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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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民间财务管理 双重管理 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改革的稳步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壮大,他们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民间组织财务管理的地位

民间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它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它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民间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

在我国,民间组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已成为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相并列的第四大社会组织,其蕴藏的能量和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绝不亚于民营经济的崛起,因此我们要加强民间组织的管理尤其是对它的财务管理。

二、民间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与权力没有相分离,造成财权不分。我们通过观察现在的民间财务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制约其健康发展的主要就是其组织的财权不分,财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手中,其结果就会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力。这种财权不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官办现象严重。许多民间组织从成立到组织开展活动的所需资金,几乎完全由政府部门一手操纵,协会的会费等相关费用也由政府部门统一收取管理。二是会员利益无保障。协会要发展必须首先要维护会员的切身利益,而会员的利益往往又要通过协会以各种形式的资金或实物作报酬。

2.民间财务管理的人员综合素质较差,尤其是专业水平。财务管理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人员来管理,但是由于民间财务的特殊性就决定了民间的财务管理人员具有加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财务管理人员的选用上,比如在选用财务管理人员上多是由民间组织的管理者直接任命,结果就会造成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既没有会计证,也没有进行任何的会计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者是有的民间组织为了节省成本干脆不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而是由其它单位的会计人员兼职,这样就会造成民间财务管理的混乱。

3.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督。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规对于民间财务管理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导致有关的部门对许多的财务管理还很难进行查处,而且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这样也很容易导致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使多个部门推卸责任或者说双管”机关各自在履行职能不能完全的形成统管合力,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工作审核、监管要求不严,从而使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比较杂乱。

三、对策和建议

民间组织的财务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针对现在的民间组织在财务管理中的不足进行改正从而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具体措施如下:

1. 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间财务管理的制度。

(1)完善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民间组织法的规定还不具体,一些相应的规定及处罚没有规定细化,导致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对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要深化到对民间组织具体各项行为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从而完善我国的民间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2)建立一个适合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一个民间组织是个特殊的个体,它的生存需要一定的资金,一个优秀的组织就是要把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的科学管理,使它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来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这些管理的依据就是加强对收入与支出的控制,规范预算。可以说一个民间组织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来健全民间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

(3)建立以科学合理的外部评估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评估可以促进民间组织的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作为民间组织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于民间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制定系统的评估机制,从而引导民间组织能够很好的使用这些资金,或者由具有年审机构的管理者在年审的时候,对于资金使用很好的民间组织进行奖励,并给予级别上的奖励。可以说等级评定的目的在于激励竞争,引导民间组织加强对财务的科学合理的管理。

2.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的监督。

加强监管部门对民间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民间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民间组织的特殊性,因此国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民间组织的财务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不定期的联合一些关联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工作,并且促进民间组织开展财务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工作,是外界了解和监督民间组织的财务情况。比如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通过报刊、网站等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3.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组织绩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01

[中图分类号] F123.16;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004- 03

1 引 言

20世纪70年代,随着欧美国家政府行政改革运动的兴起,作为对公共服务的替代性提供者,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承担了更多原本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典型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显著提高社会公信力,从而增加捐赠收入,增强其持续筹资能力[1],因此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正在被越来越多关注非营利组织长期发展的公众及学者所关注。

本文以非营利组织中信息披露较为全面、组织绩效相对较高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例,探究其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并根据具体影响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乃至非营利组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改善组织绩效提供管理建议。

2 相关概念与研究假设

2.1 相关概念

在我国,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各种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相较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组织能力与绩效水平都相对更高。

基金会信息披露指的是基金会在设立、治理、筹资等日常管理环节以及公益项目开展等业务活动中,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特定形式、格式、内容、渠道向社会公众、捐赠人、媒体、行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如实、及时反映基金会业务相关信息的行为[3]。

2.2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

实行信息公开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美国联邦法律明确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向非营利组织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以及前三年的税表;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致信税务部门了解某非营利组织的具体财务状况和内部治理结构。英国慈善法也推出相关规定,公众可付费获取任何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以及财务报告[4]。在我国,财政部于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得到规范统一,并将组织所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等信息准确、及时公布于众,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质量。

之所以愈发重视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质量,原因有二:①如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强制信息披露,组织倾向于通过提高管理效率、实施更具公益性的项目等行为向公众展现自己良好的运营能力,从而提升公信力,以筹得更多捐款,获得更好的声誉;②在非营利组织和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即利益相关者由于缺乏获取组织内部治理信息的渠道而难以监督和评价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因此难以进行捐赠决策。

由此可见,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质量不仅与组织自身发展息息相关,更对捐赠人、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把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分为两类,一类来源于组织内部管理,包括基金会的管理效率和公益性(Petrovits,et al.,2011),另一类来源于组织外部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包括基金会的公众支持度和筹资能力(颜克高 等,2013)。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索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对管理效率、公益性、公众支持度和筹资能力这四个组织绩效指标是否存在显著影响。根据Jensen和Meckling(1976)所提出的理论,信息披露水平主要影响组织外部治理机制[5],本文认为信息披露质量会对第二类组织绩效指标产生影响,并提出以下假设:

H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管理效率、组织公益性无显著影响;

H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公众支持度、组织筹资能力有显著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数据来源与筛选

本研究以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14年8月4日公告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为样本,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中心公布的中基透明指数(数据更新截止至2016年1月11日)以及2013年度财务信息(现有相关文献大多针对2012年之前的数据进行分析,而经搜集发现,2014年之后部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相关信息缺失率较高,因此选择数据相对全面的2013年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手工搜集相关数据,并将其与各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逐项比对,以确保样本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

在数据整理与筛选环节,本研究剔除经各渠道搜集后数据不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2家(分别是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最后以83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81家相关信息完整的基金会用于研究。

3.2 变量解释及描述性统计

对于信息披露质量,本文以从基金会中心网数据中心获取的各基金会的中基透明指数(FTI)直接反映。中基透明指数为百分制,用于衡量基金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完整程度,评价基金会通过官网公开信息、展现项目运作信息的详细程度。

组织绩效的四个指标管理效率、公益性、公众支持度、筹资能力的定义、来源以及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不超过半数(44.4%)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质量高于均值,直接反映出现阶段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质量还有待加强。一般来说,如果组织的管理费用占比较低,则该组织用于公益事业的业务活动成本比例会相应增加,因此管理费用在总费用中占比越低,说明组织的管理效率越高。本研究中,71.6%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与总费用比值低于均值,说明大部分基金会管理效率较高,但离散程度(CV=1.89)较大,说明各基金会管理效率差别较大。85.2%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公益性指标不低于均值,且离散程度(CV=0.16)很低,这说明将支出中的主要部分从事公益事业是大多数基金会的选择。71.6%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公众支持度超过均值,且离散程度(CV=0.44)适中,这说明大部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公众捐赠;49.4%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筹资能力高于均值,其离散程度(CV=0.12)最低,表明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总收入分布较为均衡。

3.3 回归分析

表2第2行给出了自变量和各因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及其显著性程度,相关系数绝对值均小于0.5,说明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现象的可能性比较小;表2第3行给出了Durbin-Watson统计量,其取值均在2附近,说明残差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即各回归方程不是伪回归。

各因变量中,Y3的显著系数(单侧)通过显著性检验(P=0.03),说明信息披露与公众支持度显著正相关;Y4的显著系数(单侧)通过显著性检验(P=0.00),说明信息披露与筹资能力显著正相关。这一结论与周单(2014)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即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基金会具有更高的公信力,进而使公众倾向于捐赠,从而使基金会的公众支持度和筹资能力提高。

由表2第4-6行可见,四个回归模型中,F4(1,81)=23.77,P4

此外,由标准化残差的正态概率图可见,标准化残差呈正态分布,散点在直线上或下靠近直线,说明变量之间呈线性分布。由因变量的散点图可见,两个变量大致呈直线趋势,可以推断回归方程满足线性以及方差齐性检验(限于篇幅,文中略去标准化残差的正态概率图以及因变量的散点图),再次检验了所构建的四个回归方程的有效性。

4 结论与建议

本次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信息披露质量与公众支持度、筹资能力显著正相关,且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显著预测其筹资能力,即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外部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质量与其管理效率和公益性无显著相关性,即信息披露质量对组织内部管理的影响不显著。据此,本文最后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乃至非营利组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改善组织绩效提供如下管理建议。

4.1 强化非营利组织竞争机制,推动其自愿性信息披露。

相关研究表明,组织绩效较高的非营利组织更倾向于向公众披露全面、真实的信息,与本文的研究结果结合来看,信息披露质量和组织绩效在实质上具有互相促进关系。因此不妨强化非营利组织竞争机制,如进行各种类别或形式的排名或评级活动,从各个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评比,推动其为了获得更高的地位和声誉而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4.2 完善非营利组织相关立法,加强其强制性信息披露。

目前在我国,只有基金会行业出台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在其约束下,基金会的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组织绩效确实相对于其他非营利组织要高。因此,应当建立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完整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并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组织施行相应惩罚,以奖惩分明促进信息披露,从而提升其组织绩效。

4.3 重视量化的非财务绩效信息的披露,全面提升组织绩效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除了对其财务绩效做出合理评价,对体现其社会使命实现程度的非财务绩效进行评价也有着积极意义。因此,重视量化的非财务绩效信息(如对于基金会而言,年检结果、评估等级即为量化的非财务绩效指标)的披露,有利于有效降低非营利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强化对非营利组织的约束,以便更全面地提升组织绩效。

主要参考文献

[1]颜克高,陈晓春.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的理论构建[J]. 华东经济管理,2010,24(12):122-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S].2004.

[3]郑国安,赵路,吴波尔,等. 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126-02

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专门致力于全民健身、未经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自发性和志愿性的特征,它在培养公众的健身意识、维护公益的体育权益以及推动体育领域公众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在质量和数量还是规模上,都得到迅速发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一定条件(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到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才算合法存在。但大量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由于条件不成熟、资质不够无法进行注册登记,达不到民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也就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由于缺乏明确的身份,成为制约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 鉴于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对全民健身的重要性和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怎样通过用法律来解决困境、保障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通过总结目前存在的障碍,从法律角度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研究,提出保障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建议,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显得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

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从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它的成立宗旨在于提供体育服务。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从事各种体育运动、健身活动的未经批准登记注册的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草根体育社会组织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确立了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它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性质。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以娱乐和健身为主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如健身团队、健身站点、晨晚练点等。

二、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障所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根据2000年4月的民政部的关于《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的决定,其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第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第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第三,被撤销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此看来,一个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不管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要件,就是非法存在。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我国目前大量未经登记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如全民健身站点、健身团队、晨晚练点等,他们并不具有被法律认可的身份,而是一种“非法社会组织”。但实际上,往往是这些组织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对百姓的健身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政府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在西方一些国家,“结社自由”作为一种宪法赋予的权利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得到切实保障的。这与我们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国家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缺乏经费资助,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健身者自筹和一些热心人士的捐赠。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他们是靠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来求得发展的,因此在经费方面就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发展。

(三)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受碍

目前,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通常来说,一个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的身份进行活动,必须根据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几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注册登记,一旦进行了登记注册,必然要面临着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管理和日常性管理,即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阶段需要遵循民政部门的一套原则,在开展活动时则要遵循业务指导部门的一套相关审批程序,这样一来,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在具体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互推职责的境况。

(四)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质量

在发达国家,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实实在在的“第三种力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声音却极其微弱。当然,这和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及其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环境有一定的关系。在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中,光有数量还不能保证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自身的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质量涉及组织健全状况、组织职能分配、章程制度完备情况、独立性、社会公信度、人们的参与度等诸多方面。由于缺乏规范的筹资模式和多元的渠道导致经费一直制约其发展。一些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尤其是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只注重数量的增加,缺乏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发展。

三、优化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提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提升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指已成立但没有登记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鉴于他们缺乏法律保障,在此提出,可以采取备案制。首先可以在通过民政部门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对达不到登记条件但是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开展活动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备案,备案可以在民政部门备案、亦可到属地街道备案、亦可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等政府部门。备案制主要出于考虑到两个原因:一是可以使一些在民政部门做了一定的登记(诸如名称、发起人、负责人、办公场所、业务范围、启动资金、活动区域等等内容)但又无法达到注册条件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这将使这类组织不再处于一种“地下活动”的地位,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保障,以独立的个体参与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指导。二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其登记内容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工作更好地进行监督,以此形式相应的对他们的活动给予支持。三是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备案制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有利于培育孵化,促使其成长至条件成熟。由此看来,备案制不仅给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过渡的台阶,也给注册条件过高的登记门槛打开了一个突破口,相对来说,扩大了社会公众的参与范围。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大政府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应体现在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资助和培育。目前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应该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采取助强扶弱,强的继续通过政策进行引导并发挥其功能,弱的应该给予扶持,先扶上马再送一程,对优秀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奖励。

(三)完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相关法制

应该赋予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一定的独立自主性,我们知道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群众组织,是群众自己组建起来的,因此应该由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自己选举自己的管理层,而他们只服从于法律。

还有,应该对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成立与登记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适当取消目前成立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一些不合理的准入条件,有利于草根体育社会组织身份合法化的同时也促进了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再有应该完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参与的相关立法,比如全民健身影响评价的相关立法应当对公众的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的保障等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保障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事前监督作用的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为草根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

(四)提高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质量

草根体育社会组织作为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其发展程度、发展质量直接决定了它们作用的发挥。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往往可以在政府的支持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然而,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质量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着手:可以从志愿者中挑选骨干成员,让他们起到一定的带头作用;也可以利用政府和其他方面的资助对组织成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以点带面,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提升整个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质量,从而扩大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声誉,更多地赢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同与支持。

四、结论

本文简要分析了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障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并围绕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目前所面临的种种困境,重点论述了优化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法律保障的对策。事实上,我国目前之所以体育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确认,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草根体育社会组织是自发性的组织,在全民健身领域中不仅有一定的兴趣爱好,还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这样的自发组织,应该从立法层面给予肯定,应该从立法层面引进一些关于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相关条款,来促进我国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从而促进全民健身,实现增强全民体质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成思危.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引导[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39.

[2]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杨冠琼.政府治理体系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4]王名.改革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行政管理,2007(4):62.

[5]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J].法学研究,2004,(2):28.

[6]吴玉章.公法权利的实践―――结社现象的法学意义[J].法学研究,2006,(5):117.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城市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改革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努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和龙头以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行业,加强社区服务的建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的沟通,扩大社区居民就业,发展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社区服务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何搞好城市社区服务业,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改善居民的生活水平,推进“和谐社区”的构建成为我们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性课题。

一我国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活动。“社区服务业”是社区服务的延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社区服务事业,是指在政府的倡导下,依托街道和居委会,为满足社区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需要,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使人们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城市基层工作。二是社区服务产业,随着人们水如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经济、消费观念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政府和街居行政组织包揽的部分社区服务工作,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来完成,从而形成一种以满足社区生活需求为对象的新兴行业,如“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自20世纪8O年代后期民政部首次提出在城市开展社区服务以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构建和谐社区重大任务的提出,各地对社区服务业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社区服务的形式日趋多样,内容日渐丰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服务设施有了较快的发展

社区服务设施是发展社区服务业的物质保证,为此我国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快速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截至2005年底,已建成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9.5万个,便民利民生活服务网点66.5万个,初步建立起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提供综合和覆盖广泛为特点的社区服务站(所);以街道和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据民政部门初步统计,全国至少80%多的居民委员会建立了社区警务室,6o%多的居民委员会建立了社区图书室,85%的社区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点(站。2004年,上海市成立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指导全市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大量的文娱活动,借此丰富居民的日常生活。

2.社区服务范围有了新的拓展

社区服务的对象由单纯地为民政救抚对象扩展到了全体社区居民,服务范围也从特定的政策帮助转向了社区居民需求,从单纯的生活服务拓展到精神文化服务。目前,社区服务内容包括养老、助残、优抚、青少年教育、医疗康复、居民生活、家政、信息及治安防范等多层次、多方位的系列化服务.

3.社区服务向专业化发展

社区服务专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社区服务队伍有了一定的专业化。许多城市对选举或应聘上来的社区工作者进行了业务培训,如北京、南京、重庆、青岛等地。有的地方像江苏省还组织全省制定统一的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才可以作为社区聘用工作者的候选人,这有助于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出现了专业化的社区服务。一些家政服务业将钟点工、保姆介绍、租赁业务等多种服务扩展开来,把具有这方面专长的人员纳入服务队伍网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随时调遣,使社区服务更具有专业化的特点。

4.社区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区服务突破传统的无偿、低偿服务的框架,创造出了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形式。根据社区成员生活需求和市场服务需求确立服务项目,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采取不同的服务形式,对民政救抚的对象实行福利,只服务不收费;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社会帮助的群体实行低偿服务,只收取成本费;对有经济支付能力的居民和单位则实行有偿服务。

5.社区服务向网络化发展

社区服务利用网络来实现社区服务资源的共享,提高社区服务产业规模化水平。上海、天津等地通过设立覆盖全社区或全城市的服务求助系统,把各经营网点连接起来,在交流信息、调剂余缺、平衡供需等方面实行网络化经营,促使社区服务业从分散型、个体化向集团化、群体化方向发展。例如,一些与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水、电、气等的服务也开始实行网络化收费和管理。

二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城市社区服务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单位办社会”逐步瓦解,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龄社会的到来,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社区服务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服务资金短缺

多年来,资金缺乏一直是困扰社区服务发展的棘手问题。首先,政府的投入不够,社区服务是一项带有社会福利性的事业,政府是社会福利的谋求和代表者,发达国家都是以政府经费的投入为主。但是我国政府对社区的投入非常有限。以湘潭市雨湖区平政街道新景社区为例,上级政府每年对该社区拨款的财政总额是3万元左右,这其中包括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种费用,真正用于社区服务的不足1万元,而社区每年的费远大于政府的拨款。

该社区负责人侯锡华书记表示,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居委会不得不向居委会的成员下任务来进行创收,因此居委会80%的时间放在应付上级的检查和业务方面,而真正放在为居民服务的时间不足20%,严重影响了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区的环境卫生所需要的费用大部分是靠居民集资来维持的,这也在某种程度加深了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服务工作的开展;其次,民间资金注入有限。由于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力量薄弱,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资金缺乏,用非营利组织所得的收入来反哺社区服务的情况相当少。同时受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影响,社会团体和其他民间组织投资社区服务的意识性和积极性也较差,这必然影响到社区服务业的开展;最后个人的投入有限。由于社区服务很长一段时间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个人对社区服务意识比较淡薄,捐助主动性不强。因此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2.社区服务投资主体的一元化难以满足居民多元化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社区服务的接受者不再完全是弱势群体,一些高消费、高收入的群体希望社区能够

提供一些与之相适应的精神生活服务。但是我国现行社区服务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的,政府作为社区服务业的主要提供者,财力和物力毕竟非常有限,难以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有待增加和提高。社区服务业长期在政府的推动下,总是在低水平上运行,难以满足全体社区成员多元化、个性化以及现代化的需求。

3.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社区服务水平有限

虽然近年来我国社区服务工作者的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社区服务业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与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不适应,难以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多种需要。国外发达国家的社区服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英国,从事社区照料的管理人员、关键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均受过水平不等的专业训练。然而,我国社区服务工作人员主要由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下岗待业人员等组成,他们大都没有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社区服务工作的专业训练,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很好地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设置服务项目和应采用的服务方式,一些服务设施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服务质量也不尽人意。虽然我国也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但社区工作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比例很低,全国119万社区服务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分别仅占10%和6%。

4.志愿者队伍薄弱。无法推动社区服务的自觉发展

志愿服务既是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源,又是培养社区志愿文化、形成社区信念共同体的社区文明的基石。由于志愿服务的范围很广,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社区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但是我国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与日本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资料显示,日本约50%的国民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美国每年有9000千万人参加社区服务工作;人口仅3000万的加拿大,也拥有1300万志愿者,而到2002年我国志愿者服务组织为9万个,志愿者人数为540万。造成我国志愿者队伍相对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我国的社区服务业长期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公众只是简单的接受服务,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意识不高;--是社区志愿服务的活动及其组织机制、运行机制的行政化色彩太浓,过多的政治动员降低了服务的自愿性;三是相关的政策不完善,志愿者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参与机制和长效激励机制,致使志愿者服务活动无法持久的开展。

5,我国非营利组织力量薄弱难以形成多元化的社区服务投资主体

社区服务业在发展初期由政府起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国外的经验表明,开展大量、具体的社区服务的内容和项目,应由民问团体或组织来实施。因为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对完善和发展社区服务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社会团体及其活动可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充分利用社区内的社会资本,减轻政府投资社区服务的负担,并可以扩大社区居民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提供的各种社区服务,如就业培训、抚养贫困儿童、成人教育等可以更好地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需求,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加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但是在我国却忽视了对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培养。据资料显示,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团数量为1.45家,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法国的每万人非营利组织数是l1O.a5,日本是97.19,美国是51.79,印度为lO.2l,巴谣是l2.66。这就使得社区基本不具备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进行经济活动的能力,自我发展相对缓慢,不能有效地开展社区活动。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力量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不重视,在政策上尤其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相应的扶持和帮助,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地位。二是我国许多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不是社会选择,而是政府选择的结果,多少还存在着对政府的依赖,致使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相对不高也制约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6.社区服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区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象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服务业法律法规的空缺。例如我国非营利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非营利组织法》;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慈善法》和《捐助法》,捐助者在捐助的同时还要担心被税务部门盯住,以免查税和征税;另外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企业向志愿服务组织捐助的税收优惠法规。

(2)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缺乏操作性。1993年民政部与中央13个部委局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对社区服务中的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税收减免和用房优惠等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主要是因为对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不少便民服务挂社区服务的名就享受优惠不挂就没有优惠。另外对有偿服务或经营养无偿服务的标准和比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社区服务中大量开展的便民利民服务与有关职能部门的登记、审批、缴税、许可等管理规定发生冲突,使优惠政策落实不下去。

(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之间责、权、利的关系,使得三者权责不明,发生问题时存在相互推逶的现象。例如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每个物业小区都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些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费、服务等问题发生纠纷闹上法庭时,法院难以解决2005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内要求缓交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法院至今还没有作出判决。由于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也无法参与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无法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影响到物业管理公司为社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改革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的

设想基于社区服务业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发展我国社区服务业,就必须完善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的运行模式,改变过去由政府统一包办的模式,走政府、企业、个人三者相结合的道路,走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道路。

(一)重构我国城市社区服务业运行模式的设想由于社区服务产业包含社区服务事业和社区服务产业两部分,它们都以社区生活为服务对象,但两者在性质和运行模式上具有本质差别,前者是社会行政事业,其运行注重社会效益,后者是新兴的社会经济产业,其运行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构想我国社区服务业运作模式可以从两个层次去考虑。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

社区服务事业主要以低收入家庭和社会弱势群体维对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服务事业,应采取强化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应加大对社区服务中的“公益性”和“福利性”服务的投资力度,应担负起对困难群体的救扶工作,这样对于保证社区服务事业社会效益方向和整合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社区服务业仅仅依靠国家的努力是不够的,社会各界人士应该作为政府职能的补充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务事业中来,这样有利于改革社区服务资金来源单一的局面,通过社会集资、公众捐款等来拓宽资金来源;社会积极参与服务设施的建设还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社区服务内容,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因政府管理不善而带来的资源损耗,减轻政府办社区的负担;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积极参与有利于建立一支由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志愿者为基础的庞大服务队伍,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居民互帮互助服务意识,促进和谐社区发展。

2.社区服务引入市场机制,走产业化的运行模式

这是就社区服务产业而言的,社区服务产业化,是指社区服务从行政性经营到市场化经营,从事业化管理到企业化管理,从非经济实体到经济实体,从财政维持到自负盈亏的过程。它以市场为导向,以居民组织体系为载体,经过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形成一个全新的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新的经济增长点,是社区服务业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区服务产业化,首先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其次可以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产业化的社区服务不只具有无偿的性质,它在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是否营利。社区居民与提供服务的机构不再是一种简单的提供与被提供关系而是一种双向选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从事社区服务的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吸引更多的顾客,获得更多的利润;此外政府将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用于公益性、福利,还可以增加社区服务的资金。

(二)我国社区服务业运行模式实施的路径选择

1.多渠道筹集资金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社区服务资金的投入。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大所有者,是社会福利的最大投资者,因此政府一定要在“社区服务社会办”的前提下加大财政投入。根据社区的发展状况区别对待,对一些经济发达的社区少拨款或不拨款,对一些经济落后的社区加大拨款力度。其次,动员社会捐助。比如利用一些节假日如“六-)L童节”等发动和鼓励社会人士向社区的特殊儿童捐款、捐物;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等来筹集福利基金,专项用于社区福利事业。

在英国和德国,社会募捐是社区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渠道,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也会给予资助。第三,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吸收社会资金。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服务建设,使社区与社区企业的关系向合作伙伴方向发展。社区请企业作为出资合伙人,当社区盈利时,按比例分配收益。社区服务的设施和项目也采取企业式经营,一方面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区服务资金的筹集。

2.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多元化的社区服务投资主体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单纯依靠政府的资金支持是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发展需要的,社区服务继续走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办福利的老路是行不通的,必然要从单纯的“行政化”向“行政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状态转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转变职能,将一些社区服务的经营权交给社会团体和个人来经营,政府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层面上对社区企业进行调控和监督。

特别是政府的基层组织要改变传统的科层制管理模式,建立适应社区横向联系为主的服务网络,理顺地方政府与社区内各种社会组织成员的相互关系,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构建规模不同、形态各异、功能明确的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的新模式。政府通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市场法则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将服务项目推向社会,推向市场,积极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社区服务的提供,从而建立多元化的社区服务投资主体,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服务。

3。提高社区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

社区服务工作并不是权宜之计和短期行为,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服务工作,这就需要提高社区服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社区服务不是单一的体力劳动,它需要有一定的服务技能,讲求技巧和文化素质,讲求服务质量和服务艺术(如维修、家教等)。首先要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形式,吸纳不同层次的社会劳动力进入社区服务行业,特别是要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和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充实社区服务队伍,提高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员工素质培训、专业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推动社区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另外政府通过制定社区服务专业化队伍、组织培育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将社区服务工作纳入正规的职业范畴,并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评定等制度和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区服务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4。发展和壮大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国外的经验表明,发展和壮大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将可改变现行社区服务的某些被动状态,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因此我国政府要大力扶持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首先制定有关税收政策,对大量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活动,分别给以免税、减税、先征后返、税收抵扣等政策性扶持,加强对社区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监控管理;其次应配合制定以政府指导价格、协议价格为主的价格政策,保证社区服务能在低成本基础上快速发展;第三,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5.加强相关社区服务立法,依法管理

社区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我国的政府应该在法律法规上为它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是完善社区服务立法,使社区服务发展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细化各项法则。只有细化现行相关社区服务法律法规,才能保障社区服务主体健康有序运行。比如对便民利民服务的项目作出明确界定,明确那些项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服务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等,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三者责、权、利的关系。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居民法制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进社会监督。超级秘书网

6.提升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慈善组织;设立原则;法律性质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性质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慈善组织应该说是一个外来词汇,它在英文当中的表述是charity,这个词在英语国家可以指慈善组织、慈善机构,也可以指慈善事业,按照牛津字典的解释是“societyororganizationforhelpingtheneedy”,字面意思是:以帮助穷困者为目的的团体或组织。

关于慈善组织的概念,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学术界对于慈善组织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大多数只是简单的提到根据国际惯例慈善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民间慈善组织,是慈善行为的中介环节,参考我国现状和国际标准,可以将慈善定义为: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慈善组织的法律属性

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依照这样的分类,国外法律并未直接界定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但从其法律和法务方面来看,慈善法人明显偏向于私法人性质。

第一,慈善组织设立的理论依据是私法,慈善法人的设立一般都是放置于民法当中。如德国慈善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0288条;日本对慈善法人的基本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34条;瑞士对慈善法人的原则性的规定在《瑞士民法典》的第52条第2款;在普通法系国家,慈善法人的设立更是与公司类法人的设立共用一部法律,如加利福尼亚法第一章就是公司法人,第二章就是规定慈善法人,第三章规定的是互益法人,第四章规定的是宗教法人。他们都讲慈善组织者的设立理论放置于私法当中体现了慈善组织的私法性。

第二,慈善组织运营的意思自治,慈善组织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各国慈善法人普遍借用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由董事会全权负责法人的运营。董事会既是权利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对外代表慈善法人,对内执行法人事务,各国的慈善法人既不受国家权力的控制,也不受法人创始人影响,可以依照自身的运营情况自行决定合并或分离,解散或者破产。

第三,慈善活动与政治活动严格分开,各国法律严禁慈善法人从事党派政治活动。美国《国内税收条例501条第(3)条款规定,只要慈善法人参与政治活动、竞选活动或进行了“实质性”游说的,都不再具有“慈善性”。在德国,任何政治性的基金会,即使名字也叫基金会,只要被发现依赖税收或附属某个政治党派,就丧失慈善法人资格,如德国联邦文化基金会。其他国家亦有类似规定,如《俄罗斯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法》第2条2款规定,禁止在实施竞选活动的同时实施慈善活动,禁止在实施慈善活动的同时就公决问题实施鼓动宣传;《亚美尼亚共和国慈善法》第3条第2项规定,慈善不包括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方式给政治党派和商业组织提供帮助。

第四,慈善组织目的的社会性,现代的慈善事业并不是局限于传统领域社会救助的范畴而是一个政府无法包揽的社会性事业。

第五,慈善法人设立的原则普遍比营利性法人和其它非营利性法人更加宽松和自由。德国对慈善法人的设立采准则主义,但对营利性法人采更加严格的许可主义;日本对慈善法人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但属于一种特殊的许可—“认可设立”,其特点是:如果某团体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而向主管官署提出设立申请,主管官署必须认可。瑞士和意大利更是采用自由主义,将国家公权力的影响降至最低。而公法人的设立在世界各国无一例外的都是依法律的规定或行政命令强制设立的。

不能否定慈善组织在资金来源方面对政府的财政支持有一定的依赖性所体现出来的公法人的性质,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慈善组织的意识自主性,民间性和平等独立性决定慈善组织的私法人为其主要属性。

二、我国慈善组织的类型和特点

(一)我国慈善组织的类型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的慈善组织包括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组织,具有慈善属性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组织和政府部门资助成立的一些半官办性的慈善团体。目前中国慈善组织的分类尚无统一的说法,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按照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慈善组织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独立的民间慈善组织。以中华慈善总会、上海慈善基金会为代表。这一类的慈善组织为“自治”机构,不依赖政府,其民间性占主导地位。

第二类是准民间慈善组织。其体制是与同级的行政机构相互补充、建立起来的民间运作、行政支持的模式。这类慈善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依赖性比较大,在资金和人事制度等方面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

第三类是官方型的慈善组织,其体制就等同于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充当相当于社会救助的角色。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二)我国慈善组织设立的概况和不足

根据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该具备法人条件。”“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的人民政府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可以看出,我国对慈善组织采取的是“分级登记,双重管理”

体制,即慈善组织的设立受到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监督。在被调查的1508个非营利组织中,有68.2%的非营利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过;有5.1%在工商部门注册;有6.3%在事业单位内部登记备案;有高于14%的非营利组织属于其他类型。

我国慈善组织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体制提高了慈善组织的设立门槛,也为慈善组织的数量增加设置了瓶颈,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不高,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慈善组织的登记必须要有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许多的行政部门因为害怕承担风险不愿意成为慈善组织的挂靠部门,政府的选择性比较明显,这就使得部分的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或者是业务挂靠部门而无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资金和人数的要求上也给慈善组织的登记设立了门槛,在资金上,要求有合法的自己来源,并且有数目要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要求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要求是3万以上的活动资金;在人数方面,社团成立必须要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是30人以上的单位成员,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在设立的程序上就排除了许多小规模的慈善组织获得法人资格的可能行。

第三,慈善机构要获得法人资格必须要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而使得慈善机构在设立之初就依赖于业务主管部门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在从事慈善活动的过程当中本身的行政级别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使得慈善组织没有办法放开手脚开展慈善活动。

也正是由于双重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大量的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在难于获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工商管理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的途径来获得法人资格,而最后采用工商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在运营过程中要和营利性组织一样纳税,这样的慈善组织从事慈善事业却和营利性组织一样交纳税收,不仅增加慈善组织本身的资金方面的负担,同时也模糊了公众的视线,使得公众多这类慈善组织公益性产生质疑。

三、新时期下我国慈善组织的设立原则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中国的现实要求,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并不是局限于传统领域的政府救助的范畴,而是政府无法包揽的社会性事业。要取得慈善事业的长足发展必须要求助于社会力量,慈善法应该以激发、规范民间的慈善自治为根本,改变以前的民众依赖政府、慈善机构依赖政府的惯性,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其设立原则:

首先,规范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慈善事业要发展起来,慈善机构必须发展起来,而慈善机构的发展必然要求慈善组织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这就要求打破原来的慈善组织依赖于政府的格局,改变微观上的政府对慈善组织的事无巨细的包揽,而是强化政府的宏观性责任,在宏观上的引导、规范、激励、监管。比如严格执行民间慈善事业准入标准、审批慈善活动、监管慈善资金流向为慈善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其次,考虑取消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慈善组织挂靠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都是政府部门,使得政府在慈善组织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取消慈善组织必须挂靠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才能明确慈善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的承担其民事责任,大力培养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在政府的指导下实现行业自治。

再次,降低登记部门对慈善组织设立的门槛,尤其是民间的慈善组织在发展初期在资金和人数上面往往难于达到这个门槛,而与国外慈善事业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慈善组织的设立在人数和资金要求方面还是较高的,比如,德国慈善组织的成员要求是至少为7人,美国要求有5名董事,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让各种民间慈善组织在法律中放开手脚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拥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才能承接其社会性事业的使命。

最后,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来负责慈善组织的认证和监管。这个第三方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机构,如此一来使得慈善组织的认证与监管不再依赖于政府部门。

取消对慈善组织必须有挂靠部门的规定,以及降低慈善组织设立门槛对慈善组织的发展尤其是对还在发展中力量不够强大的民间慈善组织来说显得尤为的重要,慈善组织取得发展才能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迈向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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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英.外国的慈善组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孙嘉.我国慈善组织的民事主体构造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黄木春.我国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慈善组织 慈善救助 社会救助

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和谐公正社会的新阶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做好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具有划时代性的意义。在社会救助领域中,社会互助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慈善救助的现状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慈善组织的完善和媒体的正面宣传及公众的积极参与下,我国慈善救助取得了一定成绩,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政府政策法律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来看,近几年支持力度越来越大。2003年9月2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03]204号文件,对纳税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等五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文件进一步从法律上规范了捐赠抵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一些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合同法、老年、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救济、优抚福利、财政、税收、海关等法律法规。更有一大批法律、法规和政策直接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物资监管办法》等。特别是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了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都直接从法律上对发展慈善事业给予了支持和保护,规范、促进了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就慈善机构本身组织的活动形式和内容而言,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在各地逐步推出“一日捐”、“百万行”和“慈善一元捐”活动。“慈善一元捐”是中华慈善总会面向全社会开展的大规模长期性小额慈善募捐行动,旨在弘扬“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理念,大力呼吁全社会每一个人在不影响捐赠人生活水准的前提下,“自愿捐献,多捐不限”,将每一个人的爱心以小额捐献为载体,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互助互爱的慈善潮和群起扶助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慈善一元捐”所募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助医、助学、助贫困、助弱势群体等。同时,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扶贫基金会等10家组织,于2002年10月30日共同倡导“中国非政府组织反贫困宣言”,这是国内民间扶贫组织发表的第一个宣言。宣言指出,作为一种不同于市场和政府的第三种力量,民间组织在反贫困斗争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内外各组织应该联合起来加强合作,组建反贫困的国际同盟。

在缺乏外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民间扶贫组织应逐步完善法权治理结构,而政府则应该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招标、竞标制度,使民间组织能公平参加竞争,并逐步赋予民间组织在法制范围内的独立性和自治性。2004年11月15日至19日,中华慈善总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15家公益性机构及国际联合劝募协会等共同发起在北京举行跨国公司与公益事业高级论坛暨公益项目展示会,寻求国际合作达到使中国慈善行为最大化的目的。中华慈善总会先后启动了多项慈善项目,如98抗洪紧急求援行动募捐、烛光工程、微笑列车、雨水积蓄工程、慈爱孤儿工程等,中华慈善总会已经从单纯的资助困难个人和群体,转换为提升素质的方式。

我国慈善救助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百万富翁已经超过300万人,全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已经近11万亿元人民币,而按全市总人口计,一些城市慈善协会募集的善款总额,却人均不足1元钱。多年来,中华慈善总会总共只得到近100亿的捐赠,这个数字只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创始人迈克尔•戴尔一个人捐赠的数目。

据统计,美国公民的捐助额每人每年为人均522美元,基本每年美国都有70%的家庭做了捐赠,56%的18周岁以上的美国人参加了志愿者工作,共从事199亿小时工作,他们的贡献相当于900万名全职雇员。法国有2000万人做经常性捐助,瑞士则有一半人口常年认捐,而我国2000年的人均慈善捐助不足1元。美国人愿意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会把他们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在美国,慈善组织的管理制度虽然受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保护,但政府的监督却不得干扰这些组织的管理方式、人员编制和财务运作。在我国,捐款的使用透明度低和政府在慈善事业上的大包大揽都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已经日渐凸显。

首先,慈善机构数量少。我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大约100个,而美国1998年豁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有120万个。其次,我国慈善机构动员慈善资源的能力弱。美国1998年豁免税收减免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我国的同一指标不到0.1%。再次,人们观念落后,慈善活动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均阻碍了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顺利发展。最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如募捐善款、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最早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国家是英国。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和《慈善事业法》,其立法目的是强制有钱人出钱帮助穷人。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政府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办慈善,鼓励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向慈善组织捐款。政府颁布实施了《美国慈善法指南》等法律法规。同时,慈善不仅仅是富豪的事,民众更是慈善活动的主体和基础力量。慈善已经成为美国一种日常生活和民间传统,一种高度普及的大众文化。

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这部法律仅是规范接受捐赠行为的法律,其中的规定并不具体。本文认为,当前亟待出台《募捐法》以规范募捐行为。

除此之外,我国慈善机构多为“官办”,绝大部分慈善组织与民政部门还是“一个部门、两块牌子”。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直接来自于政府部门,它们以一种与政府相类似的逻辑在运作,从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组织形式与实际运作逻辑的背离。这与通常所理解的慈善组织的民间特性是不一样的,与国际上通行的非营利组织应从组织结构上分离于政府、具有自我控制性的特征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慈善组织不健全,工作滞后,导致我国的募捐工作农村滞后于城市、个人滞后于单位、日常滞后于危机时期。募捐量少,各自为战和管理混乱,难以动员起大多数民众散财行善,遇到突发灾害性事件只得通过发文件或在媒体上发倡议,自动募捐。还有一些部门虽然可以接受捐赠,但往往不具备储存、管理、运输、分配体系,没有承担捐赠任务需要的专业人员。募捐和捐赠处于无序状态。

我国慈善救助应采取的对策

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后果之一是出现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因此,中华慈善总会面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和困难群体的需求,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慈善事业不是个人对个人的行善,而是社会化、组织化的行为;也不是少数富有者对尚处于贫困状态人的施舍,而是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很好形式,是让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增强城市凝集力的有效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帮助社会上最困难的人,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进步。因此,现阶段应该加强如下方面的工作。

建立经常性的捐赠网络和专职人员,积极主动与捐赠人联系,方便捐赠和求助。可采取上门收赠的方式,捐助站要遍布街道和社区,开通捐赠或求助电话等。同时,捐赠物资就地消化,减少成本。如开设“慈善超市”、“爱心超市”,使捐赠物资首先满足本地的贫困家庭需要,以减少成本。

完善社会捐赠优惠政策,扩大社会捐助面。严格执行“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的社会捐赠政策,充分调动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华人华侨和国外慈善组织的积极性,做好社会捐赠工作,扩大对弱势群体救助的资金来源,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为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款物补充。

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政府部门可以每年召开一次或多次慈善组织联席会,根据需要讨论并制定慈善方面的联合行动计划,比如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怎样帮助贫困人群等。建立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求助对象的转介通道。

高度重视慈善工作队伍建设,慈善事业应该由富有爱心的社会精英来做,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度。不断培训和吸引、保留并发挥专业人才从事慈善工作,加强慈善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技能,逐步形成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慈善工作者队伍。同时加强志愿者队伍的规范管理,建立吸引志愿者参与慈善事业的管理机制。

重视对宣传工作的培育和投入。应该充分发挥现代媒体在传播信息、动员社会方面的功能,与媒体共同找准宣传报道的结合点,使公众真正了解有关政策,从而有效地激发各方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形成浓厚的氛围。

努力推动慈善法规政策的完善。制定慈善事业或慈善团体组织法规,用以规范和约束慈善组织行为,使慈善机构在运行中有法可依。劝募工作、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是慈善工作的重要方面,这三项工作在运作上都必须不断完善。慈善事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在开拓、发展慈善事业的过程中,必然要同国内、国际上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进行联系,通过交往、谈判等形式达成捐赠或合作进行慈善项目等共识。但最终都将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要运用合同来规范。

我国慈善事业在与国际慈善理念接轨、向高层次的社会化阶段发展的过程中,应立足社区,大力发育发展社区慈善组织,实施社区慈善项目,实行慈善事业社区化。在这一过程中,社区慈善事业必须取得政府的支持与理解,社区慈善组织必须严格按照非营利组织的理念和规则进行运营,慈善资金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使用须公正、公平。同时加强项目管理,树立品牌项目,吸引社会慈善资源。在选择项目、确定善款用途上一定要优先选择那些对维护社会安定大局有影响、与社会弱势群体需求有直接关系,并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将创立名牌项目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

慈善事业已经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对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徐道稳.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转变和价值建设[J].社会科学辑刊,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