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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 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整合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调整国有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国有集团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的子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税收法规中,对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相关主体在税务处理上存在较大困惑,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而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基于此定义,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资产重组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无偿”。只有弄清楚二者的区别后,在分析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时,才可以避免将有关资产重组的税收政策适用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从而出现税务处理上的错误。
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目前,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因没有具体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各地税务机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程度千差万别,导致涉税主体对于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上述税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下面,结合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就不同税种处理逐一进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接收方和转让方均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接收方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由此可见,无偿划转中接收方接受到的资产应视同接受捐赠,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转让方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的资产转让方应视同销售相关资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如涉及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的转让,转让方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具体确定资产销售收入时可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营业税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划转,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如涉及到厂房、房屋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资产转让方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照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
但在实务操作中,出于税收筹划目的,可将无偿划转变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再转让相应股权,则可免征营业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 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四)土地增值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国有土地使有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时,转让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虽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其中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但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中对“赠与”进行了明确,主要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从以上法规来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不属于上述两种“赠与”情况,所以资产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产权转移书据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如果涉及到相关产权过户登记,转让双方签订了产权转移书据的,则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当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契税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同时条例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和房屋赠与。由此可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时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时,资产接收方应缴纳契税。且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和法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纳税主体后据实缴纳税费。但在实务操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一些单个大型国有企业资产的无偿划转,了很多税收优惠通知。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60号)等等,这些通知的被大多数国有企业当作范例,因“有例可循”而认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需交纳相关税金,由此给企业的税务处理埋下了很多隐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增长。首先要做到的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公平竞争,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针对单个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税收优惠通知,显然与以上精神严重不符。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国家应该出台针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统一的政策与法规,杜绝一事一议和个案审批,不再就单个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资产任何税收优惠通知,减少企业各种寻租的可能。
(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税务处理,明确无偿划转中涉及的税种、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内容,真正做到尺度统一,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三)从企业层面来说,财务人员应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某种安排,转无偿划转为资产重组或特殊资产重组,尽量使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
参考资料:
[1]陈晓红.无偿划转模式下的财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1;09
[2]蓝泗方.股权无偿划转要考量税收成本[Z].中国税务报,2013.1.14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2
二、**年来我县地税工作的基本情况
去年,我们地税部门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地税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广大纳税人和协税护税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地税收入任务。
一是大力组织收入,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财政力保障。**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中央出台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省财政结算体制调整以及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全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影响财政总收入达**万元,其中减少地方财政收入454万元;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减少地方财政收入462万元。同时受上半年干旱气候影响,水电行业的产值和效益明显下降,全年增值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只有221万元,加上耕地占用税和罚没款收入缺口1200多万元,财政收入一度出现负增长。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深化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稽查,全面加强和规范收入管理,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年,地税部门共组织各项收入12756万元,同比增长7.6%,其中税收收入6356万元,同比增长12.7%。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良好的征纳氛围。完善办税环境和设施。去年8月,地税机关和稽查局、直属分局迁入新地税大楼后,办税环境和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办税服务厅配置了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办税流程图和办税示意图,开设了业务咨询窗口、纳税人休息区和税吧,为纳税人网上申报和查找资料提供了便利。加快地税信息化改革步伐。在加强《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应用基础上,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广“网税”系统,运用因特网技术改革纳税申报方式,实现网上申报纳税,方便纳税人。加强地税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机关效能革命,努力转变财税干部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分科室建立服务承诺,简化办税办事流程、窗口受理等项目近20多项。大力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全面推行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实行干部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统一文明礼貌用语、微笑服务等一体化管理,建立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AB岗制等一整套服务制度,推行纳税提醒服务,方便纳税人。
四是健全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积极开展税法宣传,组织了以“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以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知识,提高公民税收法制意识,改善税收环境。建立了地税与国税、工商税务协管制度,加强与房管、土地等部门协作配合。在导入ISO9**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持续改进的要求,通过内审、内部检查等系统方法,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分析、预防和纠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审核制度和备查备案制度,确保地税执法依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全面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建立综合选案和案件分级审理机制,规范税收重大案件审理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同时建立了学习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干部学法、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感。进行营业税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问题的调研及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访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在座各位的无私奉献和积极支持配合税收工作是分不开的。据统计,**年全县地税纳税户有**户,下午要表彰的30户纳税大户,虽然占纳税户总数不到2%,但所缴纳的地方税收却达到2822.1万,占全县地方税收收入6356万元的44.4%。其中,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家,100万以上的企业有8家,50万元以上有5家。因此,可以说你们是全县经济的顶梁柱,对地方财政和经济起着强大的支撑作用。在此,我谨代表县地税局向广大纳税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对获得**年度纳税先进单位和个人及协税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地税组织收入等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我们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致力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大力支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一是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各项事业发展。通过加强基金征管和多渠道筹措资金,**年全县基本保证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资金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认真贯彻“科教兴县”战略,加大对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的投入,确保了义务教育经费和各项教育正常经费的支出。认真落实政法部门各项经费,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了国家政权建设。二是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经济发展。落实支持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减免企业所得税276万元,减免房产税80万元。出台“两保两奖”政策,调动乡镇政府和部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对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加快对农产品加工、资源加工等特色工业的培育。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迈出新步伐,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实行免征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在确保预算内支农支出稳定增长的同时,向省市争取造田造地基金159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147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0万元,基本农田建设资金277万元,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致力改善发展环境。全年县财政安排和向省市争取专项资金5800多万元,用于水、电、路及市政设施等基本建设,大力支持56省道、康庄工程、新文中、县城引水工程、粮食中心储备库等重点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筹措2**多万元资金,改善景区基础设施和泗溪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支持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的发展。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县财税形势还比较严峻,现在仍是保吃饭财政,特别是**年,我们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一是财源结构不合理,财政增收的基础尚不牢固,收入中减收或增收乏力因素增多。二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及电力企业税收和利息所得税上划,对我县财政收入影响增大。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而且出口退税影响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统计数据,导致我县财政收入的排名在全省靠后。(据今年1?5月份全省财政收入统计数据,我县在全省61个县中排名第59位,全市排名最后,排在泰顺、洞头之后)三是我县财政收入已经多年高速增长,加上耕地占用税、契税、罚没款等不可比因素的影响,收入继续增长的难度增大。四是财政支出压力加大。保障政权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实施农村卫生保障、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需要增加很大支出。五是乡镇财政财源贫乏,乡镇政府赤字及财政周转金和“两非”借款回收困难,增加了财政风险。
因此,需要我们财税部门和在座的各位要携起手来,共同研究对策,努力解决经济发展过程的各种困难,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增强财政的自我平衡能力而努力。
二、今后进一步加强地税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些想法
一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强化税收征管。积极开展分行业的税源调查,清理基础数据,加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力度,分行业建立责任区,重点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力度,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稽查质量。继续加强社保基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健全预算外资金征缴体系,确保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二是全面落实县委、县府关于促进企业改革、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和个私经济各项政策。根据财力可能,努力增加对财政贴息的安排;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建立改制专项资金等办法,区别不同情况,支持和推进企业改革。特别是要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是深化效能革命,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为纳税人服务。要进一步公开公平税负,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严格依法收税,杜绝人为少收税或多收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企业、个人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政策、办税事项透明度、公开度,以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大力简化办税程序和手续,减少办税时间。深入企业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制度,适时建立信息服务网络体系,逐步完善重点企业财务通报制度,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3
关键字:所得税会计;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表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和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一种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本质的区别,所得税会计主要是研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需纳税的问题,财务会计是研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收支以及对资产的管理。我国财政部自2006年正式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与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管理目标、核算方法上有了很大的改变,新准则的提出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研究和应用的一大重要变革,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所得税会计研究内涵
(一)所得税会计概念
所得税会计可以理解为: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会计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一定时期内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的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就是会计收益;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规范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方法上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以这两种理论为计算基础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也存在不同,所得税会计正是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不同进行处理的理论。
(二)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准确的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利于对所得税会计进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量,并且通过会计账户和财务报表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数据和信息。所得税会计是以保障税收为目的的,根据公平、效率原则以及社会政策而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行为主体的差异。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范围。有独立的资金、能独立核算收支并自负盈亏的就是会计主体。法律主体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体和团体,成为法人。法律主体一般都是会计主体,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有些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车间、分公司等。
第三,会计计量的差异。
财务会计主要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而税法规定各交易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持有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增值和减值的可能性,会计上应该确认损益,而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可以确认损益的情况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区别
(一)相关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去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这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研究体系的基础,以此出发的相关概念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概念。
第一,暂时性差异代替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主要强调差异发生的形式以及差异的转回是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额,这种差异是在一个期间内形成并在一个或者多个期间内转回。暂时性差异主要指的是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他强调的是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内容。旧准则中规定采用时间性差异,而新准则中主张采用暂时性差异。前者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后者是某个时间点的数据。新准则对暂时性差异的使用也就决定了其选择资产负债分析法。
第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代替递延所得税。
旧准则把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作为递延税款。由此可见,递延税款是一个混合性账户,即可确认为贷方,又可确认为借方。新准则中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两个概念和暂时性差异相适应的,可递减暂时性差异是能够用作抵税的部分,是可以收回来的资产,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需要交纳的税金,是要清偿的负债,对应递延所得税负债。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的分别列示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一方面能够更加清晰的记录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每笔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出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经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217-02
引言
2011年,我国通过了《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2012年,“营改增”以上海市为试点地区开展。我们从目前公布的宏观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和投资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对当前的经济压力必须采取措施应对当它们,以此来实现稳增长的目标;同时,政府应加大力度在刺激消费的政策上,尤其是关于减税方面的。就我国目前而言,税负给经济增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必须通过“营改增”改革,降低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发展。在“营改增”的关键时期探究“营改增”对财政经济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保证各个行业的总体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一)关于国外学者对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相关理论
Michael,Lockwood(2010)搜集处理143个国家25年的数据进而来分析越来越多的国家征收增值税的原因及其影响,最终得出结论:增值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1]。Satya Poddar(2010)认为,房屋消费品与其他耐用品之间的区别很小,出售房屋时应适用于预付产品的购买价总额(产品的售价),而不是适用于产品的租金价值[2]。Crawford,et al.(2010)认为,首先不存在外部效应,其次保持规模效应的不变,第三保证税收工具不受阻碍,在这样的条件下,生产效率便会成立,然而在现实中很难满足。一些商品具有外部效应,不管是什么样的产品都必须按相同的税率征税[3]。Osk Henkow(2011)认为,税收对物流供应链的影响远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大,合理的税务制度对社会物流供应链有着正效应[4]。
(二)关于国内的“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相关理论
徐阿水(2013)围绕建筑业这一领域进行研究,通过建立模型数据分析企业利润受“营改增”的影响,并推测出,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比为69.7 %时,企业净利润并未变化;当比例大于69.73%,改革后企业净利润上升了;当比例小于69.73%时,改革后企业净利润下降了[5]。张月(2013)从对生产和消费的分析、对政府行为的分析、对市场的分析、经济组成部分的量化分析等方面出发,对CGE模型分析结构做出具体陈述,认为通过实施营改增税收调整,对各行业发展更具有深远意义[6]。
二、营改增给我国财政经济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使得国内生产总值有所下降
笔者选取2008―2013年的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进行如下分析(文章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营业税改增值税于2012年正式开始执行,而2008―2013年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314 045.43亿元、340 902.81亿元、401 512.80亿元、473 104.05亿元、519 470.10亿元、568 845.21亿元,对应的增长率分别是18.15%、8.55%、17.78%、17.83%、9.80%、9.50%。我们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2008―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几乎均衡增长,但从增长率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08―2011年之间除了2009年基本一直保持在18%左右,而在2012―2013年之间增长率是2008年增长率的1/2,也就是营改增可能使得国内生产总值有微小的下降。
(二)营改增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额有所下降
根据国家数据网得知,2008―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分别为172 828.40亿元、224 598.77亿元、251 683.77亿元、311 485.13亿元、374 694.74亿元、447 074.36亿元,而与此相对应的增长率分别为25.85%、29.95%、12.06%、23.76%、23.76%、20.29%、19.32%。从数额的角度进行分析,2008―2013年在逐年增长,并未看出有何异常;但是从增长率的角度看,2008―2011年之间基本增长率保持在25%左右,但是2012―2013年增长率下滑。总而言之,在营改增之前基本保持一定的增长率,但在营改增施行阶段增长率有微小的下降,也就是说营改增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额有所下降。
(三)营改增使得对外贸易有所下降
选取2008―2013年这六年的数据进行对外贸易分析,2008―2013年进口总额分别为11 325.67亿元、10 059.23亿元、13 962.44亿元、17 434.83亿元、18 184.05亿元、19 503.21亿元,同时相对应的增长比为18.45%、-11.18%、38.80%、24.87%、4.30%、7.25%。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得出,营改增前除2009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5%―30%左右,而营改增实施阶段增长率是将近营改增之前增长率的1/3,反映了营改增对我国进口产生的影响。
(四)营改增使得财政收入有所下降
选取六年数据2008―2013年进行对财政收入的分析,则这六年的财政收入的数据分别为61 330.35亿元、68 518.30亿元、83 101.51亿元、103 874.43亿元、117 874.43亿元、129 142.90亿元,对应的增长比分别为19.50%、11.72%、21.28%、25.00%、13.48%、9.56%。先从总额大小进行分析得出2008―2013年一直保持增长趋势,而从增长率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2008―2011年增长率均保持在20%左右,而2012―2013年之间增长率均在10%左右,相比前几年缩小了2倍多,虽然财政收入总额并未受到影响,但是其实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受到了影响。总的来说,营改增使得财政收入有所下降。
三、关于营改增对财政经济影响的建议
(一)积极宣传“营改增”,减少阻力
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牵涉到的面很广,对于各个部门来说,工作量也是很大的,此时则需要我们精心安排改革实施步骤。首先,我们应该组织关于“营改增”专题讲座,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打好基础。其次,将“营改增”改革有效宣传,尽量使每位纳税人能顺利通过纳税检查。接着,完善调研摸底工作。最后,加强与各部门大力合作,大力推进“营改增”改革。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哪些具体部门进行大力宣传,从基础平台抓起,做好宣传工作,使宣传确实围绕“时效性、针对性、普遍性”这三个要点着重落实到位,这样才会促进“营改增”改革有条理地进行。
(二)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在目前财政体制中,地方税务机关专门对营业税进行征收,国家税务机关专门对增值税进行征收。但是在这种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必定会对地方财政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会拉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差距。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由于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大量资金,而大量资金也会使得地方财政面临更大困难。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能顺利进行实施,部分税收将由中央返还给地方政府,这样将会弥补地方逐渐减少的财政收入。由于现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心思想已被扭曲,而且有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甚至存在消极意识对地方财政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基于各个地方经济的划分情况,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适当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比例,这样将有助于地方和中央财政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管理、服务提高税收成本
各级政府应当带头起表率作用,组建由各个部门组成联动机制,同时各部门应当注意配合,以此提高完成工作的效率,深入调研有关行业的情况。与此同时,也要继续加大“营改增”改革宣传力度,针对一些试点企业通过“营改增”已经取得成果的进行进一步推广,以此来帮助试点企业用好“营改增”这一政策。但是在“营改增”改革后,针对一些企业税负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完善税收体系提升财力水平
我国税制体系主要包括7个税种,如房产税、车船税,等等。在目前为结构性减税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出台房产税,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新的主要来源,同时(下转221页)(上接218页)也要积极研讨征收环境税,以此达到完善税收体制的目的。虽然征收效率与税收体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的地方税跟国税相比存在太多的问题。例如,地方税种类太多很杂,没有顺序,很零散;地方税税收基础很狭窄,不容易管理;各个地区之间不容易去征收税收等等。又如,在比较贫穷的地区对机器设备、人员等等进行征收税收收入都是无法进行的,反而会刺激提高征收成本,这样也导致了地方财力与事权不吻合,甚至也导致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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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5
营改增经过前期试点,已经进入稳步扩围阶段,下一步扩围的速度或许会更快。而营改增的扩围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讲,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少影响,如何采取恰当的策略和方法趋利避害,对作为企业最高财务官的CFO和总会计师来说,是绕不过去的结。分析营改增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对有关的经营进行适当总结提炼,无疑对提高CFO和总会计师财务决策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具体来讲,在下一阶段的营改增浪潮即将到来之前,CFO和总会计师们要关注以下几条:
(一)以加强税务知识储备与更新为切入点提高自身水平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涉及面广、环节众多、影响重大,持续过程较长。应该来说,这一过程是在试点中完善的过程。在完善过程中,各种政策法规会层出不穷,这需要企业财务管理者特别是CFO和总会计师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国家税务总局会随时在其官方网站更新有关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文件以及补充实施的细节。作为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应熟悉有关的税务规定,及时、敏锐的捕捉与自身企业切实相关的内容,查漏补缺。作为尚未被纳入营改增的企业也要密切关注试点企业的动向,紧盯试点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的变化,与企业上下游产业链上的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以便准确评估其对自身的影响;另外,还要认真学习试点企业的应对经验,以便增强应对营改增的前瞻性。
(二)以会计核算部门为基础,正确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
2014年6月,电信业将被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这是营改增扩围的重要一步。企业应该以此为契机制定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的评估机制,以此来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并以会计核算部门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团队,制定过度阶段的工作计划详表,与国家最新的税收制度政策相结合,增强企业的营改增实务操作的主动性和应变能力。
(三)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为抓手推动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CFO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减少“营改增”过程中发生的人为失误与错漏,以免企业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加强成本实行审计和财务监督,对于单位中能力不足或者团队协作能力不强的人员,根据实际的情况做调离岗位的变动,以增强人员的团队协作能力。
再次,对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可以起到节约成本的作用。科学的配置各环节的员工,能够合理的用人,达到企业工作进行效率的最大化,避免出现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
(四)以优化会计核算为突破口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其实就是对会计核算行为的影响。为减少这方面的影响,企业应该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优化企业会计账务核算,抓住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准确的记录企业增值税产生的过程。在日常采购与销售环节中,严格按照增值税发票计提相关税额,同时注意账务处理与“营改增”前的收入成本费用记账方式有所区别。要积极为企业找到“营改增”对企业减轻税负的有利之处。
(五)立足企业长远利益,积极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将深刻改变企业的税收环境,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不少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不少机会。CFO应该立足企业长远利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企业筹谋划策,确保企业在“营改增”大方向下趋利避害,实现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同时,CFO要辨识各种可能的税收筹划对企业长远利益的影响,站在战略的高度进行短期和长期的权衡取舍,防止“减税陷阱”伤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变革
“营改增”的扩围已不可逆转,尽管会给企业的持续增长带来不确定性,但企业要主动适应并积极应对,因此,从税收筹划到发票管理的一系列财务管理变革势在必行。
(一)进一步重视和完善税收筹划
1.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企业对客户的评估、供应商的评估、自身经营规模、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的评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税收负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预估“营改增”后企业进、销项税额,估算企业整体税负。如果大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可以考虑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虽然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降低整体税负的,则可以考虑通过降低年销售额、机构分离合并、业务分拆等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短期内可以降低税负,但长期来看,未必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的。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无法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只能代开3%的专用发票且手续繁琐。因为无法出具更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其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可供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合作企业无法达到共赢,小规模企业的客户关系难以长期维持,对企业的长续发展有碍无益。因此,从战略眼光来看,申请一般纳税人是每个企业的奋斗目标。
2.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下筹划税款申报地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在不同地区有许多子公司的企业而言,如果总部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或者合并纳税能使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则可申请合并纳税。
3.兼营企业应提前优化整合业务结构
兼营、混业销售行为企业“营改增”后可能会面临新的挑战。根据相关政策,“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首先企业应将原来收入进行拆分,分别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其次可以合理调整不同应税项目的价格,调整其在综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实现最优的税负。
4.巧用不同增值税税率业务类型之间的转换
增值税现行税率有多个档次,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之间存在调整转化的可能性。比如交通运输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较高,可以通过业务调整,改变经营方式,变为适用增值税税率较低的运输服务业务。但企业需综合考量其由此而增加的人工成本,避免税负降低,但企业总体运营成本增加的情况。
5.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筹划
企业如果选择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尽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商或者服务提供商,尽量选择可抵扣金额多的供应商,企业需重视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的进项税额是不可抵扣的,办公室装修费用是不可抵扣的,此类供应商的选择可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取得,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企业可以根据供应商实施“营改增”的进度,合理安排购买时间,以便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另外企业可以适时安排设备更新,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调节税款流出企业时间,取得延时缴税带来的资金价值。
(二)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要求抵减相应的增值税税额,所以为了能更多地抵减税额,就要求企业以实际业务为基础,尽量多地取得专用发票,并进行妥善保管。
1.如何更有效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筛选供应商,市场上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有很多,企业可以先咨询对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合作,这部分企业就是前面提到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本身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且他们开具的发票,对应的是更高的税率,企业也能更多的减税。
(2)企业采购一些文杂配件时,有时只能选择小规模的企业合作,它们虽然本身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条,但是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而且税务局不会加收任何的费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对应的税率只有3%,相同价格下,比一般纳税人自主开具的专票,递减的税额要少。
(3)在实务中,有些供应商,特别是一些小的供应商,除非主动向其索要专用发票,否则只会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纳税损失。所以首先要对业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以固定的净额为界限,如发票金额超过10000元的,要求业务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元以下的;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也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优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何更好地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的联次。拿到发票之后,首先要检查的就是发票的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由销货方留存,抵扣联是购货方用来递减增值税的凭证,发票联是购货方用来报销的凭证。作为购货方,企业要保证抵扣联和发票联必须齐全。对于因开票项目较多,需要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还需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清单,用以补充说明开票项目的具体内容。
(2)购货单位信息。也就是发票的抬头,这些信息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是购货单位名称及税号栏,它相当于企业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准确无误,而且购货单位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第二是地址及开户行信息,这部分信息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的信息为准,如果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时,则以注册地址为准。
(3)开票日期。这是发票检查的一个重点,它主要遵循两个规范,第一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当年开具的发票,当年尽量报销完毕,不允许跨年,这一点在年底时尤其需要注意;第二是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专用发票必须在180天之内,把发票的信息上传到税务局进行比对,比对之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过期则不能抵扣。因此,对于业务员来说,收到发票不仅要及时报销,还要保证报销后,企业的财务部能有足够时间将发票的信息上传税务局进行认证。
(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这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在营改增后新增加的一些开票企业,它们的业务还在起步阶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要求还不太熟悉,很容易出现问题。判别该项目是否存在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是以实际业务为基础,从两个维度去考察,一是业务员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到底是不是这个“名称”;二是销货企业经营范围中是不是包含这个“名称”。
(5)销货单位和发票专用章。两者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而且发票上加盖的必须是发票专用章。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是财务专用章或其他红章;第二,加盖的必须是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而不能是其他形式的发票专用章。与之对应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可能会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专用章不能代替销货企业的发票专用章的效力。简单地说,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的章可有可没有,销货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必须有。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企业还要加强内部控制,增强各种流程的规范有序,防止增大企业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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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务的区别范文6
【摘要】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