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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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

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1

【关键词】跨境电商 中国经济

对于跨境电商这种“互联网+外贸”的新业态,带来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新增点,对于此种态势国家更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与支持。总理对跨境电商这种“互联网+外贸”的新业态一直高度关注。2014年11月考察浙江期间,总理曾鼓励表示支持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亲自敲定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名字。2015年6月,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2016年1月6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当天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将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初步探索出的相关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向更大范围推广。总理说,本次扩大试点本着合理布局、注重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取了基础条件较好、进出口和电子商务规模较大的8个东部城市、2个中部城市和2个西部城市。

一、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它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匿名性、即时性、无纸化、快速演进等特点。跨境电子商务从进出口方向分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口跨境电子商务;从交易模式分为B2B跨境电子商务和B2C跨境电子商务;2013年E贸易的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分为:一般跨境电子商务和E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目前主要的跨境电商平台:国际B2C跨境电商平台: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兰亭集势、敦煌;进口跨境电商平台:洋码头、天猫国际、考拉海购、顺丰海淘、苏宁云商海外购、全球购、极速免税店、悦海购等。

二、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也随之诞生并迅速发展,1999年马云创建阿里巴巴B2B电子商务平台,随后淘宝、聚美优品等诞生与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目前作为电子商务中一个重要部分的跨境电子商务仍处于发展初期。

尽管处于发展初期,但在政府政策支持下,许多跨境电商平台也随之发展起来:①2011年,洋码头从跨境物流服务商转型进入跨境电商市场,是国内最早一批开始涉足跨境电商业务的创业公司; ②从2013年开始,从事跨境电商的创业公司越来越多,包括小红书、蜜淘、蜜芽宝贝、笨鸟海淘等众多跨境电商公司;③2014年2月,天猫上线“天猫国际”,在模式上复制了一个海淘版的“天猫商城”;④2014年12月,聚美优品上线“极速免税店”;⑤2015年1月,网易和顺丰相继涉足跨境电商行业:考拉海购和顺丰海淘;⑥2015年4月,京东正式上线“全球购”,采用B2C的方式做自营跨境电商;⑦亚马逊也积极布局针对中国市场的跨境电商,从2014年开始相继上线了直邮、海外购、进口直采和国际精品店等多项业务;⑧不久前,360奇酷副总裁高铜良宣布离职,与前TCL副总裁王彦新一起联合创业,成立跨境电商平台悦海购。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跨境电商发展迅速,但是与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相比,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无论是在政策环境还是在技术水平上仍然处于极具发展潜力的发展阶段,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随着行业参与者的积极推动和行业产业链的快速完善,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持续高速发展,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到2017年将会达到22.2%,2017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可能达9万亿元左右,2011-2017年,将从1.8万亿元增长到8.8万亿元,年均增速近12.8%。

三、跨境电商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跨境电商利于产业结构升级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推动了跨境物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一大批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等迅速崛起。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引起生产方式的变革,组织形式的变化,面对境外多层次、多样化、多需求的消费者,企业必须以消费者为核心,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创新,加强产业合作,提升产品质量,重新构建产业链,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跨境电商利于提高企业的品牌形象

企业的品牌形象在产品销售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许多企业的产品虽然在质量和性能上比其他国家的产品要好,但是境外消费者却不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这一平台,可以让更多的国外消费者了解我们的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品牌形象,从而更好地促进产品的销售。

(三)跨境电商利于传统外贸企业的转型与升级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增强我国进出口竞争优势,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利润率。跨境电商的发展省去了中间商的成分,企业以国外消费者为核心,利于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利于增强我国外贸的竞争力,有利于外贸的持续稳定的增长。

(四)跨境电商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推动了跨境物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一大批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等迅速崛起,利于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从而利于平衡我国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比重的增加,从而利于我国更好更快地追上并超过发达国家。

(五)跨境电商利于消费观念的转变

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2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问题与对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开启,跨境电商的商业模式随之兴起,带动了农村企业的发展,将其市场从国内拓展至国际,使得世界各地的消费者都因此能够获取农村卖家的商品信息,大大有利于农村企业的做大做强。在其发展过程中,品牌化是农村企业成长发展必须重视的关键点。在社会经济迅速增长的情况下,农村跨境电商在国家乡村振兴利好的政策支持下,要加快品牌化的转型。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的重要性

品牌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标志,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农村跨境电商进行品牌培育有利于提升农村企业形象,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产品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这对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农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是贯彻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之年,大力发展农村跨境电商经济,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是助力乡村振兴、提振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条可行和必由之路。近年来,在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引导和扶持下,跨境电商经济在助农增收、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竞争,农村跨境电商应抓住机会坚持走“质量兴农、品牌强农”的发展道路,通过不断开辟国际市场,延伸产业链,整合优化品牌的资源配置,增强品牌的黏性,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和互联网的传播,加速农村特色品牌出海,从而带动农产品国际化,打造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新动力。

二、当前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存在的问题

1.品牌培育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缺乏有力保护当前农村跨境电商经营者受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惯性束缚,品牌培育意识较为薄弱,只关注产品的销量,对提升品牌形象、打造品牌知名度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企业经济利益和自主创新能力,导致产品生产经营受制于人。此外,有些农村跨境电商经营者尽管已经建立了自主品牌,但对品牌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容易使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时难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经营成果,使其品牌长期处于弱势地位。2.品牌推广与维护不足,品牌效应不明显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品牌效应已经成为农村跨境电商发展不可或缺的国际竞争力。然而不少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企业并未真正重视品牌的推广与维护,品牌作用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品牌宣传力度不够,国际市场销路难以打开,品牌效力难以发挥,加之同类同质产品较多,竞争压力较大。二是企业缺乏战略眼光和长远谋划,只注重短期效益,在进行跨境产品销售时往往容易做出损坏品牌形象的行为,从而影响商品的成交率。3.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国际认证体系不健全,品牌质量参差不齐随着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企业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然而当前农村跨境电商主要的出口商品——“农产品”却普遍存在质量标准与国际认证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导致品牌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管理主体不清晰,参与标准体系建设的部门较多,无法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二是标准体系的配套技术、标准并不完善,仅对农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了要求,却没有规范相应的检验方法,使得农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三是标准体系针对性不强,对跨境电商的发展缺乏适应性,很难配合农村跨境电商进行品牌的培育。4.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品牌培育缺乏足够资金支持当前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完善,农村跨境电商在品牌培育过程中难以获得足够资金的支持。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需要进行商业化运作,其资金需要在安全的范围内灵活流动,但由于农业弱质产业的特点造成的高风险、低收益导致农村跨境电商进行贷款融资时困难重重。再加上农村当前的信用环境并未得到较好的建设,其进行金融活动时需要进行烦琐的抵押程序,开展金融业务的成本较高,审批周期较长,使得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速度缓慢,难以提升整体水平。5.农产品跨境物流冷链发展缓慢,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农产品不同于常规商品,在进行跨境交易时要保证物流的时效性和运输质量,做到全过程“无断链”。因此,需要依靠冷链物流,从农产品的生产、储存到其运输、销售,都应当被“无断链”的体系建设覆盖,进而实现产品物流一体化。然而,目前在物流行业中跨境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尚未完备,冷链的集中度较低,部分运输中缺乏预冷环节,运输效率低下,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国际物流条件的不足导致农产品在进行冷链运输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已经成为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的瓶颈之一。6.农村跨境电商品牌营销人才严重欠缺人才是发展的生产力。农村跨境电商进行品牌培育时,需要既懂得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国际市场营销以及品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农村地区跨境电商领域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导致农村跨境电商品牌的培育举步维艰。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地区培训条件不够完善,农民接触跨境电商的时间相对较短,无法充分理解和掌握电商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使得网络营销和品牌运营的实际操作能力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村跨境电商很难留住电商人才,人才流动频繁。没有专业人才的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和品牌的培育都陷入了难题。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加强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的措施

1.提高农村跨境电商经营者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村跨境电商而言,在跨境经营过程中应当重点强化品牌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专利,打造品牌,把握主动权。同时,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品牌文化与知识产权的规则,了解与跨境电商销售侵权的相关案例,从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能够在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时进行有力的法律反击,维护企业的利益。对于当地政府而言,在乡村振兴政策的指引下,应当有效发挥自身作用,在信息检索、法律援助、搭建资金支持通道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从而进一步推进农村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和品牌的培育。2.落实品牌推广与维护,提高品牌竞争力农村跨境电商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是延长农村产品品牌生命周期、提高品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通常可以通过提高网络搜索中品牌关键词的排名,获取更多互联网搜索流量,在网络上扩大品牌的知名度,也可以开通企业公众号以及微博、抖音账号等自媒体平台进行产品的推广,还可以通过邀请红人明星参与助农活动,在其公众平台进行品牌的联合宣传,提高品牌影响力,或者通过网红明星直播带货的方式扩大品牌知名度。除此之外,还需要做好品牌文化口碑维护,建立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做好数据分析,在第一时间处理负面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扩大正向推广,维护好品牌形象。只有彻底落实好品牌的推广与维护,才能够树立良好的农村品牌形象,取得较好的品牌效应。3.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国际认证体系,控制品牌质量农产品标准化是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与建设的基础,通过农产品标准化规定才能全面确保品牌农产品质量。因此,在培育农村跨境电商品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基于乡村振兴政策,加强农产品的标准化建设,健全质量标准与国际认证体系,对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在此过程中,应当精简标准体系建设部门,明确标准体系建设的方向,充分发挥标准控制质量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其配套技术和标准开发,使所有农产品具有质量标准,规范农产品市场。除此之外,应当加强质量标准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细化农村跨境电商相关信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标准与体系,将其控制效果最大化发挥。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落实品牌培育资金支持培育农村跨境电商品牌离不开资金的支撑。因此,需要全面推动农村地区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落实品牌培育资金支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牌以及跨境电商的市场。为此,金融机构应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政策的号召,不断拓展金融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升服务水平,为农村跨境电商提供小额信贷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确保其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信用贷款,并在跨境结算时能够享受针对性的“即时到账”的金融服务。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品牌培育资金到位,政府应当进行专项资金扶持,为其构建安全、高效、通畅的融资渠道,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对农村跨境电商资金投入进行保障。5.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与国际标准接轨物流运输是乡村振兴背景下跨境电商品牌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因素。因此,政府需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使冷链物流配送走进农村合作社与个体经营户,重点应关注以下方面:一是针对跨境电商经营进行政策倾斜,使越来越多的农产地加入电商发展;二是给予其适当的流通便利,重点加大对农产品预冷、农产品加工、储存以及生鲜类型农产品的运输、配送全过程中所需设施的支持力度,以此保证综合质量;三是需要加快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的建设,缩短运输过程中花费的时间,提高冷链物流集散、运输的效率,尽可能地保障质量问题;四是需要对冷链物流中的农产品做好质量检查工作,落实风险监测与源头追溯,从而打造高价值的跨境电商品牌。6.加强专业人才培育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培育的过程中,专业人才不可或缺。因此,需要将跨境电商经营与品牌培育纳入当地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培训计划之中,通过举行知识下乡活动使当地农民能够免费接受高质量的跨境电商教育。当地相关部门可以对农业大户、网店店主等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其网络营销、品牌推广与维护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使其具备实战经验以便应对跨境电商品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建立有吸引力的奖励机制,鼓励农村大学生毕业回村开展跨境电商经营活动,让农村大学生起到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农村跨境电商培育品牌时只有贴合国家乡村振兴各项相关政策,积极提高经营者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品牌推广和维护,提升品牌竞争力、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国际认证体系,控制品牌质量、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落实品牌培育资金支持、加快冷链物流发展,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及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才能够加强农村跨境电商品牌的培育力度。随着各项措施的逐渐落实,农村跨境电商品牌化建设必然会取得突破,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与更长远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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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3

关键词:义乌;小商品;饰品;法国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15

义乌小商品市场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成为了世界的小商品流通中心。从其竞争力角度分析,主要源于物美价廉、薄利多销这两个法宝。然而在各项劳动要素持续上升的今天,义乌小商品从业者的利润不断压缩,甚至于无利可图。以2010年南非世界杯产品呜呜祖拉为例子,其出厂价至多2.5元,当地批发价为5-6元,超市价则高达71元。在此义乌厂家仅仅获得了5%的利润,而贸易商、经销商以及零售商利润在10%至50%之间,由此可以看出义乌企业无论是在生产还是国际贸易环节获利很少,绝大部分的利润被流通环节中的贸易商、经销商以及零售商所获得。

为何义乌企业处于如此困难的境地,其原因在于:(1)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薄弱,只能被动地接受订单。(2)义乌企业由于国际营销能力不足,而只能将交易限制于国内,拱手将境外的流通环节让于他人。

为了能够摆脱这种局面,就需要在相关产品的进口国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其主要途径就是对外直接投资,建立子公司进行直接的贸易和营销活动。

目前已经有不少的义乌商人走出国门从事贸易活动,在国外开拓当地市场。从地域角度分析,主要集中于俄罗斯、东欧、非洲、中东等地区,而经济最发达,消费能力最高,同时也是利润最高的北美以及西欧市场则很少涉足。本文以义乌的优势产业――饰品开拓法国市场为例,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供抛砖引玉。

1 义乌饰品行业的现状

义乌是中国饰品的最大生产地和销售地,目前共有八千多家企业,并形成了从产品开发、原材料以及配件加工生产至成品销售的一整条完整的产业链,截至至2012年总销售额为近两百亿元人民币,其百分之七十的产品行销至世界上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占据了可观的世界市场份额,并涌现出一批以新光饰品为代表的实力雄厚的现代化企业。

尽管义乌饰品行业已经成为了世界饰品市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从外销角度而言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1)由于企业高水平的设计力量的缺乏,导致产品附加值不高,单品利润有限。(2)在意识上普遍存在重产品销售,轻视市场开发的思想。这导致在销售上,尽管已经开始利用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进行批量销售,总体上仍然过分依赖诸如国际商贸城等传统的销售渠道,很少有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拓开拓国际市场。这种单一局面致使义乌饰品企业在国际饰品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导致绝大部分利润为贸易商、经销商所攫取。(3)很少有企业拥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导致企业出口产品要么是贴牌产品,要么则是没有品牌的产品,这对于饰品这类品牌附加值很高的产品而言,无疑导致了其产品销售竞争力的低下。

目前已有一些互联网商家通过EBAY、亚马逊等平台向国际市场提供零售服务,他们摆脱了传统的贸易渠道,绕开了中间环节直接抵达消费者,并且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诚然此种电商直接销售方式在中国国内已大有取代传统商业的势头,但是就饰品跨境销售而言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1)消费者单独下单导致每个订单购买量少,需要有大量的订单方能够产生规模效益。(2)网上价格很透明,价格竞争激烈,导致利润空间有限。(3)由于国外市场路途遥远,由此所带来的物流成本以及消费者所需要等待的时间很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购买行为。(4)饰品是一种需要通过试戴才能体现出佩戴效果的商品,单纯的网上图片介绍和文字描述很难使消费者了解实际做工、材质以及佩戴效果,因此其销售效果同实体店相比还是比较有限。综上所述,新兴的跨境电商平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绕开传统的销售渠道,直销给消费者,由于物流、商品描述和穿戴效果方面的不足导致其总体效果仍然较为有限。

2 义乌饰品在法国销售现状

法国是一个拥有灿烂文化,厚重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这个国度以浪漫而著称,拥有卡地亚、香奈儿、路易威登等国际一线品牌,而巴黎更被视为世界时尚之都。法国是世界时尚界的风向标,尽管目前美国、日本、韩国等时尚产业实现了崛起,但是它以其独一无二的条件而继续引领着世界潮流。法国拥有数千家珠宝制造商,与中国同行相比,规模普遍较小,多为小作坊。但是其产品做工优良,高贵得体,而占据了法国的高端市场,为来自各国的消费者所青睐。

(1)中国饰品在法国消费者中的印象。目前中国有大量的饰品出口到法国,其中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义乌饰品企业,但由于其产品档次较低,基本上通过地摊、折扣商店进行销售。这使得法国消费者对于中国饰品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即:产品做工普通、款式一般、价格实惠。但由于其实惠亲民的价格,中国饰品已经占据了法国中低档饰品市场中重要份额。

(2)义乌饰品出口至法国的途径。由于法国在全世界时尚行业中重要地位以及其强大的消费能力,相关饰品企业如果能够在法国直接落地生根,则毫无疑问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至今尚未有任何关于义乌饰品企业在法国市场进行直接投资的报道。因此义乌出口至法国的饰品仍旧基本上通过法国的批发商路径进入法国。

(3)义乌饰品在法国的销售途径。目前巴黎地区是法国乃至周边国家地区的小商品批发中心,其饰品批发市场主要集中于巴黎市中心三区以及巴黎郊区九十三省欧拜赫维里耶市商业批发中心。那里华人批发商店林立,其销售模式也是相当的传统:即各地零售商前来批量采购,其操作方式与义乌国际商贸城并无二致。由于从业者基本上为经营理念传统的华人经销商,因此经营方式较为保守,很少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面向终端客户进行销售。这些饰品最终流向大众服装店、地摊以及以贴牌方式进入连锁超市。

3 义乌饰品企业进入法国市场分析

义乌饰品企业进入法国市场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国际化运营团队、繁琐的投资手续、较高的投资额度等这些对外投资通常都会遇到的困难。此外,还有商业模式的一个选择问题。传统批发市场销售饰品的经营方式自然具有模式很成熟、易操作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价格竞争十分激烈。目前批发市场上经营饰品各类大小商店多达数百家,这些商店经营的产品相似度较高,其经营理念与义乌国际商贸城也很类似,即通过走量来实现利润收益。为此各经营户之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相应地产品盈利空间也较为有限。

(2)相关店面以及仓库投入巨大。巴黎地区是法国以及诸如比利时等周边国家的中国小商品货源地,相关产品销售量巨大。在过去的十多年期间,批发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由于市中心批发街区容量有限,为此大量经营户迁移到了巴黎北郊欧拜赫维里耶市批发市场。尽管那里市场先天条件相对较好,但是店面仍然较为有限,难以满足众多经营户的需求,遂导致店铺以及仓库租金相当高昂。

(3)商贸批发区的综合环境也不利于饰品品牌的树立。现有的华人批发区从本质上而言也只是地摊模式的再现而已。但是,对于饰品这类具有艺术设计内涵,注重品牌溢价的时尚商品而言,很显然批发市场是不恰当的销售场所,因为进货商家以及消费者会有意或者无意地将它同普通日用小商品相提并论,最终导致饰品品牌形象受损,而这很显然不利于饰品品牌在法国的长期经营。

综上所述,义乌饰品企业很显然不适宜采用传统经营模式来开拓法国市场,而应当采取一些与时俱进的策略。

4 义乌饰品企业在法国的发展策略

目前华人饰品经营户的观念陈旧,将饰品当成传统小商品进行经营。如果义乌饰品企业能够独辟蹊径,则可以避开同他们的直接价格竞争,走出一条别人难以复制的发展道路。

(1)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国际化运作团队。现有的饰品经营者的模式过于陈旧,主要依靠家庭成员来经营。义乌饰品企业可以在当地招聘高素质的经营人才,以现念来经营饰品。巴黎是时尚之都,有众多的品牌,相关的高素质运营人才并不缺乏。如果能够建立这样一支团队,企业则能根据法国市场实际以及法国消费者的喜好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经营策略。

(2)采用法国当地的设计力量。目前国内饰品企业的普遍缺点是设计力量不足,因此产品设计水平有限,国际市场竞争力缺乏。义乌饰品企业应当利用法国丰富饰品设计人才,并针对当地市场特点,结合最新的时尚潮流,推出具有一流设计水平的饰品,从而有效提高产品竞争力。

(3)在法国注册品牌,以法国品牌作为核心竞争力进行饰品销售。长期以来中国商品特点是价格低廉,档次较低,因而被国外消费者普遍地视为廉价产品。饰品也不例外:即使产品设计水平高,做工优良,但是消费者仍然存有偏见。针对这种情况,义乌饰品企业可在法国注册一个品牌,以法国品牌的面貌进行销售,则从根本上可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

(4)产品生产采取从中国进口半成品,在法国组装的方式。中国制造产品在国外消费者认可度不高,为此企业可以采取从中国进口半成品,然后在法国进行组装后销售。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产品成为法国制造的商品,这样更容易被西方消费者接受,并获得更高的附加值。

(5)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合营销。批发中心高昂的店面以及仓库费用使得市场经营户不得不面临沉重经营成本和激烈价格战的双重压力。但是中国电商在过去十年的发展证明了互联网能够颠覆传统商业模式,使得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销售来减少对实体店铺的依赖,有效地降低相关成本。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绕过中间环节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从而提高利润空间。因此义乌饰品企业可以导入互联网思维,以全新理念来经营饰品。具体做法是首先建立一个独立品牌网站进行品牌以及产品推广,其次在主要的电商平台比如EBAY、AMAZON建立网店进行销售,再次开发APP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销售,最后充分利用TWITTER、FACEBOOK等社交媒体进行品牌推广,建立自己的粉丝群。饰品网上营销的思路可以借鉴小米的做法,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拥抱消费者。最后,由于饰品的特殊性,消费者很难仅仅通过网上描述就能够充分了解产品,试戴饰品对于其购买决定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企业可以借鉴小米体验店的方式,在法国几大主要城市建立销售专柜或者是体验专柜,这样能够让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产品,同时便于处理售后事宜。

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4

关键词:个人网络代购;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4202

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商业社会的不断进步,网上购物已逐渐融入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网络代购也飞速发展,占据了人们网上购物的极大份额;同时也成为了一部分人的牟利方式。对于网络代购行为这种新的消费方式的的税收征管问题,我国在不断的出台政策进行调整,然而个人网络代购行为的偷税漏税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对于网络代购行为的税收征管。

1网络代购概述

网络代购源于熟人海外代购,境内人员委托亲戚朋友从国外代购商品,后来随着这种新的消费模式的发展,有不少商家看准了这中间巨大的盈利空间,兴起了网络代购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国内的网络代购主要分为两种形式:B2C(企业对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代购网站和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代个人网店。前者通常是与国外网站建立联系,消费者可通过它们选购国外商品;而后者通常是依附于大的购物平台如淘宝、拍拍、微商等经营个人网店。本文主要探讨C2C模式网络代购行为,即个人代购网店。

1.1C2C网络代购主要方式

(1)境内网络代购店主汇总国内需求递交境外采购人员,境外采购人员进行境外采购,再将国外代购物品用邮寄方式以自用品报关入境。

(2)境内网络代购店主直接前往境外进行采购,再以自用品通关带回。

1.2C2C网络代购产生原因

(1)价格悬殊。内地与境外市场巨大的价格差是消费者选择代购最主要的原因。以当前时兴的iPhone6代购为例,据中国网数据统计,2014年9月24日,以全球公布的价格相比,日本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6%。美国售价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5%,加拿大售价比中国大陆售价低21%,中国香港价格比中国大陆价格售价低17%,其中价差可见一般。这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私人海外代购这一行业的兴起。

(2)国人的攀比心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于奢侈品的需求更加旺盛,这其中也存在攀比跟风的心理。中国人传统有一种理念,进口的商品才是高端的。当周围有朋友从国外购买了某项物品,自己也会产生欲望购买此物品或相似物品,从而找朋友代购或在网店寻找购买,以实现其使用奢侈品的目的。

(3)国内市场货物稀缺。比如消费者想购买国外新上架的时装或限量款商品,而国内市场尚未上市。消费者只能通过代购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

(4)品质保证。发达国家的质检标准普遍高于中国,再加之国内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频出,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国外优质产品。

1.3我国网络代购现状

1.3.1网络代购交易现状

中国已成为巨大的海外商品网购消费市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海淘族”规模已达到1800万。到2018年中国的“海淘”族人数将达到3560万人,“海淘”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人民币。2014年3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767亿元人民币,与上年相比增长了58.8%。

1.3.2C2C网络代购逃税现状

网络代购店主为避税大多采取在国外购物后由亲友以运送国际包裹的方式来过关,清单说明含混,被抽查的几率相对低,“合理避税”的可能稍大,造成国家税收大幅流失。但同时,国家为防范个人非法代购,做出了许多努力。为加强对跨境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在2010年连续出台了第33号、第43号公告,2012出台了2012年第15号公告,2014年又出台了2014年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旨在加强对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税收工作。

2网络代购税收问题

2.1网络代购征税的必要性分析

2.1.1避免税收流失的需要

个人代购逃税现象严重,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海外代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成为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从而引起的税收征管问题会逐渐增多。

2.1.2规范个人代购网店的需要

在通告出台之前,大多网店店主认为电子商务代购无法可依,认为可以打法律的球,出台有力的税收政策,可以起到威慑个人代购逃税的店主的作用。

2.1.3完善征税体系的需要

通过不断的根据市场出台新的政策,会促进我国征税体系更加完善、成熟。也会让大多网络店主更加关注国家的政策,认识政策,顺应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流入。

2.2C2C网络代购税法的实施障碍

2.2.1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的确认难题

(1)纳税主体的身份确认。

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5

跨境众筹法律机制建设的指导理念应当采取预防主义, 主要源于互联网技术自身的发展特征, 尤其是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与社会思维惯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立法滞后性的天然缺陷, 它们极易导致互联网产业发展过程中法律矫正机制失灵。笔者认为, 恰恰是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产业自身的缺陷反而为预防式的跨境众筹法律机制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一) 实践先行但立法滞后的互联网产业规律

技术本体的发展与更新有偶然性, 互联网技术自身的发展方向很难被确定, 人类无法从特定的技术研究方案推定该技术对社会的实质影响。互联网技术开发占有高科技研究资源分配的比例很大, 相应地互联网产业在很多国家得到长足发展。互联网技术强烈地变革了社会固有思维所确定的生活模式[1], 然而互联网产业尚未摆脱实践先行但立法滞后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 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孵化器产业、物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产业均如此, 众筹产业亦然。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极快与立法程序滞缓之间的矛盾成为跨境众筹法律机制建设入局的第一个难关。在跨境众筹出现之前出台相应的产业规范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防止跨境众筹产业陷入实践先行而立法滞后既有其时代性又有其合理性。互联网时代的法制建设可以借鉴供给侧改革理念, 即借助预先防控和规范指导的立法成果为新事物和新产业提供发展规划。

(二) 国内众筹法制建设有待完善

国内众筹法制建设有赖于两个层面的支持:一是互联网技术整体法制建设的外部环境;二是着眼于众筹本体法制建设的内部环境。二者相互影响, 相互促进。

众筹本体法制建设首先要以互联网技术整体法制建设作为依据和保障。互联网技术是众筹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互联网产业整体发展尚处于法制建设有待完备的时期, 相应地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不完全现状已经制约到众筹乃至跨境众筹的发展。2015年7月, 被视为互联网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出台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序幕, 其中将众筹明定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商业模式。众筹运营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支撑, 而互联网技术对传统法律机制、生活理念, 以及伦理道德的冲击导致缺乏完善指导理念的互联网产业无法弥补众筹制度潜在的原罪。互联网法律机制有待完善, 既迫于互联网产业的极速发展、互联网用户急剧扩张的社会现实压力, 又迫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广泛连接性、即时传播性等特质的需要, 由此形成了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与立法滞后性之间的矛盾[2]。

众筹制度本身的法律机制有待完善的集中表现就是当前尚无明确用于规范众筹产业发展的法律渊源。前述《指导意见》无法上升至成文法的高度, 众筹产业规范运营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然而众筹制度高速且平稳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机制的宏观引导, 不然, 行政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的辅助功能将失去前进的方向。

(三) 跨境众筹的出现是时代使然

众筹产业涉及的范围取决于社会成员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与方便程度, 笔者通过考察技术支撑、法律支撑、社会支撑三个方面, 认为跨境众筹将很快出现。提前做好相关法制建设, 杜绝借助跨境众筹恶意刷单。

跨境众筹的技术支撑业已完备。众筹并非起源于互联网技术而只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在18、19世纪专业民间众筹现象问世之际, 大范围的、国际性的众筹行为不易形成, 因为其受制于国际交流范围过小、国际间文化理念差异过大的国际关系现状。互联网技术是众筹产业蓬勃发展的直接推动力, 中国正处于普及互联网技术的时代, 其连接范围不限于国内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近年来借助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就是一个典型例证。相较于此, 跨境众筹产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物流体系、海关体系等基础设施成本接近于零, 其更需要的仅是资金流通层面的跨境监管机制与众筹参与者的合理法律定位, 跨境众筹的出现成为必然。

跨境众筹的法律支撑有其可行性。跨境众筹法制建设除前述资金监管和参与者法律定位之外, 还包括中国互联网产业整体法律监管机制的建设是否与国际接轨[3]。主要源于包括众筹产业在内的互联网产业国际发展规律有其共性, 因而法制建设也有其共性。跨境众筹发展的法制基础一是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国际商事法律部门, 二是以征信制度为代表的国际经济法律部门规范。究其二者本质, 国际上公司法的指导理念近乎一致, 其差别主要在于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分别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而征信法则是相伴互联网产业法律规范共生, 其相关立法将以包括征信产业在内的互联网产业客观发展状况作为基础而出台,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将以基础建设为依据, 故二者主要指导理念也不会存在过大的差别。当然, 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具体实施过程主要以克服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差别的困难为主, 但这绝对不是阻拦跨境众筹出现的原因。

跨境众筹的社会支撑是其基础。未来整个社会呈现网络化是基本的高技术发展趋势[4], 这意味着境内众筹规模化发展已经接近临界点, 其规模化发展的基本方向就是跨境众筹[5]。跨境众筹吸引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两个方面: (1) 以在中国境内享有居住权的外籍人员为对象的非典型跨境众筹, 也叫涉外众筹; (2) 以中国境外的他国居民为对象的典型跨境众筹。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持续平稳发展且潜力很大, 跨境众筹是扩张吸引外资的有效途径。并且众筹本身的平民化特质使其自身发展不会与中国国有控股企业建设体制相冲突。跨境众筹的出现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二、跨境众筹法制建设迷雾重重

依笔者所见, 跨境众筹并非从未出现于以互联网技术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发展规划中, 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已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事实证明高科技企业涉外业务已经成为企业成长的重要版块。而跨境众筹迟迟未出现的原因一方面出于前几年中国境内互联网产业规模化进程迅速增长的发展潜力,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尚不完全, 这是跨境众筹入局的瓶颈。

(一) 跨境众筹暂无可借鉴的国际经验

当前国际社会众筹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有三: (1) 分支产业发展不平衡; (2) 规模化发展已临界; (3) 实践先行但法律滞后。所有的问题都指向一个结果就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众筹产业偏重股权众筹且始终未成长起来, 限制了跨境众筹的发展进程。国际社会众筹产业的发展程度主要停留在放开或拟放开众筹限制的层面。较先进的如美国2012年颁布的JOBS法案第三部分专项设置安全港标准, 即股权众筹融资适用SEC确立的股票私募发行豁免注册制度的条件, 并放宽了股权众筹融资中到达触发注册标准的投资者数量限制, 将投资者人数标准由300人提高到1 200人。同时该法案要求筹资人与中介机构向SEC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并配合明确保护投资者隐私权、界定筹资行为属于要约、严格防止中介机构不正当发行证券等措施来规避众筹产业潜在的融资欺诈风险。英国没有专项立法, 仅FCA将众筹纳入监管范围, 除采纳与美国JOBS法案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拟定促销行为标准等防止融资欺诈的措施外, 其还独创生前处置计划规则, 即要求众筹行为主体确保其在平台关闭之际已有行之有效的回收贷款的措施。其他较先进的国家, 诸如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尚处于众筹立法研究阶段, 但其主体方向与美国JOBS法案以及英国FCA监管措施大体一致。

国际上暂无跨境众筹既是消极影响中国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瓶颈, 同时又是中国领先建设跨境众筹的重要机遇。从前文笔者考察几个国家众筹产业发展状况可以看出, 其未发展至跨境众筹的一个原因是其自身发展仍处于完善本土众筹产业的阶段;另一个原因是以中国为对象的跨境众筹业务将遭遇的一个重要瓶颈是中国征信制度暂且不如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达[6]。尽管如此, 笔者仍将其视为中国发展跨境众筹的良好机遇:中国可以通过展开国际合作的方式, 借助他国完备的征信制度建设成果保证跨境众筹的资金安全。这对中国的考验是严峻的, 既要加快中国征信制度的建设速度, 又要集中攻坚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问题, 在缺乏国际先进经验的背景下创造出适合国情的跨境众筹法律机制, 同时以敢为天下先的态度为国际互联网产业平稳安全发展提供前卫经验。

(二) 国内众筹产业发展不成熟

前述其他国家和地区众筹产业发展的问题同样发生于中国, 究其原因, 主要源于中国社会对众筹的认识不清, 进而导致众筹法律定位不明确, 加上中国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征信理念与征信发展程度, 最终限制了中国国内众筹产业的发展速度, 这也是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亟需解决的瓶颈问题。

首先, 对众筹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众筹本身是一种融资方式, 而非绝对的投资营利手段[7]。除股权众筹、债权众筹等投资者盈利式众筹外, 还包括捐赠型等完全慈善性众筹和实物回报型预购合同式众筹。后两种常常处于学术领域忽略的地位, 进而导致社会对众筹的理解不全面。事实上, 恰恰是捐赠型众筹更能代表众筹的本质, 因为其与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的原始众筹更加相近, 所以对研究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更具参考价值。筹资者一般根据项目可扩展性的不同而选择KIA (Keep-it-All) 或AON (All-or-Nothing) 的融资模式[8], 资金在无盈利回报的众筹产品中循环流通的过程极少产生债权债务纠纷, 而预期以盈利回报为目的的众筹产品如果采用AON融资模式则必将产生债务纠纷。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难点在于国内众筹定位不清且国际间众筹尚未形成惯例式认可标准, 因而确定跨境资金监管以及纠纷处理规则有相应的难度。

其次, 当前国内立法甚至是学术界对众筹的定位不清晰是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掣肘, 主要表现有三。

一是众筹本体认识不清。法律主体概念界定问题是法律制度产生和重构的起点[9]。学术界的理论证成是立法的重要参考和智慧来源, 而中国国内学者在探讨众筹本体性质时时常根据不同种类众筹产品而引入赠与、买卖、债权、股权和居间等合同关系理论。笔者认为, 这种认识存在偷换概念的错误, 因为此类合同理论关系探讨的是众筹业务或众筹运营模式的民法定位而非众筹本体的民法定位, 前者主要考虑众筹参与者之间内部纠纷的违约机制设计, 后者主要关注众筹参与者整体对外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众筹本体的民法定位应当考虑众筹概念与民法主体相契合的问题, 即众筹参与者之间人合还是资合的定位。

二是营利型众筹融资模式的证券法定位缺失。这是由于中国证券相关立法的时代尚未出现互联网技术的历史环境所致, 该问题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性。承认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运营模式在当代社会尚无异议, 而继续界定众筹融资的金融法律定位却困难重重。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认定营利型众筹融资模式的性质也容易出现争议。例如美国《证券法》第2 (a) (1) 条规定投资合同属于证券的一种, 这就意味着与中国证券相关立法对证券的界定标准不同, 前者不要求证券具有可直接识别的流通形式要件, 后者要求应当从外观以及形式构造的层面能够显着地被识别为可流通的票据, 而股票、或不流通的证券等形式仅属于证券本体的功能表现形式而非证券本质。

三是众筹运营模式的立法定位缺失。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 众筹产业发展初期的定位并非出于法律角度而是出于安全角度。互联网技术打破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并极大提升信息传播速度的现实导致在相关法律规范与监管机制缺位的状态下, 网络安全保障任务成为维护网络发展的开山之举, 网络平台帮助陌生人与陌生人联系在一起[10]。将包括众筹在内的网络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的做法有其历史必然性。然而此种定位方式存在的缺陷已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律滞后性得到渐进式弥补而不断出现, 甚至影响到互联网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众筹运营模式的立法定位就是一个典型。当前中国仅将众筹运营模式定位为信息中介, 筹资方本身不参与资金流通环节的引导模式不利于众筹本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更不利于众筹参与者之间妥善解决违约问题。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应当明确众筹运营模式的立法定位。

四是中国当前征信不完善的问题非常严峻。该问题既降低其他国家和地区众筹终端与中国接轨的速度, 同时又限制中国众筹产业的发展, 引发在罪与非罪尚不明确的前提下借助众筹非法集资现象频发[11]。国际上私营征信制度和公共征信制度分别流行于美国和欧洲[12], 多元化的征信制度现状也加剧了中国跨境众筹产业发展的压力。众筹融资安全保障主要依赖于两个方面:明确的准入门槛标准与完善的征信制度保障, 前者属于事前保障措施, 后者属于事中保障措施。21世纪初中国学者就开始呼吁建设征信制度, 但进程较缓。自互联网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大数据技术问世致使中国建设征信制度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个需求。完善的征信制度不仅仅为商事主体提供信誉参考服务, 更主要的是保护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信息权的安全。

私营征信制度的优势在于积累信息较灵活、广泛且全面, 主要得益于自由市场的导向作用, 其劣势在于信息安全保护机制较弱;公共征信制度的优势在于信息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但其信息来源单一、范围过窄。当前中国缺乏完善的征信制度使得个人信息权仅得到刑法层面的安全保护而未获得民商法乃至经济法层面人格权商品化制度的经济回报。互联网企业使用个人信息自由收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肯定, 同时又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制与行政监管。国内众筹产业同样面临个人信息泄露与被滥用的风险, 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必须处理好国内征信制度与国际平稳接轨的问题。

(三) 跨境众筹资金监管的困境

跨境众筹资金监管的主要困境在于不易缓解监管措施与资金流通速度之间的矛盾。众筹产业具备互联网产业的通性在于便捷性, 即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流通速度极快。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境内的发展已经冲击了传统银行业, 在传统银行业尚未完全转型并且借鉴美国Pay Pal支付平台经营模式时, 国内已有多家互联网企业同时具备互联网金融功能。众筹必然肩负互联网金融意义上的支付平台功能, 该运营模式近乎是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 (银监会) 基础上纯自由的民间资本流通, 换句话说, 在资金流通的层面互联网金融主体与传统银行是平行的。

跨境众筹势必也涉及互联网金融意义上的支付平台功能, 但是银监会无法直接发挥该功能, 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受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监管, 传统意义上跨境资金流通有赖于同样受银监会监管的进出口银行外汇管理局。这意味着跨境众筹的支付平台的金融地位无法与进出口银行平行。传统跨境资金流通服务的项目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包括当代新兴的电子商务在内的货贸交易;另一种是纯资金流通项目, 二者的资金流通速度遵守传统银行的一般业务流程, 也受制于进出口银行的监管程序[13]。传统跨境资金流通的速度与跨境众筹需要的资金流通速度相比明显难以企及, 可将其视为难以满足跨境众筹的需求。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跨境众筹资金监管机构的设置问题。一方面, 跨境资金流通首先需要保证资金流通的安全, 相应配套的资金监管机制必须在跨境众筹业务开展之前既已完备, 监管措施不配套的现状只能无限期推迟跨境众筹的出现时间;另一方面, 众筹本体的法学定位模糊也为创新资金监管模式增加了阻力, 传统加速自贸区资金流通速度的跨境资金制度并非绝对理想的借鉴模式[14]。应当在平衡互联网产业追求的便捷高效资金融通速度与完备的资金监管机制潜在的程序滞缓风险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才是建设跨境众筹资金监管机制的突破口。

三、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攻坚点

互联网金融意义上的众筹原则上并非中国本土的产物, 中国包括众筹产业在内的互联网产业可以被视为大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处于同一起跑线的发展状态[15]。笔者认为越是在缺少国际先进经验的环境下, 越应当具备敢为世界先的发展理念和勇气, 科学论证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可行性与攻坚点, 逐一解决建设体系化与协调式跨境众筹法律机制所涉及的难题。

(一) 确定分项定位、单点切入的入局理念

众筹分支产业发展不平衡是国际上众筹产业发展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分项定位、单点切入的入局理念的主要原因是分支产业的侧重点各异导致其相关众筹产业国际化的难度不同。 (跨境) 众筹法制建设应当全方位认识众筹不代表众筹分支产业发展不平衡没有其必然性:追求盈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立足于推进跨境众筹产业发展, 追求盈利或更大程度上通过营利型众筹产品发展中国经济无可厚非, 然而面对当前跨境众筹尚未开展, 相比较而言营利型众筹法制建设更加艰巨的社会现状, 以相对更简单的捐赠众筹甚至是实物回报众筹作为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切入点是一项更优的选择。

单项定位捐赠众筹并将其作为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优位切入点符合众筹, 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产生之前众筹的历史成长规律。广义上众筹不完全以经济回报为基本构成要件, 这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或纯粹社会关系凝聚陌生人发生资金流转关系的感情基础。无偿型众筹和营利型众筹有别于传统融资模式甚至是在刑法层面易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原因在于其伦理性和社会性而非营利性和技术性。其他国家和地区众筹产业规模化扩张的对象尚未涉及中国的原因在于中国缺少更完善的征信制度, 此乃网络平结陌生人的伦理层次参考标准。征信记录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预测网络终端的操作者的行为后果, 单点切入捐赠众筹本身即为提高中国公民与国际社会的情感联系程度的有效举措。

从无盈利渐进至经济合作的跨境众筹进程能为其他相关机制建设赢得宝贵的发展时间。宏观的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是贯彻供给侧引导理念而生的上位之举, 相应地需要众筹本体法学定位、中国特色的征信制度建设, 以及跨境众筹资金监管机制建设等下位概念的辅助, 每一项都需要遵循从理论证成到立法出台, 从确定理念到制度架构的基本发展方略, 每一项都需要在厘清跨境互联网金融新标准、新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完善。捐赠众筹涉及的经济纠纷较少, 人合特性更加明显, 并且有利于中国在发展跨境众筹的过程中吸收他国征信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 无疑是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最佳单项切入点。

(二) 以涉外众筹为试点

以涉外众筹为试点的主要理念与前述单点切入理念相似, 相比较跨境捐赠众筹, 涉外众筹的实践可能系数更高。跨境众筹分为非典型跨境众筹和典型跨境众筹, 前者主要指以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国居民为对象的涉外众筹, 其与典型跨境众筹的主要差别在于涉外资金更大程度上处于中国监管之下, 典型跨境众筹运营过程中资金需要跨境流转的比例更高。严格讲涉外众筹不等于跨境众筹, 但是鉴于其自身主体的涉外性以及资金来源的非中国本土性导致纠纷解决机制不一定完全视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故而将其与跨境众筹合并讨论, 意在关注其特殊的资金流通环节。

目前中国境内众筹产业发展鲜有限制融资对象的条款, 区别网络终端的主体身份的主要标准是国家监管互联网技术的范围, 即凡是处于中国境内的互联网终端均有参与众筹的权利, 换言之, 凡使用受中国银监会监管的网络银行账户或使用支付平台接受的转账模式均有参与众筹的可能。网络终端的法律主体身份不受关注。在网络环境虚拟程度更高的时代, 众筹参与者识别网络终端法律主体的身份不甚容易, 但在中国网络实名制日渐普及的今天则恰恰相反。相较于跨境众筹, 中国涉外众筹的监管程序更加完备, 仅采用当下既有的征信机制与资金监管机制便可以实现资金安全保障。相较于跨境捐赠众筹需要一系列法制建设的准备工作, 当前在中国境内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外众筹的工作量更小。涉外众筹本质属于境内众筹的一个分支, 其工作重点在于确定众筹参与者主体身份、涉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近年来中国涉外诉讼以及涉外仲裁制度发展比较完备, 在中国境内以涉外众筹为试点的做法是检测众筹法学定位以及互联网法律规制专项研究成果的实践手段。完善的涉外众筹法律机制能够为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提供必要的经验帮助, 也能够成为跨境众筹国际合作的契合点, 涉外众筹逐渐升级至跨境众筹。

(三) 完善互联网时代科技立法成果

一方面从宏观把握、微观特色的科技立法指导原则出发坚持互联网法制建设的原则性指导功能与跨境众筹法制建设的个性立法相结合。201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顺应网络空间安全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之举, 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的指导意义巨大。但是该法尚难被作为网络空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仅关注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的特质是该法自身立法位阶较低的明证。笔者建议将互联网空间基本行为准则纳入立法议程, 尤其应当关注全新的诸如创客空间、物联网等技术运营本身就存在跨境个人信息交换的问题, 以及诸如大数据、云计算, 以及无人机技术等互联网技术的产物自身所蕴含的使用互联网技术的行为规范。互联网空间基本行为准则应当从宏观层面把握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张力程度、伦理道德与技术规范。另外在明确跨境众筹实乃未来国际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制定有特色的跨境众筹法制。跨境众筹法律机制建设应当充分关注与其相关的征信制度、跨境资金监管机制建设等其他互联网分支产业。跨境众筹法制建设还需要注意的特色工作在于众筹本体法学定位的问题。囿于学术界对科技本身的认识程度以及兼通技术与法学的人才的极度匮乏, 学术界、实务界定性众筹本体时常出现资合与人合定性不分的问题。众筹本体对外承担责任受制于网络平台的性质, 开展更高层次、更深功力的课题论证是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基本措施。

另一方面应当保证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建设中国特色的跨境众筹法律机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面对美国等纯市场自由型法律机制以及欧洲等纯监管型法律机制的法律环境, 如何打造中国特色的、以市场导向为主且以国家监管为辅的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笔者认为, 前述分项定位理念在此依然有用, 但应当被赋予新的解释方案:将跨境众筹产品创新、跨境众筹产业扩张等传统市场经济客体内容归纳于市场自由导向范畴;将跨境众筹征信制度、跨境网络资金监管机制等归纳于政府监管范畴[16]。同时, 包括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在内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国际主体互动的过程。国际主体之间共同建立思路相近、规则各异的法律机制有利于兼顾保护本国利益与便于国际交流双重利益标准。纯粹的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人际交往的地域限制、时间限制、身份限制, 较实际地割裂互联网终端联系的主要是各个国际主体出于多方面安全考虑的互联网终端防控机制。此举虽然有利于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初期保护各个国际主体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与文化安全, 但笔者不认为这是长久之计, 笔者支持将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投入到国际接轨的法治进程。

四、结语

跨境众筹的出现是一个必然趋势, 随着中国倡议的一带一路持续推进的伟大进程, 为跨境众筹的出现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与良好的外交环境。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暗含着国内高科技产业亟待转型的科学定位思维, 既要从原有的市场导向型发展形态转变为接受国际互联网法律机制引导的运营形态, 又要保证在国内规模化发展处于临界点之际向国际范围拓展的同时不忘明确众筹本体法律定位的进程。法律的滞后性使得传统产业包括部分新兴的国内互联网产业法制建设不得不遵守需求型弥补理念, 而跨境众筹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预先打造的法律机制这一特性使得跨境众筹法制建设可以适用供给型引导理念, 完善配套的法制建设能够为其他国家与中国开展跨境众筹合作提供既有经验, 有利于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话语权威性。事实上, 跨境众筹法制建设是一个宏大的命题, 其中涉及民商事法制建设、行政监管制度建设, 以及刑法保护机制建设等相关内容的有机发展、协调并进。笔者拙文仅意在明确未来出现跨境众筹的历史必然性以及探索建设跨境众筹法律机制的基本要求, 与其相关的研究有赖于更多志同道合的贤哲的加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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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主要的商业模式范文6

关键词: 券商盈利模式 转型方向 转型路径

一、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券商盈利模式转型的方向

目前我国全产业链大型券商的收入来源包括通道(经纪业务通道和发行通道)业务收入、服务中介业务收入、资本中介业务收入及资本投资业务收入。其中通道业务收入主要包括买卖佣金收入、承销保荐收入等。服务中介业务收入主要包括理财、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收入。资本中介业务收入主要为融资融券、做市商、过桥贷款等业务收入。资本投资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自营、直投、长期股权投资等业务收入。在这四大类业务中,由于服务中介业务规模小、资本中介业务起步晚、资本投资业务波动大,传统通道业务贡献了绝大多数的收入。2011年我国券商收入结构中,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占比高达51%,证券承销业务收入占比15%,远高于其他业务收入。2011年末证券行业6.2%的净资产收益率中,经纪业务贡献3.17%,利息收入贡献1.58%,承销和资管贡献1.2%,自营业务0.23%,除波动较大的自营之外,传统通道业务的净资产收益率约为6个点。

当前券商高度依赖通道业务的同质化盈利模式遇到严重的发展瓶颈,亟须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和结构,美国等境外成熟市场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纵观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程,以1975年佣金自由浮动改革为分界点,1975年以后至今美国投资银行经历了三轮大的发展周期。

在二十世纪七十到九十年代的第一轮周期,为规避转移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利率自由化后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也为了对冲固定佣金取消后的收入下滑。一方面,美国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所积极创新,以垃圾债券、杠杆收购、风险规避转移产品等产品服务创新为代表,投资银行实现了从传统经纪业务向多元化盈利模式的转型。另一方面,美国投资银行通过竞争。整合形成了两大证券业模式,其一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的折扣券商,较为著名的包括Schwab、E-trade、Ameritrade(二十一世纪后逐渐发展成为电子交易所)。其二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个性化的增值服务的全服务券商。由此,美国大型券商从早期以经纪通道、批发承销为主的单一券商,逐渐发展成为经营全产业链的全能券商,并由轻资产、合伙制企业发展成为资本密集、高杠杆的大型上市公司。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2007年的第二轮周期,为了应对欧洲全能银行和国内金融子行业的竞争压力,美国投资银行在监管环境放松的背景下,大力推进基于衍生品创新的资本中介和资本投资业务,并采用高杠杆业务模式。其中贝尔斯登、雷曼兄弟、摩根士丹利、高盛等大型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均在30倍左右。在市场繁荣的巅峰期(2006年—2007年),含次贷资产的净头寸只占了总资产的30%左右,却创造了50%左右的收益,高杠杆之上的交易、投资收入逐渐成为投资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在次贷危机爆发后,高杠杆的次贷资产投资却将投资银行的损失放大了倍数。

自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至今的第三轮周期中,美国投资银行虽经历了独立投行模式终结、去杠杆化、“雷曼诅咒后遗症”的阵痛,也经历了“高频交易失误”、“闪电崩盘”、“伦敦鲸(London Whale)”等事件及欧债危机的洗礼,但投资银行历经30年确立的创新发展、多元盈利的模式基本延续下来。美国证券行业的杠杆率基本保持在与银行业相近的10多倍左右,收入增速也维持在30多年的波动区间内。

从美国证券业30多年以来转型发展的历程来看,美国投资银行基本上沿着三个路向推进盈利模式和结构的创新。其一,在经纪业务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向多元盈利模式转型。美国投行的佣金收入在经历了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迅速下降后在九十年代稳步上升,2000年之后保持平稳,增速的波动区间在正负20%,即使1997年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佣金收入仍有所增长。而在多元盈利模式下交易及投资、基金销售、其他(包括服务中介、资本中介业务)收入已成为盈利的主要来源。其二,自通道提供者向融资管理与财富管理者转型。美国投资银行既通过提供股权型、债权型、混合型、夹层型、结构化产品等满足市场主体在一级市场的融资需求,又通过销售融资产品、金融超市理财产品及开展信用交易、做市商服务等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求。其三,从资本杠杆盈利模式向资本杠杆、业务杠杆并重的盈利模式演进。高盛、美林和摩根士丹利的10年平均杠杆率在20倍以上,次贷危机去杠杆化后也仍维持在13倍左右。基本上与银行业通行的12.5倍杠杆率相近,具有可信度较高的安全运营边界。而创新业务是具有加大杠杆度的业务模式,如花旗趁金融创新浪潮打造“金融超市”,雷曼藉债券杠杆交易在二十世纪末迅速崛起,摩根士丹利缔造融资服务的“私人俱乐部”等,在资本杠杆的基础上,借助风险可控业务模式的创新,在最大限度提升杠杆的同时增加了盈利。

对比中美证券业的发展阶段,从可比的历史坐标来看,我国证券业基本处在美国投资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因固定佣金取消而谋求创新的转折时期。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券商已初步搭建起包括通道业务、服务中介业务、资本中介业务及资本投资业务在内的业务组合,并力求摆脱对通道业务的高度依赖,实现业务转型,以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盈利模式和业务结构,那么,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路线将会是我国券商未来努力的方向。

二、券商盈利模式转型的路径

随着我国券商同质化又相对单一的盈利模式的放弃,未来券商盈利模式的转型和创新将沿着以下主要路径展开。

(一)构建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目前占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收入来源的通道业务,大都与呈现周期性波动的股票市场正相关,在很欠缺负相关的业务模式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盈利将难以持续保持稳定。美国投行经验表明,丰富、均衡的业务线及业务组合是保证大型综合类券商稳健经营的前提,而券商要在通道业务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盈利模式,既需要监管放松和鼓励创新,更需要券商自主创新。

监管机构《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提出了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加快新产品新业务创新进程、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鼓励券商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等“创新十一条”。沪深交易所也分别提出了券商在交易所产品创新的发展方向。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创新号角吹响之后,在2012年和不久的将来,监管层面推动的证券业业务创新将覆盖券商的各个业务线,并为券商构建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证券公司围绕服务中介、资本中介和资本投资三大盈利模式,实现多元化发展,除了产品服务创新之外,关键是推动商业模式创新。从境外投行的经验来看,以高盛为代表的美国顶级投行,不仅业务类型和业务品种齐全,而且借助商人银行、财富管理等商业模式,在业务线整合的基础上不断拓宽、延长业务价值链,创造出更有深度和厚度的收入模式。

以此为鉴,结合券商发挥中介服务职能、满足客户资本市场需求,以及各券商的业务准备情况,“财富管理”、“商人银行”等商业模式是当前最为可行的创新模式。在“财富管理”模式下,无论是全产业链服务超高净值客户的模式、独立第三方理财超市模式,还是“全产品”架起客户与各业务链条之间桥梁的模式,主要是透过券商的通道业务、服务中介、资本中介、资本交易等业务类型或组合,更好地匹配客户的融资需求与投资需求。如券商资管业务随着审批和投资制度的放开而扩容,而以经纪业务客户资源为基础的现金管理产品带动资管产品规模提升,券商代销金融产品使代销产品与资管业务产生协同,转融通快速推进及标的持续扩大也为资管及客户信用交易持续放大奠定基础,利率互换则为资管组合锁定债务成本,期指套保套利交易为资管组合对冲风险等,券商经由这些业务链条来匹配客户的投资需求、融资需求,通过提供高附加值的增值服务获得收益。在“商人银行”模式下,券商既运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直接投资,收取管理费及投资收益分成,又合理利用财务杠杆,透过过桥融资、夹层融资、杠杆融资、结构融资等服务,为客户实施杠杆收购、企业重组、策略性并购、项目建设及其他投融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还与证券发行承销等投行业务有机结合,从而形成涉及Pre-IPO、IPO和Post-IPO等各个环节的“直投+杠杆+投行”全产业链服务。

(二)扩大经营杠杆

金融机构的本源业务是资本中介业务,盈利的核心因素是“利差×杠杆”,通过放大杠杆,赚取利差,如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即被赋予了12.5倍的杠杆。目前券商净资本(即从净资产出发,扣除公司所拥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权证投资等衍生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资产的一定比例后得出的数据)监管的核心指标——“净资本/净资产监管标准40%,预警指标48%”,使券商出现账面上必须存有大量现金及资金使用浪费的现象,加之券商以传统通道业务为主、资本中介业务发展受限,致使券商难以发挥杠杆获得更高盈利。如2012年中期相对于上市银行16.86倍的平均杠杆度,上市保险公司11.6倍的平均杠杆度,上市证券公司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平均杠杆度仅为1.6倍。

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美国监管部门是以“净资本/负债≥6.67%”作为核心监管指标,实现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欧洲国家则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通过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8%”实现对全能银行资本风险的监管,欧美监管机构均赋予了投资银行和全能银行超过10倍的杠杆率,加之投资银行和全能银行负债渠道顺畅、资本中介业务杠杆发挥充分,欧美证券业经营机构可以借助合理杠杆获得较高盈利。因此,借鉴成熟市场发展经验和监管经验,扩大券商经营杠杆,才能充分发挥券商资本中介功能,带动服务中介和资本投资业务,促进盈利模式创新。

具体而言,在扩大融资渠道方面,不仅要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少数渠道开展短期融资,还要探索和运用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公司债、次级债、金融债等债权型融资及IPO、再融资等股权型融资,稳步提高杠杆率。此外,券商还可透过直投基金、并购基金、过桥贷款、融资融券、客户保证金资产管理等资本中介业务合理提升业务杠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获得较高的杠杆收益。在改革券商资本监管方面,借鉴巴塞尔III等国际监管最佳实践,增加风险覆盖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完善逆周期调节机制,适时灵活地调整券商资本监管指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大券商业务杠杆和业务规模空间。

参考文献:

[1]朱元元.关于券商创新业务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证券期货,2012(07).

[2]王晶晶.中国上市公司盈余达到或超过分析师盈利预测研究.复旦大学学报,2011.

[3]徐佳娜.从均衡发展视角看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