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1

关键字: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规范 税收征纳 存在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39-02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已经基本实现。然而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一些经济问题也随之而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是一个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工作。

一、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适宜,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当今社会,事业单位的形式和经济管理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经营管理的内容越来越重要,这些都要求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只有把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落实到不同类别的企业中去,才能使企业单位掌握准确的信息,保证事业单位的长效发展。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范行事,披露有效客观的财务信息,杜绝虚假信息内容,这样事业单位才能不断发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也能有效展开。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联系

(一)相互依存

税收征纳的依据是财务会计提供的,没有财务会计的提供,税收征纳无法进行。只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给税收征纳提供有效的依据。财务会计对税务业务进行核算时,也要遵循相应的税收规范。所以,税收征纳与财务会计规范相互依存。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税收规范调节征纳关系中相关的法律关系。作为税收征纳中主体的纳税人在会计规范法律关系中也具有主体地位。会计在进行相关会计事务中,要执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税收规范。因此,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规范调整范围具有交叉性。

(三)一致的整体目标

税收征纳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国家采取一定措施,通过税收的形式征得,然后补给国家财政,以促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计规范通过对会计核算等相关流程的规范,公开公正地展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把准确有效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等,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促进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所以,他们有着一致的整体目标。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着区别

(一)资产处理的方法与核算基础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在进行计价、摊销和计提折旧时,都应该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标准。然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不同资产进行实际处理时没有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时。

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别。税法认为,房屋、运输工具、机器、建筑物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如果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则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也是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房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文物、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使用过程不会使原来的物质形态发生改变,并且单位价值符合一定的标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在价值标准方面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对于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单位价值如果达不到规定标准,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的规定不同。根据税法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如果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在提取修购基金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不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则规定,在计提修购资金时,可以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比例计算,并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栏中列支,认为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关于维修费用,税法认为,如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超过标准的,要将维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中,不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要求,可以将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事业支出”“成本费用”等账户中去。

在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时也存在着差异。根据税法的要求,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支出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在“事业支出”等账户中直接列出购置固定资产的支持。

在处理无形资产时,税法认为,如果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可以运用直线摊销、平均摊销。与此不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认为,一次性摊销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将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等。如果单位采用内部成本核算,则应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的基础上分期计入“经营支出”。

(二)成本费用扣除规定的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费用扣除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对于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不能直接扣除。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在计算中对于医疗基金也不能直接扣除,这是企业与事业单位都在运用的标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等的扣除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其计提标准要低于税法,直接以事业支出的形式处理。

(三)收支确认遵循的原则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要根据权责发生机制来处理发生的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根据收付实现制来进行。这将导致有的工作在开展和确认时出现差异。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大多情况下通过使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去进行经营性收支业务,为的是使会计工作简化,但在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时会使用收付实现制。

(四)法律关系不同

税法关系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受税法规定的约束。税法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包括接替国家负责税收征纳管理的各级税务部门和合法的纳税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权利的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两大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这是税法关系的一个典型特点。财务会计的法律关系是在进行社会工作和事务管理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会计存在着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两种主体。平等主体是指会计事务办理者,即一些相关的个体、集团。平等主体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正常交易的经济关系。不平等主体指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他们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会计关系中以平等主体关系为主。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工作更具公证性。

(五)立法前提不同

税收征纳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利来保障实施,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国家的政治权利是它立法的前提。与税收征纳不同,财务会计规范的立法前提是业利,并以此保障不同会计主体的权益。它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是国家的整体管理,因此,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它把业主的权利作为前提。

(六)具体目的不同

税收征纳时,需要财务会计准确地把需要归入纳税款范围的收入和所得以及具体的需要交纳的税金算出来。财务会计在测算时,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科学地选择出会计处理内容,并得出唯一的计算结果,实现相对单一的目标。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规范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内容,帮助外部利益者规避风险,做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满足他们自身的利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快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投资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财务会计规范的目标也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不仅仅限于规范会计的行为。

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对策

实践表明,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依然存在着差别,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有关税务工作时,对所得税的计算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和管理工作。很多事业单位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应得税收入和非应得税收入的问题。对这两种不同的费用划分时,需要对不同的收入费用对应的费用合理划分,以便于应缴纳税款的所得税更加准确。这种计算方法,增加了财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因此,事业单位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工作,从而不能获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计算的税收所得额。

针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遇到问题,为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顺利发展,必须重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完善财务工作规范,制定与税法相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协调。其次,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税务会计隶属于财务会计,他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工作,通过对税务体系的建设可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他们之间的较大差异已经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财务会计工作的漏洞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一致,最终保证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蔡吉星,刘鹏.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6(5)80-81+84

[2] 董佳舜,李宏伟.浅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8)36-37

[3] 刘植才,刘荣.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其对策[J].天津经济,2007(8)67-69

[4] 韩拴英,穆艳芳.浅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111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2

税收,作为国家直接掌握的聚财和宏观调控重要手段,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行各业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依法纳税的任务。计算纳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会计人员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此,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可见一斑。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而会计则是税收的实现条件;税收政策的规定影响和制约着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的方法,而会计理中论和核算方法的变更和改进又会促进税收的改革与完善。

我们都知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区别于其它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也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而税收又必须通过会计核算得以实现。可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关系何等重要。所以税收与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税收同等重要。

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联系紧密。作为一个会计,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当发生一笔经济业务时,首先就先要运用税收知识填开发票和一些原始凭证,同时,在做记账凭证时首先要把各个税种的金额算出来,只有税算出来了,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才能做出来,而且要把一些填开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的后面,同时,年终时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而这些工作都必须依赖税收知识。所以作为一个会计,要把会计工作做好,税收知识能否运用正确就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税法的刚性和与会计核算的密切关系,如果磨难中会计方法为税法所承认,往往能较广泛迅速地推广运用。英国有关资产计价及损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矿产资源开发者对其矿产的损耗等,就与19世纪时矿业主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有密切关系。在美国,1909年试行的所得税草案及其以后的修正案中对折旧的规定,也促进了系统性折旧方法的应用。

然而税收对会计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作用。税收核算更加注重税基,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使会计很大程度上难以摆脱历史成本的束缚,使我国会计国际化(按公允价值计量)进程受到阻碍。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3

(一)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产生任一厂商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这是债务筹资对厂商价值影响的命题之一,在将这一基本命题加以限制与推广、考虑公司税法影响时,莫迪利亚尼、米勒(1958)的结论是,利息的扣除将对套购过程产生影响,致使给定类中的所有厂商的价值不能同它们的实物资产所产生的期望报酬成正比,另一方面却能证明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即同已付利息与期望的股本净收入之和成正比。其后,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对资本结构无关论进行了修正,认为如果考虑公司收入税,则“厂商的市场价值必须在均衡中同税后的期望报酬成比例”,这一陈述是错误的。由于同类厂商税后报酬分配不成比例,也就可能没有套利过程迫使她们的价值与其期望税后报酬成比例,套利使任何一类厂商的价值不仅是期望税后报酬的函数,还是利率与杠杆度的函数,这就意味着其他条件不变时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将会很大,这便是资本结构相关论。

(二)资本结构相关理论的税收价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债务融资的税收优势在于利息支付的可扣除,对任一给定的税前收益水平,意味着随着杠杆作用的增大,股本资本的税后收益也将增加。在完美市场加入公司所得税之后,公司的负债愈高,利息费用愈高,利息费用可以节税,公司的价值增加。该理论的重大命题之一是:举债公司的价值等于相同风险等级下无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负债的节税利益,其理论模型为:Vl=Vu+TcD。模型解释为有负债公司价值;Vu为无负债公司价值;TCD为所得税率与负债总额乘积的税盾利益。实际的节税过程为:rr=(EBIT-DXTc=EBITXTc-IxTc,其中:it为公司所得税;EBIT为息税前盈利;为利息支付;Tc为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资本结构相关论是一个财务经济学的静态理论分析,在这种静态分析中税收对于厂商的市场价值只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论价值与相对价值,是软价值而不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首先,对厂商来说债务融资不是无限量的,正如莫迪利亚尼、米勒(1963)所提醒的,由于出借者的限制与各个方面的成本会约束债务融资的利用限度,因此并不意味着厂商能够利用最大举债量,数据也显示在高税率年份实际上债务融资并没有显著增加;其次,I虽然相对地抵减了税收支付,但同时也绝对地抵减了利润;最后,资本相关理论也假定EBIT、Tc为既定变量,I越大即ixT越大,公司价值越大。资本结构相关论以作为外部因素的利息杠杆考量厂商的相对市场价值,而忽视了厂商增加市场价值的经营能力因素,经营能力是厂商市场价值的内部因素,起着决定作用,因而是厂商绝对市场价值的体现。EBIT、Tc的变化对于厂商来说是重要的,如果其他条件不变,EBIT的增加是厂商绝对性价值的增加,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如果EBIT增加、Tc不变或者EBIT不变、Tc降低,也就是说盈利增加但税收支付不增加,或者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支付,那么税收给厂商带来的也是实际价值与绝对价值,因而是硬价值。税务筹划的焦点之一是现金流量,从经营角度来看,厂商偏好于高盈利能力即高EBIT,从税收角度而言,厂商又偏好于低计税EBIT,这似乎是一个矛盾,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解决这个矛盾,还可以筹划性地降低厂商的边际税率Tc从而实质性减少税收支付,增加厂商现金的流入或减少厂商的现金流出。基于契约关系的有效税收筹划(斯科尔斯,1992)与基于价值最大化的税收筹划(盖地,2006)体现了现代财务的税收价值观点,税收筹划给厂商带来的价值是客观的、可见的,成为现代厂商市场价值的一个解释性经营能力与经营变量,是价值管理与价值创造一个新的增长点。

二、基于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

(一)实证会计检验的税收价格效应二十世纪60、70年代的经验会计研究关注有效市场假说与机械效应假设的矛盾,通过经验主要检验会计方法的变化能否干扰资本市场及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的关联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需引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作为显示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的模型。模型如下所示:根据完全确定环境的费希尔(Fisher)模型假定,公司的市场价值可以看TC„t做是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v,,^1Q(1+r)前(时间0)现金流量发生之后的市场价值表示期间的市场报酬率,C,表示i公司在时期的现金流量(在t时收到),T代表公司的经营年限。不确定环境下的夏普、林特纳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为:E()=rf+[E(rm-rJco(r,-)0E(r)为预期报酬率,if为无风险报酬率,ES2(rm(rm为资产组合预期报酬率,covG^rm为资产i的报酬率和市场报酬率的协方差,(O为市场报酬率的方差。不确定环境下的计价模型是用报酬率表达的,为说明会计数据能够传递信息,需要用价格表示,转换过程如下: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为:E(r^(Cltl)为i公司的期末现金流量,为i公司的期初市场价值。将E㈦代入夏普、林特纳模型,整理得:V,1+rf如果无风险报酬率与公司的预期报酬率保持不变,公司价值还可T表示为与费希尔完全确定条件下相类似的多期间形式:%,=][;上諮]t。其中,E(C,表示公司i在时期t的预期现金流量。会计数据如何传递预期现金流量E(C,与预期报酬E(r)这两个变量的信息。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从实证角度看,预期盈利可以与现金流量联系起来,会计盈利能够传递当前现金流量及预期现金流量的信息。从上述模型变量及构造可以看出,资本资产计价模型不含有税收因素的考量,正如瓦茨、齐默尔曼(1986)指出的,在有效市场假说与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税收效应还不足以说明股票价格伴随着会计变动而发生变化。

(二)实证会计检验方法及价格效应的局限性早期的检验分为三类:所有的会计变动、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鲍尔(1972)检验了所有的会计变动,认为即使是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公布时,股票价格不会发生波动;卡普兰、罗尔(1972)检验了不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认为市场不受会计变动的干扰;布朗(1980)、莱克斯(1982)检验了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得出价格效应结论;拜多、林达夫(1982)对莱克斯检验的影响税收的会计变动再次检验,得出与莱克斯相反的结论——无价格效应结论。瓦茨、齐默尔曼基于有效缔约理论的会计选择研究则超越了税收假定,其研究目的是证实即使不存在税收效应,管理人员的会计选择也会带动股票价格的变化。检验结果表明,强制性会计变动(会计准则的变动)与股票价格变化显著相关,自发性会计变动没有价格效应。瓦茨、齐默尔曼批评上述检验方法存在问题:一是选择偏见问题,没有控制并发性未预期盈利,二是样本集群问题。

本文认为,价格效应实证的局限也源于理论构建的不合理性:一是自发性会计变动被市场预期的不合理假设。影响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很多,使得盈利水平与股票价格水平之间的关系难以察觉,因而自鲍尔、布朗(1968)之后,研究者集中研究盈利变化公布时的盈利变化与股票价格报酬率的关系,其逻辑依据是未预期盈利产生非正常报酬。瓦茨、齐默尔曼(1986)认为,由于市场预期,自发性会计变动的税收效应早已融入股票价格,因而会计变动时不会发生股票价格变动;根据投资决策与消费决策的分离定理,股东预期消费效用最大化意味着经营者力图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确定与不确定环境下的公司价值模型隐含着公司所有的经营努力包括节税努力都被预期在模型中。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盖地,2006)则暗示,改变现金流量的纳税筹划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技术与基于会计处理合规前提的经营细节性安排,具有经营的商业秘密属性,有不被预测的可能。二是对税收筹划运用会计政策认识的局限。威廉.H.比弗(1973)认为会计政策之所以不对所得税产生影响,是因为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计算方法,不依赖账簿记录。税务筹划理论研究则显示,税务筹划不局限于所得税,税务筹划技术更多的是体现经营细节的安排与会计处理技术的协同,而不是单纯改变按着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公开披露的会计方法。三是研究模型的缺位与成本障碍。实证研究没有建立税收与股价检验模型,而是将税收价格效应检验置于会计盈利与股票价格关系中,由于节税能力内化于公司众多经营细节与财务活动中,其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以从其他现金流量中分离,再加上税务筹划方法及细节的隐性与非披露性,导致研究变量的取得、模型的构建等技术成本过高。

三、价值效应与价格效作为命题的性质

(一)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理论变迁的逻辑边界:所得税假定二十世纪60年代的会计经验研究认为,除非会计变动具有税收含义,否则不具有任何价格效应。威廉.H.比弗(1973)在《FASB的目标应该是什么》一文中认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并不会影响所得税实际支付,如果信息披露足够多,使投资者能够提炼会计政策的转换信息,会计政策不会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这种基于有效市场假说、预言会计政策变化不会引起股票价格变化为无效应假说,这与资本结构无关论的假定是相似的。资本结构不相关理论大大影响了早期实证会计研究者对会计方法变动是否伴随股票价格变化的预测。在资本资产计价模型里,资本结构与会计方法都只是形式而已,没有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表明存在公司税情况下,如果利息支付是免税的、股利支付是不免税的,资本结构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市场价值,威廉.H.比弗(1981)转变观点认为,因税收目的的类似变更而引起的用于财务呈报的会计方法变更,将会影响税后现金流量,会计方法的选择是一个信号,信号的解释传递具有信息价值,进而影响价格;瓦茨、齐默尔曼(1986)在评价无效应假说时认为,一些会计变动会影响公司税(所得税)从而影响现金流量与公司价值。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的对于会计方法变动与税收效应的经验检验,以及基于有效缔约理论建立的三大假设,开拓了会计变动与会计选择的实证性研究。因此,资本结构理论与实证会计以所得税作为研究的假定,使其成为各自理论变迁共同的逻辑边界。

(二)命题的检验与非检验资本结构理论注重阐述税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值效应;实证会计理论虽然承认税收的价值效应,但理论上更强调税收与股票价格变化的关系,本文定义为税收的价格效应。资本结构相关论与会计变动实证研究共同表述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值效应——影响现金流量的税收与公司价值相关,节税必将增加公司价值。瓦茨、齐默尔曼的实证研究之所以超越税收假定,隐含的观点是:税收的价值效应是一个无需验证的命题。实证会计也检验了一个命题,即税收的价格效应——税收变化与非正常报酬的关系,实证检验偏向将税收的影响解释为“被市场预期”,检验的结果也暗示税收的价格效应是一个模糊的结论。税收的价值效应无疑高于税收的价格效应,检验命题的成立与否对非检验命题的成立与理论价值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四、税收的现金流量效应:一个扩展研究

(一)财务会计应计制与税务会计现金制的冲突如果说资本结构与实证会计注重把税收作为“外部因素”来论证税收的价值效应与价格效应,那么现金流量效应则是把税收作为“内部因素”,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会计基础差异的角度来阐释税收效应。佩顿、利特尔顿对配比概念的讨论体现了应计会计的优越性,即使从经济收益计量观转向决策有用信息观,FASB(1978)依然坚持以净收益披露为主的应计会计优于现金流量会计,认为应计会计可以把现金流量转换为比当前现金流量更具表现力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股利支付能力的信息。然而,对市场交易中产生的税收的确认计量却不能体现应计会计,盖地(2005)研究认为,收付实现制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应用于税务会计的是“修正的应计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是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假设性现金流量,而税务会计报告的则是确定性的税收现金流量(董盈厚,2007)。税收特殊的现金流量属性形成了税收与基于交易的应计会计收益(收入、净收益)的交错,这种交错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中又反映了对交易及有效契约关系的制约,对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的控制与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二)税收现金流量效应与基于产品市场交易的有效契约关系一是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刚性逻辑。从供应链角度来看,增值税反映了两种重要的契约关系一产品交易中上下游的私人购销契约、履行纳税义务中纳税人与国家的公契约。私人购销契约属于柔性契约,具有可协商性,纳税公契约属于刚性契约,具有不可协商性。依理性人假设,契约各方追求现金流量最大化,上游必需保证按着契约约定及时收取货款与销项税额,下游尽量拖欠应该支付给上游的货款与进项税额,征税人则以法律强制为基础的惩罚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由上述分析,可以定义增值税纳税人在履行契约时的一般理性排序。履行义务的理性排序为:及时支付国家税款的义务>及时支付上游税款、货款的义务;保证权益的理性排序为: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及时收取下游税款、货款的利益。由此可见,纳税人支付税款既是最优先义务,又是不得不最优先考量的利益,即最小化纳税违约成本的利益是由最优先纳税义务决定的,体现了一种刚性逻辑一义务与利益的捆绑,这也决定了税务会计独特的经营属性一直接与会计交易成本相关,纳税遵从成本是一种会计交易成本,针对刚性税收义务的现金支付能力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必要功能。

二是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根据契约的性质与现金流量最大化理性人假设,在交纳增值税的购销活动中存在私人支付契约的博弈逻辑。每个纳税人既是上游,又是下游,因此每个纳税人作为上游都希望自己的下游依据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但同时自己作为下游都尽量不按着契约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在这种博弈逻辑作用下,如果交易采用信用方式(如赊销、商业汇票)结算,对于任一纳税人来说,意味着应计交易收入的实际收取带有某种不确定性,而税收支付则是确定的、刚性的,这样就产生了现金流量非对称一应计交易契约的软支付与纳税契约实际的硬支付之间的差异,这种现金流量非对称制约着围绕增值税而建立的有效契约关系,因此,对于私人支付契约的有效管理是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功能。

三是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一般原则是在不影响有效契约关系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增值税的产品交易链中,上游可以按少于实际交易金额计算的应收税额来收取下游支付的进项税额(也是上游的销项税额),这是增加税收负担的“反税务筹划”,目的是建立更多的交易关系或者巩固已有的交易关系。在产品交易链中,交易方既是上游也是下游,作为上游在“反税务筹划”中会有税收损失,作为下游会得到上游“反税务筹划”的“优惠”而带来税收收益,基于“反税务筹划”的税收损失与税收收益则会产生纳税支付的现金流量短缺或余出效应,这就要求对基于产品交易链有效契约关系管理的“反税务筹划”的短期、长期的综合成本与综合收益进行预期、权衡,进而构成增值税会计控制与管理的一项功能。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包括狭义的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是不够准确的,背离了税务筹划立足于纳税人这个主体的基本出发点,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税务筹划本身倒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税务筹划包含节税和避税行为,而狭义税务筹划仅指节税行为。从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和价值取向来看,税务筹划应该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避税行为以及“既合法又合理”的节税行为,对纳税人来说,无论是节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都是通过筹划活动获取财务利益实现财务目标的理性选择。

二、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一)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即税收事务,或纳税事务。很显然税务是由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税务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从另一个层面讲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事实上,纳税人是集权利与义务为一身的特殊群体。政府部门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金,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反之亦然。纳税人换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权的代价便是缴纳税款。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1996)对“税收”所作的解释为:税收是国家征税所得到的收入。税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筹集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税收是政府聚财最重要的手段。

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是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而税务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收的一种义务,是纳税人在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税务因税收而产生,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征收税款的执行机构,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与纳税人对立的主体,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之区别

税务与税收涵义之区别,导致产生了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及研究范畴,辨析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解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区别。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税收会计;结说会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

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那么,何谓“税务”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可见,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工作〔活动)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

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以便审核。

可见,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

(二)会计目标不同

会计主体决定会计目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目标,税收会计的目标主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收缴,有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查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工。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

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

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而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并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

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会计体系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

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用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目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四、我国税务会计的含义及其内容

通过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税务会计是指企业纳税会计,它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以纳税人为主体,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沦和技术,并融会具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井专门研究税务筹划,以节税为目的,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它应当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列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张彤。如何做税收筹划「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胡启鸿。纳税会计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范文6

【摘要】本文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原则及核算的差异出发,旨在探讨如何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等内容大多隐含在税法中,因此税务会计实质上就是税法在会计中的体现。而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为导向,其原则和核算的规定远比税务会计明确且公认。但税法的刚性及硬度又要强于财务会计,纳税人一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背景下,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二者的关系出现了暂时的统一,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以至于这些年独立税务会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宏观层面的差异

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的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是保证公平征税。对于这点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而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由于税务部门的目标与财务会计和报告团体的目标相差甚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彼此不完全相同也就不足为奇了。

2、原则差异

税务会计的原则就是税收核算的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税务会计原则实际上是隐含在税法中的。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也会非常明显的影响税务会计原则。

一是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权责备,而新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而采用公允价值时,税法仍然坚决恪守这一原则,而税法之所以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要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是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权责发生制以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者是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而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是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财务会计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近年来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会计处理越来越注重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因为税法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因此税法一般是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同时国家税收不会去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

二、微观上的联系与差异

关于税收与会计在微观层面上的密切联系,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冯淑萍,1999;曲晓辉,2003;魏长升等,2003)。税收主要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块,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及其确认时间的问题。

1、流转税的处理与财务会计准则的差异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都只是研究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却甚少研究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但在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中,都有“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税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也有会计(指财务会计)进、销项税额与计税进、销项税额的差异及调整问题。下面将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例如: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A产品100件(账面价值100元/件、公允价150元/件)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甲企业换入乙企业的B产品用于对外销售。甲乙双方增值税率为17%,假设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上应采用成本计量的模式。

当业务发生时,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产成品---B1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产成品---A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以存货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事项,当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成本计量模式。此例中,换出存货不作为营业收入出来。而税法规定,以存货换入资产,换出的存货须按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财务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缴纳,所以在确认时间方面两者也不同,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税法中有很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等。

2、所得税处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中的差异

在税务会计中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是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所得,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扣除的差异。

本文在此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差异予以说明。一是利息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国债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财务会计新准则中对于所有的利息收入都一视同仁,计入利润总额中。二是捐赠支出,捐赠支出在财务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借款费用,财务会计准则中将借款费用分为可资本化和费用化两部分,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或在固定资产改建过程发生的可使原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资本性支出。而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到达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其他的都予以费用化。四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会计准则将其全部确认为费用作为利润的扣除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是研发费用,会计准则将研发项目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全部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只有在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时才能资本化。而税法规定对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除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加扣当年研发费用的50%。六是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在期末所有资产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发现有减值的迹象,都要提取减值准备。而所得税法中只有在减值实际发生时才予以承认。另外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中也不予承认。

三、两者的协调与妥协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西蒙.詹姆斯、克里斯托弗.诺布斯,1988)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增大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法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税法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很多研究都要将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作为会计的三个独立的分支。究竟是统一抑或是分离,都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博弈的结果。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非对称信息的博弈,在博弈中,财务会计代表的公司管理层拥有税务会计所没有的信息。同时他们又是合作与非合作的博弈,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密切。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这时双方的关系是合作博弈。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这时他们的关系属于非合作的博弈。他们这种既合作又非合作的关系为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了平台。在协作中税收法规可针对个别业务、个别企业,在保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制度作适当的协作。如针对高科技企业的资产减值问题、小企业纳税业务的调整问题作适当的妥协使其与经济实质更相符合。

对于很多学者认为的要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本文认为至少在现阶段还不需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将税务会计独立出来,必会与财务会计产生很多交叉与重合的部分,从而浪费掉很多资源,而现阶段所使用的在财务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纳税项目予以调整是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需求的。

在今后的改革中对于两者的差异越来越大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尽可能减少两者间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一旦其成本超过独立税务会计所需要的成本,那税务会计的独立也许就是必要的了。”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2]戴德明、周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J].经济研究,2002(3).

[3]雷蒙德J·克拉尼斯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J].会计研究,19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