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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范文1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2
[关键词]护理专家;角色
护理专家的产生是由于医疗科技的急速发展,社会对增进健康期望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护理发展的趋势所致。本文将讨论护理专家的定义、护理专家的发展、护理专家的工作任务、护理专家的核心才能和发展护理专家的策略。
一、护理专家的定义及称号
美国护士协会指出护理专家是在某一专科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专长的专家型I临床护士。及能够施行高级护理实践(AdvancedNursingPractice)的护士根据国际护士会(ICN)及美国高级实践护师(AdvancedPracticeNurse,APN)专科学院所提供的中文翻释,把护理专家的职称定为高级实践护师。英文Practice可以理解为与实践、业务或与临床操作有关的一切概念。在香港,专科护士或专科护师已经是护理专家的旧称号;新的护理专家称号是APN,在香港APN被翻译为资深护师。
美国护士协会认为一个护理专家一定要拥有的特点包括:要有护理学位;有高度的自主性;懂得为其患者施行全面的健康评估;以及能对其患者做出准确的诊断,并施行最适当的治疗。美国APN专科学院给APN的定义是指拥有以下特质或能力的护士,包括:具有专业知识基础;拥有复杂的决策技能;以及能胜任各种临床实践、业务、操作的专业护士。
美国APN专科学院认为APN的教育准备应包括:高水平的教育准备;曾接受相关的专科培训;以及有正式的认证机构给予的执照、注册或证书。而APN的工作性质及范围应包括:整合研究、教育、实践和管理;高度专业自主,能独立实践;个案管理或有自己专门负责的案例或患者;拥有高级健康评估技能、决策技能、诊断分析技能;拥有高级临床实践能力;提供咨询服务;计划、实施和评估项目;是患者的首选接触者。而APN的调节或监管机制应包括:诊断权、处方权、治疗权、转介权、入院权,并要立法保护高级实践护师(APN)的专业职称。
香港医院管理局指出护理专家需要:负责患者的整体护理;要建立安全及有效的护理文化;应在其专业领域作为顾问;是整个护理团队的领导;主动地在护理知识、循证护理及服务发展上作出贡献;不但关怀其患者,也要关怀其护理同仁。除了要拥有护理硕士学位的基本人职条件,医院管理局在选择一个护士担任APN时,会考虑这位护士是否拥有以下特质及资历,包括:①可以展示资深护师所需要的能力;②具备护理专业实践与发展的知识;③具有计划、组织和评估的技能;④具有分析、逻辑思维能力;⑤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⑥建立人际网络,与多元化医疗专业团队、小区机构合作及面对公众的技巧;⑦具有教授、训练和辅导的技巧;⑧具有发展循证护理和执行科研的能力;⑨取得护士注册后,具有不少于5年的护理工作经验;以及取得专科资格后,不少于3年在该专科的工作经验;⑩参与护理专业发展活动;⑩具有参与护理质量改进及科研活动的经验。
二、护理专家的发展
设立护理专家的目的是希望提高护理水平,改进患者的医疗成效,例如:降低感染率、死亡率,缩短平均住院日,降低医疗成本,以及增进患者满意度。
2.1美国护理专家的发展
护理专家最早是在美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1930--1940年)期间开始的。刚开始一些短期的专科训练出现,目的是要提高临床护理水平。1954年,HildegardPeplau在美国新泽西(NewJersey)Rutgers大学开设第一个护理专家(精神科)硕士课程。后来这些课程推展到其他专科,包括:ICU、急诊科、糖尿病科、造口科、肿瘤科等。护理专家在美国的早期分类可包括:临床护理专家(ClinicalNurseSpecialist)、执业护师(NursePractitioner)、专业助产师(CertifiedNurseMidwife)及麻醉护理师(RegisteredNurseAnesthetist)。这些护理专家全都需要拥有硕士学位。临床护理专家主要服务于急诊或危重症病房,例如:ICU、CCU、急诊部。他们的职能主要是利用其知识、专长和技术提高其科室内的护理水平,以及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这相当于香港的专科护士(NurseSpecialist),现改称为专科护师。执业护师主要服务于非急性病房,或一些小区医疗单位,例如糖尿病科、造口科。其职能是负责管理护士诊所。给予患者适当的护理及健康指导,目的是促进患者的康复。执业护师有权力开一些简单的处方,例如糖尿病科执业护师可以调节降糖药物的剂量。专业助产师专职助产工作,并担任部分产科医生工作。麻醉护理师在外科手术进行时执行麻醉工作。
2.2中国香港护理专家的发展
在1990年医院管理局成立以前,香港在医院内的护理人力结构比较简单,与中国内地差不多,只有护士、护士长、高级护士长及总护士长。在1991年医院管理局成立后,医院管理局在医院人力结构上引进了很多崭新的管理及专业概念。
1992年,医院管理局希望改进护理专业发展,在12个专科推行专科护士(NurseSpecialist)先导计划。专科护士在香港是指护理专家的意思,是一个护士长以上的职务,专门负责临床业务上的工作。任职条件包括:在专科内工作,最少要有5年经验,受过专科培训及拥有硕士学位。经过2年的研究,结果显示:专科护士的设立能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并在提供高素质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护理服务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因此。医院管理局便在1994年开始在超过21个专科内全面推行专科护士服务口]。Lnm指出在医院管理局的专科发展计划里,专科护士只是第一步,其最终目标是要全面推行护理专业化。所以。医院管理局在2003—2005年再经过18个月的APN先导计划,结果也证明了APN的临床价值,因此医院管理局便在2005年全面推行APN制。要求无论是负责管理的经理,还是负责临床业务的专科护士都要达到护理专家的水平。从1992年到2008年,经过了16年的时间,香港的护理专业发展才可以说达到全面发展的地步。
香港在几个不同年代的护理人力结构可分为4个阶段:
(1)在1991年以前,香港医院内的护理人力结构与内地的护理结构大致相同,都是简单的4级制,包括:注册护士、护士长、高级护士长和总护士长,分别对应内地的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和护理部主任。
(2)在1991—2005年,医院管理局在医院的人力结构上引进了崭新的管理及专业概念,如在护士长以上加设了专门负责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的病房经理(WardManager)及专门负责临床业务的专科护士(NurseSpecialist);而护士长则专门负责日常的Il缶床管理及护理常规工作。高级护士长改称为部门运作经理(DepartmentOperationsManager),总护士长则称为护理总经理(GeneralManagerNursing)。
(3)从2005年后到现在。医院管理局开始实行全面APN制。病房经理、专科护士及护士长成为旧的职务称呼。2005年后所聘请的护士长以上的职务都称之为资深护师APN。APN可分两种:资深护师(管理)APN(W&UM)专门负责行政管理;而资深护师APN则专门负责临床业务。所以在现今这个过渡期,科室中同时存在新旧称呼的护理专家。
(4)在2008年医院管理局所建议的计划中,本科新毕业的护士称为实践护士(PracticeNurse);如果他们接受了专科训练后,便会成为专科护士(SpecialtyNurse),但这个”专科护士“不等于护理专家,只代表接受了专科训练的护士。当这些”专科护士“拥有了硕士资格后,才能够有资格报考护理专家APN。另外,资深护师APN有机会晋升为顾问护师(NurConsult),顾问护师也是专门负责临床业务,地位相当于部门运作经理,他们互不从属,都是直接向护理总经理报告。
三、护理专家的工作任务
APN的工作应该拥有以下3种特质:施行目标导向的护理,提供全人护理,开展有创意并有循证基础的护理项目。
3.1施行目标导向的护理
Wong认为APN不应只执行病房每日的常规工作,例如基本护理、执行医嘱等,而要有目标导向地工作。有目标导向的护理可以以不同的模式进行,包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例如糖尿病患者的护理项目;以项目为中心,例如执行措施减少呼吸机相关肺炎(VAP);以部门指引为中心,例如执行部门所采用的镇静评分系统。以调整镇静药的剂量,使患者的脱机时间加快。
3.2提供全人护理
Wong又认为APN应确保其患者的生理及心理问题都得到适当的治疗。例如失禁科的APN不但会评估其患者能否控制排泄功能,也会评估其患者有无心理所导致的失禁,并给予适当的治疗或转诊,例如推介心理学家。
3.3开展有创意并有循证基础的护理项目
APN需要开展有创意并有循证基础的护理项目,以提高护理质量及改进患者治疗效果。例如实施呼吸机干预体系或呼吸机集束治疗(VentilatorBundle)以减低VAP的发生。呼吸机集柬治疗是指一连串有循证支持的呼吸机治疗及护理,包括:每天试停镇静药;每天试行脱机;床头抬高。;胃溃疡预防及深静脉栓塞预防等。其他集束医疗策略有:脓毒症集束治疗(SepsisBundle),中心静脉导管集束治疗(CentralLineBundle)等。BundleofCare是近年ICU专业内一种崭新用语,中文翻译是集柬治疗策略或干预体系,意思是集合一连串有循证基础的治疗及护理去处理某种难治的临床病患。
四、护理专家的核心才能
Sparacino列举出护理专家的7种核心才能,包括:直接临床实践,教学及训练,医疗团队问的协调,专科顾问,科研及循证的推广及应用,临床及专业上的领导或革新及道德上的决策。
4.1直接临床实践
APN应该拥有熟练的护理操作技巧,能够直接为患者施行优质护理。例如:造口科APN能为其患者的造口选择最适合的敷料。因为APN拥有熟练的护理操作技巧,所以应在其专科负责护理标准的制定,例如在ICU内制定施行气管内吸痰的标准。
4.2教学及训练
APN应该对患者和家属,及对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提供有关的教学及训练。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教学及训练包括:健康教育,例如:CCU的APN为心肌梗死后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复康教育;ICU的APN为接受心脏手术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术前探访及宣教。而对护士及其他医疗人员,APN可以进行临床带教,例如:向新护士或学习班的学员提供临床带教;向部门内所有护士提供先进的技术训练,如呼吸机操作、CRRT机的操作、CPR操作、除颤等;学习班授课,例如在部门内、医院内、护理学会或大学承担专科讲学工作等。
4.3医疗团队间的协调
APN应该担任医疗团队问大型项目的协调及统筹工作,增进医疗团队间的沟通,使医疗服务得以顺利施行,例如:建立临床信息系统(ClinicalInformationSystem,CIS);推行质量管理审查;开展肝脏移植等新项目。
4.4专科顾问及咨询工作
作为某一科室内的护理专家,APN应该设立一个咨询途径或系统。让部门内外所有的医疗团队在需要时能获得其专业意见及服务,例如:造口科APN到病房协助护士进行复杂造口的敷料更换;ICU的APN到病房协助护士解决复杂的通气护理。
4.5科研及循证的推广及应用
作为某一科室的护理专家,APN应该在其科室内进行科研,例如:比较每天更换呼吸机管道与7d更换呼吸机管道在呼吸道感染上的区别;将循证的结果在临床中应用,例如:利用Joannabriggs循证中心的指南,设定所在ICU气管插管患者的吸痰标准。这样APN一方丽可以协助提高科室内的护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增进患者的治疗效果。
4.6临床及专业上的领导及革新
APN要提倡新思维,开展并推行崭新的优质护理项目,例如:责任制护理(PrimaryNursing),部门外的护理拓展服务(Out-reachingService),集柬治疗策略(BundleofCare),成效管理(OutcomeManagement)。
4.7道德上的决策
APN要作为患者的代言人,为患者争取最合理的治疗、护理及权益,例如:在部门决定是否要停止一些危重症患者的治疗前,APN要站在患者的角度,为患者争取最合理的权益。
五、发展护理专家的策略
5.1LumE31建议从结构、过程、人及文化等方面促进护理专科发展
(1)首先要做结构性的革新。确立APN的核心才能,以巩固APN的水平及定位。改革护理职称体系及结构,让APN在病房内的职位定位,达到护士长或以上职位;制定晋升阶梯,如设立顾问护师职位。
(2)其次是过程的测试。开展先导计划,先测试,后评估,再全面推行,例如护士诊所先导计划、APN先导计划等。医院管理局在26个专科开设51个护士诊所,研究结果证明,护士诊所的设立能有效控制患者症状、预防并发症及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3)第三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全面大学护理教育,以提高基础素质。设立持续性学习制度,培养护士在自学方面的责任。在各专科设立专家小组,制定规范化的临床护理标准。
(4)最后是要培养专业问责文化。推行责任制护理,以强化护士的专业问责性及成就感。建立电子信息网络,让护士能迅速掌握最新信息,以帮助临床决策。推行循证护理,以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5.2个人经验及建议
通过多年的护理专家实践,笔者也体验到很多苦与乐。苦就是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乐就是在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推动力。阻力可以包括:护理结构内的晋升系统未能配合,例如:部分护理专家因为看不见明显的晋升阶梯而最后也转向经理职务;角色发展上的意见差异,例如:部门或领导希望护理专家主要重点专注于教学及培训,而护理专家本身却更希望能全面地发挥其临床实践、顾问及科研的角色;职权分工上的意见差异,例如:可能与经理、护士长及医生在工作职能及范围上的重叠,由此产生冲突等等。推动力包括:
领导的支持及赞赏、医护同仁的认同及工作上所获得的成就感,例如:护理水平的提高、患者疗效的改进等。同时,笔者对内地的护理专家建设和发展提出以下建议:①确立并统一护理专家的专业称号:首先要确立并统一”护理专家“在内地的称号,例如:专科护士、专业护士、专科护师、高级实践师等。因为”专科护士“的职号会被误会为”在专科(例如:ICU)里面工作的普通护士“。另外,在内地,护士一般仅有中专学历,而护师则一般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所以护理专家应采用专科护师或意义相近的称号为好。②界定”护理专家“是一个专业资格还是职称:专科护士是一个专业资格(受过专科训练的护士),而专科护师却是一个工作职称(是一个护理专家)。所以,受过”专科护士课程“训练的护士不一定是护理专家;但护理专家一定要受过”专科护士课程“的培训。③护理结构上要进行定位:确立最少相当于护士长级别的护理职称及工资,并且要有高度的分工。如果专家没有相当的权力和地位,很难在临床发挥影响力。护士长负责人力资源的管理;而专家则负责临床业务上的事务。不要让护士长同时兼任管理及专家的工作。这样只会吃力不讨好。什么都做不好。④清晰的工作范围及汇报系统:护士长与护理专家均属同级,互不从属。护理专家应直接向科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报告。护理专家应该与部门主管及科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一同设定工作范围,并要得到他们的全力支持,并定期评价其成效。⑤平衡角色:护理专家应该适当地把时间分配到每一个角色上,包括:临床实践、教育、顾问咨询、科研、循证及制定标准等,让其角色功能平均及全面地发展。避免把大部分的时间偏重在某一角色上,如教学。不要把护理专家错误地局限在某一个单一角色上,专家不仅仅是带教老师,而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护理精英。护理专家的临床”曝光率“要足够,让所有的人(包括部门内外)知道你是临床业务上的专家及资源提供的负责人。⑥良好的人际关系:与所有工作伙伴维持良好关系,这有助于减少执行工作时出现的阻力。⑦加强联络:成立院内及院外组织网络,如护理学会内、卫生部内的护理专家小组或网络,分享经验,互相支持。共同进步。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总结了保护性耕作在青海省互助县的实践状况,分析了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措施。
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并用作物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减少土壤风蚀、水蚀,提高土壤肥力和抗旱能力的一项先进耕作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作物及牧草的种植,是效果最好的一项旱作农业技术。我县逐步开展了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取得了成效,为大规模实施保护性耕作积累了成功经验。
1保护性耕作在我县的实践
互助县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接壤处,平均海拔2700m,年平均温度4.6℃,年降水量450~550mm,是典型的旱作农业区。植被生态环境较为薄弱,农田、水蚀风蚀严重,土壤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分能力低下。由于灾害频繁,农作物产量低而不稳,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近几年,我县进行了免耕、深松、覆盖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我县农业部门在农业区设立了长期试验区,开展保护性耕作试验研究。经过几年的努力,认为保护性耕作适合我县县情,具有显著的保土、保水,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抑制农田地表扬尘,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优点。为了加快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程,我县启动了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这标志着我县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入了新的阶段。
我县保护性耕作的推广应用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具有以下特点:①政府重视和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的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分别列入相关的计划和项目中予以支持,县政府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制定了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②实施区域和应用对象正逐步拓展。保护性耕作的应用区域由农业区向农牧交错区扩展。应用作物由小麦、油菜扩大到杂粮、牧草等,逐步形成多种技术模式;③技术培训形式多样,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农业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保护性耕作机具现场演示、示范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不但提高了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程度,而且还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①部分机具还不配套。急需填补空白,已经研制出的部分机具适应性不强,性能不稳定,有待改进完善;②农艺不配套。如对保护性耕作条件下的灌水技术、施肥技术、杂草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的研究较少,不能有效指导生产;③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实施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推广尚难,适合农村实际的推广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④部分关键作业机具性能不稳定,可靠性不高,机具选型上不能满足坡地作业要求。
2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
(1)保护性耕作是保护农田、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保护性耕作通过深松少耕、地表覆盖,可以增加天然降水入渗,大幅度减少地表径流和无效蒸发,增强抗旱节水能力。多年的试验表明,在我县采用保护性耕作可以减少地表径流量50%~60%,减少土壤流失80%左右,增加土壤蓄水量16%~19%,提高水分利用率12%~16%,保水、保土效果十分显著。
(2)保护性耕作是防治土地沙漠化和治理沙尘暴的重要途径。我县是沙尘暴发生严重的地区,是沙尘暴和浮尘天气的主要尘源,来自于不合理开垦的土地和过度翻耕的农田。保护性耕作通过秸秆残茬覆盖,可以降低地表风速;作物根茬可以固土,秸秆可以挡土;土壤水分的增加,增强了表层土壤之间的吸附力,改善了土壤的团粒结构,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农田扬尘。
(3)保护性耕作是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实行保护性耕作,一般只需要秸秆地表处理、深松(每3~4年1次)、免耕施肥播种、除草、收获等,比传统耕作工序减少一半以上,效率高,能耗低,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另一方面,保护性耕作可以实现粮食增产和生产成本降低,使农民收入增加(一般为20%~30%)。据统计,小麦平均增产138kg/hm2,油菜平均增产144kg/hm2。
3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
(1)坚持政府推动方略。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在政策和投入上加大补贴。同时,对机具生产和机手作业服务实施减免税收和农机用油优惠等政策。
(2)坚持长期示范宣传。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建好核心示范区,引导农民自觉采用先进技术,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3)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不断创新和完善技术体系。在借鉴发达地区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农机农艺结合,借鉴与技术创新结合,试验研究保护性耕作栽培模式
和配套机具,是保护性耕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针对具体地区的自然条件、种植制度、经济水平开展适应不同类型区、不同作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病虫草害防治方法、配套机具等方面的试验创新,逐步解决当前示范推广中的机具、植保、水肥高效利用、技术模式等瓶颈问题,并加快技术的组装、集成、配套和示范,支持和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广泛应用。
(4)做好免耕播种机的开发、生产。在大面积推广之前,应首先解决免耕播种机和除草剂问题。随着保护性耕作向不同作物、不同区域扩展,对免耕播种机的种类、质量等都会提出新的需求。必须加快研制、筛选大批性能可靠、适合我县县情的免耕播种机和其他机具,组织好生产供应,以适应保护性耕作大规模推广应用的需要。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4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S757.4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林业资源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建设与管理问题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要求要将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置于首位。我国土地辽阔,林业资源丰富,但是在本就人均量占有少的基础上,随着近年来林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与破坏问题愈加严重,在破坏生态建设的同时,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基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1 当前森林资源产权现状
森林资源指的是林地与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等生存的动植物与微生物。森林资源这一生态系统主要由以下4方面内容构成:森林、林木数量与质量,森林包括乔木林与竹林,林木包括树木与竹子;林地资源,指的是用来发展林业的土地用地,其是林业发展的承载者;森林动植物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以及微生物;森林的环境资源,指的是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景观价值与生态保护价值。据第8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的报告显示,全国森林面积2.08亿hm2,森林覆盖率21.63%。活立木总蓄积164.33亿m3,森林蓄积151.37亿m3。天然林面积1.22亿hm2,蓄积122.96亿m3;人工林面积0.69亿hm2,蓄积24.83亿m3。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分别位居世界第5位和第6位,人工林面积仍居世界首位。但是,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7,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林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2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其所关系到的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了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承担这一使命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林业中的表现为在满足当代社会需求的基础上,要致力于满足后代需求的建设与发展。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将可持续发展观这一理念全面贯彻于林业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与发展政策中,以在保护林业资源与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当前,随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我国在逐渐加大重视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较难的操作性已成为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大挑战,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3.1 严守林业生态红线面临的压力及对策
3.1.1 林业生态红线的压力
2008~2013年间,全国各类建设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年均超过13.33万hm2,其中约一半是有林地。局部地区毁林开垦问题依然突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建设的空间将被进一步挤压,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压力日益加大。
3.1.2 对策
加强资源保护管理,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并严格落实林业生态红线,制定最严格的林业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逐步推行林地的差别化管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控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强化基层林政管理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的法律、法规,严惩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征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现象。
3.2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2.1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问题,即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的森林资源以及林木的建设、保护与管理。然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与实际不符的现象,由于在《森林法》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完善的条款来实现对补偿金使用的约束,进而导致林业投资者、保护与管理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目前,也有部分政府出台了相应完善的法律条款,但是,其实际补偿的费用却远远地低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致使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产生脱轨的现象,林业投资与管理者同样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3.2.2 解决对策
结合当前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力度。建设生态公益林的获益者是社会整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用额;设置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费,并向社会中消耗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加工等企业征收生态林补偿费用;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征收扩展到社会范围内,增加社会公众补偿项目与社会捐赠补偿项目。积极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吸纳社会资金以林养林。
3.3 基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制度的建立欠缺整体性
3.3.1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制度的建设缺乏整体性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进一步落实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问题相当重视,进而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上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看,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整体上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缺乏全局性的观念意识,必将使法律法规各环节的制定与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脱轨,进而整体上的不协调又会进一步阻碍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进程。
3.3.2 解决对策
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两点:协调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不难分析出其所保护与约束的范围都属于生态环境这一系统,比如《森林法》、《水资源保护法》、《土地法》等,只有实现多方面、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才能构建出完整的法律体系;林业方面的立法应涉及到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林权改革、资源保护、分类经营管理、税费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方方面面统筹考虑,以确保出台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又符合林业行业特点的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规。
4 总 结
综上所述,我国林业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国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实现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进而实现对林业资源的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对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策略,为实现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建立明确且清晰的森林资源产权,进而完善相关方面法律制度建设作参考,以推进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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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范文5
社区护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写作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在写作当中要注意什么呢?大家在写作中都考虑这些了吗?关注学术参考网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区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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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范文6
关键词:骨科护理;现状;展望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医疗设备的逐步完善,患者对护理需求的不断增加,骨科护理人员护理理念的不断增强,骨科护理的发展有了质的发展。下面结合实际简要分析骨科护理的现状,并从整体护理的未来趋势和信息时代对骨科护理发展的影响两个方面对骨科护理的展望进行总结。
1骨科护理现状
在我国骨科传统手术开展之初,为了促进骨科患者的早日康复,经常在术后为患者安上石膏或者支架,待彻底愈合后,才允许患者进行下床活动[1]。同时,对此类患者进行生活护理和术后并发症的预防护理。在对骨科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经常将生活护理作为护理此类患者的重点。直至近些年来,才将康复训练指导广泛应用在骨科护理中。大量的实践和研究在时间、数量、方式方法上对功能练习也有了具体的数据和报道,如:术后3天开始指导患者进行直腿抬高功能练习,拆线后指导患者进行腰背肌练习,术后4-6周后指导患者带护腰进行下床活动,提醒患者半年内不许弯腰,植骨融合术卧床3个月后才允许患者进行下床活动,而显微镜下手术和经皮穿刺手术的患者,术后平卧24小时即可下床活动,48小时后开始练习腰背肌。对骨科患者实施护理的重点也由生活护理逐步转移到心理护理、功能训练上,为骨科患者术后恢复和康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1整体护理和人为关怀在骨科护理的实践
随着医疗模式的转变,患者对护理需求的不断增加,整体护理被广泛应用在骨科护理的实践当中。因伤情和治疗的需要,骨科患者需要长时间卧床休养,这样容易使此类患者产生诸多消极情绪,进而有导致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对康复效果造成影响。因此,将整体护理应用于骨科护理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加强整体护理,重视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可以使患者的安全感和舒适感得以增强,有助于提高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度和配合度,融洽护患关系,促进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且利于患者的康复。为了满足骨科患者的护理需求,需要将人文关怀应用在骨科护理当中,在患者入院后,就要尽快帮助患者熟悉就医环境,热情向其介绍医院的各项情况,增加患者对就医环境的熟悉感,消除患者的陌生感和紧张感。在与患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护理人员言语温柔,态度和蔼,面带微笑,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在拉近护患关系的基础上重视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指导患者对疾病和治疗方法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利于患者治疗和护理依从性的提高。此外,重视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指导患者掌握缓解不良情绪的方法,鼓励家属给予患者更多的生活照顾、情感支持,多举成功康复的病例,增强患者康复的信心。最大限度地为患者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合理调整病房内的温湿度,定时通风换气和消毒,确保室内光线柔和,对探视人数和次数加以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噪音对患者造成的刺激,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2]。
1.2骨科患者的功能锻炼与康复
为了使骨科患者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就要最大限度地使患者的功能恢复到正常状态。为此,就要重视对患者进行功能锻炼指导。对于四肢骨折患者,要在早期对其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指导,如指导患者进行相邻关节的主动活动,循序渐进地进行肌肉的收缩和舒张的运动[3]。不要对骨折部位进行活动,不要对骨折部位进行强烈的按摩。到了中期,不仅指导此类患者进行上述功能锻炼,还指导患者对被固定的关节进行活动,逐步增加功能锻炼的时间和活动量。等到了后期,要指导患者进行下床活动,指导患者循序渐进地进行负重练习等。若患者的骨折处在脊柱,则要严格按照“尽早训练,循序渐进,坚持不懈”的原则进行功能锻炼,以提高训练效果。在整个功能锻炼的过程中,骨科护士采用口头讲解的方式将功能锻炼的重要性、必要性解释清楚,同时采用口头讲解和动作示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功能锻炼指导,促使患者对功能锻炼的动作要领加以正确的掌握,提高患者配合度,促进功能锻炼效果的提高。除此之外,对骨科患者在功能锻炼中的适应性和患肢反应进行严密的观察,便于功能锻炼计划的及时调整。
2骨科护理的前景展望
近年来,随着骨科新理论、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骨科护理技术和理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下面对骨科护理工作的发展做简单的展望。
2.1整体护理的未来趋势
随着骨科护理的不断发展,在今后的骨科护理中将更加重视心理护理、生活护理和健康宣教,将更重视“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的护理理念更加有效地落实到骨科整体化护理当中,且骨科整体护理仍然将护理程序作为基础,以促进骨科护理的有效发展和改革。另外,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增加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患者是我们医护人员服务的对象,因此,在我们整体护理中,对患者加强贯彻人文关怀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信息时代对骨科护理发展的影响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骨科护理也将展开新的篇章,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远程医疗将有被应用于实践当中的可能性,为了使骨科患者获得良好的康复效果,在有机结合远程医疗和虚拟现实的基础上,远程虚拟康复也将有被应用于实践当中的可能性,将便于骨科护士对骨科患者实施功能恢复指导,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若今后在骨科术后康复过程中,将远程虚拟康复训练系统引入其中,则可以实时、正确评定在整个康复训练过程中患者受损部位的功能,这样将更有利于康复训练的计划和强度的制定和明确,使康复训练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的辅助下,骨科护理人员还可以对骨科患者实施心理理疗,更利于患者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更利于增加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的兴趣,这样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小结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骨科护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4]。整体护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整体护理为新的护理潮流指明方向,微创骨科的发展对骨科护理的影响也日益增大。随着材料工艺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护士不仅要熟悉支具的作用,同时要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并善于运用新技术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骨科护理也将向信息化快速发展,将会为骨科护理打开新的篇章,为患者带来更多的福音。
作者:李丽 孟燕 孔祥清 单位:山东省曲阜市中医院 山东省济宁第一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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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微,宋晓波.论整体护理教育的现状与设想[J].护理学杂志,2013,18(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