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债务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债务法律法规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厂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厂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大丰市新宇印刷厂。

住  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包装装簧印刷及其它印刷品印刷。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2个:

姓名:徐永金 朱仁红

住所: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财务、会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第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定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低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2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种是被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两种退出方式均明确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的根本区别在于,主动退出即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市场主体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主动采取的退出市场的行为;被动退出即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市场主体被动退出市场的行为。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现象日益严重,大量企业通过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点是“四多四少”,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

市场主体无序退出市场,其直接原因,或者是由于企业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到注销登记是企业终止营业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是由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复杂,费用高,时间长,许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承受,只好坐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是为了逃避清偿债务、缴纳欠税和罚款及履行其他法律责任等,有些企业放任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深层次原因,则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设滞后,尤其表现在有关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惩诫机制不健全,惩诫力度不足,企业失信成本低等方面。

二、市场主体无序退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一)损害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面的利益。恶意退出的企业通过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的方式一走了之,对内逃避所欠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对外逃避合同义务、税款和银行贷款。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等纠纷,即使诉诸法律,但由于企业主体资格已经消亡,法院会因司法诉讼无明确主体而驳回债权人的请求,致使债权债务纠纷难以解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增加交易风险和市场隐患。由于市场主体退出后的后续监管制度不到位,有些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利用原有营业执照、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等,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或欺诈活动;有些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而是非法继续经营。这些都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加大了市场风险。

(三)降低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主体做出的严厉的行政处罚,但现在实际上成为不少市场主体无序退出的“主要渠道”和“最佳选择”,这既有违立法初衷和制度设计目的,也使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失去了对企业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有关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确保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规范。一要制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规则和程序等,规范市场主体的退出行为。二要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时有关企业和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三要完善有关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的规定,增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优化和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正常途径合法注销。一是对小规模公司、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的退出,可以设置简易程序,提高退出效率。二是对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应更加简捷方便,只要由其上级单位承诺承接债权债务即可办理。三是政府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恶意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管。对自行和随意退出市场的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重新组建企业或在其他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职务,对已担任的责令限期变更。对为逃避债务恶意退出和逃避行政处罚自行退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收缴退出市场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督促企业及时清算,加大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沟通,依法有序开放市场主体退出信息。建立黑名单库,对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不依法清算的企业,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向社会公众公示。要通过公示,提示企业的债权人及时实施其权力;提示税务部门终止其票证使用权;提示各个行政监督部门拒绝向其提供相关审批;提示登记机关加强对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审查。目前北京市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2002年的3.9万户、2003年的4.1万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记入“警示信息系统”,这对市场主体不规范退出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效果非常明显。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3

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公司管理人员,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 商,达成以下聘用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的 。

二、聘用合同期限从乙方到甲方工作时起至退休时 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职权范围。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企业公司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 奖金、津贴及保险福利和其他约定的补贴。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工作卫生条件。

㈣依照国家及公司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在乙 方违法乱纪、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 与乙方的聘用合同关系;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服从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权利义务。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㈠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待遇,在职权范围内 充分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和无理的干扰。

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工作职 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时、按质、 按量的完成甲方下达的工作任务或经济指标。

㈢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赔偿甲方的经济 损失。

㈣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或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如乙方从事上述营业活动 的,所得收入应当归甲方所有。

㈤乙方执行甲方交给任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甲 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甲方的财产。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资金或者将甲方资金借贷给 他人,不得以甲方资产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不得将甲 方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利与 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及本合同约定 的权利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 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现实情况 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 方解除合同,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 并办理有关手续,如一方违反以上规定应给予另一方相 应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如合同一方违反以上合同之规定, 除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给予对方 元的违约金。

九、如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未尽事宜,双方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协商予以补充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 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企业公司用工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 乙方: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4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性障碍,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5

扣划银行保证金存款的原因及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机关扣划银行保证金存款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既有银行自身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也有执法机关对银行保证金存款属性的界定问题,还有在执行过程中银行方面缺乏主动与执法部门沟通协调的原因。

银行设立保证金存款的初衷是向债务人提供融资业务后,债务人反过来向银行提供资金担保。然而,当保证金存款被执法机关扣划后,债务人向银行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钱质押权被悬空,这不仅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还严重影响了银行的稳健发展。实际上保证金在债务人的经营运作一切正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发挥作用的,其实质就是在债务人经营上出了问题而无法偿还或无法完全偿还银行贷款时,对银行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从而减小经营风险。而当债务方出了涉及执法机关介入的问题后,银行的保证金一旦被执法部门扣划,结果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是:债务人不能偿还或无法完全偿还贷款时,银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对银行来说保证金的设立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也就背离了设立保证金存款的初衷。

执法依据

执法机关到底能不能扣划保证金存款,如果能又该在何种情况下才扣划?执法机关扣划保证金存款后质押权悬空,银行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尽量减少经营风险呢?这是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涉及到银行、司法等诸多领域,同时还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团体。在此,谨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文规定出发,来阐述这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通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来阐述这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年4号)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三点说明执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应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下的保证金存款,对尚在保证期的保证金存款是不可以扣划的,只有在丧失保证功能的时候,即债务人有权支配保证金存款时法院才可以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据此执法机关要对已向银行设定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实行冻结、扣划的,银行享有优先补偿权,可以冻结,但不能扣划。已设定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的存款包括但不应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这对保证金存款作为银行提供融资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的金钱质押担保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该通知也说明了向银行设定担保的保证金存款种类不局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的保证金。随着银行经营品种不断创新,保证金存款的种类也逐渐增多,现行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所有的保证金存款种类全部罗列加以明确,对未罗列的保证金种类也应参照执行。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人民法院2002年5月31日出版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后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其中第85条对动产质押殊动产质权―金钱质权的设立问题作了规定,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也就是说保证金存款履行的是担保―金钱质押功能,银行对此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们通过商业银行对保证金存款的定义、保证金存款种类的划分、核算管理办法等方面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是相符的,来进一步说明保证金存款具有履行担保―金钱质押的功能。因此,仍在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存款不应被执法机关扣划。

单位保证金存款的定义是本行办理银行卡、承兑、担保、保函、开立信用证、代客外汇买卖、代客债券买卖等业务时收到客户存入的保证金。

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是仅用于保证项下的支付,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有相关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单位保证金的收款、支付凭证,必须经业务部门签字授权后方可办理。多笔单位保证金存款允许在同一账号下核算。

保证金存款的缴存比例应根据保证项目风险的大小、企业信用等级,企业资质等因素来确定。

各家商业银行的经营品种、核算制度、管理规定等都是报经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并备案的。保证金存款作为设定专门用途的账户核算,其管理是纳入了各家商业银行业务制度汇编的,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据了解,建设银行就对保证金存款设立了保证金存款科目(在核算制度规定中明确了该账户不能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二级科目下根据不同融资种类、不同单位分设账户核算,其存款余额与银行提供的融资品种、融资额和企业信用等级成比例。同时对保证金存款的支取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必须有相应的融资额减少的证明、业务经营部门出具的保证金存款转户通知书,并且由会计核算部门审核确保资料的完备、真实后才予以支付。

银行应积极规避风险,维护好自身利益

银行应增强保证金存款风险防范意识,在没有新条文和规章依据出台前,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的法规办事,严格审查、严格条件、严格管理,从而防范风险。

银行内部管理上要制定严格的规章,不仅要明确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此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权限,还要强化各业务部门间的相互沟通和衔接,保证银行职员在处理此类业务过程中既不违犯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的义务,又能充分保护好银行自身的经营利益。

商业银行在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中,遇到扣划保证金存款时应主动与执法机关加强沟通,主动向执法机关证明此款项不属于债务人的结算账户存款,此款项是债务人所拥有但不受债务人支配,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此存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充分说明银行保证金的保证功能的可信性与可靠性,争取他们的理解,从而防止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存款被扣划,导致质押权悬空而增大银行经营风险。

债务法律法规范文6

论文关键词 继承公证 审查 实践

继承是指当某个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过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自己在生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转赠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某个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的主人称之为被继承人,在法律上接受这份遗留财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死亡者在将生前地所有财产能够全部交由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继承公证所包含的内容主要为依照法律规定与继承人特定的申请,通过法律法规来表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属于有效的、真实的、合法的一项公证行为,公证机构在工作中完成继承公证都是要参照我国颁布的《继承法》、《婚姻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为基准的。

一、继承公证审查的相关内容

对于这里的申请继承权公证而言,应该对继承人本人进行身份验证,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相关凭证、说明等,还应该出示被继承人生前所留下来的对整个财产的拥有权产权证明,倘若被继承人在活着的时候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留下了遗嘱,那么所有人都应该按照遗嘱原件的内容执行,并继承财产,当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还应该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另外,还要到继承公证处上交作为继承人需要呈交的其他证明,当所需要上交的资料齐全之后,公证人员就应该对继承人所呈交的资料等进行审查,所需要审查的内容较多,涉及到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1)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时间、死亡位置以及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原因,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遗留的各类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清理,另外,还要确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是否合法、正常,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前是否对被继承人施以暴力、迫害等,倘若继承人为了得到被继承人的财产而蓄意谋杀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迫害,继承公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所有财产的渠道、来源是否合法,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一定要是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全部财产中分离出来的少部分财产,被继承人在活着之时有负债、欠税的,务必要从遗产中扣除部分资产来偿还所有的债务。(2)被继承人活着时有无定遗嘱,倘若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那么被继承人则应该依靠按照程序规定政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此外,办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参照法定继承办理公证。(3)公证机构还应该确定法定继承人是否是继承人范围内的合法公民,当法定继承程序开始以后,就应该按照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来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对于遗嘱中第一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第二继承人则不应该继承,对于遗嘱中未提到的人群,则不应该继承相应的财产。(4)确定当事人的继承性质,也就是会所属于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人,这里所说的代位继承主要是指倘若被继承人制定的继承人先死亡,那么本继承人的财产则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转继承人主要是指,倘若被继承人制定的继承人先死亡,但是被继承人是在继承人还未能够遗产前先死亡,那么被继承人的财产则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公证人员则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办理上述公证。(5)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表示接受与放弃的各个情况,都应该是来自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尤其是继承人放弃应该继承的财产的状况,更应该查明放弃的缘由,并查清楚这时候是被继承人甘愿放弃的,有无受到威胁、控制等。最后,还应该认真审核遗嘱,避免因为不慎而漏掉部分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继承公证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继承公证实践中涉及到的内容也较多,主要就包括了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遗产的分割与债务问题、公证遗嘱的撤销问题,以下对其两点做出简要介绍:

(一)遗产分割协议中的合法性问题

公证处依照继承人提交的遗产继承申请,并注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协议的真实合法性,也就是所谓的遗产分割协议公证,这份公证到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最集中的公证机构办理,并将自身的各种信息准确的提交上去,公证处就应该验证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具有合法性,遗嘱是否真实、合法,遗产分割协议是否真实、合法等,但是在进行遗产公证时,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对这些合法性的证件进行鉴定与审核需要时间,严格审核之后才能给公证书。

(二)遗产的分割与债务问题

当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到公证机构提交遗产继承申请,公证机构就应该审核该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有债务,倘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有债务,且被继承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较多时,则应该由继承人达成协议,将被继承人的遗产用来偿还清债务以后在开始继承遗产,或者是将债务平均分给继承人,由继承人来分别偿还相应的债务,倘若继承人不愿意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那么公证机构就可以依法不出具继承公证书。对于被继承人死后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拒绝继承遗产的,公证机构就可根据被继承人的身份性质来定妥,农民的遗产则由他生前所在村集体组织来继承,其他部分公民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对于这类型人群的债务,则应该由遗产继承的单位或者机构来偿还。另外,国家还规定,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倘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也能够适当分割遗产:

首先,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进了赡养义务,应该依法作为第一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其次,受到被继承人照顾的,无生存能力的人员可以继承遗产。

最后,不属于遗产直接继承人,但是所尽得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员可继承遗产。

三、办理继承公证的对策

(一)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

我国《继承法》表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更具有优先权。所以,(1)公证机构在遗产公证在审核继承公证相关程序时,对于被继承人有无事先立下遗嘱或者是有无确立遗赠扶养协议。(2)对于公证机构已经找到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验证,并确认其真实性,被继承人在写遗嘱时精神是否正常,有无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等。(3)弄清楚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具备的效力所在,依照《继承法》相关内容,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比,更具有优先权,当确定了被继承人有立下遗赠扶养协议时,首先应该确定其真实性,在根据其协议具备的效力来办理公证,倘若遗赠扶养协议以无效。那么公证机构则应该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当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的,多份遗嘱里的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则应该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一律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机构还应该赋予最后一份遗嘱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国的公证机构还应该为继承人办理继承在其他国家或者是港澳地区的部分人群的遗产继承公证书的,需要经过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一级其他国家的驻华使馆来签订相应的继承手续。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国家的遗产继承人倘若要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应该让国内的亲友帮助办理。但是继承人的相关信息还需要经过继承人所在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在经过我国的驻外使领馆确定认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确认材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的审核

当事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还应该带起相关的证件到被继承人活着时居住地的遗产公证处提交申请,对于被继承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继承,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初递交申请,倘若遗产的继承人较多,需要一起递交申请的,应该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申请,倘若被继承人活着时居住地与遗产所在地距离很远,处在两个或者若干个不同的公证处辖区范围内,则应该与继承人商讨,在遗产所在地的某一个公证处提交申请,遗产继承人递交申请后,将公证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连同下列文件一并上交:第一,继承人的身份验证。第二,被继承人死亡原因报告、死亡证明。第三,被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的产权资格证明。第四,被继承人在活着时立下了遗嘱的,应当尽快将遗嘱原件递交到公证处。第五,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关系证明书。第六,代为继承人应该上交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死亡的相关证件。第七,递交公证机构要求递交的其他证件。所递交的资料,经过公证机构审核,复合实际情况的,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其公证书。

在继承方面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也显得较为复杂,依照我国的《继承法》内容可知:中国公民在继承其他国家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等,那么遗产的动产则应该按照继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区、国家的法律为准,不动产也按照不动产地区的法律为准,倘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之前就已经与他国签订了相关条例的,则应该按照条例内容办理,在继承公证实践方面,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的程序与内容各个国家基本无多大差异。

(三)应加大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一,倘若申请继承公证的继承人属于我国的港澳台同胞,倘若经过公证机构审核无误的,应该及时的为其办理,并依法维护其的合法继承权,对于目前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未能够回到大陆地区的台湾同胞,继承人未能够出示证件或者要求他人帮忙办理继承遗产要求的,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公证机构应对其遗产进行确认,并为其台湾同胞妥善保管其应拥有的遗产份额。

第二,倘若被继承人所拥有的遗产分布在其他国家,且需要继承这份遗产的人员较复杂,居住较为分散,部分遗产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以不明确,对于居住在我国的继承人,公证机构还应该在公证书中标注上该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以便其他继承人他日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