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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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法律法规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1

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2

计划生育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宣传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只有懂政策才能宣传政策,为此我镇将举办镇计生干部和村计生专干政策培训班,全面系统培训计生政策,人口计生部门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大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将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等相关资料发放给群众,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在人群集中的地方、人口婚育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张贴和存放政策宣传资料,要在大型活动日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消除错误舆论误导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奖励优待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大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工作力度,将符合政策的对象全部纳入,使其尽早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力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加大对放弃再生育人员、主动落实措施人员的奖励,使他们感到政府没有忘记他们对计生工作所作的贡献;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在“三结合”、扶贫、就业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法院支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案件,提高案件的执行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和案件结案率;认真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市县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全面运用执法手段,努力破解行政执法“三难”问题,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无错案发生;继续加大对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治理力度,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结果。

四、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效

继续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通过信函、电话、亲属等多渠道加强与流出人口的联系,督促她们参加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检查,按时寄回检查证明,掌握其流动状态;对流出人员主动上门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咨询;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功效,准确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及时录入、更新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清理,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提交流入人口信息;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服务,实行流入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不得违规向流入人口收取费用,及时向流入人口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出具检查证明,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做好便民维权工作。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及时公示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发放情况,公开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以及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等办事程序。做到既让群众享受权利,也让群众知晓应该履行的义务。要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和途径,广泛宣传便民维权活动的重要目的和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和做好村级试点工作,选好选准试点村,在试点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镇推广,镇开设便民维权电话。

六、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办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加强联系,找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任务与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结合性别比治理工作和关爱女孩行动,保护女孩的生存发展权,结合流动人口(农民工)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结合农村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试点工作,帮助计生家庭发展生产,帮助其子女就学、就读,帮助未成年人成才。

七、认真做好工作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

(二)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按照法律法规和条列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3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无法再生育,在母亲年满50周岁以后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广大育龄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些独生子女遭遇意外风险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人,确保政策落实的可靠性;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户籍为;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审查认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居)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

5、扶助对象退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审验,对确认为扶助对象死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后,停止发放扶助金。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资额,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

1、扶助的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资金的发放

扶助金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发放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扶助金。

现已超过规定年龄的,以本制度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9月30日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开发区自行承担;其它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市财政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到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对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报至市财政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目标人群个案数据库,会同有关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估,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思路转变的具体实践。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将维护群众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4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健全机制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完善目标管理及考核办法。年初县局与城区各企业签订了201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经常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奖惩机制。以政策宣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讲解为基础,以人口信息管理和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为重点,基本完成了避孕措施落实率100%,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100%,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100%,流动人口验证率100%,统计资料上报差错率为零。

二、强化宣传,认真落实,逗硬考核

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严格考核,逗硬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计划生育工作者是具体责任人。做到了“三知、三到位”(即知责、知情、知策,认识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强化领导责任,统一思想抓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自觉执行计生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企业改制中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同时利用会议、板报、外宣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印发宣传资料300份,宣传人次达500人,使广大干部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得到了大大提高,杜绝了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

三、落实措施,夯实基础

1、完善信息资料和报送制度。各单位分别建立了《总人口清理登记表》和《育龄妇女信息表》,按规定填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册》,按要求上报人口出生、死亡、节育情况。

2、准确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包括本年度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申报条件的夫妇人数及其已领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领证情况、本单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及其办理《婚育证明》人数、出生人口数、应落实避孕措施人数和已落实避孕措施人数等基本情况。

3、做好人口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力量对局机关和城区所属企业总人口进行彻底清理,共有在册职工118人,其中育龄妇女37人,独生子女91人,做到了表册相符,表实相符,报表实现了电脑自动化管理。做到了“六个摸清”、“六个落实”:一是摸清了本单位户籍人口基数;二是摸清了本单位常住人口基数;三是摸清了外出人口数量及其育龄人口;四是摸清了死亡未注销户籍人口;五是摸清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妇;六摸清了育龄妇女避孕节育落实情况。“六个落实”:一是落实清出的漏报人口的登记管理;二是落实漏统人口的统计上报;三是落实未入户和未注销户籍人员的入户和销户;四是落实督促外出未办理《婚育证明》人员的办证;五是落实配合计生执法部门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立案查处;六是落实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单位围绕维护本单位职工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完善便民维权措施,深入开展了以“实行三项救助、保障四个知情、引导五个参与、落实六项优待、兑现七项奖励、开展八个关爱、服务十个上门”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县粮油总公司在关爱职工上,做到了制度上健全,措施逗硬,把工作做到了职工家中,把对职工的关爱体现在了细微处,5月份,公司统一组织女职工18人进行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维护了女职工健康权益。

5、配合街道居委会做好“属地管理”计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积极配合街道居委会对局所辖企业进行了育龄妇女登记工作和家庭情况调查,积极支持了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5

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绍兴县的强项。历届县领导高度重视,亮点纷呈。不仅获得首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荣誉,被评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还被、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两次授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称号。

但美中不足,绍兴县人大常委会听到一些反映,有些地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完全兑现,个别地方甚至10余年没发放过奖励费了。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直接关系民生,一点也不能马虎。2008年1月23日,绍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把听取和审议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列入当年常委会重点监督内容。

终于,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绍兴县出台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由政府“买单”,全面兑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起眼”的权利被悄悄剥夺

2008年春节刚过,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刘越英一行,马不停蹄地赶赴平水、钱清等地调研。结果发现,正如民众所反映的那样,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已经长期没有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了。

20世纪90年代,逢年过节,平水镇政府总要买些脸盆、铝锅和寝具等,作为奖励送到独生子女家中。“当时农村独生子女还不多,这些奖品非常引人注目,而且经费也基本在我们承受范围之内。”平水镇的计生干部这样告诉刘越英。

后来,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镇里就不再统一发了,一般都由村里组织发奖金。“经济效益好的村,多发些,不好的,少发些。有发实物的,也有发现金的。现金有发20元、30元的,也有发50元、100元的。”据了解,平水镇28个村中,多数村都没有按规定足额发放奖励费,有的村不发奖励费已有10余年之久。

对此,不少村民很有意见。平水镇上灶村一村民曾打市长热线电话说:“别的镇都发了独生子女奖励费,我们村为什么不发?”他们的理由非常充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公民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那么,政府为什么无视公民权利,不按规定发放奖励费?平水镇的计生干部向刘越英道出了缘由:“最主要是财力不足所迫,没有钱,我们想发也发不了啊。”

据悉,2003年前后,绍兴县为了扩大行政村规模,将一些自然村进行了合并。奖励费发多的和发少的村并在一起,出现了“摆不平”的现象。一些村干部左右为难,如果按多的发,财力有限,按少的发,曾经发多的村民又有意见。这些问题在贫困村更为突出。于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就这样在一些村被搁置了。

“除了财力不足,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平水镇的计生干部进一步介绍:“有的村干部认为,不发或者少发奖励费的问题各地都有,我们县还算是发得多的;有的则说,现在即使不发这100元奖金,计生工作照样搞得不错,何必自寻麻烦……”

据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发放的问题,不仅平水镇有,其他山区镇也或多或少存在,尤其是76个贫困村中,多数没有兑现该项奖励。王坛镇25个村,只有新联、越联、青坛、南岸、新华5个村发放了独生子女奖励费。事实上,除了普通村民,不少职工也因为企业转制而奖励落空,而一些无业居民就更拿不到这笔奖金了。

这一调查结果,令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感不安。参与调研的刘越英委员眉头紧蹙,心里很不是滋味,她说:“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群众做的,群众都做到了,可为什么政府部门却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兑现奖励费呢?”

“每年100元的奖励费,虽然不算多,但这是公民的权利。不依法发放奖励费,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剥夺。”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林土一针见血地指出,“保障公民享受合法权利,是政府的职责,更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

直面问题 有效监督

监督政府发放奖励费,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依法获取奖励费,这项工作并不好做。但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知难而上,对此展开了有力的监督。

全县全面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到底要多少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先摸清情况。2008年3月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林土明确指示县计划生育部门立即开展工作,查清情况。

400万元!初步所需资金很快就估算出来了。“这点钱可以解决,也应当解决!” 徐林土和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坚定了监督好该项工作的决心。

2008年3月25日,绍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重点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报告。

贫困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全部兑现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不讳,直接指出了不兑现奖励费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100元数目不大,但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这种不发奖励费的做法,政府失去的比独生子女家庭失去的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损失的只是钱,而政府损失的是信誉。”

徐林土主任也表示:“对于优惠政策未到位的村,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采取措施,保证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审议意见被郑重地盖上了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的鲜红印章,并被迅速送到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长冯建荣看了审议意见后,立即要求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尽快兑现奖励费。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与政府部门奖励费兑现工作同步展开。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刘越英等多次去计划生育职能部门询问情况,了解进度。

很快,2008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便拿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草案)》。看到文件草案已经完全落实了审议意见,独生子女奖励费兑现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时,刘越英满意地笑了。

2008年6月,县政府办公室便正式颁布实施《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财政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凡贫困村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其他行政村,由镇政府承担;凡企事业单位职工,单位能发的由单位发,单位无法落实的由镇政府发;非农对象的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负责发放,县政府给予补助。困扰多年的财政支持问题,终于有了着落。

6月30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发了《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全县500多名计生干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查核对工作。当年10月,经过村上报,镇(街道)核实,确定全县400个社区46746户家庭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从此,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开始全面发放。

将权利还给公民

2009年1月9日上午,阳光灿烂,柯岩街道永进村村委会主任莫德勇和计生干部一行,一一上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莫德勇首先来到村民莫秀凤家。莫秀凤只生了一个女儿,按照政策在一定间隔期后可以生第二胎,但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还是只生一个。莫德勇向莫秀凤递上奖励费后,莫秀凤连说“谢谢”。据了解,该村共有独生子女家庭201户,发放奖励费15550元。另外,该村还对24户放弃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每户再奖励500元。平水镇祝家村的村妇女主任丁芳说:“过去伢下去做计生工作,有些群众理也不理伢,现在政策兑现后,伢要他们领证,他们就问要办哪些手续。”

地处南部山区的王坛镇,则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与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结合起来,既节省时间,又做好了妇女健康检查工作,一举两得。

据统计,绍兴县共发放2008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415万余元,其中由县、镇两级财政支付390万余元,企事业单位支付25万余元,全县46746户独生子女家庭“一户不少”地拿到了奖励费。

独生子女法律法规范文6

这些独子家庭的父母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无疑需要养老产业突破目前的瓶颈。目前我国养老产业遇到了什么瓶颈呢?

一是国家出台的养老服务业政策与这项产业的现实需求不相契合。王振耀指出,最近一年来,我国养老服务政策的推进取得了一定进展。其中包括在农村建立新农保;推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津贴。此外,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布局也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基本的养老方针: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养老工作从单一的床位建设发展到养老社区的多元化结构。尽管如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国家出台的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但是相关部门却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加上养老服务法制建设落后、政策监管不到位,将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于非盈利性机构,更是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是养老服务产业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导致养老服务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布对记者说:“我国尚未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审批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严格的行业进入许可,由此导致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良莠不齐,管理、服务水平高低不一,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从而影响到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处理一些涉及到社会化养老服务方面的民事纠纷时,缺乏专项法律法规和执法依据,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