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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为了从市场上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吸引顾客,提高产品销量,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便应运而生了。常见的商品促销手段包括:折扣销售、随货赠送以及附带奖励机会的销售。这三类促销手段的会计处理方式各有特点,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应纳税额。以下是对这三类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应增值税额的影响的分析和探讨。文中涉及的厂商与销售商均设为一般纳税人,并假设商品销售未发生销售费用。
一、折扣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否则一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例1]某服饰厂商为了扩大新款服饰的销量,对经销商承诺每购买200件新款服饰即可获得10%的折扣,每件服饰的成本为6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服饰推出的首月,在A市因折扣销售售出5000件。
折扣销售的销售收入为:100×5000×(1-10%)×17%=450000,折扣销售应交税金=450000×17%=76500,销售成本=60×5000 =300000。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4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显然,折扣销售对于采取该法促销的企业来说,有助于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在上例中,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分开开具发票,则需要按未经折扣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5000×17%=85000,比折扣额和销售额合开发票的情况多计8500元的销项税额。
二、随货赠送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随货赠送是指在销售方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根据财政部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从经济实质上看类似于成套、捆绑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
有的观点认为,应将随货赠送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即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再次征税,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确认赠品的费用是理所应当的,但是对赠品不计算销项税额则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法规定销售前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
[例2]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附赠给经销商与服饰相同数量的手套,服饰的成本为60元/件,售价为100元/件(不含税),手套成本为10元/付,不含税售价为20元/付,服饰推出当月在A市共售出5000件。
销售收入为100×5000=500000,服饰销售应交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附赠的手套应交增值税20×5000×17%=17000,服饰销售成本为60×5000=300000,手套成本=10×5000=50000,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库存商品——××服饰 300000
借:营业费用 67000
贷:库存商品——手套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应该注意的是,随货赠送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三、附带奖励机会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负担
为了促销,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往往附带提供奖励顾客的机会。例如,顾客凭一定数量的瓶盖、标签、包装纸、附券、车(船、机)票等,可以得到相应赠品、免费交通或购物优待券等。这类促销活动产生的支付责任,其发生时间与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但是它很可能发生是确定无疑的,金额也可以合理估计,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要根据销售量和预计回收率等因素估计可能发生的赠品和购物优待券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确认一笔或有负债。当顾客领取赠品时,一方面减少赠品存货,一方面冲销已入帐的或有负债。
[例3]设上例中的服饰厂商在销售新款服饰时,采取了凭10个新款服饰的产品标牌可兑换成本为100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件)的大衣一件的营销策略。新款服饰的单位成本仍为60元,不含税售价为100元。厂商估计标签兑换率为销量的90%。促销期间共售出5000件该类新服饰,实际的标牌兑换率是估计值的80%。
服饰厂应确认销售收入100×5000=500000,销售成本60×5000=300000,增值税金500000×17%=85000,销售时确认或有负债 5000/10×90%×100=45000。
借:现金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饰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 加工方式;消费税;会计处理;纳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3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5- 02
实务中,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又分为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和直接对外销售两种情况。研究这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于正确核算企业产品成本、依法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以及科学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应该仅仅以合法降低某种税收缴纳金额为目标,而是应该统筹考虑,计算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只有最终提高了企业净利润的筹划方案,才是最有效的方案。对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下面我们分别分析并比较3种不同加工方式下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最终的利润水平。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b,加工后的半成品A运回委托方后继续加工成产成品B,继续加工的成本和分摊费用为c,B产成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时,均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b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b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b)/(1-t1)
应缴消费税=(a+b)/(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加工,因此等继续加工完毕之后销售产成品时再缴纳消费税,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金额可以日后扣除,因此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作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a+b)/(1-t1)×t1
贷:银行存款(a+b)/(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时:
借:生产成本a+b
贷:委托加工物资a+b
继续加工,发生加工成本:
借:生产成本c
贷:银行存款等c
委托方销售产成品B后,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y×t2
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企业还应缴消费税金额为:y×t2-(a+b)/(1-t1)×t1,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a+b)/(1-t1)×t1
贷:银行存款 y×t2- (a+b)/(1-t1)×t1
企业税后利润(指消费税,下同):r1=y-a-b-c-y×t2
2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直接对外销售
假设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a,支付受托方加工费为d,加工成产成品B,运回委托方后全部售出,销售收入为y,假设半成品A的消费税税率为t1,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发出原材料,支付加工费,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
贷:原材料 a
银行存款等 d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应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a+d)/(1-t1)
应缴消费税=(a+d)/(1-t1)×t1
由于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因此此时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应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日后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a+d)/(1-t1)×t1
贷:银行存款 (a+d)/(1-t1)×t1
将委托加工物资收回:
借:产成品 a+d+(a+d)/(1-t1)×t1
贷:委托加工物资 a+d+(a+d)/(1-t1)×t1
公司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r2=y-a-d-(a+d)/(1-t1)×t1
3 自行加工
假设企业将成本为a的原材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e,售价为y,产成品B的消费税税率为t2。
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时,
借:生产成本a+e
贷:原材料a
银行存款e
销售时,应交消费税=y×t2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y×t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y×t2
消费税后利润如下:r3=y-a-e-y×t2
比较上述3种加工方式下利润大小,先比较r1与r2:
r1-r2=d-(b+c)+( a+d)/(1-t1)×t1-y×t2
由于r1、r2均大于0,即
r1=y-a-b-c-y×t2>0 (1)
r2=y-a-d- (a+d)/(1-t1)×t1>0 (2)
由式(2)推得:y>(a+d)/(1-t1)
在消费税法规规定的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范围中,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t1为30%,t2为30%或45%;其余几种扣除范围均为t1=t2,因此:
y>(a+d)/(1-t1)×t1/t2,即y×t2>(a+d)/(1-t1)×t1
在一般情况下,第二种加工方式支付的加工费要比第一种方式下总的加工费要少,即b+c>d,综合比较,r1-r2
再比较r1与r3,r1-r3=e-b-c,一般情况下,企业委托加工是因为考虑到受托方在生产技术等方面比自己更有优势,自己加工的费用会大于委托加工的费用,即e >b+c,因此r1-r3>0,r1>r3。
综上比较得出:r2>r1>r3,这说明,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利润最高,其次是委托加工收回后进一步加工再销售,最后是自行加工情形下利润最少。其原因在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是以原材料加委托加工费之和为基础计算的;而自行加工情形下,税基为产成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不论委托加工费高于还是低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税务筹划时,可以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降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即便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预测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百鸣.应税消费品不同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1).
[2]张卫红.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选择与筹划[J].财会月刊,2011(6).
[3]张源.试论化妆品加工方式的消费税纳税筹划[J].财务与会计,2011(1).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纳税筹划;会计政策;选择;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在经济活动中,对于企业来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无疑是其发展的动力和目的。然而,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纳税不仅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如何平衡税额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来说就尤为重要[1]。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达到节税的目的。那么,与之息息相关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就是节税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一、 纳税筹划的定义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通过对企业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进行合理筹划,制定一套完整并且合法的纳税具体操作方案,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行为。纳税筹划应该是在国家税收法的法规之内进行的节税手段,其性质是合法的。而逃税、漏税是违背国家税收法的法规所进行的减少税收的手段,其本质上是违法的[2]。
二、会计政策的定义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基本原则、操作程序。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达到为了节税的目的,结合自己的发展状况,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一定规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基本原则、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制定相应政策,并按政策执行。在中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经常是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标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外很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也逐渐被中国人借鉴,会计政策选择就是其中之一。因为其先进性和实用性,众多企业开始重视它。
三、 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之间的共同点
1.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这两者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1986年,Watts和Zimmermanlj开创性的把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引入到会计的研究中。在社会契约论里,企业被当做是连接契约的中间人,而连接的点就是债权人、政府、公众、股东企业管理者、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这些利益共同构成了报酬契约(企业与公众之间);债务契约(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股东之间);政治成本(企业与政府之间)。各方都在极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会计政策的制定者,就相当于订立契约的当事人,而企业作为遵守契约的当事人,要达到利益最大化,只能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
2.纳税筹划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机之一。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的动机是节税。而企业的纳税又与企业会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可以说会计是整个纳税筹划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企业都希望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少缴税。所以,众多企业才开始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3.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实现手段之一。会计政策对税收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对损益计价和资产负债的选择上;二是表现在对企业损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损益的调整[3]。当然,在这两个方面,企业都会选择纳税额度最小的政策。
4.会计政策选择和纳税筹划都要受税法的约束。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和选择会计政策的过程中,都应该在税法的法规内执行,合法节税。否则,就要受法律惩罚。
四、 纳税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合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比较常用的有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式的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等。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1.固定资产折算方式的选择。在我国,有专门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具体有: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等”。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会对企业的成本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平均年限折旧是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方法,同时加速折旧也有部分企业采用。
2.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时,都应按照其实际成本价计算,并且规定了多种计算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都是较为常用的。但企业应该注意,决定选用一种方法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同时,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要充分考虑市场上物价的上涨和下跌状况,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方法。
3.企业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如果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时,收入确认的时间应该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同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销售货物时,采取的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的收款方式,收入确认应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如果采用委托代销,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货物时,如果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那么收入确定的时间应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时,应该待货物交付时,就可确认收入的实现[4]。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产品销售的方式和策略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结算方式,确定好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筹划年度所得,来达到节税目的。
五、结语
除了以上常用的方式之外,《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中规定了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方式,这些政策使得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更加灵活,同时也促进纳税筹划的效果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大义.基于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研究[J].经济师,2009(04):150-151.
[2]王翠兰.企业税务筹划和会计政策选择[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117-120.
[3]徐莉.浅析收入的确认会计政策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商业文化,2011(05):72.
[4]刘瑞琴.研究税收筹划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2(12):89-91.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压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就必须重视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而企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是尤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其中财务管理的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理合法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规避税收陷阱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避税指的是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和漏洞获得税收利益,这种方法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偷税漏税有很大的区别。纳税人在避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现行的税法进行深入的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节税指的是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各种优惠政策,例如起征点、税费减免政策,从而对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划,降低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这种纳税筹划活动是一种有效的减免税费的方法,现阶段被很多企业采用。转嫁筹划指的是为了减小自己的纳税负担,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例如对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自己应该缴纳的税费转移到别人的身上。规避税收陷阱指的是纳税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对一些被认为是纳税陷阱的税收政策的条款特别注意,避免陷入其中。涉税零风险指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对于自己所要缴纳的税款有清楚的认识,在申报税款的时候要及时足额,在缴纳税款的活动中要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纳税筹划的特征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纳税人在对各种纳税方案的优化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这也是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点,不仅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而且也合乎国家制定税法的意愿。二是纳税筹划的政策导向性,指的是国家通过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导向的作用,为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服务。三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性,指的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选择的各种方法和一些经营活动的安排都是为了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企业股东的最大利益。四是纳税筹划的专业性,指的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对目前的税收政策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优化,组成最优的方案,节约税收成本。五是纳税筹划的时效性,指的是在不同的时期内国家的纳税政策以及税法都在进行不断变化,面对这种变化,纳税人要及时调整自己的行为,采用与现行税法相适应的策略,从而达到降低纳税成本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此外,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不同。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成本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这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三、做好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纳税筹划应注意信息收集的完整性
在实际工作中错误决策往往来源于信息的失真,因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内外的各方面经济信息都是设计、选择最佳方案不可或缺的。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内控管理、人事制度、国家的方针政策、会计准则的应用等。只有在充分收集和分析不同的涉税信息,并及时进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最佳的纳税筹划决策。
(二)关注税法变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变化较快,总是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修订,稍不注意,使用的法规就可能过时,也可能使我们错失一个纳税筹划的良机。这就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税法的细节变动,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而且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动态,合理预期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科学准确地把握税法精神,尤其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深刻理解、领会内涵,这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基础环节和重要环节。有了这种全面、最新的政策了解,以及吃透、熟练领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灵活应用,才能做好纳税筹划,进而做出对企业最有力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加强纳税筹划的风险控制
首先,正确树立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经常有些非个人能力所能掌控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的。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只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做出决策。其次,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而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将纳税筹划活动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纳税筹划活动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单凭财务一个部门是很难实现纳税筹划的,整个筹划需要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相关部门来共同完成,要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就必须要求经营、人事和财务部门来共同完成,从工资计划下达、制表分配到具体发放都应考虑周全,这样才能达到降低职工税负的目的。
总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企业经营的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平衡点,争取减少纳税方面的成本支出,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 税务会计 旅游企业
依法纳税是企业必须遵守的义务,而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了兼顾交纳税收和获取利润这两方面,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纳税筹划要求企业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能使企业的纳税成本降到最低,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虽然从理论上看来纳税筹划并不复杂,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缴纳税种的差异等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在实际具体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困难,这也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自身在旅游企业从事多年财务工作的经验以及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书籍的研读思考,从纳税统筹角度出发,谈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希望对实际的应用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旅游企业税务会计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层面
旅游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行为,其本质属性就注定了存在着时间的风险。旅游企业作为国家政策优惠的企业,一旦筹划期间国家税收政策出现变动,风险也会产生。二在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企业一旦出现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的失误,就会产生偷税漏税的风险,不仅要承担多出纳税金额几倍的罚金,违背了纳税筹划的初衷,还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损害,得不偿失;三是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模式是纳税与检查相分离,企业在税收征收机关做纳税申报,而企业是否纳税、是否按时足量纳税则是由稽查机关检查后才能得知。一旦税收征管人员与稽查人员对税务政策的理解不同,则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风险。
(二)策略层面
旅游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方面的问题主要源于对该计划的认识。鉴于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存在着上述种种风险,指表明纳税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需要多方面、多角度的进行考虑,才能设计出最适合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然而目前有的旅游企业曲解了纳税筹划的宗旨,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变相的偷税漏税,完全违背了国家支持纳税筹划的目的,也与税收政策的立法意图相悖。因为个别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曲解,使得该策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相反还会因为触犯法律而承担几倍于税收的罚款。
(三)人员层面
人员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还有待提高;二是纳税筹划人员的沟通能力存在不足。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除了指税收方面的知识外,还应包含财务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只有精通三者才能更好的因时因地制定好节税计划。沟通问题则是指企业人员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因为纳税筹划的计划必须经过税务部门的认同后才能实施,因此与税务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是计划得以实施的保障,这要求沟通者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的口才、有条理的陈述,能让税务人员了解到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合法性,否则再好的计划也都枉费。
二、提升旅游企业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知识的学习
加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制定,税务会计人员通过仔细研读分析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出不同的节税方案,通过反复的比较,分析出其优劣,从而能选择出最适合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对纳税筹划专业知识的学习则能减轻制定节税计划的负担,通过对前人总结出的经验教训方法的学习,使得企业少走弯路,节省为纳税筹划所付出的代价。比如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旅游企业便可充分利用上述方法。就避税筹划来说,旅游企业在熟悉了相关税法规定和国家对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后,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寻找出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节税筹划则可利用税法中起征点、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旅游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节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是利用关联企业间相互提供劳务将负担将税收转嫁给其他经济主体。旅游企业在与宾馆、景区相互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作价、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调节关联企业间的利润达到转嫁目的。
(二)合理合法安排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的虽然是减少企业负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筹划可以与偷税漏税画上等号,它们之间存在着法律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具有合法和非法之分。纳税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而不是个别企业所曲解的无视国家法律的逃税漏税行为。纳税筹划所包含的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内容的先决条件都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因此企业在面对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先端正好对纳税筹划的态度,采取如下途径合理制定出纳税筹划计划。首先税务会计应该过对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国家当前对税收政策的要求,尤其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的优惠政策,再结合企业内部实际的经营状况制定出比较有优势的纳税筹划计划,通过不断比较、筛选,选出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筹划。
(三)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筹划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的工作,因此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对于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相关方面的知识储备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素质的培训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要使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对于国家各项宏观的财政政策有所了解,对资产购置、资本融通、现金流量等有所涉猎,只有具备了财务知识,对外部环境的变化有个大概的认识,在制定纳税筹划计划方面才会如虎添翼,更好适应市场;其次,需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虽然纳税筹划是以税收为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目标、原则和评价标准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但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比如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统一要求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制度核算原则相同等等。因此,了解好会计制度,对于纳税筹划人员了解企业内部经济运营状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大有裨益,便于更好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最佳的节税计划。此外,扎实的税收知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毕竟岗位是税务会计,对税收制度的了解是前提条件,但因为我国的税收政策经常变动,所有除了拥有固有税收知识外,还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脑内的知识。总的来说,纳税筹划人员除了具备较硬的税收知识外,对于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也应当比较熟悉,并通过良好的沟通,使制定出的节税计划得以实施,从而达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旅游业是第三产业的龙头产业,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是国家鼓励类产业,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来给予大力扶持,旅游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旅游企业总体实力不强,经济效益有待提高,市场竞争力较差。纳税筹划作为降低企业负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应该受到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目前,虽然我国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存在着上述提到的一些问题,但总的来说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纳税筹划有了正确的认识,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到纳税筹划这一问题,并想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从这个层面看来,未来我国旅游企业的纳税筹划一定会更加规范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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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雪莲.税务会计的发展趋势与企业纳税筹划[J].中国经贸导刊.2013(26)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范文6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前提的,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性
1、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税法是企业税额计算的基础,而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上述两项工作的活动,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和税额的计算清缴,所以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就显得特别重要。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能提供纳税筹划的基础知识还能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交税款。
2、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的失败、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情境下应采用的筹划方法;二是对税法和会计准则及两者差异的掌握不够准确。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3、税会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警示并创造筹划空间。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助于规范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失性的少缴、不缴税款,为纳税筹划提供风险警示。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中还蕴藏着节税的途径和方法,为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所以我们要去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为了利益,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费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在折旧方法的规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两类四种:一类是传统的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较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才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此类固定资产包括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性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选择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旧费在折旧年限内进行平摊,而产量法是根据企业年产量的大小分摊折旧额。通常,企业产量在初始几年较高,釆用产量法分摊的折旧额也较多,从而在初始几年较多地冲减了税基,达到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最低折旧年限,进而加速了折旧的抵扣。对于那些属于允许釆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较多折旧,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种折旧方法的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用,企业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我国现行税制环境下,如果企业的收益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节税;但如果预期企业早期收益不佳出现亏损,后期才实现收益,这种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会比加速折旧法节省所得税支出。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会被减免优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方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选择较低的使用年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应注意企业受益分布情况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探讨是针对税法和会计准的具体差异展开的,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理论和方法的补充,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仍是纳税筹划的核心。虽然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能减少企业某方面的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目标,它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纳税筹划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途径,更应该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税种、业务或期间开展纳税筹划,片面追求低税负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带性,所以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变化,结果就可能出现税负最小的方案却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本身也包含着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在估算各方案的优劣时要考虑这些成本。总之,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筹划人员不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略知一二。因此,企业若想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就应重视内部筹划人员的培养。企业和筹划人员对纳税筹划质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如企业可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筹划人员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此外,企业还需通过一系列方式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进而从根源上保证纳税筹划的质量。
3、理解并遵守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税法赋予其纳税筹划的权利。但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利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法的不同规定或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负,它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的投机行为。纳税筹划是国家税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税漏税是国家税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基于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以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性后果。所以企业筹划人员需要对税法的规定熟练掌握,从而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限,以免企业违规操作而受到严厉的惩罚。理解并遵守法规的思想应贯穿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
4、把握不准的差异要适时咨询专家人员。企业执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所以在企业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幵展纳税筹划时,对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可以适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深人员或相关财务公司的专家人员。资深的专家经验丰富,能给企业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此外,基于税法规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相应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务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纳税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纳税筹划风险,获取相应的节税利益。
5、差异的利用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情景性,每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都是筹划方法与特定条件结合的产物。本文虽然列举了那么多差异利用的筹划方法,但鉴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聪明的筹划人员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筹划方法,选择一项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