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1
把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产品和服务实行统一的增值税有很多棘手的问题急需解决,不仅有体制性难题,还有技术,其中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乃增值税“扩围”改革最棘手的难题。
观美国
目前,美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这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美国相关税收政策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
美国为了大力推动物流业的发展,实施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4项措施。投资抵免,即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支出,直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而不作为资本支出。如果当年研发支出大于前3年的研发支出平均额的,其增加部分可享受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能够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对物流业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最短的折旧年限可为3年,物流业可从中获得巨额补贴,以此来推动对物流业的投资。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即并非仅有物流业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可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各行业中的R&D(研究与开发)均可依法享受美国赋予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美国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目标是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也避免了与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相背。
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融合:
美国各项物流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导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物流企业的投资活动,依照税收优惠的方向实施。譬如,美国为鼓励公司投资到特殊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并雇佣当地居民,规定凡在特殊地区、经济落后地区经营的物流企业,可申请享受工资抵免、债券融资免税等投资优惠。同时,企业向高校与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既实现了政府政策意图,也推动了美国物流业的发展。
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物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有4个阶段: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与成熟期。投资强度顺次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顺次下降的态势。在播种期与创建期,美国税收优惠偏向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与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注重事后鼓励。事前扶持明显地表现为政府和企业共担风险,譬如美国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把研发投入与一般性投资相区别,推行“费用扣除”与“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而事后激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和企业对所得的划分和转让,譬如,为减低物流业经营风险。美国允许物流业净营业亏损能够向前结转2年,若亏损还有剩余,还能够向后结转20年。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共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美国推动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成功经验。
合理选择优惠对象: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与施行是严格依据国家物流业政策进行的,譬如投资抵免依照各个时期刺激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施行或调整,有效解决优惠方式多样化与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控制税收优惠成本与考核效益:
为了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支出额度与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实施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推行预算与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道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如此不仅可以有效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与方向,还可以合理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与效益,从而能够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业的积极作用。
思中国
美国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其当前税制涵盖了物流业的全部经营范围。但物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集中于所得税上。同时,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权,特别是开征地方税的权力与地方公债的融资权。我国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薄弱,因此需要适当下放权力来激发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我国的主体税为流转税,与所得税相比,流转税的税源更为广泛,因为市场经济下商品与劳务的交换处处可见,只要有流通额就会有流转税,征收障碍比较小且收入平稳。因而流转税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确保财源更具优势,致使在给予物流业税收优惠时主要集中于流转税。
我们在学习美国物流业税收政策时,不仅要借鉴其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的密切配合,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共举,选择恰当的优惠对象,控制税收优惠成本与考核效益。更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完善同中国物流业关系更为密切的流转税。
物流业税收试点扩容: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对物流企业的界定: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前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等。国家发改委自2005年至今认定的7批物流税收试点企已近1200家,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例如,快递企业依据服务业税率缴纳营业税。成为税收试点企业后,营业税税率由过去的5%降为3%。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是总营业额,而是收入减成本后的余额,企业税负确实减轻。物流业税收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如果企业分开核算结算收入,就不能统一开票收款;如果不分开结算,就无法享受试点政策。这会影响从事运输、仓储及多种服务的企业经营活动。而且相对于我国有10万~20万家的物流企业,一千多的试点企业,规模不算大。另外,推出试点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非试点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此,需要扩大试点范围。
增值税改革需加大小型企业受益面:
2012年起部分地区和行业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中,预期试点行业将从税负降低中直接受益,但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受益,没有独立完整会计制度的小型微利企业难以受益。根据当前的增值税条例,小规模纳税人若不愿承担较高会计成本,可以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不可进行增值税抵扣;若要进行增值税抵扣,则需有较完整的会计账册。因此,缺乏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型微利企业仍将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无法通过增值税抵扣享受税负减轻。需要扩大增值税改革的受益面,让大多数微观经济主体从中获益,杜绝新的税负不均现象出现。
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的税种划分历经多次调整,到目前为止,地方主体税税种主要是营业税,若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会引发地方税务局的反弹。在国税与地税分立的状况下,需要考量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改革后财政收入可能出现下降的局面。此次试点改革中,原为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益仍划归试点地区,所以不会影响试点地区的积极性。但作为一项制度安排,为激发地方政府积极投入于增值税改革,需要考量未来试点推广后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中央政府可调整中央、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可将增值税分配比例由75:25改为50:50。
借力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代物流产业与传统物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需要大量技术投入与相应的硬件物流设施、设备及资金的投入,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我国当前物流业还处于在提供传统服务的初级阶段,大量基础设施处于分割局面,综合运输网络、仓储配送设施与先进的资讯网络平台亟待完善。这些都对快速运输、高效率配送等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束缚了物流业的进步。因此,物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可享受现有的技术优惠以外,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且在税前扣除;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推动物流业加快技术设备升级;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以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酌情给予特定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为微利企业,融资费用与资本支出占比高。借鉴国外物流业的税收政策经验,可考虑给予物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定税收减免,调低拥有物流基础设施的物流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免征仓库租金收入的房产税,给予适当地租减免,由政府提供免息、低息贷款;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国内物流公司,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减轻物流业税负,推动物流业前进;给予农村地区有利于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物流企业一定税收减免,刺激农业生产与农村消费;给予从事废物处理、资源回收的物流企业适当税收减免,以激励对资源的再利用与环境保护等。
鼓励物流业资产重组: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2
关 键词:高新技术;税收支持;启示;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10-04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它的发达程度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手段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在这些手段中,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纵观世界各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力争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践
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是使高新技术产业在财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但针对不同的问题,其税收优惠的方式也多有不同,具体说来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前期投入高、风险大。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中最具技术创新活力的群体――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如何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手段来说,要在解决资金来源方面起到作用,就体现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
以美国为例,1957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25%后增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升到49%,其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1.71亿美元,1975年迅速下降到0.01亿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收入法》第1224条,允许向新兴风险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1978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49%降到28%。1981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该法规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其余的40%减半课征所得税。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的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做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而新加坡政府的税收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它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5-10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10年。
(二)鼓励研发的优惠措施
研发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高新技术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本质所在。但由于高科技产业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包括运用税收优惠来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国外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而起到了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这种政策是一种事前的优惠政策,比降低税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
第二、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实际上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都已从二战前与战后初期的20―25年,缩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为了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益尖锐的市场竞争,各国又多采取对若干行业或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率更高,折旧期更短,设备更新更快。
第三、设立技术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在这方面,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即准备金必须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另外,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三)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措施
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研究发明的成果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转让的优惠方面。
韩国在这方面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技术转化效果。韩国税法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转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四)鼓励市场推广的优惠措施
从国外的实践看,这部分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方面,即通过税收减免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为产品的推广做出贡献。
韩国在这方面比较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对先导性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出口战略上有必要扩大内需时,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以基本税率为基础,最初4年为10%,第5年度为40%,第6年为70%,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2)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实行税收减免(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有明确规定),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首都圈以外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首都圈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
(五)鼓励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才,吸引人才的措施有很多种,从税收角度考虑,综合国外的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减免和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等方面。
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同时,对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
二、国外实践给我们的一些启示
(一)间接优惠更能体现出优惠效果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由此可见,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
(三)注重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综合应用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它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但是,产业优惠的缺点就是覆盖面有所局限,受到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得到了好的发展,而没有被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即使科技含量很高,应用前景可能很好,也不能得到政策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与产业优惠相对应的一种优惠方式是区域优惠政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划定一定区域,对此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者财政上的支持。比如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中央或者地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等,都属于这种优惠方式。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
因此,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结合使用,才是最佳的税收优惠模式。一方面用区域优惠的方法迅速地吸引资金和技术的集中,形成群体内的集体效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真正起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 《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2]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
[3]李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涉外税务》,2006(6);
[4]傅新民等: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3
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所有行业都可以抵扣。减税力度最大。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抵扣链条的全部打通,将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一大亮点,也是减税力度最大的部分。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建筑、房地产业实行11%的税率,这意味着企业1亿元的不动产投资,能够得到1100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于投资量大的企业,可能一两年内都不用交税,可以有更多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因为房屋、土地是多数企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几乎每个企业都会购买或租赁不动产作为厂房、门店、办公用房等。
新增不动产首次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为所有行业带来更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平移”税负不变;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二手房交易原来需缴营业税,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改为增值税,税负有没有变化备受社会关注。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4
1.针对公民个人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特定的文化产业,制定特定的优惠政策,以减轻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税收负担。美国遗产税税率非常之高,2005—2010年的平均税率达到46%。根据美国现有法律,低于80万美元的遗产不需缴纳遗产税,超过80万美元的遗产,遗产税税率为38%,高于310万美元的遗产,遗产税税率高达54%。由于对公益性捐赠和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免税政策,这方面遗赠成本基本上为零,因此征收遗产税有着激励富人向非营利性文化部门捐赠的引导作用。美国的夏威夷州规定,对来自于版权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收入实行免征所得税。按照此规定,个人来自商业电视、音像制品和其他电脑娱乐产品的许可销售所取得的个人收入一律免征州所得税。
2.区域性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许多州出台了区域性税收政策,文化艺术产业在指定的文化产业区域内可以充分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有些州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开发者和财产所有者对历史建筑进行综合利用,包括租赁给文化艺术工作者用作工作生活场所等,有些州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文化艺术工作者对一些工厂进行修复加以利用,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社区的复兴。马里兰州是第一个对文化艺术产业区给予税收优惠的州,在这里从事出版、艺术表演的艺术工作者的总收入,均可减免所得税,对认定的历史建筑,其30%的修复费用可以抵扣所得税,在指定文化艺术产业区内的文化企业和艺术家可以免征娱乐税,把工业、商业建筑修复成供文化企业和艺术家用作工作场所的发展商最多可以免征9年的财产税。罗德岛州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吸引其他州的创意产业和艺术家迁移到该州工作,规定只要艺术工作者在文化艺术产业区的陈列室销售原创艺术作品的,一律免缴州销售税,销售收入免征州个人所得税。肯塔基州也将艺术家工作和生活场所与税收抵扣联系起来,对于在该州修复建筑作为工作、生活场所之用以及移居到指定区域范围内的艺术工作者,只要投资超过3万美元,就可以享受抵扣18%的所得税,抵扣限额为4万美元。据统计,2000—2009年肯塔基州已经吸引其他州约80名艺术家移居该州。
3.针对特殊文化产业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文化产业有着重要作用,美国推行富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许多州均鼓励电视电影的生产,通常规定其制作费用的15—30%可以进行税收扣除,一些州还对如录音棚等方面的电影基础产业允许税收抵扣。目前已有26个州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对电影相关产业采取投资税收抵扣、支付工资税收抵扣、生产开支税收抵扣等三种形式的税收抵扣优惠政策。有些州进一步扩大对电影等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2002年,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通过相关法律,给予电影、数字媒体和音乐等产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文化产业投资、扩大文化产业就业。夏威夷州还规定,对文化产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优惠,从事文化产业的公司如果50%的企业经营活动是“认定的研究”(即从事商业电视、电影的销售和许可、音像制品、电脑动画及其他通过电脑运行的娱乐产品等)且75%以上的研究在夏威夷州进行或75%的总收入来源于该活动的,每个投资者可以抵扣限额为220万美元的税款。
4.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文化产业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在给予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针对动漫、广播电视和电影等营利性文化产业,美国联邦政府一般是运用市场机制鼓励自由竞争。为了促进本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单独制定相关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有46个州政府对营利性文化产业实行税收减免。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加州电影委员会针对不同类型及成本预算的电视剧和电影,分别实施25%和20%的税收减免。
目前,我国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立法层次不高,政策比较零散,覆盖面不全,主要局限于传统的演艺、报刊和广播影视等方面,行业针对性不足,政策调节手段比较单一且规定较为笼统,税收优惠以直接减免为主,间接优惠政策较少,有关政策之间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配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根据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应借鉴美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经验,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体系。
1.降低文化产品的流转税税率,减轻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从市场经济国家来看,电影、书籍和刊物等文化产品的销售税(或增值税)税率大约只是其他产品同等条件下税率的50%,少数国家还规定免税。我国现行文化产品营业税和增值税与其他货物相比税率略低,但是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依然较高。现阶段,我国为推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改革,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一些优惠政策,对党报、党刊也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但这种税收政策优惠面比较狭窄,并不适用所有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和个人直接投资文化产业,还没有相应的激励税收政策,特别是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收入也还没有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资本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同时,也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公平竞争。可将音像制品、图书、杂志、报纸销售比照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征收增值税。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和较高的创意与研发成本,为减轻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投入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对这方面的成本可以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另外,对文化作品的使用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以及对电视、广播和电影等行业收入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减半征收或予以免征,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对创意开发和科研投入的力度,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5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在促进技术创新、维持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不可替代,而且在实现国家就业政策方面也具有大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现已超过30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我国GDP的55%、利税的40%、出口总额的60%均由中小企业创造;我国就业机会的75%由中小企业创造;中小企业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小企业在开拓市场,推动对外合作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微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和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社会负担更多的来源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常被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平衡和转嫁负担的对象,企业的社会负担愈来愈重。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还把中小企业作为摊派各种费用的对象,对中小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三乱”现象严重。据有关方面的调查,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费与税负担对比超过1∶1。二是宏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面对国外高科技、低成本的产品,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压力增大。三是融资环境的制约。资金不足且融资困难是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1、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少,自身积累严重不足;2、相对于大企业来说,中小企业自身信用能力低,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取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3、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难度更大,这一方面因为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要求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与不公平待遇所致。资金不足且融资困难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1]。四是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本积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致使企业管理方式陈旧,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部分发达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
美国在税法中制定了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税收政策:(1)特准小型企业享受公司的有限责任待遇,但小型企业又不必按照公司形式来纳税,对创新性小型企业还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3)对小型企业投入的股本(符合一定条件)所获资本收益实行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4)小型企业股东的亏损,允许冲抵别的来源的所得收入5)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
(二)法国
法国是实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国家之一。(1)对中小企业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减税待遇,简化其纳税手续,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至300万法郎之间的实行据实征收,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以下的实行核定征收;(2)对中小企业实行低所得税税率,比如规定资产总额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其税额最高不能超过其会计利润的25%。1998年法国中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6.66%,净利润不超过20万法郎的小企业实际税率为20.9%,而当年大企业实际税率则为41.66%;(3)中小企业创办当年及随后的4年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50%的费用;(4)从1996年会计年度开始,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本金的,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5)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
(三)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设立了专门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机构;(2)中小企业的法人税减按28%征收(一般法人税税率为35%);(3)对中小企业购入或租赁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机器设备,或是给予相当于购置价30%的首次特别折旧,或是免缴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中小企业试验研究费减收6%的法人税;(6)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7)中小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8)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四)英国
英国专门对那些利润较少的小公司实行一种救济制度,降低其公司税税率。以1997~1998年为例,应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称为小公司,高于150万英镑的公司称为一般公司。一般公司的公司税率是31%,小公司减按21%的低税率2。
综观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政策权威性强。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立法当局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相当的稳定性。
2、政策针对性强。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的作用以及他们做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恶劣性,相关的税收政策都明确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管理成本高、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低、竞争力弱等方面,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
3、政策内容系统全面。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等多个环节,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形成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税收优惠体系。
4、政策扶持手段多样。除了对中小企业直接减免税外,多数国家采取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并对新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农村和弱势群体有扶持作用的中小企业有特别的优惠措施。这样,通过广泛的政策选择空间,既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能够真正从中受益,也使得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确实发挥作用。
三、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绝大部分不是为中小企业制定的,如: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从我国现有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我国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1、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针对性不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解决残疾和就业等社会问题而出台,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
2、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多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中,而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这样做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影响中小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
3、优惠形式单一、优惠力度较小。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很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鼓励不够,如对新产品的广告费扣除没有规定合理的比例,影响了新产品的推广和研制。
4、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比较僵化。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要享受优惠政策,要先进行资格的申请和认定,但目前的大多数规定已制定多年,形式僵化,漏洞较多。一些熟悉政策的企业就钻政策缝隙,合法避税,使国家税收流失;而一些真正应该享受政策的企业反而因文书或认定等原因享受不到。如: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一旦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但它所研发的项目不一定都是高科技项目。而一些企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能在搞高科技项目,却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能实行一种按项目而不按企业的办法,这样更利于对企业科技研发行为予以扶持。
5、增值税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按照现行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大量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平均为3%~5%,中小企业的增值税名义税率低,实际税负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对于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也不符合其发展的要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要购买价值相对较高的机器、设备,而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尤其影响其对高新技术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更新和出口退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造成固定资产价值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投资,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先进设备的采用,不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我国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3。
6、税收管理和服务存在不足。不少地方只重视对税源大户、大型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对中小企业要么管得过严,要么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出了问题一味处罚,导致中小企业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依法纳税等方面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7、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自己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知道或知之较少。尽管现在对新办国有中小型企业、对申办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企业、资源利用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但据调查,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这些政策或不清楚操作程序。
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构建
目前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在税种上主要以企业(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如关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为辅。我国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制度在范围上几乎涉及各个税种、各类纳税人,体系庞杂。在改革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标,建立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体系,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调整和完善流转税
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首先,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加人WTO后,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解决基础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多数观点认为,我国增值税应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4,以配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比较固定、会计核算完整准确、销售额和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划为一般纳税人,扩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再次,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主要体现在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等所实行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存在优惠范围过宽、管理难度大、产业和社会政策目标不突出等问题。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可以借鉴国家经验,对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以列举方式进行免税,按一定标准对小企业统一设置较低税率,以扶持其发展。最后,按公平税负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应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5%左右,这样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5。
2、调整营业税。首先,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优惠,从而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其次,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征营业税。建议在这个政策的基础上,对把无形资产转让或者租赁给中小企业的行为,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再次,对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科学研究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考虑到中小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可以比照对科研机构的作法,将中小企业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入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同时获得的减免税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豁免,以促进我国的科技进步。
(二)调整和完善所得税
1、通过以下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一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和投资抵免政策。可允许其在前几年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少交所得税,以利于其尽快收回投资。同时,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投资实行税收抵免,鼓励其将所获得的利润用于下一轮的投资和扩大再生产6。二是允许中小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增强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和提高在职职工的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竞争力。三是投资损失扣除。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建议允许中小企业扣除从受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但扣除数额不能超过投资账面价值,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四是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当期投资准备金账户的变动数的50%调节计税所得,即补提减值准备金时,补提数的50%可在税前列支;待冲销准备金时,再将冲销额的50%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体现与中小企业共担投资风险7。五是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新创建的中小企业,给予更长的税收减免期;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实行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已纳税款政策,鼓励中小企业的投资创建和扩大规模。六是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
2、引导中小企业吸纳更多人员就业。一是对乡镇企业、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出口企业、贫困地区企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等继续实行定期免征、减征税收政策;二是将现行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对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可适当延长;四是改变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可以按人均利润水平减征企业所得税,以激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社会劳动力。
3、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专利、技术、方法等无形资产对中小企业投资所获的收益,允许对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税收减免或者延迟纳税,从而鼓励中小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5、对中小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税前扣除,从而鼓励中小企业树立形象、创造品牌8。
(三)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首先,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帮助,比如,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出版物、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纳税知识、电话咨询服务、走访中小企业、召开税务部门与中小企业研讨会等,使中小企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获得纳税指导。
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范文6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同时,国防工业管理体制和装备采购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以军工企业为主体的装备承制部门已成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全军装备采购信息网正式上线运营,竞争性采购规模、范围逐步扩大,装备采购方式日趋多样化,军品行业界限正逐步被打破,武器装备生产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非军工高技术企业逐步进入军品研制生产领域,军品市场竞争性不断增强。但也要看到,随着装备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军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优惠税种及形式单一,税收优惠调控作用不明显。目前我国涉及到军工产业税收优惠的税种虽然很多,但是税收优惠主要还是依靠流转税,流转税中,主要是依靠增值税,而所得税类在税收优惠中所占比例甚微。从税收优惠形式本身来看,我国在军品生产中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以减免税这一种形式为主,而传统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国一般都是采用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刺激或鼓励本国军工产业的发展。
(二)政策缺乏公平性,民营企业较难享受军品税收优惠。随着国防装备发展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武器系统日益复杂,国防装备的研制与生产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信息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军品生产领域打破军民分割、自成体系的传统模式,实现国防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国防经济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相互兼顾,良性互动。目前,尽管大量民营企业作为军品配套件的供应商参与到军品的生产研制中,但是很难得到相应的军品税收优惠。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工配套产品不管重要程度如何,都要按照规定上缴增值税,想要获得相关税收优惠,从法规依据或者程序上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在参与军品配套产品的竞争性采购中,民营企业由于没有税收政策的优惠,其报价往往难以和军工企业的报价相竞争,造成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相关产品竞标的积极性不高。
(三)减免税优惠方法设计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依据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际中,军用生产受到保密级别高、技术要求高、投入经费大等因素的制约,一般生产企业很难完成军品总装成品的生产,只能依靠生产相应军品配套产品进入军品生产领域,而针对配套产品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却极度缺乏,相关法规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某些生产企业选择放弃免税权,压缩企业生产利润,用利润换市场,以此在军品生产领域中占领一席之地。
(四)减免税政策优惠覆盖范围窄,目录更新不及时。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迅速发展,武器装备更新换代逐步加快,相关军品目录存在更新不够及时,界定不够准确,范围不够全面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武器装备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软件”对装备的贡献率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现行的政策规定,软件不算作“装备”,也很难将软件制作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成本化,军品减免税政策的效力有待提高。
(五)军工企业缺乏寻求减免税的动力。尽管1996年颁布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明令废除,但在新办法出台前,军品定价相关工作主要仍旧沿用旧办法。以往固定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使得成本越高,利润越大,军工企业中的总装厂及配套厂商缺乏相应的动力寻求减免税,偏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初衷。另外,由于武器装备可能未充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将造成有限的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使用效益降低,损害武器装备科研购置经费的购买力。
二、改进方向
(一)统一优惠政策,突出公平原则。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生产军品的税收优惠只限定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而未考虑大量民营企业承担军品配套件生产任务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发改委、财政部、国防税务总局,工信部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牵头,从政策制度上着手,对生产军品的总装企业,以及生产军品配套件的企业,一律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营企业享有与军工企业平等的税收优惠地位。从而将优惠主体范围由仅限于军工企业内部扩大到整个军品生产行业,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保证国防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
(二)扩大优惠范围,完善优惠形式。针对军品税收优惠目录涵盖范围有限等现状,可以适当扩大军品税收优惠涵盖的范围,及时更新目录,适时将军品内嵌或者配套使用的软件、模拟训练系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内;对于目前军品税收优惠税种主要局限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的问题,建议修订税收优惠政策时明确优惠主体税种,在现有制度下深化增值税退税改革,扩大对增值税的优惠力度,同时增加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注重发挥所得税在促进军工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三)改革减免税方案,规范减免税程序。由于军品减免税程序复杂、范围狭窄、渠道不畅等原因,实际可以享有减免税优惠的民营企业数量很少,导致生产军品放弃税收减免权的民营企业普遍存在。针对这种现状,应在加快民营企业生产军品及军品配套产品所需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速度的基础上,通过减少军品税收优惠审核环节,精简办理手续来简化和规范军品税收优惠程序。目前,军品生产成本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减免,造成企业在生产军品时可能重复缴纳增值税,因此,对增值税的优惠改革应重点对进项增值税额进行减免。借鉴出口退税思想,可采取统一退税的优惠办法,按照企业的性质选择不同的优惠方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取“免、抵、退”税方案;对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采用“先征后退”的方案。
三、结束语
通过调整改革军品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税收优惠方案,促进军品生产领域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一方面助力军品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进一步吸引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军品生产的投资力度,加速企业结构改革和推动企业创新,使国防装备的科技含量增加,装备战技性能和战斗力得以提高,同时减轻军品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的热情和信心,加快军民融合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对军品生产领域的调节作用,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推进军品生产领域和装备事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