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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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法律法规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园林绿化;安全;措施;方向

中图分类号:S73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0510(2008)0810071-03

引言

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建设项目一样也存在安全问题,只是因其特殊性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生产的全过程中造成植物大量死亡或人身伤害或引发生态灾害,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生命或财产损失而出现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从多方位、多角度剖析园林绿化发展过程的安全问题,对改进和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现状

1.1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缺失

目前园林绿化安全法规尚不健全,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没有安全方面的规定,只规定了造成绿化损失和破坏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办法。 ?但园林绿化安全隐患问题已经开始显现,例如:园林绿化、景观环境、建设中缺少安全评估及管理制度;绿地灯光建设缺少安全措施、绿地使用中的安全检查;大树无限疯长接近高低压电线,遇大风吹刮可能导电;接近居民楼屋的大树遇大风吹刮可能掀翻屋顶,随时可能倒塌等。但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约,造成安全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

1.2 园林绿化工程尚未全面开展安全事故评估工作。

目前,大多数园林绿化工程尚未全面开展安全事故评估工作,造成事先对工程安全的确估计不足,工作被动局面。对园林绿化安全事故评价涉及多个方面。从绿化安全事故类型上看,主要有绿化生态安全、绿化交通安全、绿化施工安全、绿化形态安全和园林古建安全等。对绿化安全事故评价把握得当,无疑对绿化安全的预防和控制、赔偿和处罚有积极意义。 绿化生态安全事故可从有害生物疫情、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等方面评价其等级;绿化施工和养护安全事故主要以绿化植物死亡百分率或成活率为标准;绿化形态安全事故则从绿量恢复期和绿地稳定性及养护成本考虑;绿化交通安全事故应从绿化规划设计和养护管理上是否符合司机及行人安全要求进行评价;古典园林安全要综合建筑、文物等方面的规定展开评价。

1.3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到位

一是部分园林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普遍重视不够,意识不强,安全制度流于形式,管理水平落后,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规定上大打折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生产一线上;总承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施工人员安全防护装备落后、质量低劣,配备严重不足;施工方案脱离客观实际或者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且不落实,盲目赶超施工进度,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是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园林绿化工程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进入门槛低、对体

力劳动者需求较多的特点,使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导致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目前从业人员文盲与半文盲占多数。他们受到的教育培训较少,技能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从而增加了安全事故隐患。

1.4 安全投入不到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

近年来园林绿化市场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足: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压低工程造价,取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拖欠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不得不垫资建设,安全经费没有保障,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等应严格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执行。文章不再赘述。

3.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管理应努力的方向

(1) 研究制定和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园林绿化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抓紧研究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最终使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 园林绿化安全应纳入安全防范体系,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风险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加以识别和控制。加强绿化安全的研究,加大信息化力度,使政府以及各管理部门迅速掌握信息,进行严格有效监督管理。对所有潜在的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安全的预防。检查园林绿化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科学的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一要建立评价制度,从技术层面上整理现行法规中涉及到园林绿化安全的条款,加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绿化安全标准,定期组织综合性绿化安全评估;二要建立披露制度,让全体市民了解绿化安全情况,参与绿化安全管理;三要建立服务制度,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3) 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在安全监管中要注重市场和工程安全的监督,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在施工资质的审查环节以及招投标监管环节,严把企业准入关。不断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主动出击,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主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检查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逐步在园林绿化工程领域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4. 结束语

各园林绿化参建单位都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园林绿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DB33/T1009-2001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杭州: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001.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2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一)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理论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框架。但安全生产理论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应加强事故致因与预防理论、安全工程理论、安全管理理论、安全执法理论等的研究,通过深入研究安全生产的本质规律、科学原理、基本方法,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与方法创新。

(二)在实践中应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1.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应当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依法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个必备要素。现行的统计范围,把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有诸多问题,不但人为地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扩大化、虚高化,而且也对有效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集中精力开展正常有序的安全监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事故,进行单独统计或许更好。

2.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界定与打击。对各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对参与者要区别对待,对群众要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公民义务,不参与并自觉抵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对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对其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依法从严惩处。

3.强化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事故的再发生。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控制或杜绝事故发生。要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各级官员的责任追究,使其付出代价,警示人们尽职尽责;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解决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等问题,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打击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近年来瞒报、谎报事故问题越来越严重,受执法手段所限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证瞒报、谎报事故困难很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等规定,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依法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查证瞒报、谎报情况效果会更好;二是深刻分析瞒报、谎报事故产生的原因,调整、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瞒报、谎报事故问题。

(三)以科学理论指导安全生产实践

1.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要认真学习理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思考,领悟贯穿在理论中的基本思想、科学态度和根本立场,并经过吸收和消化,变成我们认识、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2.转变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自觉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会面临很多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进行分析、思考,联系实际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上做得很不自觉,而是习惯于图省事、拍脑袋、凭经验、就事论事。学习科学理论,关键是要把理论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 ,使之成为我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根本上解决联系实际不够自觉的问题,加强我们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强调的优良作风,在安全生产实践中,解决得不是很好,有些同志或者理论和实际严重脱节,或者不切实际空谈理论,或者抛开理论盲目蛮干,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把科学理论转变成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其结果是,没有做到真正联系实际解决问题,滑向了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同时也损害了科学理论的科学指导性。

二、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一)完善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社会管理理念,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体制和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企业责任处于主导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因;政府安全监管则是通过行政行为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是安全生产的外部动因,两者之间不可倒置。政府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企业抓安全管理。要始终把推进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为政府安全监管的重点。我们或许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企业全面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国家制定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针对本企业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设施、每一个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制订安全状况报告报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备案并定期进行修订;监管部门依法严格监察,并把企业提供的安全状况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依法给予严厉惩处。促使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2002年国家颁布了《安全生产法》,此后,相继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还存在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负责人责任追究过轻等现象。因此,需要下大力气推进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建立健全更为严格、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并制定切合实际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科学定位,科学决策,强化执法监察

(一)科学定位,提高效能

1.对不同层级的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国家、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应注重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和宏观管理的职能,其行为方式主要以行政立法与制定政策和战略规划、协调监督为主。省辖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其行为方式兼具决策型和执行性。乡镇政府和城市中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为方式以执行为主,则应更多地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工作。

2.对监管部门职责进行科学定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政策,依法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做的一切,都要落脚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要纠正上级机关干下级机关的事情、领导干群众的事情、综合监管部门干直接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部门干监管对象的事情,或握着审批许可权不放松,或以监督、督办等名义,搞事实上的审批、核准、包办等。

(二)依靠群众,科学决策

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从中总结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把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坚决纠正“上级机关不相信下级机关、领导不相信群众、监管部门不相信监管对象,作风不实、摆花架子、形式主义”的倾向。

科学决策是现代决策的必然要求。科学决策,要注重领导与群众结合,政府与专家结合,用程序的科学性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听取他人的意见、基层单位的意见、群众的意见,避免决策的盲目性、片面性。

(三)注重监管实效,强化执法监察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据统计显示,在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2004年所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建筑市场通过以法律性建筑建设管理法规条例的约束,从当时的时间以及市场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现今形势下,随着社会不断飞跃发展以及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规制度、法规条例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建筑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行业管理机制,从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处,如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中的内容就只是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来进行规范,并没有囊括建筑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现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交叉甚至两相矛盾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发展,因此,现行建筑施工相关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二)生产为先,安全为后的意识普遍存在

虽然说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首席负责人,但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中,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这之际,有的企业领导为了“抓”自身政绩,片面性的追求生产效益,加大生产规模,只抓生产,只重效益,自身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本质上不够明确内涵,生产为先,安全在后,从而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一味的下达生产指标,强调施工进度,而对安全生产防控、防范却忘在脑后,甚至挪动专项资金。有些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加强施工现场进度,一味的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蛮干、乱干、抢工期,严重的影响了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而在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还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紧急、野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到位,保护意识、观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业时野蛮施工,时常性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生产为先、安全在后、重视生产、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为企业加大了施工安全隐患。

(三)检查力度与监督职能还需强化

做好建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做到严格自律并与政府监管实行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执行原则,政府的监管原则基本上还挺还留在传统单一的突击性检查阶段,缺少日常性的监督、监理效用与有力举措,而现行的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为政府检查监理执行部门,就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动下去,落实安全监管资金,不能运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对于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并尽快的解决处理,检查监管行动不能日常性的落实下去,就客观上使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缺少了严肃性与权威性,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事故瞒报与不报行为的发生,致使了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不秉公执法,存在相互结党营私、的现象并故意虚报事故处罚标准,甚至是替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惩治责任。另外,政府在监督执行检查的时间方面,只注意到地区部门的安全局势,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开展进度相结合,从而促使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监理失能,违背了监督与检查职能的深层安全意义。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设立健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我国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建设都已比效完善,内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是随着建筑建设行业市场的规模延伸、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就更需要进一步对其细致化的结合现行实际生产施工特点进行改进完善,而《建筑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具体的体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确到位,这就需要设立以现行市场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制度,明确违法事故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制度的制订、修订,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如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经济政策,实现制度管人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促进建筑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费用提取、施工过程风险抵押金、意外事故伤害险、工商险、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伤等的经济赔偿标准幅度,并依具体实际可操作情况再作出部署,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对施工安全过程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之要不断借鉴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设立新的生产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纳入具体的奖惩制度,实现人与人管理走向为制度与人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后查处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项目是基层,现场是基础,应通过抓好项目,管住现场来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充分发挥出监督职能,对施工的建筑质量要实行全面性控制,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规范、合理,最终完成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全面预控建筑施工质量问题,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而降低施工成本,不延误正常施工进度、常规流程作业。另外,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尽职的监督和考核,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职能、防控到位、施工安全、控制质量保障等。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4

一、企业的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不用于生产。

三、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卫生防护等关键控制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控制。

四、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留样记录、自行进行出厂检验、委托检验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并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标注,绝不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七、建立销售台帐。台帐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八、做好企业标准执行、备案、培训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标准的其他工作。

九、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企业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做好食品召回等相关工作。

十、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十一、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加工食品时其包装标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建立、保存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三、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四、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十五、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5

1.1相关的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立法机关的立法相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样就导致了有些事故发生了没有法律法规来约束;其次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一些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不够,甚至有的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存在腐败现象,这也导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1.2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没有落实

在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一些主体和人员忽视法律的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大有发生。

1.2.1建设单位

一些建设单位没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近区域内的相关图纸,尤其是一些管线的资料,这样就导致施工时常常出现挖断管线的事故发生;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推行实施强制性标准;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随意克扣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1.2施工单位

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划分;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没有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出详尽说明;施工单位没有在施工现场相关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没有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邻近区域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施工单位消防意识缺乏,不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没有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3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伪造勘察相关文件资料;勘察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导致勘察数据资料不准确;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未作说明。

1.2.4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也没有报告给建设单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监理费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监理单位难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对一些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等因素都会导致工程出现安全事故。

1.2.5政府监管不到位

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宏观管理是指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经济手段,文化宣传,技术支持,科技手段等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促进作用,达到整体上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微观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对建筑企业的安全行为和建设项目实体的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控制,督促和引导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宏观政策的落实,保障建设工程的社会利益、公众利益和安全状况。

2采取的对策

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安全监理;施工组织;旁站

一、实施建筑安全监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加大,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越来越多,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严重危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致使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应增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此外,实施安全监理,能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工程造价投资,还能防止处理意外事故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确保工程的进度。也就说明安全监理能有效实现对成本、进度和质量的控制。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和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主体应具备的要求

1 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编制有科学的项目监理规划和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理方案,并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其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理人员都要具备安全监理知识,并且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2 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还应掌握特、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

(2)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在实际工作中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能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能果断地、合理地处理安全事故。

(3)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除了要有熟练的安全监理知识外,还应了解有关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具备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能力,还应有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的主要职责

1 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达到相关标准

重点应审查以下这些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安全工作机制;(2)是否具有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措施,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3)是否安排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周到、细致,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可靠的设计计算;(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充分考虑到安全要求,施工工地的消防、临电、围挡、防护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6)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电器设备、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工程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是否有相应的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措施,是否有经常实施的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施工现场办公及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道路及照明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监理人员对上述内容的认真审查,就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状况有个基本的了解,从而确定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方便监理工作的开展。

2 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存在于整个施工过程当中,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效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从而有效提高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1)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设备和机具,对上述无合格证明者不允许使用,从源头上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2)坚持旁站,监理人员既要控制好施工质量,又要注意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些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的消除事故隐患。(3)经常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要勤于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重点检查,制止建设行为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 果断处理施工现场的影响安全的不正常和突况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工序,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安全法规,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危害到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待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达到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如果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绝执行监理的停工或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