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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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1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2

摘 要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应当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政府征税与纳税人追求最大利益是相违背的,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博弈的后果最终会达到一种均衡,使得征纳双方都能接受。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博弈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对纳税人而言,它是其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节约税收支出就等于直接增加净收益。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直在努力试图减少税收成本。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征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税务机关对偷逃税处罚的加大,纳税人如果继续采用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其信誉也将受到影响。因此,采用税收筹划这种不违法的方式,便成为纳税人必然的选择。

一、税收筹划与博弈论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企业)的必然选择。

2.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1) “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它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从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理性的。这项假设应用到企业纳税中就是说企业具有“纳税理性”,总是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自利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小投入(纳税成本)和最大产出(税后利润)的均衡。正是因为企业具有这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纳税。

(2) 税收价格理论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支付费用的补偿来源,具有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税收价格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出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而纳税人则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纳税人在享受定量的公共产品前提下,总是尽可能地减少自己要支付的公共产品价格――税收,从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

(3) 契约理论

契约,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

3.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即对策论,是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博弈论分析中,一定场合下的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他既要考虑其他博弈者对自己决策行为的影响,又要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博弈者决策的可能影响,并在寻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来确定自己的决策。一个博弈所包括的要素有:参与人、信息、策略、行动的次序、收益、结果。

4.纳什均衡

纳什在他1950年的经典论文中,首先提出了他自己称为“均衡”的纳什均衡概念:如果一个博弈存在一个战略组合,任何参与人要改变这一战略组合都可能导致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或只能保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因而任何参与人都没有积极去改变这一战略组合,这一战略组合称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它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5.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分析

博弈论的出发点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合理的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否能给纳税人带来收益,涉及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认定为偷逃税,纳税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通常将税收筹划的事务委托给精通税法和财务管理的税务机构来进行。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纳税人、外部环境和税务机关三个主体。各个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行为便出现在纳税人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外部环境之间。

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注:Y < X ),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则A筹划B也筹划的节税收益为(X,X),A筹划B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Y,0),A不筹划B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Y),双方都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0)。

先站在A 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 XP2 + Y(1- P2)> 0

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 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 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反观B企业也一样。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能部门。在纳税人确定要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机关均有认定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与否的可能性。在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变量的含义:Y: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收入;T: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C+M,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C-F,T+F);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F,T+F)。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 P 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 = (1-P)(Y-C+M)+P(Y-C-F)

EU2 = (1-P)Y+P(Y-F)

令:EU1 = EU2,得到均衡概率为P* =(M-C)/M=1-C/M.即: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支付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纳税人和外部环境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的不妥所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变化时需支付-C1-C2-C3,外部环境不变化需支付T-C1-C2;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无论外部环境变不变只需支付0。

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 T-C1-C2) ;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0。只有当EU1>0,即P

五、结论

任何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进行,以企业所获的现有信息为基础制订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能实现而且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高智商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筹划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的思维,在思维方式上不拘一格。而这种创造性不是想当然,它需要筹划者相当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企业不可能获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在已有的信息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以求得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

[2]麻晓艳.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控制.福建税务.2001(2).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和理财环境的改善,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税收法治化的加强,税收筹划已逐渐成为企业财务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1 税收筹划及相关概念

俗语中“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筹划。”作为一个企业如何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少缴税款就尤为重要,所以在此澄清区分什么是偷税、避税、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它们各自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1.1 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1.2 避税。避税有非违法的和合法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的不完善,使纳税人能够利用这一点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合法的避税,也称为节税,意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1.3 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前提下,主动和充分运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从纳税人的角度,事前对纳税事务进行的一种策划,以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和合法纳税的目的,其特点是合法性、超前性、有规则性、经营的调整性、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有利于促进税收政策的统一和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

2 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降低的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所以税收筹划作为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

2.1 合法的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以遵守税法、经济法、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其它法律政策的规定为前提下,运用法规允许的、可以选择适当方法来进行。

2.2 符合企业整体目标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2.3 成本效益原则

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

以上是税收筹划最主要的原则,其他如市场环境、资源配置等因素也不容忽视。

3 税收筹划的基本形式及方法

筹划的关键在于纳税人的主观努力和客观经济环境。主观努力:一是研究法律知识;二是用足税收优惠;三是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纳税筹划的方法。

3.1 在介绍方法之前先看看税收筹划的主要形式所包括的内容:

3.1.1 组建形式变更。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于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公司会更有利。

3.1.2 通过财务筹划达到。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例如,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时,可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或其他方法;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存在一个最优方案,使企业年度内或跨年度所实现的利润符合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

3.1.3 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条款。在许多国家,为了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使税收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而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1.4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如在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中,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来纳税,会有很大的区别。

3.1.5 合法递延纳税。即企业运用管理、会计、法律等手段,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

3.2 税收筹划的形式

3.2.1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

依据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收到货款的当天。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税收筹划的效果。

3.2.2 巧妙的成本决策。

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是最轻的。因为,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后入库的存货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货成本,进而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税额。先进先出法正好与它相反,而加权平均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二者之间。

3.2.3 合理选择免税年度可节税

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3.2.4 合理安排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不仅对于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在固定资产修理过程中。同样蕴藏着很多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便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4

关键词:新税法  企业税收筹划  策略

        0 引言

        一个国家税收环境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在这个国家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上,税制改制对于企业的盈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谓是我国税收政策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税制建设又提高了到了一个崭新的层面。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应当进行怎样的税收筹划,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税收筹划在企业投资决策方式方面的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依据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使用企业内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关决策时,优先选择购买股票或者购买债券等形式的投资,但是应当以购买国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为进行投资决策所要考虑的重点。在综合考虑投资风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同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股利而言,企业进行针对于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应当看作是一个比较优质的投资决策。

        除此之外,为了促使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政府在修订新税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关于鼓励或者限制某些行业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基于这一方面的改变,企业在进行投资时也应当选择那些政府鼓励发展而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进行投资。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策略

        每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会面临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可供新成立的企业进行选择的组织形式种类很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就会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据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比较轻的组织形式。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就会发现: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在进行股利分配的时候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这一组织形式下的业主或者合伙人则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汇总纳税的企业进行了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一规定表明:总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组织可以将税款进行合并缴纳,而母子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就要将各自的企业所得进行分别核算缴纳税款。

        3 企业纳税方式方面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当一个企业组织由分公司与总公司组成时,应当是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上缴工作,所以,当企业在进行下属公司的设立时,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这就会对企业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带来不同的影响。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子公司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所取得的企业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的企业利润中进行税款的合并缴纳,而是应当依照规定以独立法人的角色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单独缴纳。如果子公司的经营所在地所执行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时,子公司就可以依照较低税率进行所得税款的缴纳,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但是,分公司却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需要将自己的企业利润同母公司的企业利润进行汇总后一同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所以说,不管分公司所在地的税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对企业组织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企业可以根据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企业组织形式的科学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组织整体税负水平的目的。

        4 税基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

        4.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以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规定,工资支出应当真正具备真实性以及合理性,否则税务机关就有权调整工资的扣除数。

        4.2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广告费用的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这一规定不仅使企业费用的计算更加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这无疑也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5 税率型的企业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以前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理调整经营方案。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如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企业应尽量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靠拢,以适用20%的低税率;对于现有将高新技术仅作为部门核算的公司,应将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适用15%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6 结束语

        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当仅仅是税收筹划人员的“孤军奋战”,它需要社会多个领域内方方面面的协调与配合,要多用、快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充分考虑机会成本问题。除此之外,我们所进行的企业税收筹划也不应当忽视涉税风险,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从而争取更大的财务收益。掌握和理解新税法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与发生。企业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寻求企业行为与国家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国家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因此,国家对税收筹划持鼓励态度,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08).

[2]蒲护强,赵代喜,滕清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筹划[j].四川有色金属,2008,(02)

[3]吕建锁.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

[4]熊彩虹,鲁祖艳.浅析企业税收筹划的战略目标[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02).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5

一、选择最佳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选择自行加工,也可以选择委托加工。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不用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纳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应税产成品,也可以直接对外销售。继续加工再对外销售的,原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可以抵扣;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行生产应税消费品筹划时按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进行测算,选择消费税负最低的方案,现举例分析对比如下:

(一)选择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1】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675(万元)

金陵卷烟厂自行加工生产甲类卷烟税后利润=(1500-200-220-80-675) × (1-25%)=243.75(万元)

2.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2】金陵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注: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价值495万元计算参见例3),准备投入加工费80万元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金陵卷烟厂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495×30%=526.50(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495-80-526.50) × (1-25%)=298.88(万元)

(二)选择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方案

1.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

【例3】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20万元,加工后烟丝由金陵卷烟厂收回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8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甲类卷烟,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委托新华卷烟厂加工成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220)/(1-30%)×30%=180(万元)

金陵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45%-180=495(万元)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220-80-495) × (1-25%)=378.75(万元)

2.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

【例4】金陵卷烟厂购进一批烟叶价值200万元,准备委托新华卷烟厂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甲类卷烟生产完成后金陵卷烟厂全部收回对外出售,预计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暂按45%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新华卷烟厂加工甲类卷烟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200+300)/(1-45%)×45%=409.09(万元)

金陵卷烟厂收回甲类卷烟对外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1500-200-300-409.09)×(1-25%)=443.18(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金陵卷烟厂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进行选择,第一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案;第二应选择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半成品收回后,再生产为产成品对外销售方案;第三应选择用外购已纳消费税的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第四应选择自行购进原材料,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方案。

以上不同加工方式产生税后利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加工方式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税负最重,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方式,虽然以产品销售价格为税基,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经缴纳消费税税额,税负相对较轻,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往往低于产品销售价格,而低于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未缴纳消费税,故税负最轻。

二、改变换取生产资料方式, 降低消费税负

【例5】华光公司准备以自产的150辆摩托车向前进橡胶厂换取其生产的橡胶材料,华光公司当月销售同种型号摩托车有二种价格,分别为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了200辆, 以6000元的单价销售了300辆,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按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故华光公司换取橡胶材料,应按摩托车当月最高销售价格6000元/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150×6000×10%=9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生产资料换取方式,将摩托车先销售,再用销售款购买橡胶材料, 华光公司销售150辆摩托车可按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应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月加权平均单价=(4 500×200+6 000×300)/(200+300)=5 400(元/辆), 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150×5400×10%=81 000(元),比筹划前节约消费税=90 000-81 000=9 000(元)。

三、改变成套消费品的销售包装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6】武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粮食白酒和果酒,本月将粮食白酒和果酒各1瓶组成价值6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两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40元/瓶、20元/ 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5万套礼品酒。这两种酒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销售额×20%;果酒按销售额×10%。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武进公司采用“先包装后销售”方式销售5万套礼品酒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 000×(0.5×2+60×20%)=650 000(元)。

对以上案例进行税收筹划,可考虑改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 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两种酒分别核算销售额,同时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在消费者购买两种酒后再用礼品盒进行组合包装,该公司可按两种酒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50 000×(0.5+40×20%)+ 20×50 000×10%=525 000(元)。由此可见,对应税消费品的包装方式由“先包装后销售”改为“先销售后包装”节约消费税税款=650 000-525 000=125 000(元)。

四、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负

【例7】名风轮胎公司本月销售100 000个汽车用轮胎,每只2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每只300元。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名风轮胎公司采取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销售额=100 000×2000=200 000 000(元)。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销售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名风轮胎公司轮胎连同包装物合并销售应纳消费税额=200 000 000×3%=6 000 000(元)。

企业税收的税收筹划范文6

关键词:零售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纳税筹划空间

1、零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每一个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企业必然要涉猎的一项活动。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服务业行业,进入门槛低,企业要想从中独树一帜,必须拥有其核心竞争力。合理税收筹划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帮助企业节税的目的,使其在同行业中以低成本取胜,而如今谁拥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拥有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税收筹划能为我国的商业零售企业带来哪些有益之处呢?

(1)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零售业企业的税务风险。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背负着较重的税收负担,每个企业在面对纳税义务时都会生惧,有些企业还会采取偷税漏税、逾期交税等手段。如果企业逾期未交税则会承担一定的罚款,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会降低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不懂得税收筹划,而单纯的偷税漏税,除了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名声带来无法弥补的坏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负不至遭受“滚雪球”的恶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才符合国家的人民的价值认知标准,才会得到大众的拥护。

(2)税收筹划有利于节省零售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我国税法制度规定极其复杂,如果企业不能对税法进行透彻研究,会在很多方面缴纳了本来不必缴纳的税款,包括政府对相关行业和相关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尚未完善的税务漏洞等。如果企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负责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就能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降低其运营成本,对企业绩效提高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零售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新鲜的,所以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机,对其市场占有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税收筹划其实贯穿零售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配送和销售等多个环节,若每个环节都能在税收筹划方面做好,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第二,企业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企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二、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企业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润率是25%,商业零售企业购进价格是100元,对外销售价格是150元。商业零售企业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100*17%=8.5;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25.5。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三、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5%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税率。

四、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商业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企业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商业零售企业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70元,原价100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8.5折优惠。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25%=6.41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增值税:85(/1+17%)*17%-70(/1+17%)*17%=2.18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25%=3.21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企业如果能通过对税法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某商场对成本为180元,价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为30元,价值为50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300元进行销售。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50)(/1+17%)*17%-(180+30)(/1+17%)*17%=20.34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25%=29.91若企业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1+17%)*17%-(180+30)(/1+17%)*17%=13.08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但企业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A商品可以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价值2000元,顾客在购买一件新的A商品时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购进旧产品:0售出旧产品:200*17%=34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24.6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290.60,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34元。

五、结语

总之,零售业企业在采购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筹划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在关注供需关系、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营造人气、抓住客源、实现可观的销售额,那么企业税务负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并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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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洁:零售业税收筹划[J].审计与理财,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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