法保障规范的必要性。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社保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人的相关规定以高度的重视,特别应当注意:严格规定社保基金作为投资人的范围,并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制度,制定一套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以及明确审核机关的主体资格和职权范围;严格限定社保基金所投资的对象范围,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调研确定投资对象,以新兴的、有发展和壮大能力、具备潜在的市场竞争力的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为主要投资目标;明确规定对于投资对象关于社保基金的运作以及具体的资金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定期的监督,以确定社保基金退出的时间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者的监督作用

社保基金经过积累或征收以后统一由全国社保基金管理理事会管理,而基金受托人、管理人经过国家审核批准后对社保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

作为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机构,理事会应当肩负起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实现基金高效增值收益的责任。首先,制定完善的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期间,理事会应当结合现实国情以及全面地分析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政府的政策目标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投资组合;其次,理事会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经营策略,不仅要考虑到不同性质组合之间的比例,还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核和选择,保证社保基金的运用获得最大的效益。最后,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投资,理事会须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者违法事件的,及时地予以撤销资格并给与处罚,防止社保基金的不当投资,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企业自身的监管作用

作为接受社保基金投资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虽然本身具有潜在的发展能力,但是由于固有思想观念的落后以及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从产业投资基金那融资的同时,必须对自己的管理体制、管理理念以及结构设置等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现在化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风险投资时必须以保障社保基金基本不亏损为最后防线,合理的进行风险收益的分配,从自身方面做好监管,实现企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 风险 防范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张东生,刘健钧,2000)。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可流通证券,产业投资基金则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

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经历了三种形式的发展。首先是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经济由军工产业向民用产业转变,产生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之前的创业投资是投资者个人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分散地投资于创业项目,而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后来,“创业”的概念由“创造新企业”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资于新兴中小企业,扩展到参与老企业的并购和重组,这时就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这种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地区后,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简述

我国所要发展的直接从事产业投资的基金品种,比国外主要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有更丰富的内涵,因而我国用“产业投资基金”来代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概括基金的内涵。

我国曾经成立过五支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和渤海基金,基金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总体上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问题还很多:从政策环境看,目前我国虽然对产业投资持支持态度,并已将发展产业投资正式列入政府议程,但缺乏对发展产业投资的有效激励措施,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从市场环境看,我国政府采购没有体现出导向性和政策倾斜;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产业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进行风险分析。

1、可能导致投资膨胀。我国的国情需要发展基础产业,搞基本建设,投资饥渴症、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利用在推荐、设立、审批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权力,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出发,挤占基金拥有的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屈从这种压力或采取欠稳健的投资政策,将导致投资膨胀,这样就会与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调控的目标相冲突。

2、可能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流动性不足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与预期的高收益率伴随。加上目前国民投资意识不够,投机意识过盛,很容易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

3、短期收益目标可能难以实现。产业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期长,投资的项目可能三五年不见效益,这样前几年分红低甚至不分红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对基金投资者来说,短期内收益可能不好,机会成本太大,短期收益目标和长期收益目标存在着冲突。

4、项目论证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对项目论证的要求很高,如果国家项目计划或论证部门的论证程序出现失误,项目失败,则投资损失的影响可能很大。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导致投资后被动。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谋求对企业绝对控股权,不对实业项目控股,实业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产业投资基金在其中的份额较小,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决策能力弱,如果实业出现严重舞弊、亏损或倒闭状况,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在实业中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6、透明度不高,可能出现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信息披露较证券投资基金差,产业投资基金极可能出现内部财务核算混乱、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而且,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一般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这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常常由于项目工程本身的特性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开披露,这也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严格限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运作过程和投向,使之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一致。国家基金管理部门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引导、监督,同时加快投资基金有关法规的制定,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

2、产业基金的流动性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两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基金封闭期满以基金上市、将股权转卖给其他合作方的方式结束基金以及允许基金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和对外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基金上市来解决基金本身的流动性问题。不过,以长远眼光看,流动性问题较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者将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的流动性要求并不高,他们拥有较大量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金,投资的动机也比较成熟,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般都会对基金的流动性作出合理的评估。

3、短期收益目标问题。当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发展成熟之后,投资者对基金的回报周期会有一个较为合理的预期,即使前几年不分红,只要他们预期到了长期的收益,也不会在短期内质疑基金的运作。

4、采取分散投资策略。为防止计划或论证失误,对大型项目可采取分散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项目组合选择,对有关部门的论证资料,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基金进行项目投资前必须进行独立的论证评估。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损害的问题。较合理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实业项目的股东大会中一般都占据咨询人的地位,加上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压力,可以预防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

6、增加透明度。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运作情况书,报送年度报表,接受投资者监督,接受投资者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参考文献】

[1] 杨光、越国杰: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浅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2] 张东生、刘健钧: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几个问题[J].工作研究,2000(3).

[3] 孙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有待改善[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3).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6

“基金”已是当下最时髦的金融名词之一。各类“基金”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和获取利益的工具,其触角更是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也开始介入基金市场,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资平台,推动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保持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特定经济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基金运营管理的风险仍值得特别关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探讨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优劣分析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从法律规定与实践运作经验角度分析,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具备较完整的公司框架、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普遍运营比较规范;二是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护,因而投资比较放心。不足之处:一是投资者筹资压力较大且可能闲置。因按《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必须在5年内募足,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投资者必须按时筹资。而在无合适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可能成为闲置资金。二是存在双重税赋问题。公司制基金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基金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股息或财产转让所得时,基金公司首先要缴纳最高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部分所得在股东分红或股东再转让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股权时,还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股东是企业,还可能要再次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PE基金一项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体缴纳两次所得税。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投资运作的积极性。

(二)信托制。即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签订协议组织一个信托计划,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筹集的资金,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资质的信托公司专营。同时,信托公司一般不负责基金管理,而是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该类基金的优点在于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受到较严格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者保护程度相对较高。不足之处: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资者行使投资者权利,从而徒增一层法律关系与一个中介费用;二是信托产品只能一次性募集,会出现暂时的资金闲置。

(三)契约制。即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服务。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处于一种“暗箱操作”的状态。该类基金的优点:一是投资决策的效率一般较高。投资者只是希望委托专家理财,一般对基金运营及重要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受托管理机构集基金资产经营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于一身,可自行决策投资产品;二是基金运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议”,具有节税效果。不足之处:投资者只能主要依据发起人事先拟定的契约来约束受托管理机构,基金本身无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但是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保底条款认识不一,可能会被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不利于各方权益的保护。因此,此类基金在实践中有逐渐萎缩之势。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该类基金的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具体负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资金的运作与管理,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该类基金主要有以下优势:一是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因而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待遇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自动享有。投资者只需按照应分得的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二是资金募集灵活方便,可避免资金闲置。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般不需一次性缴纳出资。国外此类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经常采用call capital机制,即基金在决定投资项目之后,给投资人一个拨付资金的时限,投资者只要约定的时限内,向基金拨付资金即可。这样意味着如没有选好投资项目,可暂行不出资,因而能够较好地避免资金闲置问题。三是激励机制比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机制,有限合伙人虽然投入99%的资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润,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虽然只投入1%的资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润。这样能够有效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实现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增强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尽心尽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资者权益保护较为妥善。有限合伙协议一般都设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及投资者随时查阅会计账簿权利等内容,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多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投资决策,避免了投资决策草率和独断;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强化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监督,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合伙制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优选择。

政府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私募股本市场或产业投资基金,各地政府也纷纷参与主导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北京市在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生物医药、

新能源与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业等领域,探索设立或正筹划设立“北京服务・新首钢股权投资基金”、“北京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设立或正筹设多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入约13亿元,筹集社会投资约110多亿元的基金规模,积极扶持相关产业、领域的大发展。当然政府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额利润,而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直接介入市场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投资主体的商务谈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资行政风险的角度,政府在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设立程序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十个部委共同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备案监管进行了具体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拥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资设立基金在组织形式,原则上可以选择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从上述对四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和不足分析看,建议可以将有限合伙制作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选模式。

(二)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确定。

基金投资期与回收期的设置是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设立产业投资股权基金虽然不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但是也应当设定合理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因为投资期固定能够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时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率,同时可以限制基金投资者所承担的出资责任。投资期和回收期是计算基金管理费的基础,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财政资金吸引其他社会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问题。从国外经验看,基金管理费的收取基数,在投资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认缴的资金总额,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资者实际出资总额。因此,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应当考虑是否设置基金的投资期和回收期及具体时限。如以基金存续期10年为例,投资期可设为7年,回收期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机制的确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关系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又关系到对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因此通常是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谈判的重点问题之一。按照行业内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关绩效分成。对于政府引导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因政府为实现推动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特定经济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资,但是可以将有关投资收益作为平衡其他社会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调节器,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实现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与基金管理人约定,当基金收益高于预期目标(一般可设定为10%)以上时,政府投资应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动产业发展“资金池”,这些资金既可以持续地跟进对基金后期的滚动投资,也可设定奖励基金,以此作为定期考核、评估基金绩效时对基金管理人的奖励基数。当基金收益低于预期目标时,政府可不提取投资收益,适当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选择。

“退出决定进入”是PE投资行业奉行的最高“法则”。PE投资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实现循环投资,即“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其中退出是实现资本循环流动的关键环节,这也是政府投资设立PE投资实现政府资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动因之一。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私募基金提供持续的流动性和发展性,更好地实现投资者出资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资决策前就应当充分考虑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导设立基金之初时就应当根据退出渠道设定合理的基金存续期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四种退出方式。在政府设立PE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虽然对基金投资决策有一定话语权,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资者,基金运作的风险对政府来说实际上难以控制,因此,建议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机制,以此激励基金管理人运用适当的退出渠道来实现相应的投资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