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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1
一、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种类:中性与非中性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为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和发展机会,世界各国均采取了程度和形式不同的税收优惠,其中不乏有害的税收实践。这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差异,在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也诱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偷、逃、避税活动。这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应对措施;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国际协调。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蔓延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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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贫富差距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成就显著,社会财富总量也实现了巨大增长。但与此同时,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贫富悬殊、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凸现。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国务院及其财税部门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应该说,这是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收政策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新规定显然关注到了当前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客观事实,重视发挥个税政策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功能。但是,这并非说明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就已经十分完善。作为调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经济杠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应在改观现有收入分配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更多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扩大征税范围
从理论上讲,凡能增加一个人负担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可以列为应税所得。从现在所得来源的多元化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与现在相比必须更明确,更广泛。可以考虑变原来的正列举征税范围的方式为反列举免税项目的方式,即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这种方法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常用的。这样,可以转化为现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税范围,如雇主给雇员提供免费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费休假等,应该作为雇员个人的应税所得计入其总所得中。
除此之外,现在争议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纳税问题。税务部门可以对尚未立案查处的非法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大量非法经营活动往往是在十分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中许多人通过消费、储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来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来,司法机构还未立案查处,税务部门往往先掌握了其应纳税收入的情况,及时地对这些收入征税,可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损失。当然,征税并不等于承认非法收入为合法收入,征税后,若收入性质暴露为非法的,可继续运用司法力量打击非法收入者。
二、简化税率结构
纳税人在其税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体现在税率上,税率设计是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资、薪酬的累进税率有9级,导致计算公式非常复杂,征收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纳税人为了逃避高税率而偷逃税的行为。可以考虑简化现有税制,把现有九档的税率精简为3——5档,扩大级距。同时,目前我国最高税率过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税率越高,偷、逃、漏税的动机越强,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调节作用。建议适当下调税率,最高档税率不超过35%,每过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适当调整。
此外,对于分类课征的部分仍可以实行比例税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对利息所得税可以考虑实行分档累进税率,而且应设立起征点,如月利息超过100元人民币的才征税。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等维持20%的税率,而对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则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必须结合居民个人收入变动情况、物价水平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战略来考虑。如今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虽然新《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做出了改进努力,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与费用扣除相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免征额的提高问题。前些时候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尘埃落定:起征点调高到1600元。应该说,这一标准的大幅提高,考虑了物价上涨,货币分房、医疗改革、教育费用、养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结构发生很大变化的现实情况。但是起征点实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学还有待商榷。显然,1600元的免征额对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来说是偏低了,但是对一些经济落后地区如西部农村而言则应该是比较高的。因此,鉴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间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差别,应该在全国统一扣除额的基础上,给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权力,各省依据地区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确定纳税免征额。其实,相对于设定免征额,更为重要的是合理设计扣除费用,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养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费用,当今的时代是知识经济时代,为了增加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人们开始自费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方针,鼓励人们主动掌握科技知识,应该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教育培训费用进行必要的扣除。在实行医疗保险情况下,可以对其因参加医疗保险而支出的保险金作为费用扣除。对于房屋购建费用,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人们购买住房,对房屋购建费用如贷款购买住房所支付的利息应给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为纳税单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体现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综合能力来征税,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如对老年人的减免,对无生活能力的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在校学生的、贷款购房的、购买保险的、捐赠的项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为,对家庭行为的调节是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本点。例如,购房贷款、医疗费、保险费、子女教育费等消费性支出,以及储蓄、投资行为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因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对其扣除免税额、总计非劳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红利等)的计算更为合理,征税更能反映其实际纳税能力。
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家庭结构比较复杂,家庭结构不一定是同质的,设计税率时一般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出发点,纳税单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为单位,而是以婚姻关系为基本单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个家庭生活有两对夫妇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设计联合申报与单身申报的不同税率,需要对税负水平进行一定的测算。
总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政策作为个人收入实现环节的重要调控手段,应当不断得到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文兴,《中国: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王诚:“中国收入分配类型、差距及其政策取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3.张术茂:“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西方国家经验的借鉴”,《发展研究》/2005年第2期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3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 经济 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 发展 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 科学 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 计算 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4
一、究竟哪些收入综合课税,哪些收入分类课税
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计税就是要把部分个人收入归并lwxz8.com 北京写作论文计税,其余部分个人收入分类计税。因此,设计改革方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把哪些个人收入归并综合计税,哪些个人收入分类计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把个人收入划分为十一类,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分别对不同类别收入课税。这种收入划分是1994年确定的,是以当时个人收入来源结构特征为依据做出的选择,其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始终没有触及个人收入分类,重点是考虑怎样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税负(工薪所得课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提至3 500元、暂停储蓄利息个人所得课税)。如果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当然要研究个人收入分类。
个人收入分类没有统一原则,如何分类服务于分类的目的。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时,对个人收入的分类是从来源角度进行的,一般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类。这种划分方法与GDP核算中的收入法相对应。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年度经济活动所得,包括职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如财产性收入、证券投资收入)两大类。正是由此考虑,制定税制划分个人收入时各国者都把包括遗产和赠与收入在内的转移性收入剔除出去。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类结构看,分类的原则是尽可能细化,从而实现分类计税的税制设计框架。比如涉及人数极少的稿酬所得被单列一类计税,表明课税甚至已细化到针对特定群体如何计税。
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税,如果个人收入类别划分与实际情况相脱节,那么,不仅税收征管难以操作,而且会直接导致制度缺陷性税收流失。目前个人收入分为十一类基本合理,其中部分收入类别是永远存在的,如工薪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等。但必须指出,也有些个人收入类别已名存实亡。比如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已不再把资产包给个人去经营,而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让个人以参股方式获取企业资产税后收益,或是按部门绩效核定个人收入,收入多少计入个人工薪所得课税。事业单位改革至今,已不允许把单位资产包给个人去经营,至于单位下属经营性机构部门管理者的收入,虽与绩效挂钩,也是被归入工薪所得。可见,再保留这类收入划分,税收征管无法操作。再比如稿酬所得,属于劳动报酬,单划为一类收入,没有必要。如果继续保留,等于承认收入划分以行业划分为依据,一个行业的收入就要设一个税率,根本不合理。因此,现在确有必要重新设定个人收入类别。
重新设定个人收入类别似可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可确认性;二是经常性;三是普遍性。由此出发,可把现行十一类收入归为七类,即:工薪收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资金运作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所得等七类。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包含现行的稿酬所得,财产性收入包含现行财产转让和财产租赁所得两类收入。财政部门认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包括现行偶然所得。有必要解释,劳务报酬所得在国外全部计入工薪所得,我国单列一类收入,主要是便于对个人从就业单位以外的机构获取的收入课税,这与我国部分劳动者兼业收入较多的特殊情况有关。但要看到,目前兼业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就总体而言呈下降趋势,因为劳动者本职工作强度普遍大幅提高,兼业能力随之下降。目前兼业收入多的是科技工作者,这与科技工作自主研发成果和职业技术市场化需求度高有关,国外也是如此。
那么,这些收入哪些适于综合课税,哪些适于分类课税呢?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认清什么是综合课税、什么是分类课税。综合课税,就是针对各项个人收入汇总课税,具体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先计算总收入;二是用总收入减去扣除额确定计税收入。分类课税则是针对某一类收入课税。就一般来说,纳入综合课税的收入应具有稳定性,纳入分类课税的收入属于特定来源收入,税率选择往往带有政策意图。
具体到我国而言,归并部分收入综合课税时,难点在于究竟是把不同质收入归到一起课税,还是只把同质收入归到一起综合课税。目前有些国家采用后一类方式,比如澳大利亚。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把同质性收入纳入综合课税是务实的选择。原因在于:一是便于核定扣除额;二是同质性收入来源相对容易确认,从而便于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税率。由此,可考虑把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归总为劳动报酬综合课税,涉及现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四类收入。这样做便于统一确定扣除额。当前,把劳动报酬拆成三类分别课税,明显的矛盾就是由于劳动报酬获取成本扣除不均等,最终结果是加大了部分劳动报酬的税负,比如劳务所得,仅只扣除800元,其余部分均按20%征税,税负明显超过工薪所得税负,2000年后三次个税改革均未涉及该税目,确属不公。此外,还可考虑把财产性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归总课税,包括现行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类收入。因为这三类收入本质上都属于财产经营收入,其许权使用费实际上是个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经营收益,而且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两者已在按相同计税方式课税。把上述两大类收入分别归总课税,本质上就是要把居民的现金流量课税和财产存量派生现金课税区分开来,有助于从当期收入能力和综合收入能力两者关系平衡的角度去设计个人所得税制。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概念。这类经营主体实际上类似微小企业,只是在管理上未列入企业法人,不要求建立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缴纳制度。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实际上包含经营实体所得和经营实体所有者所得两类收入,这与纳入综合课税的个人收入根本不一样。课税时费用扣除额的设计还要考虑经营费用(类似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仍应分类 课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投资所得,具有较强不稳定性,而且无法确定费用扣除额,同时又只是个别群体的收入。因此,这类所得只能是分类课税。目前一些国家单设资本利得税,出发点也是因为个人投资性收入具有较强波动性。
二、如何重新确定费用扣除额
所得税的特征是对净收入课税。因此,确定费用扣除额始终是制定所得税制的一个难点。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来讲,费用扣除额的确定涉及支出范围、物价和个人收入增长状况三大类因素。
在现行分类课税条件下,费用扣除额是分类核定的,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费用扣除额等。这种扣除方式一定程度上带有重复扣除的色彩。比如某人月收入包含工薪所得和劳务所得两类收入,就享受了两类扣除。而这两种扣除又都是为弥补生活费支出所做出,实际上是重复性增加了生活费扣除。综合课税,综合性计算扣除额,本质上就是要避免这种重复扣除。如果转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计税模式,就要打破现行的分类费用扣除方式。这是一种复杂的转变。要稳妥实现这种转变,关键点是正确认识费用扣除额的本质。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本质是扣除所得获取成本。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报酬、投资所得、财产性收入和遗产与赠予所得。前三类所得都有成本支出,最后一类没有成本支出,所以单开税种课税。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从政策角度看,个人所得课税成本扣除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要不要全额扣除。事实是如果选择全额扣除,那么,认定成本全额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劳动报酬成本究竟覆盖哪些支出,就是一个突出例证。如果选择部分扣除,哪些项目可列入扣除范围又是一个难题。究其争议的本质,是纳税人意志与征税人意志的不统一,作为纳税人总是追求全额扣除,但征税人却希望部分扣除。所以,世界各国个人所得课税扣除额的确定都是征纳双方立场协调的结果,根本不存在规范的模板。
按前述设想归入综合课税的劳动报酬,其费用扣除额本质上应是劳动力成本支出,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劳动者生存支出,衣、食、住、行等支出;二是劳动力培养支出,如教育、培训支出、图书购买等;三是繁衍支出,如生育支出、赡养人口支出。据此,人均消费性支出首先应扣掉,按1∶1.5赡养系数考虑,单一劳动者该项扣除月全额即应达2 000元。难以核实的是其他类支出扣除额。这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劳动报酬课税费用扣除额究竟是采取分项核定方式还是以因素推算为基础核实总额的方式?目前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的确定采用的是后者。对劳动报酬综合课税,仍可采用这种方式来核定费用扣除额。因为分项核实与我国个人支出结构非均等化程度较高的现实不相适应。但要指出:在住房商品化条件下,确定劳动报酬费用扣除额应该考虑个人住房贷款因素。目前城市就业人员大部分人依靠银行贷款购房,贷款利率已升至7%,而且城市房价不断攀升,使贷款本金规模相应扩大,贷款100万元20年期的月本息负担要达5 000元以上。目前我国城市内事实上已形成了收入—房价—贷款负担三者同向联动格局,但大城市内个人收入增长稳定性已低于房价和利率两者上涨稳定性,使得大中城市中等收入阶层生活压力剧增。所以,设计劳动报酬课税费用扣除额,可考虑把贷款利息列为专项扣除。这样做并不仅是体现个人所得费用扣除额的劳动力补偿特征,还可促进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
还要指出,确定劳动报酬课税费用扣除额目前面临的实质问题并不是金额多少,而是思维方式和方法。西方国家在费用扣除额问题上争议不大,关键因素是全社会较为认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从我国情况看,似应把与物价上涨、赡养负担费用和支出结构变动联动调整作为基本原则明确下来。这是一种动态处理问题的方式,与公众补偿基本生活支出的要求完全可以对接,因而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论。但要认识到,按区域确定费用扣除额的思维方式是不科学的。因为费用扣除额对应的是基本生活支出,而这类支出涉及项目的物价各地差别不大,如食品、服装、通讯、交通等。
财产性收入费用扣除额主要涉及中高收入阶层,其中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投资和消费正常增长。按前述设想把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归并综合课税,就要重新确定费用扣除额。进行这种改革,核心的难点首先是如何确认这三项所得的同质性。从理论上讲,三者都是凭借财产所有权获取的收入,但从操作角度看,三者的成本表现不一样,财产转让所得的成本是财产原值,财产租赁所得成本则是财产出让期间的使用权成本,特许权使用所得成本是产权使用成本的分期摊销。因此,三者统一确定费用扣除额存在较大的技术性困难,折中的做法只能是据实扣除。
三、如何确定征收期限
从国际经验看,个人所得综合课税是按年度申报纳税。比如法国,纳税人要在下一年度3月1日之前完成申报。按年度征税的科学性是可以避免因月度收入不均衡所带来的超额税负。部分个人所得改为综合课税,有必要研究如何确定征收期限问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按月征收,这是与分类计税模式相吻合的征收模式。如果改为综合课税就要转为按年度征税,这面临着三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确保代扣代缴单位或个人如实核实、申报年度个人应税所得并及时缴税。目前我国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收入,实践中有漏报现象,这说明有难度,如果按年纳税,代扣代缴单位会出现工作量集中加重情况,可否保证足额及时纳税确有疑问。二是我国财政收支属于现收现支,如果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这笔税款就会脱离当年支出转为下年支用,预算管理要做出相应调整。三是按年征税要求代扣代缴单位在年内核实每个员工从外单位获取的收入(如劳务、稿酬),这需要相关人员如实报告。也就是说,管理责任完全转到了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这对责任感和纳税意识是一种检验。现在分类课税,比如劳务,由付款方扣税,责任清晰,纳税人也很难避税;但综合课税的话,责任全部在劳务获取者的工作单位,付款单位和领取者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疑问较大,需要建立相应制度管控。
从我国实践看,完全按年征税不现实,似可采取折中措施,其中突出的制度性约束是费用扣除额是按月核算而不是按年核算。公平起见,综合课税部分可按年度计税,但为防止漏税并与按月核实费用扣除额制度相衔接,工薪所得 收入部分税额可采取按月预缴的方式处理,年终多退少补;劳务和稿酬所得按月逐笔计税。
四、基本结论
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计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这项改革有必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循序渐进。就是要根据整体制度变革的方向来设计改革,寻找出台时机,不能急躁冒进。二是降低改革成本,这项改革触及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税收下降,总体上看要付出较大成本。比如综合课税要增加稽查成本。为此,要先进行系统测算,核实征收成本增长边界。基于此,应完善税收征管网络平台,寻找出合理的制度管控方式。三是统筹兼顾。具体说就是要统筹考虑综合课税与分类课税之间的关系,应使两类计税发挥不同的作用,既体现互补,又体现差异。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新所得税法为鼓励高新技术企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带有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一)企业创新性强、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术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必须不断推进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引进大量人才,使企业的产品(服务)符合市场的需求。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技术人员的聘用上都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品(服务)以市场为导向
高新技术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产品(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企业一般根据订单制作产品,在与客户进行日常往来的业务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可以对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改变,减少企业当期税款的流出。
(三)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开发难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识、设备等要求很高。高新技术企业要保持与时俱进,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及来源,并在筹资过程中考虑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筹资成本。
(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原材料价格波动性较强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要不断升级生产设备。另外,受市场及科技发展因素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波动性较大。会计及税收制度都为企业进行设备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相应处理方法已推迟税款支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特点筹划合同及业务模式,合理筹划收入的确认时间,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以达到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常见的订货销售或分期预收销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时间的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模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合理筹划相关的收入,一定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否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本费用的特点,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在企业开办初期,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到了企业有了大的发展,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费用化,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为好。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折旧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合理安排折旧方法筹划。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税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就会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增加折旧扣除,但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实务中,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将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是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形式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形式之一,在购置设备时,应考虑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转让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给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参考文献:
[1]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6
摘要:科学合理并且准确高效的房地产税批量评估方法是计算和征收房地产税的关键和基础。批量评估方法是指能够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并且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成本,高效率完成较大规模房产税征收的评估过程。房产税征收中的批量估计方法虽然优点较多,但此项评估技术在实际应用中还面临一些困难。本文重点探讨了房产税征收中的批量评估方法面临的困难,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批量评估困难对策
一、 引言
我们知道,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很容易引起纳税人争议的。因此,科学合理和准确高效的房地产税批量评估方法很有必要在房产税征收中广泛应用,因为此种方法既可以兼顾效率和公平,又能更好地诠释房地产税量负担的公平原则。国际经验有效的表明,批量评估方法在房地产税征收中作用重大,意义非凡,因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逐渐开始与世界接轨,房地产税征收中的批量评估方法也处在了摸索试点并且逐步优化的阶段。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结合,我国目前的批量评估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还面临很多的困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
二、批量评估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面临的困难
(一)前期准备不足
前期阶段的准备,对于整个工作的进度与效果来说至关重要,而且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是相当大的,一旦准备不足,不仅无法重新返工,而且损失也很大。而前期的准备不仅包括软件更包含硬件的准备,但在具体的实践应用过程中我们往往只重视其中的一个方面,结果是既耗时又耗力,收效甚微。此外,我国目前各地信息系统的不完备致使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工作难度相当大,但是,如果想要建立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房地产行情的模型及相应的工作软件,所耗费的人力及财力又是我们很难承受的。因此,在采用批量评估的方法时,为了保障评估结果客观性和准确性,就需要我们最大限度的有效的利用市场信息,这样一来,批量评估的方法往往就需要使用50到500个销售数据,这样投入力度是很大的。
(二)房地产信息数据库的不完善
要想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信息数据库,难度是很大的,由于机制体制存在的问题,致使我国的信息管理的方法落后、水平较低。如我国当期普遍存在的个人信贷系统的不完善、某些房地产交易证据缺失以及相关部门之间重要数据的未网络化等等。在采用批量评估方法时,因为缺少全面的房地产的价格参数的支撑,评估的结果往往会出现不够准确的现象。此外,房地产所处地区不同,所处行业不同,价格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参数需要很精致的工作才可以进行区分并且得以有效利用,如果工作不够细致不到位,就容易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季节因素的影响,也是需要我们给与高度重视的。
(三)评估专业人才的缺失
批量评估方法不同于一般的评估方法,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才可以进行,但由于我国先前对此方面的忽视,致使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储备并不充足,具体来说是很缺失的。此外,现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责任心不是很强,很多细致的工作并未给予高度的重视,做事也总是马马虎虎,草率了事,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批量评估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的有效应用。
三、对策研究
我们知道,批量评估的方法在房产税征收中作用及意义是非同凡响的,因此我们应该好好的加以利用,使其作用发挥到最大,为更有效发挥其作用,我们针对上述几方面的困难,提出了一些相应具体的解决办法,我们相信通过以下几种办法,批量评估一定会成功的。
(一)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前期的准备工作更充分,我们可以调动足够的人力到每一处目标房产进行现场的实地勘察,通过细致的工作调查,争取掌握每一栋物业的第一手资料信息,并及时把这些了解到的信息资料输入到相关的数据库中,以备日后的查阅参考。除了现场勘察获取资料外,我们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资料,其中比较权威的中介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此外,对于市场方面的信息,我们也要进行充分的了解调查,如因季节因素或者区域因素对房地产市场成交价格造成的相关影响等,这些都将会对批量评估的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二)完善信息数据库
为保证批量评估的公正及准确性,在采用批量评估方法之前,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且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库,争取实现信息资料的共享。为实现此目标,我们可以充分借助与利用现代高科技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收集并且整理房地产的某些重要数据资料。同时我们要利用这些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对这些信息资料进行及时的更新,以便提供更及时高效的数据资料。通过这些数据资料,批量评估的公正性就可以实现了。
(三)培养高度责任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产税征收中的批量评估方法涉及到很多门的学科知识,如税收、房地产评估造价、信息技术、地理知识等等,而我国目前因多种因素,这方面的人才很是缺乏,因此,为了保证批量评估方法的有效运作,我们必须培养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在高校中增设相关专业或者通过有关的专门培训,来加强对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此外,在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对他们的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得他们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否则,只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也是很难满足社会需求的,为了实现此目标,我们可以实施责任自付制度,将工作的具体责任明确到每一个人身上,谁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以此来督促他们的工作责任心。
(四)其他辅助方法
我们还可以采取其他的一些辅助方法来更好的促进批量评估方法的使用,如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机制、房地产严格的登记制度以及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等,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获取很多有用的信息,在批量评估中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使得批量评估结果更加真实可信,更加具有说服力,更加体现公正客观原则。
参考文献:
[1]杭州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课题组.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