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1

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加强园区建设对法律服务需求情况进行调研,积极组织、推介优秀律师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义务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出具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书,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帮助企业及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建立“司企对接”平台。抽调法制宣传科、基层科、公证处、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组成企业法律服务志愿团,选择部分企业牵手结对,建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项目建设调研,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和法律依据,参与项目建设的涉诉、非诉等活动。

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实行联防、联动、联控。着力在大中型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上打造调解工作新品牌,努力实现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的全覆盖,职工人数500人以上企业力争全部建立调解组织。

建立企业法律援助站。大力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扩大企业法律援助站的覆盖面,进一步降低服务门槛,简化服务手续,优化服务质量,努力为更多困难职工解决医疗、工伤、欠薪、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问题。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2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实现这一原则,需要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制的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的重要机制,是公民不论贫富都能平等地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律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一、法律援助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一)法律援助及其特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二)我国法律援助现状

    从我国目前实施法律援助的情况看,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上,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机构中配有执业律师来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第二种模式,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按照律师协会的要求,每年完成规定的法律援助任务。第三种模式,各种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妇联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第四种模式,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组织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学生们向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构建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辩护权的实现。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得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通过通知及联合通知等形式来对各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情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大,东西部法治环境差距较大,所以在立法时应当建立起从宪法到法律援助法为主线,通过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贯彻落实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二)适当扩大应当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

    讨论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的扩大首先应该考虑扩大应当指定辩护适用对象的范围。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国的律师辩护资源相对有限,不可能能够满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关标准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师辩护资源投入给最需要该资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一,律师的发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联合国设立了一个较为模糊的标准,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标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国的凡被告人可能被处1年以上监禁就属“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的准则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虽然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中用多达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强,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范畴,而且限制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死刑的适用范围呈减少趋势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呈增大趋势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对此项条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诸多条款中都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某一情节的量刑幅度,所以笔者建议把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司法利益有无需要的分水岭,并等条件成熟时再作进一步扩大。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保障机制

    可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师在结案时,交给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详细的结案报告汇报具体的情况,包括与当事人会谈的次数时间,调查取证的次数与证据的数量,阅卷的次数,出庭的次数。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才予以结案,并给予相应的援助补偿。这种监管方式给援助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提出了一个量的要求,但尚难于在质的方面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对此可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师始终与当事人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其援助义务具有最直观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机构可向当事人征询有关援助最基本的情况,再要求援助律师作一个总结,两相结合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最集中反映于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整个庭审的主持者,并具有专业的知识,在结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标准对援助者作一个评价将客观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实面貌。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四)构建满足西部及贫困地区律师需要的律师制度

    按照西部及贫困地区的律师职业现状,由于合格专业律师的匮乏及地方财政的窘迫,实施法律援助有相当的困难。而按目前的律师准入制度的发展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合格专业律师的缺口将越来越大。如果不能有效地为西部及贫困地区提供律师新生力量,随着律师“孔雀东南飞”现象的加剧,不发达地区最基本的法律服务的需要将都很难满足。我们在此方面所需要作出的努力不能再限于司法考试降低分数要求,而是要根据西部及贫困地区的现实需要来完善现在的律师准入制度。比如西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对既会汉语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工作者以考核的形式颁发民族地区律师资格证的办法,增加满足少数民族法律需要的律师数量。同时,可以鼓励各社会团体参与到法律援助当中来。在我国西部,一方面在降低法律援助人才准入标准的同时,可以增加法律援助的参与群体。

    三、结语

    我国特别是贵州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由于起步晚、制度不健全,从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了很多对当事人造成权益损害的漏洞。正值《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暨贵州法律援助十周年之际,笔者从外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研究入手,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新反思进而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所谓挑剔以期进行完善。通过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法律援助的质量等方面进行改进,从而进一步构思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些改革。

    参考文献

    [1]张耕主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3月版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3

一、加强法制宣传方面

一是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扎实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发展。我局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发挥普法主管部门职能,大力推进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把“两法”列入中小学校法制课的重点内容。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和综治工作检查中,把“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作为一项必查内容,有力的推动“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是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抓好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我们一方面督促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另一方面积极开辟法制教育第二课堂,每学年开学初,县司法局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到各学校举办以“两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巡回法制讲座、法制图片展、法制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扩大“两法”的社会知晓率,有效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截止目前,共开展活动20余次,直接受教育师生达1.6万人次。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浓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为浓厚社会氛围,我们通过巡回宣传和送法下乡发放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资料、在县城茗馨广场建设包含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内容的法制宣传长廊和法治文化阵地、开通热线电话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形式,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浓厚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

2009年以来,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50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80件(其中刑事案件25件,民事案件55件),占案件总数的11%。为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利用“法律六进”、“六一”维权周、法律援助宣传月等活动契机,采取集中讲座、散发资料、解答咨询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近年来共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项活动20余次,举办未成年人权益法律知识讲座30余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500余份。

二是健全工作网络。为方便群众就近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我们依托14个司法所及相关单位建立了23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针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我们专门在县团委、教育局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由各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担任法律援助联络员。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了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三是开辟绿色通道。我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执行(城镇430元/月,农村220元/月),将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全部纳入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凡是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中心简化申请程序,优先受理,指派优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并且做到全程跟踪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受援人及家属的称赞和好评。

四是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工作。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的同时,我们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过去的刑事法律援助,仅局限于审判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自2013年起,我们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从案件审判阶段前移至公安阶段,使法律援助贯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目前我县受理的25件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多牵涉到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

在承办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除了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外,我们还要求承办律师重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使其树立信心,不自暴自弃。这种延伸教育,常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扶教育管理工作方面

(一)强化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监管

未成年矫正对象作为矫正对象中的特殊群体,如何规范管理,切实维权,有效帮教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从2010年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按照“依法、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落实好未成年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考核解除等措施。并要求社区矫正帮教成员及时关注未成年矫正对象生活、学习、工作、心理等情况,做到与矫正对象至少每周电话联系一次,每月至少见面一次询问情况,多沟通、多了解、多关心,侧重教育感化。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督促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居委会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近亲属签订了监护和帮教协议,从根本上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有效规范了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真情帮扶,关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一是调查摸底,建立帮扶档案。每年我们都会对全县所有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经统计,我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共有21人,我们对这些未成年人建立了档案,同时通过定期走访调查,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数据库。

二是真情相助,及时排忧解难.我们定期与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家庭联系,了解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动态和他们的家庭状况,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如我们协调民政部门,对4户符合条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落实了低保;协调教育部门,帮助2名辍学的服刑人员的学龄子女重返校园,并减免学杂费,对14名家庭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了临时性救助。并且在我们局里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拿出经费帮助解决他们的就学、就医、生活等困难。

三是传递亲情,助力快乐成长。在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困难的同时,我们也尤其关注他们与正在服刑的父亲或者母亲的亲情沟通。因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的亲情关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监所相对封闭的环境和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路途遥远等原因,都制约着相互之间亲情的传递。我们通过与监所合作,启动了远程帮教会见系统,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能够通过视频会见服刑的亲人。同时通过开展“一封家书”活动,制作视频、撰写书信,让这些孩子能够向他们在高墙内的亲人传递着自己的想念,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两点建议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业突发事件的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区域内企业突发事件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

(二)统一领导原则。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街道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街道各职能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企业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范围的不确定性,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或处置街道辖区内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企业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穆晓莉同志任组长,高国勇、翁海斐、龚建刚、房驯骏、王华君、周瑛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协调小组。

(一)职工安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华君。

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党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后海塘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抚工作。

(二)维稳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房驯骏。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聚众闹事、哄抢企业财务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财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周瑛。

由后海塘管理办公室牵头,及时摸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企业的贷款情况、民间借贷及互保等情况;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协调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龚建刚。

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

(五)资金链维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华君。

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监测辖区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资金链维系情况,做好企业运行安全的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资金链维系预案并协调实施。

(六)舆论宣传组,组长翁海斐。

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企业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宣传报道工作,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专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建立预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企业运行、裁员、银行贷款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将突发事件企业的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

2、预警报告。一旦发现企业裁员、银行贷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业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掌握动态及趋势判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

(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当辖区的企业可能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企业出现突发事件的趋势逐步扩大无法遏制时,即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的进度和相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掌握舆论导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人民群众的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应急行动已无必要,则结束应急行动。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5

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民营企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民营企业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建筑民营企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致使一些建筑、民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对无用工资格的个人和组织的非法用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

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劳动保证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企民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民营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必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维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规范、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充分发挥乡镇组织的作用。

要有专人负责。要积极组建农民工劳务服务企业,各乡(镇)政府要把规范外地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力争有组织、有计划地向乡村派遣农民工,并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数量和主要流向,做到底数清楚。同时,要搞好农民工务工情况的跟踪服务,主动与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企业建立联系,掌握动态。

积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证、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乡(镇)街劳务服务组织要重视和参与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对用工单位呈现的劳务纠纷、拖欠工资以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参与处置,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

四、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建设项目开工后和年底前组织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要及时解决和整改。

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加大劳动保证监察力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临时抓好。要设专人负责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的举报,要及时立案查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置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并及时进行调解和裁决。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建筑、民营企业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到重要日程,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掌握情况,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工作机制,劳动保证部门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活动,使农民工申诉有门。

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范文6

论文关键词 法治环境 行政 司法 社会

一、法治环境的内涵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基本的内涵是依良法而善治,其核心在于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据此,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认同和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法治环境是全社会主张依良法而善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包括直接或间接影响法治建设、法治过程和法治效果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法治环境的出发点与归宿点都是公民权利的维护与公民权利环境的不断改善。法治环境的优劣,体现了维护社会文明进步的制度化管理程度和水平。

二、法治环境的特征

(一)系统性

从内涵上讲,法治环境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子系统组成的大环境系统。从纵向看,法治环境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护法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环境。从要素上看,法治环境包含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法治机构及其硬件设施构成的客观要素系统,还有由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等构成的主观要素系统。从横向看,法治环境包括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等。

(二)历史性

法治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明显的时代和历史烙印,是在时展过程中随着时间、空间、制度等的变化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因素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也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迁,政治环境、人文环境、人的素养等因素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法治环境的变化。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将是法治环境建设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

(三)现实性

法治环境具有客观现实性,法治环境的优劣,影响和制约着当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成败,因此法治环境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软实力的体现。同时法治环境也会反作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联性

法治环境的各组成要素或各子系统之间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社会法治环境中公民个人的法律素养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司法法治环境来保障。法治环境的评价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个因素,而是应该全面把握各要素各子系统的关联性。

三、法治环境的评价标准

依据法治环境的内涵,评价法治环境的核心标准有两个方面,标准之一方面是权力受到良法制约。只有一切权力受到制定良好的宪法和法律的制约,一切依法而行才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标准之另一方面是确认与维护公民权利。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受到良法的保护,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也是法治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

目前,理论界和部分城市或地区政府都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了诸多探索,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评价指标有较大差异。如《2014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文明城市的测评标准包括廉洁高效的政府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等,其中,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包括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公民权益维护、基层民主政治三个方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中对法治环境最佳的目标定位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高,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公共安全体系有效运转,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有效维护。深圳市福田区在《关于打造高品质综合环境 加快建设一流国际化中心城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着力打造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全民用法的法治环境。综合各方观点,本文认为法治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环境系统,其内涵丰富,从行政法治环境、司法法治环境、社会法治环境三个维度来优化法治环境具体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优化法治环境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涉入“深水区”,社会发展跻入“转型期”,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断优化法治环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升地区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是提振改革信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的重要抓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长远性、科学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克服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化、功利化倾向,避免一系列面子工程,帽子工程;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地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方法,避免改革政策方针的不稳定性;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避免问题和矛盾激化。

(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行政法治环境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由原来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法治服务型政府转变,不断营造出良好的政务环境。第一,应大力推进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的公共支出结构,减少并逐步取消财政资金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将公共财政用于政府具有比较优势事关民生的领域,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卫生、扩大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第二,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当前政府存在的“服务缺位”、“角色错位”、“职权越位”等问题,减少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不必要的行政资源的浪费。第三,加大机构整合的力度,强调顶层设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据依照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政府组织机构。对管理范围、行政职能重叠的部门单位进行整合、裁汰,对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和有限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2. 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企业和公民个人对行政审批的诟病最多,要针对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大力简政放权,实现审批制度的法制化。制定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着眼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逐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手续。推动各项行政审批减少环节、压缩时间、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审批的自由裁量权,严禁变相审批,逐步建立公开透明、便利高效、程序严密、权责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对已经取消、转移、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做好各职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耦合性。3. 完善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这就要求政府部门依法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一是依法制定和公开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行政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过程监管。二是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保护等领域政务信息公开。三是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四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4.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政府的最主要功能之一是行使行政决策权,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决策权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导致经常出现“三拍式”决策(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执行完拍屁股走人),决策过程中违法、随意或滥用决策权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对重大决策的社情民意调查反馈制度,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南宁市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制度,政府重大决策要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优化司法法治环境

1.着力推进科学民主立法。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真正反映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各项权利,继续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积极完善和出台“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另一个方面要主动清理过时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的或成效不明显的法规规章。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强化程序公开管理,增强司法透明度。司法涉及的环节和程序较多,从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开庭审理、依法裁判、执行等过程,都必须公开、规范、合法。通过系统化的管理,规范办案流程,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提高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一是强化立案公开。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等重要内容,建立诉讼引导、风险告知、程序指导机制。二是强化庭审公开。积极组织庭审观摩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比例,真正推行“阳光庭审”。三是强化裁判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逐步推进其他裁判文书都公开。四是强化执行公开。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风险、执行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及执行人员的情况及联络方式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及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及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五是强化司法鉴定公开。随机抽选的方式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选定的名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真正做到权益保障更加有力,便民措施更加丰富,司法公开更加深入,民主参与更加有效,司法环境更加优化。

3.完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努力形成高效司法合力。建立健全司法协调联动制度,加强政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措并举,切实形成解决纠纷矛盾的高效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解决纠纷渠道多样性、畅通性的满意度。建立审判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司法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农民工追讨工资等涉及民生案件的联动联调机制建设,联合工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公安、妇联等部门共同化解,切实做到涉民生案件化解在基层。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执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清理积案和执行工作有效运行。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大力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1.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主题,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把深化平安建设长效化、制度化。一是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政法部门联系面广、工作网络健全、基层组织接近群众的优势,坚持调处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当前,应高度重视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给弱势群体更多的人文关怀和贴心帮助。二是积极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扎实有效开展平安创建及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活动,优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强化人防物防技防,加强对主要路段、商业繁华区和治安复杂场所的监控系统和技防设施建设。

2.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只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真正使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立法、司法、执法等全过程监督,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加和丰富公民的现代法律知识。二是培养和巩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信赖和理性守法的精神,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行为习惯,为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营造广泛的社会基础。四是创新普法理念,丰富普法形式,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而不再是“走过场”和“走形式”。五是培养文明、诚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气,遇到矛盾和问题,要顾全大局,依法解决,避免“想闹就闹,想堵就堵”的现象出现,真正把营造好的法治环境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努力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援助事项范围,及时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创新,寻求多种援助方式,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拓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建立和完善告知制度,强化监督,更好地增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的功能和作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职业化建设,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强化服务能力,扩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