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发展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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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1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从老年护理的社会需求出发,多方面全面分析当前开设老年护理专业、培养老年护理专业人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出开设老年护理专业前景广阔。

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为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上将会出现大量的老年服务机构,需要培养大量的从事老年护理的专业人才。开设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是社会所需,将大有发展前景。

1老龄化社会到来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6年12月12日发表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白皮书说:“20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占总人口比例达11%,并正在以年均高于3%的速度增长,2051年将达到4.37亿最大值。”此外,老龄人口的增长存在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海在1979年最早进入人口老年型行列[1]。

2养老工程因社会需求建立和壮大

随着城市家庭结构模式呈现的“四、二、一”倒金字塔形,即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赡养两对老人,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削弱[1]。老年人的赡养逐渐由家庭转到养老机构。为满足养老的需要,民政部研究制定老年服务的标准: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标准》、《老年人护理分级标准》等。据2004年底民政部门的统计,我国已有38593家养老机构,其中:国办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3454家,集体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33736家,民办养老机构1403家。

目前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各种养老服务机构急需进一步增加。2006年12月15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老龄协会会长李本公做客强国论坛,以“老龄工作与和谐社会建设”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此次访谈由强国论坛、中国政府新闻、民政部网站联合举办。交流中李本公说,根据全国较大规模调查的数据表明,我国在目前1.44亿老年人口中,大约有3250万有不同程度的养老需求,有5%明确提出要进养老机构,而且这种需求越来越高。但是目前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严重不足。按照我国老年人口5%入住养老机构,需要700多万张床位。目前各种养老机构中,拥有的养老床位仅是149万张,所以缺口非常大。现在我们已经有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存在着护理专业人员数量缺乏,护理人员总体素质偏低,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多种养老服务的需求,使得供求矛盾非常突出。

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工程将伴随社会需求迅速建立起来,同时产生十万计的老年护理岗位群。根据预测,随着老年服务机构的增多,老年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将有较大的就业市场。

3老年护理专业人才严重缺乏

目前我国医院中护理人员配置就很缺乏[3],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和养老模式的变化,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迅速增加,老年服务人才的需求随之增加,从事老年事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其中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护士。目前的养老机构内,老年护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少,工作量大;二是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经过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其知识和技能满足不了老年护理的需要。

上海是我国目前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城市,老年护理事业发展较早,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具有先导意义。为此,笔者到上海进行调查,上海总人口180万左右,其中老年人口占20%左右,这些老年人分布在福利性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医院老年病房和家庭内,需要住院治疗的老年人达十几万人。

上海目前养老机构主要两类,一类是民政系统开办的福利性养老机构,称为福利院。在上海2005年就有474家,床位数49529张。福利院对老人实行医、护、养全方位服务,按照老人生活能力和需求实行等级护理。根据有关调查,79.1%的老年人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慢性病[2],需要接受医疗护理。此类养老机构内均设有医务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医务人员,但护士配备数量少,且没有接受老年护理的专门教育,按照护理人员床位比,显示出护理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另一类是卫生系统开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医疗机构,称为护理院,这是上海卫生系统近年开办的一种医疗功能很强的养老机构,随着老龄人口的增多,这类养老机构的数量和养老床位迅速的增长。仅奉贤区老年护理床位达到2800张,且床位爆满,供不应求。医院内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护士是由原有的护士转型而来,没有经过专门的老年护理教育,且护士数量少。有的医院120张老年护理床位仅配有8名护士,24h轮流值班,护理工作极为繁忙。老年护士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4国内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尚属空白

目前我国从本科到中职各层次护理专业教育中还没有开设专门的老年护理专业,对老年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尚属空白。虽然从90年代以来卫生部对护理专业的课程结构做了调整,增加了《老年护理学》课程,但只是使学生粗浅地了解老年护理知识,不能使学生完整地掌握老年护理必须的知识和技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老年服务业的飞速发展以及老年患者护理的复杂性呼唤越来越多的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

5国家重视老年护理事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对老龄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已经提到议事日程。2006年2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学、营养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6老年护理专业教育前景广阔

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421”家庭结构形成和“空巢家庭”的增多,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为满足日益增长的老人健康及医疗护理需求,各种养老机构,如福利院及老年护理院等应运而生,赡养老人由家庭模式向机构养老模式的转化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需求的迫切程度在日益加重。从上海的老年事业发展,推测我国的老龄化社会到来,各种形式的养老机构将是我国未来很庞大的社会工程体系,从事老年护理的专业人员将是一支很庞大的社会岗位群体。任何一项专业教育如果没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就没有前途。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而诞生,并拥有广阔的用人市场,该专业教育将大有发展前途。培养合格的老年护理人才,积极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满足老龄社会的护理人才需求,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化前珍,郭明贤.老年护理与康复[M].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2007.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总结了保护性耕作在青海省互助县的实践状况,分析了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措施。

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并用作物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减少土壤风蚀、水蚀,提高土壤肥力和抗旱能力的一项先进耕作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作物及牧草的种植,是效果最好的一项旱作农业技术。我县逐步开展了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取得了成效,为大规模实施保护性耕作积累了成功经验。

1保护性耕作在我县的实践

互助县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接壤处,平均海拔2700m,年平均温度4.6℃,年降水量450~550mm,是典型的旱作农业区。植被生态环境较为薄弱,农田、水蚀风蚀严重,土壤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分能力低下。由于灾害频繁,农作物产量低而不稳,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近几年,我县进行了免耕、深松、覆盖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我县农业部门在农业区设立了长期试验区,开展保护性耕作试验研究。经过几年的努力,认为保护性耕作适合我县县情,具有显著的保土、保水,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抑制农田地表扬尘,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优点。为了加快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程,我县启动了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这标志着我县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入了新的阶段。

我县保护性耕作的推广应用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具有以下特点:①政府重视和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的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分别列入相关的计划和项目中予以支持,县政府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制定了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②实施区域和应用对象正逐步拓展。保护性耕作的应用区域由农业区向农牧交错区扩展。应用作物由小麦、油菜扩大到杂粮、牧草等,逐步形成多种技术模式;③技术培训形式多样,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农业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保护性耕作机具现场演示、示范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不但提高了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程度,而且还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①部分机具还不配套。急需填补空白,已经研制出的部分机具适应性不强,性能不稳定,有待改进完善;②农艺不配套。如对保护性耕作条件下的灌水技术、施肥技术、杂草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的研究较少,不能有效指导生产;③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实施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推广尚难,适合农村实际的推广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④部分关键作业机具性能不稳定,可靠性不高,机具选型上不能满足坡地作业要求。

2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

(1)保护性耕作是保护农田、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保护性耕作通过深松少耕、地表覆盖,可以增加天然降水入渗,大幅度减少地表径流和无效蒸发,增强抗旱节水能力。多年的试验表明,在我县采用保护性耕作可以减少地表径流量50%~60%,减少土壤流失80%左右,增加土壤蓄水量16%~19%,提高水分利用率12%~16%,保水、保土效果十分显著。

(2)保护性耕作是防治土地沙漠化和治理沙尘暴的重要途径。我县是沙尘暴发生严重的地区,是沙尘暴和浮尘天气的主要尘源,来自于不合理开垦的土地和过度翻耕的农田。保护性耕作通过秸秆残茬覆盖,可以降低地表风速;作物根茬可以固土,秸秆可以挡土;土壤水分的增加,增强了表层土壤之间的吸附力,改善了土壤的团粒结构,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农田扬尘。

(3)保护性耕作是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实行保护性耕作,一般只需要秸秆地表处理、深松(每3~4年1次)、免耕施肥播种、除草、收获等,比传统耕作工序减少一半以上,效率高,能耗低,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另一方面,保护性耕作可以实现粮食增产和生产成本降低,使农民收入增加(一般为20%~30%)。据统计,小麦平均增产138kg/hm2,油菜平均增产144kg/hm2。

3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

(1)坚持政府推动方略。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在政策和投入上加大补贴。同时,对机具生产和机手作业服务实施减免税收和农机用油优惠等政策。

(2)坚持长期示范宣传。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建好核心示范区,引导农民自觉采用先进技术,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3)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不断创新和完善技术体系。在借鉴发达地区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农机农艺结合,借鉴与技术创新结合,试验研究保护性耕作栽培模式

和配套机具,是保护性耕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针对具体地区的自然条件、种植制度、经济水平开展适应不同类型区、不同作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病虫草害防治方法、配套机具等方面的试验创新,逐步解决当前示范推广中的机具、植保、水肥高效利用、技术模式等瓶颈问题,并加快技术的组装、集成、配套和示范,支持和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广泛应用。

(4)做好免耕播种机的开发、生产。在大面积推广之前,应首先解决免耕播种机和除草剂问题。随着保护性耕作向不同作物、不同区域扩展,对免耕播种机的种类、质量等都会提出新的需求。必须加快研制、筛选大批性能可靠、适合我县县情的免耕播种机和其他机具,组织好生产供应,以适应保护性耕作大规模推广应用的需要。

护理发展论文范文4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S757.4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林业资源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建设与管理问题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在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要求要将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置于首位。我国土地辽阔,林业资源丰富,但是在本就人均量占有少的基础上,随着近年来林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与破坏问题愈加严重,在破坏生态建设的同时,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基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1 当前森林资源产权现状

森林资源指的是林地与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等生存的动植物与微生物。森林资源这一生态系统主要由以下4方面内容构成:森林、林木数量与质量,森林包括乔木林与竹林,林木包括树木与竹子;林地资源,指的是用来发展林业的土地用地,其是林业发展的承载者;森林动植物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以及微生物;森林的环境资源,指的是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景观价值与生态保护价值。据第8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的报告显示,全国森林面积2.08亿hm2,森林覆盖率21.63%。活立木总蓄积164.33亿m3,森林蓄积151.37亿m3。天然林面积1.22亿hm2,蓄积122.96亿m3;人工林面积0.69亿hm2,蓄积24.83亿m3。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分别位居世界第5位和第6位,人工林面积仍居世界首位。但是,森林覆盖率远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积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人均森林蓄积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7,森林资源总量相对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林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2 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其所关系到的不仅仅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了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承担这一使命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林业中的表现为在满足当代社会需求的基础上,要致力于满足后代需求的建设与发展。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将可持续发展观这一理念全面贯彻于林业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与发展政策中,以在保护林业资源与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当前,随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推进,我国在逐渐加大重视的基础上,不断的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地征占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在取得这些成绩的同时,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较难的操作性已成为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大挑战,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3.1 严守林业生态红线面临的压力及对策

3.1.1 林业生态红线的压力

2008~2013年间,全国各类建设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年均超过13.33万hm2,其中约一半是有林地。局部地区毁林开垦问题依然突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建设的空间将被进一步挤压,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底线的压力日益加大。

3.1.2 对策

加强资源保护管理,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科学划定并严格落实林业生态红线,制定最严格的林业生态红线管理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逐步推行林地的差别化管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控经营性项目占用林地,强化基层林政管理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会力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守林业生态红线的法律、法规,严惩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征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现象。

3.2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2.1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问题,即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的森林资源以及林木的建设、保护与管理。然而,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与实际不符的现象,由于在《森林法》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完善的条款来实现对补偿金使用的约束,进而导致林业投资者、保护与管理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目前,也有部分政府出台了相应完善的法律条款,但是,其实际补偿的费用却远远地低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致使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产生脱轨的现象,林业投资与管理者同样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3.2.2 解决对策

结合当前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力度。建设生态公益林的获益者是社会整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用额;设置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费,并向社会中消耗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加工等企业征收生态林补偿费用;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征收扩展到社会范围内,增加社会公众补偿项目与社会捐赠补偿项目。积极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吸纳社会资金以林养林。

3.3 基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基础上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制度的建立欠缺整体性

3.3.1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制度的建设缺乏整体性

目前,我国政府为了进一步落实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问题相当重视,进而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上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看,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整体上考虑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缺乏全局性的观念意识,必将使法律法规各环节的制定与实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脱轨,进而整体上的不协调又会进一步阻碍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设进程。

3.3.2 解决对策

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两点:协调关于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各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中,不难分析出其所保护与约束的范围都属于生态环境这一系统,比如《森林法》、《水资源保护法》、《土地法》等,只有实现多方面、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才能构建出完整的法律体系;林业方面的立法应涉及到林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林权改革、资源保护、分类经营管理、税费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方方面面统筹考虑,以确保出台切实可行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又符合林业行业特点的易于操作的法律法规。

4 总 结

综上所述,我国林业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国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这就要求要从法律上进一步实现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进而实现对林业资源的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对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策略,为实现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建立明确且清晰的森林资源产权,进而完善相关方面法律制度建设作参考,以推进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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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范文5

社区护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写作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在写作当中要注意什么呢?大家在写作中都考虑这些了吗?关注学术参考网查看更多优秀的论文参考文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社区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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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发展论文范文6

关键词:骨科护理;现状;展望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医疗设备的逐步完善,患者对护理需求的不断增加,骨科护理人员护理理念的不断增强,骨科护理的发展有了质的发展。下面结合实际简要分析骨科护理的现状,并从整体护理的未来趋势和信息时代对骨科护理发展的影响两个方面对骨科护理的展望进行总结。

1骨科护理现状

在我国骨科传统手术开展之初,为了促进骨科患者的早日康复,经常在术后为患者安上石膏或者支架,待彻底愈合后,才允许患者进行下床活动[1]。同时,对此类患者进行生活护理和术后并发症的预防护理。在对骨科患者进行护理的过程中,经常将生活护理作为护理此类患者的重点。直至近些年来,才将康复训练指导广泛应用在骨科护理中。大量的实践和研究在时间、数量、方式方法上对功能练习也有了具体的数据和报道,如:术后3天开始指导患者进行直腿抬高功能练习,拆线后指导患者进行腰背肌练习,术后4-6周后指导患者带护腰进行下床活动,提醒患者半年内不许弯腰,植骨融合术卧床3个月后才允许患者进行下床活动,而显微镜下手术和经皮穿刺手术的患者,术后平卧24小时即可下床活动,48小时后开始练习腰背肌。对骨科患者实施护理的重点也由生活护理逐步转移到心理护理、功能训练上,为骨科患者术后恢复和康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1整体护理和人为关怀在骨科护理的实践

随着医疗模式的转变,患者对护理需求的不断增加,整体护理被广泛应用在骨科护理的实践当中。因伤情和治疗的需要,骨科患者需要长时间卧床休养,这样容易使此类患者产生诸多消极情绪,进而有导致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对康复效果造成影响。因此,将整体护理应用于骨科护理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加强整体护理,重视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可以使患者的安全感和舒适感得以增强,有助于提高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度和配合度,融洽护患关系,促进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且利于患者的康复。为了满足骨科患者的护理需求,需要将人文关怀应用在骨科护理当中,在患者入院后,就要尽快帮助患者熟悉就医环境,热情向其介绍医院的各项情况,增加患者对就医环境的熟悉感,消除患者的陌生感和紧张感。在与患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护理人员言语温柔,态度和蔼,面带微笑,并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在拉近护患关系的基础上重视对患者进行健康宣教,指导患者对疾病和治疗方法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利于患者治疗和护理依从性的提高。此外,重视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指导患者掌握缓解不良情绪的方法,鼓励家属给予患者更多的生活照顾、情感支持,多举成功康复的病例,增强患者康复的信心。最大限度地为患者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合理调整病房内的温湿度,定时通风换气和消毒,确保室内光线柔和,对探视人数和次数加以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噪音对患者造成的刺激,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休养环境[2]。

1.2骨科患者的功能锻炼与康复

为了使骨科患者获得良好的治疗效果,就要最大限度地使患者的功能恢复到正常状态。为此,就要重视对患者进行功能锻炼指导。对于四肢骨折患者,要在早期对其进行相应的功能锻炼指导,如指导患者进行相邻关节的主动活动,循序渐进地进行肌肉的收缩和舒张的运动[3]。不要对骨折部位进行活动,不要对骨折部位进行强烈的按摩。到了中期,不仅指导此类患者进行上述功能锻炼,还指导患者对被固定的关节进行活动,逐步增加功能锻炼的时间和活动量。等到了后期,要指导患者进行下床活动,指导患者循序渐进地进行负重练习等。若患者的骨折处在脊柱,则要严格按照“尽早训练,循序渐进,坚持不懈”的原则进行功能锻炼,以提高训练效果。在整个功能锻炼的过程中,骨科护士采用口头讲解的方式将功能锻炼的重要性、必要性解释清楚,同时采用口头讲解和动作示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功能锻炼指导,促使患者对功能锻炼的动作要领加以正确的掌握,提高患者配合度,促进功能锻炼效果的提高。除此之外,对骨科患者在功能锻炼中的适应性和患肢反应进行严密的观察,便于功能锻炼计划的及时调整。

2骨科护理的前景展望

近年来,随着骨科新理论、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骨科护理技术和理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下面对骨科护理工作的发展做简单的展望。

2.1整体护理的未来趋势

随着骨科护理的不断发展,在今后的骨科护理中将更加重视心理护理、生活护理和健康宣教,将更重视“一切为了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的护理理念更加有效地落实到骨科整体化护理当中,且骨科整体护理仍然将护理程序作为基础,以促进骨科护理的有效发展和改革。另外,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增加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患者是我们医护人员服务的对象,因此,在我们整体护理中,对患者加强贯彻人文关怀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2.2信息时代对骨科护理发展的影响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骨科护理也将展开新的篇章,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远程医疗将有被应用于实践当中的可能性,为了使骨科患者获得良好的康复效果,在有机结合远程医疗和虚拟现实的基础上,远程虚拟康复也将有被应用于实践当中的可能性,将便于骨科护士对骨科患者实施功能恢复指导,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若今后在骨科术后康复过程中,将远程虚拟康复训练系统引入其中,则可以实时、正确评定在整个康复训练过程中患者受损部位的功能,这样将更有利于康复训练的计划和强度的制定和明确,使康复训练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的辅助下,骨科护理人员还可以对骨科患者实施心理理疗,更利于患者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更利于增加患者进行康复训练的兴趣,这样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小结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骨科护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4]。整体护理的新理论、新技术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整体护理为新的护理潮流指明方向,微创骨科的发展对骨科护理的影响也日益增大。随着材料工艺的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护士不仅要熟悉支具的作用,同时要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并善于运用新技术指导患者进行康复训练。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的影响下,我国骨科护理也将向信息化快速发展,将会为骨科护理打开新的篇章,为患者带来更多的福音。

作者:李丽 孟燕 孔祥清 单位:山东省曲阜市中医院 山东省济宁第一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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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微,宋晓波.论整体护理教育的现状与设想[J].护理学杂志,2013,18(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