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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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1

第一种:免费型

从QQ,到淘宝,从百度,到360,都是免费吧?不免费的话就得像ICQ、ebay和瑞星那种企业一样,去见阎王。所以,免费是互联网思维的“基本思维”。可是,免费怎么赚钱呢?QQ有6亿用户的话,有百分之一的用户是愿意每个月付10块钱做会员,算算账呗......其它几家也大体如此,不用深入枚举和探讨了吧?

说到头,其实不是互联网思维需要免费,而是全世界人民在任何时代都喜欢占便宜而已,于是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免费被提炼成了基本思维。

第二种:偶像型

为什么好莱坞大片儿的蜘蛛侠、绿巨人、蝙蝠侠、007......每次剧情都那么雷同,但是票房总是飘红呢?而且是全世界哦!为什么乔布斯死了,全世界人都祭奠呢?其实,这是从小到大,家长和来时就开始教育我们的“英雄主义”。自从神一样的去世了,中华民族的崇拜对象是谁啊?短缺啊!于是各行各业各界都出现了“英雄人士”。以至于到了互联网时代,有了马云、马化腾、李彦宏、雷军......甚至罗胖、黄太吉、雕爷、马佳佳......

撒意思?其实不是互联网需要偶像,而是世界需要英雄。全世界人民都需要茶钱饭后的谈资和话题。于是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偶像成为了互联网思维的重要组成元素。

第三种:整合型

为啥子天猫、京东、1号店能火?整合了想开店赚钱的主儿呗!为啥子嘀嘀打车、快的打车能得到巨额投资?整合了出租车资源呗。为啥子微博能火?整合了上班工作饱和度低又不能在办公室扯开嗓子胡说八道的小白领呗。再比如类似租房网、外卖网、订房网......都是一条线儿上的。没多深奥!

怎么滴?百货商场、电脑城当年那就不叫整合吗?日报、晚报上的分类广告就不算整合吗?出租车呼叫中心就不叫整合吗?只是有了互联网之后,整合起来更加快速和方便了吧?所以不是有了互联网思维才有了整合,而是整合这事儿目前看来是用互联网做起来更靠谱儿而已!所以,整合是互联网思维赖以生存的重要依靠之一,不是吗?

第四种:消遣型

微信本身的沟通功能其实并没有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功能使用率更高,不是吗?谁的智能手机里没有个把游戏?罗辑思维是怎么火起来的?......说白了,再有理想抱负的工作狂也不会把24小时都放在枯燥的工作上,大家都需要消遣,而且大家除了工作时间有大把的碎片时间,于是这些碎片时间就被朋友圈、手游、文章给消遣了,不是?

说啥呢?打扑克、下象棋、看报纸、电话粥......就不是消遣嘛?如今全被弄到互联网里了而已。也因此,能够占用人们碎片时间的消遣必定是互联网思维啦!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2

〔关键词〕 互联网电视; 商业模式; 著作权困境; 利益平衡。

在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下,网络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电视的出现,它可以非常容易地将电视服务和互联网浏览、电子邮件,以及多种在线信息功能结合在一起,在未来的竞争中具有极大的优势。TCL、海信电器、创维和长虹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电视,一旦互联网电视普及,那么市场需求便是上千万甚至上亿台的规模。然而,互联网电视刚刚“出世”就遭遇了不断的知识产权纠纷。[1]那么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呢?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关系到互联网电视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三网融合的进程。

一、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性质。

不同的商业模式对设备制造商的要求不同,其所引发的用户行为也不同。因此要判断互联网电视是否构成侵权,应当具体地分析其不同的商业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电视的主要商业模式有以下三种,它们的性质各不相同。

1. 下载模式。用户将从网站中下载的影视内容拷贝到移动硬盘或 U 盘中,再通过电视上安装的USB 接口来实现播放。用户可以从第三方网站下载影视内容,也可以从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上下载资源,而自建平台上的内容是由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向著作权人购买后上传至自己网站的。此种模式中,互联网电视实际上充当了一种放映机的功能,换言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提供的仅是一种硬件播放的服务。

2. 开放模式。互联网电视机内置有搜索软件,电视机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在网络上搜索节目,通过遥控器选择搜索到的信息资源并予以播放。搜索到的节目可能是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也可能是来自第三方的网站。这时,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是提供一种单纯的搜索服务,即用户在空白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自动提供链接寻找有关内容。[2]。

3. 点播模式。此种模式是当前国内互联网电视使用最为广泛的模式。在该模式下互联网电视内置点播平台,用户通过互联网点播来选择观看的内容,而内容也是有两个来源,即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或第三方网站。点播模式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质上是提供了一种内容的分类定位服务。此种模式与开放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对于各种内容进行了编辑,制作了分类表,而开放模式中仅仅是提供了空白的搜索框。

二、互联网电视的著作权困境。

目前,国内互联网电视机提供的内容服务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自建的内容频道,购买正版片源供用户观看。二是与视频网站合作,如TCL电视上可以看到一些迅雷拥有著作权的正版影视剧。下面,笔者就针对互联网电视的三种商业模式并结合内容来源分析其著作权困境。

1. 在下载模式中,互联网电视其实跟互联网的关系并不大,但如果侵权影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平台,那么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将未经授权的影视内容上传至自建平台供用户下载观看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2013 年1 月1 日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换言之,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从而构成直接侵权。

2. 在开放模式中,用户既可以搜索互联网电视制造商自建网站中的内容,也可以搜索第三方网站中的内容。前一种情况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将构成直接侵权。而在后一种情况中,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利用了来自第三方的影视内容,没有直接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所以并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则要看其是否满足间接侵权的要件。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同时实施了客观行为( 提供实质性帮助) 和具备主观过错( 明知或应知) 。互联网电视的确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仍然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根据索尼案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只要一种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会使用该产品去侵权,也不能仅以有用户确实使用该产品侵权为由,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并构成“间接侵权”。[3]由于互联网电视仅仅提供了网络搜索服务,被播放的节目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电视制造商无法判断,此时不应认定其“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电视制造商并没有构成间接侵权。

3. 点播模式是当前国内互联网电视制造商采用最为广泛的模式。与开放模式一样,当点播的内容来自互联网电视制造商的自建网站时,其可能会构成直接侵权。而内容来自第三方网站时,即使第三方网站构成直接侵权,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是否构成间接侵权仍然要看是否满足间接侵权的要件。客观上,分类定位服务的确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所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过错就成为了判断间接侵权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实践中的判例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在 TCL与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中 TCL 公司参与了影音资讯库资料的管理,因此,可认定其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了编辑、整理,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构成共同侵权。与此相反的是,在另一起互联网电视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就认定,万利达公司是提供具有定向链接服务功能的设备商,不对内容进行编辑、推介或者任何干预,并未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所以万利达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上,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在各种商业模式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三、基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对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反思。

( 一) 利益衡量的方法论。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制规则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对相互冲突的每一种利益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做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判断。[4]与此同时,利益衡量必须要忠于法律,即根据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者的利益评价,来解决具体事件中的利益冲突。这是因为利益平衡并非单纯的法感,在某种程度上其仍须遵守若干可具体指称的原则。[5]因此,从现行的法律中寻求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

( 二) 对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的反思。

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利益衡量是知识产权基础性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其仍须遵守若干可具体指称的原则。[6]任何商业模式都应充分考虑利益的平衡。互联网电视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利益失衡的情况,对新生事物进行了前瞻性的引导。这反映在具体的判决上,就是在认定互联网电视制造商侵权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其赔偿的金额,同时区分商业模式认定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引导各方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减少著作权纠纷。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利益衡量原则还需要考虑与利益相关的环境,乃至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使利益受损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总体的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

为了促进互联网电视制造商和著作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还应当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时代,天文数字般的信息被大量使用、复制和传播,权利人自身已无法采取十分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其作品的利用。著作权人不可能再默守过去单一的作品利用机制,而是必须做出相应的保护模式的变更。[7]比如欧盟的一些国家建立了“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将所有对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使用都纳入了精确的合同关系。又如可以要求互联网电视制造商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以弥补著作权人遭受的损失,继而要求著作权人不得对作品使用者( 用户) 的非商业性行为提起著作权诉讼。目前,数字设备的制造商也在寻求新的模式,比如我国的乐视网借鉴了 Apple TV 的商业模式,建立了最全的影视剧版权库———拥有 90000 集电视剧、5000 部电影的网络版权,打造自有互联网电视机,从传统的卖硬件模式转变为了卖内容模式。[8]。

参考文献:

[1]胡 嫚,朱秋晨。 互联网电视生产商的知识产权软肋[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 -12 -05( 8) .

[2]王 迁。 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3][美]罗纳德·V·贝蒂格著。 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M]。 沈国麟,韩绍伟,译。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4]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德]卡尔·拉伦茨著。 法学方法论[M]。 陈爱娥,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6]冯晓青。 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J]。 江海学刊,2007( 1) .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3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用户模式;盈利模式

1 传统电信业向移动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

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规模应用,我国传统电信业务的资费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下滑,但电信行业的增长速度却出现了不小的反弹,尤其是移动数据业务收入以及宽带接入成为了收入增长的主要动力。目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多数产品和应用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APP化的趋势,这一新型的APP业务创新模式对传统电信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商业模式和资源发展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该模式不仅在技术上实现了云和端的直接对接,而且对智能终端和即时通信类客户的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即时通信类软件在2011年一经推出,软件的客户规模一再出现井喷,预计在2016年能够达到12亿人次。一个客户可以在手机上安装多个即时通信软件,采用基于手机通讯录的微信、米聊、飞聊等短信聊天软件,通过无线网络实现短信功能。此类应用使得传统的点对点短信和彩信的业务量和收入不断下降,而即时通信类业务量和VoIP类业务量将不断增大。根据摩根士丹利统计的移动数据流量发展总体趋势可以看出,移动视频将会对2014年移动流量的总量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估计占总量的66%。此外,其它移动互联网应用(如移动游戏、音乐、图片、QQ农场等)也将带来数量流量的大爆发。根据Ericsson最新的报告[1]可以预测,在2016年之前,全球的移动数据流量将会以每年60%的速率快速增长,移动数量流量将会达到传统语音业务流量的30倍。因此,实现从传统电信业到移动互联网的转型是市场所需,势在必行。

2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移动互联网,是指通过移动终端(如手机、PDA等)为接入手段,以无线接入方式,通过各种网络接入互联网。移动互联是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从技术到业务的融合。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建设自己的移动互联网。各个国家由于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条件、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运营策略的不同,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上也不尽相同。一些电信运营商采取了较好的商业模式,成功地整合了价值链环节,取得了一定的用户市场规模。特别是在日本和韩国,移动互联网应用成效显著,凭借着出色的业务吸引力和资费吸引力,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在国内,三大运营巨头均已将移动互联网业务作为今后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快速应用和IPV6的实施,国内的移动互联网正逐步进入快速增长期,并在深刻改变信息时代的社会生活。但任何一个新兴产业在给大家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在其发展初期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难题,如手机上网资费高、速率低,计费方式相对单一等。在诸多难题中,运营商数据业务普遍存在增量不增收的现象已经成为制约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2008到2013年的五年时间里,全球移动数据业务的数据流量增长达17倍,但同期的数据业务收入增长仅有1.8倍。与此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和便携式移动宽带上网的快速普及,数量流量也出现了空前的增长速度,在整个网络中的比例升至83.5%,而盈利价值则降到0.01美元/兆[3]。这意味着,数据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流量的增长速度,全球的电信业面临着增量不增收的尴尬局面。

增量不增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选择。如果采用的商业模式不符合实际,那么所有的运营商和企业将不会盈利,移动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新兴产业即使再美好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怎样建立可盈利、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的商业模式,找到自己的位置与营收方式已成为大家目前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3 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未来发展趋势

发展移动互联网业务,关键在于能否建立成功的商业模式。目前针对移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尚无统一的标准定义。但多数学者普遍认为,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其用户模式和盈利模式的选择是否正确。其中,用户模式主要为了创造客户价值,盈利模式则是使得企业获利[4]。如何进一步丰富和改进用户模式和盈利模式的内容,将是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

3.1 协调好用户规模、用户活跃度和用户时间之间的关系,改进用户模式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用户模式往往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传统的电信业务多数是从盈利模式开始考虑的,一定是有利可图、想清楚了盈利模式才会去做这个生意。但在移动互联网行业,企业必须首先要将重点放在集中精力考虑用户模式。首先考虑如何扩大用户规模,然后再考虑占领用户的时间份额,即注意力经济。全球的互联网业务都是存在竞争关系的。谁能够把握足够多的用户,谁就占领了时间份额,谁就会是通信市场未来的巨无霸。由于移动互联网用户的上网时间是有限的,因此业务之间竞争的核心就是用户时间。在未来的用户模式中,我们可以在扩大用户规模、提升用户活跃度和占领用户时间三者之间进行有效协调,使其达到良性循环,从而实现用户模式的优化改革。具体如下:

⑴调查客户的实际需求并开发相关产品,迅速扩大用户规模。这个过程所获得的用户对企业来说往往是匿名的,企业并不知道用户是谁,具有什么特征,而只是通过相关业务形成了一定的信息流量规模。也就是说,这个过程一般只卖流量。

⑵通过内容丰富、功能优化来提升用户活跃度。企业可以建立用户的真实档案信息,真正了解和掌握用户的特征并切实的拥有用户。一般来说,抓住客户的,都会带来信息流量。

⑶通过用户规模和用户活跃度来占领用户在线时间份额,最终创造客户价值。

3.2 采用衍生收费的盈利模式,占领客户的钱包份额

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是商业模式中最为关键的子模式。目前移动互联网的盈利模式往往只局限于 前向模式和后向模式。前向模式是向使用了相关服务和内容的客户收钱(开通-保障-计费),如各大运营商向用户收取的移动网络流量费用等;与前向模式恰好相反的是后向模式,是向内容和服务的提供商收费,即向企业收钱(吸引客户,客户使用,有人付费),如通过各种衍生的广告模式来进行广告分账,包括CPC、CPR、包月收费等各种流量分账方式。企业如果采用单一的盈利模式并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盈利。为了更好地占领客户的钱包份额,企业可以将前向模式和后向模式黏合起来,形成“衍生收费”的双模模型。即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模式所形成的用户黏度,吸引用户尝试新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向新产品服务提供商收费的模式[5]。

4 结束语

传统电信业的商业模式要求电信业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业务获取盈利。而新兴移动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在业务实体和时间上不再高度耦合,可以实现分离,即为客户创造价值和为企业获得收入的业务可以不是同一业务。企业可以先提供业务,创造客户价值,再利用客户规模创造盈利,最终实现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成卓,贺石昊.移动互联网迈入2.0时代 加速与传统行业跨界融合[J].通信世界,2014,1(2):41-42.

[2]庚志成.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J].移动通信,2008,32(9):20-21.

[3]刘伟.四网协同发展研究及移动互联网转型思考[J].广东通信技术,2012,25(4):53-54.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4

在4G普及、移动互联网大行其道的当下,流量经营,毫无疑问成为运营商的核心生意,更成为全产业链的共同期盼。

基础业务迭代

技术升级和产业环境变迁引发的蝴蝶效应仍在继续。一方面语音、短信等传统业务受移动互联网OTT业务迭代,营收不断下滑。另一方面,移动互联网流量的爆炸式增长与该业务带来的营收增长存在巨大的“剪刀差”。

工信部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信业务总量与电信业务收入增长的剪刀差由2012年的1.8%持续拉大至12.5%。这个问题正在困扰全球运营商的发展,尚没有哪个运营商实现根本彻底的突破。习惯于站在高起点采用新技术,发挥后发优势的我国电信运营企业这次必须自己扛起创新的大旗,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基础业务迭代的场景,通信行业并不陌生。固定电话替代电报、移动通信替代固定电话无一不是技术变革的结果。走在流量经营的创新之路,如临电信变革的峭壁,一边是管道化的深渊,一边是移动互联的金矿。

通用流量、定向流量、前向流量、后向流量,全球运营商尝试了各种基于流量的商业模式探索;设备厂商针对“剪刀差”的问题提出了形式多样的解决方案;互联网企业借助移动互联网的潮流迅速壮大。

新的商业模式

2009年1月,工信部向三家运营商发放了三张3G牌照,带来移动互联网的繁荣。2012年2月份开始,移动数据和互联网业务成为电信运营商业务收入增长的首要驱动力。流量经营成为电信运营商转型的核心字眼之一。

现阶段不论哪种模式的流量经营业务都仍处于最初阶段,即将流量包含在运营商产品套餐中的商品之一。所谓的流量经营,更多被视为促进用户流量消费。

工信部数据显示,2014年用户每月平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到205M,同比增长47.1%。根据中国移动测算,其4G用户当下平均每月使用流量1GB左右。作为对比的是,日韩移动用户月均流量消费目前在2GB到3GB水平。

考虑到我国4G用户在移动电话中的渗透率目前尚且只有7.6%,促进用户流量消费的模式仍有巨大的增长空间。但流量经营的范畴绝不仅仅是促进用户多用流量这么简单,它有着更深刻内涵以及外延。几乎涉及产业链各个环节,成为新的商业模式的基础。

根据业界普遍的预测,5G将在2020年左右开始商用,10Gbps的峰值下载速率、超过1000倍移动数据流量增长,语音、短信业务也将和高清视频通话融合,用户行为和运营商商业模式都将发生难以想象的变化。

事实上,无论以后的物联网通信、现在的移动互联网及其衍生的各类商业产品都离不开运营商的基础网络,流量经营更深刻的意义在于运营商在未来可以借助基础网络优势参与产业链更多环节。届时,流量将不仅是待售的商品,还是整个生态系统的核心。

流量运营商

转型已经成为所有行业的共同诉求。与能源行业从提供“简单能源”到提供“混合动力”、基础自然资源行业从提供自来水到为用户提供“桶装水”相比,通信业正在探索的流量经营有着向用户侧倾斜,提供更优质服务的相同点,同时也存在着信息行业自身的特点。

在物质、能量、信息这三种基本资源之间,信息是最不受稀缺规律约束的资源。摩尔定律、吉尔德定律、梅特卡夫定律正在动摇传统经济学的三大基石。

有专家预言,未来流量可能成为彻底免费的产品,届时电信行业的商业模式将取决于基于流量打造的生态系统有多么的健壮。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5

为什么很多人把电子商务,狭义地理解为网上的事、销售?是因为人们把市场交易行为当成了公司行为,电商本质上讲的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的商业行为,也就是公司做生意的一种新方式,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

网购是电商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真正的电商讲的是企业做生意的一系列行为。这就意味着,电商的本质是商,而商的起点与归宿都是客户,为什么目前的互联网企业不少都是免费的?如新浪给客户提供消息,百度让客户找到答案,360支援客户杀毒软件等等,都是免费的,却有很高的收益?就是因为他们在做客户,在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来让第三方付费,从而获得收益。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一下把客户价值上升到“前提”的高度,这是电商模式都是对传统模式最根本的革命,现在的问题是,是谁阻碍了客户思维?

对客户思维最大的阻碍有很多,既得利益,组织结构等待,但其中之一最值得研究的,是对技术的迷恋。因此接下来我们再问,为什么我们那么迷信技术?

我们之所以迷信技术,是因为在工业化时代的产业链中,任何技术的变革都可能让我们减少成本,在既定的模式下,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但柯达的死亡是因为技术的原因吗?不是。是柯达没有能力研究技术吗?不是。

同理,诺基亚的衰落是因为没有研究技术吗?索尼亏损几十亿美金是没有技术吗?摩托罗拉家破人亡是没有技术吗?

我们发现,在高科技时代,死亡的往往是很多技术型的公司,比如柯达、索尼、诺基亚、摩托罗拉,兴起的反而是那些技术并不突出,但客户价值却做得异常好的公司,像苹果、FacebooK、谷歌、小米、京东商城,甚至像马云这样的英语老师,却成为了电商的领导者。

为什么?结论是把客户丢掉了。当然,有人也许会问,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不也是一种技术么?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类技术,一类是以效率为中心的产业技术,另一类是以人为中心的信息技术。前者的发明是提高了效率,但人却被工具化了,另一类是象移动互联网这样技术,这种技术是让个人成为信息的主人,每个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产品设计的支配权逐渐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一句话,电商时代最大的特点是“客户-客户”水平时代的来临,在这样一个时代,因为客户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因为接触客户的成本因为移动互联网技术而大大降低,从而让客户不再屈从于“标准化”,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客户价值的实现。

O2O是电商企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即线上(online)与线下(offline)的协作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贡献,将是客户驱动的供应链重构的来到。

反过来,像柯达、诺基亚、摩托罗拉等这些全球知名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庞大的规模,若干年前很少有人能想到他们会有今天的结局,这一切都是因为客户变了。所以,只有围绕客户的变化去思考与行动,公司才能走得更久更远,这与客户价值有关,与技术无关。

以技术为中心是典型的自我放大,以客户为中心的技术才是有效产出。客户提前,自我退后,这是客户思维,否则就是浪费。因此,我们要时刻围绕客户去思考问题。忽略客户,一味的去发展自己的技术,最后会让自己走向死亡,这是典型的技术思维。

战略永远是对客户的一场争夺,谁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拥有客户的忠诚,谁就能够获得这场竞争的胜利。

我们不妨从客户的角度去想想,躺在床上,用一部手机就可以解决生活中的很多问题,是不是一种幸福?从这一人性基点,电商满足的是人性最大的幸福与享受:“懒惰”。

我们往往把勤奋当成美德,把“懒惰”当成恶习。其实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勤奋更多的是社会性,是道德,而不是人性,懒惰才是人性,古今中外的科学发明,90%却都在满足人们对懒惰的享受。

那些说网购的动力是贪便宜的人,远远没有看到电商更本质的一面,那就是满足了人性最大的幸福与享受:“懒惰”。

因此,电商是一种基于人性与客户价值,对整个工业化模式的一种颠覆。这种模式不再追求“大生产+大零售+大品牌+大物流”,而是基于个性化定制与柔性化生产的供应链整合。

互联网电商商业模式范文6

【关键词】电信运营商 物联网 运营管理 设计研究

1 物联网产业的内涵概述

1.1 关于物联网的定义

在信息化、数字化快速发展的第三次产业时代,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的深入到人类生活发展中各行各业的产业。同时,物联网的发展对于全球经济复苏发展,推动技术革新和产业经济优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物联网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动态网络,通过特定的设备传感器和信息处理技术,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能够随时随地的链接任何人,任何物。从而实现智能识别、定位、监控等功能,它以互联网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延伸和扩展。

1.2 物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联系,世界各国对于物联网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都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各国在发展物联网的基础上,一般都是从自身的优势项目开始,从而进行引申扩展到其他项目上。发达国家借助其先进的优势技术,推动传感器以及M2M的发展,通过在安全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入物联网技术扩展到移动支付平台。而我国发展物联网技术早期主要集中在电力、交通以及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随着物联网技术发展的多元化,物联网技术将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云计算以及移动电信等领域。

1.3 关于物联网环境下的运营商发展

在物联网产业深入发展的时代,电信运营商作为电信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物联网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电信运营商对于物联网产业有着强大的资金链支持,同时,电信运营商有着强大的产业规模,这些发展优势对于物联网产业技术的升级以及双方之间的合作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次,电信运营商对于物联网的感知层、网络层以及运营层都有着及其强大的影响,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自身强大的优势技术拓宽物联网的沟通渠道,实现更高效快捷的互动,降低沟通成本。最后,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在资金、技术、发展规模以及后续服务等方面实现统筹规划。

2 关于物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研究

2.1 物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研究

2.1.1 物联网产业的政策环境分析

物联网在信息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对于其建设发展都给予高度重视。物联网作为新型的战略发展产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在政策方面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形成了内外联动的产业支持机制,方便各行业的前进。

2.1.2 物联网产业的经济环境分析

政府在物联网发展方面给予企业在融资方面的自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企业的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将企业融资发展风险的可控性控制在最低,不断鼓励电信运营商和资金提供企业形成产业链,并以各种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2.1.3 物联网产业的技术环境

物联网产业以网络为基础,要求在信息收集以及提供智能化服务和信息处理方面形成快速反应系统,才能适应物联网的发展要求。随着提高大众的物联网的认知程度的提高,满足大众对于物联网技术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在物联网产业技术的升级优化,实现人工智能的系统化的服务。

2.2 产业视角下商业模式分析

2.2.1 价值网的定义

价值网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价值网理论也在不断深化发展,并且进一步成熟。价值网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链的发展,更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价值流动网络。价值网打破了原有的供应核心,以满足顾客的需要为服务为宗旨创造的新的价值体系。在价值网中,每一个节点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彼此独立发展但又共同为用户创造价值节点,满足用户的需求。

2.2.2 价值网的特点

价值网在物联网产业发展中,具有以下特点,能够与用户始终保持一致、有着完善的合作系统、敏捷高效、可伸缩性强、数字化的网络流动。

价值网在与用户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用户能够实现自如的指挥价值网,满足用户在购买、生产以及交易活动中的需求。在价值网中,用户始终占据着主动的地位,是价值创造的源泉核心。只有用户有需求,才能为价值网的升级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企业才能根据用户的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设计和开发,企业为生存发展必须与用户保持一致,才能及时获取用户发展信息,从而提供优质的服务。

价值网在物联网发展中,能够有效的快速整合高效率、有资源的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在企业、供应商、用户以及竞争对手等主体之间形成价值网络,从而进行高效整合,形成优化合作的系统,满足用户的需求价值。

价值网具有高效敏捷性,在多变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赢得一席之地,就必须能够及时灵活的应对突发的市场变化以及复杂情况的干扰,而价值网的高效灵活以及可伸缩性恰恰满足了企业适应多变复杂的市场环境 条件,大大降低的运营成本,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数字化时代,企业、供应商、用户之间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是以网路为基础的,数字化的有效应用,能够实现资源的快速流动。而价值网作为一个动态的产业网络,要求必须实现资源的快速流动才能高效运转。

价值网最基础的特点就是具有网络发展的特性。它以价值网基础构架作为发展的理论基础,整合价值网参与者的资源,是参与者最强经济利益的基础,网络作为价值网发展的基础,是价值网健康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3 关于物联网的产业价值分析

物联网产业对于产业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言而喻,在信息化互联网市场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电信运营商作为和顾客直接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网络运营发展的核心,经过信息的处理及时反馈给用户。同时能够及时将收集的重要的市场信息和用户资料反馈给企业。其次,电信运营商作为物联网时展的引领者,旗下的移动、联通、电信在整个市场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电信运营商的物联网业务项目对于其他行业以及企业发展都有着极强的影响。

物联网产业价值网的建设对于推动物联网的升级发展有着极强的带动意义。建设物联网的产业价值网模型结构,了解用户、企业之间的发展联系情况,根据网络类型的不同,合理划分核心企业以及相关的节点企业,通过建立企业、用户之间的联系,形成价值流向是物联网产业价值的重要体现。

4 物联网环境下运营商的定位分析

4.1 物联网环境下运营商合作竞争研究

在物联网时代,企业之间在价值流和资金流方面都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但是在变化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没有绝对的竞争,也没有绝对的合作,企业之间都是为最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基于合作与竞争。站在电信运营商的角度,软件提供商和硬件提供商都是从电信运营商出获得利益,而电信运营商则是从用户获取资金。这些企业之间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其中直接从用户处获得资金的运营商在竞争中占有优势。但是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电信运营商相比于软硬件设备提供商则处于竞争的中下游位置,但是软硬件提供商则是为处于中下游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在物联网时代,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处理好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4.2 物联网环境下运营商发展分析研究

在物联网环境下,电信运营商要想获得长远发展,必须科学合理规划设计发展目标,做好市场调研和目标定位。在价值流、资金流、信息流方面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才能赢得用户的信任。

物联网环境下,用户十分重视服务的便捷性、一体化以及兼容性和灵活性。物联网环境本身发展变化无常,这就需要电信运营商在系统集成和解决方案方面为用户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服务便捷程度、服务多样化、个性化、实用化、价格、消费模式、应用扩展价格甚至在信息储存、表现以及安全程度方面都要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整合优化资源,打造电信运营商发展的综合平台。

5 关于运营商在物联网产业中的发展意义

电信运营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积极发展物联网产业,不仅能够在产业信息革命中巩固自身的核心地位。同时,物联网市场环境的变化发展,也为运营商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电信运营商借助物联网发展的平台,不断调整和适合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战略目标,有望成为物联网时代经济发展的引擎。物联网巨大的投资价值是推动电信运营商协与物联网产业同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电信运营商调整商业发展模式和目标战略定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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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海鹏,刘韵洁,张智江.电信运营商物联网运营支撑平台的研究及建议[J].信息通信技术,2011年12月15日版.

[3]甘昀匀.物联网环境下电信运营商商业模式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3年02月01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