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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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胎死腹中,疑是私人诊所惹的祸

36岁的彩献宝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老家在河南柘城县农村,几年前他和妻子焦霞随着打工的大军来到北京谋生。妻子帮别人打零工,彩献宝则靠着自己的一把力气蹬三轮车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彩献宝每天早出晚归,挥汗如雨地卖着苦力,两口子每月打工赚来1000多块钱,除了维持生计还略有盈余。2004年秋天,他们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在破旧的出租屋里“封山育林造小孩”。

很快,妻子的肚子水涨船高,这对他们夫妻来说简直是个天大的喜讯。每天蹬三轮回家,彩献宝第一件事就是趴在妻子的肚子上听听孩子的胎动,他一边听一边高兴地说:“嘿嘿,这小子在里面练少林拳呢,准是个儿子!嘿,又踹了我一脚。”

彩献宝只等着妻子一朝分娩,抱上孩子回家让父母高兴高兴。天有不测风云,已经怀胎7个月的妻子却一不小心患上了感冒,刚开始只是轻微的感冒症状,两口子都没在意,觉得扛一扛就过去了。可拖了几天后焦霞开始发烧,这下愁坏了彩献宝,他知道大医院太贵,于是彩献宝就蹬着三轮车把妻子送到北京市大兴区一家私人诊所治疗。

让彩献宝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小小的感冒,妻子在这个私人诊所竟然治疗了20天。在这长达20天的治疗时间里,妻子逐渐出现了腿肿、脚肿的情况,后来全身也开始浮肿。

更让彩献宝夫妻担心的是,妻子的胎动一天比一天微弱,到2005年2月底,妻子的感冒是痊愈了,但肚子里的孩子却完全没有了声音。

直到第5天,也就是2005年3月4日凌晨2点多,妻子痛得在床上直打滚,彩献宝发觉情况越来越不好,连夜把妻子送往北京某医院。

但是,一切都晚了!

经过北京某医院专家的紧急会诊,医生的听诊器里也听不到任何胎动。没办法,先保住妻子要紧,彩献宝含泪在手术通知书上签了字。3月4日凌晨3点多,他的妻子剖腹产出一个8斤重的男婴,但青紫色的畸形胎儿全身高度浮肿,已经没有任何生命的迹象。

销毁死胎,孩子成了“医疗废物”

彩献宝认定导致自己的孩子胎死腹中的罪魁祸首是那个私人诊所,但是,要找人家要个说法要有证据啊!

于是,彩献宝开始准备四处寻找证据。此时,医生也注意到胎儿畸形,3月4日早晨9点钟,医生找到彩献宝夫妇,建议他们对胎儿进行尸检。彩献宝连忙问:“尸检能不能查出是不是感冒期间大量用药造成的死亡?”

医生却给了彩献宝夫妇一个不确定的答案,也就是说尸检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查出死胎的病因。彩献宝见医生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怕花冤枉钱,夫妻两人商议后,决定不进行尸检。

医生临走的时候告诉彩献宝夫妇:“如不同意尸检,医院就按常规进行处理了。”这时候,彩献宝并不明白,医生所说的“按常规进行处理”是怎样处理的。

孩子死后,义愤填膺的彩献宝立即到北京市大兴区红星派出所报案,准备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但是,警方告诉彩献宝说:“要控告非法诊所,必须得到医院的死亡证明。你赶紧去医院开死亡证明吧!”

3月7日上午,得到警方的指点后,彩献宝立即来到北京某医院要求开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北京某医院很快按照彩献宝的要求,出具了“胎儿为死胎且为多发畸形”的诊断证明。

但是,当彩献宝把死亡证明拿给警方时,警方告诉他证据还不够确凿。

彩献宝赶忙向警方提出给孩子作法医鉴定。随即,大兴区红星派出所出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

但是,当3月9日彩献宝拿着委托书来到北京某医院,准备为孩子做法医鉴定时,医生却告诉他:“医院已将死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了!”

“医疗废弃物?”刚刚听到这个陌生的专业名词时,彩献宝愣住了,整整七个月的怀胎,七个月的心血,结果得来的就是这个冰冷的词汇!

这个河南大汉顿时蹲在了地上,他眼泪汪汪地说:“从3月4日生孩子算起,到3月9日仅仅6天,我的孩子还有用啊!你们也明明知道,对孩子的法医鉴定将直接影响我们索赔啊!你们凭什么把我的孩子处理了?没道理啊!”

但是,医院给彩献宝的答复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胎死宫内娩出的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我们曾劝说你们进行尸检,但你们明确表示不进行尸检,也没有表示你们自行处理死胎,我们只好按照常规对死胎进行“处理”了。

状告医院,只为捍卫死胎处置权

“我的孩子我做主”。只有小学文化的彩献宝不了解那么多规定和法律,但他明白一个道理:如果孩子的尸体没有被处理掉,一旦查明是因为私人诊所大量用药导致的死亡,这就是我状告私人诊所的证据。但是,现在证据没有了,那么没有经过我们同意而擅自处理了孩子尸体的医院就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没有证据,私人诊所是告不成了,憋了一肚子委屈的彩献宝决定:状告把自己孩子当作废物处理掉的医院,捍卫死胎的处置权。

之后,彩献宝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

在法庭上,原告彩献宝称,被告未经我同意就把婴儿的尸体给私自处理了,致使我追究私人诊所责任的证据丢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00元、通讯费50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某医院辩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胎应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集中处置,而且这是我国医疗机构长期以来的通行做法。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适用于死胎,我们按规定处理完全合法。

在法庭上,彩献宝当庭出示了自己收集的证据,包括他在3月9日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对话的录音证据。医院方面在听完录音后表示,死胎已于3月7日被处理。原告方从未提出要冷冻死胎,也没有提出要医院代为保管,却在3月9日突然提出索要死胎。如果要医院保存死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要有一套手续,这些原告都没有。他们认为,死胎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只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连胎盘都不是废物,我8斤重的儿子怎么就成了废物了?我的孩子还有用,他们怎么能说是废物?”在法庭上,彩献宝的情绪十分激动。

经过法庭上的双方激烈辩论和质证,法院查明了本案争诉的焦点问题是,医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处置原告娩出的死胎。但目前,对死胎如何处置,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尚无明确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胎不具有法律人格,不享有民事权利,故死胎不属于尸体。但其具有物的属性,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所有,产妇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北京某医院未经原告同意,按照医疗废物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北京某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考虑到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所以对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法院适当作了考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某医院给付焦霞精神抚慰金2000元,就其侵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焦霞赔礼道歉。

死胎处理,向法律界提出严峻问题

从我国的第一个人体胎盘纠纷官司即浙江省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5年前的胎盘,到现在彩献宝夫妇追究自己孩子死胎的处置权,这些案件向法律界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医疗废弃物”权利是何种属性,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在目前,很多医院通常的做法是,死胎一般会先被放置在冰箱里,随后让家属填写一个表格,确定是领走还是交由医院处理。如果需要做病理化验的则送往病理科化验,不需要化验的,未经家属同意也不准擅自处理。

一般情况下,死胎在销毁前,医院必须征得家属的同意,而在销毁后,也必须对家属有交代。根据医疗行业规定,家属有权利决定尸体是否可以销毁,尽管是死胎,但有些家属仍然希望保留孩子的尸体,家属对孩子尸体的处理有要求,这些因素医院必须予以考虑。

但是,不同的医院可能会有区别,有些医院是在死胎出生后,以书面形式向父母征求意见,而有些医院只是在口头上向家属进行询问。

关于死胎属于医疗废物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现有规定,死胎并不属于医疗废物,应当归产妇所有或者产妇夫妇共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对于死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死胎的处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本案具有特别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