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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扩大利用外资,增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融资能力,促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以下简称中方增资贷款),是指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时不足部分发放的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中方增资贷款必须用于从事《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逃汇或骗汇行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筹部分,已经依法验资并按期足额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权部门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综合效益还贷的承诺及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报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控股权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增资后将获控股权的证明;
(七)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年以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测算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接到贷款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
第八条贷款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
第九条贷款人审查同意后,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人所增加注册资本金和中方投资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自筹部分(比例不低于50%)已经足额到位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条件落实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
第四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方投资人所增注册资本金的50%。
第十一条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含展期)。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报告本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为:
(一)股权收益;
(二)借款人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资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收贷款本息,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依法向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追偿。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定期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及违反借款合同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采取贷款保全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督,有权采取有关措施保障贷款担保的实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2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
(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贷款人处领取《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一并交贷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正式受理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贷款后,必须派员到借款人单位及对抵、质押实物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按程序上报,经研究后审批。
第十条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银行信贷部、贷款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然后由贷款人向银行信贷部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银行信贷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本金划转到售房或承建单位在银行帐户上或指定的帐户上。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期房按揭、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联保四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之前,由开发商提供开发房地产符合法定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项所需资料,并缴纳贷款额度10%保证金。待期房办理好房产证并作房产抵押后,贷款人退回保证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仍按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提供有价证券原件和有关部门价值评估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依法处理质押的证券。
公积金联保,借款人与联保人到贷款人处现场签订联保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联保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
房屋保险
第十三条房产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个人可借款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借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所购、维修房屋所需资金的70%,和不超过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踪或离婚,可与一名已缴纳公积金的子女一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期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款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归还,一年期(含)贷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期贷款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按不良贷款处理,对不良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有价证券及联保公积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法对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进行处分。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3
【论文摘要】: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2.助学贷款体系的多元化
以广东省2007年出台的助学贷款政策为例:2007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该政策的设计思想是:
(1)还款政策的具体化。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贷款学生第一个合同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以此类推;(2)助学贷款审批权的转移。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权由经办银行转到各高等学校,各高校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汇总后经上级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审核转交经办银行;(3)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目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省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进入还本期后,高校贷款如违约率低于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则由高校、开发银行、省助学中心分别按50%、40%、10%的比例进行分担;(4)加大对违约处理力度。除通过电视媒体、就业网站、学历文凭查询中心等渠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外,利用近年来银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统,将违约学生的情况输入系统,更有效的控制违约率。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经营的矛盾难以解决
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具有保证教育平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但国家助学贷款又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由银行负责向贫困生发放贷款,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给商业银行承担。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例如财政贴息;对助学贷款产生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等,但在实际作用不明显。国家助学贷款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得益的,但对于商业银行本身是负效益的。商业银行经营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决定了助学贷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的基本规律,然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大、笔数多、金额小、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导致成本比一般企业贷款大得多,而现行的政策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弥补,因此产生了国家助学贷款中商业性银行收益与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
(二)贷款的还款期限较短,还款方式缺乏弹性
按照现行政策,一个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年贷款6000元,四年共借24000元,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全部款项。一般来说,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多是家庭经济情况较差的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家庭的大学生,他们在毕业后,既要负担起在经济上赡养父母责任,又要考虑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结婚成家生儿育女的问题,他们所面临的家庭经济负担会异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业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断走低的就业环境下,对于平均收入不超过1500元的毕业学而言,显得十分紧迫。其次,目前我国的助学贷款还款方式单一,主要采取简单的分期偿还方式,由于还款方式缺乏弹性,没有考虑考生的实际偿还能力的差异,缺乏更多可供学生灵活选择的还款方式,这样一来,势必客观上增加学生还款的难度并且无助于提高他们的还款积极性。
(三)申请贷款的程序过于繁杂
现有助学贷款制度规定银行、高校都必须承担助学贷款的风险,因此,从银行到高校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务必进行严格的审查程序。学生要申请一笔贷款,往往要经过提出申请、提供生源地贫困证明、成绩单、签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续,学生在学校、家庭、银行间来回奔波,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另一方面,现行政策规定"经办银行由招标产生",而一般合作协议大都局限于1~2年,同时各银行间又存在政策、系统等方面的差异,这必然造成学生必须每年都重复进行申请、开证明、签合同等,而且面对的借贷银行可能出现2家以上。
参考文献
[1]徐东华.学生贷款偿还制度研究.教育与经济,2000,(2):38
[2]蒋华薇.助学贷款门槛再降,今后将以无担保为住.中国青年报,2000(8):6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4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现状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职责等内容制定的。本文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内容的角度出发,研究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提取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及管理机制运作等方面的问题。1.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和企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方式,但由于职工所在的企业不同,就会导致缴存比例不同。由于我国未设定严格的缴存比例,从而使员工的计缴基数和缴存金额有很大差异。此外,由于企业盈利能力差异以及企业对职工津贴处理方式的不同,使住房公积金工资计缴基数差距较大。2.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职工购房时,如果职工想要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会授予,因为他们认为此种做法将会影响其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需求,当其他职工将要提取或贷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于此时公积金金额不足从而无法满足职工要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在购房、建房、修房、租房、还房贷、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及离退休等多种情况下均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制度存在不当之处,这种管理行为加大了职工的贷款成本,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与其相当时,职工很大可能会选择取银行贷款,从而闲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阻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3.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制度。由于各地区住房管理中心发展能力和水平不一致,并且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制度可能会所不同,所以造成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也不同。一般来看,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要比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使用效率要高。此外,一二线城市的公积金资金周转率明显要高,甚至出现缴存额小于贷款额的情形,形成了很好的发展态势,而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出现了资金闲置局面。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运作。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1)受制于目前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影响,其管理运作效率明显不高。一方面,由于相关管理人员的缺乏系统专业性培训。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的繁琐性使贷款时间较长,从而降低了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心,所以有部分职工在购置房屋时选择去银行贷款。此外,还有一些地区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对业务要求过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金的融通。(2)由住房公积金本身的业务性质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还时间周期长,其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较大,因而资金风险本来就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涉及范围较广,而且我国相关管理人员经验欠缺,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就不足为奇。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创新建议
1.进一步完善住房管理制度体系。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力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出台限制不同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结合各地区的发展状况给出相对适合的缴存比例,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应明确企业员工公积金的计缴基数。此外,将现有的管理条例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有效保证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使该制度更好的用之于民,服务于民,让更多的企业职工受益,带动低收入家庭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2.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只有各部门按照职责办事,才能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从而有效保证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的效果。3.拓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广度。住房公积金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地区管理中心应根据地区发展状况,在总的管理条例范围下,实行具有区域特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区分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地区间住房公积金的相互融合。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会出现缴不供贷状况,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出现缴存额剩余,两个地区可以联合从而互相满足,从而加大了资金的流通范围,增强了资金的变现范围。4.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主要体现在对贷款风险的把控。住房公积金发展周期长,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受制于国家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就是借款人的信用。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是其发展的必要环节,也是未来发展中必须重视的地方。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就是借款人,应严格审查借款的信用,对其实行三方位的审查,即贷前审查、贷中跟踪和贷后监督,并应针对不同的群体提前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
作者:王润峰 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集团内部 财务结算 问题 措施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化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大幅度增长,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一个高效运转的集团,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坚实的后盾,是集团正常运转的必备条件,也是集团快速发展的动力。因此,为了最大化集团的经济效益,有效地方法之一是加强企业集团内务的资金管理,制定有效地财务结算制度,完善财务结算方法,提高资金利用率。近年来,一种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机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很多集团引入了该机制并建立了有效地管理制度,取得了成功并且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它的建立和运作为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有序和高效提供了强有力地支持,但那时也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条关于完善集团内部财务结算方法的措施。
二、目前我国集团内部财务结算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较多,内部机制不健全
虽然很多集团采用了商用银行的资金管理制度并且获得了成功,但是集团与外部银行不同的是,外部银行机构实行资产风险管理,对各项资金的流动审查都极为严格,而集团内部的财务结算与之不同,它作为集团的一个职能部门,受制于企业的领导。目前,很多集团的资金的流动由集团的高管决定,对资产情况以及收益的考虑不足,对于资金的管理没有完善的制度,也没有建立规范的流程,导致很多资金的回笼和周转困难,加之集团内部财务人员的更替,无法追究责任,影响到集团内部的资金周转和使用,影响集团的正常运作,给集团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小集体利益思想严重,影响集团资金效益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很多集团所属机构均实行了内部独立核算或者成为了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为的是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综合竞争力。因此,集团所属的有些成员企业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了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私自将部分资金预留于商业银行,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随着集团成员企业的增加和业务的发展,这种预留资金积少成多,脱离了集团的统一管理,当集团需要资金支持时,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回笼,影响集团整体资金的利用,同时也影响其他成员企业的存款积极性,给集团带来严重的负担和影响。
(三)利息拖欠严重
集团内部财务结算的主要目的就是内部调剂资金,但是成员企业在向财务结算中心申请贷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资金风险和资金使用率,也没有考虑还款期限和利息结算,因此,造成资金大量外借的情形,而部分领导为了缓解成员企业的资金紧张,做出减息和免息的决策,更加突出了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回笼的问题,所拖欠的利息越来越多,将会大大影响集团资金的利用率。
(四)内部借贷资金分配不合理
集团内部的财务结算中心往往将贷款下放给资金紧张、经济效益差的成员企业,而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成员企业给予的资金支持很少或者不支持,这就造成了集团内部资金分配的不均匀合不合理,一方面,这种不公平的方式容易引起各个成员企业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使资金长期滞留于效益不好的企业,资金利用率低,回笼困难,影响集团整体的资金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三、完善集团内部财务结算方法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制
对于集团内部的资金借贷由财务结算中心决定,在通过对贷款成员企业的审核后给予贷款,避免集团高管的个人决定。对于财务结算部门实行绩效考核,以资金管理调度的经济效益指标为主,同时兼顾服务质量和对资金的利用率。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贷款流程,所有申请贷款的成员企业都需要通过审核并且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贷款。
(二)强化资金统一管理制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所有成员企业的资金流转都需要经过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审批;其次,通过优惠政策来鼓励成员企业在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控制资金外流;最后,对成员企业应该加强教育,提高集体意识,以集团整体的利益为主。
(三)加强利息管理制度
集团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在发放贷款时,应该订立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加强利息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成员企业按时还款,并结算利息,对于没有按时还款的企业并且经营状况不良时,应该经过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合理分配资金
对集团内部资金的合理分配可以加强各企业管理资金的积极性,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同时,为了集团的整体效益,一方面要对经营状况良好的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以鼓励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扶持资金紧张的企业,帮助其走上正常的运营轨道。
四、小结
作为对集团有着重要作用的财务结算部门,应该以集团整体的利益为主,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借贷制度,及时回笼资金并结算利息,均匀分配资金,提高资金的整体利用率,并为集团的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倪枫.完善集团内部财务结算的建设[J].现代商业,2011年6期
[2]张琳.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控制与监督[J].科技致富向导,2010年22期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高校财务管理 意见和建议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办学竞争和迎接“入世”后我国有条件地开放高等教育市场的挑战,高校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益利事业单位转变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高校由政府全额财政拨款变成地方财政拨款和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但高校的许多财务管理理念和手段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高校“独立法人”的财务管理要求。因此,高校的财务管理迫在眉睫。
一、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随着高校扩招,高校的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加大,但由于基建工作投入大、专业性强、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等特点,导致基建资金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主要体现在:第一、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变更基建计划。部分高校在基建工程立项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实际过程中存在任意改变投资规模、内容的现象,往往投资规模突破概算好几倍;第二、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部门高校在基建立项时,申报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第三、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部分商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其目的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2、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不健全
单位内部控制内容、范围不全面,内部控制执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没有达到《会计法》规定的内部控制的要求。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1)内部控制范围不全面。有些高校往往强调对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的内部控制,弱化了对科研经费和银行贷款的内部控制。(2)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全面。如有些高校未建立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论证、决策机制等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3)内部控制执行不严。有些学校虽有内部控制制度,但没有严格执行,制度形同摆设。
3、财务管理的风险意识薄弱
银行贷款是高校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银行贷款与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的性质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银行贷款是学校的借入款项,其实质是一种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银行贷款筹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的资金成本和偿债风险。
4、创新的高校管理制度――学分制
完全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取得最低必要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完全学分制的高校允许学生依照教学计划,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选课,在遵守选课制的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自主选择专业方向、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滞后毕业。这样使得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产生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而高校间的学分互换又是完全学分制的一个特点,这些创新的高校管理制度给现行的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带来新的要求。
5、资产管理混乱、不规范
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与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最根本不同就是折旧问题。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高校的固定资产都不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许多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只重视价值管理,而忽视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二、加强和完善高校财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目前高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加强和完善。
1、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
执行国家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按照教育部下发《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实施高校财务管理,深刻理解办法中对高校的财务管理根本任务、基本职能、工作原则、人员素质建设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并运用到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中。
2、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高校财务部门开展财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直接依据。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划》、《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订各种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高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增加高校的收入,控制支出、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止腐败行为,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高校自身建设和发展。
3、树立风险意识,控制贷款规模,确保高校财务安全
加强对银行贷款资金的有偿性认识,树立资金成本概念和财务风险意识。所谓资金成本就是在获取和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付出的代价,也就是利息费用。所谓财务风险是指银行贷款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而影响学校正常的财务活动和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因此,高校在利用银行贷款时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和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