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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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1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印染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方向

一、印染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动因分析

(一)纳税主体转变

为了适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出资结构市场主体的蓬勃发展,税法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税率,通过这种福利优惠政策来扶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使企业从税率较高的纳税主体逐渐降低税率,转变成为税率较低的纳税主体,或是将之前的纳税主体逐渐转变为非纳税主体,以此来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计税依据改变

计税依据是企业在进行征税标过程中的数量化表现。因此,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情况下,印染企业可以利用并购的方式分解计税依据,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从原本适用高税率的纳税状态转变成为适用低税率的纳税状态,还可以使一部分计税依据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这样做能有效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三)税率的选择

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便是税率,税率是企业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计税依据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变化会直接影响着印染企业的税额大小。对于不同地区登记的企业,我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印染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并购的形式,将企业的注册地进行适当的改变,使企业在进行并购之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从原本适应高税率的状况变为适应低税率的状况,从而享受其中存在的税收优惠,减少印染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的空间

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若交易的条件与类型不同,可能面对的税率及免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印染企业利用并购的形式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是企业运营过程中管理阶层进行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

(一)利用税收延递条款

我国的相关税法规定,若企业在进行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该企业可以免交当年的所得税,甚至可以将之后的部分收益,用于补偿当年出现的利益亏损,亏损弥补之后,再将剩余的利益进行计算缴纳,所得额直到弥补完整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之后,便可正常进入运营之中。因此,一些出现了亏损情况但仍旧有足够的盈利潜力的企业往往会成为其他企业的并购对象,部分亏损企业还会同盈利企业进行商讨之后并购盈利企业,以此为基础发挥双方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优势,合理取得避税途径。

(二)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由于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适当抵消减少当期利润,能够有效减少税额的支出,从而降低企业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的税务负担。利用高财务杠杆效应能够为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收益与节税收益,如果并购目标企业的经营者始终保持着较低的债务比例,且未能进行税务扣除时,负责收购的企业便可以以此为基础利用举借新债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扣除,使用较低的价格收购并购目标企业。受到利率固定的影响,在通货膨胀的环境影响下,债务利息的支付不会随其而进行调整,因此物价上涨的同时,企业需要承担的实际债务不断下降。

(三)利用资产重估增值

企业资产税如果进行折旧的话,则可以从中提取折旧额作为资产税前扣除项目,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利润,使其纳税义务不断降低,尽可能减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动。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二次评估,对于部分固定资产低估或折旧率较低的企业来说,利用并购的方式能够获得固定资产提高审核计价的机会,使资产计税基础不断提升,以此为根本获得更高的税收扣除。

(四)利用支付方式

若企业在进行企业收购过程中,不使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而是改换另一种方式,以换股比例获得并购目标企业股东的股票时,由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并未收到相关的资金,而且双方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不会产生任何变化。此种情况之下,这一交易的资本利益便可以免税,除非并购目标企业将换到手的股票进行转手变现,此时便需要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法律允许的延迟缴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本流动与转移,若并购目标企业股东选择购买收购企业的债券,对于收购企业方可以将债券转换过程中的利息列于税前列支,在将其转化为普通股份之前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来说,能够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

三、印染企业并购中税务筹划实务

(一)并购目标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首先需要了解并购目标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这些内容之后,便能够为并购的税收筹划提供一定操作空间,印染企业若已经表现出一定的并购意图,且当期存在较高的盈利额,为保证其纳税水平被改变可以在当期选择一家亏损额较大的企业作为主要的并购目标,利用盈利亏损互相抵消的方式,减免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在进行并购中出现了亏损情况,购买企业还可以此为基础递延亏损推迟纳税。目前,对于经济特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我国正在实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企业若想要并购其他企业,可以选择这些优惠政策较为优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的主要对象,使企业本身的注册地发生改变,使并购后企业本身也能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并购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的相关税法内容规定,企业若发生负债情况,其产生的利息支出可直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因此企业在进行正常运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并购这一资本经营活动的作用,在对企业资金进行融资规划的同时,结合其财务杠杆的强度选择适当的负债融资方式,筹集企业并购过程中应当需要的资金,提高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债水平,以便于获得较为优越的利息抵税收益。根据笔者的了解可知,随着债务资本融资比例不断上升,尽管在利息扣除之后,税前利润存在一定下降情况,但受到所得税下降的影响以及权益资本的影响企业权益,净利率反而呈现出了一定的上升趋势。

(三)并购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以出资方式的差异为基础,可以分为现金购买、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换取资产、以股票换取股票这几种企业并购方式。正常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在进行并购合并过程中,接受合并的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转让并将其全部资产进行处置,对于资产计算转让过程中获得的相应资金,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除去接受合并企业股权之外的相关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若剩余的价值不高于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1/5,企业可直接按所得税对其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应当综合相关条件进行考虑,全面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更高效益。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2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优势

在现有的企业管理策略下企业并购是指企业之间的收购行为,即企业公司通过经济补偿、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获取对其他产业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我们称之为企业并购。企业并购是企业运营的一种重要的发展方式,企业并购是实现企业的重组,资源的分配调整中一种重要的发展手段,特别是当企业要进行自我突破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时候,企业并购可以帮助企业得到全新的行业技术,使企业在突破发展过程中降低不必要的发展风险,充分利用好企业并购技术可以使企业内部的效益日益增长,实现企业的规模发展,实现协同效应,提高公司资源的利用率,使用最低的投入达到企业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本身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外国引进一系列先进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便是其中最为显著的企业管理概念,税收筹划这一概念在我国的定义竟不相同,有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节税、省税、避税和税负的转移,另一种观念则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作为节税的一种经营理念。经过对其多种定义的分析梳理的情况下得出,税收筹划是指在于法律责任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企业在发展经营和财务的实施和计划中合理利用资源,优化纳税方案,从而实现节税、省税,达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税收筹划的观念与概念的需求,企业在实行税收筹划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一个艰难的决策过程。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遵守一切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是企业一切活动的基本原则,超出法律范围的时候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二,税收筹划应该做出企业本身的利益分析。当税收策划的成本过高那么对其实施税收筹划便有些不值得;第三,在整体布局的前提下来实施税收筹划。最后,当纳税事实已经出现,需要纳税的项目和计税的依据都成为事实,但却没有提前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在进行税收筹划便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便不是节税而是偷税。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认知,减少存在的防范风险,第一时间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改调,最终为企业的发展实现提升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凭证的完整性

税收筹划一直是企业购并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在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前提下,我们需要将企业的税收凭证完整的保存下来方便日后的查找。而现如今的企业税收的记录和保存从不同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账簿中的记账凭证记录并不合理,保存的方法也不够严谨,对于未来未知的企业纠纷,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明使其化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期依法纳税但是并不是说明企业纳税义务的结束,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市场监察不充分,有些企业会通过并购手段来实现转嫁债务、偷税漏税,很多企业由于会计账簿中的税收凭证不全面,对其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纠纷,使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二)筹划方案的前瞻

企业在并购计划之前就要制定好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就是企业实施方案的前提,如果在企业完成自身制定实施方案在来制定税收筹划便失去了税收筹划的概念而是为了实现偷税漏税施展出不合法的手段形式。针对国家税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调整性较大,我国的很多企业策划中,导致税收筹划效果不显著的原因就是由于其对税收筹划意识观念不够强烈,思想不到位,不能够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减少并购方案中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在进行并购计划过程中,要第一时间对税收筹划进行规整,从而减少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三)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随着大量的利益驱使下,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过程中违背了法律责任,使国家出现严重的税收损失,使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不稳定情况。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公司业务逐日增多的情况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发展,从中触及税务问题也就越来越多。所以在这种氛围下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逐步提升,一些企业在违反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实现并购,大大增加了企业并购的风险,不但不能实现企业的并购规划反而还危及整个企业的正常发展。

很多企业忽略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整体地考虑众多方面因素,企业大多数在并购过程中只注重怎么节税,减少企业税负负担,从而导致实施税收筹划失败。

四、企业并购中税收筹划方案优化措施

(一)加强税收筹划意识,实现事前筹划规划

在企业进行并购的过程中,要强化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加强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规划与管理。首先,企业要认清本身并购实际,建立起成熟的税收筹划机制,对企业在实现并购项目中的税收筹划,实行评估与策划,加强企业的节税能力,减少企业为并购所付出的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发展效益。然后,通过设置相应的部门组织,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专业性,达成企业的筹划要求。最后,对于加强每个环节的税收筹划与掌控,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助力。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事前的规划,所以增强事前筹划才可以使税收筹划更好地开展。首先,需要提升企业对于事前筹划的适应性,加强税收筹划的能力,随着时展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对于税收整体的筹划是企业并购不可容缺的一部分;然后,对于国家的税法与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中不断的改革与变动,企业更要增强对税收政策的适应力,加强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的认识与了解。从而增加对于国家政策的服从能力,提高企业整体水平的稳定发展。

(二)完善风险评估系统与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在实施并购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风险评估这方面企业要不断完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使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降到最低。首先,根据企业的并购过程中提升风险意识,政策风险企业一定要注重起来,所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一定要增强对于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与认知,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利用国家的政策得到控制使其影响达到最低。最后加强企业相关部门人员的知识梳理,听过企业培训使其风险意识得到提升,同时企业也要引荐一些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从而避免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需要承受的风险。

对于可能对企业并购产生影响的因素,企业要在并购的同时结合本身企业发展的需求,来减少此类的影响,所以,针对企业并购的规划来说我们首先要完善税收筹划的规划,加强企业对于节税和成本控制的能力。然后,企业要通过对于整体需求来考虑在实施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及时地加以控制,提高企业的发展效率。最后,控制企业并购时候的成本,在实行并购计划的时候要加强对于各个部门人员的交流与探讨,加强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完整性,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并购支付方式中的税收筹划

F金支付有一定的自身缺陷,使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会为其带来一定的风险,现金支付会使公司承受巨大的现金压力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

股权支付可以避免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任何税务支出,但是对于未来的企业税务会有一定影响。可以达到延期进行纳税的好处。股权的支付有不同的具体类型,所以其处理的方式也是截然不同,虽然股权支付不同于现金支付,可以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但是股权支付并不能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税收抵免,股权支付也存在着股权稀释风险。

相对于现金支付与股权支付来说,混合支付相对来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现金、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组合的支付方式我们称之为混合支付。国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账面价值)20%情况下,并购企业接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需与被并购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认。所以企业要在这比例是大于20%还是小于20%的程度上做出精打细算,得出有利的方案结果,与之同时,并购企业在混合支付中的非股权方式使用了公司债券或者可转换债券,债券的利息不仅在所得税之前扣除,从而减少了资金周转不开的问题,更可获得一部分抵税利益。债券支付使现金支付的时间延缓,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从而减少了税务的负担。

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规划中不可缺失的规划前瞻,企业要加强相关部门员工的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从而实现让税收筹划可以更好地为公司展开企业并购的计划,降低成本,减少并购风险,实现企业省税、节税。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提升企业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是加速企业的经济快速发展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税收效应

企业并购的实质是企业控制权或产权的转移,并购双方都涉及大量的税收问题,并购产生的税费也可能成为并购的巨大障碍,影响到并购交易的顺利完成。

一、并购目标的选择

企业并购的第一步是寻找最佳并购目标,其决定性因素是企业并购的动机。

(一)并购类型

横向并购改变企业的经营规模,可能使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成一般纳税人,或者由小型微利企业变成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人,从而带来税率的变化,并购方应综合考虑这些税率变化对企业整体是否有利。纵向并购,若企业的上游或下游公司享有税收优惠,并购后可以通过定价转移向这些税收优惠靠拢,扩大优惠政策的使用范围。

(二)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

税法规定,只有在股权支付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的企业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这两种情况下,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双方暂不确认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且在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在一定限额内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否则,双方应就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目标公司所在地

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一些产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为了地区经济发展,吸引投资,解决当地就业等问题,一些地区的政府也可能会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若将并购目标确定为这些地区的企业,则可能达到使并购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并购交易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种,本文以流程图的方式来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现行税法对于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给予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

此外,税法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并购方案的选择

并购方案包括并购范围和出资方式。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以下几种并购方案的税收成本进行讨论。

(一)直接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可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问题,但相关税收优惠较少,纳税负担较重,尤其是被收购方。为了降低并购成本,可利用资产收购中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即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时,并购双方暂不确认有关资产或股权转让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但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双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拆分并购

拆分并购有两种:一种是将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收购,被收购方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另一种是被并购方先注册成立新的子公司,将资产(主要是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增资入股的方式置入该子公司,并购方再对新公司进行合并。由于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联营,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被并购方不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可免征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只需缴纳少量的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若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或者同一控制下且不支付对价,双方可暂免相关企业所得税,且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一定限额内结转弥补。

(四)换股并购

换股并购,指并购方以股权支付的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换股并购双方只需就各自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当并购方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双方可暂免相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印花税及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债权转股权式收购

对于债权转股权,双方需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于满足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转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双方暂免相关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由于并购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并购中税收安排的复杂性。企业在做出并购决策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在筹划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时,首先要看交易是否满足相关条件,且要将节税策划纳入并购谈判中,基于双方共赢的目的,就并购的范围和并购方式与目标企业达成一致。

第二,企业不能仅考虑并购方案中的税收成本,还应结合目标公司的特点和融资方式来考虑并购后的税收影响,充分做好税收筹划与税收论证工作,以获得最大税收利益。

第三,税负最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只有使企业总体利益最大的操作方案才是最优的。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出最佳操作策略。(作者单位: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 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4

并购是企业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达到多样化经营的目标或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而税收作为宏观经济中影响任何一个微观企业的重要经济因素,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有些企业甚至将获得税收优惠列为并购行为的直接动机之一。不论企业的并购行为出于何种主要动机,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甚至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本文试寻找企业并购行为中可能作出税收筹划的环节及筹划原则,以实现企业并购的最大经济效益。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环节的税收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决策的最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税种的筹划。并购企业若选择在同一行业的生产同类商品的竞争对手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

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从纳税主体属性上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的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并购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的合并,则是纵向并购,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

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增加,可以说相应纳税主体属性也有了变化,企业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例如,一钢铁生产企业并购房地产企业,将增加营业税税种与纳税环节。

2.目标企业注册资金类型不同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目标企业按其资金来源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而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税率,并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所得税的筹划。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但必须警惕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后整体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对其市值的消极影响及并购企业为整合目标企业而向目标企业过度提供资金造成的"整体贫血",以防止将并购企业拖入经营困境。

4.目标企业所在地与并购税收筹划的关系。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二、选择并购出资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后两种以股票出资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在并购过程中,不需要立刻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即使在以后出售这些股票需要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也已起到了延迟纳税的效果。而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目标企业股东可以得到完全的免税作用。而用前两种现金出资的方式,目标企业股东在收到以红利形式发放的现金时要缴纳所得税,而无法取得免税或递延纳税的优惠。

三、选择并购所需资金融资方式环节的税收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避税效应。

四、选择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我国会计准则对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选择。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这是由于各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其资产的历史成本,税法也要求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以账面价值所反映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即使资产的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的计提依据依然不变。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使并购企业的资产基础增加,能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可产生更大的折旧避税额,减少了所得税税负。

企业在其并购行为的不同环节出于税收筹划的目标,也许会作出相互矛盾的税收方案安排。此时,企业应该明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标是减少企业总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其并购行为中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考虑并购行为各环节的税收筹划要点,统筹安排,着眼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而非仅仅减少某一环节、某一税种的纳税。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 并购 税负

一、绪言

企业并购重组是市场运作的结果,这会打破企业原有的边界,同时会使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改变企业产权关系与产权结构,这些变动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及税收负担均有重大影响。基于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以及不同的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等原因,税务因素影响着并购重组的动机和过程。因而,在并购重组中寻找纳税筹划的节税空间极为重要,这也是优化企业财税管理,实现价值增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税收筹划研究相对较为薄弱,同时国内鲜见对在新税法下并购活动税收筹划的专门研究。文章研究企业并购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税收筹划,以期为企业的并购行为提供税收筹划的理念、思路与技巧,从而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二、纳税筹划的涵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降低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遵守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并依据相关法律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该表述揭示出了纳税筹划的本质特征,即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三、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因素

企业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素包括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在评估、通过并购改变收益留存形式及并购亏损企业的税收抵扣效应等,并购过程中的税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论及观点。

(一)目标企业资产价值的再评估

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往往会因为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与其实际价值产生较大差异。通过并购评估,使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变化,产生并购的利益空间。并购之前,企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是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按照历史成本与折旧期间采用各种折旧方法进行计算。若并购过程中,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变化,并且资产当前的价值产生的折旧额大于采用历史成本所产生的折旧额,那么并购企业可以享受的折旧额就大于目标企业在同样资产上所获得的折旧额,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就会减少,同时目标企业因为并购企业支付其资产的价值大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也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二)收益形式的转变以降低企业税负

并购扩张的企业一般拥有较多的自由现金流,如果这部分的利润不用于投资的话,势必要向股东发放股利,而股东获得股利会面临二次征税的问题,企业的实际税负很高。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因为进行产业扩张,需要大量的资本进行投资,利润留存很少,甚至有一定的负债,所得税负很轻。因此一个成熟的企业并购处与成长中的企业,就会形成优势互补的结果,有利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对成长型企业进行投资,双方税负都会有有所下降。

(三)并购亏损企业产生税收抵扣效应

若并购企业净利润较多,另一方面目标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二者合并可以减少并购企业的应纳税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如果还有以前年度的亏损需要弥补,那么目标企业也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来抵免其应纳所得税额。倘若目标企业仅仅是由于外部经济原因导致亏损,但生产等内部方面运行良好,通过并购行为可以得到并购企业的大量投资,很快就能产生良好的效益,因此通过并购亏损企业可能为并购企业带来较多的利益。

(四)并购过程中的其他税收因素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若目标企业为一般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使目标企业同样享受15%的优惠税率,通过该并购行为企业税负明显降低;再如,目标企业处于成长期,有大量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待抵扣,而本期销项税额不够抵扣的时候,则并购企业可以使用其未抵扣的进行税额抵扣销项税,起到纳税筹划的作用。

四、企业并购重组的纳税筹划方案研究

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根据企业并购重组流程,将纳税筹划主要划分为五个主要环节。第一,选择并购类型的纳税筹划;第二,选择并购目标的纳税筹划;第三,并购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第四,融资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第五,并购后整合的纳税筹划。各阶段的纳税筹划要点不同,需要对税收政策灵活掌握,充分利用不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在确定拟并购对象环节,不同行业、地区的目标企业的税收制度差异、弹性与目标企业的亏损及未来发展状态所带来的税负不同,这为税收筹划奠定基础。在确定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是否计入财务费用决定不同方式的税负差异。在制定支付计划环节,现金支付比例决定并购是否免税,直接影响当期所得税税负。在并购后财务整合环节,由于税收依据的影响,并购后企业业绩不同。

因此,在制定企业并购重组计划时,充分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合理减少或延缓企业税费支出,从而增加企业收益,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一)并购类型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并购类型的选择是企业并购决策中首要的问题,原因在于企业并购是以其发展战略为前提的,不同的发展战略决定了企业选择不同的并购类型。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即企选择相同或相似经营业务企业为目标企业,它能够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市场的规模效应。由于横向并购不改变经营主营业务,所以一般不会对纳税环节及税种有过多影响,但由于税收的协同效应,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因规模的扩大而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中小企业可能会扩张为大企业,从而产生降低税负的效应。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即选择与供应商或者客户的作为目标企业。其能够实现上下游一体化甚至创造范围经济。对并购方来说,与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变成了企业内部调拨行为,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再视为销售,可以暂缓交纳增值税并减少流转环节,相应的流转税负也会降低。但由于纵向并购拓宽了并购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很可能增加纳税环节及更多税种。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由于税种的增加,相应的纳税主体属性也有所变化,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也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对于消费税,由于其单环节征收,企业并购后缴纳消费税的时间变得较晚,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或者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3)混合并购。在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而营业税税率较低。但是增值税税负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而来,而营业税税负等于企业营业收入乘以营业税税率。假设企业营业收入为M,增值率为G,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额为M*G*T1,应纳营业税为M*T2,G等于T2/T1时,二者税负相等。因此,当企业实际的增值率小于G时,企业的营业税税负高于增值税税负,此时将企业的混合业务筹划成为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较为有利;当实际增值率大于G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营业税税负,纳税筹划营业税较为有利。

(二)并购目标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并购企业存在较高的盈利水平时,为改变其整体的税收负担,可以选择一家有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目标。通过并购后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销,可实现免除部分企业所得税。并购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的方式,原因在于为新设合并的结果是被并购企业的亏损经营核销,无法抵减并购企业的利润。

(2)目标企业所在行业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我国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行所得税优惠主要集中在行业性优惠上。并购企业如果从税收战略角度考虑,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则在实施并购后能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在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从事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等。

(三)并购支付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一般而言,并购重组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并购、股票并购(债券并购)、综合证券并购、承担债务并购等方式。

(1)现金并购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现金并购是并购方企业支付协商数量的现金,并购目标企业,目标企业企业的股东失去对其控制权。其优点主要有:其一,并购方根据对目标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后,可以取得新的资产重置价值,这能够为并购方带来较大的折旧,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不会稀释股权。但该种方式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并购方通过支付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时,目标企业需要支付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相关税收,现金并购交纳的税额较多;第二,目标企业不仅需要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所得税,同时其分配给股东的红利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若目标企业存在亏损,并购后的企业不能继续利用弥补亏损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增加企业资金压力。

(2)股票并购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企业采用股票交换来进行并购属于免税并购,双方均不缴纳所得税。其优点主要在于:第一,对目标企业股东来说,不需要立即确认其因交换而获得并购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直到并购方出售所有股份取得收入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若目标企业存在亏损,双方并购后成为一个企业,那么并购方可以继续享受弥补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三,若并购方利用可转换债券进行并购,那么在该种债券转换为股票前,还有“税收挡板”的作用。但是股票并购也存在稀释股权、股东交叉持股等问题。

(3)综合证券并购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综合证券并购即企业利用同时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支付方式进行并购。其优点有:第一,如果目标企业不存在亏损,采用非股份支付额高的方式并购,不但能够重新评估资产,还可以用评估后的资产入账,企业可以得到较大的折旧额抵税;第二,如果目标企业存在亏损,则采用较低的非股份支付方式并购,享受免并购及弥补亏损等税收优惠。

(4)承担债务并购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当目标企业几乎资不抵债或者净资产为零时,并购方可以采用承担债务式并购方法。并购方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支付很少或者不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该并购的优点主要有免税并购,并购方可以减少并购支付额。缺点是承受过多债务,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发展。

(四)并购融资方式选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发生并购重组时,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付给目标企业,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等方式。

(1)股权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并购方企业不论采用增发新股还是配股等方式筹资时,企业只为股东支付股利,不偿还本金。因此,采用该方式融资,并购方不需要偿还本金,流出大量现金,但其会稀释每股股东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所支付的股利不允许在税前抵扣,增加税收负担。

(2)债券融资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债务融资即并购企业利用新增债务来筹集资金,主要包含银行贷款与债券融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贷款利息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起到税收挡板效应;第二,还款金额及期限固定,融资企业可以逐期还贷,贷款无需一次还清。但是它的缺点是还贷需要按照银行规定执行,企业自较少。债券融资的特点在于:第一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第二,对于还本付息债券,企业需要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时不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而是将其转换为股权,避免现金大量流出企业。

(五)并购后整合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范文6

摘要: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