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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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1

高度同质化不利于信用卡市场发展。由于交易网络、政策法规、流程管理以及信用政策等框架限制,同质化已成为信用卡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问题。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目标群体定位具有高度趋同性,而附加服务也局限于积分方案、减免年费、发卡礼品、开卡礼品等形式,缺乏根本性区别,忽略个性化开发,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信用卡的同质化导致了各行在营销过程中频繁使用价格策略,既降低了各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也不利于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信用卡风险隐患。各商业银行为了率先赢得信用卡市场的占有率往往放松风险控制。通过对大兴安岭国有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的调研,发现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一是低门槛进入。辖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成立了专门的信用卡营销部门,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用卡业务指标,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纷纷降低信用卡申办门槛,只要办卡人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证明,就可申办具有相应银行授信额度的信用卡;二是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些营销人员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卡奖励和更好的业绩,往往默许甚至建议一些没有达到金卡信用度的客户采取提供不实或虚假工资证明等手段来提高信用额度;三是对办卡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全面。对于办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各行基本依赖于办卡人的自报或从业单位的证明,然后对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后就予以核准。这些行为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的风险。

信用卡售后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客户需要。地市级分行信用卡部门只注重把信用卡推销出去,而不注重售后服务工作,营销与售后服务出现脱节。在调查中发现,营销人员在营销信用卡时只片面向客户介绍信用卡的好处和客户享有的权利,而对客户如何使用信用卡和客户应履行的义务很少提及。很多对信用卡特点不了解的客户,为了小礼品或听信营销人员的游说而办卡,而对如何使用信用卡并不十分清楚,经常会出现被银行通知信用卡欠费并要求给付滞纳金等情况,这样就导致了客户与银行纠纷不断。其次是客户投诉渠道不畅通,银行内部互相推诿。地市级信用卡部门让客户投诉信用卡中心,而信用卡中心又会将责任推给营销部门,这就导致了客户对使用信用卡的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信用卡的进一步发展。

支付环境建设与信用卡发展速度不匹配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比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个别商户往往会安装几家商业银行的POS机,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另一些商户为了少交手续费,经常以POS机出现故障为理由限制客户刷卡消费,这样将导致信用卡使用率下降。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2

“除了误工损失外,还花费了近8万元。”对此,不仅有人怀疑,为了千余元的欠款,花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到底值不值?而尹胜民则认为,“现在不是钱的问题,我就是想让光大银行给我公开道歉。”

凭空冒出的信用卡

是什么理由让这个年轻人走上了一条比“还款”要艰难百倍的维权道路?尹胜民与光大银行的故事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0年4月13日,尹胜民接到一封来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的名为《关于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通知书》的函件。信函称:尹胜民拖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和利息1000余元,若不在3个工作日里偿还,将其至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当时我母亲很慌,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情后,并主动提出代我偿还1126.97元,但我拒绝了。”尹胜民说。

尹胜民从光大银行获悉,在他名下有一张名为“新浪音乐卡”的信用卡。“当时我在上海,便立即向上海市徐家公安分局报案,但因案发地点在成都,所以上海公安局并未受理。”尹胜民告诉记者。

始料不及的是,同年9月2日,尹胜民再次接到来自该律师所的函件,金额又增加至1306.66元。

至此,尹胜民开始了与光大银行漫长的“谈话”之旅。

颇为戏剧性的是,尹胜民在自已维权1年之后,这张隶属于尹胜民的信用卡莫名其妙地消失了,且尹胜民的征信记录上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痕迹。

根据第二封函件的内容显示,截至2010年8月,该卡已有300天。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欠款是来自该卡的首笔交易,那么,该卡至少是在2009年11月前被批复下发的。尹胜民表示,他的身份证曾在2008年8月遗失,但当天就进行了挂失,并进行补办,此后身份证便从未丢过。

让尹胜民郁闷的是,每次与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对方都会问他“你要多少钱?”而尤其让尹无法接受的是,对方在交流中显现出的傲慢:“尹先生,你这样的事情其实还有很多,其他人都没找我们,偏偏你反应如此过激。”

尹胜民想要去法院光大银行,但又缺乏相关的资料。而尹胜民表示银行有错,银行却说,“你要证明我们有错,拿证据啊?你要说我们有错,你就我们啊?”

尹胜民告诉记者,2012年初,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一位经理私下曾向他透露,在他多次投诉信用卡被冒办后,光大银行内部曾调查过他的办卡资料,结果发现申请材料上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属实,其他资料均为捏造。

而按照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在申请人递交信用卡申请材料后,银行会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地址、工作单位、财产等信息。同时,监管层也规定,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除此以外,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就目前资料来看,显然是由于光大银行的过失,导致不法分子盗用尹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资料骗取了信用卡。光大银行和尹胜民之间是没有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尹胜民并不用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这一违反公司内部尽职调查程序办理的信用卡是不能约束尹胜民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如果查实尹胜民被别人冒名办卡,那么就是银行未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尹胜利虽有不慎丢失身份证,但在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卡审批漏洞频出

然而尹胜民的事件并非孤案,其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信用卡在审批环节上存在违规现象,从而导致信用卡问题不断。

一位国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即可办理。“现在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拉新客户办卡的压力很大,有时只要对方提供个身份证号码,填写张申请表就可以办卡了。”

如此一来,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件不断发生。2008年2月,某银行一次性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提起98讼,追讨信用卡债务。法官办理该案时发现,其中大部分纠纷均系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为。据法官介绍,98起案件中,仅有30多人是真正自己办理的信用卡,其他全是别人冒名办理的。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明告诉记者,从近几年法院诉讼案件的信息显示,随着商业银行不断加大信用卡发卡量,但并未在申请人审批方面过多关注,致使银行审批环节出现多处瑕疵,由于未能完全甄别申请人资信,很多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成功申请到信用卡,而这其中不乏光大银行的案例。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3

“禁令”让各家银行正在体味“纠结”这两个字的含义。

郭先生是招商银行洛阳分行信用卡中心的销售员,在银行从事信用卡销售工作近六年,几乎与中国风靡信用卡信贷业务一起入市,而他最近想到了辞职。

“现在跑件(业内办理信用卡业务通俗说法)很累,一个月需要完成100单的业务量,很难完成。”

招商银行一直被公认为信用卡业务的“拼命三郎”,也由此发家。

而现在,招行的信用卡业务却在二、三线城市遇阻。

据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最新数据显示,其2011年年末信贷余额超过500亿,新增不良贷款率低于0.5%,闯进千万量级的发卡行梯队,但动辄上亿的成本让其“吃不消”。

险情来袭

郭先生口中的“业绩寒流”并不是空穴来风,这与招商银行近期实施的政策有所关联。年初,央行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上规定“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

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两大巨头,支付宝和财付通都叫停了信用卡充值业务。支付宝2月8日公告,表示“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已于当天零点关闭信用卡充值服务”。

财付通方面,从2月1日起,就已经停止信用卡向财付通账户充值的服务。

禁令给习惯于信用卡网购的消费者带来了不便,但分析人士认为,央行此举目的不是限制正规的信用卡消费,而是为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套现。

如此一来,信用卡对于如今的中国消费市场来说似乎丧失了“功能”。

有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业务在中国还是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消费环境,大多数信用卡持有者投机心理还很严重。有很多人利用信用卡做融资手段,没有了中间的“缝隙”,也就没有了可利用的“价值空间”。

“通过信用卡网上购物,的确存在套现的空间。”但需要一些“特殊手段”,并且被查到信用卡套现的话也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

而更大的阻碍是,让业务员得心应手的向企业“扫荡式营销信用卡技能”也“颜面尽失”。

郭先生透露说,洛阳一个大型企业2000多名员工全部领到了一张新的工资卡,而且都办理了该银行的信用卡。不为别的,只因这家银行刚刚给这家企业发放了一笔贷款。

今年,该企业在一家股份制银行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后,就一直排队等着银行放款,等了大半年一直没有拿到资金。听说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额度相对股份制银行较宽松,于是又换到另一家银行重新申请贷款。

记者观察到,该国有商业银行在为其办理融资过程中强调,上浮利率是必须的,但要得到资金不只是上调利率的事,还需要将这家企业的工资转换银行、并为员工办理信用卡等。

为得到贷款,该企业按所有附加条件一一照办。

该国有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信贷额度紧张,即便低于银行基准利率,有议价能力的企业,也难以得到银行融资。

银行信贷额度目前成了银行的宝贵资源。

民生银行郑州支行一王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信贷的紧缩,很多企业都已经不再委曲求全,这种附加的条件会增加企业管理的成本以及不可预知的风险,因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会殃及企业,使企业受到连带责任。而这些企业都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大客户’,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渠道营销也会受到影响”。

谋变

有研究分析,在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初期,年费和商户回佣收入占据主体;而当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如在信用卡产品发展成熟的美国,初期其利息收入占到信用卡盈利的25%,商户回佣占到30%,年费及其他收入占到45%;在市场发展成熟的今天,资产业务已经成为美国信用卡盈利的主要来源,其利息收入占到70%,商户回佣和其他收入各占15%。

数据显示,四大国有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发卡量均超过了1000万张,其他股份制银行也超过了300万张,专家认为,按惯例前5年发卡行很难赚钱,尤其在中国市场,一家银行如果没有300万张活卡将很难盈利。

但这也不意味达到这个规模就会盈利。

“信用卡的盈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年费、商户的回佣收入和利息收入。但是目前国内的盈利门槛,普遍比国外要高,主要是源于信用卡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中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周瑾指出。

年费方面,目前很多银行依然采用刷卡免年费,因此在年费方面收入很低。利息方面,监管层明确规定了18.25%的透支年息上限,境外的银行不会有这个限制。在商户的回佣收入方面,鉴于零售市场的盈利能力还较低,因此回佣的费率也普遍偏低。

经过一轮的跑马圈地后,加之受贷款额度吃紧的影响,银行传统贷款业务欲提前“催熟”市场,便不断向信用卡分期业务延伸。当越来越多的客户采取信用卡分期付款时,银行也同时调整分期手续费费率。尽管分期付款不需支付利息,但此举依然会让分期客户的支付成本增加。

按照民生银行官网的通知,该行3月1日起调整账单分期及自由分期手续费费率,调整后的手续费率较此前每期上浮了0.02%至0.07%。

有业内人士指出,信用卡分期一直是各发卡行力推的项目。

分期付款让原本昂贵的商品变得触手可及,加上很多银行为了推广业务,免利息免手续费,这让很多消费者尝到了甜头,养成了分期消费的习惯。银率网分析师认为,在短暂的跑马圈地之后,银行开始调整分期手续费费率,这使得利用分期购买大件商品的消费者不得不增加开支,而这笔开支也就顺其自然地进入了银行的“腰包”。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4

境内外信用卡超限费实务中的纠纷

信用卡超限费问题早在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已经有所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对其也做了规定,但是国内银行对信用卡超限费的收取还没有普遍实施,虽然在其有关章程或合约中有所体现和明确,但是实践中一些大银行采取了免收态度,因此相关争议还不多。但是一些中小银行对此收费给予了较高的关注,有的收费标准还比较高,甚至突破了监管要求,引发了客户的投诉。境内银行超限费也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如,某信用卡持卡人带着家人去新西兰度假,出行前致电银行,将自己原来2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申请调高临时额度,获得了银行的批准。回来收到账单,实际消费为2.5万多元。还款时持卡人按照以往经验,还了10%的最低还款额,即2500多元。但在收到第2个月账单时,持卡人惊讶的发现,信用卡欠款中多出了一笔230多元的“超限费”。经过向银行咨询,持卡人了解了超限费的产生原因,但是对于银行在自己办理信用卡、申请调高临时额度及还款时,都未向自己及时告知此项收费项目的情况表示不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信用卡超限费问题在国际上早已引起持卡人和监管当局的关注,尤其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发生了许多群体性诉讼。其中最著名的是英国公平贸易局诉国民阿比银行等的诉讼。2005年至2007年期间,英国银行在超限费问题上的普遍做法是:即使消费者的透支仅超出透支限度很少的金额,超限透支仅持续很短的时间,银行也要收取多于12英镑的“高额”手续费。英国公平贸易局对此进行系列调查后认为:总体上看,信用卡的超限透支费高于银行相关服务的实际成本;活期账户业务虽然实行“有存款即免费”的收费制度,但向消费者收取不易被注意的隐蔽性费用,包括高额超限透支费,这说明活期账户业务收费信息不透明,竞争不足。随后,英国公平贸易局对阿比银行等八家提供活期账户服务的机构提讼。双方诉讼的焦点在于《1999年消费合同不平等条款规章》中关于不平等条款的规定以及一般法中关于惩罚性收费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超限费。在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均败诉的情况下,银行方上诉到了最高法院。200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判决银行一方胜诉,公平贸易局不得评估四类超限透支费的平等性。最高法院认为,银行的活期账户业务是“一揽子”服务,超限透支是其中一项内容而不是单项服务,那么对超限透支费的评估就涉及到对合同核心内容的评估,违反了《1999年消费合同不平等条款规章》的规定。如果超限透支费可以被质疑,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类似服务内容的小项收费都可以被质疑,这在事实上违反了不能评估合同核心内容的要求。虽然最后银行方获得了胜诉,但是其在这一漫长过程中承担的妥协、赔偿成本也依然是一项巨大的支出。

有关信用卡超限费争议的焦点问题

超限费的标准问题

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有关超限费诉讼的焦点问题是超限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我国监管当局对该问题也给予了关注,《管理办法》对超限费的收取标准做了上限要求,但是《监督管理办法》未涉及此问题。虽然后者专门指向信用卡业务,但是并没有明确废止前者。按照前者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这里明确规定了超限费的上限标准为“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

从银行实务来看,2012年4月份开始,部分银行公示了最新的服务收费项目表。按照最新的收费标准,工行、建行、华夏银行等几家银行免除了之前收取的超限费。中行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但这一费用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都是免收的。有部分银行下调了信用卡超限费的收取标准,如兴业银行就在3月底将超限费的最低收费从20元下调至10元,而广发银行之前按5%收取,不设上限,目前也调整为按5%收取,最高200元。

是否应该收取超限费的问题

从国内银行超限费实务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形容易引发是否属于超限授信及是否应该收取超限费的争议。

一是隐形超限收费。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信用额度有严格限制,用户一旦超额刷卡,就会提示交易失败,如工行等。但也有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即使超额了也还能继续刷。这些银行有的对超限授信部分采取了收费,这就是所谓的隐形额度超限费。此类超限费的产生显然不合理,也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监管规定。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超限额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方便持卡人应对突况,当持卡人所持信用卡的剩余额度已经不足以支付眼下急需的某笔支出,超限额度的适时启用便可解一时之急。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管理 法律制度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则是近二十来年的事,历时虽短,却发展迅猛。随着信用卡犯罪方式的增多,信用卡相关法律关系及各方利益的复杂化,现实中相关法律纠纷的不断层出,使得信用卡消费过程中涉及的信用卡的善恶意透支、信用卡挂失和ATM机非正常交易问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割与风险转移法律问题日益明显并尖锐。

从广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关的交易的过程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的会给发卡机构、信用卡特约单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所面临的危险程度。狭义上来说,信用卡风险指在信用卡业务特殊性决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行为共存而导致的银行损失的可能性。

综合考察我国信用卡法律体系,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信用卡法律体系对比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的信用卡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我国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层级偏低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信用卡法。综观我国现有赖以调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规,既没有一个较高层次的法律作为核心,也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卡法律体系。除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外,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制仅见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规中零星的条款,且在这些已经较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规范中,有些仅仅是调整普遍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对信用卡业务本身的针对性不强,这导致了使用上述法规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时,其操作性很难体现。

(二) 个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己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这将给信用卡风险控制中持卡人风险控制环节树立极大障碍。

(三) 信用卡担保制度不完善

消费信用担保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同时缺乏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分析评估。

鉴于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美国信用卡风险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国信用卡风险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赖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外,还离不开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给。针对目前我国在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必须进行完善,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卡交易与层出不穷的信用卡违法违规案件,只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9 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通知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应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层级,将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集中规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方面还很不成熟,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规及其配套措施,以尽快从单位信用保证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和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严格奖罚措施,以国家的强制方式来推行个人信用制度,以使个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发展,从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三) 完善信用卡担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透支的目的为了购买超过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时要在较长的期限内还款的如高档家具等等消费品。也就是说,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给消费者时,要求用抵押、质押、担保作为还款的保证,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是发放高额信贷必不可少的形式。针对我国信用卡发放与消费的特殊性,在采取担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设立存入保证金制度

此保证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银行提供有效担保,还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降低风险。而保证金的数额则由发卡行依据其核实的由申请人向发卡行申请领用信用卡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级。信用等级高则保证金可以少些,反之则较多。保证金必须由申请人在进行信用卡申领的时候需要将其事先存入,同时在保证的期间内,申请人不能动用保证金。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有透支情况发生时,发卡行会立即催收。经发卡人多次催收没有结果的,就可以直接将持卡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转让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账户同时扣收。发卡行能够通过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证金的途经将信用卡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持卡人身上。

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范文6

受此消息影响,中信银行A股与H股当天早盘分别大跌逾9%和7%,午后暂停交易。在香港上市的腾讯控股下挫4.08%,盘中最大跌幅一度超过6%。同日,中国股市二维码支付概念股、互联网金融概念股也纷纷下挫。

对于央行的最新举动,一种观点是,虚拟信用卡涉嫌违反中国信用卡管理条例,所以被叫停。一位中国商业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商业银行要发行一款信用卡,照例应按照中国银监会2011年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提前一个月向监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核准后,才能发行。但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中信银行、腾讯和阿里巴巴目前计划的合作模式,突破了上述条例中的“三亲原则”(在信贷或信用卡审批环节,对申请人进行亲访、亲签、亲核),同时也明显违反了条例中第四十三条(不得全程自动发卡)和第七十一条(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规定。

阿里巴巴此前表示,虚拟信用卡将由合作方中信银行签发,但申请者的信用审核将完全基于其在网上的消费纪录。腾讯虚拟信用卡原本也计划由中信银行签发,但申办流程将由该银行用传统方式处理。

监管方显然是担心,在这类模式下,互联网企业只是把商业银行作为发放虚拟信用卡的渠道,不会按照传统业务标准作用户审核,很容易引发伪冒申请等欺诈风险。伪冒申请指的是,申请者用假证件或他人证件申请信用卡,然后冒充他人去消费透支。

因此,从业务合规性以及潜在风险考虑,作为牵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部门,央行对上述明显涉嫌违反现有管理条例的做法予以叫停,于法于情,都可以理解。此外,央行也强调仅是“暂时停止”此类业务,在对风险作出更完善的评估后,也可能对这类业务亮起绿灯。

此次叫停,预示着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野蛮”扩张即将结束。此前,各家互联网企业纷纷趁着监管空白“跑马圈地”,对传统金融领域的渗透越来越深,但这种“进犯”看上去已经触及到了监管者的底线。于是,急剧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和谨慎的监管者之间,发生了第一轮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