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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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1

摘 要 因为产权多元化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企业不断出现资产重组的问题,现已为企业界和理论界所广泛关注。可在资产重组具体实践操作里,经常存在不考虑税收,或对税收因素考虑不充分的现象,这就让企业失去了应当得而未得到的税收收益。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产权流动、整合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具体包括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主要分析现代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通过对这一领域中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国内外比较,着重研究了现代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重组业务中应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现代企业经营效益的目的。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 企业管理 资产重组 税收 筹划

在资产重组过程里施行税收筹划指的是,由国家的税收政策在所有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企业间、企业不同组织类型间存在的差异性,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为前提,在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清算等过程中科学选择重组目标,会计政策及重组形式,力争实现资产重组时的企业最大税收收益。

一、税收筹划参与到资产重组中的必要性

(一)企业在应对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时让税收筹划变成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必选择。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发展,又由于我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程度加深,市场中的企业优胜劣汰法则更为深刻地显现出来。现在,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企业刮起了越来越广泛的资产重组之风。集团企业应用资产重组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例子也并不显见。对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并不是资产重组的第一目标,可是税收筹划的突出作用我们不应该忽视。由于企业需要生存和发展,就一定要拥有自身特有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如何形成竞争优势,则主要靠市场占有份额及成本费用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中,一个极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税收。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税收在成本费用里所占的比例也各不相同,但总之都会影响与制约企业实现任务收益目标。这就要求税务专家去分析税法缺陷,寻找其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倾向性政策,还有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这都给税收筹划带来了条件与空间。随着政府制裁与打击偷税、漏税、抗税的程度加大,税收筹划渐渐成为纳税人极为关注的问题。这让避税方法在资产重组时的使用频次有上升趋势。

(二)现在的企业税制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方便的空间条件。各个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的行为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都把实施税收的差别当作促进生产力科学布局、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在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奢侈品的高税率、外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都是这个政策的产物。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除了方便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外,也为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方便空间。

二、税收筹划在资产重组中的领域探讨

企业实行资产重组计划,把企业内部交易外化,或者是把外部交易内化,都会带来纳税人的改变,而与些同时,重组过程中更能带来税率、税种以及纳税方式的改变,这些因素集合到一起,所引起的则是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加或者减少。在资产重组时,怎么样对税收筹划进行调节控制,让其由产权的整合与流动,来达到企业总全收益的最优化,便成为企业理财规划中的常规课题。企业的资产重组一般可以分类为企业分立、企业并购还有企业清算。我们对此三种分别进行分析。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并购中。

1.选择目标企业时的税收筹划。选择目标企业是企业做出并购决策里至为关键的内容。因为不同注册资金的类型,企业可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予以选择。因为我们国家的税法对于两种资本形式的企业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讲,外资企业拥有比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若从税收上来考虑,并购时应当先考虑外资企业,而并购以后的外资成本比率若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并购后的公司注册成外资企业,继而享受到更多的税率优惠措施。还能免除城镇土地的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不针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的税种。此外还有就是我国对于利润水平低、高新技术、新型第三产业等几类企业都有税收优惠减免的规定,所以企业在并购时可以同这些类型的企业建立联系,通过定价转让的方式把税率降低。

2.在选择并购的出资方式时,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使用债券、股票等方式进行支付。若是用现金支付或者债券支付,那么企业被并购的股东收到现金惧后马上要进行纳税,可若收到的为股票,则能免税,在得到股票收益以后再计算得失,所以以股标出资的办法能让纳税人的课税得以延期,从而减轻税负。在折旧计价基础上的股票支付,合并得到的资产可按照原有资产折旧基础来计提折旧,而可不必按照现代价格支付当作计价的基础,这能使得企业大为减少折旧额,起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3.因为负债所带来的利息费可由期间费最后抵减该年收益,所以企业并购时选择融资方式时,要尽量用负债融资的办法,力争得到更大的避税利息效应。当然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避免出现因为负债过重造成的债权人信心受打击的情况出现。那样会使企业在经营时形成资金短缺。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2

[论文摘要]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税务处理规定出发,分析了企业合并、分设、清算的筹划策略。

企业资产重组是当前企业改革的重点,也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资产重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形式。国家为适应企业资产重组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加强对资产重组企业的税收管理,先后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为我们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作空间。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当事人各方可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税收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合并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对涉及所得税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同,必然对合并或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是否确认财产转让收益取决于产权交换支付方式。在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有待股权转让后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所得税。如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其转让收益的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不同,对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影响也不同。例: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10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850万元。如A企业全部用股票支付,则B企业的股东在合并时不需缴纳所得税。如A企业用股权支付70%、用现金支付30%,则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1000-850=150万元,缴纳150×33%=49.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中,B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时,应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但那相当于B企业的股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可按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而如果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由于两种不同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基础不同,必然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不同,从而使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接受B企业的资产中有生产线一条,原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210万元,预计折旧年度10年,已折旧7年(不考虑净残值),该生产线在合并时评估作价150万元。则:在第一种情况下,年折旧额=(300-210)÷(10-7)=30万元;第二种情况下,其年折旧额=150÷(10-7)=50万元。折旧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少,企业就可少纳所得税。

3.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如:A企业1999年初合并B企业,B企业当时有200万元亏损未得到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合并后合并企业1999年的弥补亏损前应税所得300万元。则两种不同支付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结果不同。第一种支付方式,合并企业1999年共应缴纳所得税款33万元,比第二种支付方式应缴所得税99万元少了66万元。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规定

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如是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存续企业继续弥补。如是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二)企业分立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在企业分立中由于产权交换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资产转让损益、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也可选择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而选择处理方法不同,会对分立或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这就要求进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从是否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高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的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净值时,则应选择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被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

2.从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来看,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从而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当被分立企业分离给分立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账面净值时,要选择哪一种支付方式,则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因为不管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分立企业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结转计税成本。

3.从亏损弥补的处理来看,如果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应选择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为选择这种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业的所得税负。而是否选择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的支付方式,则还必须看企业采用的是存继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业合并或是分立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充分考量资产转让损益、资产计价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方法对所得税负的影响。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分别从各个方面剖析其对税负的影响。在现实中,应把三方面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综合起来进行比较,方能达到税收筹划的最佳目的。

三、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契约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协议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与结算,并对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解除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清算的现象将越来越多。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应缴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应于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清算中纳税筹划的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对清算所得计算规定的差异,为我们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管理;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是企业高层次的金融活动,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筹资、投资、融资、利润分配,以及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笔者认为,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的支持和税务机关的认可下,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通过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节流”的目的,更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周转资金,使企业拥有的财务资源得到最优化和合理化配置。

1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用存在的问题

1.1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税收筹划意识不强

在我国,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逃税或避税的代名词,在随着人们对国家税收立法的贯彻和实施,我们清淅的认识到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中的“偷”为贬义词,是采用不公开的、隐瞒的方法使企业不缴税、少缴税,实为违反税收法律行为,是与税收立法完全相背道而驰的,是国家明文禁止的。避税则是钻法律的空子而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从节税的角度上讲避税是不违法的,但也不提倡的,所以受到世界各种的默许;而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前对纳税的税种地位的一种选择。但回到税收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有时很难准确区分,纳税筹划有避税之嫌,使纳税筹划有时会步入尴尬境地。另外,我国税收制度不完善,许多活动本身就处于边缘地带,有时需要税收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会出现对税收筹划与偷逃税识别能力低的情况。这样更会使企业的管理者混淆税务筹划与逃税两者的区别,从而加重了纳税筹划等同于避税之说。

1.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现在大部分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大影响,也想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减少企业严重的赋税情况,但由于水平的限制,企业有的人更关注于短期眼前节税效果,有的人追求“税负最低”,例如会想通过变化不同原材料发出的计价方法来人为地调节利润,有时还想过做假账,编造不实的经济业务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不仅没有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还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另外,盲目的节税,只能使税收取得阶段性的目标,缺少全盘考虑的长期纳税筹划意识,未顾及到企业的长远利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损失和风险。

1.3纳税筹划人员的缺乏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法律的庞杂和政策的频繁变更。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要经常性更新自己的税收法律知识、与时俱进,而且要精通会计、财务管理等综合的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筹划并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也应该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所以税收筹划时应以财务部门为核心,为企业出具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方案或建议,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门联动才能做到整体规划。但从我国实践中来看,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综合型的复合专业人才,更缺少多部门的配合联动行为。即使有个别部门有心进行税收筹划,恐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只有整个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够进行筹划。另外,有些小企业会寻求税务公司的帮助,因税务以专业著称,但我国税务业仍也处于初级阶段。但据了解,目前事务所更重要承担税务咨询业务居多,很少可以给企业提供大的税收筹划的服务。所以,税务暂时也未能发挥给企业提供全盘纳税筹划的作用。

2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运用形式

企业最常见纳税筹划二种形式,一种是慈善避税,另一种是寻找避税天堂。2010年盖茨以身作则呼吁全世界的富豪加入到慈善损款的行列。美国《财富》杂志称盖茨慈善“这是避税手段”。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也利用这一办理去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口碑,而且还可以达到财务管理的目标。寻找避税天堂也是目前使用频率最高的避税手法之一。避税天堂指的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这些国家的主要特点包括税收体制不透明、税率极低等特点。以上两种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是:其一,使税收成本降低,使应纳税总额得到绝对减少;其二,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由于各国税收原则不一致,税法有差别,不同的经济行为,为商家提供不同空间的纳税筹划办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可以借助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手法减少税收,起到一定的节税目的。具体例举如下:

2.1投资、研发无形资产好处

多企业投资的方式很多,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无形资产。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本身是技术专家,拥有专利,他们可以将技术专利作价,在经济法允许技术入股份额内投资于公司,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资产,减少投资时的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就可按无形资产准则在法律使用的年限内可以合理摊销,摊销额一般会计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无形资产的研发,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是大力支持的,在研发无形资产可以利用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模糊性,恰当掌握无形资产资本化的额度,提前按税法50%加计扣除,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2.2提高职工福利实现一剑双雕

税法规定企业原工的工资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薪酬,例如可以为员工提供掊训的机会、给员工子女教育提供教育奖学金,建立职工养老基金等统筹基金,单位统一薪酬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减少税负,同时也能提高企业的口碑,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对于员工的工资财务部门在给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要在七级纳税等级的基础上,考虑到临界值的影响,尽量使员工多劳多得,避免多劳多税情况的发生。

2.3基于纳税筹划,企业将通过利润弥补亏损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盈利可以弥补5年的亏损,而且是税前利润进行弥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投资与收益的控制,将可弥补的亏损给予弥补,以减少企业的税收的应纳额度。

2.4企业分立来达到节税目

通过企业分立降低纳税人的身份等级,例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20%减征税,可以把超过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分立,权衡分立时注册费等相关成本,每个小型微利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企业的业务范围没有减少但却可以减轻纳税负担。

2.5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依据现行税法,过多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要进行纳税调整,意味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精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把这两项费用控制在标准之下。

2.6不同销售方式下的促销

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采用多种营销策略,折扣销售、实物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以物易物,不同的销售政策,所交的税是不一样的,企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3改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现状的对策

3.1增强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者的综合水平

首先,税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普级与培训,让他们懂法。只有在懂法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人员才能给企业进行有效的筹划。其次,企业各个部门也应组织联动起来,相互了解各部门的情况,找出可以为企业筹划的空间。

3.2税收筹划方案要具有综合性和事先性

首先,尽管税收筹划是按税种进行筹划的,但一笔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种税,因此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局限于其中一个税种,筹划方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考虑。在筹划前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要从总体上系统地考虑各方面因素即整体利益最大化。其次,本身筹划就应在经营或投资之前进行,一旦业务已经发生,角色已经定位,就一定按税法进行纳税,就失去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不是无所不能的,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的地区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有严格的适用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任何筹划方案也因空间与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实现系统综合筹划。

参考文献

1刘琼琼.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究[J].技术与市场,2009(1)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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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5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是涉农行业的植物油品加工、销售产业链中的核心环节,由数量众多的经营个体组成,这些经营个体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业地点、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众多差异,因此每个经营个体所存在的增值税筹划空间也各不相同,研究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对行业内不同的经营个体都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最终税负会转移到产品价格中由消费者买单,因此做好该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提供质美价廉的植物油产品以提高全体国民的生活质量。

2税收筹划的途径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只要发生交易就会产生纳税义务。按照增值税税负链的环节考虑,可通过以下两方面寻求税收筹划的空间。

2.1关注商品流通环节

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减少交易次数和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税负,合作伙伴会为税收筹划提供较大操作空间。因每增加一次交易行为就意味着增加一次增值税征缴义务,因此企业整合供、销商身份,减少交易环节就能减少征税环节。同时我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差别对待的,因此消费者以同一价格从企业购买,不同纳税身份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因而在确保企业利润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关注合作伙伴的纳税人身份。

2.2优化企业税负链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加工—销售整个过程中除了材料的采购成本可抵扣外,会包含众多不能抵扣的直接、间接费用,导致没有进项的名义增值率较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流程的方式转移名义增值额,转化部分无法抵扣的生产要素成本为进项税额,以此来实现利润的分流;也可借助市场终端消费者不需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形,实现进项税额最大化保留;还可以通过兼并、分立等形式转换纳税人身份,通过转变公司形式、改变销售方式等途径实现税收筹划。

3税收筹划方法

3.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通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判定选择何种身份更有利于企业“节税”。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合并、联合、扩大规模等方式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可通过企业分立、业务剥离的形式使销售额分散,进而使公司整体或局部单位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而获得更高节税利益。但在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考虑整个资金链的情况,如果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如果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筹划的空间较大。

3.2利用销售中的折扣和折让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折扣、折让政策,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对于现实操作中的各种销售策略,价格折扣始终是首选。但在选择纳税方案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还应综合考虑购买方的心理偏好,促销引起的总利润增减等诸多情况,全面考量,综合筹划,切实达到节税增值的最终目的。如果通过全面考虑,不得不选择折扣销售外的促销方式,应考虑在开具发票或签订购销合同时将销售折扣、实物折扣转化为折扣销售。

3.3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产品,通常主要为税率13%的食用植物油,同时还有税率17%的工业用磷脂及工业用油品、各种粕类产品(豆粕、玉米粕、菜籽粕等),其经营业务还涉及运输服务。其中豆粕按照13%征收增值税,除豆粕外其他粕类免征增值税。对于兼营行为的征税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涉及兼营行为时,企业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4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运输劳务筹划

当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运输业务时,可以运用运费扣税平衡点法予以确定。当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R>23.53%时,自营车辆运输税负较轻;当R<23.53%时,外购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税负较轻,此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可以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当然设立运输公司必须考虑其运营成本。是否成立运输公司,要根据运输业务量特别是企业内部运输业务所产生的节税效益是否可以维持运输公司的整体运营成本。

3.5运用代垫运费的方式税收筹划

符合增值税税法精神的个别代垫费用不算作价外费用,因此可不计入销售额内,不用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利用费用性质转嫁的原理,实施增值税税收筹划。食用植物油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可以通过与购货企业按照产品正常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和代办运输合同的方式,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存在代垫运费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并完成发票传递。

3.6代销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的代销通常有收取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税务处理各不相同。就销货方而言,视同买断的方式较好,但此时受托方要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在这种利益博弈下,委托方如何将节约的税款与受托方进行分配十分重要。如果委托方能将节约的相关税款用于弥补受托方增加的税款甚至全部让利于受托方,将有助于双方共同选择视同买断的方式开展合作。

3.7通过改变可抵扣税额进行税收筹划

3.7.1扩大期末采购量,递延纳税若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纳税期末仍有大量的周转资金,可以通过大量购进原材料的方式获得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为提高买价并以其他方式补偿对方以扩大可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购进农产品时,若普通发票价格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相同,首选普通发票。

3.7.2存货损失的处理方法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只有企业发生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货物发霉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情况时才可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转出损失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企业往往通过报废或低价贱卖的方式处理。报废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批,手续烦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精力;低价贱卖会有收入实现,因此会产生销项税额,此时企业只需按照实际情况将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操作方便,涉税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是企业首选。

3.7.3购进固定资产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额食用植物油加工可以在经营业绩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分批购置或更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额,既降低了当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又同时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在满足固定资产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比供应商的身份、固定资产自身新旧性质等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具备增值税抵扣资格,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只需比对选择含税价格较低、质量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即可。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可综合考虑固定资产的质量、运输成本、售后服务等因素,运用现金流量无差别平衡点法,选择使企业现金流出量最小的方式购买。

3.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筹划

3.8.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若预计到货款能够当月顺利收回,则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若预计到货款当月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但货款回收时间可以确定时可以考虑赊销方式或分期收款方式来进行结算。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通过在购销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收款日期的方式来实现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3.8.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进行纳税筹划当购货企业要求销售货物后再付款,并且付款时间无法提前预知时,销售企业可考虑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要求以实际收到的货款、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以实现延期纳税。

3.9延迟进项税额认证、抵扣时间的税收筹划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我国采取凭票抵扣的方式核定应缴税额,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要求在180天之内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税额抵扣。实务操作中,如果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兼营不得抵扣的应税项目,该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且企业各月收入不均衡,此时可充分利用180天的增值税认证、抵扣期限,找准最佳时间点,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并将有助于降低企业总体税负。

3.10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运用

公司分立的税收筹划范文6

【Keywords】enterprise; absorption merger; division; tax prepar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3-0080-02

1 企业吸收合并和分立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所得税与流转税并存,进而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压力。再加上企业吸收与合并过程中会涉及非常多的税种[1],因此,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在吸收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和条例如下。

1.1 土地增值税

相关文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明确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I主投资主体存续时,暂不对进行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而合并产生的新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产生的两个或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同时分设是通过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而产生的企业时,也暂不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1.2 印花税

我国相关部门对印花税做出了如下规定:当新企业是通过分立或合并的方式产生的,如需启动新的资金记账簿,则新增加的资金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贴花,原来已贴花的资金无须再次贴花。所以,纳税人可以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排妥当,同时也能减少税收负担。

1.3 契税

相关部门对契税的规定与土地增值税基本相似,具体如下:财税〔2015〕37号文规定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分立成为两个或多个公司时,如各分立公司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分立公司应承受原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同时免征契税;两个及以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之后,如果原投资主体存续,则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并免征契税。

1.4 增值税

我国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如下:当纳税人进行过资产重组,且过程中通过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将自身的资产和债权等进行转让时,期间发生的货物转让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不得征收增值税。

2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1 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原则

①税务筹划应考虑所有税负成本。企业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企业吸收合并和重组后企业带来的总体税负影响,在这一阶段应该采用系统和整体的思维模式,不能片面地只对某一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导致其他税种的税负无法把控,使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失败[2]。②税务筹划应服务于公司战略。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应该包括对企业行动路线、发展方向的规划,并要评估企业外部竞争环境和内在因素。相关人员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时,要考虑到税负成本这一因素,同时要深刻地意识到纳税筹划要想充分发挥其价值,就要实现战略的统一,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减少筹划企业在重组方向、经营目标等相关的税收影响。

2.2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动因

①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内部动因。企业吸收合并后的税务筹划的内部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企业吸收合并后进行税务筹划时的重要动因就是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在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这种风险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吸收合并的最终结果,所以相关人员要在充分考虑税收收益大小和税收方案风险的基础之上制定税务筹划方案,要协调好利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3];其二,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筹划中,保证税收收益的最大化是首要动因。税务筹划属于财务管理内的工作,企业在进行吸收合并的过程中,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税收收益,保证企业在吸收合并之后其资产价值和收益最大化。②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外部动因。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外部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其一,税率不同。当税基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税率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其二,税基范围存在差异。当税率确定之后,企业能够利用降低税基的方法,减轻一定的税务负担。其三,不同的纳税身份。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身份可以选择。

2.3 企业吸收合并税务筹划的基本途径

①应进行战略性设计。企业应该把扩大收益基础、增强市场竞争力当作战略目标。企业在进行合并或吸收工作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完成并购工作,这一过程应该始终立足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其中税收成本和财务管理成本不会对企业整体的发展战略造成过多影响。在处理税务筹划工作时,企业所制定的各种工作方案只是为企业更好地实现发展目标选择的辅措施[4]。对于这一情况,在企业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中,进行系统初始设计工作时,应该加强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的理解,要始终贯彻透彻理解企业吸收合并战略目的的设计原则。②应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环境分析主要是对利益相关人员吸收合并模式的偏好和自身条件的分析,企业吸收合并期望不同,会影响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企业吸收合并之后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政府部门环境、行业发展环境和金融环境等,这些外部环境的改变,会直接影响税务筹划的设计实施和结果。

3 企业分立下的税务筹划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3.1 企业分立阶段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因

①税收的非直接受偿性。国家征得的税应该“用之于民”,要利用公共支出的方式把利益给纳税人员。这种利益和纳税人所交税款多少没有关系,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应该是共享的,这就是所说的税收的非直接受偿性。每个纳税人员都希望能够通过减少缴税金额来减少?收负担,同时又想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给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纳税筹划来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要求[5]。②成本导向的市场竞争。现阶段,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比较重视现金流量和企业现金流量的管理工作。税收对企业来说,不仅能够影响企业成本,还能够使企业现金流量发生改变。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涉税之前的安排工作,保证税收对现金流量尽可能少地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