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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体制 模式构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类似于国外的公共部门资产。国外公共部门资产的主要管理模式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巴西模式。日韩模式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德澳模式是由财政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全国的公有资产;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单独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巴西模式可以概括为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上述资产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国有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此,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2006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宏观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本文以“两个办法”为指导,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管理体制的功效
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管理单位的决策权限、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调控机制、监督方法等方面的结构体系和组织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构专门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主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体制。“两个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级管理的框架,目的是建立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职能,特别是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收益的征缴等方面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令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尽快把此项职能承担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按照这一框架,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落实到个人管理或使用)。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微观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部门或个人。(1)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我国政府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和地方两层,地方分为省、市、县、乡,共两个层面五个级次。本级财政部门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主要负责宏观层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如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管理的主体,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资产管理包括从取得、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3)三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各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事务,这些部门所需要的资产由他们来使用与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管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使用效益最大化。部门内部要根据资产的特点具体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保管责任到人。另外,在此“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办法指出,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财政部是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制定颁布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重在宏观层面的把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行政单位社会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特点,制定、颁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从资产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两个办法”已经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来讲,配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办法》,并完善资产的配置标准;使用
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处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管理办法》;评估环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办法》;统计报告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特殊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资产性质不同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rr资产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为指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一级财政部门颁布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具体、明确,便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这样可以加强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与安全完整性。设置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牵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如规模、业务等,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财会、管理、金融等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有效地管理单位资产。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落实到部门或个人。特点是更具体、更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本部门某一副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个人责任制。根据资产的特点与使用情况,落实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必须狠抓,做到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本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如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校长负责。考虑到部门第一负责人事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如国家统一的资产清查等,一般可采用委托制。委托人的责任制度,本部门某一副职接受第一负责人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立书面的委托受托书,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第一负责人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关于资产分类、登记、购置、使用、处置等,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责任制度,具体负责本业务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公共用品制定专门人员负责,约束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问责制,根据资产的存量与使用、安全完整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管理制制度建设
如果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资产,应该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将这些分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在先,共同执行,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基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严格执行财会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审批权限和手续,杜绝在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建立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既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核算机制,加强部门处室间的衔接和协作,使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手段
(一)资产管理硬手段
资产管理硬手段是指通过改善资产管理的硬环境,如配备先进的办公设施、应用高效便捷的软件等。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是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管理信息化是实现有效资产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配备较好功能的计算机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唯一手段。同时,资产管理的硬手段还包括自主研发或购买功能齐全的、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注意软件的更新与升级。在此基础上,安装宽带网络,实现信息的完全畅通,加速信息共享。此外,在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改善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办公条件。
(二)资产管理软手段
“理念”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认识一件事物或事件的时候,只有具备正确、合理的理念,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资产管理软手段是指通过狠抓以人为本的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职能渗透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实现资产的管理目标。(1)人本管理理念。人本管理理念,就是以人为根本的管理理念。在所有因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好了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实现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成本。所以,树立人本管理理念是重要的管理手段。(2)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西兰,其理念是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主张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引入公共部门,倡导“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达到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从传统的行政“旧管理”(Administration)到商业化的“新管理”(Man-agement),包括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诸多变革。在实施过程中,新公共管理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对总支出进行战略性控制并根据各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在操作层面,执行与个人责任制相结合的充分授权,关注成效;在信息支持方面,建立高效的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和国库监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不计算成本,但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消耗实现尽可能多的办事效益,少花钱多办事,是公共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的管理目标。(3)职能渗透管理理念。职能是某一部门或岗位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渗,是指液体慢慢地透入或漏出。透,是指穿通,通过。而渗透,则比喻一种事物或者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职能渗透就是指不同工作部门或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涉及多单位、多部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校 问题资产 规避思路
校作为培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社会服务的重要阵地,有着各种类别、各种价格层次、数量巨大的仪器设备资产,合理高效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是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等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课题的全面实施开展,使高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种类迅速增加,为此,合理有效地解决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科学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出现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相对规范、严格,但仍存在仪器设备更换频繁、损毁严重、搁置闲置、分配不均、账实不符等问题,账实不符主要表现为仪器设备资产的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资产管理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完整准确的仪器设备资产使用情况也有利于实现资产的科学配置、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因此,梳理账实不符资产存在的原因、思考规避账实不符资产产生的科学路径,既是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高校自身建设所需。
一、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现状
高校有专门部门来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与处置,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利用进行监管,但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在高校仍普遍存在。笔者对江苏某高校70余家二级单位仪器设备资产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存在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单位数占到总单位数的20.2%,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值占到总资产值的2.3%。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保障不全面。涉及到资产交接、转移、处置、落实的制度办法不完善,账实不符资产管理办法细化程度不够,对账实不符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不够。
(二)处置程序不固定。账实不符资产处置缺少标准化、程序化、常态化,存在不同时间段处置标准、处置程序不统一等情况,且实物处置与系统销账不能做到同步。
(三)各方权责不明确。对存在账实不符资产部门与资产具体管理部门的权责认定不规范、不明确,当出现账实不符资产时,缺少有力的依据开展责任认定与追究。
(四)管理队伍相对薄弱。账实不符资产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特别是对需要处置的账实不符资产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处置意见,既要严格按照处置规定落实,又要对关联部门做出必要的指导和解释。在高校这些工作往往集中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在人手不足与缺少合力的前提下,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现象。
二、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具体原因
结合高校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现状,仍以江苏某高校为例,根据调研信息进一步细化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具体原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使用保管人、存放地变更后,没有及时修改相关资产数据信息;二是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不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和相关要求,随意处置资产;三是资产管理员自觉管理和维护资产信息系统的意识不强,资产变更信息更新不及时;四是资产原保管人与现保管人交接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或资产丢失。
通过调研数据分类汇总分析,资产保管情况变更后资产调拨不及时、资产处置后财务账目与资产账目未及时销账、因保管不善或未履行正常的资产转移交接手续导致资产丢失等具体情况是导致资产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分别占到单位总数的33.3%、23.2%、34.8%。
三、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出现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制度建设与细节管理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前提。
1.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的管理办法及办事流程是避免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涉及到资产购置前的论证、公开招标采购、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处置的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各个环节,明确每一个环节的制度办法,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购置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在制度保障方面不留死角。另外,管理办法中明确仪器设备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更加规范化。
2.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的购置入库管理。在高校,仪器设备资产账目入库包括资金账与资产账的双入库,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购置资产资金账的入库,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购置资产账的入库。规范的资产购置入库流程应该为: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购置及入库证明――财务管理部门购置资金入库――凭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入库证明,在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入库登记。这就需要财务及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联手,严把资产购置入库关,做到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资产坚决不予以报销,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坚决不入库,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的资产坚决不入资产账,不予以入库的资产坚决不报销。与此同时,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入库时,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要确保资产序列号唯一、资产名称全面、资产保管人明确、资产存放地清晰等,使资产的“身份证”信息真实完整且具有唯一性。
3.重视仪器设备资产的日常移交管理。高校因为管理机构改革、学科建设需要、人事任命等不定时的进行人员及办公场地调整的情况长期且频繁存在,人、地点的变动自然会带来仪器设备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的调整。事实证明,移交信息更新的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因为不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常出现仪器设备资产的无人认领、原使用人不认账、现使用人随意处置等情况,重视资产的日常移交管理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高校可以通过制定移交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资产移交进行规范,但因时间、涉及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等,移交工作并不是都能按照规定及时全面的开展,这就需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主动提醒和指导,一旦有涉及到此类问题的人员及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电话或现场提醒,并指导相关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更改仪器设备资产归属、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等信息。
4.规范仪器设备资产的处置管理。通过制定仪器设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明确可进行报废、报损、捐赠等仪器设备资产的种类、使用时限、数量及价值,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申请,不得随意处置。根据需处置资产单位提出的处置申请,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及处置论证,对符合处置条件、可以进行处置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分类统计,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批,根据处置决议,按照上级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报上级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处置手续。处置完成后,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被处置资产的原使用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账目核销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责任意识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根本。
1.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有效的管理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有利于实现仪器设备的采购价值、有利于资源节约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际工作中,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队伍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资产管理员缺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资产使用人员自觉维护资产的意识淡薄等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成效。通过营造良性的管理氛围、提高领导重视程度、保证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加强管理人员间的学习与交流等方式,提高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职业认同和工作责任感,激发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和存在。
2.提升教师的资产管理责任意识。高校的各二级单位都有一定数量的经费,便于开展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及单位事业建设,如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存在少数二级单位利用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为教职工购置如电脑、移动硬盘、投影仪等设备资产,但因管理宣传不到位,不少教职工将该部分资产误认为是个人福利,导致该部分资产有账无物的行为普遍存在。另外,高校的部分教师有通过个人申请得到的不同层次和数额的教学科研项目基金,这部分经费得到后,也被普遍认为是个人的钱,可以随意支配,除可以随便购置自己开展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外,还能随便处置这些仪器设备,忽略了仪器设备的入库登记环节,导致了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并成为出现账实不符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纠正教师的错误资产管理意识,并明确指出这些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购置、入库、处置等规范管理。
(三)创新管理思路与管理办法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保障。
1.实施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定期报告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实时掌握资产动态的弊端,减少可能存在的问题资产堆积。通过仪器设备资产信息的季报、半年报、年报等,高校各二级单位定期将本单位仪器设备资产的概况、管理和维护的情况、需要购置资产的打算、需要处置资产的申请及必要的情况说明进行反映,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变不规律管理为规律管理、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产管理质量。与此同时,实施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定期报告制,还可以增强资产管理员工作意识、培养资产管理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又可以分散资产处置的压力和工作量,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能够有时间、有计划地进行相关论证、调查、审批、申报,便于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第三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强化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更能体现公平性、民主性及公开性,监督机构参与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目的是起到必须的督促、验证、检查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进一步明确监督任务、监督范围、监督办法等,全面推进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使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构建专管共用仪器设备资产共享平台。推行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即由高校某部门统一负责可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维护与处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避免“谁使用、谁管理”等多头管理,高校内部各部门、高校间可共享资源,以达到节约资源、提升资产效能、合作互利的目的。思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形式,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适当收取使用费等来满足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指定某一部门为具体管理方,接受使用者、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对已存在的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处理建议
对通过核实确实存在的账实不符问题资产的处理,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
(一)比对与返查。涉及到仪器设备资产交接的单位对没有落实的资产情况集中进行比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对问题资产进行比对,根据资产的系统编号、自编号、设备序列号等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返回查找,落实在系统中登记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通过两个比对和一个返查落实部分账实不符资产。
(二)分类与“缩水”。对存在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单位按照问题量及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与此同时,将各单位问题资产按照资产类型、经费来源、报废年限等进行分类,比如,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购置给教职工个人的仪器设备资产,已到或过了报废年限的资产等,对资产处置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账实不符资产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将问题资产量“缩水”。
(三)追查与落实。设备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各二级单位通过单位内部公示等方式进行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追踪查找,与此同时,设备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查找采购清单、入库登记表、设备交接单、资产标签等资料,查找设备采购时间、购置单位、保管人等,落实部分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信息。
(四)调配与处置。对已落实的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及时进行必要的信息调配和实物处置。X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S].2006.
2.侯新春等.通过清产核资谈高校仪器设备的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7).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年以来,三地经过不断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地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一)*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体制。*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管理局与财政厅、国资委的职责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意见由省管理局与财政厅会商;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由省管理局会同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移交国资委监管。
*省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模式,即建立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省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一级政府(省直)资产所有者代表,以省直113个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了省直各主管部门对1361个基层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级监管体制。同时,为发挥各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法定权限内切实履行资产监管的责任,针对垂直管理单位占用的资产分散于各市县区的特殊情况,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突出的行业特点,省管理局委托部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目前,已委托省工商局、地税局、劳教局、教育厅、广电局、卫生厅等13个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其所属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达600多个。
(二)*市“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于1997年,其改革探索被概括为“*模式”,即“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主要是推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有关管委、办、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委托其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在国资委登记建账,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国资委社会事业处管理。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批复》,成立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即市管理局国资处,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市级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实行单一注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自市级机关100多家单位(包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形成了纵向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到所属事业单位、横向由经营性单位到非经营性单位的管理格局。在资产的配置、处置上,建立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资产购置预算和配置由市管理局负责,申请使用和报废资产由财政局与国资办会签,避免了国资管理部门“管而不理”的问题。
(三)*市*区“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市*区政府从20*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基本做法是,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管理局)和资产使用单位构成“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作为固定资产产权所有代表,行使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并对资产实施调控;区管理局在财政局监督下,负责统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产权,即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监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准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一模式充分考虑了区管理局与财政局、资产使用单位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了比较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体制。
二、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效
三地在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范围,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省主要工作成效。省管理局首先开展了国有资产专项检查,进行了产权登记,摸清了国有资产存量,为解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打下了基础。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强化了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同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监管方式。今年4月,经省国资委同意,制定了《*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市主要工作成效。市管理局自2001年开始,实行了“三核一评”(即核准单位户数,核定产权性质,核实资产存量,评比管理单位),并与资产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2005年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已增加到60个。同时,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防范资产监管风险。在资产配置和处置上,市管理局与财政局、国资办会签审批,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预算约束。
(三)*市*区主要工作成效。从20*年开始,区管理局连续三年开展了资产清理核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行“资产条形码”网络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分级网络体系,实现了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网络动态管理。在资产处置上,采取集中收缴、集中处置的方式,优先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然后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同时,制定了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由区管理局对经营性用房及相关收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与启示
(一)理顺职责关系,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权责分工,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各项工作。如*省实行委托管理,充分调动了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市管理局将日常核查与协同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与财政局对限额以上资产配置、处置申请进行会审,另一方面配合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区建立“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从财政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生成支付入账和对账关,区管理局从实物信息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实物动态变化关,各单位从日常管理角度把好资产使用维护关。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重实物轻价值、重购买轻处置、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资产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还很严重,资源配置标准不一、各部门占用资产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只有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以规范管理行为为重点,才能切实抓好资产日常管理。如*省建立了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制度,定期开展资产专项检查工作,并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市自200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区也从2005年开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了网络动态管理系统。三地都把基础工作和规范管理作为重中之重,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强、执行到位,有效地加强和改进了资产管理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显现,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不断适应形势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三地在近年来的资产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应用先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在资产购置和处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市通过整合后勤资源,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区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招投标等社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评估、出让、出租等操作。二是在资产使用的管理上,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和程序设计的作用,引入目标管理等理念。如*省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通过开展“三核一评”活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性资产管理责任协议,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今年6月,财政部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局至今未能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办法也没有及时出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认为,我局应积极借鉴地方的实践经验,理顺外部关系,转变传统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体制、夯实基础、健全制度和加强研究上,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理顺与财政部的关系,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抓紧出台中央级管理办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复杂性,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重点是进行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管理。国管局在财政部的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开展清查统计、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各部门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下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审批其他事项。对于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单位和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如海关、国税、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还可以实行委托管理,由各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在这种体制下,管理方式将由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转变为以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核心。具体而言,国管局主要负责制定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各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国管局备案;国管局通过专项检查和清查统计对各部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这种管理方式,一是扩大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负起资产管理的责任;二是减少了财政部、国管局日常管理的事务,使其集中精力于完善制度标准和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为实行资产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改进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基础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必须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改进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一要进行资产清查,摸清底数,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当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全面开展资产清查难度很大,可以考虑先进行专项资产核查,如土地、房屋、公务车辆等。前不久,国办转发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为土地资产清查创造了良好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目前,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不仅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在资产的出租、出让和报废等方面也存在较大随意性,资产处置后很难通过资料准确地反映出来。为此,必须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非转经”审批,对长期闲置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处理。要认真执行报废审批制度,防止可用资产提前报废,尤其要严格防范一方面报废可用资产、一方面申请购置同类资产的现象发生。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各部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其及时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1998年以来,我局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初步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但在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根据财政部的两个办法,尽快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等配套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健全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包括配置标准和处置标准等;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直管理系统和特点突出的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五是针对公务车辆、经营性用房、闲置资产等,制定专项资产管理办法。
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