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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1
为了更好地对私募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剖析,本文以固定收益产品为视角,首先对当前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对私募投资公司中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中的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后,基于以上两点,对如何完善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规避投资风险提出政策建议。
一、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私募投资风险管理控制防范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面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金融资本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导致私募投资公司投资风险不断增加。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数字化、多元化以及普惠性的特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大大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问题的严重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尚未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没有具体的界定和要求,对金融监管机构对一些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做到全面的监管,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私募投资公司的风险将大大增加[3]。
(二)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防范模式不健全。当前,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防范大多针对的是传统金融市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实体经济的转型,我国的金融市场交易频繁的同时其市场结构也发生了转变,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不断增多,这种情况下,单一的风险监管防范模式便不能更完善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督预警,缺失必要的私募投资公司风险处置机制[4]。
(三)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管理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的发生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系统完善的私募投资公司风险监管体系,而私募投资公司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有效性是投资风险防范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私募投资公司的风险管控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于目前的投资风险的管理和识别存在一定的监管盲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风险,不利于私募投资公司规避风险的发生。
二、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的影响因素
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是指一种为了规避由于经济发展不稳定和其他宏观因素对资本投资带来风险的一种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公司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主要是为了规避由于随着宏观环境变动而造成的利率、汇率的变动,从而实现超额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但是,由于目前国内外宏观环境的变动以及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动,固定产品风险主要受以下两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带来的汇率波动将有可能导致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的风险发生。一方面,由于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态势一直良好的同时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却呈现出衰退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全方位推进,有可能会提升国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有可能引起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流动,投机性的投资增多,引发金融危机,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导致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当人民币升值区间没有达到投资者的预期时,将有可能导致国外投资者、投资企业抛售人民币资产,引起人民币汇率的不规则变动,对我国的国际贸易活动以及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造成系统性的金融危机[5]。
(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带来的利率波动将有可能导致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的风险发生。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成为维持我国经济平稳增长以及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关键举措。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直接带来信贷风险溢价、竞争激烈等一系列问题。利率的变动对固定收益产品的收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由于利率波动导致固定产品的收益率低于商业银行同一时期的定期存款利率时将会导致其固定产品的价格下降,增加了私募投资公司对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的收益[6]。
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私募基金;风险监管;证券管理
引言
所谓的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募集,投资者不管是在收益上还是在风险上都共同承担的一种集合资金管理方式。在我国自从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基金在我国民间通过委托理财的协议形式在悄然的发展着。然而,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很多现实问题也随着而来,如在法律上缺少认可和保障、不能够开立独立的账户等,这些问题也造成了我国现如今很多私募基金的正常有序发展。在我国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中私募基金的发展对其有着重要的重要,它是我国基金未来版图中缺一不可的一部分。然而由于我国公募基金的垄断给其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资本市场实施多元化投资体系才能使我国的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进程得到加快,使其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从而使其走出发展困境。
1.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
1.1在法律上长期缺乏保障和认可
在我国现如今的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含义、运营方式、资金方向等问题。当下我国的私募基金都是以一种委托理财的方式来进行的,这种方式在合法性上遭到很大的质疑,很多人认为其并没有违反法律,双方都是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存在这很大的欺骗因素等诸多看法,对此我国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1]。所以,这种现象就造成其始终处在一个比较边缘的地带。不管是委托人还是投资管理人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例如双方中的某一方违约了,不管是委托方没有给投资管理者收益还是投资管理者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投资行为造成利益损失,另一方想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是非常困难的。这就造成在我国当下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操作的几乎都是双方具有某种关系,合作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这就造成想在社会上进行大面积的推广是非常困难的。
1.2很多都不证监会监管
在我管香港或是在国外,私募基金都是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制度,这就致使私募证券基金必须从一些信托平台上进行运作。从相关的法律上来说,受托人在本质上还是信托公司,只是私募基金公司会以一种投资顾问身份来进行信托公司的基金管理。而信托公司都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的,所以其遵照的都是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私募基金是属于证券的行列,其本身属性并不是信托,这就造成监管信托公司的银监会间接的监管私募基金[2]。而银监会在管理的框架上和私募基金是对立的,并不适合私募基金的运行。例如银监会是类似于银行管理的方式。这就促使私募基金在监管体制上非常的不适应,很难得到发展。
1.3无法建立专门的独立账户造成管理风险和税收问题
私募基金通过信托平台可以单开一个账户,就可以使投资者不需要再信托公司进行交税,完全可以自行去交税。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交百分之二十五,而个人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如果不借助信托平台,根据相关的法律就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账户,投资者的资金和自身持有的资金混在一起就形成了非法集资的情况出现,这在法律上是严厉禁止的行为。而且就算双方有着密切关系,对彼此存在着信任,其资金却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保证金和自己账户没有区分开,私自的挪用就会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失,此外还有很多的问题。而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账户是可以开设多个的,而且基金账户和基金公司的账户也都是独立存在的,当有新的基金是还可以开设新的账户,对于需要交纳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公司来说,其基金账户在银行托管是可以不用立地交税的,个人也是免税的。
2.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的对策
2.1尽快的建立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
首先应该在给予私募基金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在《基金法》的修订上纳入私募基金,使其成为合法的市场投资机构,并且对其进行相对应的界定,使其在未来的监管中可以有法可依;其次,因为在《证券法》制定时就有留空间,因此只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认可并有证监会发文让私募基金具有合法地位就可以了;此外,我国政府应该重视起FTF的建立和发展,并且鼓励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将一些资金委托给私募进行管理,不应该对私募存在歧视,要根据私募的专业管理能力强弱以及其业绩的成效,通过对私募的资产上的组合、基金上的考核来对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实现[3]。这不仅仅可以对投资体系进行多元化的培育有着重要作用,也让资本市场在有效性的提升上得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多元化的投资其本身就对市场波动的平抑有着很大的帮助,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得以稳定。
2.2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基于私募基金本身具有的属性以及其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再结合监管主体的选择,可以把私募基金交由证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对其他监管主体在彼此的监管合作以及信息上进行加强[4]。首先可以将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设置在证监会所监管的范围内,并且以之前的监管为重要监管;其次可以对私募基金发放牌照等,让私募基金可以很好的达到阳光基金制度化;此外建立高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协调委员会,并且在其基础上使监管的所有品种得到延伸,也是各个机制间的合作得到有效的强化,在私募基金不断发展和多元化的过程中,使得事中监管的作用得到合理的发挥,从而提高私募基金在当下金融混业经营局面下的生存发展,进而让国家的金融安全得到保障,也很好的保护了投资者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完善。
2.3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进行加强
在私募基金得到牌照之后,私募基金就能够在交易所开立一个对立与公司的单独独立的账户,在证监会批准下,交易所就能批准私募基金可以开立与公募同样的账号。这种单设的基金账户的第一好处就在于它可以解决私募基金原先存在的交纳双重的税的情况,并且只要交易所同意了私募基金开户,私募基金就可以享受和公募基金相同的待遇[5]。另外,私募基金如果在交易所开立了一个独立的账号,就能使私募基金的运作得到有效的循环,一些开户银行以及一些券商都会自己主动的找上门来,而且因为有了托管的费用,券商也就会非常的乐意为私募基金进行服务,同时由于产生了交易佣金的收益,私募证券基金就能不再依托信托公司,不需要缴纳一系列的费用,使其成本得到很大的降低,从而也就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以前依托信托公司产生的一些费用还可以用来完善自身的研究建设和内部的一系列的机制,从而使得更多的人才得到聚集,让其资源配置的能力不但得以提升还在其基础上得到有效发挥。
3.总结
总而言之,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的创新结果,其不管是在国外还是在我国都在日趋增长。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增长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我国国民财富积累的重要要求,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与我国的经济运营上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结合当下我国私募基金在发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实践调查,分析了私募基金当下的现状以及其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和意见[6]。在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不当要依法管理,还要给予其相应的政策扶持,同时对其监管的成本进行分析,从而使私募基金可以得到稳定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朱国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法律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8:46-53.
[2]陆晓湘.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成因分析及相关管理策略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21:47.
[3]刘东波.基于Pre-IPO项目下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浅析[J].商业经济,2012,06:102-104.
[4]熊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13:110-111.
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阳光私募 公募基金 信托 问题 完善
阳光私募基金作为新生军,开始逐渐在证券市场上崭露头角。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财富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需要会使得信托基金的前景不可估量。然而,由于很多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关于阳光私募的纠纷越来越多。阳光私募信托基金正站在发展的关键位置上,若无法进一步完善则会陷入生存危机。只有各方共同协调,才能营造出一个更为活跃、健康的金融市场。
一、事件简要介绍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更名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作为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07年12月20日成立。该信托计划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证券经纪人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此信托计划的首次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封闭期6个月,截至2009年12月20日,该产品已经发生了60%多的损失。
2009年12月,由投资者联合将华润信托告上了法庭。几位投资者都以100万元认购了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截至年底净值仅剩下了不到40万元。诉讼人士认为华润信托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同时,其在管理信托财产和监督过程中出现失误。
原告方的主要观点为:
第一,投资顾问阮杰用信托资金为参加炒股比赛的账户“抬轿”,存在利益输送。
第二,存在重仓甚至满仓操作、高买低卖是其主要的特点。华润信托没有制定相关制度,比如止损制度。
第三,鑫鹏在股票上的投资额超过20%,深国投・鑫鹏1期的投资仓位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0%,其依据来自于信托计划书的明确规定。
而被告方华润信托也做了相应的一些回应:
第一,关于止损制度。信托计划并未约定整体止损,而是单只股票的止损。在发现风险时,已多次向投资顾问发出止损提醒。
第二,关于合约的欺诈。华润信托认为签订的信托合同是由投资者亲笔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误导性的陈述或保本承诺,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华润信托还强调不能凭信托产品的收益亏损与否来判定是否违约。
此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而不论结果与否,通过这个案件暴露出的关于阳光私募基金信托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本文以华润信托诉讼事件为契机,来浅析阳光私募的现状与发展。
二、阳光私募的基本情况
1、阳光私募基金的概念
阳光私募基金通常是指由投资顾问公司作为发起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托管人,依据《信托法》发行设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集合理财产品。
一个阳光私募产品的组织架构可用图1来表示。
那么,鑫鹏1期阳光私募的组织架构可对应用图2来表示。
2、阳光私募的发展状况
随着信托公司的日益推新,阳光私募产品应运而生。阳光私募产品成为了我国股市的新生军,对于促进经济回暖以及刺激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9年成立的私募产品已超过120只。目前,市场上正在运行的阳光私募累计达300多只。据不完全统计,中国阳光私募管理的资金规模已经从2008年的50亿元发展到当前的超过300亿元。
三、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优劣分析
1、优越性分析
(1)安全性。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相比,最显而易见的是其安全性。其有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的平台,签订信托的合约。将银行作为投资人资金的托管人,其可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存在像非法地下私募基金般有被卷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资金的安全。
(2)收益性。很值得一提的是,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不同,而激励机制导致的最大后果是投资者的收益不同。阳光私募基金收取固定管理费和20%的业绩提成,这样会使基金经理更关注业绩,即收益率和“绝对涨幅”。而公募基金在数量上本身就比阳光私募大很多,但他们的收益只来自于管理费,于是他们更需要做的是扩大筹资数量,更在乎的是基金的一个排名。这样激励机制的差异必然使得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收益率从大体上看要大于公募基金。
例如2009年共有17只私募基金取得超过100%的收益,同时,有30只私募基金跑赢沪深300指数,业绩前三还大幅战胜公募基金前三。
(3)灵活性。就目前而言,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监管限制不同导致收益率会有较大差距。因为公募基金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可以投资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仓位上下限。这种规定虽然加强了监管的效率,却是以削弱基金主动管理灵活性为代价的。其股票型基金为最低60%的股票仓位,若在大熊市里,等于是直接宣布了基金经理们的失败。
而阳光私募虽然已灌上“阳光”二字的限制,即有了银行将其资金进行托管,但相较面向大众的公募基金而言,它的限制要少得多。它有的只是单只股票的止损制度,投资限制的相关法规早在2007年就被废止。也就是说,投资限制的法规被废止后,根据合同,信托计划对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可达100%。
这样一来,阳光私募基金的收益浮动范围要远大于公募资金,又因为其认购下限为一百万元,所以,这种产品实际上已经把那部分追求高收益的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从市场上分离出来了。
2、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缺陷
(1)信息不对称。其一,双方专业知识的差距。这一点对委托人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行业间的隔阂、差距,导致众多投资者对于信托基金以及整个金融业并不熟悉。投资人往往关心的只是收益率问题,而忽视了签订的合约以及当时信托行业的规范细节。
从华润信托诉讼案可知,的鑫鹏1期的几位投资者指出,单只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10%。这本是《计划书》中的内容,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行业相关法规已经废止了该项规定,单只股票的投资额实际甚至可以达到满仓。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纠纷,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对于信托行业的不熟悉而造成了该种争端。
其二,信托公司的夸张宣传。在信息不对称的这一基础上,加上信托公司的导向性的宣传,对于知识经验欠缺的投资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受托方往往普遍的做法是强调本公司以往创造出来的高额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眼球,而对于风险的存在以及亏损的可能性进行掩饰。
在华润信托此次鑫鹏1期的《计划书》中,对于投资顾问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介绍是西部地区规模最大、水平最高、收益最好的证券投资理财顾问品牌公司。这“三最”无疑能造成极大的导向作用,并且会减弱投资者对于风险的防范心理。
(2)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因为阳光私募的发展仍处于新兴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而其高收益能吸引到很多的投资资金,使得运用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顾问有通过操作来进行各种利益输送的空间存在。
又有如可能信托公司及投资顾问与某些上市公司相勾结,用信托资金的大量买入来抬高股价,使得该上市公司的业绩报表更为诱人,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资金。
(3)真正受托人不明确。在阳光私募中,若产生纠纷,在权责认定的环节界线十分模糊。在本案例中,如果真正的受托人为鑫鹏公司,那么信托公司仅仅作为一个平台,便可以免去很多的责任。然而就是因为在协定里的概念不明确,使得无法区分是谁的过失。
(4)依然存在很多争议。银监会信托管理虽然规定设立严格的止损制度、止损点,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必须要有精确计算。但是如何进行实质的止损,在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之间平衡止损的权利,必须出台详细强制的法规来进行规范。在这种责任认定的过程中,便存在一个止损终属的责任问题。止损的强制实施权究竟该掌握在信托公司手中还是投资顾问手中依然不明确。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要通过合约协议的方式显示出来。
(5)相应的各种监管较为混乱。虽然在2009年银监会证监会相继出台了一些限制的政策措施,但作为证券市场上崭露头角的新兴力量,阳光私募必然在很多方面都疏于管理。很多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关于阳光私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华润案件中,涉及到银监会又涉及到证监会,本身又属于信托产品。在多方的制约下会丧失本来的制约力,会存在逃避管制的盲点。
另外,关于投资顾问的选择问题仍疏于监管。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做投资咨询,不能进行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而本案中的投资顾问又做咨询,又做资产管理。这种情况便很好地反应出了阳光私募各方监管极不严格。
四、对阳光私募信托基金的完善
近年来,尤其在金融危机的阴影笼罩下,随着信贷政策的紧缩、资金的流失与蒸发,众多企业正在积极努力走出其在股市中的发展瓶颈,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眼光投向了经过整顿、逐渐走出阴影的信托业。信托公司日益成为企业投资者股市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利用信托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可以帮助企业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及稳定其在股市市场的“脚跟”。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可进一步得知,阳光私募信托基金接下来会得到更广阔的发展。加之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财富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需要会使得信托基金的前景不可估量。
1、受托人――信托行业自身的完善
(1)推出对象更广的产品,将投资的门槛降低。目前,所有的阳光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额都为100万。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若能够适当地降低限额,寻找一个最大边际量,使得在降低限额的基础上能够吸引到最多的投资资金,又能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理财以及投资的活动中来。
(2)信托行业的人员要自律。金融界的人员应当遵守行业的道德,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要顾及投资者的利益。阳光私募的报酬来自于固定管理费与收益提成,投资顾问不能为追求高额报酬而拿庞大的信托资金去不顾风险地博弈。监管层在2009年2月发文,试图规范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尤其强调了信托公司收取的业绩报酬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赢利时提取。这也是要求在私募基金产品运作过程中,阻止信托公司获取巨额收益。
另外,该行业人员也应当自律杜绝各种非法的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且会使很多虚假现象产生,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2、委托人――投资者自身的完善
(1)正确认识风险与收益间的关系。很多投资者只关注收益率大小而完全不考虑风险的存在,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是一条市场规律,每一个投资者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之后做一个理性投资人,从而选择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金融产品,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收益率的数字大小去盲目投资。
(2)在投资前要对该产品进行充分了解。只有主动而充分地了解,才能最适当地解决两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华润信托诉讼事件中,投资者若在之前就单只股票投资的比例份额进行协定,或者就止损制度进行咨询,便可达到一个更为官方的协议,从而可以减少事后的纠纷。然而,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了解是困难的。因为缺乏相对应的专业知识,即便被解释,也不见得明白那些规定中间的具体含义。这便要求一种全民金融知识的普及。
3、监管部门――法规与制度的完善
(1)明晰监管体制。虽然私募通过信托公司可实现阳光化,但事实上,目前信托归属在银监会的管理之下。然而,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阳光私募从属性上又应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这便形成了监管上的一个矛盾,会造成管理的越界问题,难以做到统一、规范。故应该去探索更科学的监管体制,从而能够全面对这种特殊的基金募集进行管理。
(2)形成良好的评价与竞争系统。目前各信托公司靠的是之前做的产品业绩成果来吸引投资者,而这样一种介绍自身的方式是很片面的。监管部门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对其管理方式、人才储备、资源掌控、历史成绩等实质内容评价打分,如形成一个星级评价系统,用这种第三方的角度为投资者作一个客观的介绍。如此一来,可以在业内形成良好的竞争,改变之前一味追求收益率而忽视内部建设的模式,倡导信托公司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程亮亮:阳光私募信托前11个月成立120只产品[N].第一财经日报,2009-12-21.
[2] 张治萍:我国信托业产生与发展中有关问题探析[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3).
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4
私募型投资基金按照设立、募集以及运作等操作流程进行处理和整合,资金募集对象则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运作资金的需求,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能借助公开宣传以及公开市场上发行募集的非公开放行方式募集运作资金,要按照标准流程有序开展资金操作。
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模式
11私募型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在对相关运行方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基本运行要求和控制机制展开深度解读。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按照设立、募集以及投资运作、资金退出等步骤展开应用处理,并且要求参与人员在完成基本操作后,对整个过程的结果负责,也就是说,私募股权投资体系是从资金结构设立到退出获利的全部过程。而对于研究方式以及研究效果进行整合的过程中,主要对资金募集对象进行集中解构,不仅仅要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也要保证资金募集方式的合法。[1]并且,在私募型股权投资资金运行结构中,运营投资的目标主要针对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场上发展前景较好的具备企业类型,结合市场需求和市场基本运营方式,积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能对其投资目标有所帮助。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这类企业,其整体运行结构和管理机制都普遍具有高成长的趋势,最重要的是,多数企业还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能升级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效果,并且保证处理机制和运行参数的稳定性。在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后,相关管理人员就要对之后的一系列操作进行统筹分析和集中整合,确保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提高其实际应用价值,并且,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项铺垫。只有保证后续操作的稳定性,才能有效实现后期退出获利。
除此之外,正是由于私募型股权基金投资的方式,决定了其实际管理结构和应用效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者与被投资企业能在实际操作结构中获得双赢。在实际管理模型中,正是由于企业私募基金的投入份额,使得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出现了变化,不仅仅能提升整体管理效果,也能在获取经营发展资金的基础上,取得现金管理经验的注入资质,为管理效果升级奠定坚实基础。相应的管理机制中,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也能借助管控机制的应用和落实,对市场运营管理以及发展动态展开深度整合,为企业提供常规化运营模式无法获取的优质资源,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这对于私募型投资基金项目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能在提升整体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实效性的基础上,保证整体管控模式和应用价值。在前期考察论证工序完成后,企业能对符合其参与投资的对象有直观的认知,借助有效的调研和分析,对其整体发展价值和运行效率展开分析。
12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运行方式
目前,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集中整合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其主要运作方式展开讨论,应用较为广泛的就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管理基金的投资单位会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并且针对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对资金结构设定有效的底线,若是投资过程中出现了跌破底线的情况,则整体投资模式会自动终止操作。这种方式能有效地应对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以及风险,保证应用效果,但是,其运营过程中的保底资金并不退回;另一方面,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客户只要把账号转交给私募基金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和常规化操作后,若是基金管理结构出现了约定亏损比例的情况,基金的持有客户能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且判定相应的管理需求和控制措施,能进行自动终止约定的操作。也就是说,客户无须对后续项目和资金管理需求进行整合,只需要对现有资金进行处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终止合作后,要对约定赢利部分以上部分进行综合性处理,主要是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完成交易合作。利用客户委托私募理财、第三方监管、?C券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等方式,都能实现财务业务处理的目标。[2]
2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发展滞后
正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私募型投资基金开始进入发展阶段,困扰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在实际管理模型和应用结构中逐步实现了整合以及解决,并且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呈现出自行管理和应用的态势,整体管理效果和控制机制也出现了变化,不仅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体系逐渐扩大,行业规模也在完善和增长,整体管理机制逐步正规化、规范化。但是,在法律层面,私募基金行业的合法化发展结构却还存在滞后的问题,其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模型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综合性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在证券行业内部,还没有取得合法身份,这对于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贸易行为都会产生严重的制约,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结构,才是从根本上提高其管理有效性的路径。
22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监管滞后
在实际管理体系中,要保证其管理效果,就要对监管措施和监管机制进行集中整合,但是,由于监管滞后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使得这里管理模型和控制机制出现问题,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控制体系也会存在严重的经验滞后和管控效果滞后,相应的管理模型和应用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内部组织结构和控制体系并不能符合实际需求,设定的程序也并不具备基本的组织规则,相关应用价值无法有效整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处理。[3]值得一提的是,基金投资者对显而易见的违规交易行为并没有进行阻止,会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应用理念受到制约,相关操作模型和控制氛围也会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在实际管理机制和控制体系建立后,由于其运行模式中存在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导致相应的真实信息得不到披露,拟定协议不被执行,甚至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存在拟定协议条款模糊化的问题,为了能降低违规成本,就将投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人身上,严重者会导致投资人面对资金风险。
23私募型投资基金运行问题之信息收集滞后
在私募型投资基金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存在信息交流和收集结构不明确的问?}。主要是专门规范和业务操作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引和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结构并不符合实际需求,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也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问题。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部分私募投资基金尽管在贸易领域被归属到同一种类,然而,其实际信息整理机制和管控体系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私募投资资金在负有义务的披露主体方面以及应当披露的范围层面都存在不足,信息的传递出现严重的滞后和问题,也是导致整体信息结构和应用价值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另外,由于信息传递和分析结构出现问题,导致整体管理要求得不到有效的满足,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无法有效对其相关操作展开深度分析,也使得没有标准的平台应用价值随之降低,由于对不同的私募投资基金无法展开比较,就会无形中加大了投资决策的困难程度,使得整体管理效果失去实效性。除此之外,政府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也是导致其处理效果受限的主要原因。
3我国私募型投资基金的运行优化措施分析
31优化资金管理机制
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资金管理机制符合标准,并且积极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控制措施和运行标准。由于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自身利益,因此,要积极建构更加完整且有效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控制结构和应用渠道符合标准。目前,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已经逐步成为金融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加之近几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在股权交易市场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整体运行结构和应用模型也趋于规范,在金融资本市场中占比逐渐增大,这正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项目中非常关键的力量。也就是说,要想提高具体研究效果,就要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进行综合性解读,确保其资金募集的主体地位,也要对集合资金的来源进行整合,保证处理效果和管控体系的完整性,升级应用价值。尤其是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资本的分析和控制,以保证在发展金融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整体管理模型和监督管理机制符合实际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在认知市场投资项目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建立健全完整的处理框架体系和管控模型,为实现公平汇报投资管理氛围奠定坚实基础。
32优化资金独立性
对于整体管理机制和管控结构升级项目来说,资金独立效果和应用体系非常关键,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统筹分析,积极践行系统化的处理模型和处理措施,并为管理应用结构提供更加直观的管理建议。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私募投资基金的资产是基金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要从根本上保证基金维护资产的安全性,切实管控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秉持独立性原则,为项目升级提供资金管控支持。私募型投资基金的管理,要对资金的应用路径和渠道展开深度分析,设立单独存款账号的同时,保证资金管理和控制规定符合标准,在优化资金独立性的基础上,为资金管理系统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33优化管理经验
我国相关部门需要对国外优秀经验进行集中学习和分析,结合我国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特征,建立健全有效的管控体系。不仅仅要认识到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重要性,也要对投资项目的应用框架展开深度分析,确保企业融资效果和应用理念的完整程度。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需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对市场信息和管理模型展开深度分析和集中调研,建立健全完善的私募型投资基金登记结构,运行行业协会制度,保证准入监督效果符合预期,也为管理模型的综合性升级奠定坚实基础。
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5
PE行业前景光明。监管趋严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还处在初级阶段,投资渠道和投资方式还比较单一。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因此,PE行业的发展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推动金融结构转型。另外,中国经济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社会上存在着大量资金,加之实际存款利率长时间地处于负值,这些资金为了达到财产的增值和保值目的,经常对社会上的一些商品进行炒作,从房地产到大蒜、绿豆等商品的每次价格剧烈波动的背后,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游资的身影,这些炒作严重影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构建多层次的投资市场,不仅能够提升中国经济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尽管目前中国PE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其发展历史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还显稚嫩。据有关统计中国目前整个PE和VC(风险投资)直接投资占GDP(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0.3%,而美国大概为1%,英国为2%。另外中国还具有其他发达国家所没有的国情,就是中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而PE正好可以解决或者缓解这个问题,这个特殊国情也意味着中国PE行业的市场容量要比发达国家大。因此基于国家在宏观上的需要和中国特有的国情,可以预见中国PE行业的前景将是光明的,发展空间也十分巨大。
尽管中国PE行业前景光明,但是现在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高额的投资回报率,在吸引众多投资者的同时也吸引了一些犯罪分子,他们打着PE投资的幌子,从事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由于这些犯罪活动给中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可以预见国家会在不久的将来会对PE行业进行规范和调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将会适时推出。预计其监管的重点将是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限定、规范资金募集、防范基金违规操作和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将会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的流动需求。这些监管措施的实行,在规范PE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会给PE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良好的法制环境。
有限合伙制将会成为PE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布局保险业化
由于有限合伙制避免了在公司制下的双重征税,具有募资渠道广、出资方式灵活、运作效率高和激励机制好等优点,已成为世界上私募基金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之一。2007年6月1日,中国颁布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这一灵活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框架,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依《合伙企业法》成立,则无需审批和受制于发改委等部门的种种规范,而只需向相应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即可。这在程序上,比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审批制要简单得多,从理论上说,采取有限合伙制可以绕过政府审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私募股本的设立扫清了法律障碍,我们可以预见有限合伙制将成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
中国PE行业目前的公司架构基本上还是注册成立一个基金公司,然后派出投资经理去各地寻找各种投资项目。但是随着各个地方优惠政策的同质化,以及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基金的注册,会对本地基金和本地优质项目的对接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因此,未来随着竞争的加剧,为了获得更多优质项目和政府的支持,投资行业会朝着保险业发展的方向转变,投资机构会在各地开设分公司和注册成立基金,为当地的业务拓展提供支持。
投资回报理性化,行业呈现整合化
曾经有个玩笑话说,只要是中国人开始从事的行业,就意味着这个行业开始进入微利化。这虽然是一句调侃的话,但是也反映了一些社会现实,例如家电行业、手机行业等这些行业确实是由于中国企业的大规模参与,价格开始变得亲民,利润也显著降低。PE行业随着大量中国公司的进入,似乎也要证实这个说法。随着大量资金进入PE行业,中国PE投资的回报率已经由几年前的动辄几十倍上百倍,变成了现在的五六倍。二级市场IPO价格也从市盈率的七八十倍,变成了现在的三四十倍。随着二级市场价格的回落,私募股权的投资回报也逐渐开始回归理性。
中国目前的物价上涨和工资成本的大幅度攀升,将使投资企业面临着成本上升的巨大压力。同时二级市场的投资回报率的降低,以及众多PE公司的恶性竞争,所有这些因素的共同挤压必将导致私募股权的利润大幅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行业将会呈现整合趋势,市场上只要那些实力强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和一些具有特点的公司才能够生存下来。为了能够在这种整合的趋势下更好地生存下来,许多公司开始转变基金方式或拓展新业务增加利润增长点,例如红杉等外资基金开始通过设立人民币基金来拓宽投资范围;小村投资通过高端客户理财服务,以此来增加客户的黏连度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投资专业化,分析标准化,决策艺术化,经理明星化
随着PE行业的整合,投资将会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个专业化将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横向发展,就是专注于投资某一阶段,包括种子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另一个就是投资行业的专业化,由于PE公司的投资决策高度依赖公司核心人物,而核心人物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PE公司的投资将会越来越集中在自己擅长的领域,集中于一些特定的行业,从事上下游投资,进行单个产业链上的全方位投资,从而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整合。
流水线作业是大工业化生产的产物,流水线的出现直接导致了生产成本的大幅度降低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目前来说,投资行业还是一个高素质人才汇集的行业,但是这些高素质人才的成本也很高。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投资公司也可以采用流水线的生产方式,将投资分析工作标准化、细分,然后制定具体的流程,让一个刚毕业的本科生在经过简单培训之后就能独立工作。这种方式将会大大提高分析工作的效率,同时降低成本,现在行业内的九鼎就有采用了这种模式的趋势。
当所有的信息汇总到投资决策人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就到了投资中最重要的一环即投资决策了。投资决策不像投资分析,它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完全凭投资决策委员会个人对项目的理解。决策是投资中最困难的一部分,也是最让人看不懂的,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艺术化的过程。因此一个公司是否能够更好地发展,将会高度依赖决策人的能力和眼光,投资决策人也会朝着明星化的方向发展,这个趋势就像投资领域的巴菲特现象。成功的投资经理将会很容易获取更多资源,从而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投资领域的“马太效应”也会更加明显。
退出渠道的多元化
私募投资管理制度范文6
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监管改革
美国、英国和法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募集方式是私募发行,发行对象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近年来,欧美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呈现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养老金、捐赠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高资本净值的个人或家族公司等。关键是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式私募、 契约式私募(信托式私募)、 有限合伙制私募。目前,有限合伙制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基金的发行、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及资格的监管。二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部门要求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并需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注册及定期年检。三是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监管。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主要投资市场和工具、业绩数据和风险集中度等信息。四是对投资者的监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对于保险公司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监管层要求对投资进行严格比例限制以防范风险,并进行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
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也让全球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步入到有史以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交易量、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也出现了大幅下降。次贷危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带来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交易出现失败,不得不撤销或重新进行判断。二是促使并购基金创造了其他新类型的投资以配置他们巨额的投资基金,这些投资包括对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IPE),对杠杆收购交易中已经发行的债券的收购等。三是部分大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自次贷危机发生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基金开始出现亏损。由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是本轮危机的最主要的受害者,因此,包括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大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轮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缺乏监管隐含的巨大风险,欧美国家对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的监管呈现加强趋势。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6月批准了自大萧条以来最具颠覆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规定资产管理规模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顾问必须在SEC进行注册,并要求其向SEC提供交易和资产组合的有关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系统风险进行必要评估。SEC将对这些投资顾问进行定期和专门检查。这项法案包括限制银行从事互换交易业务、限制银行投资私募股权公司和对冲基金等严厉措施。这一法案的通过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英国创业投资协会提出了针对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行业的监管指引——《英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指导方针》,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并对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引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应定期向英国创投协会(BVCA)指定的机构提供数据,以便于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活动的经济影响进行有证据的严格跟踪分析,及时监测金融风险。欧洲议会则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这是欧盟第一套直接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法规,最突出的一项内容是引入了“欧盟护照”机制。不过,它可能对新兴经济体的金融市场及非欧盟国家的对冲基金造成冲击,再加上欧美的分歧,可能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投下阴影。
不过,由于中国经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表现最为突出,再加上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逐渐将业务的重点放在中国市场。众多的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就是最好的佐证。例如,自2010年以来,百仕通、第一东方、里昂证券、凯雷、TPG等外资PE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贝恩资本、瑞银、KKR等机构也在筹划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事宜。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人民币升值预期、投资及退出渠道不断拓宽都给国际资本带来了可预期的高投资回报率。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2005年,证监会提出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逐步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进入到“全流通”阶段,并由此拉开了新一轮牛市的序幕。在这一阶段,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创业风险投资进入了政府引导下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这一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开始进入到迅速发展阶段,本土基金管理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究其原因,主要有:(1)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输入以及中国经济自身内部的失衡使得中国流动性过剩问题愈演愈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过剩的资金开始渗透到一切存在收益的领域。(2)中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各行各业充斥着众多的投资机会。(3)政府出台各种政策以支持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比如,对《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修订和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09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意见,各地地方政府纷纷拿出财政资源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制定优惠政策来促进当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带动了各方资金积极参与到这个行业。在募资方面,2010年政府也出台了向保险资金放开股权投资的一些政策,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在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很大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还有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都积极推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4)创业板的推出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机制,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规模和发展速度都位居亚洲首位。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的复合增长率,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
2010年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年。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海啸冲击、2009年的募资、投资低迷期之后,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均创下历史新高。具体来看,募资方面,当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276.21亿美元;投资方面,全年共发生投资案例363起,交易总额103.81亿美元;退出方面,全年共计发生退出案例167笔,其中IPO方式退出160笔,股权转让退出5笔,并购退出2笔,一举打破了2007年曾经创下的95笔的最高记录。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各监管部门也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随着实践的发展,“私募”基础性规范缺失导致的不良影响或许将逐步显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起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正等待批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 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的监管框架。如果这一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则认可对PE行业进行适度监管的模式,即不主张严格的审批制。但是,会对合格的基金管理者、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设定准入要求,包括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和募集资本总规模的规定,并对投资行为进行一些规范。相信这一方法的出台有助于搭建法律框架,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二是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程度有待加强。同时,很多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更好的处理与当地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所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是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从历史业绩、内控、流程、人员素质、品牌等各方面来看,目前大部分基金管理机构缺乏足够的市场经验,这也是银行、保险、国企等机构投资者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是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良好的信用制度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在美国这种信用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在我国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信用”“诚实”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国家也没有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惩戒机制,尤其是很难规避基金管理人造成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国家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制度,所以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不能真正履行,这无疑加大了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成本和风险,也是阻碍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作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方面要以“开门立法”模式为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同时为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留下空间。在以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监管要以监管的介入程度不应当干预或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为原则。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目标及思路
从发展目标上看,应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监管有效、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构建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体系,不断优化企业投融资结构,加快经济结构包括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及产品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并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从未来发展思路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一是监管环境方面。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管框架,保证各基金具备股权融资的基本要求和投融资能力。目前由于各部门出台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制约了PE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境内并购、海外上市、海外投资的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同时,应逐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建立决策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制定应急预案,防范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明确投资比例、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能力评估,加强投资运作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发展环境方面。从金融监管环境、金融政策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中介服务环境、金融开放环境、金融安全环境等各方面不断进行完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是建立流动性的二级市场。数据显示,2010年前三个季度,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共募集资金达212亿美元,超过2009年全年的募资总额。一级市场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于流动性的需求越发迫切。近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首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私募股权交易规则》,标志着国内首个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试运行。新成立的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为创投企业、基金机构提供基金募集、项目融资、股权转让、基金份额转让、投资退出等全方位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在欧美国家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金融资产需要一级市场募集资本,二级市场来创造流动性。电子化的股权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是未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四是退出机制方面。政府需要支持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分散股权投资发展风险。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通道,通常有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和并购市场等,建立和完善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而交易平台如股权转让的大宗交易市场,包括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等。支持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逐步形成募集、投资和退出等功能完善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
五是建立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未来需要一批为PE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讯机构和中介,推动融资服务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