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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 招投标 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管理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的策略和技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双赢局面。从交易的过程来看,包括招标和投标。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称为国际招投标。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传播和流行,招投标管理过程继续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桩桩国际性活动在国内举行,构建与完善国际招投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标市场价值升温,招投标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国际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购手段。随着整个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目标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实现合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采购手段,其价值在国内外的项目建设中不断升温。
1.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一项合同的确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项目,有的国家在国际投标中采取零利润投标的办法来达到取得项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点在于由此项目带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利润。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设备和原材料的供给,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0%左右。换言之,1亿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带动5000万美元的出口。另外,通过国家招投标的形式,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可以从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减轻项目建设的经济或技术负担。
我国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活动时,有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遭遇重重贸易壁垒,虽然获得国际中标利益丰厚。由于国内的招投标法规不能适应国际招投标法规严格的要求,他国政府也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尽量压低价格,致使一些国际招投标活动无果而终,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2.电子招投标兴起,国内电子招投标法出现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
电子招投标类似于目前的招标中介机构,大力开发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将是节约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却可依托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络优势来破解这一难题,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开支,又可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化整为零,降低企业享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门槛,还可将网络优势最大化,充分实现资源的聚集。
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一般都必须要到指定的招标公司去购买标书,支付一定的工本费用。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能够完成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可满足招投标业务当事各方在线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电子招投标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则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也要注意谨防所谓“信息孤岛”,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还有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出现,并没有适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招投标法中应该有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电子招投标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3.我国招投标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对策,招投标法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发挥政府采购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我国首部招投标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市场,约束不到招投标的法律空子,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还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职务之便在招标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标公告内容:比如标书购买到指定的单位,标书工本费不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在招标内容上为一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公司在选择企业时直接选择实力悬殊的同类企业,给对招标机构有利的企业创造最大中标优势;招标单位还可能肢解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这样以来这项“阳光法案”反而成了为某一群体牟利的手段。同时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与我国《采购法》,以及其他质检标准向冲突和重复的地方,多头管理和多重法律约束使得从事招投标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势在必行。
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1.总结招投标的成果与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标法的进程。
采用招投标的采购的手段从刚开始的机电行业到现在已经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参与国际招投标亦非新鲜事物,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进行总结,进而修订我们的招投标法规。更应该多多研究招投标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国际招投标规范,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要想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商机,更是要加速推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对于在此十年间我国招投标获得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推广力度。
2.制定多种鼓励政策,实行招投标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国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凸显,不少是人为因素所致。在招投标行业设立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我国招投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考,这无疑对提高招投标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不少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只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国家应该鼓励招投标人员积极获取招标师资格证书,例如获取从业资格与待遇报酬、职位晋升挂钩等等。从而建设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现象。
3.依法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遵守四原则。
招投标工作人员随着经验的积累,对招投标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
招标活动的信息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多种媒介,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4.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的招投标法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规范,同时自身存在着约束不到某种招投标行为的现象。还存在与地方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胁和侵犯。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但是规定依据主要还是来自企业的执行过程。不同的行业行情要求在遵循国家招投标法规的大原则的条件下,必须有行业法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又最怕多重法规约束,特别是诸如电子招投标的兴起就要求再也不用传统的法律规范来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速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我国招投标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招投标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有效对接,从而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的市场价值。我们也要转变观念,通过国际招投标采购的形式来充分享受丰富的世界资源。在招投标法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也将日益健全,其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的效用与日俱增。
参考文献:
[1]张为民,白士强.采购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国际招标网.省略/.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2
2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力度不够。在当前形势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非常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创造了可乘之机。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监管方面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相关的实施细则仍然是比较缺乏的。对于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说,负责招投标工作监管的政府行政机关比较精简,相关的监管人员也比较少,导致监管力量非常弱。对于行政手段来说,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市场的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对于建筑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仍然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手段,一些行政惩罚性的消极手段的大量使用会导致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不利于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
(2)招投标运作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建筑工程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合同方面的专业化人才,部分工作人员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在进行评标细则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够周密的考虑,造成标底不准确。与此同时,招投标运作过程中泄露标底、串标等问题也屡屡发生,使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自身的需要,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造成投标书的编制不具备科学规范性。
(3)当前的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包括《:招投标法》、《建筑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机构一定的弹性空间,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这些条款对部分业主或机构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
(4)当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机制尚未成熟,信息透明度不高。在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观念比较淡化,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不具备足够的规范性。从业主的角度来讲,他们的行为不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约束,这就导致回扣、垫资、压价、拖期、拖欠款等等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压在承包商头上的数座大山。与此同时,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讲,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屡屡出现,这就导致招标投标不具备公平性和公正性,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
3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分析
(1)增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也必须充实力量,严格执行职能,努力监管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另外,必须明确招投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实现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从源头上搞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
(2)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招投标运作机制,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招投标运作制度。并且,必须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都必须进行认真的记录,同时录入数据库,形成“黑名单”制度,也要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公布,真正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3)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形势下,除了《招投标法》这一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之外,也必须制定更加严厉的规章,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必须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投标方可以在网上公布自身的履约情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等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借助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还可以实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的提高,实现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使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得到大大的节约。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 招标组织不规范
当前,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规避招标、招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问题,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也导致了一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中有一个最关键的原因往往被人们忽视了――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组织的构建及其运用不规范,导致招投标的质量得不到提高,招标投标市场规范的速度进展缓慢。
现代工程招标投标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提倡。在实践中,整个招标活动的规范,取决于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构建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因为他贯穿和主导整个招标定标全过程。也直接影响招标质量,对发包人、投标人和招标投标市场起“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组织层次结构体系,是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关键。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招标组织不规范的原因(如图1)。
图1 招标组织不规范
1.1 对招投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招标人从计划经济的延伸角度分析,往往误认为招标人就是招标行政管理机构,而实际上并不是招标人自己有能力、符合规定就可以组织招标事宜,所以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忽视了目前我国法律已经给予他的相关权利,对社会和自己的企业及相应的投资没有负应有的责任。
1.2 机制不健全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里强调第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具有组织招标能力,即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但未明确规定具备什么构建标准,如应具有多少个相关高级和中级技术人员和配备相关的其他人员条件才能组织招标事宜。所以,还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相应的细则,配合其《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才能为规范招标投标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准则。所以,目前急需健全相应机制,适应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1.3 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制度虽然不是一种事先审批的制度,只是要求当事人在自行招标同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备查,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掌握情况,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纠正”。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比较明显有:一是降低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构建的招标组织的要求的标准,便于暗箱操纵;二是表面为招标人组织招标,实际上是由招标管理机构控制组织招标,这样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2. 投标活动不规范
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改革和深入,我国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程度日趋规范,投标人的经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对招标投标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投标程序及投标运行体制逐步健全,投标质量也大幅度提高,如现在一般的大、中型施工企业中,都设立了专门投标组织机构,类似的投标文件均建立了程序,相似的报价方式建立了数据数学模型,随机交换可取;施工平面图、施工网络图、施工进度图等可输入数据优化后计算机制作,这体现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正向规范化大步地迈进,收效明显,对维持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规范的长远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
(1)我国建设工程投标发展不平衡。
(2)公开招标的项目少。
(3)投标企业资质混乱,工作不够规范。
(4)机制不健全。
3. 评标定标过程不规范
3 .1 评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技术标评定可操作性不强
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已经比较合理,易于操作,但技术标的评标办法就比较难以制定得合情合理。除了企业的资质,业绩、荣誉等硬性标准,评标时较容易操作外,其他方面,如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安全管理等方面,本身的松紧度较大,不好掌握,评标人员全凭主观意识和自身的知识水平进行打分,带有感彩。如某工程项目的技术标的评分办法就技术标分为企业资质、企业施工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设计三个方面。企业资质,业绩满分100分,权重为0 .15;企业施工管理能力满分100分,权重0 .15;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00分,权重0 .2。关键在这三个100 分中,又细化到若干条款,其中不少条款给定的分数上下波动的余地太大。如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性高,布置配备科学合理给21~2 5分:基本完好可靠合理给10~2 0分;一般给1~10分,评标人员又怎能掌握哪个企业的主要施工机械完好可靠,哪个企业基本完好可靠呢?况且凡经过资质审查己经入围的施工企业,硬性指标基本都不差相上下的,谁来承包业主的招标工程在实力上都是毫无疑问题的。但评标人员在按评标打分时,都按完好、可靠、合理的条件对待,给21分可以、给2 5分也是可以。都在评标办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检查验证时也不能讲评标人员违规。由于单项评分办法制定的不尽合理,评分时伸缩性余地较大,很难能做到公平、公正。
3.2 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千,市场经济观念只会削弱而不会增强。没有中标的企业则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就会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管理、后期维权增加不少困难。最重要的是如果行政千预选择了素质不高的施工队伍,则会给建设工程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3.3 商务标的标底易泄露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定标时,商务标的评标办法基本合理,也便于操作,关键就看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在报价上也集中体现了投标单位的定额及概算预算的管理水平。商务标的评标是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业主标底的保密程度。保密程度高,就能使投标的企业真正靠自己的本事吃饭,靠自己扎实的基础工作和灵活的应变能力来竞争,评标也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业主的商务标底一旦泄露出去,就从根本上否决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4. 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4.1 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4.2 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4 .3 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永弟.浅析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工作[J]建筑工程,2011,12(12):56.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获取了不可否认的成效。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程度低、行政权力越线干预、招投标运作不够完善、评标工作存在缺陷、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招投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增添招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设置阻碍因素。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至关重要。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在招标的过程中通过种种手段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从中谋取好处;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照顾某些利益单位,任意肢解工程,搞多头分包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和便利,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将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将一个项目划分为若干独立的小项目,从而规避招标,然后再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有的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在评标办法中制定倾向性条款,偏向有意向的利益单位,使得建设项目失去了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压价抢标
有些建筑工程项目,投标单位之间私下串通投标,故意集体抬高或压低报价;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就已经确定了承包商,招标成了一种形式,目的是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这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刻意压低报价,以微利或亏损的方式获取中标资格,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也有一些本来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为了参与投标,或伪造企业财务数据、工程业绩表,或假借有资质的单位名义进行投标。上述种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人利益,也损害了其他遵纪守法、认真参与投标的单位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运行秩序。
3、评标过程缺乏客观、公平、公正
一是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尽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学历、经历和专业工作经验等有明确的规定,但入库专家的考核标准不够全面、科学。在组建专家库时,重点考虑的是学历、职称等硬性指标,一般很少考虑专家个人的专业素质、评标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结果造成专家的素质参差不齐。另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往往缺乏独立性。评分时相互参考打分或迎合招标单位的倾向进行评价,结果导致评审结果不够客观、公正。再者,评标办法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造成评标存在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其次,评委在技术评标的评审过程中,量化不够,“人情分”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专家结构不够合理,有些专家评委非本专业专家,本身对技术标的理解就不够深、评标的结果科学性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大。评委的组成应对投标人保密,而评委成员名单泄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投标人与评委打招呼、送“红包”等现象都有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
4、招标监督不到位,存在走过场现象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律上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详细可行的操作细则。由此造成这些法律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建设的高峰期,使得在建和新建工程项目非常多,而政府行政监督力量不足,因此,这两者的不匹配也造成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另外,当前的招标监督主要是侧重于程序和形式的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和实体内容的监督实质性监督,结果造成招标监督流于形式。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
1、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保证建设市场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行政干预,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地方,不少招投标的活动中都出现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那些主办单位对外来企业设下重重难关,使其得不到公平的竞争机会,卡死在招标过程中。部分地区或者部门为了抬高人门的门槛,在资质审查时带有歧视性,并且限制了信息的范围与地点,制定缺乏公正的评标标准等,将外地的投标人和投标单位排斥在外。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也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进行,有可能会影响以后的工程质量。不规范的招投标活动,可能会使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中标,导致工程因缺乏技术支持而出现质量不到位的情况。
2、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按照现在施行的职责分类,对于那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执法,分别是由其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而对各个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与执法,也分别是由其行政的主管部门来负责,这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其下属的企业、有形的市场、招投标管理机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却很难实施较为有效监督。各个有关部门不光管理本行业招标的有关活动,也对实际的行业招投标活动起着监督的作用,还有一些则直接扮演着招投标活动实施人的角色,这样就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制衡体系,缺少一个有权威的、统一的、强有力且较为“超脱”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招投标的各种活动,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现实社会,一些管理机构,往往可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将一些并没有优势的单位和个人提到一个十分占优势的地位,而原因却只是那些个人和单位是本地的,是自己熟悉的。这样做严重影响了本地的发展,限制了一个城市的未来成长空间。
3、以招标为过场,内定中标者
工程发包单位在还没有进行招标的程序前就早已选定了自己看重的中标单位,而之后的各种招标活动和程序只不过是走走形式,是工程看起来更加正式一些,而这样做就将招标这一活动标置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使其无法起到实质的作用。
4、相关部门缺乏监管力度
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并且快速实施,让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施行过程中部分执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致使出现一些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用非正当的竞争方式垄断承包工程的现象,让招标投标的活动变成了表面的形式。还有部分地方的管理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协调配合,导致招投标的市场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
三、实现我国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对策
1、统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给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建设领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实施这些法律中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及时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的实施细则。然后,应该根据这个统一标准,对全国各地、各部门现行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临时规定等全面清理,废止那些不利于工程招投标市场开放和公平、平等竞争的“土政策”,修改那些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条款。
2、与时俱进,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明确性与可行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适应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变化,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为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新生事物(如代建制等)和合法的特殊操作方式(如两阶段招标等)及时提供有利于其健康发展的新的规范,使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更加明确、具备更好的可操作性。
3、提高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
我国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严密划分各有关机构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不留空白、死角,以提高其执行效果。其中尤其要严格、合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限和责任。为了避免和抑制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招投标监督时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对于金额巨大的公共工程项目,可明确规定由行政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并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以提高这类工程招投标的公平性、合理性与廉洁性。
4、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要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及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入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以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5、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如缺乏相关的招投标法律知识就难以开展好评标工作,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素质及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要严格专家入库、抽取、通知等管理程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采取现场录像或其他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表现,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该及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清除出专家库,并告知其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高招投标机构管理水平
建立和规范招投标机制,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标准化的轨道,应该着力建设好制度,令招标操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化。从项目的开始,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投标信息的制度,落实加强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招标的资格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对投标企业按国家现行的法规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努力把评标办法科学合理化,加大力度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的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上,提倡建设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首,加强自身管理力度,提升施工工程的质量,让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择优选择。将评标行为公平,科学,规范化。同时加强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监管。严格管理招投标的备案;要强化施工合同的管理,将合同的审查把好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和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把工程项目档案建立好,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中的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宝贵的资料。通过完善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作程序,大大提高招投标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7、强化职能建设,严格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联动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
8、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净化招投标市场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改进行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一是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局限性,导致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时限和跟踪管理,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四是完善招投标的网络建设,实行报名、投标、开标、评标、公示的全过程网络控制。
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惩治办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海林.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5)
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范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于去年6月份按照统一监管、集中交易、资源共享、强化监督、规范运行的原则新设立了县招标投标中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县级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我们监管办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本县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各类工程交易、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全程监督和综合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举报和投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今,县招标投标中心在新址隆重挂牌,预示着我县招标投标工作将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在此我代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表示热烈祝贺!同时代表县监管办作如下表态:
一、加强协调、理顺关系。招标投标监管办公室的议事方式是有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形式。我们将加强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沟通,按照县委发[]55号文件的精神,明确监管办与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同时做好监管力量的整合,把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的监管人员整合到监管办相关的专业监管室当中,实现资源共享,组成一支优势互补协调高效的招标投标监管队伍。
二、建章立制、强化监管。尽快会同有关单位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县土地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一整套与招投标活动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订出招投标中介组织的考核管理办法,同时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制订出《县招标投标市场准入与清出办法》,从制度上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
三、突出重点、关口前移。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时,突出抓好标底预算、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及现场监管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在此基础上,监管关口向两头延伸,一方面加强对项目审批,土地使用审批,项目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查,把好中心入口关,另一方面强化标后管理,发挥发改、审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合同执行、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等监管,严格执行县政府50号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