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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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税收筹划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1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如火如荼,商场成为没有硝烟的战场,手段各异的各种促销方式应运而生。不同的促销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择适合的促销方式,既要考虑市场营销效果,同时兼顾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促销手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打折促销。是商场促销活动中最为传统和常见的价格促销方式,通常是指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优惠,折扣额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已经确定并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如全场八折、限时特价、特价大米每人限购十斤等。二是买赠销售。是指企业在促销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买A送A,买A送B,购物满多少送礼品等的销售方式。如牛奶买一送一,买空调送电扇等。三是购物返券。是对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赠送购物券、现金抵用券、赠品券等的促销活动,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广泛应用的一种变相打折销售方式,也是当前商业零售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四是购物送现。是指商场对购物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赠送现金的活动。购满即送现金,如满100元送10元现金、满100元送10元打车费等。五是积分返购。商场为长期留住顾客,增加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和依赖性而推出的顾客会员制。对于会员除了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外,往往还推出会员消费积分制,根据会员积分可以换领一定价值的商品。目前推广会员制和会员积分消费已成为很多商家建立顾客群的一种重要手段。六是以旧换新。是商家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是顾客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用一件旧的商品,折抵一定数量的现金,商家再将回收的物资卖给厂家回收或者废品收购公司。

二、商业零售企业不同促销方式税负分析

下面以商业零售企业为例,对该企业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负进行分析。

案例一:华联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时仅考虑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其他纳税影响(因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比例较小,忽略不计);所有的购销活动都是以现金支付,不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的影响;商品销售价格为100元(含增值税),成本利润率为55%,即销售100元(含税价)商品,其成本为55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华联商场的所有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返还给顾客的利益不再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由企业负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在国庆节来临之际,商场拟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予以让利,让利幅度为购物满100元让利30元。商场采取不同让利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利润有所不同。

第一,打折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中减除折扣额”。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购销双方均以折扣后的实际价格计算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华联商场应按发票上注明的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则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扣除。如果华联商场对原价商品7折销售,则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70÷(1+17% )-55÷(1+17% )]×17%=2.18元

应纳所得税额=[70÷(1+17% )-55÷(1+17% )]×25% =3.21元

应纳税合计=2.18+3.21=5.39元

税后利润=70-55-5.39=9.61元

第二,买赠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计提销项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为提高销售量和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物品应是税后物品,因此商场承担这部分个人所得税。采用买赠销售时,对于购物100元送30元商品的促销形式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 )-55÷(1+17% )]×17%=6.54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55%÷(1+17%)×17%=1.96元

应纳增值税合计=6.54+1.96=8.5元

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8.5+7.5+9.62=25.62元

税后利润额=(100-55)÷(1+17%)-16.5÷(1+17%)-7.5-9.62

=7.24元

第三,购物赠券。在购物赠券促销方式中,由于顾客通常用赠券换购等值商品,相当于商场在正常的销售外向顾客无偿赠送该商品,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该赠券部分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不能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减。采用购物赠券销售方式,满100元赠送非兑现礼金券30元,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55÷(1+17%)×17%=6.5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6.54+1.96=8.5元

其赠送的购物券,为有价证券,按照国税函[2000]57号文,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赠送礼金券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8.5+7.5+9.62=25.62元

税后利润=(100-55)÷(1+17%)-30×55%÷(1+17%)-7.5-9.62=7.24元

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在发票上以销售折扣名义列示,或者直接按商品金额扣减折扣券后的金额后开具发票,则可避免多交增值税,也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四,购物返现。对于购物返还的现金,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税法规定,赠送的现金和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故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购物满100元送30元现金的促销形式的相关计算如下: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55÷(1+17%)×17%=6.54元

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返还的现金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55)÷(1+17%)=38.46元

所得税=38.46×25%=9.62元

应纳税合计=6.54+7.5+9.62=23.66元

税后利润额=(100-55)÷(1+17%)-30-7.5-9.62=-8.66元

第五,积分返利。会员积分换领商品,实质上还是一种商业折扣。采用积分返利促销方式,积分满3000分,可以换领价值30元的礼品,相关计算如下:

赠送3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55%÷(1+17%)×17%=1.96元

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第六,以旧换新。按照税法规定,以旧换新销售时,要求拆分为销售新商品和购入旧商品两笔业务进行处理。销售新商品,要按全价作为销售额,计提税金,旧商品的折抵价,不能直接冲减新商品的销售额;购入旧商品时,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而销售旧商品时还要再次缴纳增值税,从而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多交税款。

华联商场电器卖场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台旧电视机折价200元,同时给顾客发放200元的折价券。假如顾客在卖场购买一台2000元的新电视机时,抵减现金200元,实付1800元。按税法规定,需交纳以下税款:

售新电视机缴纳增值税=2000÷(1+17% )×17%=290.60元

购入旧电视,无抵扣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以200元每台售出旧电视机应交增值税200×17%=34元

应缴增值税合计=290.60+34=324.6元

如果选择和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合作,改变购进旧商品的主体,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每台200元的价格直接收购旧电视,并发给顾客200元的折价卡,在顾客购买新电视时抵减现金。卖场凭借回收的折价卡每月和回收公司结算。企业有关计算如下:

售新电视机应缴纳增值税=2000÷(1+17% )×17%=290.60元

收到顾客交回的折价卡作为应收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应收账款。

月底卖场开具收据,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回200元应收款。如此核算,比商家自己收购旧物资少缴纳增值税34元。

以旧换新时,以第三方废品回收公司或者电器生产厂家作为收购旧物资的主体,从而可以避免多交税款。

三、商业零售企业对促销形式税务筹划

商业零售企业常见促销方式的税负及实际利润比较如表1。

经上述分析比较发现,采用打折销售税后利润最高,购物返现销售税后利润最低,无论是购物赠物还是购物赠券,税负和税后利润都相同;打折销售税负最低,购物返现税负最高。由此可见,基于法律角度,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不求税负最低,只求企业实际利益的最大化。

实际工作中,一些零售企业在选择和设计具体的实施方式时,往往为“促进销售”而促销,只赚到人气,没赚到利润。销售额扩大的目的是实现企业实际利润的增加,因此在营销策划的同时进行税务筹划,从整体上科学地进行谋划,使营销方案更有实效。

对于买赠销售的促销行为,为了避免被当作视同销售而多交税款,销售时可将赠品与正常销售商品打印在同一张发票上,再将赠品的金额以折扣的形式,直接在销售发票中以负数列示,将赠品转化为折扣,直接扣减销售额,使企业实际利润最大化。

购物返券与买赠销售的税负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购物送物必须在当期视同销售,而购物返券确认纳税时间是货物发出时,商场因此可能获得延期纳税的收益。同时,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增加顾客选择商品的余地,因而比一般的赠送实物更受欢迎。对于商家而言,持券购买,增加了消费者在商场内的滞留时间,也有利于扩大商品的销售额。

对于购物返现的促销活动,如果返赠现金以折扣形式在发票上体现,可以少交增值税,免交个人所得税,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积分返利的税负和买赠销售相同,对于此类促销,原理上还是转化为折扣形式,避免视同销售。顾客使用积分,换取商品时,在发票上列明货物标价、积分折扣金额、实收金额,会员积分可以完全当作销售折扣处理,避免视同销售而多交增值税,同时,如果把积分换购商品扩展至全场,会员因为可选择商品的范围的扩大而更加容易接受。

由此可见,对于上述各种促销手段的税务筹划,其关键是将各种打折、赠送行为,转换成商品的折扣形式,以期达到直接扣减销售额,少提增值税销项税的目的。

如果买赠销售时,赠送的现金、购物券和实物与企业生产销售密切相关的,应计入企业广告促销费用,允许税前限额列支;而捐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企业不通过非营利机构的捐赠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2

0 引言

从整体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商业类房地产是所有房地产类型中最复杂、最具风险、盈利性最高的不动产形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包括多种类型地产项目的综合物业,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街、购物大厦、地下商场、电影院、写字楼大型超市等属于商业类房地产的范畴。房地产企业,对商业类房地产进行的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事先设计安排的经营活动,可以说是企业财务管理战略的一部分,通过使用巧妙、合法的会计技巧,优化财务管理组合、提升效益,减少或延期缴纳相关税款,以此降低企业付税额。在企业实际运行操作过程中,商业类房地产的税收筹划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最基本的特点是其具备合法性,这也是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的法律保障。第二,事前预测性,企业在确定基本纳税方案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投资计划,进行事前准备,调整相关活动项目,以设计最合理的纳税方案。第三,税收筹划本身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法环境等还处于快速发展变革之中,对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适应了新的环境需要,及时与新的政策法规接轨,具备一定的时效性。第四,税收筹划体现出的整体综合全局性特征较强。

1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业近年来多次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税务专项检点行业,以下是几类比较常见的重点问题:

1.1 目前,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较高的风险 从房地产业的基本属性来看,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项目一般都比较大,其资金规模也相对庞大,需要缴纳的税款种类比较多。一般来说,商业类房地产企的税负在25%-30%之间,相对来讲,这是一个很高的税负比例。基于这种基本情况,对于税收筹划的进行,商业类房地产企业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由于目前相关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定,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会发生超越法律、法规的界限,潜在隐藏着许多风险。而过高的税收筹划风险,意味着企业税收筹划活动失败的可能性的增加。这不仅使企业无法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还会使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甚至可能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制约税收筹划实际效果的发挥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税收繁琐复杂,对财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但是,在实际的企业内部,大多缺少与之配套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商业类房地产,比较常见的会计核算跨期摊派,收入的确认,成本的计算冲销会计期内的损益等,不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影响企业真实税收筹划效果。

1.3 企业配备的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种很专业的税务工作,涉及到财务、税务、税法、公司法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企业人员对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或在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过程过程中,对于企业的整体性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宏观性把握不恰当,会造成税收筹划执行效果的不理想。同时,具体执行负责人员的经验不足,也不利于税收筹划的顺利开展。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的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可能使用一些特别技巧,容易导致企业的故意偷税、漏税,过于急功近利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偏离了税收筹划的本质,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4 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影响了税收筹划的实施 国家税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从收税的角度考虑的,在企业税收筹划方面的一些细则不够明确,而相关约束性条款又卡得过严、过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税收的形式和征税的政策,跟不上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日益多元,企业组织形式越来越灵活,而现阶段的税务行政法的诸多条款依然比较滞后,参照标准有很多不合理之处,这些不合理之处,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企业降低税务负担。

2 商业类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对策分析

2.1 提高对税收风险因素的防范力度 首先加强对营业税纳税风险的防范,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一般条件,可以得知,营业税纳税风险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以上这三个因素是决定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也是税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和方案选择以降低税收负担及纳税风险。其次加强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防范,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影响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一是开发产品的处理方式。二是开发产品的销售价格。三是开发产品的转让方式。四是开发产品的成本。五是共同成本的分摊方法。因此,要从这五个方面,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的防范。第三,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企业所得税是对房地产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无论是销售还是持有,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受托代建或投资入股,均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因此,影响经营所得的收入以及成本水平就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因素,所以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的防范。

2.2 及时关注税法变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了如指掌,才能立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及时作出调整;企业应该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全面掌握税收规定,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内涵,严格按照税法来进行筹划,严守税收筹划合法的底线,正确处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的关系。

2.3 提升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素养 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养包括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第一,商业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要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企业税收筹划人员自身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情操,因为企业的纳税行为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任何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要以现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为底线,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运作,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提升企业的税负结构质量。第二,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负责人员要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增强实践经验。税收筹划需要综合很多学科的知识,其中税务,法律、金融等学科为主,这就需要税收筹划相关负责人员必须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在实际企业内部税收筹划设计时,不断丰富实践经验。学习业内先进的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提升税收筹划设计的科学性。

2.4 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法规条文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在税务机关。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往往在征税范围、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税收处罚等方面留有一定的余地,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实际操作的经验和对不同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灵活的操作。同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的税收征管方法,导致各地税收征管情况存在差异,而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往往又遍及各省,税收筹划受当地实际情况的影响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误区税务筹划方法

一、相关背景

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选,从而有限度地节约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税后效益。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我国税法及有关法律,否则将会走进税务筹划的误区,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2.利用分劈技术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3.利用税收扣除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4.利用税收抵免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5.利用退税

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6.纳税期的递延

利用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投资,相对节减税收。

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利益。

7.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转移收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则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企业之间转移收入或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

(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3)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价格转让。

8.税法漏洞筹划法

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就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属于避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漏洞争取自己并不违法的合理权益。

漏洞主要指税法对某些内容的文字规定,因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以及税法应该具有而实际操作时有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国的税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点点地分布在立法、执法等环节之中,主要是由时间变化、地点差异、人员素质、技术手段以及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所决定的。

9.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经济事项有时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税法的承认。所以,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也可以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

四、税务筹划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1.税务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合理避税的概念模糊。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

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

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

因此,把“避税”与“税务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务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税务筹划就是节税。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普通的纳税人中,而且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从一些税务筹划书籍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从事税务筹划研究的专家在给税收筹划下定义时,都把税收负担最低化作为税务筹划的目的。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税收负担最低化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节税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高甚至最高的纳税方案。

例如,一家位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企业所得税高税率区域设立一家公司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呢?显然,单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但如考虑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差异,如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不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减轻税收负担所带来的收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为一个不好的决策方案。

3.筹划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目前,大部分开展税务筹划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与纳税人签订收费协议时,把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作为衡量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了筹划方案,则中介机构收取的筹划费用为:新方案比原来企业的纳税方案减少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这种方法与中介机构的性质相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一些方案或报告的权利,同时也有为所出具的方案或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才有效的话,将出现如下不良后果:一是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违背了其设立时的初衷;二是减轻了中介机构从事税收筹划的责任,而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也就是说,如税务部门认可了某筹划方案,而事实上该筹划方案存在某些问题时,认可该方案的税务部门将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出具方案的中介机构则会以方案已经税务部门认可而推卸其责任。

4.税务筹划无所不能。事实上,税务筹划只是企业财务成本决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税务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出较大的总体收益和效果。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与企业的应纳税种、企业的年应纳税额以及企业财务核算的现状休戚相关。很难想像,在一家应纳税税种单一、年应纳税额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中,税收筹划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5.税务筹划是亡羊补牢。一些企业“平时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把注册税务师看成为“消防队员”,把请注册税务师做税收筹划当做“花钱请人来消?”因此,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出谋划策,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偷逃税嫌疑时,才想起了注册税务师和税收筹划,企图想方设法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智商消灭或解除纳税义务,恳求注册税务师来维护自己所谓的合法权益。当然,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总之,只有在提高对税务筹划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正确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走出税务筹划误区,通过研究和实践,发挥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水平,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在健康、快速的轨道上飞速前行。

参考文献:

[1]尹音频,刘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中小企业;企业组织形式;纳税人类别;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1-0123-02

收稿日期:2012-01-09

作者简介:陆亚如(1965-),女,江苏南通人,副教授,从事财政与税收研究。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经贸委的统计,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约有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中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所以中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国中小企业的税负偏重,这必然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良好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财务收益,使中小企业的经济利益合法地最大化,从而更好地解决目前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瓶颈问题,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因此,投资人在组建企业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的组织形式将给企业带来的种种影响。一般情况下,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采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当企业规模做大后,设立分支机构时,会面临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所发生的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账面利润,但却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分别独立纳税,虽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因此,当企业扩大规模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组建初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可能性较大时,设立分公司较有利,用外地发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盈利,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打开销路、扭亏为盈后,应考虑设立子公司,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纳税人类别,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3%(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3%

得到:S3%=SV17% (3)

所以,V=21.4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1.4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1.4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1.4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

三、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因此,对于新创立的中小企业来说,尽可能地选择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比如:农、林、牧、渔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等。而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四、中小企业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这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作为纳税筹划的基础工作,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做好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规避涉税风险。这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避免税务机关因企业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而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不同税种的项目、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征免税项目等要分开核算,避免因划分不清而从高计征税款;按税法规定提足有关费用和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应列支、摊销、计提的折旧及各类费用,如果没有提足,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少提的部分不允许补提、补摊;对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亏损一定要及时报批,按期计提和弥补;对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一定要按期履行有关手续,否则过了报批减免期,就不能享受优惠;依法取得、保存和使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等等。这样,既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又可以降低涉税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企业决策者有时还需将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考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还应注意到: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

参考文献:

[1] 毛夏鸾.税务筹划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 盖地,蔡昌.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4).

[4] 翟继光.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经济出

版社,2005,(10).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辅导

教材)[Z],2008.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

一、前言

在经济信息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残酷的市场竞争使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严峻。企业不仅需要增加经营、投资、理财的预测决策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壮大企业实力;而且也需要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税收负担最小化,改善自身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而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增值税作为商业企业纳税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全部的税收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企业作为纳税人,如能很好地在生产经营过程合理地进行增值税筹划,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身税赋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等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个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实践

1、销售折扣方式的税收筹划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为了扩大客源、占领市场先机,都会采取不同的促销手段来实现利润增长和规模扩大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这里仅就折扣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探讨。折扣销售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如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管企业采用的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哪种形式,其折扣额在会计核算上怎么处理,只有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也就是说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分别注明是销售折扣方式下增值税销项税额筹划的关键。如果在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了销货折让的,应按规定根据依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依据折让的金额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这一凭证才能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的企业在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时,折扣与折让的入账要有合法凭证。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正式会计凭证,而是采用了另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或另外开出付款凭证支付折扣与折让的,销售收入不能抵减,也不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固定资产购进的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因素在设备投资时的重要性降低。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国产设备,在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购销双方都有利。(一)对于固定资产的供应商身份的选择。当其他条件相同时,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价格相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含税价格的折扣比率。(二)购入固定资产时间安排。新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金只有在其小于当期销项税金时才能在当月全部得到抵扣,否则只能结转以后月份抵扣。有些企业的销售的季节性明显,销售往往集中在旺季,当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金额很大时,企业需要考虑其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考虑相关方面的因素,是否安排固定资产的时间与销售旺季同步。(三)外购固定资产的运费。符合新增值税制度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照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时,可以考虑运费是否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使购买固定资产能够获得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

3、混合销售的筹划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两种情况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计税,税率为 3%、5%或 5%~20%的幅度税率。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税率和征收办法上的不同,会导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不同。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平衡点时,则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有利,但按税法规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到其全部销售额的 50%以下。如果实际增值率大于平衡点时,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不利,企业可以考虑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或是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4、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出口退税本身就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对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筹划,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筹划时,它的经营方式有两种选择:即自营出口和来料加工,不同的出口退税方法,使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尽相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再出口后,可以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也就是说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来处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方式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企业使用的国产辅助材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它所采用的是“不征不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一般来说,企业生产的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而且会耗用比较多的国产辅助材料的货物在出口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是比较划算的,能够获得较好的税收收益;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比价划算。不考虑上述的退税率和利润率等因素,实行“免、抵、退”方法如果出口产品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适宜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就要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5、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制度的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有了很大的降低,一般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单位通常销售额不大,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购买税控机和金税卡等设备开支,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相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可能会增加很大的成本。因此如果企业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增值税的纳税工作进行管理和筹划,降低纳税成本,如果增加的纳税成本大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化成一般纳税人带来的好处,反而对企业不利。如果产品或劳务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购货方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也只能抵扣销售额的 3%,增加购货方的成本,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有折扣,否则会影响产品或劳务的销售。这种情况下,则可能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有利。如果企业产品或劳务主要销售给出口企业,若购货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征税率为 3%,退税率也为 3%,购货方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此时,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会有利于销售。

三、结语

增值税的转型不仅刺激了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也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作为纳税人,企业应该及时理解并掌握新增值税制度的变化,把握好时机,利用好税负优惠,在符合合法性、超前性、经济性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地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降低整体税负,有助于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素荣,新增值税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2

商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会计政策;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8日

一、基于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后果,不同的后果会形成企业不同的纳税方案,最终影响税收负担。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确定不同的预计净残值会影响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企业的利润不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同。

这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在充分分析会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而且,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是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是以既定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可操作性较强。

二、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其他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金等。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中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采购材料时要把采购对象的身份考虑进去。首先我们要确定企业要从什么样的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因为纳税人身份不同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人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材料,这样才可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在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上,在不损坏企业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为延期付款,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赊购和分期付款,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推迟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而为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存货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出存货的成本会直接影响其总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在会计实务当中,利用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延迟纳税是纳税人常常使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我们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存货购入价格的变动趋势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销货成本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

从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成本的大小,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企业营业利润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越大,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便越大,应纳税所得额会越少,从而对企业有利。

一般说来,在存货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宜采用个别计价法。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采用个别计价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使当期利润下降,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但个别计价法操作起来成本较高,比较复杂,适用于存货种类较少、收发次数较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来说,采用个别计价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较高,不宜采用个别计价法,应采用什么样的存货计价方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预测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先购进的、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这样期末存货的成本会偏小,以降低当期利润,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小;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在预测货物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销货成本偏高,以使各期发出存货成本较平均,各期税负平均,存货价格上涨时不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会使当期销货成本较低,利润较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强腐蚀(或高震动)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但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减少预计净残值,这样应计折旧额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也多,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

除了可以少预计净残值以外,企业一般应该选择前期计提折旧额多后期计提折旧额少的方法,以减少前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对于技术进步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这种情况下,企业筹划的空间就较大。

加速折旧法前期纳税少,即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把折旧年限缩短到一般折旧年限的60%,节税收益最大。年数总和法节税收益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收益最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优节税效果。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条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所得归属到合理的纳税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先交纳了一笔税款,损失了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而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方式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3、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

4、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纳税,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将货款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销售业务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除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扣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现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既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事实上,选择折扣销售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小,税后净利润最大;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次之,虽然返还现金与买一赠一方式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税后净利润却是最低的。因此,应选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而返还现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买一赠一方式也可选取,但不是最优方式。因此,面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应谨慎选择,综合考虑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净利润。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在会计政策选择时不能违反税法的规定,亦不能违反会计政策的规定,所以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应寻找税法和会计规定共同允许的空间。考虑到税法和会计政策的差异,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注意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是税法所允许的。如果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税法上不允许,在纳税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这样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但一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减少,这样就起不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了。

在众多税收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主要运用了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两种方法。在采用延期纳税方法时除了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外,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税制环境的变化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考虑与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配合运用。

考虑到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应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会计政策选择应使企业在一段时期内的税负最少或税收延后缴纳,而不是只使某一年税负最少,所以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使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

主要参考文献:

[1]苏桂荣.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经济师,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