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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1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覆盖社会诸方面的事项是其特点。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条律是有层次的,能在道德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到法规层面,能在法规层面解决的问题,不宜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规范的底线,而道德的约束远比法律宽泛得多,法规则处于两者之间,进一步划分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各部委办制定的行政规章两类。同样的道理,行政规章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至国家法规层面。社会上的一切事项,不分轻重缓急和问题的大小,若都要以法律和国家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那么法律法规就会多到天文数字。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信息达到天文数字的时候,法律不可能得到尊重和真正被执行,因为执行任何法律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人力和财力、时间和空间),成本大到高于成效,法律就变成了摆设。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全国有四千多部法律和国家级法规,其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甚至没有被执行。同时,涉及具体事项的行政规章很多,相近的内容经常重复颁布、强调。现在被呼吁立法的事项,绝大多数都有行政规章和法规做了规范,并且多数对应着相关的上位法条文。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包含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不依,执法不严。
例如,酷热天的室外作业,我国去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停止、缩短或者避开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的室外的露天作业。其依据是《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主张这方面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容易被用人单位漠视”。显然,这种思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既然有行政规章,那主要问题是落实规章,而不是把具体的事项提升到法律。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扫黄”,禁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官离开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样得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若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依法处置就是了,怎么还要专门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烂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须加大处罚力度,也只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处罚上限,除了警察、军人外,另行为某类社会人群制定法律,不是法治的体现,而是人治思维的结果,尽管在以“法”的名义。
记者挨打了,就呼吁制定禁止打记者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错误逻辑。记者是一种普通社会职业。不管谁打人,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重的有《刑法》管,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管。那位广东的律师要求把记者视为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通过赋予记者特权来保护记者,这在法治理念上是说不通的。记者不该拥有特权,把公务员视为拥有特权的人,这种认识至少在法治理念上也是不对的,只有警察、军人等因为身负保护人民的职责,有专门保障他们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人们可以理解的。
现在关于立法的呼吁中,多数事项现有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已有规定,相关的法律一般是在中观层面相对抽象地表述原则。行政规章作为下位的法规,其职能就是依据上位法,将相对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我们要把精力放到切实落实相关行政规章方面,解决无人执行或执行不利的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2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3
一、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依据、范围
1、广播电视方面现行的主要法规、规章:
(1)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性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
(2)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主要规章:《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3)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主要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2、目前,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有:
(1)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广播电视台、站、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视听媒体违法播放、传送广播电视类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法销售、设置、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违法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单位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或违法从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法从事视频点播系统安装、开展视频点播业务、为视频点播活动供片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遭遇的四大难题
1、遭遇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真空的难题。部分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处罚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使管理工作出现盲目性和随意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行各业对本系统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广播电视仅仅保留了一些涉及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传播安全的大项目,而基层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实际最需要的行政执法项目却被清理了。
2、遭遇广播电视法律法规需要执法,但实际工作中不能执法的难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但目前很多农村群众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据初步统计,我县私自非法安装地面卫星电视接收装置约2万户。年,“鑫诺3号”和“中星6B”卫星发射成功,原有接收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中卫1号和鑫诺1号(中央40路广播)其6颗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全部调整到接收两颗专用卫星。国家、省、市广电部门为让农村群众更好地收看电视节目,要求县广播电视局工程技术人员为群众(包括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提供转星咨询服务和技术保障。转星调整后,农村群众认为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受设施已得到了国家认可,不再是违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广播电视部门应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但为了保障群众的收视权益,广播电视部门不仅不能执法,而且还要提供技术服务,让处在基层的县级广播电视部门陷入需要执法又不能执法的尴尬境地。
3、遭遇广播电视法律法规无人理会的难题。一是部分广播电视法规的规格和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共有23件法律有涉及广播电视的条款、7件广播电视行政法规、39件广播电视部门规章。由于大多数受众和用户不懂广电法规,不了解条文,广播电视法规意识十分淡薄。许多群众对于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不以为然。今年,部分省的电信部门擅自开展了IP电视业务,国家广电总局对此发文作出了“属于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严处和停办”的处理,但有的地方IP电视业务仍在违规发展。
二是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在实际执行中受到其他部门过多牵制,单一个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显得孤立无援,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地卫”设施生产环节归信息产业部门管理,销售环节归工商部门管理,进口环节归海关和商务部门管理,而广播电视部门只管理安装使用环节。要管住“卫星锅”需要信息产业、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的配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过多,牵制的因素过繁,势必影响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效能发挥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4、遭遇执法人员少、经费不足的难题。加强广播电视执法工作,可以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安全、高效的运行环境。长期以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量相当薄弱。执法人员少,没有给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装备,经费又不足,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未接受过基本法律知识培训便上岗执法,几乎不能完整地履行执法职能。我县仅有5人具备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资格,没有一个专职人员编制,遇到执法任务,往往是临时抽调力量完成。由于没有专职的行政执法队伍,造成广播电视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
三、加强县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依法进行广播电视管理,是国家赋予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职能。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树立广播电视执法的权威和形象,切实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及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条文。广播电视是一个高速发展、更新速度很快的行业。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高新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中的广泛应用,部分出台时间较早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于不适应当前形势、不能发挥作用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建议上级要及时修改完善。
2、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增强法制观念。一是加强对系统内部的普法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在系统内部不但要宣传国家基本法律,而且要深入宣传广电部门自己的法规、规章,使广大职工明确广电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从而提高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及广电基本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做为一名广电执法人员,不但要学习掌握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学习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与执法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才能做到有条不紊,正确运用法律,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优势,在社会上广泛深入宣传广电法规、规章,使广大人民深入了解广电法规、规章,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及时把新的法规、规章和中央、省市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批示精神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争取主管领导的支持。
3、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执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内外一致。依法行政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有无规范的法律文书,是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标准。执法人员只有严格按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亮证执法,制作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才能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才能真正达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目的。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
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
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
建筑工程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达到,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项目,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管理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
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项目进行分包。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国家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但这份文件中并没有对详细的资质以及承包能力进行介绍,并且对总包与分包之间的规定不够详细。工程团队在开展项目时缺少明确的参照标准,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应有的威严性,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缺少统一的监管整治。施工细节处存在法律漏洞,不利于广告位安放、建筑表面清洁,对其安全标准缺少规定,盲目开展很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3、对施工人员的准入门槛设置较低
建筑行业的兴起使得包工团队数量也随之增多,人员组成较为随意,基层工人多数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并没有接收过系统的建筑知识培训。建筑法律法规中对团队技术水平的规定标准低,并且缺少详细的要求。一些工程方并没有建筑过大项目,为获得利益提升市场竞争力盲目承接工程,由于缺少这方面的经验,很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政府管理部门对建筑行业入门标准制定过低,这种现象在县级城市最为常见,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长时间得不到提升。部分团队自身资质欠缺,为提升同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力,只能在人员组成上下功夫。花费高新聘请工程师,挂牌顶替,但实际施工时现场的指挥人员仍是原版人马,工程质量很难保障。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队入门的控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行业技能进步。
4、法律法规针对行业乱象的规定和处罚力度弱
建筑法规中对工程质量以及作业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实却存在不能被落实的现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与团队成为一体,发现违规现象并不举报,而是从中获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对质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转包与分包更是混乱,不能开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团队自主决定。建筑施工中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虽然管理部门一再强调,还是存在不服从条款的团队。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建筑法规落实程度不足导致的,对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不足,并没有在市场中形成严谨规范的风气。处罚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落实到个人,这对地区的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具有威慑力,选用的方法也不够科学,缴纳罚款并不能解决建筑团队水平不足的问题。应实施动态管理的方案,对工程进展的各个阶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修筑,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应该吊销团队的资格证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现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市场以及社会的发展会在内容上不断做出优化,使之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现有的法规中,多数是针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工程前期准备、场地测量、使用时对绿化区域的影响等并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同行业之间竞争也逐渐走向白热化阶段,其中法律法规的影响是巨大的。科学完善的法规可促进行业良性竞争,提高工程质量。但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区建设情况不能及时上报至政府部门,相应的统计工作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造成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脱轨。对建筑团队基本信息的完善监管不严格,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稳固的信息共享系统,工程确立后在承包阶段不能全面了解各竞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度不完善衍生等问题众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增长向更严重的层面发展,不能得到及时的整治。团队应该有自身擅长的项目,并且在竞标时依据能力来选择,法规中并没有将这部分管理细则纳入其中,竞争局面也随之混乱。
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建议措施
1、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各单位之间的沟通,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在开展工作前要将任务落实到个人头上,避免出现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的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将工作内容进行划分,将施工种类作为参考,并对不同阶段容易发生的质量问题详细考察,并整理在工作资料中。进行监管时可参照这部分资料,使工作开展更顺利,避免工程现场秩序混乱。总包与分包项目虽然在施工阶段相对独立,但建设完成后还是会进行总回合,建筑管理部门要处理好这之间的关系。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将规章制度统一,通过对执行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可帮助确定最科学的管理制度。与建筑相关的规定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做出改变,勇于面对体制上的欠缺,并不断的优化,更好的为建筑工程行业服务,充分发挥监管功能,促进结构安全质量的提升。沟通可改变原有僵持的局面,促进体制向科学严谨的方向发展,同时对解决内部矛盾有很大帮助。紧密配合的工作环境必然是严谨的,不会发生脱轨现象。
2、加速建筑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
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体制上的漏洞进行整理,结合对建筑行业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筑法规。在已有的条款中,并没有对细节进行规定,对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并且在短时间内完成复杂的规划工作。法律规定的范围必须做到科学全面,在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且设定一段试运行阶段,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的实施,保障建筑工程行业有法可依。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与国际接轨,技术也进步明显,建筑法更应该做好带头作用,加快法规的完善速度。在借鉴先进方法的同时不能忽略总结经验的重要性。在补充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整改。建筑法涵盖范围广,可同时进行多个部门的改制工作,可有效减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时间。对建筑团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帮助明确各项建设的注意事项,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单体现在内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层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国建筑行业高效发展。
3、引用信息化技术
建筑监管部门应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工作岗位中。对各施工团队进行调查登记,将技能水平与人员组成依次整理到资料中,可避免挂名顶替现象的发生。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快速了解各团队的技术情况,作为项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标准。同时建筑行业的进步也可以在平台中体现出来,政府部门在对区域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时可通过查阅信息来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将国内各区域的建筑执行标准汇总,可促进建筑质量控制得到统一的标准,并且面向公开透明化发展。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现阶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借助已有的计算机系统来完成,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地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考察,若存在违规现象在此阶段可以帮助发现。由此可见应用信息化技术具有多重优越性,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促进作用。建筑行业进步与规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联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善这一体系。
三、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1、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促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综合吸取国际立法和市场管理经验,促进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规的立法速度。
3、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结束语:
建筑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样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行业内的各种乱象。研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适用性、规范性,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当然完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精神落实在实处,并不断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将法律法规进行持续改进,让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2015(03).
[2] 张丽.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重要性[J].科技与企业,2013(12).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5
档案行政管理体制包括若干环节、要素,完善档案行政管理体制要做的工作也是多方面的,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从档案法制的协调、统一这一角度,阐述对档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看法。
一、档案法制冲突、抵触的现象及原因
法规的不协调、不一致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已成为困扰法制建设的一个严重问题,不少行政规章政出多门,缺乏统一性,一些规章甚至与法律法规冲突或不协调,使公众和企业无所适从。
档案法规也同样如此,一些部门制定有关档案工作的行政规章,站在本部门的角度看待档案工作,按照自己的要求制定档案工作管理规范、办法,从而产生与档案法律法规不协调的现象。至于各种规范性行政文件,这种现象就更突出了,很多行政管理部门从自己的业务工作出发,对档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不少具体管理要求实际上已超越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管理规范的范围,违背了业务规范的原则。特别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业、专业、系统具体业务考核、验收工作中,设立超越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档案管理的混乱、无序,影响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们听到不少这样的反映,为了应付某项检查、验收,基层单位的档案常常要按该行业的要求重新进行整理,或者另行整理一套,造成大量文件的重复,许多不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也进入档案,甚至有文必档;按照该条线的要求,自行划定保管期限。显然,这是对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的擅自超越,严格讲,这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的。《档案法》第三章第十条明确了“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由此可见,作为非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本无权设定档案的归档范围。
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当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本位主义思想严重,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在对档案工作提出要求时,往往只考虑本部门工作方便,从而把该部门的档案工作游离于整个档案工作之外。尽管其主观上是加大了对档案工作开展的督促力度,把档案工作列入了多方面工作的考核要求。但结果影响了档案工作的统一、协调,割裂档案资源的内在联系,不利于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其次是档案法制意识淡薄。政府各个部门应该是依法行政的主体,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法制意识比较强的部门。但事实上,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这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权行政,行人治而非法治,“红头文件”可以不遵循法律法规。一些部门的法制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法制意识就更差了。为了协调、统一档案行政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作了明确,“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档案事务的主动性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满足于在本系统学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内容,以及贯彻落实情况,宣传监督不力;更有甚者,有些违背档案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这就更令人担心了。它起码说明了我们不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档案法规的掌握还不是很透彻、很全面的,执行得也不严格。有时,在联合发文时即使觉得有些内容不够妥当,也会认为人家重视档案工作,我们要积极支持、配合,不能打击人家工作的积极性。殊不知,这样一来却是好心办错事,自觉不自觉地知法违法。
二、档案法制不一致的后果
档案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冲突、抵触,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高效有序运行起到阻碍作用。
1. 不一致的规范,多头要求,使基层单位无所适从。开展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章、规范显然是最具权威性的,也是各单位应该遵照执行的。但是,要做好其他方面工作,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认证,却又使得基层单位不得不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相当多的考核验收都要求有完备的档案资料,这本是好事,问题是不少要求偏离了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标准、规范,另行其事,单独设立标准。如果仅仅是作为基层单位的内部资料考查倒也罢了,可若干部门却将其列入档案序列,与原有档案并存。这就使得基层单位很矛盾。有很多单位只得另起炉灶,重新整理一套档案,从单位原有档案中复印一部分文件,再收入大量无须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应付检查。
2. 有关主管部门随意扩大档案的归档范围,大量提升档案保管期限,造成了有文必档、重复归档,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
3. 从对整个档案资源的管理上看,容易造成档案资源管理的混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管全国档案资源,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源,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资源管理体系有利于国家对档案资源的管理、监控,便于从整体上发挥其作用,而规章规范的不一致,打乱了这一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4. 法规、规章的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使人们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档案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由于这些有悖于档案基本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规范的存在,搅乱了人们的认识,一般人根本无从分辨,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的法制信念。这不仅会对档案工作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还会使人们对政府的管理机制、能力产生怀疑。加入WTO后,这种状况必须有根本性改变。
三、协调统一档案法制的途径
协调统一档案法制,可以从多方面入手做工作。就法律、法规这一层面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有了明确规定。《立法法》对法律冲突问题设计了三种解决机制,一是明确了五个法律适用规则;二是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定,主要实行被动审查;三是规定了对冲突法规的裁决和改变与撤销制度。
对于各种行政规章、规范而言,《档案法实施办法》也已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需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这为这一层面的规章、制度设立了协调统一机制。
如何有效地落实各种协调机制,是我们统一档案法制的关键。
1.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权利,严格审查把关,特别是对一些与档案部门合发的规范性文件更要仔细斟酌,防止冲突情况的发生。这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首先,档案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要进一步提高,对档案的基本法律、法规要相当熟悉,而且要能吃透其精神,把握精髓,深刻理解,这样才能从法制的一致性角度来审视各种相关规章、规范。其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管理手段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提高信息化程度,完备检索途径,及时全面掌握各种法制信息。第三、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要有一定的制约机制,档案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提高,严格依法行政,已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或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发生与现行其他效力更高的法规相冲突的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范文6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全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恰恰“五十个严禁”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信用社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信用社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操作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营业柜员十个严禁”、“会计主管十个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自助设备十个严禁”、“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还有“十五条禁令”,特别是我县编制的《宁南县农村信用社安全操作口诀》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基本囊括安全操作的各个环节,对案件防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