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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合规管理范文1
一、公司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保持着极高的风险意识,对安全问题零容忍,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为成员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为集团公司成为一流集团而持续奋斗。
1、由于财务公司的特殊属性,公司服务的客户对象存在局限性,开展的业务也具有特定性。上述特性决定了公司面临的合规风险具有内生性、隔离性和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在金融这个经营风险获取收益的领域,合规风险被视为核心风险,某种程度上也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要风险的主要诱因,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对金融机构持续正向经营活动的保护。只有合规与经营的深度融合发展,合理平衡发展和创新边界,才能真正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2、合规建设的重点不仅在实体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经营指标上,而且也体现在职能边界的界定,经营考核的导向上。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贷、投资、票据、结算等业务领域,都高悬着合规风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二、合规管理制度先行
1、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框架。按照监管要求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构建形成“风险为导向、制度为基础、流程为纽带、系统为抓手”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通过建设、检查、评价、完善的工作循环,保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执行有效。
公司所有业务必须遵守审贷分离的原则,因此,公司在经营层下设审贷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审议公司信贷业务、资金业务以及投资业务等;同时为保证决策效果,两个决策机构的人员由风险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加强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关于风险、合规、法律的管理要求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梳理,建成以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为主线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基本覆盖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面临的主要风险,能够较好地指导公司的合规、稳健开展。
3、筑牢合规管理三道防线。
公司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业务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和流程,并予以严格执行,最大程度降低业务开展中的主要风险。
风险管理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履行业务风险审核的职能,提出独立的风控意见;随着对风控工作不断提出更高要求,风控管理部门工作不断前移,不仅包括具体业务审核的前移,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业务制度与流程的优化和再造,持续提升业务管理的合规水平。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风险防范的第三道防线,从独立、客观的角度检查风险疏漏和控制缺陷,对前两道防线的管理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更多管理建议,促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
三、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深入人心
面对错综复杂、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财务公司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剧。作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基础性风险,公司自上而下要高度重视合规风险防控,将合规风险防控作为主动规避违规事件,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违约事件的内部控制活动。
要重点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需求,分层级、针对性地开展了合规教育培训工作:
1、开展全员培训,针对监管政策重点,系统介绍内部控制方面的监管政策,梳理贷款、投资等重点业务的监管要求,揭示潜在合规风险,增强全员合规意识;
2、定期对新员工进行合规管理的普及教育,树立新员工的基本合规理念,降低新员工的合规风险;
3、通过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对最新监管要求进行解读和宣贯,深入传递合规理念,推动落实监管要求;四是印发员工手册,明确公司基本管理要求,为员工提供行为规范指南。
四、解析案由、对照检查相应业务。
1、信贷业务方面,做实贷款“三查”,严格资金用途审核,规范发放,推进信贷资金“脱虚向实”;针对票据业务要特别加强贸易背景审核,推进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业务开展的同时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加强风险管理;
2、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要严格执行对底层资产的穿透管理,加强对同业交易对手的动态管理,包括名单制管理和授信管理等;
3、审慎经营方面,不冒进经营,加强内部控制,杜绝内控严重违规事件,持续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4、监管数据质量方面,强化数据源头治理,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监管数据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财务公司合规管理范文2
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2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54-02
一、资金风险管理分析方法
集团企业资金的运作包括筹资、投资、资金经营和资金分配。各个阶段有不同的侧重,但风险管理都要遵守下列基本程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衡量选择风险管理方案风险管理报告与评价,这样一个持续动态的循环管理过程。
二、资金风险处理方法及管控手段
(一)资金风险的4种处理方法
A:如果资金运行风险的代价和可能性均较大,成本较高,就不应再继续进行可能引发该风险的操作。B:如果资金运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它的影响较低或者很可能产生长远的价值,可以考虑承受这种风险。C:如果资金运行会由于企业核心业务而必须承担风险,可以通过系统和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D:如果资金运行风险是业务的一部分,其代价是可以预测的,集团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和担保等措施分担或转移风险。
(二)资金风险管控手段
一是内控系统建设。即资金预算管理策略、资金计划调拨策略、资金支付审批控制策略、资金统一管理、大额资金支付预警和控制策略、人员授权和岗位不相容策略等等管理措施建设。二是资金成本管理。资金成本一方面是指企业持有现金而失去的用此现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持有的现金越多其资金机会成本就越大。另一方面是指企业取得使用资金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资金筹集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用。资金筹集费用包括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债券的注册费和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手续费等。三是对冲(套期保值)。操作的宗旨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四是经济资本配置。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与银行风险敞口的非预期损失(UL)等额。银行的预期损失(EL)以准备金形式被计入经营成本,并在金融产品定价中取得补偿,事实上已不构成风险。非预期损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它是指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该损失最终必须用银行的经济资本抵御。
三、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及对策
资金的市场风险是系统性风险,很难分散,一般采用套期保值(即对冲)或保险等方法加以规避,通过金融衍生产品或金融工程进行技术管理。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的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变化引起。(如: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计算难),多来自外部,可控概率相对较小。资金运营风险既具有广泛性,无处不在随时可能发生。又具有长久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及人性和对科技的依赖等相关,影响大涉及面广,需重点应对。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体系相结合原则
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中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要求,建立最优的激励约束机制,化解机会主义、道德风险等,提高资产营运效率。集团要建立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内部审计体系和资金风险管理部门在内的全面有效的资金内控体系,建立资产与负债、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管理机制,构筑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逐步化解累积风险,有效遏制重大风险。
2、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完善组织架构是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集团管理决策控制层(战略决策管理)、执行管理层(资金预算、监控、决策分析)、业务应用层(业务流程操作及具体实施)组织模式。进一步发挥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的结算功能、内部资金调剂、监控功能(中间业务功能、融资功能、信贷功能)等资金管理功能,建立信息集中、管理集中、资金集中、全程监控的资金管理架构。
3、规范风险管理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集团企业资金管理要按照“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独立制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确立董事会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负有最终的责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董事会要内设资金风险管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资金业务执行管理层,负责拟定资金管理、资产配置战略,制定投融资管理指引,建立资金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负责拟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资金风险,定期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业务应用层应细化资金业务流程操作,明确流程各个环节、各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定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做到风险评估在前,资金交易在后。使之覆盖研究、决策、交易、清算、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全部过程。
4、保障风险管理独立性。股东和经理人在风险承担和管理上存在着利益冲突,经理人在风险激励条件下为拿到红包和奖金,更愿意承担风险,从而使得自身控制风险的动力减弱,而赔钱则由公司(股东)承担。所以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应独立于具体承担风险和以风险换收益的经理和业务部门。可以直接向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汇报。
5、培养风险管理人才。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分析理论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应用日益普遍,但是集团资金管理远远没有成为纯粹的科学体系,在资金管理实践中,经验判断和处理,特别是制度和流程的制订与执行控制,占主导地位,集团风险管理者的经验非常重要,科学知识与管理经验必须紧密结合,资金风险管理本身就是个风险管控过程,必须充分重视资金管理方面的人才发现和人才的培养。
(二)本着自上而下原则推动资金风险管理
资金风险管理应自上而下,是强调集团最高管理层(董事会和最高经理层)在资金风险管理方面的首要责任,他们负责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动资金风险管理,职高、权大、责任更大。首先,集团资金管理策略、制度建设方面董事会和最高经理层负有主要责任,而资金管理部门如结算中心、财务部门或财务公司仅仅是被授权的执行部门。其次,高管层本身就是资金风险管理的对象和重点,因其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更大。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的资金风险管理防止重大损失,关键在于高管层在内控制度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他们本身所拥有的决策权和决策过程也必须纳入到“相互检查和权利制衡”为原则的整个内控体系中,成为控制和约束的对象。
(三)按照事前管理原则改进风险管理技术
事前管理的特性决定资金风险管理具有挑战性。就是要“看见明天,预见将来”。为此开发利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支撑的资金管理系统和工具有着重要意义。引进成熟资金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确定资产管理的最佳组合。设置科学的风险监控指标,运用风险价值、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工具,评价、预警和监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建立资金预算,合理确定资金运作方向和比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设,规范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运行和管理。
(四)以风险与收益原则优化资金风险
风险不是损失,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赢利的可能,这与人们长期以来的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基本投资规律是吻合的。在集团资金管理上不能一味的回避或降低到消除风险。而是应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在稳健经营和竞争活力之间平衡和控制,进而实现风险优化。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保障资金风险管理落实
集团各层级单位(部门)要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明确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运作等各项责任。监察(审计)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资金管理人员考察、评价、监督、激励等管理机制,完善述职制度,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职业操守和履职情况。要严格执行资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制度,严禁私设账外账。集团要定期开展资金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薄弱环节、要害部位、主要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风险,加大违法违规事件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任何违法违规事项,要彻底查明原因,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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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学然.树立资金管理的三个理念[J].经济师,2006,(05):78-79.
[3] 夏静波.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比较与选择[J].北方经济,2010,(01):126.
财务公司合规管理范文3
并购贷款就是用于并购目的发放的银行贷款。在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并购市场不规范、资本市场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并购贷款的风险之高显而易见。
近来,“并购贷款”一词频频出现在最高级别的政策文件中。
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11月9日,在“扩内需、保增长”十项刺激经济的政策中,国务院再次提及并购贷款。
12月3日,国务院最新公布的九大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中,作为支持企业创新融资措施,并购贷款第三次被提及。
“作为金融支持经济系列政策之一,并购贷款很快将会率先出台。”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人士透露。《财经》记者亦采访获悉,由银监会起草的并购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已经通过主席办公会,不日将正式。
接近决策层面的知情人士亦透露,12月3日的国务院会议否定了原计划推出股本权益性贷款(下称股本贷款)。“力保经济增长的过程中也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这一细节说明,政策当局对并购贷款风险已有认识。事实上,对于这次获得解禁的并购贷款,银行业界喜忧参半。
并购贷款,乃至杠杆收购、过桥贷款等这些在并购案中耳熟能详,以往却只出现在国际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就此引入中国,势必推动并购风起云涌,但这必然是对银行业界和监管者创新能力和风险监管能力的一次洗礼。
“并购贷款放行有利于促进资源整合,但亦面临不少风险。”山东省银监局局长周忠民对《财经》记者表示。
并购贷款解禁
所谓并购贷款,顾名思义就是用于并购目的发放的银行贷款。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瑾认为,在原来的政策条件下,并购贷款是,而国外并购活动中常见的杠杆收购、过桥贷款在中国也难以操作。如果并购贷款放行,意味着此类金融工具也有可能被引入中国市场。
所谓杠杆收购多用于并购活动,更多是从收购方角度描述并购的融资安排,其实质和并购贷款类似。而过桥贷款不限于并购活动,但却是并购中经常用到的短期贷款形式。
在中国既往的银行业法规框架中,银行信贷资金都被禁足企业兼并收购。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明确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
当时《贷款通则》也为特例预留了空间,表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据《财经》记者了解,实际操作中,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并购贷款需向银监会“一事一报”,经特批后才能放行;借款人仅限于政府投资公司或拥有财务公司的大型集团。由于涉及到股本投资,监管部门审批非常谨慎,多年来少有特批。
不受《贷款通则》约束的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发放并购贷款,但也多用于央企的海外并购。以国开行为例,曾多次对进行海外并购的央企给予贷款支持,如中铝收购矿业巨头力拓股权、中冶收购巴基斯坦杜达铅锌矿等。
近十年间,并购贷款难以破冰,究其原因,一是历史上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股本贷款曾遗留大量坏账,至今令人心有余悸;二是和普通的项目贷款有明确的还款来源不同,并购贷款需要对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比较高层次的分析,涉及对企业债务成本的统一安排,以及对融资工具的熟练应用和转换,这无论对银行、并购双方或资本市场而言,都提出较高要求;三是普通贷款尚且解决不了被挪用的问题,并购贷款则因操作过程复杂,更容易被挪用。
因此,在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并购市场不规范、资本市场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并购贷款的风险之高显而易见。
然而,时过境迁,当下中国的银行业改革已有成效,主要银行均已上市,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都有相当的提高。目前的宏观环境下,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现实需求,亦不断催生对并购贷款早日解禁的期盼。“并购贷款的放开,势必增加并购业务的活跃度。”山东省银监局局长周忠明说。
形格势禁之下,并购贷款解禁条件已经趋于成熟。
最终政策出台的触发点来自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的配套政策。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汶川灾后重建的国务院21号文中首次提及,灾后重建中“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此后,在步步推出的经济刺激方案中,并购贷款被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支持经济的政策被确定下来。
知情人士表示,此项政策最早由央行提议,经财政部、央行、银监会三方达成共识。关于并购贷款立规问题,此前央行金融市场司曾表示关切,之后转由银监会负责起草监管指导性文件。
风险来自何方
并购贷款历史上虽一直被禁止,但实际操作中,银行贷款被挪用去作股权收购之用的却比比皆是。
比如,早在2003年初,一家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曾对德隆集团在多家银行的巨额贷款有一份内部报告,认为德隆集团存在明显的将贷款挪用做股权投资,存在所谓短贷长投等问题,认为存在比较大的风险,但最终该行并未真正提前对德隆采取行动。包括当时的监管部门,亦对德隆的举动早有察觉、热议,也仅作壁上观。至最终德隆崩盘之际,各银行对“德隆系”的贷款近200亿元。
究其原因,是过去中国的银行业或监管部门均是合规性管理而非实质性管理,即只要有关机构在表面上做足功夫,符合贷款或监管的诸多书面条件,银行即选择放款,监管也不追究。
这一特点现在有多大改进?无人能回答。只能说,银行目前改进了风险管理、责任到人,采用以风险为基准的贷款分类办法,或许为提高风险管理提供了体制上的条件。而监管当局自银监会成立后也更注意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在合规管理上逐步提升。
面对即将开闸的并购贷款,中资银行业的审批规范和风险内控却基本是一张白纸。“对这项新业务,各家银行都无这方面的风险管理经验。”一位股份制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承认。
当下,监管部门首先解决的是并购贷款的规范标准。据《财经》记者获知,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已经在银监会主席办公会获得通过,不日即将。但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强调,这只属于监管指导性文件,以规范为主,而不是法规文件,并称将力促各家大行就并购贷款各自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受访的多位银行业人士均表示,与普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属于高风险业务,而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识别并购交易和股权的真实性。
“要识别交易的真假,防止欺诈,对银行而言是不小的风险。在经济形势处于某个极端时期的情况下,欺诈发生的概率更高。”一位资深银行业人士如是说。
“借款人要对并购方和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借款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者其他方式规避一些监管规定。如果借款人和并购企业是一个实际控制人,监管银行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以降低并购融资的风险。”监管部门内部人士说,“监管部门不否定关联交易,但要排斥非法的关联交易。”
交易真实性和股权真实性得以甄别后,并购贷款的下一层风险就来自于并购本身是否成功。按照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的统计,60%以上的并购案例最终在财务上都告失败。那么银行又有何手段和方法来保证并购贷款的安全?
“首先并购贷款会要求收购方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并购贷款支持股权收购,从普通商业逻辑上来讲,更有可能的抵押物是股权,这就存在新的潜在风险。”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瑾认为。
此次被决策层认为风险较难控制,暂时被搁置的是股本贷款。监管部门本有计划用新的股本贷款办法涵盖并购贷款,并代替《贷款通则》中对股本贷款的禁止。事实上,并购贷款只是股本贷款的一种,两者的风险也有类似之处。
山东省银监局局长周忠民对《财经》记者表示,股本贷款理论上需要将股权质押,一旦企业出现违约,银行就会被动持有企业的股权。这首先和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投资实业有悖。同时,国内的股权市场尚不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尚且存在困难,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就更加举步维艰,如果用股权质押,银行的风险成本比较高。
据此,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表示,银行进行并购贷款发放时,应采取以工厂、土地或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并购贷款事实上是并购行动背后涉及的多重融资安排,如在并购完成后可以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置换贷款。而中国的现实挑战是一方面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效率有限,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刚刚成立的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是否充分具备了这样的能力。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并购贷款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丰富了银行产品,但关键还是看银行的综合风险管理能力,“需量力而行,但不必因噎废食”。
谁能食得头啖汤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私募股权基金(PE)将无缘并购贷款。
PE并购规模通常较大,所以通常由银团来共担风险。在美国比较成熟的市场上有银团贷款、高收益债券等杠杆融资形式,但亚洲市场则主要以银团贷款为主。而贷款的风险与杠杆融资的比例直接相关,次贷危机之后PE杠杆融资比例已有所下降。
一位PE界资深人士认为,“中国允许做并购贷款是好事,可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因为PE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假使PE占40%,银团贷款占60%,这个负债结构和企业贷款是一样的,对银行来讲并没有更高的风险,而且PE做过尽职调查,筛选过的企业风险更低。”
尽管如此,一位银行监管专家仍认为,对PE发放并购贷款风险依然不容小觑。其缘由就在于,PE和银行的风险偏好无法匹配。
“银行贷款投放,可以借助于PE的评估,对某个项目会比较专业,看得比较长远。但这两者之间如何结合,还是有难度。”该人士说。
PE和银行贷款的收益率也不相同。“PE比如一年做了十个项目,哪怕只要有一两个项目成功上市,收益率足够高,哪怕还有一两个项目投资失败也许也能弥补。这和银行只靠收息不一样,利率有限,能承担的风险也有限。”
当然,更多的并购业人士仍对此政策表示衷心的欢迎,“哪怕只是开半扇门,也是好事。”一位资深并购业界人士说。
尽管业界对并购贷款翘首企盼,但据《财经》记者了解,银监会即将出台的“指引”虽然打开了股权融资通道,但短期内并购应用范围有局限,最有可能的是集中用于大型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而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兼并重组所需并购贷款,却要“谨慎发放”。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国内经济正处于调整时期,对企业而言,“没规模的要有规模,不经济的要经济”,浪费资源的要向资源节约型转变,这个过程需要并购贷款的支持,但绝不是以此来解决上大项目的问题。
但不止一位国内并购业专业人士表示了另一层担忧。目前宏观经济环境的确是并购的好时机,不乏一些行业龙头公司在上一轮景气中积累了相当充裕的资金,准备利用眼下的机会大举收购、完成产业整合。然而,如果国有企业挟政府推动和银行并购贷款之双重支持,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打乱已有的市场竞争格局,对私营经济有明显的挤出效应。
“虽然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控制银行贷款的风险,但如果并购贷款只给国有企业,那还不如不推。因为这样对产业结构反而可能是逆向调整。”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尹中余表示。■
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指引要点
* 就准入条件而言,能够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以上;在银监会监管评级中应达到二级以上,三年内没有重大违规事件,此外,管理办法也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划定了不良资产的底线。
* 为防止贷款挪用,银监会将按照受益人直接收款原则改革贷款支付方式,即为借款人设立回款账户,以用以归还贷款。如果借款人从并购目标企业获得现金分红和其他现金流,应当及时足额打入回款账户,且在还本付息日以及之前一定日期内,要求余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当期还本付息金额。
* 为了进一步保护作为债权人银行的利益,要求借款人做出一些承诺性规定,如目标企业未来产生的新债务;对外担保、资本性支出、资产出售前需征得银行的同意;目标企业经营范围如果做出实质性改变也需征得银行的同意。如果并购方改变对目标企业绝对控股和实际控股的地位,之前也应当获得商业银行的同意。
* 为了确认交易主体的资格,银行在发放并购贷款之前,仔细考察并购利用目标企业或者目标企业的资产,为并购提供担保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若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是否遵从证监会的监管程序和法规;若是管理层收购,则需考察定价依据、并购资金的来源、融资安排和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的情形;并购双方必须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并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并购股权对价比例。
* 为控制风险,银行需对并购完成的目标企业以及并购方未来的现金流予以关注,并对目标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