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直销税收征管中存在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税源流失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在于,税务系统对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重视起来,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并严格稽查,堵住税收漏洞。

直销中的税收,主要是指国家按照税法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从业人员所开展的税收管理工作。近日,酝酿许久的《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合法的直销受到法律明确保护,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直销行业将会进人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时期,直销的税收征管也就更加重要。目前对直销行业的有关调查、分析结果说明,直销行业存在比较严重的转让定价、偷逃税款问题,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直销税收征管中税种比例配置不合理问题

    中国直销企业运作巧年以来,在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对直销企业的产品销售征收的是增值税,税控比率按照17%征收,征收的计算基数是以企业实际上的销售额来核算。这在常规企业中通过抵扣税的方式非常合理,但是在直销企业中,这种核算方式却有不尽合理的地方。按照直销企业的运营方式,存在直销人员奖金的问题,体现在统计数字中的销售额并非企业销售额的真实数字。《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人30% "。依此计算,直销企业的最低实际销售收人只有销售额的70%。因此,如果严谨地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话,其核算的比较合理基数应该是部分销售收人。而目前的情况是以其统计到的含所有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销售收人来计算的,这就带有不合理的层面。

    对直销从业人员,其所得税的征管如果单纯以其从直销企业所得到的奖金来计算,也有不合理的一面。这种不合理性表现在直销从业人员是一个个独立分销商,其所得到的奖金收人应当是一种经营性成果。而在这种经营性成果中,直销商的收人通常只是表现毛收人,因为在直销商的口袋中往往有大量的管销费用,而这种管销费用在我们核算直销商所应缴纳的税收中是没有扣除的。

二、直销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

    第一,企业税收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销售是在一对一的沟通之下达成的,因此其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大批量的现金流动,这种比率几乎达到100 %;而且在这种交易中,它所建设的是终端客户群体,他们在购买产品时大多数可以不需要发票或凭证,造成直销企业无法统计到准确的销售额,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目前中国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多表现为专卖店形式,有的叫授权店或经销商。这种专卖店大都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实行定额纳税,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出现在专卖店。以国内某直销分公司为例。该公司全部经营的商品均从总公司购进,购进的商品分为总公司自产商品和外购商品。分公司经营的全部产品也按统一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均销售给专卖店。专卖店按统一零售价销售给业务员等消费者。分公司得到的进销差额体现为分公司的毛‘利。专卖店得到的进销差额必须按总公司规定比例向规定账户汇款。2001年一2003年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87%,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94%。专卖店按零售价销售。2004年从总公司购进自产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52.9%,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56.4%;从总公司购进外购产品的购进价格为零售价的76.4%,销售给专卖店的价格为零售价的79.9%。这样,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增值额小,税负极低,而专卖店增值额大,却按个体工商户定额纳税。集团公司通过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措施,引起大量税收流失。因此,直销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直销这种营销模式中,由于它牵涉到成千上万的独立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为重要。纵观目前中国直销行业,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不够。由于直销商队伍本身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这种难度是客观条件造成的。过去对直销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试图通过直销企业代扣代缴的方式来进行,但具体实行非常有难度。换一种方式让直销商自己申报纳税成果就更微乎其微了。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缺乏自觉性,第二在直销个人税收的核算上存在不合理的因素,直销从业人员在主动纳税和纳税的意识上就更差了。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着税源的大量流失问题。

三、加强直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1.重视对直梢行业税收的监管

    在中国直销行业发展过程中,直销行业税收的监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收问题在整个直销产业的监管中是暗藏的皱术性问题,没有其他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那样直接有效。笔者认为,随着中国直销立法的出台,税收监管工作是暗藏的一个管理黑洞。尤其对于直销企业的运作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必须在对它的监管中形成高度的负责任态度,因为它所确保的是国家利益。

    2.科学核定税收比例和核收方式

    站在企业层面,由于存在纳税过程中的不合理性,企业往往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在直销企业中尤其如此。在直销企业的税收监管工作中,正如我们前面所言,存在两种很典型的不合理性,其一是企业税收的核算基数,其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基数。

    对此,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案以解决问题:第一种方式是同意直销企业与其地方税收部门就个人纳税和企业所得税协调出一种税费比例出来,其中企业销售税可控制在5%一8%的区段。个人所得税可控制在2%一15%的区段。这样在计算方式上简单易行。职能管理部门也易于操作。第二种方式就是按照国家要求的率计算。直销企业的销售税在计算时应剔除其返回给直销商的奖金部分,税收部门以此为基数来核算企业应缴税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则扣除直销商当月的营销成本而后再核算其应缴税金。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及税款抵扣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业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章 发票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取得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管理程序:

按税务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由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即:销售的商品或生产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货物是农业产品,并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

填写《重庆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使用数量、金额版面,办理《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购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第四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印制实行归口管理。农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字轨由市局统一编制。个别用票单位因业务特殊需要,可自行拟定收购业发票式样,填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印制申请(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市局流转税处领取)并附自印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式样,经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审核,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确定字轨后,由市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五条 凡在重庆市范围内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按本规定申请取得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纳税人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方可购买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粮食行业使用的由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统一式样的《粮食收购统一凭证》不具备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法律效力。粮食行业收购粮食只能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业产品收购

业发票,才能作为收购粮食业务入帐的合法凭证。

其他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收购清单、码单均不能作为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使用,只有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才能作为收购业务入帐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实行限量、限额、验旧供新发售制度。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参考其历年销售收入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业产品的耗用数量及金额,月度用票量、收购年度及季度用票量,实行按收购年度、季度用量批准印制或按月度用量领购,有效控制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使用数量。自印收购发票的印制数量不得超过用票单位1年的用票量。对前一次自印或领购未使用完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要进行缴销,未缴销过期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的,不得批准其再印制或领购新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领、用、存、销制度,按月填报《农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并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使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必须按规定建立《发票登记簿》。

第七条 农产品收购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必须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填开,且金额、数量、品种一致,各项目必须填全,不得空缺。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收购单位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其他人收购的农业产品,不得自行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收购免税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以及其他业务,不得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三)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上填开的买价是指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四)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只限在本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填开,不得携带跨区县(自治县、市)填开(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五)委托个人收购农业产品需使用委托方的收购发票,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单位或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取得受托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实行基地加农户订单合同集中收购的龙头企业,可以不逐笔填开收购业发票,凭订单合同和收购片区村社出具的证明集中填开收购业发票。

第八条 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仅限于本收购企业使用,不得

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不得买卖、转借或转让;

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

(一)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对购进的农业产品应按供货对象(农业生产者、非农业生产者)、数量、金额设立分类“农业产品收购日记账”;加工产品购入、销售、领用农业产品,必须设置完整的三级“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帐户,核算其入、出库、生产成本或进销差价(毛利)情况。对库存实物应建立按月盘存制度,填制《农业产品盘存报表》(见附件3),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登记调整库存账簿。

(二)设置“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对纳税人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付款结算资金进行封闭管理,借方记“资金来源”从银行取款,贷方记“收购业务支出”,以准确反映收购资金流动情况。“农业产品收购资金付款日记账”与各类账务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证相符。

第十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凭证;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及制约手续;以保证购进、销售(耗用)、结存农业产品的主要环节有相关的责任人,确保财务核算原始凭证的准确、真实性。

(一)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必须按日逐笔登记“农业产品收购日记帐”,内容真实、填写齐全,作为填开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之一。对每日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汇总,填制《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见附件4),对每日收购农业产品所支付的购货款进行汇总,填制《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见附件5),作为资金核算的依据之一。

(二)纳税人填开或取得收购农业产品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核算,要有以下相应的单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收购大宗(“大宗”标准由区县局自定)农业产品,还应附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

4.外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6);

5.委托他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提供《委托收购农业产品证明》(见附件7)或委托协议(合同)。

(三)销售方是农业生产单位的,应索取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原始记账凭证。

(四)纳税人销售的农业产品按日汇总填列《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见附件8)与“农业产品销售日记账”核对,且作为核算农业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其开具销售发票的“记账联”要有出库单、收款凭证、运费单据等,且作为记帐凭证的原始附件。销售大宗的农业产品,还需附购、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作为开具销售发票的依据和作为销售发票“记账联”的附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杜绝销货款截留、坐支,完善货款结算制度,并按会计制度编制“现金流量表”。

纳税人发生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

(二)支付给受托单位或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

(三)分散或零星收购农业产品,应集中从银行取现后再分别支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各种会计核算单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导并监制,由纳税人自行印制。

第四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征管

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税收资料和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外,还应按企业信用等级报送附列资料。

(一)A、B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见附件9);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二)C、D类企业应报送的附列资料

1.《农业产品收购增值税月度抵扣清单》

2.《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月度使用情况表》

3.根据纳税人的“库存商品明细账”填列的《库存农业产品月度购、用、存清单》(见附件10);

4.《农业产品月度收购汇总清单》;

5.《农业产品月度销售汇总清单》;

6.《农业产品收购资金支付情况月度汇总清单》。

上述资料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查。

第五章 税款抵扣管理

第十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下列合法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销货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抵扣;

(二)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销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销货方属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的,凭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四)销货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填开相关合法发票的;

(二)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的;

(三)收购农业产品的对象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而自行填

开的收购发票;

(四)收购的农业产品不是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且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

(五)使用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清单、码单的;

(六)取得、自行填开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七)未发生农业产品收购业务而虚开发票的;

(八)取得、自行填开发票所附原始单据不全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九)免税农业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十)收购农业产品未付款的,即: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

(十二)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或取得购买农业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其纳税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比对不符的;

(十三)未按本办法建立完整的库存三级明细账,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收购资金未纳入封闭运行,不能提供、填报有关附列资料的,即:无法证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十四)其他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第六章 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实行ABCD分类管理。

(一)A类企业以随机抽查监控为主,由税务机关对其发票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

(二)B类企业除采取随机抽查监控外,要着重加强事后检查。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其农业产品购进、销售(耗用)、库存,资金结算,申报抵扣税等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三)C类、D类企业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要实施严格的事前监控。对企业收购农业产品,采取必要的现场监督(季节性收购)、实物查验(大宗收购)、跟踪回访等管理手段,并严格控制发票填开使用、审核税款抵扣。对D类企业还要严格审查、监盘实物库存、销售(耗用)、资金流向,并对其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监控。

第十八条 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全面监控分析。侧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

(一)发票领购用量变化较大的;

(二)有虚开发票嫌疑的;

(三)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四)异地收购、销售或携带发票异地填开的;

(五)月购进额在100万元(含)以上变动异常的;

(六)生产企业月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七)生产企业购进量大而耗比低,或者产成品与农业产品耗

用比或燃料、动力耗用比异常的;

(八)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九)月申报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超过当月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的;

(十)购进农业产品作价异常的;

(十一)资金结算异常,未通过资金封闭运行,即未通过银行结算资金,出现大额现金支付的。

第十九条 建立报查、验收、回访制度,企业购进单笔大宗农业产品,应在企业购进入库、销售起运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验,经税企双方查验货物,由双方经办人员在《农业产品查验记录》(见附件11)上签字确认后,作为农业产品购进的附件依据之一。税务机关对销货人和受托收购方身份、货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必要的回访、查验,对收购农业产品所支付的货款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纳税人跨区县收购农业产品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方式”栏中填写“外出收购农业产品”或“外出销售农业产品”),凭此证明在收购地或销售地从事农业产品购销业务。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委托收购农业产品证明》,凭此证明从事农业产品委托收购业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将从事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对税源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

(一)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纳税评估次数:

1.A、B类企业每年对其进行不少于1次纳税评估分析;

2.C、D类企业每年对其进行不少于2次纳税评估分析。

(二)对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纳税评估主要分析指标:

1.对进项税额长期大于销项税额的异常情况,通过加强日常税务稽核检查,核实库存物资是否与帐目金额相符,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地收购了农业产品,产成品耗料与投入产出率是否相吻合等,以控制纳税人将销售收入后移、抵扣进项税额提前或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

2.对同类收购企业(分商业或工业)可核定一个基本税负率,参考该企业或同行业前3年平均税负制定(即:前提是纳税情况正常的企业),或根据其他收购企业单位生产成本、市场不含税售价以及征税率、扣税率差等因素综合确定该企业、行业最低基本税负率,并以此为标准评估企业当期纳税情况,具体公式为:

评估税负率=[ (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适用税

率-(上期留抵税金+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库存货物售价金额)×100%

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基本正常。评估税负率<基本税负率,企业纳税申报异常,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

3.对收购企业产成品投入产出率评估。收购企业产成品投入产出率,按一定时期的生产工艺确定(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成品产出率,或分别按各种原、辅、燃动材料的单位成本耗用比确定成品产出率,对同行业一般均适用,据此评估收购企业是否有虚开收购货物数量等行为,具体评估公式为:

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上期库存货物数量+当期收购货物数量)-期末库存货物数量]×成品产出率

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企业生产原材料耗用情况正常。企业当期产成品产出量>企业当期实际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数量,则该企业当期生产耗用原材料异常,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有关帐簿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并有权按《发票管理办法》、《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利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与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饽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强化税务管理;提升企业价值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科学先进的管理尤为重要,税务管理作为管理活动之一,更显现出其重要意义。

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对涉税业务流程规范设计,对管理组织科学搭建,对相关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运用研究,对经济事项的提前计划和筹划,对涉税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对涉税事宜的沟通、协调、处理,对涉税事项的分析及后评价,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提升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意义重大。一、加强税务管理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监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宏观市场环境在形成和完善,纳税人更应强化自身的自律管理。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更加重视通过税务管理,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的目的,要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在明确了企业相关业务流程、经济业务实质以及财务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完整地做好会计核算,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

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违反税收法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支出。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或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可避免税收处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三)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等,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应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四)有助于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形象。

良好的公司形象,将会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好的外部环境,对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来说,将更大程度的面临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公司形象尤为重要,涉税处罚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加有损企业声誉,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可避免企业的涉税风险,有效的提升企业形象。(五)有助于企业实现目标。

在与同行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成本领先是胜出的法宝之一,努力降低企业成本,才能提高盈利目标,特别是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精心的规划交易结构,可避免企业因交易结构设计不合理而多缴税,控制好了税收成本,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企业其他内部、外部成本的降低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有着同样的作用,而企业的目标正是经济增加值最大化,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增长,所以,通过税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价值实现目标。二、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包括对税务信息的管理,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和纳税实务的管理等等,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务管理活动大致如下:(一)税务信息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就是企业从外部和内部收集到的税务信息,加以整理、分析和研究,传递和保管,教育和培训等。外部信息包括政府的税收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收集和研究好外部信息对企业科学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企业内部信息包括税务证照、各期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计算台账、定期税收自查报告、税务工作总结等税务资料的归集、分析与保管也同样重要,税务信息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需要企业各业务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二)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

企业的生产活动几乎都与“税”有关。所以,对涉税业务进行税务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要到纳税过程中去消除涉税活动中形成的税务隐患或税务风险,几乎是不可能或相当困难的。所以,强化对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是控制税负成本和降低涉税风险的最好的管理措施之一。

就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而言,涉税业务的管理大致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税务管理、投资融资决策的税务管理、产品研发技术开发的税务管理、营销和商业合同的税务管理以及薪酬福利的税务管理等。涉税业务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因此,税务管理强调对涉税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面监控。(三)纳税实务管理。

企业纳税实务包括税务登记办理,发票的请购、使用及缴销,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减免申请及申报,出口税收抵免退税,非常损失报告及备案,税务检查应对等等。各项业务都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经办及管理人员更应该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积极与税务管理部门沟通,加强税企联系,做好日常税务实务管理工作,避免企业蒙受损失或违规受罚。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不仅内容庞杂,且专业性、技术性也很强,企业如果没有专门的部门和高素质的人才是难以奏效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该子系统的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三、税务管理的方法

(一)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树立专业管理人员“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努力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立完善相关税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二)税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税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税务管理应符合税法、税收管理条例用其细则以及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系统化原则,即税收风险管理应有全局观,应从全局把握,力求公司利益和最大化以及税务风险最小化。制度化原则,即公司建立税收风险管控机制,应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

(三)日常业务的税务风险及审核要点,发票管理、收款、付款、费用报销、工资支付环节的税务管理。

1、发票管理中的税务审核应关注各公司的税务专员按月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遵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税法(开具的票种、发票要素的填写等)的规定,对于公司开具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产生税收隐患的发票),应及时要求开票人员对所开发票做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发票。税务专员应按月检查发票使用簿,对发票的购、用、存情况进行检查。

2、收与经营无关的关联公司款项或其他款项时,收款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税务主管,税务主管应当对此事项的税务影响提出建议;所收款项业务不明的或涉及敏感税务问题的,收款人员在开具发票前应与税务专员进行沟通,税务专员无法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得开明确批示后方能一开具发票,以避免公司因开票不当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付款及报销环节应审核对方的票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发票的种类及开具的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及相关合同一致,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工资支付环节应审核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进行相关审核,由财务部按审核结果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意义在于不是因为筹划而少缴税,而是因为没有筹划而多缴税。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税收法规日益健全和完善,企业在钻政策法规的空子上是占不到便宜的,搞不好还会冒偷税漏税的风险,有的企业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完结时,发现税赋很高,开始想各种各样的办法“合理避税”,这些方法大多与国家财税政策法规背离,从长远看不仅没有为企业合理避税,还为企业蒙受的损失雪上加霜。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开展于纳税业务发生之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筹划经济事项的交易结构和模式,实现税负最低。

例如,在一项投资交易中,甲公司资金充裕,技术力量雄厚,准备储备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乙公司作为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名下资产中有一块符合甲公司要求的土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准备按转让资产的模式进行交易,如此甲公司获得土地将缴纳契税,乙公司将涉及转让资产应交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而对乙公司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得加计扣除。有的省份,为了抑制和打压倒买倒卖土地的投机炒作行为,还出台了空地不允许转让,开发程度达到25%的土地才可以转让等地方性政策来调控市场。如果我们改变一下交易模式,由A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控制了乙公司的同时获得了土地,因该土地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和变化,虽为甲公司拥有但仍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不交纳契税,乙公司也不交纳土地增值税,乙公司作为标的完成的是股权交易而不是资产交易,因此也不交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可见,筹划对税赋的影响非同一般。

在筹资决策中,是选择负债资金还是权益资金,或是二者的组合,这不仅要结合企业不同生命时期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资金成本费效比及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好负债资金这把财务杠杆,可达到抵税作用,降低资金成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坏账如何计提,费用如何分摊,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企业所得税都会产生影响,对递延所得税的合理运用,把实际缴税义务规划在不同的纳税年度里,可达到延缓纳税目的,从而提高资金使效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产品,税收负担都存在差异,税收优惠政策及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投资决策中,充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并加以合理利用,可使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健康长足发展。

(五)税务审计机制。

建立税务审计制度,结合公司内部审计或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工作,目前,如财税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日趋成熟,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机构的专业服务,提高税务管理业务水平。定期审计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出前审计结果,不定期应于集团税务管理部根据管理需求或者结合内部审、聘请中介机构等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税务审计人员(含税务中介机构)在完成定期或不定期税务审计后,出具书面税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六)税务资料档案管理。

税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税务管理台账、票据存根联、发票台账、完税凭证、内部税务报告及报表、涉税审计报告、税务检查结论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税务通知文件、税务优惠文件及其他涉税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达到保存年限后的税务资料,经申请审批后可销毁,销毁的相关规定同会计档案。(作者单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家贵编著,《企业税务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