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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经验论文范文1
摘要:目的:探讨人工授精术妇女的心理状态及护理干预措施。方法:自拟心理状态调查表,对行人工授精术妇女(人工授精组120例)进行心态调查分析,并与自然受孕妇女(自然受孕组120例)进行比较。结果:人工授精组在“是否非常渴望怀孕”、“担心后代是否存在生理缺陷”、“渴望提供相关医学知识”、“社会压力大”等方面与自然受孕妇女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1);而且人工授精组普遍存在“担心医院是否为其保密”、“手术成功率有多少”、“手术是否疼痛”、“是否有副作用”等的心理问题。结论:接受人工授精术妇女存在着较大的心理压力,有必要针对性地进行护理干预,以提高手术成功率。
关键词:人工授精;妇女;心态分析;护理干预
DiagnosesandNursingInterventiononPsychologyofWomen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
Abstract:Objective:Tostudythediagnosesandnursinginterventiononpsychologyofwomen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Methods:Todraftpsychologyquestionaryforwomen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andcomparedwithwomenunderwentnaturalfertilization.Results:Comparedtowomenwithnaturalfertilization,thewomen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werereportedtobemorethirstforpregnancy,moreworryaboutthedisfigurementofoffspring,moreyearnforcorrelationmedicalknowledgeandhadmoresocialpressure.Thereweresignicicantdifferencesbetweenthetwogroups(p<0.01).Thewomen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hadthepsychologyproblemssuchasworryingaboutwhetherthehospitalwouldkeepsecretforthem,thesuccessfulrate,thepainandsideeffectofoperation.Conclusion:Asthespecialcolonyunderwentartificialinseminationhavebiggishpsychologicalpressure.itisnecessarytocarryoutnursinginterventiontoraisethesuccessfulrateofoperation.
Keywords:Artificialinsemination;Woman;Psychologicalanalysis;Nursingintervention
我们就人工授精妇女的心态进行调查分析,并拟出相应的护理对策,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02年9月至2004年3月在我院生殖中心接受人工授精妇女120例(人工授精组)及我院妇产科门诊就诊的自然受孕妇女120例(自然受孕组)为调查对象。240例妇女年龄25~42岁,平均33.5岁,均排除躯体疾病,近半年无重大心理创伤和生活事件。两组年龄、职业、心理状态比较,均P>0.05,差异无显著性意义。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自拟心理状态调查表,包括“是否非常渴望怀孕“、“担心后代是否存在生理缺陷”、“渴望提供相关医学知识”、“社会压力大”等8项内容,调查前由经过培训之护师对两组妇女作统一语解释,再由两组妇女用“是”或“否”选项独立完成问卷调查。发出问卷240份,收回240份,有效回收率100%。
1.2.2统计学方法:所得数据采用X2检验。
2结果
两组妇女心理状态调查见表1。
表1两组妇女心理状态比较略
3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人工授精组:①100%妇女“非常渴望怀孕”。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怀孕,有的妇女经过长时间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让她们潜藏着很高的负性心理,表面上无优无虑、表情平静,内心却已潜藏着压抑。与自然受孕组妇女相比,更渴望成功怀孕。②72.5%妇女“担心后代是否存在生理缺陷”。分析其原因为人工授精毕竟不是正常的妊娠方式,有一定的失败率;人工授精组妇女多年不育久治无效,为此信心不足;由于促排卵药物治疗的广泛应用,使人工授精组妇女顾忌较多。③人工授精组与自然受孕组“渴望提供相关医学知识”的人数分别为90%和26.7%。明显高于自然受孕组,其原因为担心自己已超过最佳受孕年龄,造成手术成功率下降,因此对医务人员寄予厚望,渴望得到医务人员更多的指点及帮助。④81.7%妇女感到“社会压力大”。压力大部分来自于社会舆论及家庭邻居的歧视。由于人们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之对妊娠生理知识缺乏,往往把久未怀孕采用人工授精都归罪于女性,使她们长期处于孤独、自责、压抑无助的状态中,终日精神恍惚,甚至担心丈夫变心。
资料表明,在“担心医院是否为其保密”、“担心手术成功率”、“担心手术是否疼痛”和“担心是否有副作用”四项是接受人工授精术妇女特有的心理状况,与自然受孕组比较,差异有极显著性意义。表明接受人工授精妇女承受着更重的心理压力。
4护理对策
4.1建立密切的护患关系:通过调查得知,几乎所有人工授精术妇女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且较自然受孕组大。提示护理工作从“减压”着手,针对受术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把人工授精术的相关医学知识向受术者及家属宣传,帮助他们认识到人工授精和自然受孕的后代智力、体格的发育无区别;手术操作简单、无痛苦、用时少且是安全的,并承诺为受术者保密,保护他们的隐私;还要特别讲明人工授精的成功率不是100%,以免妊娠失败后承受不了心理打击而带来的不良后果。解除或减轻受术者的思想顾虑,使受术者及家属树立信心,以良好的心态接受手术,以提高手术成功率。
4.2正确认识人工授精助孕技术:向受术者及家属详细说明人工授精术前相关的检查程序及手续,帮助受术者认识并选择排卵期,告诉受术者排卵的一些现象,同时可进行B超监测卵泡的发育、排卵情况,让受术者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4.3手术室情感支持:受术者进入人工授精手术室后,往往会产生陌生、孤独感,特别是有部分接受AID的受术者,由于他们的丈夫不同程度上都有些自卑感,难免会波及到受术者的情绪,加重受术者的心理负担,而影响手术的成功率。手术室护理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受术者,给病人良好的第一印象,消除或缓解受术者的陌生、孤独感,使他们有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4.4术后指导受术者采取仰卧屈膝并抬高臀部15cm的卧位,至少休息1h后方能起来,以防外溢。告之术后可能有轻微腹痛,是由于中含有的前列腺素刺激子宫收缩所致,疼痛是完全可以忍受的。术后二周禁止,保持外阴的清洁,防止生殖道的感染。同时注意避免感冒,术后安排规律的起居生活,放松精神,调整好心态,保证手术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郑修霞,夏海鸥,等.妇产科护理学[M].第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307-309.
护理经验论文范文2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科2012年12月~2014年12月收治的100例确诊癌症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68例,女32例;平均年龄65岁;均为早期恶性肿瘤治疗;均使用21号留置针;以上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各50例。实验组在输液过程中使用水胶体敷料预防保护输液血管及局部组织,使用的水胶体敷料规格为5cm×10cm,其薄,呈半透明型。对照组未使用。两组患者身高、体重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排除标准
①对化疗药物过敏者;②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③不能进食,消瘦严重者(恶病质);④血管过细或不宜保留留置针者;⑤疗程未结束,中途自动出院者。
1.3方法
1.3.1治疗方法
静脉留置针目前已在临床上广泛应用,它既可保护血管,减轻患者反复穿刺的痛苦,方便用药,又可减轻护士的工作量。但留置针留置期静脉炎及感染的发生率为30%左右,静脉炎的发生缩短了留置针的留置时间,而留置时间的延长又可增高静脉炎的发生频率。输注化疗药物之前一般都为患者选取上肢浅静脉置管,防止患者活动后药物外渗保护血管及周围组织,且方便观察和防护。
1.3.2实验组患者清洁皮肤
选取合适血管为患者置管,均为21号安全型留置针。成功置管后用透明敷贴给与固定,清洁置管上端皮肤,自然晾干后,将水胶体敷料覆盖于穿刺上方沿血管走向5~12cm处,透明敷料紧贴于皮肤,不得有气泡或水泡,观察局部皮肤变化,无破损及炎症。对照组使用同型号静脉留置针常规穿刺固定,未使用水胶体敷料进行预防性保护。
1.4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在进行化疗药物治疗中静脉炎发生情况对比,对照组50例患者发生Ⅰ级静脉炎的有27例,占54%。而实验组50例患者发生Ⅰ级静脉炎的有7例,占14%。实验组总有效率为86%明显高于对照组的46%,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水胶体敷料对预防化疗性静脉炎在临床使用中效果明显,同时患者护理满意度也明显提高。
3讨论
化疗性静脉炎是每个患者在化疗期间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初期表现为局部红、肿、热、烧灼样疼痛,在输液后第2~3天也会沿静脉走向出现条索状红线,局部静脉触之疼痛有条索感,也可能局部出现缺血、溃疡或坏死,严重的可造成肢体功能障碍甚至导致全身感染。水胶体敷料是一种新型敷料,由亲水胶体微粒的明胶、果胶和羧甲基纤维混合组成,可吸收少量到中量渗液,具有部分清创作用。密闭的半透膜保持局部低氧张力,毛细血管生成快,改善局部组织的微循环,使组织接近正常生理状态,加快吸收渗出液。所以,水胶体敷料预防化疗性静脉炎,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与不适,增加患者对治疗的信心。本文结果显示,对照组50例患者发生静脉炎27例,占54%,而实验组50例患者发生静脉炎的只有7例,占14%。两组患者对比,实验组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4结语
护理经验论文范文3
「关键词鼻内镜;手术;护理
鼻息肉和鼻窦炎是鼻科常见病,手术后症状不改善或病变复发已成为颇为棘手的问题,一直为鼻科医务人员关注。随着鼻内镜的临床应用,给鼻科带来了全新的局面,它的出现使鼻部解剖、生理得到重新认识,既往存在的误区被纠正,由此产生的新手术方式与传统手术方式相比具有组织损伤小、良好保存鼻腔生理功能、复发率低的优点,是慢性鼻窦炎手术治疗的一次飞跃。我科2003年11月~2005年7月对154例鼻腔鼻窦疾病患者采用鼻内镜下手术治疗,取得满意的效果,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本组154例,男98例,女56例,年龄15~76岁,其中鼻窦炎和(或)鼻息肉148例,上颌窦囊肿4例,鼻腔状瘤2例。
2护理
2.1术前护理
2.1.1心理护理鼻部疾病多为一种慢性病,患者对治疗往往丧失信心,对疾病的治愈也产生疑虑,加之鼻内镜手术属新开展的技术,患者对新疗法缺乏认识,对疾病的预后有顾虑,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忧虑,有的甚至产生消极情绪。针对这些现象,为取得患者的合作,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及成功,术前应首先向患者说明新手术方法具有损伤小、出血少、术后反应轻、恢复快、疗效确切等优点,通过耐心提示和启发、病友的现身说法等手段,使其解除心理负担,主动接受手术治疗。
2.1.2术前准备说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辅助检查,协助医生做好各项术前准备。特别是血常规、出凝血时间、鼻窦CT等检查。术前1天备皮、剪鼻毛、洗头、洗澡,术前晚保持足够睡眠,必要时口服安定。术前按医嘱给予阿托品、鲁米那钠肌肉注射,并把鼻窦CT片带入手术室,供医生术中参考。
2.2术后护理
2.2.1一般护理(1)全麻术后未清醒病人给予去枕平卧,头偏向一侧,防止呕吐物吸入气管,并及时清除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局麻术后病人取半卧位,以减轻头面部的充血和肿胀,减少不适。(2)术后48h内可行鼻额部冷敷,以减轻毛细血管的通透性,抑制组织肿胀、降低神经末梢的敏感性,可起到减轻鼻部渗血,有效控制疼痛的目的[1]。(3)术后由于鼻腔堵塞,需张口呼吸,嘱患者多饮水,湿润口咽部、补充水分等可有效缓解术后疼痛及不适感,对疼痛明显者,可服用镇痛药(如瑞普乐等)。(4)加强口腔护理,预防伤口感染。
2.2.2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术后3日内可有吸收热,如持续发热或高热提示伤口感染或发生并发症,全身应用大剂量有效抗生素,控制炎症,预防颅内感染发生。
2.2.3伤口出血的预防及护理(1)术后给予温凉的半流质饮食,避免过热、过硬及刺激性强的食物,减少出血因素。(2)患者术毕回病房,取弯盘于床头,嘱其将口内分泌物吐在弯盘中,以便较准确地估计出血量。注意检查咽后壁有无新鲜血液流出,如有频繁吞咽动作,反复从口中吐出血液或血凝块,或前鼻孔有持续血液滴出,应立即报告医生。配合医生行鼻腔填塞止血,加速止血药物的输入并经常巡视,避免大出血导致休克。(3)嘱患者勿大声说话,不要挤压鼻部,注意鼻腔填塞物固定,若鼻腔填塞物自后鼻孔脱出,可沿软腭游离缘水平剪断,切忌随意拉出。告知当有打喷嚏感觉时,应立即张口呼吸或用手指按压人中穴,以免填塞物松动脱出引起出血[2]。
2.2.4注意观察眼部情况严密观察有无眶内血肿、眼球移位或眼球内转障碍、复视或视力下降等症状,若发现上述症状常为术中损伤纸样板所致,损伤纸样板引起眶内感染可导致视神经炎,引起失明[3]。因此,发现纸样板损伤症状,应及时报告医生处理。本组患者发生纸样板损伤1例,经及时松解鼻腔堵塞物、应用足量有效抗生素等处理而痊愈。
2.2.5注意观察有无脑脊液鼻漏的发生脑脊液鼻漏是鼻内镜手术最严重的并发症,常为术中损伤硬脑膜所致。如发现应及时报告医生处理。本组病例未发生此并发症。
3出院指导
3.1健康指导嘱患者注意鼻腔卫生,加强体质锻炼,注意劳逸结合,勿过度劳累,避免感冒,尽量不吃辛辣刺激性食物,戒烟酒。
3.2用药指导出院后注意按时使用滴鼻剂,防止粘连,滴鼻时方法要正确,使药物能充分进入鼻窦,发挥药效。
3.3按时复查向患者说明鼻内镜术后复查及定时清洗鼻腔的重要性,出院后定期随访半年以上,3个月内一般1~2周复诊1次,3个月后每月复诊1次,尤其术后1个月内应在鼻内镜下清除鼻腔内痂皮,保持鼻腔清洁,促进黏膜上皮生长,恢复鼻窦功能。
「参考文献
1郭育华,黄幼凤。鼻内窥镜手术患者的健康教育。中原医刊,2005,32(4):64。
护理经验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厌氧生物滤池,PTA废水处理
PTA(精对苯二甲酸)是生产聚酯纤维和PET树脂产品的基本原料。PTA装置排出的废水有连续和间断两种,pH呈酸性,主要含甲酸、对甲基苯甲酸、苯甲酸、醋酸等污染物。废水预处理去除水中部分TA残渣,初步调整pH值后送入污水处理装置。
PTA废水的COD浓度较高、水量大、温度高、具有腐蚀性,在水量、COD、pH值和固体含量等方面有较大的波动性,PTA废水的处理难度较大[1]。为了提高现有PTA废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保障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某石化新建了厌氧生物滤池预处理PTA废水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以保障二级生化装置出水达标排放。
1 工艺流程
图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
Fig.1Flow chart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process
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来自上游生产装置的PTA废水经配水、均质后进入厌氧生物滤池,出水经过吹脱后与低浓度水混合进入纯氧曝气装置,出水部分达标外排,部分经过深度处理后回用。厌氧生物滤池为升流式,设计进水量250m3/h,进水COD为5500mg/L,出水COD为2200mg/L,COD去除率60-70% ,负荷4-5kgCOD/(m3d),有效容积8250m3。厌氧生物滤池内装填有梅花形填料供微生物附着,以提高反应器内的污泥浓度,增加有机物的去除总量。在滤池内,沿着反应器的高度,一部分有机物分解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另一部分难降解的有机物被分解为低分子量的有机物,作为后续二级生化处理的营养源。
2 运行
2.1 厌氧生物滤池的启动
2.1.1 启动初始阶段
2009年5月厌氧生物滤池建设完成,进入启动开车阶段论文怎么写论文格式。由于没有厌氧泥种,采用好氧污泥驯化厌氧污泥。在厌氧生物滤池中加满纯氧曝气池的剩余污泥,MLSS约为13g/L。陈化五个月后加入少量的原水,并采用闭式循环的方式运行。当反应器内的厌氧污泥达到一定的活性和有一定量的沼气产生时,才能混合原水进入启动阶段。
2010年1月厌氧生物滤池正式进水,首先间歇进水,初始量为50m3/d,每周增加50m3的进水量环境保护论文环境保护论文,直到每天进水量为250m3后开始连续进水。连续进水初始量为10m3/h,一周后出水COD无明显增加,进入负荷提升阶段。
2.1.2 负荷提升阶段
为保证厌氧生物滤池中微生物的生长处于最佳条件,避免厌氧微生物受到冲击,制定了负荷提升计划,具体数据见表1。
表1 厌氧生物滤池提负荷进度表
Tab.1 The schedule of the Anaerobic Filter loadraising
日期
水量
进水回流比
负荷
负荷变化
m3/h
kgCOD/(m3d)
3月11日
10
1:48
0.12
3月18日
15
1.5:48
0.17
50%
3月25日
20
2:48
0.23
33%
4月1日
25
2.5:48
0.29
25%
4月8日
30
3:48
0.35
20%
4月15日
40
4:48
0.47
33%
4月22日
50
5:48
0.58
25%
4月29日
60
6:48
0.70
20%
5月6日
70
7:48
0.81
17%
5月13日
80
8:48
0.93
14%
5月20日
100
10:48
1.16
25%
5月27日
120
12:48
1.40
20%
6月3日
140
14:48
护理经验论文范文5
刑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问题,其中的根基性问题又是刑法规则与人为的自由裁量的关系问题。回顾我国刑事法制建设所走过的历程,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走入了一个认识的误区,要么是因人治而废弃法治和规则,要么践行法治而排除人的作用。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刑事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在二者之间求的动态的平衡,我们既需要科学而完备的刑法立法,更需要公正而高效的刑法运行机制。从近20多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情况看,我们自觉不自觉地奉行着刑法立法的单边主义,立法修改法条,司法依赖法条,学者注释法条,法条万能思想泛滥,法条崇拜之风盛行。对刑法规则的过度迷信和依赖,已经走向了事物的反面,刑法实践备受冷落,刑法的公正性演化为刑法法条的公正性。从刑事法治建设的大局看、从刑法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中承担的历史使命看,刑法应当发挥好其应有的功能。
影响刑法功能发挥的主要障碍是刑法运作机制不顺。机制,是指一个工作系统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尤指该系统中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刑法机制,是指刑事立法与司法适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过程,二者分别遵循自身的运作规律并相互促进,刑法立法和司法适用有机配合,保证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得到最佳的发挥。判断刑法机制是否顺畅的唯一标准是刑法功能发挥是否正常。刑法机制包括刑法立法机制和刑法适用机制。刑法立法机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刑法立法科学合理,现在需要重视的关键问题是要以科学的刑法立法方法去指导立法活动。刑法适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建立良性并顺畅的刑法运作机制,目标是促进刑法功能的最佳发挥,使刑事司法既高效又公正,高效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正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
当前,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立法思想理想化,立法目标定位有偏差,法条细则化倾向试图排斥人为裁量。长期以来,我们对刑法的评价和认识是以“立法万能论”为基调的,立法规则至上的直接目标是要否定自由裁量,期望立法能为刑事司法提供一把能开万把锁的钥匙。对刑法典的过高期望,以增强刑法可操作性的面目出现,“合情入理”、自觉不自觉地伴随我们走过了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其合法地位似乎勿容置疑。例如1997年修改刑法时讨论最多的“口袋罪”拆分问题、正当防卫中对防卫人保护不够造成“正不压邪”的问题等等,将立法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混为一谈,试图通过立法来解决所有问题,使立法承受高压。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从理论界、实务界到立法层面,曾有一种非常乐观的思想,将刑法修改视为解决刑法适用中所有问题的毕其功于一役的途径。其时,立法机关及刑法理论界似乎将刑法适用本身的所有问题都纳入了立法视野,试图通过刑法立法细化罪状设计来解决刑法适用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问题。现在,我们可以说理想化的刑法立法思想可以休矣。我们需要现实的刑法立法思想,我们需要科学合理的刑法立法。
与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状况相匹配,理想化的刑法立法思想成了被动刑事司法的遁词,掩盖了刑法适用机制不顺的现实。由于我们对立法有过高的期待,立法解决不了的问题留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没有立法或“两高”司法解释的细则化规定,司法就非常被动,这种状况完全排除和抹杀了法官解释刑法的可能性。法官适用刑法的良性机制无从谈起,刑法功能的发挥受到实质性的制约。
研究刑法机制,目的是揭示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的基本规律,促进刑法功能的最佳发挥。收入本研究专题的一组论文,较为系统地论证了本人关于刑法机制问题的一系列想法,当然这些研究还只是初步的,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还很多。本人的研究只是抛砖引玉,期望刑法学研究同仁共同关注这一课题。
《刑法立法思想现实化》着重论述,自成文法出现以来,法律的核心是试图以一般化、普遍化的概念和语言(法典)来揭示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性,这是定性认识(一般性),但是定性认识有局限性。《刑法法典化及其可能性》进一步从犯罪规律的本体论角度论证了刑法规范的局限性。通过这两篇文章的论述就确立了刑法立法思想现实化的基本逻辑起点。刑法立法规范有局限性这一命题的重要结论是,刑法典不能封闭司法活动,它应当为司法留有余地。基于立法思想现实化的考虑,刑法分则条文在设计罪状时只受刑事政策(犯罪态势)的影响和决定,以严厉打击犯罪为主要目标,不能为了缩小打击面(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定量因素)甚至以牺牲对犯罪的打击为代价,分则中罪状设计以定性认识为要,目标是不纵,这是《刑法分则的功能:立法定性》所要表达的思想。在刑法分则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对特定行为的价值判断将由总则部分来解决。《刑法总则的功能:刑法适用解释的途径》说明,犯罪构成结构为刑法条款的适用解释提供了一整套规则和途径,为控、辩双方的说理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场所。《刑法适用解释的功能:司法定量》着重论述,在刑法适用中通过控、辩双方的说理和证明活动保证刑法条款被正确地适用,使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得以合理解决。《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与刑事法治改革》指出,刑法适用解释需要外部的制度保障,程序是刑法适用解释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的必要保障,这里的程序是指具有自治性功能的系统,刑事法治改革应当以程序改革为重点。
一、成文法的出现及其意义
人类社会早期对秩序和权威的认识表现为对由神定或神授的规则体系的信奉,如太阳神将制定好的法典赐给汉穆拉比,摩奴指示其子口授摩西法典。在这种氛围中,世俗社会中,人们将治理社会的理想寄托于人(由主权者来统治)本身,从而推导出对人性的信任。同时,早期社会对人的能力也持乐观态度。古希腊早期的哲学思想中,对人的能力曾寄予厚望,柏拉图曾经设计了一个没有法律的、由哲学王统治的最高、最完美的统治形式。其理由无疑是充分的。柏拉图认为,“法律是刚性的,它会束缚政治家统治的手脚。相反,政治家的统治全凭其知识,可以随时应变制定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的需要” [i] ,只有通晓世间知识的哲学王能满足个别的、特殊的正义需求,正义被认为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 [ii] .对主权者的迷信产生了人性善的乐观估计,对哲学王能力的肯定致使法律在社会中没有存在的价值。
然而,柏拉图的理想国在西西里岛的叙拉古遭到惨败,这使他意识到,人治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象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而法律和秩序是人类“第二种最佳的选择” [iii] .古希腊历史上对人性信任的失败记录为后来的贤哲提供了前车之鉴,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在达到最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iv] .美国宪法的起草人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说:“人不是天使。”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法律了。由此得出一个结论,社会对人的绝对依赖是不可靠的,权力是会被滥用的。自亚里士多德开始,以法律这种非感情的客观的东西来抵抗、克制人性之恶就成为西方社会设定法律价值的一条基本思路。法治被认为是社会能够理性发展的基石。
法治的核心命题是:以法律支配权力。究其根本作用而言,它不过是防范人性的弱点-权力为恶的工具。其技术性特点均因此而设计,其价值目标在于不仅规制守法者,同时也是规制立法者本身和司法者的尺码。换句话说,成文法的公布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活动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法律的技术性特点恰好能满足这一社会需求。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v] ,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科学地描述了法律的技术性特点:法律乃是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行为规范。
所谓普遍性,首先指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共性、一般性的揭示与归纳,而舍弃了社会关系的个别特性。其次指法律所设想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及有关事件,而是一般的人和事件。卢梭所主张的法律的两个特点之一便是适用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vi] .法律的普遍性使其保障最低限度的自由、平等、安全成为可能,并使社会活动具有了法律上的可预见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而模式化、固定化了的因果关系可以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到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进而作出趋利避害的明智选择。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的明确性为依托来排除不确定性,模棱两可的模糊性法律会使人们无法把握法律的意旨,无所适从。贝卡利亚指出,法律的含混性是一个弊端,它会把法律这样“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变成一本家用私书” [vii] .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以避免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减。” [viii]
法律的技术性特点之所以能满足法治的价值标准,缘由在于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使其成为不加区别地规范一切的稳定的客观尺度。这种无私无欲的社会控制手段足以使人们获得安全保障,将人性的弱点控制在不得为恶的最低限度之内。具体要求是减少法律的随意性,同时获得“同等情况同样处理”的公平与公正。成文法出现的意义就在于此,中外皆然。
我国古代刑法的特点是:“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在初期的刑书中,罪名都很具体而不概括。概括的罪名还不曾出现。因此,最易形成的刑书体系是以刑统罪。如五帝时的刑法内容就是这样组成的,如《尚书·大禹谟》:“汝作士,明于五刑”;《尚书·吕刑》:“士制百姓于刑中”等都是以刑统罪的表现。在思维层面上的特点是:当时的统治者以直观为依据而行事,概括能力不够,刑是就个别事项而设立的,概括化的程度极低,即临事制刑。临事制刑又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刑法发展在认识论上的规律是由个别、特殊到一般、概括,李悝造《法经》六篇,其中的具法 [ix] 即为我国刑法发展史上最早体现一般化思维特色的规定;在该法中,具法置于最后,意味着先特殊后一般,先具体后概括,这种形式布局体现了认识发展的过程。同时出现了盗贼之类的概括犯罪类型的章节,出现了以罪名为纲领的萌芽,为以罪统刑的最终出现奠定了基础。以罪统刑的出现和成文法的公布在历史上是进步的标志,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贯穿着一条主线:刑法规范以一般和概括的准绳来确立法制和秩序。这种进化是认识规律和思维方式的进化。
二、成文刑法的局限性:价值冲突
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恒定主题可归结为:如何获得公正与公平。公平,按《布莱克法律辞典》的释义,乃是指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持平衡,摆脱偏颇。其道德属性极为明显,因此,对达到公平的方法、途径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来,满足社会正义的手段和方法就必须从社会本身的客观规律中求得。
历史地考察,人类社会在本体论上有两个特性:第一,理想主义。思想史上理想主义的典型代表是柏拉图的理念论。柏拉图的理念论认为,如果若干个体有着一个共同的名字,他们就有着一个共同的“理念”或“形式”,例如,虽然有着各种各样的床,但是他们只是“理念”的“床”的摹本,各个不同的具体的床都是不完善的和不实在的,只有“理念”的“床”才是一张完善的、有实在意义的床,这个“床”的理念是由神创造的,属于“不同的世界”。对于这个由神创造出来的床,我们可以认识它,这种认识就是“知识”;而对于木匠们所制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床,我们也可以有认识,但这种认识只是意见。通过“意见”,我们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作出什么是最好的床这个判断的;只有对“理念”的床有“知识”,人们才能明了床的一切必要要素,以根据实际需要造出各种适应不同需要的床来。同理,在城邦生活中,虽然人们可以对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规则性要求有所认识,并依此制定出法律,但是,这些认识和据此制定出来的法律都是来源于人们对具体的、特定的城邦生活的经验和思索,只是属于“意见”的范畴,它们本身并不能达到至善;只有通过对“理念”的国家的“知识”,才能指导城邦生活达到至善。这样,在一个追求至善的理想生活的城邦中,只有知识的化身-哲学王才能平衡、调适各种各样具体的冲突,而不致违背至善的理念,亦即达到本体论上的公平和正义。这样一来,本体论上的社会正义就包含了主观性色彩,它是一种理想追求,而非一次性地依靠法律来规划、分配的现实。
第二,社会规律本身具有个体化的特性。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曾说过: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古罗马哲人西塞罗也曾指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这些看法都是把个人作为社会的分子来看待社会正义的,亦如柏拉图所谓“给每个人以恰如其份的报答”。把个人视为社会分配的逻辑出发点,正揭示出社会的个体化本质。正如新康德主义历史哲学家李凯尔特所主张的,“文化领域里只有个别的东西,自然领域里才有一般的东西。” [x] 因为,文化事件的意义完全依据于它的个别特性,因此我们在历史科学中不能要求确定文化事件的普遍化“本性”。在这里,法律被纳入文化科学的整体来考虑。由于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在规律性方面的这种差异性,认识、思维上须遵循不同的规则。自然科学采用普遍化的认识方法 [xi] ,而在经验的文化科学中,不确定性是如此之大,以致文化科学甚至于往往必须反对把自然科学方法宣称为唯一有效的方法。因此,必须用个别化的方法来研究历史科学 [xii] .
社会规律以个别化为本质特征,再加上人类赋予它的价值属性和理想色彩,法律这种分配社会权利、义务的技术手段必须以此为追求目标,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宽泛、肤浅的一般化概念上。这种经过人类“反自然的选择” [xiii] 而采用的技术手段,使人们在获得法律益处的同时,也必须承受法律的局限性,并要求人们客观地面对法律的价值冲突。
法律的局限性涉及认识论上的核心问题,即认识是否能够达到终极、至上。假如认识能够一次性地达到终极真理,依这种认识而设计的法律就可以是完美无缺的,根本无局限性可言。16、17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曾为西方社会设计了一幅理想的图案,绝对的理性和正义被推向极致。法国的理性主义者认为,仅用理性的力量,人们就能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很自然,他们都力图系统地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并将它们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 [xiv] .其实质是立法至上论。
立法至上论有两个逻辑上的前提:一是唯理论;二是知识完备论。前者认为,人类的知识可以明了自然和社会的规律。这两个命题已为科学所证伪。理性主义试图凭借抽象的逻辑思维,经过严密的推理而获得可靠的知识,但这种思维方式无时不在受到来自传统、习俗、经验的干扰,经验论者休谟、哈耶克主张基于传统的改造社会的思路。与法国理性论者同时代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批评其法国同行将理性夸大到肥肿化的程度,是对理性的误解。知识完备论与唯理论直接相关,主张理性思维达到的知识是可以完备、充分的。德国数学家康托关于实数集合的不可列举性的证明,揭示了人类认识之外有无限的未知领域,否定了知识完备论命题。英国哲学家罗素的理发师悖论(Paradox) [xv] 是说,某城市的一名男理发师要给并且只给该城所有不为自己刮胡子的男士刮胡子,那么,他们要为自己刮胡子吗?如果他不为自己刮胡子,那么他就必须去刮自己的胡子;反过来,如果他为自己刮胡子,则他不应该刮自己的胡子。这个悖论是对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学和数学的巨大冲击,也就是说,如果逻辑学和数学依然是那样可以信赖的,那么,数学知识和逻辑处于悖论的边缘,它们无法穷尽现实,以普遍的逻辑概念来涵盖客体容易忽略个体的特质。数学领域的哥德尔定理 [xvi] 对知识完备论进行了总结性的否定,哥德尔定理说明了逻辑本身的局限性,并指出,没有完备而无矛盾的逻辑体系。
基于唯理论和知识完备论之上的立法至上论同样受到现实的诘难,立法的局限性已成为共识。经验主义者否认人具有把握事物实在本质的能力,因为人的感官无法把握具体事物内部的细微部分的组织和运动,无法把握事物之间广泛的关系和影响,因此不可能建立确实的普遍命题,否定了制定普遍法律的可能性。哈罗德·伯曼在谈到美国为何不制定包罗万象的法典时指出:“人类的深谋远虑程度和文字论理能力不足以替一个广大社会的错综复杂情形作详尽的规定。” [xvii] 立法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试图以简单化的公理来表达复杂的客观现象。在此过程中,法律规范通常都是以消极的方式来规定人类的行为,法律对人类行为(道德善恶)的列举不可能穷尽到禁止所有的恶的地步,正如一条苏格兰法律谚语所说,法律对不仁无可奈何;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立法意图的境界 [xviii] .
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xix] .这种看法将法律的局限性归结为法律本身的属性,至少存在言犹未尽的不足。事实上,法律的局限性起因于法律与社会规律二者之间手段和目的的对比关系。由于人的创造性参与,社会规律有理想化和个体化的特点,而法律手段从本质上大异其趣,后者重在从一般化的逻辑与概念来把握社会,二者无法匹配。与现实本身相比,认识总是一种简化 [xx] .这里的认识当然包括法律认识。
刑事法律作为一种人造之物,一经制定便独立于人之外,与人形成主客体关系,它在满足人类防范、限制刑罚权滥用方面具有如下价值属性,并包含有相应的价值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