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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务筹划范文1
近年来随着经济蓬勃发展,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上升,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经历了金融危机洗礼后重新站起的我国进出口企业,迫切需要把握当前经济形势,增强综合竞争力,拓宽进出口税收筹划空间。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作为负责纳税的人员应在充分了解税法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细致、及时的合理规划,在多种纳税方案可选的情况下进行全面而复杂的筹划活动。本文将从进出口企业纳税过程出发,提出一些新观点。
一、利用汇率趋势分析进行筹划,实现节税目标
当前国际贸易的结算货币中除少数以人民币结算外,主要还是以美元、欧元等外币居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应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这里所指的计征汇率不是通常理解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及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而是另有明确规定,即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1个月第3个星期三(第3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4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从中不难看出,尽管实际汇率每日都有调整,而海关采用的计征汇率却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鉴于货物纳税所采用的计征汇率与实际汇率并不同步,造成上月末和下月初报关纳税时的完税价格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同时由于进口货物在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转关货物时间更长)不征收滞报金,这为节税筹划也提供了时间上的可操作性。筹划时可以结合对汇率趋势的判断,合理选择向海关报关纳税的时间。
例如,货物总值为1000万美元,人民币呈升值趋势,2月份美元对人民币计征汇率为6.58,3月份为6.57,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如选择2月底申报纳税,完税价为6580万元,应缴关税1316万元,增值税1342.32万元;如选择3月初申报纳税,完税价为6570万元,应缴关税1314万元,增值税1340.28万元,两税合计相差了4.04万元人民币。因此选择3月份纳税能够较好实现节税目标。
利用汇率趋势分析进行纳税筹划,主要适用于那些在申报纳税时间上有一定灵活性且进出口货物总值较大的进出口企业。
二、利用通关模式进行筹划,实现经济高效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受投资环境、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呈现出“重沿海、轻内陆”的格局。随着中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进一步加快开放,投资环境日趋改善,承接沿海地区和境外产业转移的能力大幅增强。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的土地、劳动力、水、电等要素成本大幅度上升,沿海产业向内陆转移已渐成气候。但由于内陆地区地理位置不具优势,内陆企业必须负担因区位差异造成的物流成本增加,而选择恰当的报关纳税模式虽不能直接达到节税效果,却能够实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标,降低企业经营费用支出。从货币时间价值理论可知,今天的一元钱要比将来的一元钱有更大经济价值;今天多投入的资金,将来就可以产生更多的收益。从这个角度讲,成本节省可以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达到相对节省税款的效果,也同样实现了价值最大化。
目前内陆企业进出口货物主要可采用三种模式通关。第一种是转关模式,是指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需由进境地或启运地设立的海关转运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关。由于货物在进境地或启运地并没有清关,需要全程位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必须多次存放在海关规定的监管场所,必须使用经海关注册备案的监管运输工具装运。第二种是口岸清关模式,是指进出口海关监管货物直接在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结海关手续。采用这种模式的货物在从口岸到内陆之间无需使用海关监管运输工具和多次存放在监管场所。第三种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这种模式允许企业提前在属地海关办完报关手续,进出口货物直接在口岸提货或运往国外,境内的运输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运输工具和路线,货物不必进入海关监管场所。
比较上述三种模式,差别主要体现在成本和时间上,企业在选取模式的决策上要结合需求充分考虑。转关模式因为需要使用监管场所和监管运输工具,由于存在稀缺性,物流成本一般要比采用其他模式增加20%―50%。但对于进口货物来说,由于货物是在运抵内陆海关后才办理纳税手续,境内运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以为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争取到更多时间,达到合理“缓税”的目的。综合考虑物流成本和资金利息的问题,此种模式更适用于深处内陆的大型企业。口岸清关模式,物流成本较低,可自由选择境内运输路径,但需要派员在口岸办理报关纳税手续,适合进出口贸易常态化且在口岸设有办事机构和长期驻点的报关人员的内陆企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简化了通关流程,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纳税,减少了物流成本支出,实现了“家门口”报关纳税。适合周转资金充裕、进出口业务不频繁且经海关核准的A类和AA类企业。
三、利用税则调研契机进行筹划,主动提出政策调整诉求,为行业发展拓宽空间
由于关税与进出口环节税的税率设定、进出口商品贸易管制措施、出口退税商品核销、各类国际贸易保障措施等政策的具体落实都依靠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编码化管理手段来实现,使得国家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在执行层面更加科学、规范、统一和便于操作。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政策的制定并不依赖于商品编码,在两者的结合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或是政策涵盖商品范围超出编码包括的商品范围、或是编码包括的商品范围超出了政策涵盖的商品范围。而进出口企业对于税目、税率、贸易管制措施等问题较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更为敏感,就像伸向国际经贸领域的一只只的触角,能够在第一时间捕捉到关乎政策影响范围、存在的疏漏和对企业乃至行业发展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都会为落实进出口贸易工作进行下一年的税则修订,在修订之前会通过委员会成员单位向企业和行业调研。企业应该避免短视行为,积极发挥触角作用,把握好税则调研契机,将涉及商品的政策调整诉求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尽管政策做出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诉求一旦得到采纳,从政策层面获得支持,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也为行业做大做强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如某公司在属地海关进行税则调研时提出应将芒杆浆料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上调至13%,诉求获采纳后直接降低了约8%的生产成本。
为使自己提出的政策调整诉求得到政府认可和采纳,企业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诉求的提出要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着力点和切入点。仅从保护企业自身发展角度着眼而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方向相背而驰的诉求是不能得到采纳的。二是诉求涉及的商品要有数据支持,即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量不应只限于本企业,而应站在行业角度采集,这样的数据有说服力,易于引起重视。三是诉求的目标要明确,具有操作性。具体可以是建议调整关税税率的期望值、调整贸易管制措施、调整税则列目结构、调整出口退税率期望值等。防止出现范围过大、不切实际、不宜监管执行等问题。四是要考虑诉求采纳后的影响力。包括本行业及上下游行业受惠于政策调整后的经济利益变化、发展前景、国际经济地位等内容。
参考文献:
进出口税务筹划范文2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近年国内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就调整2011年关税税目、税率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进出口税则的调整将会更好地体现关税政策服务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尽管我国已经履行完WTO的关税减让承诺,但是,进口关税税率有针对性的下调将是我国今后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同时或将伴随的是提高部分资源类产品的出口关税税率。
明确信托融资项目运营方增值税抵扣政策
日期税务总局公告称,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上述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读:注意上述政策的三个要点:一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包括在内;二是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的“经营模式”必须符合相关要件;三是,实际执行日期与增值税转型日期相一致,即2009年1月1日(不包括先期转型试点地区)。
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解读: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上述政策意味着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范围由以往的“企业认定”扩大至示范城市从事该项业务的所有企业。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多项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包括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同时,对受灾地区促进就业实施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解读:与以往财税政策相比,较有新意的是,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捐赠要走“组织路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读:根据目前的政策,纳税人捐赠的税收筹划应掌握以下要点:一,有些捐赠可以全额扣税,有些只能部分扣税;二,个人捐赠扣除个税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追溯扣除;三,行善要走“组织路线”,比如企业或个人自己接洽的直接助学行为或直接向灾区民众发放钱物就不能享受税前扣除;四,个人以实物形式的捐赠,扣税可能有些麻烦。我国目前尚欠缺规范的捐赠物资估价制度,而税务机关的相关作业流程似乎也有缺失。
明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
解读: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重组日的确定
企业重组业务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应自证“合理商业目的”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此项规定旨在避免企业利用不同税务处理方式影响应缴税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此以外按一般税务处理: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实质经营性资产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的“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进出口税务筹划范文3
中国加入WTO的日子正在临近,“入世”后的财税改革及其相关政策取向为各方所关注,在此试作简要讨论。
(一)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加快和深化财税改革
入世,是改革开放的中国和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大势所趋。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看到,入世将是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模式与经济增长模式“两个转变”的一种催化剂,必然产生国外制度规范、竞争机制、科技水平、市场辐射等方面带来的冲击,增加中国调整经济机制与经济结构、提高科技含量的压力,短期看虽有痛苦,长期看却将是良性的效应,逼着我们上下一心,转换机制,加快市场化和现代化步伐,推进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靠创新调动潜力,焕发活力――竞争力是竞争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在全球化的大市场环境中发展确立的。
中国财税体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入世以后,这些矛盾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因而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和深化财税制度改革。
(二)对关税将分步调减并改进结构与管理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名义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为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当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后,还将依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将关税进一步降低。根据协议,将继续有若干年的过渡期,分步实施,至2005年要把关税平均税率降为10%。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顿、削减关税优惠减免措施,提高实际征收率(现仍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也将加快建立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进口产品中近半数是加工贸易的来料,对这些来料,现行规定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允许在不提供确切担保的情况下,分散到各地自由进行加工,属于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全优惠征管办法,漏洞与弊病很大,今后可能的改进方向,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实行保税管理。其他不进入这些地点的进口原材料,一律照章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中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近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税负。另因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另外,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为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今后可考虑把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内资、外资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规,外资企业所得到的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这一政策旨在吸引外资,有其积极作用。但从发展趋势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都必然要求在今后适当时候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并轨统一(包括统一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当然,为照顾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般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与此同时,“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实行,还必然要求逐步取消目前内资、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颇多的税收优惠(现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则主要侧重于区域性优惠)。今后的方向是构筑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真正形成“一条起跑线”上的公平竞争。
(五)增值税需要转型
中国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由于受到财政状况的制约,中国增值税的转型很可能无法采取“一揽子”方式,而是仍然采取渐进方式,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项目实行,再逐步扩展到全部。加入WTO,可能会形成这种转型的更迫切的要求和更强大的现实推动力量。
(六)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势必加快
中国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具有突出特点的问题,是政府各部门和权力环节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造成政府行为扭曲,企业、农民负担沉重,“民怨沸腾”(朱?基总理语)。乱收费的现状,也造成了对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是外商设想、考虑来华投资时对投资环境的顾虑之一。近年政府有关部门已抓紧进行了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工作,并研究准备了以道路、车辆收费改征税为突破口的“费改税”方案,将择机推出,农村税费改革正在实施,规费、使用者付费的制度建设和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进一步的加强管理,也将配套推出。加入WTO,会使税费制度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从而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
(七)入世还将推动其他税种的改革和税收征管的加强
入世还将在其他税种的改革、完善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和普遍经验有望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引为借鉴。现在可以预期,今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将会提上决策的议事日程;财产税类的健全与发展(包括准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将更受重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转变条件也要积极地逐步创造(如金融实名制,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联网);地方税税种的丰富和必要税权的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将会循序渐进。
此外,依法治税原则的实施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将会不断取得进展,因为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健全的投资环境的必要组成因素,是与WTO并行和呼应的国际惯例与潮流。
就外商特别关心的方面而言,我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和必然由此而加大其力度与步幅的税制改革,虽然形式上可能会减少外商原来享有的某些优惠,但总体上将提供一个更加适宜外商投资和长远发展的完善程度明显提高的税制体系、更加稳定的法治政策环境与公平竞争局面。
四、财税政策及改革方向的展望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相机抉择
2001年积极财政政策继续实行,但力度上还有相机抉择的问题。2000年经济形势的好转,既有近三年反周期调节中经济内生方面的积累因素,也有国内国际某些外生方面的阶段性因素,好转的基础尚不牢固。有几个突出的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和作进一步的观察:
第一,民间投资的跟进状态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代表性事项是扩大国家举债规模,运用筹得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从而在扩大内需的同时,改变市场预期,拉动民间的投资和消费趋于活跃,使整个国民经济回暖转旺。民间投资是否真的跟进了,是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是否发挥到位的一个重要判断。2000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接近12%,民间投资的增幅则在6%左右,后者虽然比前两年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还明显低于国有部门投资增幅。全年的情况如何,统计数据要待2001年一季度得出。只要不能认定民间的投资充分跟进了,积极财政政策就不宜改变,以防止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第二,世界经济的变化趋势如何。
2000年世界经济运行情况较好,大部分时间中,最具影响力的头号强国美国的状态尤佳,欧洲、亚洲和周边国家的情况总体也不错,因而我国的外贸增长相当强劲,全年进出口总额增幅甚高(达30%以上)。但接近四季度时,美国经济已露疲态,人们甚至开始议论其如何避免“硬着陆”的问题,而2001年,另一关联密切国家――日本的经济恐难见大的起色,某些亚洲国家的状态甚至可能恶化,一些经济学家已经提醒“防止又一次的金融危机”。总体而言,我国2001年外贸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很可能明显劣于2000年,这样,外需减弱,扩大内需的任务便相应加重,从这个角度看,积极财政政策也有必要继续实行。
第三,深层结构调整、体制与机制转换的进展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直接表现为在经济运行状态层次上的政府支出扩张,而要解决好中长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问题,仅靠这种扩张是不行的,必须利用这种扩张所带来的一定时间内的“喘息之机”(操作余地),努力化解深层的结构制约和体制制约,推进结构调整、制度创新、机制转变,深化政府、企业、市场诸方面的改革,从而为经济今后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支撑。1998年以来,在推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工作有所进展,但客观地说,还有不少方面不能令人满意,结构、体制问题常常十分明显地表现为增长的障碍(试观粮食结构、钢材结构等的现状和“建个商品交易市场要盖112个行政图章”的事例)。因此,从操作层面看,在经济形势好转、但基础并不稳固的情况下,继续实行一段时间的积极财政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操作空间大力推进结构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是一种追求长期发展的较合理的选择。
(二)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兴未艾
1998年以来,在施行反周期经济调节的同时,决策层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如下一点也逐渐形成了明确的认识,即要把运行层次调节与深层的、中长期的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几年间,在财税制度创新方面的努力,突出地表现在经过酝酿、筹划、试点而渐具轮廓、方兴未艾的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面。
1994年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消除了对中央“平调”本地财力的担心,改变了以往“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的行为模式,开始关心弄清本地财力的全貌和对本地预算内、外政府资金实行统筹协调管理运用。各地纷纷成立收费局来监督、管理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此形势下,1996年国务院29号文件进一步形成了全国性的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并加强管理的指导规范;1998年之后,国务院更明确提出了“费改税”和税费改革配套的思路。税费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建立有利于廉政的理财制度。近两年在清理中取消了近千项不合法、不合理的基金、收费,并加紧研究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原准备以道路、车辆的收费改收税为突破口,逐步推开,后因多方面原因,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的出台还需等待时机,但于2000年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安徽全省和其他省选择部分县)。可以预期,2001年以后税费改革将出现新的重大进展,总体的走向将是形成政府税收、规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者付费、经过规范的公共选择程序的集资、以及企业化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各行其道、分流归位,从而大大提高政府税费征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1998年以后,国务院、财政部领导明确提出尽快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在此导向下,一系列预算管理改革的举措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试点、推广,并逐渐在指导上形成了今后若干年推行此项改革的通盘考虑。这方面的要点包括:
――继续深化以推行招投标为主的集中采购为代表事项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加快研讨试点和设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01年将在几个中央部门和部分省率先实施,2003年将全面推行;
――继2000年中央级在科技、教育、农业、社保四个部门试编部门预算之后,2001年要求将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扩大到国务院所属的29个部门;
――2001年在国家计委等10个部门将开始试行定员定额和项目预算;
――酝酿现行预算科目的调整;
――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作进一步调整,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部门分开,各司其职,强化制衡,并适应部门预算等改革举措的推行;
――健全预算编制程序,逐步消除每年年初一段时间的“法律空当”,强化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公众参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