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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1
使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虽然可以帮助我们搜索到海量的信息,但在因特网上还有一些特殊的数据库中的内容,需要借助网站本身提供的垂直搜索引擎,才能够更快更准地搜索到我们所需要的准确信息。套用一句老话就是“搜索引擎不是万能的,没有搜索引擎是万万不能的”。
拆迁补偿相关文件查询
下面就以查询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例,来讲解网络数据库的一般查询方法。
①首先登录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home/begin1.cbs)提供的查询页面,在全国性法规司法解释列表下勾选所有四个选项,在“地方性法规”列表中勾选所在的江苏省,在右侧的“正文检索”文本框中输入关键词“拆迁补偿”,单击“开始搜索”,很快就可以搜索到国家各部委和该省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返回分类查询目录,单击“江苏省地方法规”,就可以打开该省已经颁布的包含关键词“拆迁补偿”的所有法规文件。
②单击法规文件列表中的对应法规名称,例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可以完整无误地显示该条例的所有内容以及相关的修订记录等信息。
馆藏图书借阅查询
经常光顾大型图书馆的朋友,可能碰到过自己想借阅的图书被别人捷足先登的情况。其实,一些大型的图书馆都提供了馆藏图书的垂直查询页面,以方便我们通过网络远程查询预约,防止出现因借不到书而白跑一趟的情况。
①以中国国家图书馆(/)提供的文津搜索为例,输入要查询的关键词,例如“红楼梦”,选择“馆藏目录”项,单击“搜索”,很快就可以查询到对应的馆藏目录。
②单击对应的分类查询目录,就可以显示具体的藏书信息,包括馆藏数量、借阅数量与馆藏位置等信息,以方便我们借阅,而这些信息一般很难直接通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
附表:常见网络数据库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2
1、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只注重对农民当时的经济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将如何生存。失地农民需要面对的一个巨大困难就是如何顺利地农转非,尽快地成为城市居民。实际情况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制度的背景下,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在经济上与城市居民存在巨大差距,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并不能弥补这个巨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全国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顺利建立,农转非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仍然处于缺位状态。
2、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晰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营权、承包权很难加以区分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为混乱。土地承包权是指经营户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对公民集体所有土地享有占有,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现在农民对农地的承包经营权仅是土地的耕种权,而没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本应是具有使用权性质的,而现在就仅仅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极小的处分权。这就使得承包经营者无法充分行使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全部权利,造成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在现实中必然导致土地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3、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制度市场化水平低。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除了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两种方式流转,即农民自己转包和集体对土地集中调整来实现流动。缺乏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得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未能有效实现,而土地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升级扩大存在巨大困难,也使农民通过土地取得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的机会降低。
二、二元经济结构是农民利益受损的体制原因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于1954年提出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他揭示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普遍规律,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达的工业与传统落后的农业并存,在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工业化提前进行。现代工业发展起来以后,在市场经济调节下,通过对落后农业部门不断影响,促使农业部门逐步实现现代化,最终促进工农业平衡、可持续发展,实现二元经济结构的升级,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建国以来我们走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高度重视工业化,农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投资与重视,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工农分开,以牺牲农民经济利益为代价实现了国家的工业化。然而对农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的积累、生产技术革新的实力,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也就造成了我们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对这一非均衡发展模式进行了一些改变,提高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投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特性。
三、征地执法部门行为不规范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外部原因
1.征地审批过程的监管不到位。农用转非农业用地的审批权往往在各市、县级政府。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管不到位,造成市、县级政府征地权力过大,擅自审批。
2.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漠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落实征地补偿和就业安置协议,征地信息不对征地农民及时公布。
3.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与农民利益受损问题不挂钩。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主要以经济发展水平为考核标准,维护农民利益、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没有进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之中。
4.对征地违法行为追究不到位。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且未能及时解决的、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力度不够。
四、相关保障体系缺失是农民利益受损政策原因
土地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取得收入的根本,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功能。目前,由于我国的农转非过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有关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中关于生存、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上“失地农民”自身的资金紧张和缺乏对社会保障的认识等原因,“失地农民”拥有社会保障的比例偏低。“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保障,又没有享受到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征地补偿费可以解决一些农民当下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相关保障的缺失给失地农民以后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五、就业安置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利益受损的突出表现
1.土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发放不到位,失地农民无法自主就业。征地者向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一级的政府支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乡镇政府没有将其足额发放到失地农民的手中,而是截留一部分挪为它用。这种方式既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极大的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得一部分想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失去了创业资金,不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培养;途径;探析
一、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的必要性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政府经济发展需要,被征地农民就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下的新群体,户口上仍是农业户口,却没有农业生产资料,只能依靠改行来谋生。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与政府和企业经常会发生冲突,反映的现实就是补偿不合理。被征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民土地征用后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多数农民对国家法律制度了解较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较模糊,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1、培养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镇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实现这一目标重要保障,有了成熟的法律体系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较好保障。所以,在整个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下,首先要让他们懂法,知道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拥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既遵循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尽可能降低生产风险,为促进城镇化良性快速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2、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现阶段正处于追赶超越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农村社会所出现的问题也更加复杂。新形势下生产秩序的稳定,要依靠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由最初拥有生产资料到现在土地被征用,身份、户籍和生活发生变化,农民存在很大心理落差,这对当地的稳定有较大影响。要针对这一群体宣传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让他们了解政策、懂法、知法才能有效保证农村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农村居民生活和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才能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
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法制思想在城乡建立和宣传的难题以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影响,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缺少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在乡村法律没有被群众当成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究其原因就是农民自身的法律信仰缺失。现实情况反映农民自身存在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缺失。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生产环境造成法律思维和意识不高。在处理纠纷中,“找关系”、“上访闹事”、“协商私了”等非正常途径成为了不懂法民众的主要方法。近年来普法工作在农村虽然经常开展,却收效甚微,农民仍旧没有树立正确法律意识,没有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再加上在农村法律没有得到重视,法律监管制度不严格,导致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众多农民对法律的威严性、强制性产生了怀疑,在这样一个恶性循环过程中,使得法律在农民心中渐渐疏远,法律权威性大大降低,也造成人们轻法律重。2、忽视法律的存在从社会大背景来看,立法体系中有关三农法律较少,法律位阶较低,还有很多方面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涉农法律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三农法律体系薄弱的状况和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很不相称。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还存在不足和缺陷,例如,浓重的计划管理色彩,原则性以及可操作性差,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难究的现象。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者权利与义务规定不明确,忽视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利等。涉农立法严重滞后,很大程度妨碍了农村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容易让群众忽视法律存在。造成农村居民对权利义务不了解、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生活和农业生产形式简单导致农民不使用法律武器,法律逐渐淡出农民视野。3、传统乡土人情社会影响《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是情大于理的熟人社会。”农民长期处在乡土人情社会中受传统观念影响,“情”大于“法”、情大于理,遇到事情会通过以往传统习惯和方式来解决而很少应用法律。多数人不愿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多会采用私下解决。虽然有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纷争,但法律维权程序复杂和高昂诉讼费却又会让人望而却步。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无讼思想。人们提倡以和为贵,诉讼是一个让人所不齿的做法。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人们多会选择隐忍和退让,这与发展法治理念背道而驰,阻碍了法律文化的传播。4、农村居民缺乏诉讼观念由于诉讼复杂的程序和高昂诉讼费用,以往产生纠纷使农村居民会选择协商和私下解决的方法来替代法律解决纠纷矛盾。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诉讼很是抵触。在往常都会采用私自协调,当私下无法协调时,人们才会另寻其他途径。诉讼只有在矛盾无法调解时才被人们采用。在法制社会中人们往往通过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人们信仰法律。依法治国的普及程度在农村社会中没有被完全推广。多数农民在遇到纠纷后还是采用传统方式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三、培养和提升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治国之前提,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建立民众法律意识,依赖于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探索提高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新方法和途径,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思想意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物质基础“农村的城镇化进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涉及的方面很多,在城镇化中农民作为执行主体,也作为受益者,是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了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良好环境。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目的,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促进生产力。通过竞争机制,调动被征地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适应能力和竞争意识。这既可打破农村居民的传统保守思想意识,又能让他们的陈旧思想观念得到转变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利益刺激农民群众增加对农业方面法律知识需求、利益带动他们自觉去认知、学习、使用法律。因此,农村居民法律思维和意识会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逐步提升。只有发展农村经济,大力搞好农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农民的思想才能解放、视野才会更加开阔、主动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提供全面的物质保障。所以说,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解放农民思想、开阔视野,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样也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法律的宣传教育是我国对农村进行法制普及和教育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多年实践,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细节问题。在普法工作的推动中,存在着很大阻力,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思想方面相对保守等都是制约着普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在推进农村文化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下,我们应该加强法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来提高扩大被征地群众懂法用法社会范围。拓展法制建设的渠道,为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奠定良好的基础。依照需求按层次给被征地群众送去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经常在乡村举办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和宣讲活动,把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带到基层切实做好普法教育法律文化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切身利益,讲述的现实案例与农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且通俗易懂,对他们日常生活能够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帮助被征地农民在生活、生产和学习中潜移默化地将自身法律意识得以完善和提高。此外,建立农民法律咨询援助服务。根据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的法律知识的需求进行答疑解惑,例如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等,这些农村生活中常见的问题,给农民做出一个详细的咨询服务。让农民真正的能够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后,应该找什么机构能获得救济和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保障自身权利,让民众都知道法律尊严、公正和权威。要改变法律在农村这个环境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知识认知度,农村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加强普法教育有针对性地展开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对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化进程有着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3、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时,就各地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有这么两个方面的划分:一是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内的或者之外的失地群众;二是按照年龄将其分成了三类:到养老阶段的被征地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被征地人员;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不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分析,已经享受领取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和进城务工的人生活相对有保障,其他情形下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水平没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高,而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面临的状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得到完全解决。目前靠外出打工和自主创业或择业获取劳动报酬,收入不是很高也只能维持基本生计。综合来看,都是由于与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现阶段完善被征地农民的法律法规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制度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才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4、增强守法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方法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时刻要充分发挥法律在农村社会中主导作用,让法律成为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利武器。在现实中兑现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实用和效力,是实现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城乡现代化建设中要求被征地农民普遍积极守法,而他们的积极守法必须基于一定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当被征地农民的应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有理性的维权思维和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与自身综合素质和社会法律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推进被征地农民法律思维和意识跟进时代步伐满足生存需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文化素质,如市场观念和理性维权、生态环保等现代价值观念,并使之与法律意识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及生活水平。从而正确认识法律价值、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和正确的使用法律。5、增强诉讼意识,形成善用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要从被征地农民的心里改变法律在生活及心目中的状态,使法律在维护切实利益上起到保护和推动作用,在现实社会中他们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与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息息相关,努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与执法意识,树立法律的公平性和公信力改变以往执法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改变以往陈旧执法观念和陋习,让执法行为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并且让群众知情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协调农村关系确实有效,让他们在自身利益被侵犯时放弃闹事、对抗、上访的负面行为,理智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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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4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城镇化的进程中,我国农村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现代土地制度体系。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是由五种土地制度构成的。这五种制度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得到坚持和完善,但土地集体所有权仍需明晰;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得到稳定和充实,但仍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初步形成,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农村土地征用与补偿制度基本形成,但仍需改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但仍需健全。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在法律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符合产权主体的特征。从所有制内容来看,国家和集体在法律关系上是平等的两个主体,实际却表现为国家高于集体,国家可以通过城镇化征收和征用集体的土地,反之则不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结果导致土地被少数人控制,许多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被侵害,也导致在城镇化进程中,本应作为既得利益的农民的权利,却被国家或其他乡镇村组织侵害。”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并且在全国范围还不均衡,因此集体所有制这种形式在一定阶段内仍将存在。从法律方面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释的模糊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2.在产权安排上,现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够完善。是一种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劳动密集型。这一土地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与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究其原因,一是这种生产关系规模小,产生不了规模效应,二是仅仅赋予农民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使用经营常常受政策、人口、乡村干部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三是还没有建立完善畅通的土地流转机制;四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力,劳动力的缺乏阻碍了整个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
3.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保留承租权,转让使用权。首先,目前农村有大量的未利用建设用地处于低效利用甚至闲置、半闲置状态。其次解决农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增减变化,外出务工人员的流动与现行的土地制度的矛盾,都需要形成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机制的缺失导致土地的粗放式经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发展缺少动力,阻碍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机制缺失的原因是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所有权的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的不完善。
4.现行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损害农民利益。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分为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四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能够降低经济发展的建设成本,对社会主义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_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征地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权力过大,征地目的和征地程序不清,范围过宽,缺少相应的法律和制度上的监督和制衡,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损害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制度权能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分类管理;开展专项打击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 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经营区域内的林地属于国有资产,是国有林场存在和延续的物质基础,同时它还是国有林场最为宝贵的资产。若无林地,国有林场的生存和发展将会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际使用的林地面积要比上报获批的林地面积要大。此外,还有的单位不管不顾国家的法规法规,以各种借口作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协调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续尚未得到审批办理时,就强行开工。还有一些征地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续的前提下,将国有林场的林地擅自挂牌出售,使得用地单位和国有林场之间的争议不断。
1.2 低价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很多,这其中有的标准比国家规定的标准低了很多。关于林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参考当年产值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认为林地征地补偿标准过高,强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林地征用补偿,不允许林场和林地征用者进行协商,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场得到的补偿很少。
1.3 改变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报的时候明确表示将会用作建设公益性项目,但是当审批下来之后,林地上开工的却是一个个的商业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用来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变成了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众认为山权是集体所有的,在林场的林缘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窝棚,修建坟冢。有的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随意开山采石,破坏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体以山地开发为借口,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场经营区域开垦土地,种植蔬菜、果树、茶树、绿竹、毛竹等。有的村集体以山权纠纷或者是林地使用费过低为由,组织群众在林区抢山造林。有一些个体户不去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而是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在林地周边开办养殖场、木材加工厂等,这不仅侵蚀了林地,而且给林场安全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关地方职能部门擅自准许群众在林地建设房屋,对群众在房屋四周的乱搭乱建熟视无睹,使得国有林场的经营林区被无情的侵蚀。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林场的经营区域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对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强云南省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对策
2.1 实施分类管理
要对林地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项目,对划入矿产资源开发、重点公益林、森林公园的征用林地要严格把控。针对公益项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低限度执行;工业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最高限度执行;商业项目的征地,则不允许办理。若临时征占林地,则占用期不可多余两年,而且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满之后,征占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的必要条件。
2.2 严格征占程序
对于征占林场林地的申请项目,林场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对用地规划、立项批复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实到位,派遣两名以上的业务员对征占区域进行勘察,并给出调查意见,经过场务会的讨论审核之后,再上报林业部门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林业部门批准。没有得到省级林业部门批准的征地项目,不可和用地单位签署林地征占补偿合同,不允许在林地占用文件上盖章,要严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续的办理规范。
2.3 合理保护林地
为了对国有林场林地进行更有效的保护,位于城区内的国有林场可以把林地和生态公益林纳入到申报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入森林公园的规划中,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从而避免地方部门对国有林地的过多占用。若对于已经划入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门的确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园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征战手续,相应的林地征占的补偿标准也会提高。
2.4 开展专项打击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对非法侵蚀国有林地的行为定期开展整治打击活动,对于林地周围的群众非法占用林地进行蔬菜种植、果树种植、开山采石、乱搭乱建、修建坟冢、建造房屋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以及电力、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擅自在国有林场的林地内建设基站、架设线路光缆的行为,除了依法补办手续、缴纳补偿费用之外,要予以重罚。对个体营业者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就擅自开办建材城、木材加工厂、饲养场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拆除,恢复原来的林业生产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国有林场;林地管理;问题;对策
林地管理是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就目前来看,国有林场的林地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因而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国有林场林地管理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时展的需要,认真分析当前自身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尽可能的采取相应措施,以最大化的确保管理水平的提升。基于此,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做出以下几点分析与探究。
1 分析当前我国国有林场在林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林业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的管理,而为了更好地加强林场林地的管理,就必须对当前存在的不足进行认真分析,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就目前我国国有林场在林地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1 少征多用
当前,很多林地征用单位,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少征多用的情况,将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地方产业的扶持等作为理由,对我国的林地管理政策法规视而不见,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很多林地在征用时往往没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就对其进行开发,甚至出现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而这就给国有林场林地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进而导致管理效果低下。
1.2 低价征用林地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林地征用标准参差不齐,加上确立的补偿标准往往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甚低。在我国,确定国有林场林地征用补偿标准时,主要结合相关法规,以及当年的产值进行测算。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却认为这一标准过高,强制性的采用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补偿标准,难以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价格,因而林地被低价征用也是林地管理不足的又一表现。
1.3 擅自更改征地用途
很多单位在得到林地使用权之后,通常虽然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而现实则往往是开发商业项目和工业项目以及房地产的开发,从而以廉价的征地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就是对征地用途擅自更改的主要表现,更是林地管理不足的主要表现之一[2]。
2 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水平提升的几点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不足的主要表现有了一定认识,那么作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人员,应如何做好这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呢?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提升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水平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林场资源管理部门,为林地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须建立健全林场资源管理部门,而这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精心确定管理内容。林场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林地林权、林地征用的管理,并将林场的经验方案切实落到实处,做好采伐限额的管理与编制,加强有害生物的预测和防治。(2)选派专人进行林场资源的管理,并加强其培训和教育工作,使其不仅要认识到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并树立良好的管理意识,加强自身的学习,着力提高管理技能。(3)加强制度建设。对各种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严格按照法规对林地征用事宜进行科学规范的处理。(4)科学制定管理目标。并将各目标责任人的权责利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以最大化地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分别从人员、制度、管理等方面对林场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不断地完善。
2.2 加强林地用途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
为了确保林地得到有效的管理,在健全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还应针对性地确定林地用途,并加强林地用途的管理,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方式。例如,各种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应重点支持,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引起的征地则应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公益性项目的征地,对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相关法规中的最低标准等。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当地民众的林地保护意识和依法用地意识,从而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林地管理工作中来,为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环境,对于国有农场林地稳定和谐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2.3 加强林地征用项目的审查
当有项目需要征用林场林地时,作为林场林地管理人员,应切手做好项目的立项、批复、规划、用途等审核,并选派专业的人员实地勘察所征用的林地,再由场务会对其进行集体会审,并将其上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审核达标之后上报省级林业厅进行审核,凡未审核合格的一律不得与征地方签订征地合同,以确保林地征用项目审查的有效性。此外,在林地征用过程中偶然会出现林地置换的情况,因而在置换过程中必须始终能够坚持置换等值性的根本前提,以提高所换林地的水平。
2.4 加强现有林地的保护力度
为确保我国固有林地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应采取针对性的的保护措施,最大化的确保其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
一是当国有林场林地处于城区时,应将其作为森林公园申报范畴,做到统筹规划确保其得到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严防其被地方政府大量地征用。当必须征用时,还应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森林公园的法律法规正确办理征地手续,切适当提高征用标注,以提高对林地的保护力度。
二是在此基础上,还应由省市的林业主管职能部门对现有林场林地的征用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掌握被非法占用的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于该停止征用的必须停止;对于该复垦的林地必须复垦;对于没有审批就先征用,甚至少征多占和非法征用的,则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严肃的处理,严重的还应上报森林管理机构(具有执法权,如森林公安部门),并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处理,严防林场林地流失和损失。
三是定期组织开展非法侵占国有林场林地专项打击和整治活动,对经营区周边村民或居民非法侵占林地毁林行为,依法清理回收并种上林木。对各种项目建设工程无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就开工建设和移动、联通、电信、电力等部门私自在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林地范围内建塔基、架光缆线路等行为,责令依法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缴足补偿费用,并处以重罚[4]。
3 结语
总之,对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又是一项系统而又复杂的工作,因而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林场林地管理人员,必须紧密结合时展的趋势,着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加强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林场资源管理部门。为林地管理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强林地用途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林地征用项目的审查;加强现有林地的保护力度,以最大化提高国有林场林地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邱加荣.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财会,2009(9)
2 邱加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财会,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