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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1
律师: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就是说,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不论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还是劳务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将面临行政处罚。
不得就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该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即只能对主体结构以外的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进行分包。
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基于对承包人施工能力、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的信赖选择其承建工程,最终目的是获得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建筑产品。专业工程的质量及施工进度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因此,发包人对是否同意分包有着决定权。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业务。”据此,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劳务作业分包则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读者:违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几种情形?
律师: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如前所述,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及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应取得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设立的资质证书,并在该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构成违法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对于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既可约定在招投标文件中,也可约定在双方的施工合同中,还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在过程中达成同意分包的补充协议,且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构成违法分包。
将总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只能由总承包人自行实施完成。如果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还可能构成非法转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劳务作业再分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将承接该项分包内容后,不得将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否则构成违法分包。
读者:违法分包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则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收缴已经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润,二是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均会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如该费用已由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实际取得,则依法应予以收缴。
行政处罚。违法分包的承发包双方均面临行政处罚。对于实施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一方当事人,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回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EPC总承包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21.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CPE总承包管理模式被广泛使用,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要给予解决。
二、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将工程视为投资项目,而且业主的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2、业主将工程划成多个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实施项目管理。
业主为了寻找有竞争力的专业分包,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与安装。
3、协调关系复杂。各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业主的设计监理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由总承包商协调。大型项目中,通常由业主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虽然这种协调在标书中就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和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因此,关系的复杂性使的总承包商的组织机构通常要采用矩阵结构。
三、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下据笔者对部分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结合实践体会,对我国EPC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虽然国家2003年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但在许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定,目前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推行多年,但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在第24条提出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仍有障碍。虽然“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1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2、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前,基本实行的是甲方(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丙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其明显的弊端是设计与施工、设备制造、设备采购、调试分工负责脱节多,协调量大,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高的弊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后,虽然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许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肢解发包。有的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使企业在市场准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难。
(二)业主操作不规范,导致真正意义上的EPC总承
包难以实现。实践中,有的业主即使采取了EPC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也较普遍。例如有的业主忽视项目前期的运作,方案设计不规范或不到位,导致施工图设计时问题较多;有的业主对建设工期进行不合理的压缩,导致总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质量隐患;有的业主仍然习惯于从前的管理模式,喜欢由自己来进行工程设备的采购,导致设备质量、供货期与施工相脱节,有的变成了既不是EPC总承包、也不是D-B总承包(设计一施工)的模式;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总承包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存在洽商变更问题了,就连设计意图的变更也不给予总承包商以费用的调整。
(三)业主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导致EPC总承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业主方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缺乏往往经常引起与总承包商的扯皮。虽然国家同时也在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和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实行监理制,但在项目的实际运作中业主的意见往往将产生重要和关键性的影响,这尤其在项目前期和总承包合同谈判阶段特别明显。
四、几项基本的应对措施
1、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入手
针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以为工程总承包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内容;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
借鉴FIDIC条款,制定统一、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使承发包单位都有法可查,造价计费统一,从而稳定市场。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尽早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30号文确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关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对部分企业成立的二级法人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遇到的无任何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企业取消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变为其内部机构;二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单独领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但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如对工程总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并且不限制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降低承包商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金风险,从法律上对垫资带资工程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鼓励工程总承包的发展。2、把功夫下在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上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或其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方式,以起到带头作用。
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对业主进行培训,使其深刻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促其积极支持与配合。
3、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承包队伍的整合
第一,要合法取得设计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不仅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门槛。在解决资质问题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种是借鉴全国施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5强企业南通四建收购设计院的例子,
作为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另一种是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周期性特点,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体进行投标,与收购设计院相比,此法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第二,要培养和留住人才。依国际工程总承包经验,做好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有两个元素,即多元化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资金保障。上世纪60~70年代,国际工程总承包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了整个行业的丰厚利润,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效益来培养和吸收优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当下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国内总承包商应对“引进来”和“走出去”挑战的需要,完善协调激励制度,不仅在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EP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进行改进,面对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认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二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1]王卉.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要素研究[D].天津大学,2011.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3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4
北京财富中心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东邻东三环路,与中央电视台新址隔路相望,由五栋高度分别为100米、128米、156米、198米、268米的超高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由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施工总承包。
一、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
该工程属超高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场地窄小。北京财富中心工程位于CBD核心区,一期工程,由办公楼、公寓楼及附属设施组成,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办公楼主体结构类型为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65.9米;公寓楼主体结构类型为框支剪力墙,建筑高度128.7米。二期工程由酒店和公寓楼组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酒店主体结构类型为框支剪力墙,建筑高度104.6米;公寓楼主体结构为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98.6米。三期工程为写字楼,主体结构类型为钢板剪力墙,建筑高度268米。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高。项目管理目标为:确保结构“长城杯”、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此外,工程专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多,在施工时间和空间上相互重叠,互相影响,需要总承包单位进行统筹和协调。
二、配备专业的项目团队,健全工程指挥体系
组建优秀的项目团队,是项目走向成功的开始。北京财富中心项目在组建之初,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经过认真分析项目需求和现有管理人员队伍现状,并与建设方沟通,决定采取以现有人员为主,分阶段调配人力资源,辅之以从社会上适量招聘重要岗位人员的方式,组成项目管理团队。
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总公司成立了工程指挥部,由总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常务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经多方筛选,确定由经历指挥多项大型工程实践的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张连保任常务指挥兼项目经理。从管理体系上,将项目部扩编为总承包部(二级公司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由从属二级公司管理改为隶属总公司直接管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通过这些措施,为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进行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施工进度计划是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的重要手段,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组织施工、检查监督各单位和部门完成任务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落实。财富中心工程施工量大,施工组织复杂。为此,项目部专门制定了《关于编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资源计划的规定》,分年度、季度、月、周、日施工进度计划,分别采用横道图、网络计划或表格等形式,有具体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的报送、审批和发送时间要求,对不能按规定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计划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补救办法。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到了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确保了工程按时完工。
四、严格技术质量管理,创建过程精品工程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们按照总公司“过程精品,时代名牌”的质量理念,不断对员工进行教育,通过开展质量宣传月等活动,进行质量评比。为使质量管理有章可循,编写出《工程质量工艺手册》,既作为培训教材,又作为准则规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建立了质量管理的奖罚制度,用制度来管人管事。开展施工质量竞赛活动,奖优罚劣。在月度考评时,重奖重罚,对出现质量通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奖励施工质量好的部门和个人。一期、二期共完成分项工程238项,分项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3.1%,工程质量全部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竣工长城杯金奖、北京市“建筑行业质量标准化典型样板工地”、工程项目管理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二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竣工长城杯金奖。财富中心一期、二期工程,成功应用了建设部推广应用的十项新技术中的9项共22个分项。自主开发设计的高效节水自动洗车台,能自动对出入现场的车辆进行全面快速冲洗,解决了车辆污染道路的问题,北京市建委在全市工地推广应用。型钢混凝土圆柱组合模板、JFYM50型液压爬模架等新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提高了工程质量,加快了施工进度,在2003年“非典”期间,创造了核心筒结构施工每月7.5层,钢结构安装每月9层,外框柱混凝土施工每月10层的高速度,将“非典”对施工工期的影响夺了回来。一期工程结构提前两个月封顶,甲方对此十分满意。2004年,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一优两示范”工程。
五、强化安全文明施工,坚守安全施工底线
“安康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安全理念。财富中心工程规模大,参施人员杂,不安全因素多。我们把安全放在与进度、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副经理,每个安全专项都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劳务队伍也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使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抓。先后制订了《北京财富中心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财富中心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工作,防止了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加强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施工管理,严格危险作业报批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我们还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工程活动,实现了预定的安全工程创建目标。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二期工程被评为“全国安全文明工地”。
六、加强劳务管理,确保工程需要
基础和结构施工阶段,施工队伍数量较少。根据总公司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4家以上经总公司评审合格的分承包商参加投标,中标方多是与总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且有较强实力的单位。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5
1 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2 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3 企业被挂靠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 法律风险的防范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6
Abstract: with the " labor subcontracting enterprises qualification " and " Regul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labor subcontracting system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services business advice " ( build city [2005]131 date ) have been issued, construction labor subcontracting system build, perfect, service subcontracting market gradually improve and standardize, labor service subcontract behavior standardization of labor subcontracting, engineering pricing management will becom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topics. This paper from the labor subcontracting, labor subcontracting pricing, price and labor subcontracting engineering claims and other aspects.
关键词:劳务分包特点、计价、索赔
Key words: labor subcontracting features, pricing, claim
中图分类号:TU1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不同的劳务分包方式可以对应多种劳务计价方式,不同的劳务计价方式又有各自的特点与适用条件。同样,劳务分包合同计价管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管理一样,各式各样的索赔事项合同双方都得面对,掌握基本的索赔技巧有利于合同双方合理、规范的维护各自权益。
一、劳务分包方式
1.劳务大包: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个承包人或两个承包人,或者将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分别分包给一个承包人。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劳务分包,总承包单位的人员、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现场管理相对简单。目前,部分建筑总承包企业拥有的固定作业工人较多,这种分包方式也较少采用。其相应的工程劳务计价方式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中的人工费部分或全部包干、以建筑面积乘以相应工作内容的平米包干价计算等。
2.劳务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劳务分包,总承包单位各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对多一些,但是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更多的分包队伍比较、选择,从而得到更有利的价格与质量。这种劳务分包方式普遍采用,不论是在劳务分包制度的建立前还是制度推广以后。目前,劳务市场上存在的劳务小包的工种或分部分项工程有:模板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包土方)、砌筑作业分包、装修作业分包(瓦工、抹灰、贴砖等)、电气安装作业分包、给排水消防安装作业分包等等。其相应的工程劳务计价方式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中相应工种的人工费部分或全部包干、以工种单价乘以相应工种的工程量计算等。
3.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工程劳务计价方式有以工种单价乘以相应工种的工程量计算、按不同工种的工日单价乘以工作日计算或月固定工资等。实际上,此种方式不属于工程劳务分包。
在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制度逐步推广后,劳务市场上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大多数采用劳务小包的方式进行劳务分包。工程劳务计价较多采用以工种单价乘以相应工种的工程量计算,在一些工作量少或难于统计计算、技术复杂的工种方面有时辅以工种工日单价乘以工作日计算。
二、劳务分包计价方式特点与适用
1.平米包干价
平米包干价是指完成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相应工作内容工程劳务作业的全部价款。劳务总价款等于平米包干价乘以建筑面积。确定平米包干价主要在于工程规模、建筑类型、工程部位及不同的工作内容。工程规模越大、施工难度越高单价越高,普通住宅单价高于公共建筑,建筑结构作业的地下部位单价高于地上部位;工作内容主要区分结构、初装修、外墙面砖、外墙粉刷、挂贴石材、给排水安装、电气安装等等。这种计价方式的关键是建筑面积的计算,而计算建筑面积的关键在于其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确定,一般采用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
平米包干价主要适用于工程施工图纸完善的建筑工程劳务大包。采用此种方式,劳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比较简单,在不出现较大变更的情况下,劳务总价款变化不大。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劳务公司管理费用的另行计取,类似工程量清单形式的综合单价计算工程价款。这种计算方式也比较方便于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市场交易。
2.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价中的人工费部分或全部包干
这种计算方式是将劳务分包的价款与施工总承包的合同价挂钩,结合所采用的工程计价标准将其中所包含的直接作业工人的人工费用全部或部分计算给劳务企业,并将总承包合同价的管理费中关于员工培训、保险等部分支付给劳务企业。劳务价款的价格高低完全与工程施工的合同价挂钩,没有复杂的工程规模、类型、部位和工作内容等区分。
总承包合同价中的人工费部分或全部包干的劳务计价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的劳务大包和小包方式,更适宜于劳务大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的费用与总承包合同价直接挂钩可以很方便地控制劳务分包费用,能较好地控制施工成本。但是,对于劳务企业来说,其劳务收入的计算、控制没有完全的自,不利于其的权益保护,并且其收入的分配也难以协调。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价中相应工种的人工费部分或全部包干的劳务计价方式与这种方式特点基本相同,在劳务小包市场也是比较少采用的。
3.工种单价乘以相应工种的工程量计算
这种计算方式相对复杂,需要确定不同的工种单价和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必须严格明确相应工种的工作内容。例如:模板制安劳务单价确定为13元/m2,必须明确该单价所涵盖的范围,这种计算方式相对复杂,需要确定不同的工种单价和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必须严格明确相应工种的工作内容。例如:模板制安劳务单价确定为13元/m2,必须明确该单价除了包含配模、支模、拆模、看模、拔螺杆、模板及方木拔钉子、模板清理刷油等工作内容,是否还包含简易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搭拆、垫片、螺冒、铁钉等回收保管再次利用、材料堆放、场地清洁等工作内容;模板工程量计算可按砼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计算,但对于洞口如何处理应以明确说明。工种单价确定时一般不区分工程规模、建筑类型。部分工种的单价区分分部分项工程的部位,如浇捣砼区分地上、地下,抹灰区分内、外墙等。
工种单价乘以相应工种工程量的计价办法适用于各类劳务分包方式,劳务费用计算方式灵活、合理。目前,工程劳务市场上不管是合法的劳务分包还是非法的“包工头”分包都比较多的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工程劳务价款的合同约定和结算。这种计价方式与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对应,在项目工程施工成本管理方面能较好地将劳务费用与工程合同造价相衔接。
4.不同工种的工日单价乘以工作日计算
不同工种因其不同的劳动强度、技术含量等有不同的工日单价。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扫、材料堆放搬运等不定时发生,需要随时安排人员完成,较多采用这种方式计算劳务费用。还有一些高技术含量的工种如高级焊工、钳工等也较多采用这种方式。
工种的工日单价乘以工作日计算劳务费用的方式激励不够,容易出现怠工等现象,劳务费用支出难以控制,对于工程施工劳务费用管理不是一种好办法。一般使用于直接雇佣工人的劳务费用支付。
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方式,采用合理的劳务计价方式并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是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基础。
三、价格因素
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劳务作业价格应由市场价值规律来确定。不同类型的工程劳务分包价格除受其相应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还要受一些外部条件的影响。
1.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多以时间定额的形式表现,是某种专业、某种技术、某级工人或某班组在合理的劳动组织与合理使用材料的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它包括准备与结束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生产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及工人必需的休息时间。时间定额以工日为单位,每一工日按8小时计算。劳动定额是工程计价标准中人工消耗量确定的基础。劳动定额同样也是劳务分包价格确定的基础,它反应的是“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需的工作时间”。目前,各类劳动定额未得到及时的修编,与相应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项目增补,其适应性受到一定的局限。
2.相关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是编制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投标报价的参考。相关计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建设工程交易价格,工程交易价格的形成必然影响下游工程劳务分包价格的确定。较低的总承包价格必然对应较低的工程劳务分包价格,反之,则高。
3.相应时期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夜班津贴、加班工资都不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不论其是实行月工资,还是计件工资或是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谁都不能动最低工资这一底线。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最低工资线的高低将一定程度影响建筑用工市场的供求,从而影响各类工程劳务用工的价格。
影响工程劳务作业价格的其他外部因素还有工资的实际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和生活条件等方面。
四、劳务分包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工作是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索赔是否成功是衡量工程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来说,索赔也是维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的一项根本性管理措施。
施工承包商可以从施工中的材料浪费、施工机具损坏、安全措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向劳务分包商进行索赔。同样,劳务承包商也可就机械停工、材料供应等因素造成的窝工或者错误指令造成的返工等向施工承包商索赔。
一般来说,工程劳务分包索赔管理的工作重点是索赔证据的收集、索赔资料的整理和索赔文件的编写。
1.索赔证据的收集
要取得索赔证据,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了解并搜集相关的资料。索赔证据资料搜集工作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上,这是索赔的有力证据。一是要做好施工承包商所指定的各种日报表;二是异常工作情况记录要求做到时间准确无误,受影响的工作情况清楚明了,并对每次发生的事件,均写出书面报告交给施工总承包商现场施工员等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2.索赔资料的整理
对搜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在施工总承包商向劳务承包商提出索赔时,劳务承包商可以通过搜集到的有关资料,找出索赔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对其进行分析和驳斥,将总施工承包商的索赔减到最低程度。同时劳务分包商也可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向施工承包商进行反索赔,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商提出直接索赔。
3.索赔文件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