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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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

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1

一、在局部地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意义

通过试点模式可以控制风险,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和风险点。在局部地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可以通过具体的业务办理,掌握市场对该政策的反应,同时可以测算该政策的推广对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影响程度,可以为在全国推行资本金意愿结汇积累经验,对资本项目可兑换向前推进产生积极意义。

二、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产生的效应

(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用意愿制,企业能根据资本市场及汇率的变化把握结汇的频率及时机,能有效规避资本市场及汇率变化造成的损失。同时,采用意愿结汇制企业能更主动掌控融资时机和数量,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必将在制度上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同时带动其他配套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提高对外竞争的软实力,为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三、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潜在的风险和实施原则

在市场对人民币升值期望较高的情况下,实施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可能在短期内形成结汇金额较集中的现象,潜在影响国际收支平衡。针对该风险,我们可以在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过程中明确“在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外汇局有权暂停意愿结汇制”,用制度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同时,通过该风险的暴露,可以测试资本金意愿结汇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为全国推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提供压力测试数据。

在局部地区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体监管原则。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模式要立足于主体监管的理念,根据主体风险的高低开展分类管理,差别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二是风险可控原则。要通过完善监测指标设计、健全监测体系建设等措施,实现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的风险预警功能。三是成本效益原则。资本金意愿结管理模式求实现依托高效、稳定的机制和平台,克服传统资本金结汇数据采集、监测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

四、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工作步骤

(一)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

完备的制度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通过从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三个方面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遵循风险可控、便利企业、不增加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任务的原则,逐项落实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顺利开展。联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就结汇所得人民币留存及对外划转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保证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符合真实交易的要求。

(二)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账户开户行)申请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

2.外汇指定银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和资本金意愿结汇的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做拟同意其资本金意愿结汇申请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外汇局;

3.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准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不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的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汇局核准后,在其资本金账户开立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并按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开户银行承诺该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同时,银行必须向外汇局承诺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进行结汇,并将结汇资金划入人民币专用账户;

6.在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条件下,将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

7.外汇指定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的情况及时登记台账,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人民专用账户资金变动明细报表报送外汇局;

8.对提供虚假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同时停止该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9.对不履行尽职审核义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暂停该行全省所有分支机构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五、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风险控制

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差别是: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在资本金结汇时不需要结汇申请人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相同点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对外支付时都需要提交支付结汇制所需要的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仅仅是将现行在结汇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后移到对外支付的环节。因此,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管理规定的风险环节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为了防范该风险,拟采用以下措施:

(一)明确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本金意愿结汇时必须明确告知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的流程及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具备支付结汇制所要求的条件。同时,要求企业签章确认,表示已知晓并同意按照要求办理。当出现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同时又要求对外支付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的申请时,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该申请。

(二)对人民币专用账户采用“技术限制、制度约束”的方式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将人民币专用账户设为特殊账户,需要经过银行内部审核流程后才可以对外进行支付,在技术上保证不会因误判而将账户资金对外划转。同时,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资金对外划转的条件,并告知客户,从制度上保证账户资金对外正常支付。

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当前经济 信贷业务 风险隐患 对策

今年前4个月,央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全国新增人民币贷款5.17万亿元,已达到了年初中央确定的今年新增贷款5万亿元以上的调控目标。面对如此激增的新增贷款资金,如何做好风险的防范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搞好服务和严守风险管理底线,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切实防范各类信贷风险,严禁信贷资金脱离主业。新增贷款的持续扩大,超常规的发展,为不良贷款的增长埋下了风险隐患。

笔者通过分析当前经济形势下信贷存在的风险,结果归类分析研究,寻求应对之策,在积极贯彻中央关于金融支持经济有效发展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当前形势下的信贷风险管理,坚持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建立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才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经济形势下主要存在的信贷业务风险

1.未能认真落实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产生的操作风险。为吸引贷款客户,抢占市场份额,部分银行信贷从业人员未能履行授信管理制度以及信贷业务流程要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一是贷前尽职调查不到位。贷款调查未全面掌握和核实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项目潜在风险和担保物价值,出现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申报授信、项目申报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不一致、个别项目甚至出现授信申报材料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二是贷中审查不到位。部分贷款条件未能有效落实便发放贷款,部分项目在贷款发放后未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贷款被挪用。三是贷后检查不到位。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对信贷客户的经营状况变化缺乏及时监测关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不及时。四是固定资产贷款未严格按国家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执行。

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贷产生骗贷风险。受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融资,个别不法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合同,伪造真实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贷款。目前,比较突出的是采取先开票后退货等方式,恶意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承兑汇票套现、套利。部分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未严格审核合同发票、合同等交易资料,甚至出现信贷人员内外勾结情况。

3.部分准信贷创新产品存在管理风险。由于信贷结构调整,部分行业在银行贷款额度受限,当前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产品创新,避开信贷规模限制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信托理财产品风险,主要表现在某些短期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必须要用信贷资金置换,可能置换时受信贷规模控制,导致到期无法置换的风险。如果出现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情况,投资者本金将面临损失。此外一些地方或企业为绕过项目资本金不足的障碍,以信托的渠道通过银行筹集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也使杠杆率接近或达到100%,增加信贷资金风险。

4.某些重点领域信贷存在潜在信用风险。近年急剧增长的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支持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贷款资金管理监督难度大,担保措施不足。许多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收益做资本金或者担保手段、部分甚至是纯信用贷款。一旦财政收入下降,土地收益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将引发风险。部分企业高负债经营导致信用风险。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所导致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较少,开发资金来源以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为主。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开发贷款门槛提高以及升息周期的到来,企业资金链条日趋紧张,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导致贷款不良。

5.当前市场风险加剧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一是受国外金融危机冲击,部分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区域出现大量企业出口受阻、倒闭现象,已经造成部分银行不良贷款。二是房地产跌价引发市场风险。近年来部分地区房地产销售价格上涨较快,容易导致市场价格过分偏离其真实价值。一旦金融危机加剧或经济增长趋势变坏引起房地产价格大幅下跌。抵押物价格将大幅缩水,导致贷款抵押不足。三是当前个别地方“假按揭”问题有增多的趋势。部分城市某些房地产企业由于近期房地产交易低迷,资金紧张,甚至出现了以“假按揭”的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

二、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应对信贷风险的宜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当前风险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1.坚持合规经营、规范操作。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踩政策红线。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申报流程进行授信业务的申报审批,确保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强贷后管理队伍建设,配置富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当贷后管理岗位,要确保做到先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再发放贷款,项目贷款资本金合法合规,抵押担保足额有效,信贷资金使用有跟踪监测。

2.加强信贷人员操作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重点产品的操作规范。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要加强票据真实性和票据贸易背景的审查,严格增值税发票、合同等内容的审核,加强对票据的查询查复和鉴别。

3.对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贷款的审批和发放,要采取审慎原则,信托贷款对象主要针对优质公司客户或者优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健全信托贷款审批标准、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尽职调查,严格落实贷款担保,密切监控贷款及投资情况。

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3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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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成本控制

一、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构成及其特点

高速公路项目成本由三部分内容构成,分别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是高速公路项目成本的主要构成,包含临时工程、路基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设施管线预埋工程、绿化环保工程及管理养护服务房屋。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为满足运营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工具、器具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预备费由价差预备费及基本预备费两部分组成。

高速公路建设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金额大、项目构成复杂的特点。一般高速公路项目从工作研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其他各类批复、开始建设到竣工结算投入运营,周期从几年到十几年不等,期限长,而且高速公路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各项目投资额在几十亿至几百亿之间,平均每公里造价高达数亿元,因此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至关重要。

二、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各级政府出资成立的专门高速公路公司,其通过招投标将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委托给专门施工单位建设,土地征用等政策处理工作委托各地交通建设指挥部负责,业主单位负责资金筹集及相关建设管理工作。项目成本构成的复杂性,导致项目成本控制面临较大困难,在项目各阶段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到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招投标。该阶段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基础。

1. 工程项目变更频繁,导致设计等相关费用增加。国内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项目一般线路较长,项目主线经过江海、山岭等区域,地形、地质、气象等建设条件复杂,存在制约因素多,实施难度大,同时不可预见因素也多,导致项目变更频繁、项目勘察设计等相关费用增加。

2. 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中标价格失实。相关企业为了接到工程,往往在投标前通过钱收买招标人让其在招标时选择自己的施工单位,容易形成明招暗定的情况,影响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导致招标价格脱离实际。

3. 项目立项及建设违反相应程序。高速公路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取得相关的建设许可批复,特别是项目用地批复,目前土地征用是各项目建设中的一大难题,然而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每年都会下达投资任务,为完成任务容易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违反项目建设程序。

(二)项目施工建设阶段

目前高速公路项目一般采取对外招投标委托给专业施工单位建设,业主单位按承包合同金额,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量月报表分期支付工程价款,这一阶段项目成本控制最突出的问题是,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到位与建设进度不匹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资本金由项目股东单位根据资本金比例按期到位,剩余部分为项目银行贷款。由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建设进度与资金到位不一致,容易存在过早借贷的现象,造成货币资金沉淀较大,产生沉重的利息负担,增加项目成本。

(三)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是高速公路项目的最后环节,容易出现竣工结算拖拉,进度慢,项目无法及时竣工决算交付,导致人员管理费用等支出增加,增加项目成本支出,影响整个项目概算金额,项目可能无法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影响项目的交付使用。

三、影响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因素分析

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构成的特点决定其成本控制的重要性,“控制”的基本内涵是防止项目预算和决算过高,严重超过预期。但“控制”有其相对性,过高和过低的成本都是不尽合理的。如何实现控制恰到好处,关键要重视影响成本控制的因素,影响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和控制方法。

(一)制度建设

1. 工程管理制度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量大,工程招投标工作是整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开始环节,建立并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控制项目成本的有效手段。工程监理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力监督,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依照监理规定与实施细则进行控制,通过工程监理,项目业主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对影响项目成本的重点阶段,制定相应的策略与措施,力求做到在重要阶段抓重点,进行主动控制和超前控制,最终实现项目成本的有效控制。

2. 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最核心的内容是资金管理,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即是对项目成本的控制,成本控制水平的优劣直接决定项目实际的收益,关乎项目的投资目标能否现。高速公路项目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对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资金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项目成本,是项目成本控制的组成部分,要健全财务各项管理制度,特别要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从资金来源到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资金管理,以杜绝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带来的成本控制风险。

(二)人员管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量大面广,项目涉及工程、合同、安全、财务等诸多部门人员,部分人员缺乏成本控制意识,片面认为成本控制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容易忽视成本意识,成本控制无法全员参与。要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成本控制意识,将项目成本控制目标落实到各个部门甚至是个人,从而真正树立起全体员工的参与意识,开展教育培训,积极引导,让每一个员工认识到项目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从而自觉节约成本。

(三)控制方法

1. 项目成本分析法。项目成本分析法主要是对高速公路项目成本的构成进行整理分类,了解和掌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对有关项目成本控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找出不足,并采取更加富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问题的解决,这种方法有助于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成本分析工作主要包括报告施工项目进度的状况以及成本控制的最终状况。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在进行成本控制过程中普遍采用项目成本分析方法。

2. 费用预算控制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采用编制费用预算来实施项目成本的控制,一般以项目概算批复为基础,对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项目预算管理,编制项目全面预算、年度预算、单项预算,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按照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最终保障项目不超概算,实现项目的成本控制。

四、改善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的对策

加强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是实现高速公路项目效益最大化的基本保障,是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应贯穿高速公路建设全过程,针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对策。

(一)加强项目成本的事前控制

1. 针对项目变更频繁,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进度变更等各种变更,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办理,同时要深入调查,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对项目前期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要全面细致,尽量避免各种变更,从而增加项目成本。

2. 加强招标环节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委托专门招投标公司,做好招投标文件,在公开的政府投标平台招标信息,由各类专家进行评标,最终完成定标工作,良好的招投标管理能够有效地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工程承包方式,有助于保证工程质量,对加快工程进度,控制项目成本有重要的意义。

3. 项目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环保、安全、施工方面的许可,特别是项目建设用地,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是‘老大难’问题,需要提早科学谋划,以人为本,和谐征迁,从而快速推进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为高速公路建设争取时间,从而节约资金成本。

(二)严格执行项目成本的事中控制

1. 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主要包含成本、质量、工期三大目标,涵盖工程管理各方面,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通过合同控制可以使项目成本控制、|量控制、进度控制协调一致, 有助于降低项目成本, 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2. 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是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的目的就是实现项目投资的可控、在控,项目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监理人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方面的监督,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和质量要求。通过制定严格工程监理控制策略,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予以实施、跟踪及不断纠偏,进而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成本控制。

3. 注重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到位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大,建设资金资本化利息周期长,如何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平时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项目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到位资本金,在充分利用好、管好项目资本金同时,更要制订严密的资金计划和预算,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的到位,一方面要防止建设资金沉淀,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杜绝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阻碍工程建设的实施的进度。

(三)完善项目成本的事后控制

1. 加强人员管理,提升全体人员成本控制意识。人员管理的好对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提高全员成本控制意识,特别在项目竣工扫尾阶段,需要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精心安排与部署,通过科学的规划与处理做好竣工扫尾工作,将该阶段的时间以及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2. 及时验收结算,完成项目档案归档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准备,配合现场验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保证工程量与套用定额的准确。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避免在施工结尾阶段的成本消耗,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各节点文件资料,完善工程项目档案。

五、结语

高速公路项目成本控制是高速公路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只有在项目前期阶段提前布局,多方考察;在建设阶段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从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各个角度,强化内控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实现项目成本的节约,从而提高高速公路项目单位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大环境中增强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潘凤.高速公路成本控制方法选择[J].财经界:学术版,2015(35).

[2]许小婷.高速公路建设成本控制与管理研究[D].长安大学,2012.

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5

一、建立基于网络的共享信息平台

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流程纳入一个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财务人员就可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项目成本发生情况,并对其效益、成本支出超支原因进行及时分析。

该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子系统:资金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工程设计管理、物资与设备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资金支付管理等。在系统中,以预算控制和纠偏为核心进行设计,按照预算编制的科目、计价基础、方法和控制流程,实行程序化管理,通过系统能够使项目管理者清楚地掌握工程每天的进度、成本等关键信息,从而使资金管理者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提出纠偏措施或优化方案,减少损失,并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衔接更加紧密。通过对建设实施阶段中的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控制,所设计的功能模块中都以资金流为主线,以施工图预算或资金预算为控制手段,突出和强化效益功能,来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管理,实现效益预期。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活动目标,维护资产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策,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2)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3)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三、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1.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项目资本金、借入资金构成。对于项目资本金监督必需按照《公司法》、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建设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项目资本金筹集的可能和可信度,以及资本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认项目资本金能够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比达到合理的水平,为项目投产后运营提供良好的基础。对于借入资金的监督主要是拟建项目准备利用国内(外)银行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银行是否出具贷款承诺意向书等,以保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能够按计划、按进度及时借入资金,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加强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的预测分析和评价,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评价分析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在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重点是对建设项目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研究,采取需要一可能一可行一最佳步骤对项目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在项目立项、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国家的现行财税政策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赢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以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并结合国民经济评价进行综合考虑,提出投资决策建议。根据不同筹资渠道的特点,提出策略和合理组合。目前我国财务测算分析指标体系主要有: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借款偿还期、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财务净现值(率)、财务内部收益率等等,这些分析指标体系能够满足建设项目财务效益评价的需要,财务监督就是对所作的财务预测分析要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对收益的预测不宜过分的乐观,对项目风险要尽可能预计,防止人为提高财务收益来达到项目建设的违背经济规律的现象发生,在源头堵住“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确保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四、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1.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主要是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分析评价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偿债能力以及企业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等如流动比、速动比等指标体系,以确认竟标企业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有足够财务履约能力,保证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提高投资效果。

2.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①规范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提高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抓好会计基础工作;结合国家现行财政法规,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②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活动目标,维护资产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策,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3、强化建设资金监管。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因此资金管理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强化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和约束,具体有:一、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概预算控制和使用各项建设资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二、落实建设资金监管责任人。《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因此建设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建设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负责,建设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建设资金监管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监督管理。三、建设资金监管按照效益原则进行。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设项目竣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建设任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设计全部完成后,要求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投入生产,为确保建设项目新增资产价值的正确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对项目竣工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竣工项目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理。建设项目完建后,应对各种的物资、材料、设备、债权债务及时清理,做到工完账清。各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处理的财产物资收入按照规定冲减相关成本;报废工程需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范文6

我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引入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均组建政府全资和参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成立为“三农”服务、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民间投资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成立为全市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争取在3年内,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业绩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规范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设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500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80%。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资扩股、兼并联合等方式,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

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到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登记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市经贸委备案。

4具有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

(五)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1提取持续经营保证金。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2控制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3提取风险准备金。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使用“信用产品”。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担保申请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分析,要求企业、个人在提出担保申请时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市企业信用办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

(六)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降低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市内必须参加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为:一是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或今后申请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二是年以来,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三是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或申请加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四是年担保业务收入不足注册资本金50%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由市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同级经贸委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级经贸委、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八)担保机构的市场退出。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年检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过年检的担保机构,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担保机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三、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健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补充。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三)完善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机制。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规范担保机构的费率确定机制。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机制。市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我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

(六)改进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机制。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时报送注册事项变更表、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各级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企业信用办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和专业资信评估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据考核结果对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四、优化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积极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在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研究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担保办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沟通与协作;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经担保机构承诺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合理确定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二)加快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增强信用网的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建立统一高效、覆盖全市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网成为担保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平台,推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

(三)对担保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担保从业人员培训体系。

(四)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在全市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和科学、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个人提高资信等级。法院、工商、税务、质监、劳动保障、房产、供电、海关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企业信用办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办力争在2年内,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形成银企共同发展的良性金融生态环境。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