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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1
(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主要问题;解决措施
近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速度较快,而且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工程造价的降低及工程质量提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进行解决,更好的推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目前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
1.2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当前很大一部分监理公司对自身的发展缺乏重视,往往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项目聘任制,监理人员缺乏稳定性。部分监理公司为了能够承担到监理业务,会降低监理收费标准,这就导致监理实际收费过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部分监理人员不能严格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标准,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从而给整个监理业的形象带来较大的影响。
1.3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当前监理工程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组成上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监理人员多为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经验较为丰富,但对新知识接受能力和掌握能力较慢。部分监理人员为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从事监理工作,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自身监理知识缺乏,从而导致无法胜任监理工作。还有一部分监理人员为新毕业的学生,这部分人员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但工作经验不足。当前工程监理队伍整体水平都待提升,需要更多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存在偏见。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理存在着认识上的错误,觉得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加快推动我国建设监理的开展,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完善工程监理法规制度和相关的规范、标准,加快监理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训的渠道,加强对工程监理的领导,推动工程监理向法律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强化工程监理的地位。
2.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在一些与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对建设监理有所涉及,但却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在相关法律中对建设监理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导致工程监理工作往往只是以质量监理为主,使人们对监理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对相对建筑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监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建立公正及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从而有效的提升我国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加快推动我国监理机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2.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工程企业在监理工作中需要树立权威性。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机构受雇于建设单位,承担着管理好工程的重担,这就需要要服从于业主的意志。同时监理行业作为社会性职业,其需要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更好的承担起社会责任。即工程监理公司不仅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有效的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工程的质量。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需要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理的权威性,履行好自身的重要职责。
2.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
工程监理加强合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需要加快观念的转变,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白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并不会对其自身权利带来影响,而且对提高工程序质量和减轻其自身的工作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工程监理,能够及时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进行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利于更好的控制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另外,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还需要与工程监理建立良好的联系,形成相互信任及相互协作的良好关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意见给予全力的支持,从而更充分的将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为工程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3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日益完善,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业主的投资效益,则需要加快推动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使其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工程监理工作,有效的确保工程的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打造出精品的工程。而且随着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理行业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这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常见问题、措施
一、引言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受业主的委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进度、质量、投资,公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优实现。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已经初步形成新的工程项目管理的格局框架,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和管理水准的提高,其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二、建筑工程监理常见的问题
对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发展现状予以简单分析,发现其中还存在较多的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监理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不规范行为,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就是系统内搞同体监理、业主私招乱雇、挂靠监理证照、转包监理业务等一些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区域性保护与行业性保护等现象的存在,对监理市场的开放性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应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对自己下属的监理企业实施保护,这对监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产生了严重干扰,对于整体的监理业务水平的提升具有较大影响; (2)监理工作中存在人员、管理与权力不到位的现象,由于业主单位在招标的过程中对于监理人员的资质具有较高要求,一些监理企业想要中标,存在多个项目中上报同一批人员的现象,中标之后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常见,为了实现监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一些监理企业会将工程项目转包给资质比较低的企业,并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很容易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处于失控状态中。(3)监理单位的收费虽然按照规定实现市场化,随着监理单位逐渐增多,使得监理行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单位的收费情况远远低于监理成本,这会对监理市场的良好发展产生不利影响;(4)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有待提升,目前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是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是工程设计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由于缺乏法律、管理及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使得其难以有效地解决监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导致监理质量不高。
(一)监理单位管理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担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三、提高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起完善的监理法律法规
要想有效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性,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便于在开展相关监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需要各个监理企业与监理协会能够在开展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认真思考总结,并呼吁立法机构能够认识到监理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地方监理管理部门应该对监理单位的投入、监理水平、监理行为等予以定期考核,对于不能达到要求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二)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监理人员要直接参与到工程的监理工作中,积极提升其技术素质是非常必要的,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以便于有效提升其管理水平、监理经历、监理技术装备、专业配套能力与知识结构,这对于其工作质量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会与各方人员有工作接触,这使得监理人员工作中面临着较多的利益诱惑,这就需要有效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防止其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这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监理质量的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相关的监理单位应该积极开展自身建设
监理单位应该认识到监理市场规范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企业的制度建设与人员队伍建设,以便于有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水平,首先在监理人员自身队伍的建设工作中,应该积极提升监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将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予以法治化、信息化与公开化,并要对监理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虽然监理企业不可能同时配备前期工程咨询人员、造价咨询人员、采购人员、招投标、设备监理及工程监理人员,但是监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能够储备这方面的人才,这对于监理企业的良好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法规制度
我们首先要做的是从法规制度上来完善,使得监理行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他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又如《监理工程师考试和资格管理办法》应放宽考试资格要求(目前监理工程师报考资格中取得工程师三年的条件是所有工程建设体系资格考试中条件最苛刻的),而应加强后续教育。再如招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等规定。
(五)提高监理企业素质
监理单位应抓好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企业改制,提高企业竞争力。这就要求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同时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理人才大市场,提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供监理单位择优录用,提高工程建设监理的整体水平,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现实特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 U4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单位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咨询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以自身的管理技术、专业技术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以及投资,会正地管理合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目标得以最有效地实现。它是当前国外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原则,被誉为“合理使用资金和满足物质文明需要的关键”。实践表明,建立了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而且有效的制止了建筑工程质量普遍下降的趋势,实现了进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相结合,在保证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起步晚,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了解我国监理业的现实特点,正确地找出我国监理业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对于促进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监理工作的现实特点
实际工作中,由于我国国情、制度、历史、民族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强制性成为我国监理工作突出属性。此外,浅社会化、半市场性、非独立性、弱服务性以及条块分割严重等也是我国目前工程监理工作的现实特点。
1、强制性
我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了五类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地方政府则还有更细致的强制监理范围。
2、浅社会化
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十多年来,由于政府的条块分隔以及各地区的地域保护、垄断,使得很多工程监理企业得不到充分的市场竞争,加上很多监理企业还依附于现有的行业和母体,难以独立发展,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工程监理业的浅社会化现象。
3、半市场性
由于政府质量监督站职能的转变和强制监理的产生,监理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保护,监理的市场行为被大大削弱。此外,受母体传统体制的影响,很多监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困难重重。
4、非独立性
我国工程监理业的非独立性,首先表现为监理企业的非独立性。许多监理企业受母体约束,难以按市场化和社会化发展规律的要求独立经营和管理企业,独立享受其经营管理成果,承担经营管理风险;其次是监理社会地位的非独立性。目前,监理受各方面的政策干预比较大,许多法规和制度对监理加以约束,监理往往作为政府政策管理职能的延伸,既要迎合政府的管理,又要迎合建设单位的要求,而监理实施过程中又要不犯错误,导致监理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风险而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己,很少有精力去考虑如何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丧失了监理应有的独立开展工作的意识;此外,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时还无法行使独立判断、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5、弱服务性
由于目前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工程管理经验、专业技能等综合素质较差,监理手段和方法落后等原因,使得多数的监理企业难以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优质服务,加之监理取费水平低,工程监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建设单位满足政府强制规定的要求而已,弱化了工程监理服务性特点。
三、我国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搞清楚我国监理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首先应搞清楚与我国监理工作有关的各行为主体以及各方的关系。工程监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单位)和承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所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作为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各省、市自治区质量监督站等)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将对上述三者实施强有力的监督,而由四方关系而引发的现实中监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业主行为不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出现问题时,又将责任推卸给监理,最终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有的甚至要求一切工作都得听他的安排,没有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权利真正交给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单位以后仍然由业主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只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致使监理人员有职无权,监理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2)承包方行为不规范
一些工程承包单位的素质较差,大多工程项目一包再包,以包代管,真正干活的人不懂施工技术,连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检体系都建立不起来,把本属于他们自己的工作往监理身上推,把监理当作自己的施工员或技术人员的补充,责任不清,权利不清,时常发生责任纠纷,而往往承包单位还推脱责任。一些工程承包单位采取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等办法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当监理人员行使权力时,有些承包单位往往错误地认为监理中位是来挑刺找麻烦的,缺乏自觉接受工程监理的心态,不但不接受监理中位的正确监理,反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监理,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实施工程监理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改革我国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工程建设监理体制就是要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由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但是我国政府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规范;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的正式规划。因此,使得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无法对监理事业形成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显得混乱无序,无章可循。
(4)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在实践经验推行上有所欠缺,监理市场还很不规范。例如,监理取费偏低,市场竞争激烈,压价现象十分普遍;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监理人员的培训存在很多弊端,理论学习和实际工科脱节;有些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下钻空子,做些违背法律的事情。
实践经验证明,在积极推进工程监理制的同时,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和配套现有的监理法规体系,整顿监理队伍,规范建筑市场。监理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加快企业改革,合理调整结构,增强技术管理力量,不断创新,提高企业信誉,使监理社会地位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从而承担起国家和社会赋予的监理责任。同时,应严格规范业主行为,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并且提高承包商对监理的认识,理顺行业管理的关系,最终实现工程监理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而成功的改革,只有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稳步向前,只有业主方,承包方,政府和监理方四方竭诚合作,监理业才能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相信,我国的监理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世纪下,必能获得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傅振邦,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位与组织模式探讨[J],中国三峡建设,2003,1
[2] 田成钢,严新兵,申桂英,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及发展展望[J],建设监理,2007(1):6-8
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2.1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
2.2 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2.3 工程监理招标导致恶性低价竞争。 自从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互相压价,从而致使恶性低价竞争。 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服务质量普遍下降,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从而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对工程建设监理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都非常地不利。
2.4 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内外部形象差。 有些监理人员急功冒进,不认真分析工程施工现场的现象与本质,能力不足以服众,与施工单位发生抵触; 有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哥哥弟弟一团和气,不能体现工程监理的严肃性,不能令行禁止; 有些监理人员奇装异服、散漫自由,“ 吃、拿、卡、要”。还有些监理企业现场和公司办公环境零乱,资料不齐全,由施工单位代做监理资料等不规范行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体现着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体现着一个监理企业的形象,形象的缺失意味着企业无形资产和信任度的下降(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信任是委托的前提)。
3. 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3.1 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3.2 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3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1)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2)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3.4 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3.5 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因此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才能确保达到施工质量的目的。
工程监理法规制度范文6
关键词:自身问题;监理费用;其它问题;国际接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to present only more than 10 years of development history, the demand side management awareness is low,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system is not mature enough, the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rules are not sound enough, it will be some inevitable disadvantages. The supervision of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their own problems; supervision cost; other issue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前言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二、监理方自身问题分析及对策
1.关于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
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制度是我国政府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出现违规现象时,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承揽监理业务;未取得资质而承揽业务;转让、挂靠业务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1]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2.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分析及对策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的失误,努力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建议,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也要进行约束;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不仅价值大、使用寿命长,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和环境,因此监理企业介入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时,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
某工程,砼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砼出现蜂窝、麻面现象,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而不追究施工单位;在某道路工程中,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附加一条:若业主被上级领导批评一次,监理单位罚款一万元。把监理单位当作是业主的替罪羊;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指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监理应该对什么承担责任,应该说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均有界定,出现上述情况只能说这些业主代表对合同文件了解不够,但这种现象不扭转,对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十分不利。
3.监理企业自身的建设问题分析及对策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适应国际竞争,监理企业应加强企业自身的建设。
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也是监理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企业管理应做好一下几点工作:
(1)加强自身发展战略研究,适应市场。
(2)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着力开拓咨询范围市场。
(3)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要严格贯彻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范》实施细则,组织全员学习,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工作、检查考核监理业绩、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等各个环节,都应当以《规范》为主要依据。
(5)要高度重视监理人才培养。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工资分配、奖励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效配置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健全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制约机制:推行员工竞争上岗、严格劳动纪律,严明奖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运行办法、各项监理工作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等;制定档案的整理及保管制度,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归档管理办法等。[2]
三、监理取费问题分析及对策
我国监理机构一直处于封闭的保护状态,没有激烈有序的市场竞争,没有社会化的监理模式,也就没有形成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而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与生俱来的一些误区特别是不良竞争导致监理服务费随意、偏低,已成为工程建设监理良性发展的最大障碍。
1.监理服务取费偏低的原因
(1)恶性竞争,压标压价
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标准取费应按照工程造价概算或预算的百分比取费或按照管理人员的年度平均人数乘以3—5万元(人/年)计算。但在实际投标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低价抢标,低价压标的混乱市场局面。
(2)资质管理不善,挂靠现象严重
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某些地方及部门资质管理不善,因而使一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也混入了建筑市场。这些企业作业水平低、专业人员少、运转成本低,他们可采取压低监理费用来承揽监理业务。他们甚至临时拉凑监理人员,以便能使自己在这种不正当竞争中低价压标,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扰乱监理市场秩序。此外,一些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业务常常处于不饱和状态,利益驱动下就出现所谓“挂靠”现象,“挂靠”愈多,市场愈小,收入愈少,收入愈少,欲要“挂靠”,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7]
(3)监理服务取费偏低的影响
第一、监理企业难以发展: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制之后,监理单位数量膨胀较快。过低的监理服务取费使得目前不少小型监理单位的合同监理费用不足百万,生存较为困难。
第二、监理人员待遇偏低,难以留住人才,新时代的工程监理工作者,莹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的实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挂名兼职较多,在职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等问题。
第三、监理工作质量不高,监理行业竞争非正常压价的直接后果是监理服务质量下滑。这一方面是因为监理服务难以量化,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现代化监测设备和接受新技术的人员培训。因此对新的施工技术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甚至缺乏相应的工具书籍。
第四、制约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开放市场。
第五、针对监理取费偏低的对策:加快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不步伐,建立和完善监理行业的管理法规并加强管理,对非法的、不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尽快实行关、停、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 服务的质量收费的最低标准加强监管力度,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监理企业监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利润。
四、结束语
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