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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细则范文1
1.1医院医疗保险的产生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医疗保险而设,初衷是要解决医疗服务的补偿问题。医疗保险未产生前,医院提供服务,患者支付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生后,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待遇比例同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患者只需负担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此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产生,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为参保人提供了医疗保障。医患双方费用结算变成复杂的医、患、保三方之间的费用结算,需要医院专设机构来对应,医院端的医疗保险管理岗位因之设立。
1.2医院医疗保险的发展
为控制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由过去的按项目付费逐步向按疾病诊断分组(diagnosisrelatedgroup,DRG)付费及总额预付等综合支付方式转变[1]。这对于医院的财务运营是一个颠覆性的变革。在当前“医药分开”等政策势在必行的前提下,医疗保险的预算及其盈亏状况,成为医院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如何在增长速度逐步减缓的医保基金中争取到额度,成为当前医院医保管理人员最核心的岗位职责。
2医院医疗保险的两项重要职能
2.1医院医疗保险的结算职能
所谓医保结算是指提供医疗服务后,医院把应从医保基金和参保者个人得到的费用补偿准确及时进行分割和支付的过程。从流程方面讲,包括了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者身份识别,待遇确认,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选择,费用的即时分割和上传,支付款的核实等方面。从人群服务范围来讲,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等人群的费用结算。从具体政策内容来讲包括医疗、生育、工伤以及失业等保险的政策宣传和培训,三大目录库信息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即时结算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配合经办机构定期的费用审核,各种医保政策的咨询及费用纠纷的化解,各种原因的退费重新结算,以及手工和异地就医报销证明资料提供等方面。总之,医保结算是一个包含了医疗、物价、医保报销和支付政策、信息系统、就医流程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从我院医保结算的发展历程来看,主要经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持续的流程优化,二是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其中,结算流程的优化紧紧围绕信息化的理念,尽量通过信息手段实现医院HIS、医保结算信息以及患者报销资料之间的无缝连接,减少患者、医务人员重复简单的证明材料的提供,同时给患者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医保报销政策氛围感受。其次,由于医保报销政策的属地化及其碎片化,参保人自身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处理各种费用纠纷时,既要保障政策的公平性,更要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这就需要院端接待人员精准的政策把握,捻熟的沟通技巧,灵活的现场处理以及人性化的服务理念。
2.2医院医疗保险的预算职能
所谓医保预算是指医院从医保基金获得医疗服务补偿的运营管理,其岗位职能的重要性近几年日益体现出来。随着“医药分开”政策的实施和推广,医院收入主要由政府财政投入和医保支付两大块进行补偿。从国际经验来看[2],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医院运营主要靠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收入补偿。如何通过DRG或总额预付等医保支付方式的研究和运营,实现医院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是当前医药卫生改革以及医院运营管理的核心。从医院财务运营的角度来讲:包括“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简而言之,就是“外争资源,内控成本”。从工作内容来讲,要学习和研究DRG、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对医疗机构质量和运营的影响;熟悉各统筹区域经办管理制定总额预算额度的拨付原则和算法;做好预算额度和实际消耗费用的测算、评估、预警及调控措施;做好医院、科室、治疗小组甚至单个医务人员各层级的费用监控、数据分析和异常情况反馈。做好应对“医药价格调整”后总额预付的“费用结构调整”功能,做好“药品采购”中医保“支付价格谈判”的重要职能。总之,医保预算绝不是大家理解的“要钱”的职能,而是医院内卫生资源高效配置的体现,是真正体现一家医院的质量管理和财务运营的完美结合。
3医院医疗保险职能存在的误区
当前对医院医疗保险岗位职责的认识存在两方面误区。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就是医保政策的“上传下达”,做好医保政策的培训就可以了,至于医保结算应该由财务部门承担,而医疗质量和费用控制自然由医政部门担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院医保管理应担承担更多的责任,尤其在医疗行为和费用控制的职能界定方面存在不同的争议。传统的医政部门更愿意医保部门通过“以费用为抓手来控制医疗行为”,而医保管理通常认为,正是由于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所以希望医政部门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通过医疗行为的规范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无论哪种观点,都存在对医院医保工作片面的甚至是狭隘的理解,这也是长期以来严重困惑医院医保管理从业人员,造成思想混乱、工作畏手畏脚的症结所在。
4医院医疗保险的职能定位
4.1结算职能的定位
从结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指导、部门协调和流程优化。许多医院医保部门在结算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多承担了本该由财务部门承担的收费功能,将职能部门变为纯业务部门,而在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就医流程的整合完善及优化,在满足参保人“碎片化”的报销服务需求方面确有长足的提升空间。
4.2预算职能的定位
从预算的工作内容来讲,医保管理的定位主要是政策研判、预算规则的把握和合理运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医保费用分析。医院医保在费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错位”,集中表现在过多对单个医疗行为的监管及对医务人员的经济处罚上,而缺乏对医保“宏观数据”的应用分析和利用。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岗位职责来讲,除了配合经办管理的病例费用审核以外,医疗保险部门缺乏对单个医疗行为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险在费用管理的定位应当体现在宏观费用的监控和分析,体现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目录的优先选择和推荐方面。当前所谓的“医保医师”管理,赋予了医院医保管理以及医务人员太多不能也不应承担的“厚望”。所以,医保管理的职责就应清晰明确的界定为费用的宏观管控,而单个医疗行为和质量的管控应该由医政管理部门通过《处方管理办法》以及“处方点评”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5医院医疗保险职能的不断完善
分包管理细则范文2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毛公司)状告香港佛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佛肯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简称深圳分行)信用证欺诈案。
2004年下半年,三毛公司与佛肯公司一共签订了15份采购合同,约定由佛肯公司向三毛公司一共出口价值达821万余美元的面料辅料,付款方式为120天远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三毛公司依约于2004年7月30日至10月20日向工行兰州汇通支行等处申请开出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15张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821万余美元,并支付开证申请等费用11,3万元人民币,信用证对货物装运时间和付款日期都作了规定。可是,合同签订后,佛肯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三毛公司提供货物。
2005年初,三毛公司将佛肯公司、深圳分行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涉案的采购贸易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撤销三毛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开出的受益人为佛肯公司的信用证,并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此案的关键在于议付行对外承兑在开证申请人发现该存在欺诈之前。此时开证申请人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申请止付保全。审判结果:不可止付。
善意第三方的涵义是指第三方(对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欺诈行为不知情)诚信的参与信用证交易,并期待从开证行处得到补偿,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不管受益人是否为欺诈的当事人或知情,某个第三人例如承运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而其他第三方如议付行在未发现有任何欺诈情况下诚信地给付了对价,取得单据,并向开证行提示,要求付款;第二,受益人实施欺诈行为后,将该单据转让给第三方(如向议付行议付),该第三方未发现也不应发现存在欺诈情形下诚信地给付了对价,获得了单据,并向开证行作付款提示。
善意第三方完全有别于恶意欺诈者,其地位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他们不是基于对出票人的信任而是基于对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对付保证的信任才进行议付或受让的,他并不担保汇票及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况且他对出票人的欺诈行为并不知情,也不能说他们负有疏忽责任。也就是说,他们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议付或受让的,即该第三方的行为是善意的行为。
依据善意第三方的涵义可知,议付行(深圳分行)对受益人(佛肯公司)的欺诈行为豪无所知,也没有事实表明深圳分行参与了欺诈,深圳分行已经对该信用证在有效期内进行了议付,己成为善意第三方。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深圳分行对受益人(佛肯公司)的欺诈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诚信的进行了对外承兑,并且基于对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在信用证中的对付保证的信任才进行议付或受让的,深圳分行并不担保汇票及所附单据的真实性,止付令将造成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名誉受损,而且一旦在境外遭到,将肯定败诉。
以上案例可以清楚看到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条款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从1989年6月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7年院长讲话、2003年钢材案、直到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直保持正确态度――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
二、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的理论依据
(一)《UCP600》的相关规定
虽然《UCP600》对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没有相关规定,但《UCP600》第7条和第8规定: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保兑行之后,开证行/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UCP600》第2条规定,指定银行是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该指定银行的解释与善意第三方的内涵相同,说明《UCP600》对善意的第三方具有保护性。
(二)中国的司法解释
1995年以来,信用证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最高法院民事四庭从2001年着手制定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2002年形成初稿,历经8次修改,于2005年10月2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1368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以下简称《规定》)。公布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信用证领域最新的一项司法进展,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规定》是近年来审判信用证纠纷案件实践经验的总结。保护信用证善意第三方是《规定》的重要内容。保护善意第三方是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的理论基础。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也称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该第三方必须支付了对价。第二,该第三方必须要有开证行的授权去兑付或议付,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单据索款。第三,该第三方必须在上述开证行的授权范围内行事。第四,该第三方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中国《票据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的持有人。”这是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法律依据。另外信用证止付是通过阻止欺诈者获取非法利益,实现对善意者的保护包括对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保护,也是信用证止付宗旨所要求的。必须依法排除有善意第三方主张权利,才能禁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英美法系的规定
善意第三方不受欺诈例外影响这一总体原则已为英美法所确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例,该法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欺诈,开证行都必须付款:第一,要求兑付交单的人是开证行的被指定人,该人善意的付出了对价且未被通知单据存在伪造或欺诈;第二,该人是保兑行,而该保兑行己善意的根据保兑义务履行了保兑;第三,该人是信用证项下开立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而该汇票已经经过开证人或一个被指定银行的承兑;第四,该人是负有延期付款义务的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受让人,该信用证权益的受让人在开证人或被指定人的付款义务发生后支付了对价从而获
得了单据且没有得到有关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实质上是欺诈的事实的通知。在美国SZTEJN案中,Shientag就曾指出,如果作付款提示的是在不知情情况下买入单据的善意持票人,则即使存在事实上的欺诈,开证行也应按信用证的约定条件予以兑付,英国1975年的Discount Record Ltd.V.Barc-lays Bank Int.Ltd,案也表明欺诈例外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方,而只能对抗有欺诈行为的受益人或其人。并指出受益人恶意形式(bad-faithaction)的风险应由选择了受益人的申请人而不是无辜的第三方来承担。至于某个第三方的欺诈风险,同样不应由善意的其他第三方来承担。
善意第三方参与信用证交易完全是服务于便利和促成交易完成的需要。只要他们在信用证交易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自然不能剥夺他们从开证行处获得补偿的权利。如果善意第三方的正当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不愿意涉足信用证交易,这必然导致信用证机制的链条断裂,信用证制度的经济价值也将丧失殆尽。因此基于商业利益以及信用证交易当事人的真是意图得以实现的考虑,也应保护善意第三方,即在善意第三人向开证行提示付款时,即使存在欺诈,也不得以欺诈例外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
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原则(也称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三、发生信用证欺诈案时各方相关利益分析
(一)善意第三方的地位
议付行(深圳分行)是信用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方,当深圳分行向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寄单索偿时,兰州汇通支行不能以“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抗辩。如果兰州汇通支行拒不履行付款责任,深圳分行可以向兰州汇通支行拒理力争,直至诉诸法律。
(二)开证行的地往
1、受益人(佛肯公司)凭单证相符单据向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索偿时,依据“欺诈例外”原则,兰州汇通支行可以凭止付令对佛肯公司拒付。佛肯公司不能以“信用证独立性”为由向兰州汇通支行提出抗辩。
2、善意第三方(深圳分行)向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索偿时,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兰州汇通支行不能对外拒付。但如果在付款前收到了当地法院签发的止付令,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只能遵守。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签发下达止付令属执法不当,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应向法院拒理力争,一旦法院止付令撤销应立即履行付款责任,否则将面临善意第三方(深圳分行)的。
(三)开证申请人的地位
1 如果信用证交易中未出现善意第三方(深圳分行),开证申请人(三毛公司)可申请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下达止付令。但三毛公司必须向法院提交存在欺诈的证据并满足其它规定的条件。
2 如果信用证交易中已存在善意第三方(深圳分行),依据“欺诈例外豁免”原则,开证申请人(三毛公司)不应要求开证行(兰州汇通支行)对外止付,也不应申请法院向兰州汇通支行签发止付令。从各国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签发止付令往往难以阻止开证行的付款行为。因为,善意第三方往往可以通过直接开证行或其分支机构而获得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最终也要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四)法院的地位
分包管理细则范文3
关健词:总承包; 管理架构; 质量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总承包管理作为建筑工程发包的一种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产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介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合同结构分析以及工程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越性:⑴、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的内部协调,减少外部协调环节,降低运行成本。⑵、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周期。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保证工程质量。⑷、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费用控制,保证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⑸、克服了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涉及土建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其他专业工程( 玻璃幕墙、钢结构制安等) 、外环境道路等众多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协调) ,必须全方位配备相应各专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才能满足总承包管理需要。
2、现场不同专业的众多施工企业交叉作业,数千员工素质参差不一,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不同施工阶段的具体施工内容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7、总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是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形象的体现,总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时,还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的同时,认真对待有关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更加严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总承包商在对施工现场全面规划后,各分包商必须按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场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⑵、所有现场划片分区,由各分包商及总承包商进行管理,哪个区域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负责该片区的单位负责进行适当处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每月总承包商将作出评估报告,交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业主方有关人员。
分包管理细则范文4
摘要:EPC项目管理;影响;措施
1、EPC项目管理存在的影响因素
EPC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和对成员的素质要求有别于传统的施工企业组织班子。EPC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矩阵式的组织结构。根据EPC项目合同内容,从公司的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以工作组(Work Team)负责工作包(Work Package)的模式运行,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作组的活动,而工作包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组员的活动和安排。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法定权利对工作组的工作行使领导、监督、指导和控制功能,确保工作组的活动符合公司、业主和社会的利益。在EPC合同执行完毕后,工作组也随之解散。
尽管工程建设企业过去在国内外EPC项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上在国外比国内要发展得顺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是企业内部问题。
(1)、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
1.企业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误解较多,认为总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费再加管理费,是加大了管理费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为。“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贯彻。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企业对国际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国内一些重点工程上收到了较好效果。但对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了解还不多,研究不深不透,这对于我国总承包企业面对加入WTO后的机遇与挑战,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2.业主行为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3.二级分包市场有待形成。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建设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制约。国内建设企业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各单位的二级公司(分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加入WTO以来,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逐步加快,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目前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工程总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多年来没有制定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规定,而对于工程总承包这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招投标管理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但缺乏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办法。由于对工程总承包没有相应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文本等,导致了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如何对工程总承包规范管理,这些都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5.总承包组织结构不合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形成了企业、部门和地区三重割据局面,短期内很难形成专业协作下的经济规模。建筑行业全方位综合改革的政策还不明朗,如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还未把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主导方向等。
6.政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强,缺少配套政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识不统一,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支持不力,有的建设行政主管自己认识不清,只承认施工总承包,不承认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
(2)、企业内部软环境的影响。
1.没有建立适应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目前,除少数已改造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建设企业外,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没有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开展EPC总承包时,依然沿用过去的施工总承包的组织模式。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职能交叉,缺乏资源支持,程序指导文件、管理手册以及先进实用和系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加上项目管理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难体现工程总承包对项目全生命周期集成化的、符合环境和历史的目标要求。
2.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工程总承包企业也不例外。我们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还缺乏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各种合同文本和各种项目管理软件,能够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3.技术创新不足。大量的工程企业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学习流于一种行业标准学习模式,企业缺乏内部竞争和创新机制,在设计、咨询与管理方面尚处于“技能”层面,创新严重不足,缺乏独特的技术,造成市场竞争力提升缓慢。
4.重视项目分包施工,忽视高层次总承包管理。首先:我国对项目分包施工的实践,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践证明我国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时与下属分包的项目经理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次:我们对于施工总承包研究较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没有系统地总结国内外EPC管理模式的方式、方法,开展EPC管理还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经验积累阶段。再次:项目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较低。
2、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针对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修炼内功,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一)争取较好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目管理极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
2、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这是当前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
3、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工程总承包推行难度较大,关键是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4、规范业主行为。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投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4种难于克服的病症,创造更多的机会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
(二)、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组织召开高层次的专题研讨会,对EPC总承包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目标控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总结,形成比较成熟、有我国特色的EPC管理体系和模式。
2、调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参考国外大型建筑业集团在内部成立总承包部专门从事EPC总承包工作。在项目部的组建上,可以参考CPECC的做法,它们分别是大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以我为主进行项目管理,施工进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联合体模式、纯项目管理模式。
3、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专题出国考察与交流,促进行业高层人员同世界最新管理趋势接轨。
4、继续组织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应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计划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5、建立6大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要建立完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信息6大控制目标的管理程序,形成标准化管理。
6、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增加EPC实力。EPC项目管理需要总承包商具有很强的融资、筹资能力。很多大型企业集团拥有较宽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长期借款,信贷等方式获得大量资金。
分包管理细则范文5
【关键词】安全管理 企业基层管理 管理创新实践
1 企业基层安全创新的必要性
为维护和确保企业基层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安全、稳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基层从系统和要素的安全入手,不断进行安全管理创新,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勤于实践、勇于探索,成效显著,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控住被动局面,使安全生产步入了正轨,生产经营形式稳步攀升。
2 企业基层安全管理创新的具体实践做法
2.1 体制创新以构架科学管理平台
通过项目实践发现,过去企业基层分公司在安全管理体制上的最大问题体现在决策、执行、监督和考核机构归为一体,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各级项目管理者出于资金、认识和轻重缓急等方面的考虑,往往不能很好地执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决策者的影响,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问题,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和考核。为解决这一问题,创新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了QHSE部,下设各级项目安全部门,直接对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负责,同时在所辖项目工程驻地轮派直属专职安全监督员,直接对基层分公司QHSE部负责。
2.2 制度创新以弘扬科学与理性
过去企业基层的安全管理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管理制度覆盖不全、程度不深,缺乏严谨、科学的内涵。在这种局面下,企业基层安全管理定性的多,定量的少,指令模糊的多,精确的少,事后管理的多,预防管理的少,从而导致了安全管理跟着事故跑的被动局面。针对企业基层的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我们注重创新项目安全管理制度,陆续完善和出台了《分公司HSE管理办法》、《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细则》、《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重大分项、分部HSE停必检制度》、《HSE千分制量化考核办法》、《项目安全员月度审核报告制度》等;以管理标准化、现场标准化、行为标准化为准绳,对安全系统进行了全要素的规范和控制,提高了管理的科学内涵和制度的严谨性,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不遗漏的制度体系,使企业基层分公司的安全管理关口前移,从事后管理转变为预防管理,建立了新的管理秩序。
2.3 创新分承包商管理办法,制定分包管理“十二”关
作为长期从事油田地面建设的施工企业,面对分包商资源短缺、良莠参差状况,特别是当前公司面临“二次跨跃”新形势,要想发展壮大,单凭自身能力无以能及,必须要走总分包管理方式之路,寻求合格、长期合作的分包商尤为重要。依此情况,从2011年起,我公司狠抓分包商管理、提升分包商安全管控能力;整合公司内、外部两种资源;从项目启动,对分包商的准入认真考核,特别是首次合作的承包商,其预审资料更加严格审核,包括施工过的施工项目,近期在建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财务资金状况、员工素质情况等,依据CPE总公司安全管理年会提出的“五关”的管理基础上有很好的创新和延伸,提出了安全管理“十二”关,即: 分包商管理资质关;管理人员资格关;特种人员作业持证关;设备、机械入场关;施工人员健康体检关;分包管理人员到位关;意外伤害保险关;专项方案审批关;安全措施落实关;关健部位监督关;人员入场培训关;
2.4 培育CPE特色安全文化
新疆油建分公司基层单位通过载体创新、方法创新、思路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借助公司网页、自办QQ群信息平台,使新的管理办法及创新举措有效地保证安全生产和特色安全文化的开展,解决员工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监督难、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情愿或受众面广等问题。
载体创新: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公司三个部门、四个野外项目部及分承包商施工项目部的大多员工利用网络都能及时收到各类通知、会议精神、定期出版《HSE管理主题画报》、公司动态生产经营情况通报,覆盖面达到90%以上;每月一期的《HSE管理主题画报》反映了当月安全工作中的先进人物、生产动态、好的项目安全做法、存在的问题、现场违章爆光照片等。利用内部QQ群信息平台,定期根据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通知要求、结合不同时期、季节天气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和温馨提示。定期每月公示安全、质量绩效考核情况;问责事故、违章处罚情况等。
方法创新:通过编制企业基层安全文化宣传计划、制定典型常见违章识别小手册;强化分包合同管理:细化条款的针对性,明确项目重要技术、质量、安全资格人员实名到位,确保HSE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的有效措施,保证不得挪用和缩减;以提高对分承包商的约束力;
思路创新:按照CPE总部安全年会的精神,打好“安全习惯性违章活动”,重点狠抓分包商管理,培育合格、优良的分承包商为突破口,创新提出管理主题:即,“四个一样”(一样的尊重、一样的规则、一样的管理、一样的培训)的要求,把分包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到CPE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分包商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此来作为我们资源的延伸和扩展,建立长久的合作伙伴关系,一赢共赢,一损俱损,共同来保证安全和发展需要。具体实践主要表现在:HSE管理人机互动学习、开展安康杯劳动竟赛、工地现场搭建安全教育棚、印制安全宣传资料、统一定制HSE标志等。
手段创新:2012年我公司主要承揽的新疆油田项目板块大型油气站场2个、长输管道项目2个,兼顾新老油区的注气站、橇装站及配套各类管网等,分布不同区域,参战的人员多达1500多人等,存在着“七大伤害”等风险和施工现场脏乱差等现象,我基层分公司针对此现象,从2011年起就提出来施工现场标准化、目视化等标准化管理要求。
3 结束语
近年来,通过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创新实践,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业绩,但安全管理是一项具有反复、繁琐、长期进行的艰巨工作,是一项全员参与性工程,要有本质化的改变,必须创新安全管理、推陈出新,必须大力实施教育培训工程、隐患治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结合好的思路、举措,以“科技兴安”来提高项目管理团队、班组的执行力和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上台阶,本着“HSE工作零起点、责任落实零错位、制度执行零距离、设备设施零缺陷、生产作业零违章、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置”的理念,有效确保基层分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这样才能在市场运营中赢得主动,使各项工作稳步前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分包管理细则范文6
【关键词】 法律法规;市场需求;规范合同;设计理念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主管部门逐渐在许多文件及建设法律法规中提倡、推广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管理,至今过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相对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缺少对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行为的有利约束,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存在行为及管理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推广和有力的发展步伐。
1 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条款,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检查备案规定,工程技术资料也无相关的填写格式。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必须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应完善和建立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和实施细则,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规范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避工程总承包可能与到的风险,使更多建筑设计企业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2 市场需求方面
2.1 总承包市场需求存在问题: ①由于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采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体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市场还没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没有大的需求市场。②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认识程度不一,缺少相关的许可手续、规定和标准等,工程总承包存在市场准入障碍。③国内较多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陌生,认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考虑相关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组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仍习惯于传统的自行管理,分阶段分开招标活动。④部分业主管理缺乏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程序、一再压低造价、行为极其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目前仍极其普遍,给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有些项目业主甚至还设定了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先决不合理条件。
2.2 市场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只有在国家健全工程项目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制度,加上社会对工程总承包成功工程优点的宣传,使业主接受和认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才能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同时要做到:①政府应完善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业主的建设行为并建立到位的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可,是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关键所在。②支持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调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应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否则视为违规。③针对我国设计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实际,协调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担保服务体系,为设计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环境。
3 规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除设计工作自行承担外,其他设备、材料、施工等均通过采购、分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和供应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规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对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3.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签订符合质量要求内容的合同进行规范,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赔意识不强、索赔知识欠缺等是导致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下,设计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风险与传统单一的设计或施工承包相比复杂很多,风险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还会给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很大的信誉和经济负担。
3.1.3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依据,一般情况是业主对项目功能、使用标准的要求而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双方之间对项目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样会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难以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约定强调要满足业主的各项最终使用功能,支付规定合同总价,工期大多不可逾越。这种承包方式对工程量的估计,设计参数的确定,工程费用的估算等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业主对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被认为是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优化和完善,而不是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会得不到调整。由于当前建设领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担心分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这种现象有时会影响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总承包重视合同管。①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必须完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和程序,设置有经验的合约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对象选择、谈判、履行、变更、收尾等工作。对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有效的防范意识。②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业主的意图,澄清和明确业主的要求,避免潜在未满足业主要求的风险。合同中要明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防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分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③要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并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协调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要求。评审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分包范围分界不清、项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义等易造成扯皮纠纷的问题。④对合同文件范围内的信息、记录、证据、函件、资料、报告、相关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对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收尾等活动实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当给工程总承包企业造成损失。
4 提高设计人员的理念
长期以来,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已经习惯了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别承包、分别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不多,设计人员仍然以单一的设计任务为主。所以设计人员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对设计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态度、目的不一致,对工程总承包的采购与施工配合支持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势。
4.1 现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普遍存在对经济合理性意识的淡薄,设计过分保守。认为设计在功能上满足,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安全就行。对具体设计方案优化、精确细算,仔细推敲、经济上更加合理、投资更加节省等则相对考虑较少。
4.2 设计深化不够考虑不周,随意性大;套图设计,图纸粗糙,图纸中存在原则性错误和漏项时有出现;优化深度不够,满足不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采购和施工要求;各专业间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会签审核把关不严,彼此间经常出现错、漏、碰、缺的设计矛盾;尤其当因施工中某个专业图纸有问题而签发设计变更时,专业间相互配合、沟通、协调不够,又常导致其他专业出现新的问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单一设计承包的区别在于,由设计问题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来全部负责承担是不现实的(在过去这种损失一般是由业主承担),目前都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所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要实现好的经济效应,设计是先导。设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设计观念,更加尽力减少设计中的问题,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5 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
5.1 建筑设计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现在设计企业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多数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体制性改革和机制性改革进行结构调整,没有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院属二级机构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由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设计企业还没有真正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低水平的经验型、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甚至不懂采用赢得值技术方法对工程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分析费用和进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尚未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机构设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组织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内部各部门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过程中协调配合,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的现状,造成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对项目理解、态度、目的和行动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弥补不够,需要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5.1.3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缺乏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懂业务、具有工程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结构配备也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缺少有职业资格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有的仅由边缘人员或设计企业的剩余人员临时拼凑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有的仅挂名兼职,实际并不从事具体工作。大多数人员为从事设计专业,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很清楚,经验少,组织管理协调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这些都会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工程总承包利益受损的风险。
5.1.4 目前许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过去仅从事单一的设计承包,对建设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组织管理比较陌生,项目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自身并不具备施工实力,即使与施工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企业都将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间体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异,对项目建设的态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比施工总承包复杂,难度也较大。
5.2 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①建筑设计企业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尽快深化体制改革。通过企业改造和重组,建立适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工程建设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理顺内部关系和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②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依靠的资源主要是自然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首先是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其次是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有靠得住、层次较高、有综合素质的管理骨干。对于普通员工,也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素质、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运作必备的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坚持人才竞争战略。选用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宽松,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约、商务等方面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特别要强调项目施工部的施工经理、质量技术工程师等的配备素质、层次、数量要满足施工组织管理的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安排的科学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虑不周、组织安排不当,工作失误等造成工程大面积返工、窝工的损失,给项目造成工期拖延、费用增加的风险。推广应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加快技术进步,依靠技术占领市场。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除了要有合格的设计能力外,还应具有采购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资质能力。当前要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使之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避免发生因设计、供应、施工等不协调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这是发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