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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分析范文1
【关键词】 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1 引言
当前,税收筹划已成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从而确保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逐渐完善,国家也对纳税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其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紧密结合,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 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与政策,具体如下:(1)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确保其不超过税收法律允许范围。同时,还要做到依法纳税,并合理选用纳税方案。一旦违法税收相关法律原则,就是偷税漏税行为,必须严令禁止,并且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2)在税收规划过程中,必须确保其吻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与会计法规,如果会计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3)在规划企业税收时,必须对国家法律与法规环境的变化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要严格遵循一定的时间、环境与经营活动等背景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制定。基于国家法律与法规的不确定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需具备动态性,并且还要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与完善。
2.2 目标性原则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税收筹划不仅需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还需要通过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来保证企业财务总体目标的实现。基于此,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时,需要有效结合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确定税收筹划根本目标,以税收筹划的方式来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2.3 财务决策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的实现通常需要依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其直接影响着企业融资、投资等方面。同时,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密切关联着其财务管理,因此,通过有效结合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决策,能够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但如果无法确保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结合,则将会影响到财务决策可行性,严重的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
2.4 成本效益
企业落实税收筹划的本质目的在于整体效益的获得,但纳税人在享受筹划方案形成的税收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付出额外的费用,所以,在选用筹划方案时,需确保其满足企业自身经营需求,并且还要对费用与利益之间的大小关系进行综合的考虑,如果新产生的费用或是损失不超过企业获得的利益,则表示该项税收筹划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此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个别税种产生的负担,还需要重视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这就要求必须对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且还应当在积极引入资金时间观念的基础上,选用最优的一种方案。
3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分析
3.1 筹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行为,不同的筹资方式,企业税负与成本列支方式也不同。但合理的税收筹划活动,可有效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来源,而筹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也很大,所以需要对由筹资产生的税收负担进行全面的考虑。
对于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债券与公开募捐两种,但这两种融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通过债务等方式直接融资,可在税前冲减利润,而股票在税后还要支付股息。基于此,企业应当对上述两种纳税方式的优缺点进行有效的结合,以全面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2 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企业投资可采用兼并收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进行,但均需要对其所形成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的考虑。其中,若采用兼并收购的方式投资,则企业可通过被收购企业的账目亏损冲抵公司盈利,以有效降低税负,但其无法从本质上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此时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最大化经济利益。
同时,企业还可以选择投资区域进行税收筹划,并将具备收税优惠政策、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首选对象,以获得投资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此外,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还需要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密切的关注,以可了解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在节省开支的基础上,使得企业获得最大化利润。
3.3 资金运营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通过实施税收筹划措施,可实现节税降负的目的。而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子公司也可以直接进行资产重组,并通过有效结合盈利大的子公司与盈利小的公司,使得盈利公司的账面利润冲抵亏损的子公司账面,进而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
同时,企业还能够采用存货计划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是我国当前存货计价主要方式。而在物价上涨过程中,企业还能够计价的方式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以提高企业整体利润水平。
3.4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长期发展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与投资方的税负情况。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税务筹划时,需要对亏损弥补筹划与鼓励分配政策对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进行全面的考虑。
同时,对于亏损弥补筹划,若企业出现亏损问题,则应当采用以盈抵亏的政策优惠,以实现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降低税负的目的。基于税收筹划,在股利分配筹划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企业重复征税,被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就做好利润分配工作,以避免股息所得转化为投资转让所得,从而重复纳税。
税收筹划分析范文2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与误区
(一)传统税收筹划的特征
1.企业内部税收筹划
传统的税收筹划基于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思想和方式是零散的,基本上是单一税种筹划,筹划的整体性不强。另外,由于传统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税负,这样出于税负目的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与出于企业其他目的的活动产生冲突。例如,企业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后转而且没有限制,而业务费和招待费却有数额的限制。如果企业纯粹为了节省税负而大打广告却对企业的其他宣传活动较少(有些费用要被记入业务费和招待费),税负可能暂时降低了,但是企业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产品的销量可能没有多大提高,这就违背了企业的宗旨。
2.企业外部的税收筹划
有些大公司在考虑其他的成本时,对收入这一项重视的方向不正确,仅仅注重于降低短期成本,有意把自身的某些成本转移到价值链的上下节点企业上。虽然从短期来说,大公司处于优势地位,其他节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大公司本身可能有一些更高的盈利,但是从长期来说,由于价值链上成本的不合理分配,会使弱势企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使弱势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改进设备提高效率,长此以往,原材料的价格成本可能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另外,大公司的做法会引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对抗,使价值链的总成本上升,使公司在收入上遭到打击,结果反而使公司的长期利润下降。
同样,这些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是如此。他们一般想到的不是如何进行合作让整体获利,而是考虑如何将税负转移出去,使自己的税负最低,结果也是导致了双方的对抗。
(二)传统税收筹划的误区
通过以上的描述,作者认为传统的税收筹划存在一些误区,具体如下:
1.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减少税收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财务成本管理的研究范畴。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减少企业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大甚至最大的纳税方案。
2.财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那么它必须服从企业的战略管理。而战略管理在很多方面是不能用纯财务数据来表达的,如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生产流程等,因此,税收筹划的评价也不能只用纯财务的方法去评估和取舍。
3.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因此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的任何作业或者流程都必须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部分都应该分包出去或者消除。实际的操作应该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能为自己创造价值的企业合作,使整个价值链上的价值最大化。所以,税收筹划的操作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和操作。
4.在一些书籍或者报刊上的实务操作上,税收筹划是基于传统的组织结构和手工操作的。但如今网络和通信技术的高度发展改变了这一基础,企业税收筹划也应该随之改变。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价值链
现代企业管理思想是: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应该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应该被摒弃或改善,努力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提高企业利润或者降低成本。
一般而言,价值链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内部价值链和行业价值链。在公司战略管理中,价值链的核心思想是:公司的价值体现在价值链的末端,公司需要为最终顾客创造价值,甚至要创造高额价值,这样才能保留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因此,公司的所有活动都要创造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活动都要清除或者加以改善。
因此,1.公司需要在公司内部进行价值链的分析和组织活动的重组优化,使公司内部的活动都为了公司的目标运作,让公司本身首先成为一个具有活力的企业;2.企业要清楚地认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活动。价值链上的活动包含了许多方面,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运输、存储等。显然,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也不必要把所有的活动都包含进去,这就必然产生了上下游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达到行业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企业与企业之间就需要合作与分工。如果大家合作密切,就能降低一些额外成本,这实质上也是在创造价值。企业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成本的活动,它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因而是增值活动,企业应该从事这种活动。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实际上都和企业税负有关,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但是,企业的其它所有活动都应该且必须产生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才有实际意义,否则是舍本逐末。税收筹划和企业的其它一些活动一样,如技术开发、资本运作等,都属于有创新意义的活动,企业管理层也需要象对其它管理活动一样对税收筹划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管理是价值链思想的具体应用,它寻求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合作。供应链管理涉及到四个主要领域: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
如图1所示,供应链管理是以同步化、集成化生产计划为指导,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尤其以Internet/Intranet为依托,围绕供应、物流,满足需求来实施的。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和信息。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用户服务水平和降低总的交易成本,并且寻找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
供应链管理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运输和实物分销。2.战略性供应商和用户合作伙伴关系管理。3.供应链的设计(全球节点企业、资源、设备等的评价、选择和定位)。4.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物料供应与需求管理。5.基于供应链管理的产品设计与制造管理、生产集成化计划、跟踪和控制。6.基于供应链的用户服务和物流管理。7.企业间资金流管理。8.基于Internet/Intranet的供应链交互信息管理等。
总之,供应链管理注重总的物流成本(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费用)与用户水平之间的关系,为此要把供应链的各个职能部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供应链整体的力量,达到供应链上的企业群体获利的目的。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同供应链管理一样,因此它也要关心供应链管理的主要问题,需要从整体上对企业管理进行运作。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前者既考虑成本又考虑收益,而后者有时仅仅注重于企业成本的降低。
(三)作业成本分析法的应用
供应链一般是针对价值链上的核心企业,对于其他的节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价值链的管理,即企业内部成本的分配和计量。作业成本法是一个比较好的成本计量和分配办法。
三、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含义及操作流程图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自身作业流程改造、组织结构调整以及同具有自己独特优势的企业合作,凭借现代化的网络和通信技术,保持整个价值链的同步化运作,运用法律的各种政策、各种财务、金融知识,对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税负预先进行整体筹划,使企业和行业价值链的总体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过程。
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操作流程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显示了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过程,它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图3显示了整个行业价值链的税收筹划过程,它应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对税收进行整体规划,是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核心。
(二)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整体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不仅不是从纯税收的角度出发,也不是从纯财务的短期利益角度出发,而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考虑整个价值链。它将一些不能用财务数据来描述的指标,如质量、服务水平等和包括税负在内的财务数据结合起来,追求统一性。
2.目的性。基于价值链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整个价值链的价值最大化,不是短期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更不是单个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3.吸收性。这种方法在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能吸收公司财务、金融工程等各项技术;在间接成本的筹划方面,它和供应链管理、作业成本分析法等管理思想结合起来,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4.复杂性。由于这种方法是基于价值链的,牵涉方面众多,如企业业务流程的改进、组织结构的重组和调整、与上下游企业以及第三方企业的合作等,因而实施难度较大,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不少。
税收筹划分析范文3
近年来,随着钢铁企业利润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额连年增长,企业在抓成本和资金管理的同时,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和管理,即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运用国家税收政策,合理、合法地减少税金支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方法多种多样,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具体税种进行,二是按照经济活动的类型或业务流程的具体环节进行,三是围绕减轻税收负担和免除纳税人义务所采用手段、方式的不同进行。三种方式并非截然分开,实践中,常常是围绕税种和业务环节而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进行筹划。结合钢铁企业现状,我们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设立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利用国家免税政策,实现节税
钢铁企业投资扩大规模时,会遇到是在原基础上发展还是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如若设立分支机构,则涉及到采用什么组织形式的问题,它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成果,也影响到企业的税收结构。
在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因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纳税。
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分支机构的费用已从总公司应纳税得额中扣除,若母公司和分公司有一方发生亏损,则亏损方的亏损额可从公司整体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减少所得税支出。但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时,须分别纳税,亏损方虽不交所得税,但亏损额不能从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在设置组织形式时,要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如果子公司具备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60%)的,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则显然分支机构应该设置为子公司。
利用有关会计政策?协调好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实现节税
会计政策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由于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譬如我国的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存货的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而对于折旧的计提,也允许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所有这些方法都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钢铁企业的应收账款数额很大,形成的时间很长,不但长期占压着企业资金,且其中很大部分已经形成呆账、坏账,事实上已无法收回。多年来,企业特别是非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每年按照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提取的比例偏低,不足以弥补可能形成的呆坏账损失,形成了事实上的潜亏。如何进行会计和税收处理,做到既能在当期实现的利润中处理掉这部分潜亏,又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很有必要进行税收的筹划。
由于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所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同,其出发点和目的也不同,会计法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会计秩序,维护投资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规是为了保证国家和企业合理的分配关系,维护国家的利益,两者处理经济事项时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政策规定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既可采取百分比法(5‰),也可以来用账龄法。但税法规定对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依据,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的50‰坏账准备金,二是按实际发生的呆坏账损失。如果企业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企业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企业在进行这项税收筹划时,需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归纳、整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认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征得按账龄法提取额度超过百分比法部分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予以列支。
再譬如,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此部分资产损失须做纳税调整,但如果属于处置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是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类似的需要协调统一处理的事项,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都可以充分考虑运用。
运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企业节税
企业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企业有兼营和混和销售行为的,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若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负责为客户办理公路运输服务,涉及这两种业务一种是增值税税率17%,一种是营业税率3%。如果将销售产品和运费分账核算,那么运费应纳税额等于运费收入乘以税负率(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5%)3.315%。假定x表示向购买钢材客户收取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3.315%。如果不分账核算,取得的运费只能按7%进行抵扣,进销项差额按增值税率计征增值税,假定y表示支付给车主的运费,应纳税额为(x/1.17*17%一y*7%)十(x/1.17*17%一y*7%)*10.5%=(X/1.17*17%一y*7%)*(1十10.5%)
后者-前者=(X/1.17*17%一y*7%)*(1十10.5%)一3.315%X=0.12735x一0.0773y.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分账核算税负要低。涉及此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将产品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交由两个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并单独设账,使销售货物与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业务分账核算,达到节税的目的。
类似的还有诸如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或按出售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若能对于已出售的职工住房的房产原值及时核销,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则可按规定避免计征“房产税”。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节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为鼓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8日颁布并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又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
近几年,钢铁企业为调整产品结构、加决发展,大都增加投资进行基建技改,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部分,可享受用国产设备投资款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企业应及时研究并在时效期内用好这一政策。
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
税收筹划分析范文4
关键词:企业重组 税收筹划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与主要形式
本文所称企业重组,采用财税〔2009〕59号的定义,即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具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形式丰富多样,可根据重组对象行业和资金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根据重组对象行业不同分类
1、横向重组
与同行业提供可替代产品的公司进行重组,被重组企业与重组企业通常是同质竞争关系。横向重组能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快速扩大市场份额,有效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以达到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2、纵向重组
与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即供应商或者客户)进行重组,实现产业内一条龙经营,这种重组方式可以缩短生产经营周期,使原料持续供应和产品快速分销得以实现。如果重组的是上游企业(供应商),我们称之为向后重组;如果重组是下游企业(客户),我们称之为向前重组。
3、混合重组
被重组企业既不是同行业竞争公司,也不是上游或下游厂家。混合重组中又有三种形态:市场扩张型、产品扩张型和纯粹的混合重组。混合重组的原因在于实现企业多元化的经营战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根据出资方式不同分类
1、股权支付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混合支付
企业在购买股权或资产时,同时采用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两种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与原则
(一)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理论
税收筹划理论中最负盛名的,莫过于迈伦・斯科尔夫和马克・沃尔夫森提出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该理论有三大考量要点:一是兼顾多契约方利益: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股东、所有者、经理人和贷款人等契约各方的税收利益,而不应该只局限于单边利益;二是隐性税收的价值: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如果追逐税收优惠资产,有可能导致资产价格不断上涨,进而导致以较低的税前收益率承担了部分收益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考虑企业重组中涉及到的隐性税收和显性税收成本。三是非税成本的考量: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企业极有可能承担连带的经济成本,如企业分立会增加管理机构、人事、组织协调的费用,故企业重组必须综合考虑所有成本,而非仅仅是税收成本。
(二)企业重组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则
税收筹划经常与避税、偷税、逃税等概念联系起来,而以下原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概念区分开来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立身之本。
1、合法性原则
遵守税收法规政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这是税收筹划与其他相关概念(如避税、偷税、逃税)之间的本质区别。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预判和规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2、预见性原则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运用税收法规的指导,通过把控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行为来规划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因此,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者贯穿整个企业重组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指导企业重组行为。
3、系统性原则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和税收筹划技术的发展,“税负最小化”已然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了,“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始成为企业追逐的新目标,现在许多企业已经把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更有系统性的意识。相应的,企业就不再局限于“节税”这一种目的,如果“增税”能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增加收入、提升站位,那么纳税筹划的定义就更广泛了。
三、基于税收筹划的企业重组对象及融资方式选择
(一)目标行业的选择
前文已经提过,企业按重组对象所在行业可分为横向重组、纵向重组和混合重组三种形式。
横向重组发生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因此通常不会使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发生大的变化,但由于重组后企业规模和经营收入的变化,可能使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减免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纵向重组因为涉及到跨行业,会出现纳税人属性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的增加。但是,从增值税角度看,如果重组企业和目标企业在同一县、市,重组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重组后被视为企业内部移送,不视同销售。因此,纵向重组通常会起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效果。
混合重组是三种重组方式中税收影响最大的,因为混合重组是跨行业重组,因此几乎会影响到企业纳税的方方面面,从纳税税种、纳税环节、适用税率到优惠政策享受都会发生变化。正因为如此,国家出台的政策鼓励企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重组方可以继承被重组方享受的税收优惠和经营净亏损结转等特殊权益。如[2009]59号文规定:在企业吸收合中,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符合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可以从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和优惠幅度来选择重组对象所在行业,从而能使企业在重组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二)目标企业经营状况的选择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情况,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在适合条件下,选择一家净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进行合并,能够为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行业盈利状态。所以,企业重组时要均衡经营风险和税务风险,从而做出最优抉择。
(三)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因其涉及资金金额较大,难免涉及资金筹措,常见的融资方式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分为股票发行和股票置换两种形式。因为股利分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这种方式对企业而言无法降低税负,但对于需要资金但又不想形成过高资产负债率的企业而言,股票发行是较优选择。股票置换可以不涉及现金,用企业的股票去置换被重组企业的股票。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的规定,企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标准已经从收购被重组企业75%的股权降低到了50%,在同时满足特殊重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重组双方的企业都可以作特殊税务处理,从而有免税、延迟纳税的效果。债务融资一般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借款以及发行债券两种方式。这两类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都准予税前扣除,所以都有减少企业应纳税额的作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利息一般是分期支付的,而债券既可以选择分期也可以选择期末汇总支付。这样,对税收影响也是有差异的。如果利息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在其他条件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融资方式,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方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企业重组中不可忽视的环节,也是影响深远的因素。企业应该在合法性、预见性、系统性的税收筹划原则指导下,在重组活动中从整体战略出发,灵活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合理有效地谋求税收利益,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税收筹划分析范文5
[关键词]房产出租;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56-01
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房产出租,土地转让较为普遍,如何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相关税收筹划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房产出租
现在公司逐步向零库存发展,库房大量闲置。而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的税负过高,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税率相同;房产税: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流转税的7%+3%+2%(各地可能不同)。从上述各税种计税公式的不同可以看出,由于房产税计税方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税收筹划方法: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由于仓储保管而节省房产税,而给公司带来效益。但出租变为仓储后,需要增加支付保管人员一定费用,公司可在增加的保管费用与节省的房产税额之间综合比较,选择适合的方法。
二、土地转让
现实社会当中部分开发商中标得到土地以后,因诸多原因,无法完成房地产开发,因此,土地转让流转在现实社会比较普遍,现就各种转让方式的税负进行分析
1 是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相关税负:(1)营业税,按增值部分缴纳,(2)土地增值税,正常缴纳,(3)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4)契税,按3%-5%的税率缴纳。(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2 是生地变熟地再办理交易转让:(1)营业税,按增值部分缴纳,如第一种相同,(2)土地增值税,同第一种方法比较,根据相关条例,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筹划空间就是加计20%开发成本扣除。(3)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变化,实际缴纳税额跟第一方方法有差异。(4)契税,按3%-5%的税率缴纳。(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3 是土地投资入股变成股权:(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正常缴纳;(3)、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4);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税收筹划方法:根据上述,筹划空间在于营业税的减免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上,同时由于营业税的减免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而导致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会产生差异,因此,综合计算各种方法应纳税额,进行比较,选择合适的方法。
4 代建房屋是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就其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业”科目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再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就万事大吉了。但是,将一普通的房地产开发销售通过合法的形式演变成代建房屋却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企业因此将获得巨大的税收利益。试想,销售房屋环节,是按成交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代建只就结算劳务所得计征;销售房屋所需回避或缴纳的巨额土地增值税根本不属代建行为的征收范围;购房者应纳的契税由于未发生产权转移,完全可以回避;关于所得税方面,由于税基的大幅减少,少纳税款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节省的印花税,在这里就显得微乎其微了。当然,这需要全盘的策划和详尽的操作步骤,而且为了防范不应有的法律风险,要在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下,与委托方签订一揽子协议,将预期利润化整为零在各项协议中或以管理费的形式体现。下面通过案例说明。
税收筹划分析范文6
[关键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励,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员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那部分利润回购现有股东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组织买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员工;二是一次性购买原股东的股票,企业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组织并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票。回购后原购票作废,企业逐渐按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