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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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管理制度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水利、建设、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本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有关部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设立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移动。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工程,是指城市供水系统的水厂、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阀门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高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施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使用蓄水池蓄水必须夜间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应在抢修的同时报*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新增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和增加用水量需改建供水设施(包括申请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近、远期用水计划及有关资料。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进户管道的设计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

第二十条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或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原用户应结清所欠水费。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恢复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计划用水。用水超计划部分,必须按水价的两倍按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每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生活、生产、经营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生活、生产、经营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四条凡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为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了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安装,根据户籍门牌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确定。供水企业抄总表时,应当按水表显示准确计量,不得随意估计。分表由用户自行抄表,总表和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用户应在水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水费。逾期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因总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加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检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未超过规定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自来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有户应负责维修管理。总表至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距离大于20米,或进户管道与建设物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防护距离时,均以表前第一个分支接管点阀门为界。分支阀门以前(包括阀门和阀门井)由供水企业管理,阀门以后由用户管理维护。

第二十九条总水表由用户保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

第三十条用户投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造和发展新用户。

第三十一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征询地下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经供水企业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二)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用户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以及蒸气管、热水管与公共供水的管道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六)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第三十三条用户、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供水,二次供水水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保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消火栓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除用于灭火及供水企业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水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供水工程的;

(三)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计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一)使用技术手段或其它方式使水表停行、逆行的;

(二)违法开启消火栓用水的;

(三)私自开关公共供水阀门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五)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六)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池清洁保洁的。

第三十七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3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供水企业(单位)(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企业等)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单位)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受市水务局委托,实施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以及龙头水的全过程监测。

第六条(鼓励和奖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费用)

供水水质的行政监管费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单位)自检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

第二章行政监管

第八条(水质监测网)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站(中心站)和地方站组成。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授权的**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站,是国家城市水质监测网的国家站和本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中心站。

地方站由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分析实验室组成。地方站须通过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业务上受市水务局指导。

第九条(水质监测方式、内容)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质进行监测,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市和区(县)二级供水水质监测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月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月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监测42项指标。

(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季度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季度一次监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季度一次监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年一次监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半年一次监测9项指标,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并对部分水厂进行106项指标的抽检。

管网水:每半年一次监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年一次监测42项指标。

第十条(实时监测)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水企业(单位)实时水质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供水企业(单位)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输配主要边界或重点区域等供水环节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控,供水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在线水质信息。

第十一条(水质考核)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监测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涉水产品)

涉水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和化学物质。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水单位所使用的涉水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水质公布)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供水监测与管理月报”、“**市供水水质例会会议纪要”等形式定期公布本市供水企业(单位)的供水水质信息。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本市水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水质例会)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集供水企业(单位)参加的供水水质例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进行水质管理工作交流、制水工艺指导、检测数据汇总、水质事故分析等事项。

第十五条(培训)

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供水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技术等的培训。

第三章企业自检

第十六条(检测制度和设施)

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以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覆盖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水质化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第十七条(检测项目)

企业(单位)自检项目包括:

(一)原水供水企业

建立原水水质的监控体系,在水源地使用在线仪表对氨氮、浊度、溶解氧、氯化物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单位)。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原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水质标准。当原水发生突变或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单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查明原因、妥善处置。

(二)市属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如在线仪表发生故障时,应对出厂水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至少一次检测21项指标,每月至少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一次检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抽检42项指标。

(三)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应当在出厂管网上安装在线仪表,对2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每8小时一次检测3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11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两周一次检测9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季度一次抽检42项指标。

(四)乡镇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29项指标。

出厂水:每日至少一次检测9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106项指标。

管网水:每一采样点每月两次检测7项指标。

管网末梢水:每半年一次抽检42项指标。

(五)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水箱清洗,冲洗后检测5项指标;定期对龙头水进行抽检。

(六)管道分质供水企业

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加强对水质的监控;每月一次检测42项指标,龙头水每日一次检测5项指标。

第十八条(在线监测)

市和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位于出厂水、输配管网和重点用户等处的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对浊度、余氯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应当将真实的监测数据传输到市或者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水质报告)

本市建立供水水质报告制度。

原水供水企业、市属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市供水处。

区(县)及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将企业自检的供水水质报告报送至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至市供水处。

市供水处应当及时将供水水质报告汇总后报市水务局,并根据要求报送建设部及本市相关管理部门。

供水水质报告内容包括:

原水供水企业:旬报(原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

市属公共供水企业:旬报(原水21项指标,出厂水21项指标);月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出厂水2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年报(原水21项、29项指标,出厂水9项、21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区(县)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年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11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9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乡镇公共供水企业:月报(原水9项、29项指标,出厂水9项,管网水7项指标);年报(原水9、29项指标,出厂水9项、42项、106项指标,管网水7项指标,管网末梢水42项指标)。

第二十条(水质检测采样)

水质采样点的分布应当具有代表性,应当分别设置在水源区、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和管网末梢等。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供水人口设置固定数量和固定位置的管网水质检测采样点。采样点数量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人以下及100万人以上的酌情增减采样点。

第二十一条(水质超标措施)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判断限值、计算合格率。当检测结果超标时,应当立即重复检测,并增加检测频率。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时,供水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净化技术,改进处理工艺,使水质最终达标。

第二十二条(委托检测)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水质检测能力。无能力自检的,可委托通过市级以上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关项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涉水产品和清洗消毒)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涉水产品。

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原有设备、管网改造后,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制定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供水水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市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供水行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本供水企业(单位)实际情况编制。

第二十五条(现场调查)

当发生水质事故时,相关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和检测,相关供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4

1管理体制不规范

在这个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价值观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工程施工单位片面的追求眼前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了很多的工程事故,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工程。施工单位在拿到项目之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价格市场的影响,经常私自把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分包给不同的分包队伍,部分分包队伍施工水平有限,导致质量与造价的矛盾突出,影响到工程质量。同时,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细节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而埋下了许多隐患。

2监管部门检查力度不够

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速,其部门在编人员少,无力管理到位,往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部门代管,代管单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代管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容易给工程质量管理留下盲点。

3材料管理问题

在我国当前工程施工中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在材料进入到施工场地后,都是哪里有空位置就往哪里摆放,材料乱推放,对这些进入场地材料没有做好标记,再加上没有专人进行管理,在碰到雨雪天气的时候,这些材料经过雨淋后再在太阳底下暴晒,材料的质量就会损耗,从而使得工程质量下降。

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有效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在水利工程中,工程施工施工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施工企业只有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才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养护工作开展、正常使用以及养护成本控制。在现代化经济体系当中,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工程中的首要工作。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许多中标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导致质量控制过程存在隐患,进而威胁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此,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1注重施工材料的控制

施工材料控制及管理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只有把好质量这一关才能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更好体现。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工程所要用的材料主要集中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是水利工程施工的重点,为此,在进行施工时,首先在混凝土浇筑的时候,要控制好泵车的落管与浇筑地面的距离,避免因冲击力太大出现离析。其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理,对混凝土浇筑要进行全方面的监管,混凝土振捣要振匀,不能出现漏振、过振等问题。混凝土易受温度应力的影响而产生裂缝,为此,混凝土的浇筑尽量避免高温天气浇筑。由于混凝土在浇筑完成后,混凝土凝固会有一个伸缩的过程中,在这个伸缩过程中,混凝土会加大水分的吸收,为此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在混凝土结构表面铺设一层薄膜纸,并进行必要的洒水养护。同时,要抓好质量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强各工程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还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证手段。原材料的试验报告必须以制定施工方案时所选用的材料为准,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与制定施工方案的材料必须一致。

2加大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

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基础,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的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要以施工企业组织架构、技术水平、工作流程以及人员状况等为出发点,根据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以及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体系的设计与完善,以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适用性以及科学性,促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开展。

3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与管理

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加强施工技术的控制与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大施工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同时还有助于减少工程事故。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的需求,选择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合理利用先进设备,加强设备的管理和配套使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4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随着水利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工程施工质量也越来越重视,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所在,只有质量过关的工程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工程每个工序都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处在可应变的范围内,同时还要提高人员素质,高素质的人员是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关键工作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复检,对不合格者采取淘汰措施,以此控制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三结束语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水利水电;施工进度;控制

引言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是一个集开放性、复杂性、系统性于一体的工程,具有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大、影响深远等特点[1]。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进度控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与成本管理,一旦施工进度失控,必然引起资浪费,甚至导致质量事故。因此,若想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与按时竣工,进行有效的进度控制显得非常必要。

1.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

水利水电工程和一般建筑工程具有较多共同点,但其本身也具有一些特点。在工程的施工中,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自然环境因素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极易受到水文、地质、地形、气象等自然条件限制,且这些因素极有可能会对工程造成直接性的影响。加之许多水利水电工程均位于地形较差的深山峡谷,施工场地狭窄、道路拥堵,对施工进度产生了较大影响。

1.2勘察设计因素

勘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地形、地质、气候、水文等。一旦勘察资料缺乏准确性,则会引起设计内容的不够完善,在施工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意外,却未能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而延长施工工期,影响工程进度。

1.3材料、设备因素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量大、工期较长,故在施工中应采取配套容量大的设备,实行高度机械化施工,这就要求施工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施工材料不能及时供应、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则会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

1.4施工技术因素

水利水电工程的季节性较强,施工时应尽量在枯水期进行;加之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较复杂,故必须有过硬的施工技术。如果未能采取有效的施工技术,则可能引起工期延长,进而不能实现如期竣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水利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优化管理措施分析

2.1加强进度控制组织管理

良好的组织管理,是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首先,管理人员应结合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目标与计划,并把内容分配到各个施工组织、人员,选定工作负责人,由其负责将施工内容落实到各个人身上,促进进度目标的逐步细化,保证全部组织之间的衔接合理;其次,合理编制施工总计划,内容中应包含合同工期的相关条款、施工中的全部资源到位与否及审核结果等;再次,结合施工项目次序,建立健全进度控制体制、监督体制及质检体制,并予以施行;最后,建立相应的进度决议体制、施工变更或超期等制度,对进度控制体制起到协调作用,预防施工进度发生异常[2]。比如,某公司总承包某水电站建设工程,包括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安装等过程,合同期为16个月。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在内部建立了一套项目组织管理体系,然后选派了符合专职进度控制人员负责进度计划与控制流程的编制、检查、纠正与调整,再将进度计划落实到人。

2.2施工进度的合同和安全管理

任何工程项目都会签订有施工进度合同,目的是确保施工单位可以如期交工。因此,相关人员必须重视施工进度的合理管理。施工前,水电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应考虑到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在制定交接工期时应结合自身实力预留一定余地,以保证工程的如期竣工。同时,合同中应对双方的权利、责任与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预防合同纠纷。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中,不仅要保证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施工也非常重要。如果施工期间出现安全或意外事故,极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进而影响到施工进度,导致工期延长或误期竣工。所以,安全施工是保证工程如期交工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管理人员应重视安全管理。为此,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规范操作培训、安全防护培训等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及施工技术,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避免工期延长。

2.3加大施工进度经济管理力度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进度控制管理中,无论是施工人员、材料、设备,还是管理,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若想保证全部需求如期到位,做好进度经济管理工作非常必要。某知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了一个水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期为18个月。首先,该项目经理先根据施工内容及进度计划制定了一个资金需求规划,包括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及保修等阶段的资金需求,以保证各项施工内容的资金得到顺利体现;其次,对各项水电施工内容进行有效的预算管理,包括设备运输、安装、施工人数等内容的开支,并根据施工技术与流程,对资金投入进行合理控制;最后,在内部建立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奖惩机制,对于一些施工加班、超前竣工等积极情况可适当给予奖励;对于延期完工、无故违期等不良现象,则予以警告或批评,严重时对其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3]。

2.4注重施工技术控制管理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进度管理工作中,能否实现对施工技术的有效管理,将会决定着施工内容能否如期完成。为此,进度控制管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全程进行有效的技术管理。第一,认真分析与审核施工设计阶段的进度计划、施工技术规划,避免由于施工中出现设计或施工技术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的事件;同时,施工单位要深入研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保证全部细节与技术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以利于施工内容的合理承接;第二,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进度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包括各项水电施工内容的操作者(施工工艺是否规范)起止时间(是否与施工规范相符)设备(是否具有可行性)环境(有无潜在变化)等,并要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以利于承包方、监理方随时了解施工动态;同时,施工单位应将进度计划与施工记录进行比较,检查是否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是否按施工计划的要求进行;第三,施工过程中,若环境、设备、材料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如材料无法及时供应、设备临时出故障、突发泥石流、施工道路狭窄无法进行材料运输等,应先对引起工期延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处理[4]。比如,通过设备对施工环境进行改造,使环境更有利于施工,加快施工进度。

3.水利工程进度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进度与工期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然而,由于工程的质量、工期及成本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如果过分追求某方面的效益,则会影响其他方面效益,甚至带来严重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若加快建设速度,可减少建设工期,但投入的工期成本则明显增加,进而增加工程成本;同时,还会因为过分追求建设速度,即抢工期,而导致质量不过关,出现质量隐患;②若过分追求节约成本,则可能导致投入资金不符合实际建设需要,进而导致材料、设备等无法及时供应,或施工人员不足,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且还可能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③若过分追求施工质量,在实际中对工程的合格率要求必须达到优良甚至更高,则可能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5]。

由此可见,在进行施工进度控制管理工作时,必须以保证质量与安全为前提,合结合工期定额、资源条件、技术复杂性及功能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控制及进度控制目标,投入最合适的成本、以最合适的进度施工,既保证工程质量,又实现经济利益,且不延误竣工时期,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

4.小结

由上述可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数目也日渐增多。施工单位能否如期交工,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对企业的形象与信誉产生影响,故做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管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优化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管理,不仅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如期完成,实现整体的预期收益效果,还有利于建设成本的节约,减少由于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成本投入。

参考文献:

[1]张秋霞,张迎春.试论水电施工进度控制的优化管理[J].河南科技.2013(10):253.

[2]陈霖,邱香军.浅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2(12):247.

供水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施工控制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combining the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practice, it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the feasibl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at the same time for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project in the hole and the support, and concrete casting, etc., the construction of key link, pertinently put forward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points, aims to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similar project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control

中图分类号: TV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工程概况

桂林市某水电站工程属Ⅲ等中型工程,开发任务为发电。小石峡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10MW(4×27.5MW),其单独运行保证出力10.10MW,多年平均年发电量3.82亿kW•h。水电站由选定的坝址、厂址确定工程总布置为:大坝采用钢筋砼面板砂砾石坝,其中左、右岸副坝采用土工膜防渗。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充分意识到质量监督管理的执行决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缩短施工工期同时减小施工成本,有效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文章重点对水利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施工质量管理进行了一些探讨。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

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来说,要落实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实行质量体系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分项分工序实施专职质量管理,上至项目经理,下至操作人员,均制定岗位责任制,签订质量保证书,做到:指导工程施工者负责质量;施工操作者保证质量;检查质量者评定质量。把质量管理的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身上。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全过程必须坚持“三服从、五不施工、一个坚持”的制度。即进度、工作量、计价支付服从工程质量;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施工,设计图纸没有自审和会审不施工,没有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必须的试验未达到标准不施工,施工方案和质量措施未确定不施工;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落实优质优价制度,验工计价要与质量等级挂钩,职工的收与操作质量挂钩,实行优质优价,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同时落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管理,为质检人员提供检测仪器,创造检测条件。配合做好工程质量复检工作,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和自检资料,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经检查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3.1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督控制

对于所有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材料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要检查生产资质出厂合格证,质保书,并按规范规定取样复检,最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检,验收合格才能用于工程。对工程中所采用的水泥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和出厂合格证,并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水泥的质量进行复检。对工程中的天然原材料、碎石、黄砂考虑先取样品送指定的试验单位对材料各种指标进行试验。对试验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的材料,才能投入使用。有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使用前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同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2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施工是决定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如:1)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制意识,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2)完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事先、事中、事后“三检制”的质量控制,并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该体系正常和有效地运转,质量管理工作到位;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工艺和方法 、环境五个方面。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应从以上五个方面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4)整个施工过程中应实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时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动态控制措施;5)施工时不偷工减料,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6)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人员应要持证上岗;7)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管理;8)加强技术复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或关系整个工程的核心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对其的复核避免出现重大差错,确保主体结构的强度和尺寸得到有效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4. 针对水利工程的重点施工环节质量监督

针对水利工程施工的重点环节,应当采取严格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尤其是对于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重点部位,应严格监控施工质量。结合实践,笔者提出水利工程中的重点环节施工的质量监督经验。

(1)对于水利工程的开挖施工环节。开挖前先在监理人批准的地方进行控制爆破试验,选定合适的爆破参数,以获得满意的成型面,并使爆破震动对围岩影响最小。开挖过程中,根据地质变化情况,经监理人批准后及时修正爆破参数,尽量减小超挖和欠挖。对洞室爆破进行生产性试验,选定合适的爆破参数,以确保开挖利用料满足级配要求和提高开挖爆破效果。

建基面按规范要求采取预留保护层开挖,有条件的部位经监理批准后保护层采取水平光爆一次性挖除。对洞室不良地质段,视岩石破碎情况采取超前锚杆或超前小导管预注浆支护,开挖采用短进尺(1~2m)、弱爆破、及时强支护的原则进行,对断层、结构面及节理裂隙相互交切形成的稳定性差的楔形体,在开挖后及时进行随机锚杆和系统锚喷支护,避免塌方,保证成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