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护理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人文护理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人文护理论文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1

现代护理的关键是人的健康,具体包括四个部分:环境、人、护理及健康。然而护理人文关怀的思想核心为以人为本,这也是护理科实施人文关怀的精髓及核心。只同时也制约医院的发展。因而,内科护理人员应尽快与患者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关系,多与患者沟通和交流,不断提升护理水平和护理技能,同时在实施护理的过程中,融入情感因素和文化因素,建立和谐、稳定的内科互利环境,巧妙化解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提高内科护理质量,加快患者的康复。有尊重患者的人格,以人文本,关爱患者生命,才能够让患者感受到医学抚慰生命的善意,感受到人文关怀。

2在骨科日常护理细节中体现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的最终目的是实施人性化服务,人性化服务的核心是具有爱。医护人员的职责不只是口头的一个承诺,而是要认真做好每个动作,说好每一句好,注意每个眼神和表情,这些都可能带给患者不同的感觉。护士应将人文关怀融入到日常护理中,充分尊重和关爱患者。具体如:(1)进入病房前先敲门,随手关门,做到轻声说话,轻声走路,轻声开关门以及轻轻操作;(2)在工作期间不在操作患者时接听私人电话,将贵重药品带到患者身边,以便需要时使用;(3)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职业等选择合适的称呼。

3在骨科护理的各个环节体现人文关怀,实施人性化护理

3.1在患者住院到出院全过程体现人文关怀

在骨科住院的患者多为骨折患者,大多数受到外伤,在入院时就忍受着巨大的疼痛。特别是车祸等伤害,患者还未从车祸的意外中稳定下来,被送到医院,面对陌生的医护人员以及周边的环境,心理产生不良的情绪,主要为恐惧、焦虑。护士在与患者接触时,第一面就应该给患者留下好的印象。

3.2患者住院后根据病情需要实施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以及牵引治疗

入院后患者并不了解如何检查,尤其是实施骨牵引的患者面对陌生的医疗器械,心理更加恐慌。护士应在实施操作前向患者详细解释操作的步骤,选择简单易懂的语言,缓解其紧张的情绪,解除思想负担。骨科患者最主要的临床症状即为疼痛,护士应给予同情和鼓励。

3.3围手术期的人文关怀

对患者实施术前指导,教患者有效咳嗽,正确呼吸,增加自信心,克服恐惧心理。告知术前相关的注意事项,同时讲解术前禁食禁水的重要性。骨科患者在实施手术前需要根据病情需要及手术部位留置导尿、备等,一些患者存在抵触,不愿意配合操作。这就需要护理人员与其良好的沟通,讲解相关操作的必要性,解除患者的疑虑,主动配合医护人员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对患者的隐私进行保护,降低患者肢体暴露的程度,操作动作要轻柔,使患者充分感受到护理人员的关爱。

3.4术后护理中实施的人文关怀

手术完成后,患者回到病房时,护士应立即到床边陪同,密切观察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处理好各种引流管。对于意识清醒的患者,应与其进行沟通,询问其感受,告知其术后的相关注意事项,在讲解过程中注意语气温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患者的疼痛。术后根据情况对患者实施健康教育,加快患者恢复。

3.5患者出院时体现的人文关怀

对于即将出院的患者,应提前告知其家属及其患者本人,指导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做好出院准备,对于从医院带出的药品要详细讲解服用方法,可单独书写用法用量。根据每个患者的骨折部位制定康复计划,患者离院时护理人员应起身相送,说一些祝福和关心的话语,让患者感受到在医院度过了一个温馨的诊治过程。

4小结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2

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人文关怀集中体现在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权利与需求、人格和尊严的维护,包括护理内部环境的人性氛围和护士的素质和品格等,整体护理向纵深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不断扩展,人文关怀也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独特价值。因此,我院在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过程中,注重体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的人文精神,将人性化服务落实到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其贯穿了护理的全过程,这一举措提高了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护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患者的满意度,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现将体会总结报告如下。

1 营造人文氛围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文关怀是人的本质的需求,那么什么是人文关怀呢?通俗地讲,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关心人、重视人的个性、满足人的需求、尊重人的权利。我院在开展整体护理过程中,将人文关怀参与到以人为主体的护理活动中,使人文精神在护理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

1.1 营造舒心的住院环境 建立花园式的住院部:在病房大楼周围建造了喷泉、亭台供患者散步、锻炼。建立宾馆式的病房、开放式的护士站,便于护患之间面对面的沟通,病房内设有微波炉、冰箱、电视机、电话、沙发、浴室等,解除患者的不便,根据患者的喜好在病房内可摆上自带的鲜花或其他植物。设立病房便民角,备有针线包、老花镜、纸、信封、笔等,供患者随时取用。

1.2 创建方便、温馨的工作流程 实行首问负责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简化工作流程,为新入院患者送上第1瓶水、落实第1碗饭、协助第1次检查、指导第1次用药、做好第1次入院宣教。详细介绍床位医师及护士、病区环境、同室病友,为出院患者办好出院结账手续,联系交通工具,护送患者上车等。

2 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服务

我院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将整体护理与个性化护理相结合,制定了“五心服务”:接待患者热心、护理工作细心、解释工作耐心、听取意见虚心、整体护理专心。要求全体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充满热情,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知识、专科业务、操作技能水平及语言沟通技能,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2.1 推行心理护理 制定心理护理路径,培养专门的心理管理人才,启用专职心理管理护士,在整体护理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面对面解决患者的心理问题,对患者的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促进患者的心理健康和生理疾病的康复。

2.2 加强健康教育 为使患者能够在疾病的各个阶段获得相关的健康知识,我院各病区均制定了各种疾病的健康教育计划,除由专职的健康教育护士定时进行健康教育外,各位临床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为患者提供及时、适时的健康教育,使患者得到及时的指导,掌握促进康复的知识及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方式。

2.3 延伸护理服务 笔者目前的护理服务已不仅是局限在医院内的患者,而早已不断向外延伸,扩展至家庭、社区至整个社会。我院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护理服务,如出院患者的电话随访、家庭访视、与街道、居委会挂钩进行定期社区服务,为大型企业的职工义诊等。

3 强化人文知识的学习

人文护理工作的对象是人,护士必须学会尊重、理解人,进而才会真诚的关心、体谅人,因此护士要懂得关爱患者,懂得道德规范,具有与人沟通的技能。因此,我院护理部开展了一系列强化人文知识的学习,如学习《护理伦理学》、《心理学》等,使护理人员具有自重、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及爱护生命的淳朴情怀。 转贴于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3

1.1患儿

从患者方面来说,由于儿童病情复杂多变,且容易反复,造成护理工作繁重,有时没有时间来及时、仔细的解答家属的问题,就会使患儿和家属对护理人员产生不满和误解;患儿由于自制能力较差,在进行各项检查,尤其是带有创始性的检查时因为疼痛不能很好的配合;患儿因为年龄小、自身认知能力差、不能正确地诉说自己的症状,加上儿科病情变化快,以至于不能对病情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应对。

1.2患儿家属

随着人们认识的普遍提高,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孩子很是娇贵,一旦生病,全家人都紧张。特别是当患儿病情比较严重或者是危险的时候,一旦医护人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处理时,他们就会把自己的恐惧和焦虑发泄到医护人员的身上。

1.3护理人员风险因素的来源

总的来说还是出自于我们医护人员本身,总结下来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压力过大。由于患儿年龄小且重视度高,一旦出现失误,爱子心切的家长们就难以接受,往往会引起矛盾纠纷。这给护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出现负面情绪,从而影响操作时的水平。

(2)服务意识不足。极少数的护士在面对患儿时缺乏应有的耐心和爱心,又因超负荷工作,精力不足对家长解释工作不到位,这就大大增加了风险的发生。

(3)法制观念淡薄。护理记录不真实,护理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依赖医嘱性强,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现象都会使护理人员处于不利的位置。

1.4在医院管理方面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实施抢救用品准备不全、医疗仪器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新仪器的使用不当等原因而耽误治疗,以及缺乏人性化的病房管理,这些都可以引起纠纷。此外,没有落实到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保证护理工作地有序进行,护理质量也会深受影响,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不能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

2应对风险的干预措施

(1)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责任意识

医院应该专门组织医护人员集中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增强法制意识,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进行护理工作,这是杜绝护理纠纷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要谨慎从事技术操作,遵守“三查七对”原则,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

(2)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儿科的患者都是特殊的患者,更需要医护人员增强要积极、细致、全面地为患儿及家长服务的意识只有以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于患儿,才能在医疗服务的行为过程中取得病人的信任,杜绝矛盾及纠纷的发生。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护理技能

提高自身的能力是防范医疗风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护理人员应重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地参加一些临床技能培训班、护患沟通技巧学习班等,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另外多学习一些关于儿科常见疾病的知识,熟悉各种疾病特点,掌握护理的原则和重点,可以帮助我们在临床中熟练的处理与运用。对新引进的先进仪器设备,不但要会熟练地掌握如何使用,还应掌握其基础理论知识,尽量避免因为盲目操作给患儿带来痛苦或者损伤。

(4)掌握患儿及家属的心理变化

医护人员要加强对患儿及其家属心理的认识,我们不仅要对患儿在患病期间在心理上所发生的变化特点也要能及时准确地把握以便于找准合理的护理方式,还要洞悉家属的心理活动规律,从他们的立场出发思考问题,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才能在工作的时候得到患儿及家长的认可。例如在患儿入院后,护士们就要尽可能及早向家长说明病情的特点,对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加以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护理处置更应首先取得病人及其家属的同意后才能得到其配合进行操作,这样也才能减少医患之间的误解及矛盾。

3总结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4

[摘要]通过与81例手术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手术病人共有的恐惧心理、依赖心理、求知心理和消极悲观情绪,采取人性化关怀,帮助病人熟悉、适应环境,尊重并满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治疗或处置时体贴病人,让病人感受到医护人员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重视。经过术前心理减压、术后心理疏导和出院前的心理指导使病人克服各阶段的心理障碍,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积极配合手术,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

[关键词]手术病人;心理护理;人性化

手术是医务人员为患者解除病痛的一种手段。对患者来说,手术既是一个治疗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创伤的过程。病人对手术既抱着治愈的希望,又经受着恐惧的折磨,强烈的生与死的体验,严重地影响着病人的心理状态。

1临床资料

本组病例81例,男43例,女38例,年龄22岁~60岁,均为择期手术,其中有手术史的1例,具备医学知识的1例。

2方法

2.1手术病人的心理分析

病人一旦得知自己的疾病需要通过手术进行治疗,往往因年龄、职业、性别、病种、病情等因素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状态,综合分析其共同的心理问题有以下几种。

2.1.1恐惧心理

病人住院后,既要面对陌生的环境,又要经受病痛的折磨,甚至是死亡的威胁,往往难以控制情绪,表现为紧张、恐惧、焦虑和寝食难安,害怕难以忍受手术的疼痛,总感觉自己像要飘落的树叶,生命安全没有了保障,对手术治愈的希望完全被对手术的恐怖感摧毁。

2.1.2依赖心理

求生的欲望使手术病人对医护人员产生了依赖心理,希望得到医务人员全身心的救治。

2.1.3求知心理

大多数病人缺乏医学知识,往往把手术、麻醉都想象得十分神秘,不知手术会发生什么情况,有什么后果,对预后的关心使患者十分重视手术时间的长短、安全程度、主治医师和麻醉师的医术水平及手术效果等,他们渴望了解有关医疗知识。

2.1.4消极悲观心理

一旦决定了手术,病人就开始担心术中、术后发生意外:既害怕难以忍受疼痛,又担心手术危及生命,还顾虑术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影响正常生活,极易产生消极悲观情绪或变态心理。

2.2心理护理

通过与病人及其家属交谈,观察病人的情绪和生命体征变化,饮食及睡眠等情况,了解病人的心理状态,除了与家属配合解除病人担心家务无人承担、害怕住院耽误农活等不同的心理负担外,对81例病人共有的心理状态,采取以下护理措施,均取得良好的效果。

2.2.1术前心理减压

给病人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住院环境,主动给病人铺床、倒水,介绍住院环境、主治医师、责任护士、规章制度等,绐病人提供生活用品,关心病人需要解决的问题,让病人尽快熟悉环境,安心接受治疗;医护人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向病人讲解手术的目的、过程、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配合要领、医护对策等,让病人感到医务人员对自己的重视、关心、理解、尊重,使病人对自己的治疗方案和一切准备工作都了如指掌、万分妥当,让病人树立信心,放心接受手术,积极配合手术;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注意语气、语调、态度和表情,要文雅、和善,切忌为取得病人配合而进行威吓或反复对感知能力、记忆力、听力较差的病人大声讲解,以免让病人误解为医护人员对自己不耐烦而大声训斥;护理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或做备皮、留置胃管或尿管等术前准备和各项护理操作前,要做好解释工作,取得配合。操作时动作要轻,避免给病人造成不良刺激,让病人感到医务人员在尽心尽力帮助自己与病魔做斗争,让病人树立信心,心情愉快地接受手术。

2.2.2术后心理疏导

手术后病人的心理问题表现比较集中,护理人员要了解、尊重、关心、体贴、安慰病人。例如:乳癌根治术病人都要不同程度地切除胸部组织,术后的化疗都要落发,护士应强调患者在根治术后良好的预后,而避免在患者面前谈及所失,及时让家属准备假发套等物品,帮助病人度过失去和落发的痛苦,让其了解现代医学水平和乳癌根治术的方法和前景,在取得患者配合的同时,要教育家属树立信心,尤其是患者爱人,不要流露出悲观失望情绪,医、护、亲三方要一致下意识地让病人看到治愈的希望,让病人以积极的态度完成术后的各种治疗。

2.2.3出院前的心理指导

手术后的病人因对预后持怀疑态度,害怕伤口愈合不牢,出院时不能及时转化病人角色,责任护士向病人和家属介绍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复诊、复治的时间和计划等,使其进行适度的体力活动以促进康复,并可通过事例让病人了解术后的恢复过程,让病人尽快从心理上恢复社会角色。

3结论

临床观察表明,病人对疾病的认识、态度以及妥善的心理准备,都对手术治疗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在临床实践中,医护人员对手术病人各阶段共有的心理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病人接近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5

一、妊娠期、分娩期妇女的心理变化

孕、产妇的心情特别复杂,不良的情绪可导致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使分娩不能按正常的机制进行。决定分娩的因素有产力、产道、胎儿3方面,其中产力和产道可受精神因素的影响,而产力的强弱可影响胎方位的改变。因此,精神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分娩。所以,医护人员应该重视产妇的心理变化,给予相应的心理护理,使其在最佳的心理状态下顺利分娩。

1.1妊娠期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孕妇对自己与胎儿关注的多,对别人要求的多,情绪易激动、焦虑不安且常伴有担心、紧张、害怕,甚至惊恐。

1.2分娩期(1)紧张与焦虑不安:多数产妇对分娩过程不了解,或临近预产期而无临产征象,因而出现焦虑、不耐烦、紧张等情绪。(2)惊恐或抑郁:有的产妇受家属或医务人员语言伤害或不利刺激,住院分娩所造成的陌生感,与家属分离的孤独感等等,均可产生不安、惊恐或抑郁等情绪。

二、紧张疼痛对分娩的影响

分娩时的剧烈疼痛对产妇和胎儿无任何益处,其产生的一系列体内的神经内分泌反应可引起胎儿和母体的一系列病理和生理变化。

2.1疼痛进入产程后由宫颈扩张和宫缩引起的疼痛,从子宫经内脏传入神经,经脊神经、胸10、11、12神经的后段进入脊髓;分娩第2期,其痛源来自下产道肌肉、筋膜、皮肤的伸展、扩张、牵扯和撕裂,刺激信号沿神经传入骶神经2、3、4脊髓节段,并迅速上传至大脑。

2.2紧张孕妇的恐惧、紧张是产生疼痛的重要因素。恐惧可对宫缩的质量和宫颈扩张产生不利影响,恐惧增加紧张,紧张增加疼痛,疼痛反过来又增加恐惧和紧张,形成不良的循环状态。为此,英国医师迪克·瑞得提出了瑞得法,其原理为:恐惧会导致紧张,因而造成或强化疼痛。若能打破恐惧-紧张-疼痛的链环,便能减轻分娩时收缩引起的疼痛。

2.3机体反应机体对紧张、疼痛的反应可释放某些激素,如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儿茶酚胺、内啡肽、组胺等。整个产程中与紧张、疼痛相关的许多激素在分娩期大都增加,这些激素的大量分泌导致了产妇的疼痛增加,同时,也对胎儿心血管系统和酸碱平衡状态有不利的影响。

三、心理护理对无痛分娩的作用

无痛分娩是指消除或缓解分娩时产痛的措施。无痛分娩在应用药物的同时配合良好的心理护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心理护理是对产妇进行解剖、生理、妊娠与分娩等知识教育,训练产妇采取特殊呼吸技术,转移注意力,松弛肌肉、减少恐惧、紧张,使其在医护人员的鼓励(或暗示)和帮助下,能顺利度过分娩期。因为心理护理是减少宫缩疼痛和消除产妇紧张情绪的一种非药物分娩镇痛的方法,通过减少大脑皮质对疼痛的冲动(或信号)的感应,很大程度上消除产痛,比药物镇痛更好。

心理护理的优点在于:能积极调动产妇的主观能动性,使产力良好,产程缩短,避免了不必要的难产或手术产;同时,有效的减轻了产妇因心理高度紧张不配合而引起的疼痛,避免了药物镇痛对胎儿和母体的影响。张向莉等阐述了心理护理的重要性,并发现通过心理护理可使因心理因素引起的产痛减少,产妇疼痛难忍而要求剖宫产的几率大大降低。

四、心理护理在无痛分娩中的几种应用方法

随着医学的发展,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心理护理在医疗上已被广泛采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产妇在不良心理状态下,可造成心理性难产。因此,做好产妇的心理护理非常重要。

心理护理中通过言语、表情、态度、姿势和行为可影响或改变产妇的不良情绪状态,有利于促进其心理健康。目前常用的心理护理方法有以下几种,现介绍如下。

4.1自然分娩法分娩是一种生理现象自然分娩有利于母婴健康。1933年由英国医师提出对产妇进行解剖生理教育,消除紧张、恐惧、减轻分娩疼痛。使产妇以乐观、平和的心态迎接分娩过程的到来,在自信和愉快中顺利分娩。人性化、个性化的自然分娩法越来越受到产妇的欢迎和重视。

4.2精神预防性无痛分娩法是以巴甫洛夫学说为基础的,主要是增加大脑皮层的功能,使皮层和皮层下中枢之间产生良好的调节,分娩在无痛下进行。其重要内容进行孕期教育,训练助产方法。其优点是分娩时疼痛减轻,对母儿没有影响,难产降低,使产妇保持清醒状态,在不增加人力、财力的情况下,加强对孕产前的教育和培训可达到减轻分娩痛苦的目的。

4.3陪伴法产妇待产时,有丈夫或其他家属陪伴,有利于产妇的情感交流。罗伯特布莱德雷医师提出,在分娩过程中,丈夫可以鼓励产妇适当活动来促进产程,也可以指导孕妇用转移注意力的方法来减轻疼痛。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心理状态稳定,情绪愉快,产妇的自信心和忍耐性增强,对疼痛的耐受性提高,就能利用宫缩间隙好好休息,减少体力消耗,产生有利的宫缩,使产程进展顺利。

4.4全程陪护法就是有经验丰富的助产护士,陪伴产妇从阵痛开始至分娩结束全过程,为产妇提供连续的心理、生理上的支持和帮助,消除产妇的不安情绪,使产妇从心理上得到放松,并减轻疼痛。刘凤仁等研究表明实施了全程陪伴分娩使产妇能以较好的心理状态适应分娩过程,从而有效的减轻了产妇的分娩阵痛。

4.5导乐陪产分娩法该法是当今心理护理的重要模式。

导乐式分娩由有分娩经历、经验丰富的助产护士,在规律宫缩开始后,对产妇提供一对一的持续性心理上、感情上的支持,以协助分娩。导乐可安慰产妇、消除疑虑、解除紧张与孤独、暗示或鼓励产妇增强信心,从而提高痛阈,减轻产痛。

研究表明100%的产妇要求医护人员在旁边陪护。

综上所述,妊娠分娩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而且母亲和胎儿在分娩过程中经历着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助产护士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还要用无私的爱心和美好的语言,去护理产妇,做好心理护理,使产妇在优美温馨的环境中,用乐观平和的心态迎接分娩,在自信和愉快中顺利分娩。减少由于不良心理所致的产痛增加和产程延长等。提高产科护士的护理质量,让产妇享有生殖健康和无痛分娩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靳家玉。分娩镇痛的历史现状与展望[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0,16(2):69.

2陈桂梅,陈冬梅,林薇。新的护理模式在产科的应用[J].中华现代中西医杂志,2005,3(8):750-751.

3张向莉,刘文生,郭素平。心理护理在产程中的应用[J].中国现代妇产科学杂志,2005,2(5):477-478

人文护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情况判决利益衡量行政诉讼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说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2001年8月,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与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2002年8月,第三人以(歙)房预售证第005号预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预售上述协议书项目开发范围内新建房屋。2003年3月31日,位于该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告张铎所有的小北街15号的房屋(原告持有该地歙国用[2000]字第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拆除,原告张铎提起要求撤销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歙县人民政府以《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形式规划、管理和利用小北街15号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其判决理由是:虽然被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庭的要求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小北街15号地块事实上已被纳入小北街地段整体改造,且整体改造已全部完成,如判决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故应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以下简称第58条)之规定确认其违法。原告不服,认为小北街地段是商业开发,而非整体改造,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不应适用第58条之规定,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7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理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以下简称为开发案)属于情况判决适用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第58条,基于对涉案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本应撤销的被诉行政行为只确认其违法以保留其法律效力,从而使该公共利益得到保全。但案件的审结并不意味着纠纷最后的尘埃落定,违法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益而逃脱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个人合法利益因为公益的考量而失去了应有的司法救济,司法的公正,法律的威严在个案当中被模糊化。这些也正是情况判决制度自设立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本文拟就案中原告个人合法利益保护在实质意义上缺失的现实对情况判决制度中个人利益保护问题予以探讨,以图对个人利益保障这一法律目标在情况判决适用中得以更好实现并有所裨益。

二、情况判决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情况判决制度由日本首创,经由我国台湾承继完善,之后在祖国大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中得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即是我国大陆适用情况判决的法律依据。情况判决是指依据一般行政法治规则,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就应当予以撤销,但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只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被诉行政主体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该违法行政行为受到的损害的一种判决方式。其本质即在于对一个本应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考虑到公共利益只确认其违法,而继续保持该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决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第58条之规定,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涉案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第二,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动力,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运作,而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也在于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里,利益冲突已经构成了社会常态。当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纠纷推列到法官的案前时,依法对所有涉案利益进行衡量、取舍和协调就成为纠纷解决不可缺少的司法历程。在情况判决当中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现实冲突:一方面是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公共利益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如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涉案的个人合法利益则不能得到本应有的保障。由此,作为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原则在情况判决的适用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需要衡量撤销或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给公共利益带来不同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在涉案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而后者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各种合法利益的是法律追求的目标。由于情况判决“承认‘违法却合乎公益’的情况的存在,而使得公益判断脱离法治主义的束缚,极端情况下有可能沦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独占与恣意”1.从而也为涉案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更大显性或隐性的威胁和损害。同时由于公共利益自身固然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对其“重大”程度判断标准规定的模糊性,决定了情况判决在把法院推到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裁判者”的位置,留给法官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留下了诸多的技术难题,造成法律实务中个人利益的在实际意义上的沦丧的现象屡见不鲜。故此,情况判决适用条件得到法律和法理学家的众多关注。而在这当中对个人利益的衡量与保护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三、个人利益是利益衡量中的独立因素

情况判决中当事人利益保护不仅仅在于获得事后赔偿,还包括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选择判断过程中,也就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利益衡量过程中不单单考虑公共利益,而要考虑一切应考虑因素,把个人利益加入对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

公共利益不应该是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唯一因素。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和冲突两个方面,个人利益至上或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都是非理性的。公共利益也并非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就某种层面上讲,公共利益只不过是每个具体的个人利益中具有共性的那部分的总和,其源于个人利益而又独立于个人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具体时空之下,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无可置疑,“大公无私”、“以大局为重”的精神理念,仍是我们传统文化和现代精神文明建设所倡导的主旋律。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在我国有更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积淀,对我们的法官影响也更深。以保护既存的公共利益为立法初衷的情况判决制度的设置,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只能是体现一种道德上积极的观念,从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角度看,却未必可行。”1

国家的存在、法律的设置,从根本目的上来讲是在对个人权益的实现,从而个人权利以及其后所隐含的个人利益应被作为公共权力的起点和终点,这是逻辑上的必然。如此一来,如果我们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理由来否定个人利益,不仅会损害个人追求利益的积极性,进而导致社会利益总量的下降,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国家和法律的异化。

情况判决即是以利益衡量之法解释方法来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利益衡量在行政个案中的最大意义在于当涉案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尽量地在二者之间寻找到妥协的方案,在确保优位利益的同时把让位利益的牺牲程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就是说,“利益衡量的结果应使各种利益尽可能的最大化”。2而就笔者的理解,利益的最大化应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把它放在情况判决中利益衡量的领域上来讲,也就是要求利益衡量的结果选择,应以衡量对象对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增进量或减少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减少量的大小为依据,而不能简单仅因为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就忽略对个人利益的关注。

基于此,笔者认为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是极不适当的,在公共利益并不存在恒定的优位位阶,它并不能够独立成为否定个人利益正当的、充分的理由。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利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优先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也应当予以保护”。3这也就意味着,情况判决之所以对公共利益予以倾向性保护,并非在于或仅在于公共利益的性质,而是基于某种衡量之后的一个选择。

个人利益应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关注个人利益是选择适用情况判决的重要因素。我国情况判决制度法律规定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序判断标准未作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缺憾。之所以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序的判断标准给予关注,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司法解释第58条对情况判决限制以“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另一前提条件,这当中有个不言自明的暗示:如果该损失未达到“重大”之程度,则不得适用情况判决。同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比较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之程度,是否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情况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二,情况判决实则是对宪法共同所保护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结果。而从逻辑上讲,“衡量”应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相比较的过程。如果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或衡量对象,所谓“衡量”也只能沦为单方面的意志判断。或许我们可以从抽象的层面,用比例原则对以“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为理由限制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判决予以拘束,但如果缺失具体、客观层面上的规制,情况判决的适用则可能因全系于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缺少一般的根据而难免会落入脱离法治的窠臼;其三,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决定了在公共利益界定方面存在着必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即意味着我们只能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过程中进行客观规制,才能真正在防止情况判决的被滥用方面有所作为,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看似合法却实则违背立法意旨和立法精神的伤害;其四,公共利益与人个利益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并行目标,任何偏废与立法意旨都是相违背的。由此情况判决在同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所采取的妥协方案应是对二者进行“衡量”而非“取舍”的结果。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性质不同,二者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所以确立一客观标准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由此看来,对情况判决中涉案公共利益的损失程度这一客观适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予以明确的规定,是严格情况判决适用条件,更好实现情况判决制度立法意旨的关键步骤之一。

对公共利益损失程度的判断,日本和我国台湾均以“考虑原告所蒙受的损害的程度,其损害的赔偿或者防止的程度及方法以及其他一切情况”(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1条)、“经斟酌原告所受损害、赔偿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事情”(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98条)作为利益衡量参照的标准,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即在我国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或法律适用过程当中,应把原告方的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过程当中,考虑原告方所受的损害程度、其损害赔偿或防止的程度及方法等一切因素。一方面是为规制情况判决制度的滥用,另一方面则是对情况判决中的个人利益予以应有的关注和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衡量比较的过程当中,应该杜绝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首先,公共利益包含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内容,法律的尊重、法治的维护也是公共利益内容之一。其次,单纯以经济利益为衡量标准会造成法律价值的扭曲,在一个以经济效益为取向的分析方法中,由于政府“实行程序所花费的成本,比私人因此所得到的利益更为明显可见,而且政府的负担是较不可避免的……从而(使)不可避免的行政成本重于个别程序保障所导出价值,而使程序的保障相形之下被牺牲”1,而最终导致“原本应该受到正当程序条款保障的私人,反而失去践行程序的权利”。2即如果单纯以经济效益为取向,去追求利益衡量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很容易会造成近乎所有的衡量结果都对政府有利,而使得个人合法的利益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从而使情况判决沦为法院对剥夺个人合法利益行为正当化的手段,最终落入司法恣意的窠臼。故此,我们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应对其适用的范围、必须考虑的要素作更为严格和周全的设置。这当中有学者认为“如果个人利益因为涉案行政行为的撤销,也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应该适用情况判决”3的观点,就是单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理解“利益最大化”,从而扩大情况判决适用范围的典型表现,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至于涉案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应如何处理,因属于另一层面的问题,在这里不作深述。

四、结语

回归到“开发案”中,可以认为本案之所以适用情况判决,并非仅因为“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而是经过衡量该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所作的法律适用。我们姑且不论本案中对该“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否合适,纯粹从法律适用的逻辑这一点上来看,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该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由于法律规定缺失,法院在处理过程、判决理由中没有交代个人利益在利益衡量过程中的作用。

对公共利益损失是否“重大”的标准的界定是“开发案”审判应考量的焦点所在。然而一审过程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只列举了“小北街改造”这一开发项目是属于“公共利益”、“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撤销可能造成(该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对该可能损失程度之所以能够界定为“重大”的参照标准和论证过程并未作以说明。二审中二审法院认同该理由成立但同样也未对此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在目前,对这个标准的把握和过程的论证,我们只能冀求在法官“心证”过程中能够存在并得以良好的运用和运行。这固然是我国行政审判书本身的沉疴所在。而笔者认为,由于公共利益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出于对个人利益保护之目的,应该更多地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标准中注入更多的客观因素,把个人利益纳入到利益衡量的序列当中,明确利益衡量应考量的因素,以图缩小法官在情况判决中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情况判决立法初衷的正当实现提供更多更为务实的保障,而把它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好途径。

1「中国台湾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562-563页。

1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44页。

2甘文:《利益衡量与司法审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3年第2期,第156页。

3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1叶俊荣:《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自印本,1997年版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