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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法律法规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原则,着力打造新村建设亮点、新村规划点和集居点,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节约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巡查,促进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
加强宣传、落实责任,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新村建设,做好管、用、建的疏堵结合,减少乱搭乱建违章建设和违法用地,引导群众科学规划、节约集约、规范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镇土地资源利用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是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板报、专栏对规划、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三是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利用户长会、代表会、院坝会等形式多样的规划、国土法律法规宣传。
(二)进一步落实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责任制
一是镇与各村、社区签订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责任书,奖惩兑现;二是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三是农房审批建设试行3000元责任金制度(包括房屋建设风貌责任金、规范建设和垃圾清运责任责任金、安全责任金),引导农户节约集约用地、合法建设;四是机关干部实行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增大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做好规划定点与土地开发利用工作
1.做好新村规划。按区政府新村建设和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实施点灯省级新村聚居点建设项目和完成点灯、菜胜、水库、劳动、工农、峰洞6村集聚点规划。
2.健全农房审批会商制度。农房审批,由农户在每月1—10日提交村组签字的书面申请到便民中心,11—15日规建、国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1—30日规建、国土到现场定点集中会审,会审后通知建房户。
3.切实加强土地开发。结合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及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落实申报光荣、扇子、工农、光华、峰洞等5个村的土地整理项目;争取幸福、峰洞土地增减挂钩立项工作;做好省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点灯、水库、劳动、菜胜4个村,建设规模11100亩,预计新增耕地1330亩)。
4.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规划和详规,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标志牌及界桩安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正确引导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5.积极推进合法用地。协助成贵高铁、宜屏快速通道等重点项目报征任务;依法推进德隆酒业、国荣商贸、幸福砖厂等征地征收供地工作;协助成贵高铁的土地权属调查。
6.深化农户产权保护。继续深入实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证)确权颁证。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巡查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与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坚持动态巡查片区包干责任制,以集中巡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规范巡查台帐,将违法用地,违章建设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监督和查处力度;完成2012年度卫片监测图斑的不规范用地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预防和建筑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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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服务,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做好土地征迁工作。
要坚持依法征地,严格按有关程序操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被征迁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未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保障安置补偿费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
成。
(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巩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活动成果。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强化执法监察,依法及时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巩固土地执法百日活动成果,继
续实施和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坚持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机制,防范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三)严格依法用地,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土地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深入调查研究我区的土地资源,全面铺开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等工作;强化监管手段,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完善和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的预审等事务性工作;继续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和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确权和争议调解工作;积极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多形式、多渠道探索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切实维护失地农民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加强排查处理力度,彻底整顿我区土地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
为,为我区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证。
(四)加强工作,规范程序,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和落实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身上;转变工作作风,文明接待,礼貌待客,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群
众的思想工作,努力为群众解决反映的问题;加强调研,及时发现矛盾,及时处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体系,掌握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点,明确防治措施。要加强督促、协调和指导,做好汛期地质灾害点的值班、巡查和预防工作,完善监测预防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
全。
(六)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工
地质灾害治理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矿山;环境;问题;治理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我国是一个矿业大国,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产量均排于世界前列。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越来越大,而采掘业的发展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广度和深度也越来越大。目前品位较富,埋藏较浅,易采易选,交通方便的矿床已优先开采。但是目前,人类从地表和地表深处开采出巨大数额的矿石和围岩,改变和破坏了地球表面和岩石圈的自然平衡,使地质环境不断地改变和恶化,给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划分是环境地质学和矿床水文地质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环境地质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对众多复杂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实施科学的分类研究,不仅使现代环境地质学论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可有效地指导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评价、预测预报和保护与复坑治理等工作。
2 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问题
现阶段,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矿业开发在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效应。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五大种类。
2.1占用和损毁土地
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公顷,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公顷,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公顷,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2.2 引发地质灾害
我国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较多,井下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井突水等,主要发生在煤、磷等非金属矿床和铁、铜等金属矿床开采中。
2.3 破坏地下水资源
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有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达几米甚至数十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
2.4 “三废”(废石、废水、废气)问题严重
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大量未处理合格的矿山废液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采矿产生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导致空气浊化,酸雨区扩大。
2.5 破坏地貌景观
我国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众多,点多面广。有的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如大量建筑石材露天开采,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尤其在交通干线和城市周边的露天矿山开采,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3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开采方式,选矿方法等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多头管理、执法监管力度缺乏、着重于末端治理和治理手段单一等方面的原因。
3.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从联邦到州(省)的完整体系,并针对矿产资源的不同类型形成了从金属矿产、油气、煤矿、铀矿到石料等不同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立法较为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例如美国的《露天开采治理与复垦法案》、《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案》、《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英国的《(卤水开采塌陷)赔偿法》等。中国环境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定系统性的法律法规,但是已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矿业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如《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等。随着人们对矿山环境的日益重视,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2 开采方式,选矿方法等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
我国大型矿山回采率大体上与发达国家水平相当,但我国小矿山所占比例大,由于利益驱动、技术落后和管理粗放等原因,多数个体小型矿山采富弃贫,导致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矿山环境问题特别突出。如:占全国煤矿总数90%以上、产量超过1/3的小煤矿资源回收率只有10%~15%,全国平均综合回收率仅30%。1990~2010年的10年间,我国因乱采滥挖造成的煤炭资源浪费最少有100×108t [5]。
3.3 多头管理,执法监管力度缺乏
我国矿山环境管理涉及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林部门和水利部门等,虽然国土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中起主导作用,但作为政府其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不一定能保证能较好的协调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这时就需要政府来牵头组织,具体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4 矿山地质治理的建议和对策
4.1 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动矿山环保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机制、投入机制、补偿机制,统筹协调企业、市场和矿山环保之间的关系。只有依靠机制来激励企业注重环境保护,用机制来监督企业落实环保措施,才能更好更快的全面推动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同步明确和理顺相关管理机构职能,确定环境治理技术标准,做到职责清晰,监管 到位。同时规范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矿山环境许可制度,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制度。
4.2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山环保水平
在采矿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升现有开采水平,加强对伴生资源的利用,进一步提高矿山“废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做好关闭矿井的生态修复工作。在废水处理方面,在进一步降低传统酸碱中和法、混凝沉降法、化学氧化法和人工湿地法等方法的运行费用的基础上,重点突破生物法处理废水。在废气处理方面主要是合理有效的利用现有通风设备,加强对地面矿区的环境管理,减少粉尘。 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主要是综合利用废渣,提高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在充分认识采矿引起地表塌陷的基础上,推广适合不同种类矿种、不同地区和开采方式的安全成熟的采掘塌陷预防和处理技术。
4.3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手段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广泛监督,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手段,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责任,努力做到“边开发边治理”,将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
5 结语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分类研究, 不仅在基础理论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现代环境地质学, 而且在实践应用中可有效指导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预测和保护与复坑治理等工作, 具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进德, 田磊, 赵慧.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方法初探[J].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008,(02).
[2]唐恒.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与保护现状[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6,18(1):15-19.
[3] 我国矿山环境恶化[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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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主线,着力宣传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各方面的新举措、新成果、新经验,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积极创新宣传的手段和形式,进一步拓宽渠道、提高水平、增强效果,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工作目标:一是加深了解,提高认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二是学用结合,要求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达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三是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国土资源法律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两法”宣传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我局成立“两法”宣传工作领导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股),办公室主任由马学军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法制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宣传方式
1、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同时利用图片展、宣传栏、播放vcd光盘等多形式开展“两法”宣传教育。
2、利用矿产资源法宣传日,印发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并由地矿股、执法监察股送到全县各矿点,并召开各矿点法人代表参加的宣传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及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知识座谈会。使各矿点法人代表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贯彻执行,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充分认识,以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现实性的充分了解,我局将在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期间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悬挂标语、短信发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宣传的内容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以局域网络为载体,营造“两法”宣传氛围,通过网络及时颁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咨询及政策解答。
5、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两法”宣传教育,将参加由县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组织的联合法律咨询活动,并利用展板、宣传册及一些土地违法案件实例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群对国土资源管理知识的充分认识,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应用,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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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坚持将依法行政工作摆在全局各项工作的首位。从20__年开始,认真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细则》及依法行政年度计划。成立了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局班子坚持每月研究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并将依法行政纳入了对内部各股(室)、站(所)的年度目标管理。成立了局依法行政工作督查室,建立了依法行政工作每月通报制度。强化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与晋级晋职挂钩、与福利待遇挂钩。加强了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并保障了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措施有力,全局系统依法行政的理念得到了空前的强化,依法行政的氛围十分浓厚。
二、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突出行政审批创新
为了有效规范内部各项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我局自20__年开始,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指导下,先后建立健全了“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和内部会审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制度”、“接待工作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制度”、“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及实施管理办法”等20多个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在行政审批制度建设方面,突出了“窗口办文”、“流水作业”、“法制审查”、“上下把关”、“集体会审”、“举行听证”、“限期办结”等原则。即凡涉及我局的所有行政事项均由“办事大厅”一个“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办结后又由该“窗口”统一送达)。然后转交局内部各相关股室依顺序办理。对于涉及法规政策的行政事项,明确了必须经过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才能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必须依次签署意见和署名,实行“上下把关”。涉及重大行政事项的,必须经过“集体会审”才能办理。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或依法应当听证的,均由法规股长担任主持人组织召开听证会,及时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在办理时限上,坚决做到不突破法定时限。三年来,我局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5500项,其中100%经过法制审查把关,80%经过集体会审,组织听证会16次,没有发生一起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行政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除此,我们还开展了“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请坐、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耐心倾听、一个公正答复、一声送别好走”“六个一”改善服务作风活动,树立了国土资源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优化行政执法环境
近年来,我局不惜投资100余万元,连续开展了国土法制宣传“五个一”工程活动(即开辟一个专栏、印制一批挂历、编发一组短信、举办一期培训、主办一台晚会);法律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以及每年5月份举行的法制宣传月活动。共制作宣传横幅153幅;刷写宣传标语470条;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15期;主办宣传窗24期、宣传展板116块;组织法律法规上街咨询活动15次;接待公众咨询145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__0余份。除此,结合解决土地、矿产资源矛盾纠纷,采取以案说法方式,给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知识专题讲座21次。通过上述宣传,进一步扩大了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覆盖面,使国土政策家喻户晓,进一步优化了国土资源执法环境。
四、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设高效便民机关
一是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行政事务“办文窗口”。二是全面梳理了《__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将办理各项行政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条件、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以公示栏形式在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了公开,并通过电视等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反复播放。四是编印了10000本依法行政手册和60000份国土资源宣传挂历免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发放。五是在土地市场和矿产市场建设方面,全面取消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和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实行了公开招拍挂出让制度。六是严格落实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并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听证的权利。七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及时组织了有要求的当事人和有关方面代表进行听证。八是在土地整 理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上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九是在制定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方面,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代表的意见。十是建立了国土资源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十一是公开承诺了办事时效,提高了本局机关办事效率。
五、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加强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广泛宣传。二是举办了学习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培训班,对全县160余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培训。三是建立了本局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的具体程序制度。四是创建了《__国土资源》期刊和《__国土资源》网站,作为继县人民政府公报和网站之后,又一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的平台。五是作为我县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我局开展了示范窗口和示范阵地建设工作。六是建立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严格要求执法人员按程序执法、规范执法。
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资源管理秩序
1、加强了对基本农田和耕地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了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县局机关与各乡镇国土所签订了耕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书,规定了每周一巡查、每月一上报的制度,切实做到将各类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了本行政辖区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以里耶为试点,开展了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通过逐户清理,使过来里耶镇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特别是村民宅基地管理较乱,假证、无证用地现象比较普遍的问题得到了曝光,严格处理了一批少批多占、不批自占的违法用地户(清理后,重新登记、核发新证780户)。通过清理,促进了里耶镇用地秩序的根本好转。今年上半年,我局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使滥占乱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明显遏制。
3、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闲置土地调查摸底,共清查出闲置土地207宗,面积54696平方米,并澄清了各类闲置土地的具置、面积、分布区域、闲置时间、应补交闲置费金额等事项,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认真清理和处理,切实扭转了批而不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4、加强了对各类采矿点的清理整顿。县里成立了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治理整顿矿产秩序常年工作队,对无证开采、违章开采、安全隐患突出、资源浪费严重、污染严重的采矿点全部实行了关停。三年来,共查封非法采矿点153户,罚款60余万元。通过整顿,促使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我县因此连续三年获得全州矿产秩序治理整顿先进单位。
5、加强了对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及非法探矿、采矿的行为。切实加强了对各种土地、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工作,规范了土地、矿产市场秩序。
6、切实加强了对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及重大项目用地的管理,严格了报批程序、征地程序,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认真地组织了听证,落实了“两公开、一登记”制度,有效防止了各种征地矛盾的发生,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7、加强了对改制企业土地处置的管理工作。严格了土地处置程序,实行了公开招拍挂出让制度,杜绝了暗箱操作,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切实保护了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8、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全县107个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了巡查人员、监测人员、责任人员,并积极开展了有效的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9、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实施了召市镇、华塘街道办事处、茨岩镇等一批国家级、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整理,显著地改善了项目区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老百姓创造了福祉,为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抓好了法制教育培训工作。一是积极参加省、州、县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班。近两年,我局先后派送260余人次参加了各级举办的法制培训班;二是每年由局法规股牵头,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160名工作人员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法制培训;三是对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坚持每年每月开展一次教育整顿;四是每年集中组织全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开展4次学法活动。通过培训学法和教育活动,使全局系统绝大部分工作人员熟知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丰富了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了处理案件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2、强化了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管理。凡是在土地行政执法问题上出现知法犯法、循私舞弊、、贪污受贿、不作为、缓作为等群众强烈不满的行为的,首先由局纪检监察室坚决查处纠正;问题严重,构成违纪和犯罪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近年来,全局系统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共有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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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而耕地则是土地的精华,它不仅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来源的基础,并且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与持续性。
有效保护耕地,不仅仅要对耕地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和打击。
根据《2012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显示:自2006年以来,全国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耕地面积一直居高不下,最严重的年份为2007年,涉及耕地面积36708公顷。由此可见,由于违法用地而导致的耕地损失非常严重。但是《2012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同样收录了以下数据:2011年,当年关于违法用地破坏耕地的案件立案面积为235公顷,在这些案件中当年结案的涉及破坏耕地的面积仅有138公顷。无论是何原因造成当年案件未结,破坏耕地如何认定、如何量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之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使,违法案件造成的耕地破坏数量连年递增,对耕地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冲击,耕地数量保护、质量保护形势日益严峻。
一、耕地破坏鉴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74条同时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或建坟,以及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情况,破坏种植条件的情况,或者由于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为有效和切实保护耕地资源,1997年的《刑法》规定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为犯罪,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将耕地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内。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对罪与非罪明确了界限。但是破坏耕地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存在破坏耕地以外的土地的现象。因此破坏耕地鉴定工作非常重要,用刑罚加以保护耕地尤为必要。为“惩治毁林开垦以及乱占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认为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样,《刑法》第342条被相应地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42条规定的罪名相应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具体包含的罪名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林地罪。据此,破坏农用地的犯罪对象从最初的耕地,扩大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在内。
二、当前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这样的:由四种途径(举报、巡查、卫片、媒体曝光)发现土地违法情况。土地执法部门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后确认违法主体,调查取证后向违法主体发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涉及触犯刑法,移送至公安部门并抄备检查机关。移送公安部门时,土地部门需提交移送书及移送函。移送函中描述违法事实,发挥的就是耕地破坏鉴定的作用。目前的移送函中对耕地破坏的认定都是局限于对面积的认定,目的都是为了对违法主体进行追责提供证据。这也恰恰体现了目前部分省市即便开展了耕地破坏鉴定这项工作,仍旧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耕地破坏鉴定的主体不统一,鉴定书盖章有国土部门、农业部门、环保部门甚至有水利部门。多头管理不利于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开展,使该工作的权威性大大下降。二是耕地破坏鉴定的标准缺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定量或者定性的衡量耕地被破坏的程度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三是关于耕地破坏鉴定的程序,由谁申请,由谁组织,由谁出具鉴定报告,最终由谁为鉴定报告负责,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四是当前进行的耕地破坏鉴定的目的过于单一,就是单纯的为了给司法部门提供证据,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耕地破坏鉴定主体不统一
我国《刑法》中第342条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出如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用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了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就“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如下解释:第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了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者非法占用10亩以上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第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指的是犯罪行为人非法占用了耕地并用于建窑、建坟或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10亩以上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该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在数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和质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上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刑法》和该解释都未对耕地破坏鉴定的部门做出规定,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中也未规定本部门具有耕地破坏鉴定的职权。在实际施行中,司法机关一般要求对国土或农业、环保部门对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确定是否“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鉴定主体无法统一,根据不同耕地破坏类型,需要不同的职能部门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一般来说,国土部门对地类、破坏面积进行认定,农业部门对种植条件是否遭到“严重破坏”进行认定,环保部门对是否造成土壤“严重污染”进行认定,有时还需水务部门参与,对水土流失等进行鉴定。单独委托国土或农业、环保部门进行鉴定已不符合耕地破坏鉴定的要求,以何者的鉴定结果为准也尚待定论。在实际工作中常现这种情况,农业部门称其没有出具土壤严重污染证明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国土部门称无法对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做出证明,导致公安部门见不到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使耕地破坏者不能及时受到惩处。同时,多头管理过于混乱,更容易造成推诿扯皮。所以,现阶段急需一个统一的耕地破坏鉴定机构,以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
(二) 耕地破坏鉴定标准缺失
在土地违法案件中耕地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当前却缺乏对耕地破坏程度统一的分级标准。其他行业,比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中对于地质灾害有明确的分级标准,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其中的各种指标进行分级。然而,在耕地破坏鉴定的操作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解释,但什么是“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未进一步定义,一些说法还需细化、分级,如种植条件毁坏的程度、土壤污染的程度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的执法监察典型案例中,曾有投机钻营的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者,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占用超过10亩的耕地进行违法建设,地表被硬化、土壤耕作层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作种植条件,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属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后,该违法者将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拆除仅限于容积率极低的库房,并且是部分拆除。测绘部门入场测绘时发现:违法建设面积刚好在10亩以下,由于占地属于一般耕地。使得违法者免于刑事处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违法者视而不见,性质恶劣,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对于加强基层民众对保护耕地意识的宣传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
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目前缺失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的具体认定标准。
(三) 耕地破坏鉴定程序缺失
当前北京市并未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对耕地破坏鉴定的组织实施进行规范,如耕地破坏鉴定的申请、组织,鉴定工作时限,鉴定经费来源,鉴定工作监察,鉴定报告的有效期等。有的省市将土地违法当事人定为鉴定申请人,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实质就是违法者出钱请人鉴定以对自己进行处罚,如果是处罚前收取,违法当事人缺少积极性,如果是处罚后收取,鉴定费用并未及时得到保障。同时,耕地破坏鉴定缺少成熟的体系框架支撑,例如我国的地价体系,以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核准或者评估。同样是主体申请,地价评估对于申请者来说具有目的性,申请者具备积极性。
(四)耕地破坏鉴定目的单一
当前开展耕地破坏鉴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量刑定罪而用。这一单一性的目的根源在于耕地破坏鉴定标准的过于量化。针对一些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追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一些占用基本农田不足 5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10亩、但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土地违法行为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造成了部分土地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占用基本农田4.9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9.9亩,大肆破坏耕种植条件,致使耕地遭到严重破坏,难以恢复。而其它违法者一旦纷纷效仿,辖区内的耕地破坏总面积将不断上升。这种标准的过于量化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可以相当于打架,出手次数小于等于10是一个级别的刑罚,大于10是另一个级别的刑罚,这种不合理显而易见。单纯从数字量化来量刑定罪,合理公平的鉴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对耕地破坏之后进行修复的难度。延伸一些,那就是不能仅仅为了量刑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