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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房产;测绘;特点;法规;标准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2-0041-02
1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支柱产业――房地产业正在迅速崛起,我国已经形成较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宅商品化与货币化已经形成,房屋建筑规格、样式日见多样,各地房价相差悬殊,房屋作为不动产大幅度升值。
由于房屋价值量大,房产面积测算影响着相关利益者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偏差将造成消费者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房产测绘服务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房产测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市场对房产测绘面积的精度及公用部位划分、公用面积的分摊、面积测绘的政策、口径的透明度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因此,市场对房产测绘的要求越来越高,房产测绘技术的变革正日益朝着高效、精确的方向发展。
房产测绘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测绘活动。房产测绘通过利用测绘技术手段测定和表述房屋及其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及其属性等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2]。
2 房产测绘的分类
房产测绘,根据测绘性质的不同分为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两部分。一般来说,房产基础测绘是为了得到房屋在统一坐标下的定位信息以及产权单位的用地情况,而项目测绘的目的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下面对房产测绘两部分说明[3]。
2.1 房产基础测绘
房产基础测绘指房屋、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房产要素测量,对高程一般不做要求。房产分幅图不仅表示房产要素空间位置信息,还要表述房产要素属性信息。根据房产调查,标注房产编号,其中包括房产分区号、丘号、丘支号、幢号、房产权号,同时说明房屋产别、结构、层次、建成年代、房屋用途、权属、权源、权界及用地分类等社会属性信息。即房产基础测绘对房屋及其用地必须测定位置、形状,调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性质,测定其范围和界线,更重要的是测算其面积,调查测定评估其质量和它所在级差土地上的价值。房产基础测绘是获取房产地理坐落信息的可靠手段,相比传统的仅依靠文字记录的房屋坐落信息,可以完全避免地址重复。
2.2 房产项目测绘
房产项目测绘包括房产分层分户图测绘,房产面积分摊计算等。房产项目测绘产生的房屋面积被房管部门认可后将是最后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由于近些年的房价持续飞涨,而我国的商品房都是以建筑面积的多少计价销售(而不是按套销售),购房人对房屋面积越来越关注,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房产项目测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产项目测绘包括房地产项目预售前的初始测绘(一般简称“预测绘”)、初始登记前的竣工测绘以及房产变更后的变更测绘等,统一楼盘表信息,实现房产信息的空间时间唯一性。
3 房产测绘的特点
3.1 主要测绘房屋和房屋用地
房产测绘的主要对象是房屋和房屋用地的位置、权属、质量、数量、用途等状况,以及与房产权属有关的位置信息。具体包括:
定位:测定其位置;
定性:调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性质;
定界:测定其范围和界线;
定量:测算其面积;
定质:调查测定评估其质量;
定价:确定其价值。
3.2 测图比例尺大
房产测绘一般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图上表示的内容较多,有关权属界限等房产要素,都必须清晰准确地注记,因此房产分幅图的比例尺都比较大。一般都是1∶500的图纸,分丘图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的比例尺更大,1∶100、1∶50有时也有,这时表示的内容就更加详细。
3.3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其成果质量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是产权确认、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房产测绘成果被房产主管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3.4 影响力大,具有较高的风险
房产测绘成果具有法定性,这就决定了其成果的影响力大,关系到消费者、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一旦房产测绘成果不合格,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属于房产测绘单位的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测绘单位要求民事赔偿,测绘单位应当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房产测绘、特别是面积测算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3.5 成果产品数量、规格较多
房产测绘的成果产品不仅有房产图,还有房产权属、产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面积测算表。图也有几种,即有分幅图,更多的是分丘图、分层分户图。地形测量仅只有分幅图,所以房产测绘最后的产品,在数量上、规格上比地形测量繁杂得多。但是,房产图在一般的情况下只是单色图,一般不大量印刷。
4 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房产测绘法定性特点决定了在房产测绘中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来进行。比较重要的有:
(1)基本法律。《中华人们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于2000年10月8日联合,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房产测绘的委托、资格管理、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房产测绘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经建设部,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规范、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000。
(4)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测算细则,以浙江省为例[4],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示范文本)》(浙测[2007]3号);《房产测绘合同(示范文本)》(浙测[2007]21号)。
5 房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5.1 树立高度质量责任意识
房产测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定测绘工作,其成果质量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测绘作业人员的疏忽及测绘工作程序的不严密,就极易导致房产测算错误。由于房屋价值量大,房产面积测算一旦发生错误,就会造成各种纠纷,严重的甚至会引起群体上访事件[5]。因此,房产测绘要求从业人员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测绘质量不仅关系消费者、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测绘单位的生存发展,对于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测绘单位,甚至关系到所属政府部门的形象。房产测绘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流程,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尽可能地减少乃至避免房产测绘错误的产生。
5.2 严格依“法”测绘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产价值高,房产测绘容易产生较多纠纷,因此房产测绘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测绘。这里的“法”就是上述房产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和理解,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房产测绘质量事故的发生。
5.3 既懂测绘又懂房地产
房产测绘的性质,还决定了房产测绘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各种测绘技术,也要掌握房地产相关知识。因为房产测绘的对象是房产,必须对房屋及房地产相关知识有全面地了解,懂房屋权属管理、懂房屋交易买卖、熟悉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树立起房产测绘观念,增强对房屋各类表现形式和房屋产权的测量和认定的认识。
6 结 语
总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房产测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社会对房产测绘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房产测绘相关管理、测绘人员有必要不断增强对房产测绘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认识,努力适应房产测绘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这样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房产测绘服务。
参考文献:
[1] 朱国雄,顾国峥.探索新办法、解决上海房产测绘的新问题(上海市房产测绘管理系统).见第三届中国土地信息系统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会论文集[C],2000.
[2]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M].北京:测绘出版社,2009.
[3] 边占新.石家庄数字房产设计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08.
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经济管理;发展
Abstract: China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mainly has: the target punch-drunk, lack of policy for stability; Mechanism imperfect, management form now;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ystem is not sound; Should tak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make longer-term development planning, directing short-term practice;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ensure the management work earnestly implement in place;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Keywords: real estate; Economic management;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放开,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房地产业快速崛起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改善民众居住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房地产行业繁荣的表象上,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亦使房地产业发展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所在。房地产市场过热,发展速度过快;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缺乏、抗风险能力弱;房地产产业整体素质低、产业化运行效果不佳;房价高居不下普通百姓压力大;房地产交易、中介市场规范性有待加强。在我国,因其特殊的国情背景,房地产业发展问题不仅仅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引导房地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之大,政策之多及集中,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然而从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和纠正,房价增长的势头仍未得到抑制,甚至于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升级的现象。以由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但在具体实践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充满艰辛。
1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模糊不清,政策缺乏连续稳定性
近几年来,我国多次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目标都在于尽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的总体平衡,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实现居者有其屋。然而对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在房地产市场一些问题的认识上和长期的规划上还不是很清晰,甚至存在片面性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政策目标的短期性严重,缺乏前瞻性。同时,政策目标的模糊不清,短期的政策手段和中长期规划思路不一致,甚至出现相违背的现象。政策的不连续性和科学性合理性的欠缺,造成房地产整个行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出现上下波动,不仅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政策存在的漏洞也给投机者带来可趁之机,干扰市场秩序。如经济适用房政策、房地产税收政策、住房产业政策等都是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思路不清、目标模糊的有力说明。
近年来,国家为调控房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从2005年的“国八条”、2006年的“国六条”以及一系列的税收、金融政策,而房价并未随着政策的出台随之而降,而是稳步上升,之间虽有小幅的下跌,但之后的价格反弹恢复速度之快,着实让人看不到调控的效果。2004年以来,国家一直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直到2007年对房价调控的下的猛药,而到2008年9月却又无疾而终,之后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刺激房地产,这就直接导致了2009年房价的暴涨。
政策调控的手段过于单一、忽左忽右,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房价高涨的问题,政策的变换似乎换汤不换药,治标不治本,从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也不利于稳定民生,一会出台降税费鼓励居民买房,不到一年又出台二套房政策,让原有刚性需求购房者打了退堂鼓。购房者、开发商已经慢慢对国家的一系列调控感到麻木。左右为难的楼市调控不幸沦为被鄙视的“保经济增长的工具”,“抑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成为“房价”的剂,如此依赖房地产的国民经济结构在业内人士看来简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口号图腾”如此下去未来势必吸引不了消费者的眼球了,到头来百姓得到的更多的却是伤害。
1.2 机制不完善,管理流于形式
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已跨过了多个年头中,房地产成为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中的重点和焦点。特别是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的。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与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部分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争议,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
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要解决高房价的问题,就要从现在体制入手,改变现有的体制,对超量土地房产征收物业税、房产税等方式创造财政收入,这样既体现了公平性,也保证了政府有相对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不是依靠卖地、收税来增加财政收入。对房地产业必须做大的手术,术后还得辅予药物治疗。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由于具有相关产业链较长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业发展的措施,而房地产业的率先复苏对我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经济稳步增长更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很多地方政府都把房地产业作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 依靠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本身也不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各地政府之所以纷纷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这一行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但是,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很难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我们应该以保障民生居住为首,通过加大保障房的建设,让居者有其屋,支持改善性需求,限制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
1.3 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从世界上各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房地产市场良性运行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很大一部分文件都是以国务院名义牵头颁发的,或是以国家部委办的名义的,如国八条、新国十条等,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加上已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得法律应有效力大打折扣。
2 相关对策分析
2.1 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都面临着重大调整。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
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祥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同时,针对性地把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分解为中短期目标以指导实践,更有利于理顺当前房地产市场复杂多变关系和局面和对症下药。如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前提下,从短期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来看,着重点在于对房地产市场清楚界定和功能区分。对于满足消费的房地产需求要合理引导,政府要切实负起提供社会保障的职责,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炒房类房地产投机行要从税收、金融及其它方面加以限制。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一般都需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和经验的积累。当前,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房地产法律体系,实现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规范化和房地产经济管理行为的合理法和合法化。首先,应以法律来有效制约政府的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更大的扰乱。同时以法律切实保障我国房地产综合、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继续完善《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尽快出台各相关的实施细则,促成《房地产法》的出台,将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交易管理、中介服务管理及相关的后期服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完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规范政策的层次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使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中,风险管理一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方,是广大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实践中的工作核心之一。本文以管理者的角度,探讨了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管理问题。
房地产交易风险管理防范
中国人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家”的概念,而在现代社会,人们会选择购买一套商品房,建立自己的家。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的价格节节攀升,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在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问题。在当地产交易中,如果出现风险问题,不仅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该对这些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且有效管理风险,才能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交易的特点
房地产价格属于固定资产,其个别性强、差异性大。房地产交易是房地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的转让过程。不像其他商品,房地产的价值一般无法被衡量,并且房地产交易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平台。并且由于其不能移动,房地产无法被即时买卖,不能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房地产交易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权益转让的手续比较复杂。在我国,就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一般来说,一套商品房从开发商到客户手中,中间要经历多个过程及中介,流程的复杂性也滋生了风险。
二、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一)因自然环境变化带来的交易风险
自然环境风险指的是发生海啸、地震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环境风险。房产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必然会影响到房地产的交易。如在2011年的日本大地震后,有调查显示购房者的购买意愿由地震前的50%迅速下降到15%。此外,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有可能会对房地产本身造成一定的影响,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因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交易风险
人们的“钱袋子”满不满、生活是否富足,直接影响到其购买房地产的意愿。在经济下行时,人们势必会减少商品房的购买。此外,国家的经济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房地产的价格走势。最近一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商品房购买进行限制,从而抑制房价的上涨。诸如此类的政策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影响不可忽视。
(三)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的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因交易主体而发生的法律方面的风险。比如,若对相关法律不熟悉,或是审核不严密,则可能会造成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在多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都可能无效,需要特别注意。又如,若在房地产交易前对房产的权利状况没有足够的了解,或者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房屋受到了司法限制等,都会引起法律风险,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房地产交易参与者的道德风险
房地产交易的参与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中介、购房者等都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首先,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向公众公布虚假和诱导性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房地产。其次,当前房地产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一些非专业机构匆匆进入这个市场,却操作不规范,乱收费,以及向购房者夸大其词等,还有些中介甚至将已经卖出的房产再卖给其他消费者。最后,购房者也可能在房地产交易中产生道德风险。
三、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注重保险的购买和使用
在风险管理中,保险是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管理的四种方式包括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而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方式之一。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就为房地产购买保险,从而确保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其损失能降到最低。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保险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保险、房屋保险、房地产财产保险。房地产开发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进行投保。
(二)健全房地产相关法规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房地产行业的飞快发展。在一些地区,房地产行业甚至成为了当地的支柱行业。但是由于发展速度太快,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许多房地产交易的风险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产生的。对此,政府首先要充分重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尽快实施,从而为房地产交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逐步引导房地产市场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此外,房地产开发商内部也应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当问题和风险发生时,要依照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对违规行为严厉打击。
(三)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为了加强社会对于房地产交易的道德认识,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介促进全民树立起房地产交易的诚信意识,在房地产交易中培养一个良好的分文,从而规范房地产交易。房地产开发商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设计广告时不能夸大其词。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加强房地产公益宣传,培养购房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协助政府一道培养整个社会的购房诚信。
(四)增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房地产交易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房地产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首先应以诚信待顾客,其次也要能够有效分辨和预防风险。因此,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增强一线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规范交易行为。此外,还要帮助一线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能够站在客户角度为客户考虑,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破坏与客户之间的信任,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要抵制住诱惑,从源头上避免风险的产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经济的腾飞带来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然而发展速度太快,市场交易不规范、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对此,要充分重视这些风险,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维持房地产行业以及行业内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宝文.房地产交易管理中的风险及规避策略分析[J].门窗.2015(9):81-86.
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伴随改革开放,社会保险工作步入一个新的发展进程,参保人数急剧上升、社会保险内容也不断拓宽,取得了不小得成就,但其仍然存在险种发展不均衡、收益覆盖人数低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缺乏专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人才
于电力企业领导层根本重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处于节约资金成本的考虑,根本不会聘请专业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而是将社会保险工作分配给后勤或财务等部门。由于这些人根本没有受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对各险种概念界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错误,且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社会保险作用的全面发挥。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翻阅我国电力企业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社会保险法仍处在幼儿时期,发展脚步十分缓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一旦出现社会保险问题,很难准确分配责任,纠纷不断。另外,我国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缺少立法保护,单单靠企业自觉,社会保险赔偿工作很难高效彻底推行下去。社会保险法执法力度不严、执法力量不均等弊端,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默许了企业推脱责任的行为。
(三)保险金拖欠、社保资金冒领现象频发
经济迅速发展,不仅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多大的改善,而且还是物价飞速发展、货币贬值。高额的保险费使电力企业不堪重负,一再拖欠员工的保费,员工不敢生病、失业伤残员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住房公基金与女职工生育费用无法兑换报销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稳定与生产。
二、新形势下做好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引进专业型人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竞争上岗机制在各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它在给人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力企业也早已不再是人们心中的“铁饭碗”形象。员工一旦不适应企业发展便会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社会保险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电力企业员工和管理层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此外,电力企业必须专门设立相关岗位,引进专业人才或是派遣人员接受专业培训,能熟练掌握运用社会保险知识,为员工利益的维护和企业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组织保证和有力支持,使员工能切实感受到“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老有所养”的福利待遇。
(二)完善电力企业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力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健康运行的强制性措施,要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①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与义务,坚持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任何一方拒不履行义务时,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严处,执法力度要大,切不可放任不管。②改变执法机关在企业与员工心中“纸老虎”的形象,赋予其相关执法权利,使其制度运行一直保持在良性运行之中。③建立多层次立体型社会保险体系,用法律形式来规定社会保险关系,确定哪些社会关系由哪些法律来调整,适合哪些被保险者。
(三)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夯实监督体系
社会保险管理机制要朝着长期有效的方向发展运行,最大限度发挥其科学性、高效性的特点,以切实维护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电力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将原先分社在不同部门的社会保险进行统一,再按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规定各险种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避免出现权利互相争抢、义务互相推诿的现象,为建立保持健康的工作风气,降低企业不必要的花费而努力。另一方面,要做到社会保险管理工作透明化,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价体系与考核标准,积极接受监督部门和员工的批评与监督,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并积极改正。
(四)树立为员工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论文关键词]单位集资房 权属 纠纷 权益保障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迅速繁荣发展的趋势,商品房的价格持续攀升,居高不下。介于此,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改善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单位集资房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2007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确保了公民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一、单位集资房的权属
(一)兴建单位集资房的主要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单位集资房的兴建,在建设用地的取得上,采取划拨方式,建房用地主要为单位申请的划拨土地中的自用存量用地。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无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除符合法律规定外,也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单位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单位集资房是在特定的历史下产生的特定的产权形式,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并没有包含这种形式。由于单位集资房的特殊性,集资职工究竟对集资房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集资所建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所谓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是与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参与集资建房的职工对所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和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集资房屋除享有占有、使用权外,还可以继承,也可以出租和出售,如果出租或者出售,该职工所在单位享有有限承租或购买权,出租和出售所得的收益,由单位和集资职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这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类似,职工付足了价款取得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这类住房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通,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职工一方面支付了成本价格,另一方面又享受了一定的优惠,因此产权归个人所有,但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住房一般在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出售房屋所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比例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单位集资房在建设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类型
(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单位集资建房本是为困难单位的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仔细审视单位自建房的主体,就会发现能够轻松自建房的“单位”,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垄断企业或国有企业,而“其他单位”虽然有优惠政策,却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有的单位也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这些不良行为导致了单位与单位之间公平竞争机会的沦丧,不仅引发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更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中,常存在有的单位集资房行为不规范,大多未经过政府房改办批准,即将职工集资款自行购地建房的现象,然而实质上却是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所购的土地因未取得使用权就用于建房,致使土地权属有争议,建房用地不能落实,从而引起纠纷;有的单位购买集资建房的土地远离市区,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集资款已用于购地,土地却不能规划分割给集资人进行开发建设,集资人由于交了款长期得不到土地及房屋,纷纷要求退地还款而发生纠纷;有的集资单位将集资款挪作他用导致中途停工,建房逾期太长,集资人起诉要求还款。这些都使得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纠纷不断。
(三)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按照国家的政策原意,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应该是面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建筑标准较低,但是单位集资房的建筑标准往往很高,有的甚至可以和高档商品房相媲美。而且单位集资房往往根据职务级别等来进行分配,职务高者可以享受建更大房子的特权,这样一来,集资房也成为了领导者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能争取到集资建房政策的单位,房子还没有开建,只要把房号一转手,就可获利几万元,然而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职工与单位外部第三方之间的纠纷
房屋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多少人望着商品房价兴叹,然而单位集资房的价格较于商品房价格则优惠甚多,于是这一因素成为了单位集资房指标买卖的市场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资格的单位职工大多是将集资房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集资房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协议书里多约定了附条的权利义务,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从出卖房屋到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这就导致了职工购房权益保障的不稳定性。再加上房价持续飞涨,出卖房屋时的价格与取得产权时的房屋价值往往产生较大的落差,出于利益驱使,参与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反悔,以不具备相应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未办理相应原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经单位同意(集资建房的单位往往与购房职工作出限制性约定,要求不得转卖、转让、出租集资房)、未征求集资房的共有权人同意属擅自转让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实际购房人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实际购房人不能接受房屋转让方退房或是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主张,特别是当房屋转让协议是在亲友之间签订、投资机会稍纵即逝时便更是如此,实际购房人一般都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职工与第三方的买卖纠纷.
三、单位集资房产生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单位集资房产权是有缺陷的物权
房屋产权从其法律性质来看是物权,即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首先,房屋产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其次,房屋产权以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为客体;再次,房屋产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最后,房屋产权具有排他性等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单位集资房的产权在房改的过程中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由,不是完全的物权,存在着显在和潜在的缺陷。
(二)单位集资房的产权主体多元化
按民法经典理论,一般来说,物权包含的所有权、债权讲求一物一权,产权人的确定应该是十分明晰的。要么就是一人独享的排他性的独占,要么就是一人以上的多人共同共有或是按份共有。一人或数人因买卖、转让或赠与等方式通过登记交付明示取得产权,不会出现产权人难以确定或有争议的例外情形。然而单位自建房则是单位与个人各享有部分产权,其产权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产权人缺乏统一的意志、利益和行为,物权的独立性、完整性和支配性难以实现。
(三)单位集资房在产权的处分和交易方面备受限制
这主要是指产权在交换过程中受到的不同于一般房屋产权交易的限制。房改房产权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由政策加以规定的, 例如售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享受多种优惠和折扣;交易对象也由各种地方政策、单位制度加以严格的限制等。并且,单位集资房产权在享有所有权的出售、转让、租赁、继承、赠予权益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 在上市时间、交易对象和合理收益等方面严格限制产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例如, 单位集资房出售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等。
(四)单位集资房购房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纠纷的产生
与现行有关货币分房的政策接轨,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应为:该单位中住房面积尚未达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这些对象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应予优先照顾。就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而言,所有人是参与单位集资建房的全体职工,而实施单位集资建房项目的单位则应切实做好相关的组织工作,并代办立项、规划、土地划拨审批和方案申报等项手续,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房价持续飞涨,单位集资建房的价格相较于商品房的价格较低,大有优惠的差价存在,所以部分单位的某些职工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指标在建集资房或是已竣工但未办理房产证时对外进行转让,并与买受人签署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然而这《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如何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时在客观事实上便产生了“潜在的单位集资房购房人”。也可以认为拥有购买单位集资房特定资格的该单位职工仅仅为“名义上的购房人”,而实际出资购买该集资房的购房者,即“实际的购房人”,并不具备参与集资建房资格。名义购房人在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看所谓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之后,约定待此单位集资住房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之时,再进行过户。然而,这种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仍属于灰色地带,各项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合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四、如何有效地保障购房者权益
(一)明晰单位集资房购房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
为了切实保障单位在集资房购房者的利益,应清理“部分产权”的遗留问题,清理办法有二:第一,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转化为完全产权,购房者愿意将“部分产权”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按当时的成本价应补价款,同时还须加上补足的利息部分,一并交给原补贴单位,由该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果购房者在购房时,已按成本价交足房款,仍按“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登记的,亦应经原售房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二,对已登记为“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不愿补足价款及利息转化为完全产权的,应对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清理,由售房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按当时成本价确定购房者交纳价款在房价中所占的比例和售房单位应占的比例部分,并经有关房改部门批准,统一到房管部门办理确定部分产权手续。
(二)单位集资房的购房“指标”不能随意买卖
买卖双方在取得房屋产权前所签的虽是《房屋转让协议》,但买卖的却是集资房“指标”,当然这并不是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的初衷,买受人希望购买的是将来竣工验收的集资房,但因为在订立协议时集资房仍在建甚至有可能还停留于图纸上,转让方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该协议转让的标的实质上是单位集资建房的资格权利或为单位集资房的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同时因为单位建造集资房的目的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致使这种带有身份关系依附性的资格是无法通过合同来随意转让的。因此,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纠纷就不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纠纷,而是集资建房资格转让协议纠纷。协议有可能会被以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判定无效。这对单位集资房的实际购房人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应当严格限制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的买卖。与此同时,作为购房者有必要随时关注关于单位集资房政策的变化。
(三)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单位集资建房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经常出现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即使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集资建房,从运作到完工都面临着程序、资金、信贷等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权力通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一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的影响或“实力”,违反规定,争取到“集资合作建房”的政策,结果导致困难职工虽享有集资建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却仍然建不起房,而那些已经享受过房改购房,甚至有几套房的人员却把到手的“集资房”转卖牟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而, 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集资建房予以规范和调整,对于不符合条件集资建房的单位给与法律上的制裁,让困难企业的无房职工或房屋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安居乐业,使房地产市场公平有序健康地向前发展。
购房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抵押人(购房人):(甲方)
地 址:
电 话:
抵押权人(贷款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借款合同( 年 字第 号)的履行,甲方自愿将所购商品房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全面充分了解该商品房具体情况后同意接受甲方所购商品房抵押。
第二条:本合同所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数额为(大写)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甲方已与 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商品房状况如下:
房屋坐落: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本次商品房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已经抵押的房屋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应维护该商品房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分上述商品房并可要求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1、甲方在债务履行期内连续 月或累计 月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的。
2、****
第七条:甲方在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须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八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第九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到郑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抵押的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二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合同。
第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