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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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1

据介绍,自2015年正式推出全新E农管家“三农”电商金融平台以来,农行湖北分行打造了E农管家“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在线融资”的全功能服务平台。实现了针对零散批发商、农批市场、企业经销商、县域商贸物流园的四类客户服务模式,产生了较好的集群带动效应。此次该行围绕“三个圈层”,进一步深化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是农行互联网金融与“三农”业务有机结合的新尝试。

据了解,农行湖北分行先后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白沙洲市场、潜江廿佳物流园合作,形成了“三个圈层”金融服务模式。一是信贷融资服务圈层。为市场投资运营方提供融资服务,为市场上游种养殖户、新型农业主体和下游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二是电商金融服务圈层。农行E农管家电商平台具有整合客户资源、推动形成产业链和发掘产业链价值的功能,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客户串联起来,通过POS、MIS、现金管理平台等电子银行产品和结算类产品,为市场连接的各环节提供安全、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三是延伸综合金融服务圈层。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客户及需求进行分类,开展精准营销,提供包括代收付、理财融资、私人银行、农民进城购房等在内的其他综合金融服务。

专业市场三个圈层金融服务模式是农行互联网金融与“三农”业务有机结合的新尝试,实现了专业市场服务对象的立体化,产品营销的多元化和价值创造的综合化,既适用于农产品市场,又适用于副食、日用、建材、服装、家具、纺织等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具有很好的推广、复制价值。

活动当天,农行与中国农产品交易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在“互联网+三农”的大背景下,农行与中农公司依托E农管家电商平台,在客户拓展、营销创新、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创新了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今年1月在武汉白沙洲市场上线后,不到5个月,交易额已突破10亿元。

实践证明,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体现了创新驱动理念,是农行电子化业务与“三农”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的新亮点,通过交易系统、物流系统、线上线下支付结算对接,实现了农产品交易资金、订单、物流信息的一一对应,实现了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三流合一,有力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未来农行将与中农公司联手,全面推广E农管家农商友项目,带动商品流通市场的线上交易,整合农产品上游的全程供应链资源,利用O2O线上线下一体化无缝衔接模式,实现信息互享,资源共用,抢占“三农”电商的制高点。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中一个重要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并不是十分成熟,因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充分发挥其便捷性、灵活性等特点,能够有效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也就是指依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推出的金融业务产品,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并且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形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优势。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而言并没有脱离传统金融业务的范畴,但是在网络平台的应用上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变,目前在国际上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中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出行的时间并不长,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高的风向。[1]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也出现了一些较为成功的业务产品。例如,支付宝等。在互联网金融中,较传统金融业务相比最大的不同便是依靠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同时更多的民营企业也进入了金融业领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的金融垄断。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互联网金融在灵活性、便捷性等方面所体现出的优势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业中的不足之处,而且在发展中也形成了几种较为成熟的模式。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互联网融资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等等,基本实现了金融的功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1)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较为成熟的一种,在我国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例如,支付宝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功能便是在网络中构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桥梁,使得用户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网络支付。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在淘宝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购物的网络支付、在网络上缴纳话费、水电费等业务。支付宝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其用户基础庞大,模式也较为成熟,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被用户广泛的接受。而且随着支付宝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支付业务也开始支持支付宝支付,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支付宝的适用性,给用户带来了更好的使用体验。[2]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的业务领域来自于小额支付,在大额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没有发挥出作用。因而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在我国已经发展较为成熟,但是依旧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大额支付方面依然无法同传统银行金融业务相抗衡。同时,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呈现出一家独大的态势,这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

(2)互联网融资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网络融资平台体现出了金融的基本功能,我国互联网融资模式中的种类有很多。例如,P2P信贷业务、小额信贷业务等等,不同的互联荣融资产品也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融资是金融中的一个重要功能,而互联网融资功能较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也有所不同,互联网融资大多数是建立在一个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由互联网融资平台承担中介和担保人的角色。例如,开展P2P信贷业务的人人贷,在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无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安全性方面都有着一定的保障。而小额信贷业务则以阿里巴巴为代表,阿里巴巴为其平台上的商家提供小额信贷,淘宝也推出了相应的业务,这种互联网融资模式,其出资人为平台企业,因而其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并且对于商家的信誉度和经营情况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就我国互联融资的发展而言,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融资额度方面,很难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但是互联网融资模式的出现,也对我国传统融资渠道过窄的问题形成了一定的弥补,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降低了企业对于银行的依赖程度,也降低了融资成本。

(3)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也就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相关金融理财产品,既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理财产品,也有银行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一经推出就收到了极大的欢迎,其低门槛、高收益、使用便捷等特点较传统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有着很大的优势。在当前,余额宝已经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基金,虽然当前收益率有所下降,但是其综合优势依然较为明显,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市场认可度。[3]应当指出,余额宝的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银行金融理财产品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且近年来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出现,为了应对余额宝带来的冲击,各大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由此可见,互联网理财这一模式已经成为金融理财产品发展的重要趋势,互联网理财产品所具有的优势,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也越来越明显,但是从互联网理财的盈利模式来看,还是传统的盈利模式,缺乏有效的创新。而且随着各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互联网理财市场的竞争程度也在不断加剧,当前余额宝收益率的持续下降也与这一现象不无关系。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策略

(1)传统银行积极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首先,对于银行来说,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然来临,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是银行在当前金融形势下能否获得较大发展的关键,传统银行应当正视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影响,积极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民营资本和互联网企业的进入,但是依然无法替代银行的地位,银行积极推出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在银行推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创新,结合国内外一些成功的经验,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在网络支付还是在融资、理财方面,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别是在信贷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便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在融资规模上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银行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创新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中,银行是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也是民营资本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取代的,而要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一方面需要银行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当做好充足的人才保障,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来说,人才的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

(2)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产品不断涌现,但是也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因而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进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整合也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首先能够提高竞争力,形成品牌优势,提高金融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可程度。其次,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有利于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例如,整合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之间的业务。在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无论是对于银行来说,还是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都应当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去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如果相互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害。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需要进行更加有效的创新,无论是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之间的整合,还是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产品之间的整合,在创新策略中都应当打破惯性思维,创造出更加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应当注重打造相应的品牌,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品牌对于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着重要作用。

(3)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中所带来的风险也应当受到重视,纵然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并且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一些互联网金融产品依然存在较高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控制,便是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途径。应当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监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通过严格、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并且评估和检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整体风险,实时调整相应对策。[4]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也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对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保障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的基础。良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也能够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些潜在风险进行重点防范,能够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创新成功率。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模式,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而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则能够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利用更加先进、完善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提高竞争优势。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中,也应当对于其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等等来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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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经济;网络外部性;普惠性;生态圈

一、引言

在网络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共同推动下,互联网已从信息单向传播的1.0时代,双向社交互动的2.0时代,逐步进入到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引领,与传统产业紧密结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3.0时代[1]。在这一时期,互联网作为生产工具,将在传统经济领域形成新型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产业发展路径,甚至导致竞争格局的嬗变[2]。具体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则是,自阿里巴巴2003年设立支付宝,引爆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后,互联网金融已扩展至理财、借贷、保险、众筹、消费金融等领域;全面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态;并通过金融科技的应用,逐步形成“互联网+科技+金融”的新金融形态,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运营模式;而在销售端,则逐步向信用评级、金融产品定价、风险控制、欺诈识别、投资决策、客户服务等金融业务的纵深渗透,全面推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同时,业界已认识到,随着经济活动及新一代富裕群体不断向网络空间迁移,金融活动互联网化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以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互联网银行、保险、支付、消费金融等主要金融牌照,并率先进行产业布局。而以中国平安、工商银行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将互联网金融作为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通过自建平台、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从技术、商业、市场等多个方面,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因此,互联网空间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战场。传统金融机构正确认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关系,并在复杂的经营和技术环境下,将传统经济中的优势向网络经济迁移,成功完成互联网化转型,是建立面向未来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全行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二、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研究

(一)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及传统金融机构,将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思维开展服务,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金融业务模式。在便利性、普惠性和收益性等方面为用户带来切实的利益[3]。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认为,它虽然没有改变金融及金融体系的本质功能,但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和市场结构,提升了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在我国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金融业供给侧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4-5]。同时,它也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展业渠道、存贷体系、理财市场、支付方式等带来不小的冲击[6]。从长期来看,由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新时期、新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先进思维和技术的代表,将日益挤压传统金融业务的空间。因此,传统金融向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不可避免,当前传统金融机构应加速互联网化[7-8]。

(二)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的演进路径,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在交易架构上,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在增信、风控和合规性方面,着重建设互联网业务的交易架构,这是全面转型的重要条件[9]。二是在业务互联网化方面,可首先通过发展线上网点、成熟的金融业务,进而发展网络借贷和电子商务业务,逐步实现向互联网金融转型[8]。三是在提升经营效率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应充分吸收并借力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发展成果,将其合理应用到客户拓展、服务效率与质量提升及新型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实现降本增效[10]。总体来看,产业界和学术界均已认可互联网金融在业务层面具有更高的效率,更广泛的覆盖范围,更优质的用户体验,更适应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及传统金融的转型路径,现有的研究更多是从金融功能、机构和业务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认识,主要聚焦在工具层面,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属性。仅仅简单地将互联网视为资源、生产工具或信息传输通道,将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相结合,理解成原有信息系统的扩展,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只会停留在互联网对生产效率、营销效率提升的层面,难以有效解释竞争格局的嬗变,导致对传统业务互联网转型的必要性和难度认识不够,不利于拓展传统业务转型发展的具体路径[2]。因此,本文引入网络经济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挑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的发展策略。

三、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及对传统金融发展模式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经济特征

1.用户规模具有自我增强性

网络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具有网络效应,它表现为当某种商品或服务使用的用户增加时,其他用户获得的效用将增加。或者说某用户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效用依赖于该平台的用户规模。进一步研究发现,用户规模越大,网络效应就越明显;当用户数超过一定临界值时,网络效应会像地心引力一样,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用户规模将呈指数级增长[11]。同时,由于网络经济的边际成本较低,使用户规模的扩张具有经济可行性。因此,在网络效应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具有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达到一定规模后,市场将具有较高的集中度,形成寡头垄断和进入壁垒。目前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这一特点已表现得非常明显,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合计市场份额已超过9成,其他支付企业难以形成市场机会。所以,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转型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一旦在相关领域形成独角兽企业,互联网业务就将难以实现市场突破;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高度重视用户体验和用户规模的扩张。

2.市场具有普惠性

自2004年安德森提出长尾理论以来,人们愈加认识到:网络经济环境下,“长尾”市场的规模可以与传统头部市场相比拟,且能够实现较高的收益,打破了传统经营上的二八定律。同时,新信用理论认为相比于财务和资产信息,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交易行为信息更能体现其信用状况。即利用用户在网络中的行为轨迹、社交情况、交易行为等所产生的大数据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评价其履约状况和信用水平[12],这极大地拓展信用信息来源,进而有效地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推进金融服务向深度与广度拓展,使金融服务大众化、普惠化。因此,互联网金融在“长尾理论”和“新信用理论”框架下,能够在更大用户空间中、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多的风险定价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使金融业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小额业务无人问津的问题,使全社会分享到金融发展带来的便利,也为新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了迅速发展壮大的机会。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体现在业务件均价值较低。如截至2017年6月底,余额宝资产规模达到1.43万亿元,用户数突破3亿,人均持有规模不到5千元,远低于传统银行5万元的理财门槛,具有明显的普惠特征。这就要求经营者具有较低的业务边际成本,建立以用户规模为基础的盈利模式。

3.业务体系具有综合化、生态化特征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平台在业务协同、客户迁徙、交叉销售等方面,能够发挥较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金融业务之间、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之间更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形成以综合金融和产融结合为代表的生态系统。一方面,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将相关产品与服务的标准贯穿于这一生态系统中,并确定相应的“交易秩序”,实现“生态系统内部的资源配置”,有效降低风险并提升主体间可协调性,使产品与服务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并降低交易成本[1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以用户为中心不断扩大产品与服务范围,使生态系统的规模日益扩大,利润来源多样化,形成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多种盈利模式,并能够有效降低获客成本,提高用户黏性,深挖用户价值。这种发展方式,使传统的产业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的制度红利空间面临挤压。

4.数据资源与业务能力之间具有往复增强性

网络经济环境下,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帮助互联网金融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和推动技术革新。有学者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大数据金融。一方面,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产品创新、改善盈利能力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无论是信用管理、网络借贷信息匹配、保险防欺诈检验、还是用户行为预判等,本质上均是大数据建模分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领域数据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对数据的分析能力,直接决定了产品竞争力;同样,产品竞争能力的提升,将进一步扩大数据来源和规模,在数据资源与产品竞争力之间形成往复增强型。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技术,均具有以数据为基础的自我学习性,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数据规模越大,技术应用的效果便越好[13]。同时,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将成为下一轮科技创新的重要生产资料,在数据资源与技术创新之间也具有往复的增强性。因此,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和良好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在产品创新和技术演进中占有重要优势,并对后进入者或者数据缺乏者,构成数据和技术壁垒,有效巩固其市场地位。总之,在自我增强和往复增强性、普惠性及综合性等网络经济特征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初步形成了以用户为中心,以普惠金融为方向,以数据为核心资产,积极开展生态圈经营和科技创新的发展路径和商业模式,并依托网络效应形成了新的竞争工具和关键成功因素。

(二)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模式的区别及影响

1.在用户发展方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多注重的是效益因素,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大额金融需求,用户发展更多依靠客户经理的推荐及线下的口碑传播。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为了充分借力网络效应所带来的用户规模的自我增强性,在发展之初,优先解决的往往是用户规模问题,而并不是首先考虑用户价值、用户贡献等效益因素。因此,实践中,部分具有互联网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争抢客户资源,往往通过股东资源、交叉补贴等方式,促使大量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向互联网平台迁移。传统的用户发展方式,用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不及网络效应所带来的指数级增长,在竞争中难以占据优势,用户维持成本也将大幅提高,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用户流失不可避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2.在业务和产品创新方面

传统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技术和法律工具,设计具有新的现金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创造新的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创新往往依托于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将金融和非金融要素结合在一起、与具体消费或生活场景联系在一起,由被动式的“需求服务型创新”过渡到主动式的“业务创新”,使金融产品向简单实用和自适应性方向发展[15]。

3.在技术发展路径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更加注重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和业务数字化水平,侧重于对业务流程的技术改造;而互联网金融更侧重于金融产品层面的技术升级,以数据分析为手段,信息技术与金融产品的深度融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风险定价水平,目标是使企业以更低的边际成本、更高的效率服务于更大范围的用户。同时,以往金融机构对信息技术更多的是采取“拿来主义”策略,通过购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问题。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由于数据资源的核心地位及新技术所具有的自学习性,使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获得技术优势,而需要在一定数据资源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的“检验-修改”过程,才能最终消化吸收新技术,形成优势。

4.在盈利模式方面

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这三差,而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综合化、生态化的发展,延伸了产业链、服务链,从更多的维度,场景化服务于客户需求。以互联网为平台,连接了金融产品与非金融的产品及服务,利润来源多样化,在竞争中具有更大的价格回旋余地。总之,传统金融机构应意识到,网络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在用户发展、业务和产品创新、技术获取及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已发生变革,以往发展中所倚重的资本优势、专业优势、网点优势及政策优势,已不能适应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业务发展。

四、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业务发展策略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摆脱路径依赖,遵循网络经济的运营规律,从用户拓展、数据资源与金融科技创新、生态圈建设等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成功要素入手,才能有效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一)树立网络时代的企业价值观和品牌形象

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满足用户需求,改善金融服务水平,而不能为转型而转型。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时代企业价值观,在满足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一切从用户出发,在制度、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加强金融创新,适应用户网络活动的需要。其次,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传统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应注重打造标识性强的品牌效应,避免用户提及传统金融机构时,与保守、职业、高门槛等让客户有距离感的形象产生联想。当然这也需要传统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使品牌真正的名实相符。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传统金融机构的人才优势主要集中于专业的金融业务领域,缺乏互联网运营、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金融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的人才,更加缺乏既有金融专业知识,又懂互联网运营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引进和培养,专注研究网络市场中的用户需求和竞争动态,开发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重视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迁移和引流

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就是用户,平台之间、机构之间竞争的焦点就是用户资源的争夺。而传统金融机构本身拥有雄厚的客户基础。所以,首先应以现有业务痛点为抓手,通过改进服务、创新产品等多种手段,将存量用户向自身互联网/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迁移。其次,应加大资金支持,以股权投资或者战略合作的形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用户入口的布局,提高主动获客能力。从存量和增量两个角度,解决用户发展的种子资源问题,避免用户的单向流失,借力网络效应,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引入正轨,在用户竞争中占据优势。

(三)以数据为中心,打造金融科技创新体系

传统金融机构,虽然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结算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完整,对用户自身的行为偏好、交易周期、交易对手的信息掌握不够,并不能形成足够立体的用户画像,也不足以支持人工智能等新一代金融科技的发展。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可通过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客户信息、网络行为、社交网络等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并加强对数据的研究和挖掘,充分发挥数据的价值。同时,要积极拥抱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以科技为先导的金融业务创新体系和评价标准。一方面,顺应技术进步的趋势,围绕信息技术对金融功能的重构,优化升级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另一方面,通过长期的技术与用户,技术与金融业务之间的融合,打造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风险控制模型,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四)以用户为中心,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发展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多元化经营是互联网业务发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重要优势和成功运营的关键。首先,传统金融机构,应不断拓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业链整合能力,提升对上下游的掌控能力,避免被其他互联网平台“再中介化”;其次,依托多元化的产业链合作模式,如战略联盟、兼并收购、股权合作等方式,打造内容丰富、秩序规范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优势;第三,维护生态系统的交易秩序,强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规经营,确保生态系统的经营和发展更好的服务金融主业。总之,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囿于金融业务来研究发展互联网金融,而是要从网络经济的运行规律出发,从企业发展的价值目标、品牌形象、用户和数据资源拓展、生态圈建设与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探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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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防范对策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即互联网+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经济的革新与挑战,金融市场与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为我国金融业的更进一步发展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大提升了金融业的整体效率,逐步实现我国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递进式地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造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出现了很多不可预测的危险性与局限性。因此,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刻不容缓。制定科学、合理、有效、高效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从而促进金融业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常用方式是金融企业通过网络平台达到产品推广的目的,客户通过网络知晓金融产品信息,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交易,大大节约了金融交易成本。支撑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主要技术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促进金融产在计算、交易与办理方面形成高效化。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金融业的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是计算机网络病毒。网络具有很强的覆盖性与传播速度快的特征,因此计算机病毒能够经过网络实行散播与感染,同时计算机网络病毒具有十分强大的破坏能力。与单机相比其传播速度极强极快,当其中一个程序出现感染情况时,则整个网络以及计算机设备都会迅速遭到感染,导致网络出现瘫痪,从而造成大量金融信息出现安全隐患,被破坏的信息会使金融业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挽回的地步。二是黑客袭击风险。根据相关互联网信息安全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超过45%的网民曾经遇到过网络安全事件,在市场开放性不断提高的当下,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竞争问题,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造成了某些个体为了获利,对金融产品新信息使用一些违法手段进行夺取与复制,从而变成了黑客的入侵对象,为金融企业的新的信息安全性造成了十分负面的影响。

(二)金融业的法律风险

在金融业务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未能完成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或主体业务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又或是我国在该产业立法上不具备完善的制度或法规相对落后。我国现存的金融业务立法都是针对传统金融,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银行法,这些立法都不适用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我国尚未依据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业务设立相应的立法,互联网金融进行的网络交易,电子化合约实效性、客户信息保障、资金监控等等。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中的漏洞,从而导致交易主体责任与权益不明确,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健全安全体制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营情况、信息数据、自主知识产权等互联网特色进行整改、强化管理、开发技术,从而创设出合理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制度。对运营情况的整改应当由硬件与网络运行层面入手,增强硬件安全技术的投入力度,强化系统防范病毒的能力以及防入侵能力。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在安全的环境下有序运行。并且在网络运行上实行分级授权、身份认证登录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一些用户非法登录的现象;在信息数据管理上应当强化使用数字验证,以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加大信息加密技术、密钥技术等保障互联网金融的保密技术,以期减少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选择的风险。

(二)完善法制制度

完善该产业的立法,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创设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法制体系,完善现有的法规、建立网络交易制度。电子网络的保密性与电子交易的有效性、计算机违法等问题的立法。清楚表明电子验证与数字签名的实效性,同时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与权益;整改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适当的增加量刑力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顺利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关监管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实行强化与完善监控制度。明确准入的要求同时加强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扶持力度;对分业监管方式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一种挑战,因此需要对混业与分业监管形式进行革新,转变为综合监管模式。同时吸收外国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进而及时对我国的立法进行整改。

四、Y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为朝阳产业势不可挡,但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最大程度的发挥互联网金融效益,因此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当前最需要关切的主题。为互联金融风险找出可行、科学、高效的对策进行防范,能够有效的降低交易的风险,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条不紊的展开域金融市场的运行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伟,桑欢.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6(2):47-49.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5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1.正面推动作用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技术主导的信息优势,解决了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在全方位改变金融业生态的同时,也推动商业银行摒弃以往的陈旧模式,改造升级自身产品和服务,打造自身新的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在强化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也学习互联网金融的很多优势做法,积极开拓新业务新领域。

2.负面冲击

(1)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冲击

在资产业务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各种众筹、借贷等新的融资平台和融资方式,抢占了传统商业银行以往并不注重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使得商业银行在巩固原先市场的基础上,面临客户流失的压力。在负债业务方面,随着支付宝等一系列电子工具的出现,个人存款从银行大量流失,不断转移到互联网金融工具中,以实现更大幅度的保值增值。这迫使商业银行发行新的理财产品,在收益、变现性等方面吸引客户的重新关注,但是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

(2)金融业务经营理念的巨大转变

传统商业银行更注重在地理区域上广铺网点,设立各级分支机构,以实现对目标客户的全覆盖,这一理念在以往是无往不胜的。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地理距离不再是约束人们办理金融业务的障碍,传统商业银行的这一经营理念带动下产生的利润越来越薄,甚至每多开一家网点就要多支付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大面积撒网的地理设点方式反而带来银行利润的下降甚至亏损,因为商业银行网点的增加并没有带来客户流乃至利润的上升,而仅仅是成本的上升。在这一点上,互联网金融凭借其信息优势,依靠网络渠道和大数据分析,不多开网点,也能实现客户流的源源不断,既降低了成本,又吸引了客户,降低了客户准入门槛,从而推动了自身业务的发展,在社会资金总量一定时间内容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挤占了传统商业银行原有的业务空间。

(3)目标客户黏性降低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发展模式更容易贴近客户需求,方便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传统商业银行以往的唯我独尊现象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更多客户不再拘泥于到商业银行网点办理业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获得蓬勃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也使得传统商业银行目标客户不断流失,客户黏性大大降低。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1.构建自身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随着时展, 互联网用户越来越多,对互联网金融工具也将运用的更加熟练。中国巨大的互联网用户规模,如果加以适当运用,将成为金融业巨大的客户资源,互联网也将成为最有前景的交易平台。这一点,互联网金融已经做出了有力的证明。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传统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开发互联网新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实现服务升级,以更细致、便利的服务留住更多客户。谁占领了互联网这块高地,谁就占据了未来发展的制胜空间。

2.打造基于大?稻莸姆缈仄教?

数据可以让银行更有效的掌控自身业务的风控成本和坏账率,互联网金融平台拥有大量用户的消费和个人数据,但很多分散在各个政府机构、登记中心、法院等处的工商注册数据、税务数据、产权数据、诉讼数据等,银行具有天然的获得优势。如果银行可以利用这一优势,打造属于自己的风控平台,那么未来,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将开创一个崭新的局面。可以想象,原先,传统商业银行不敢做也不愿做的一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随着信息数据的完善,风控技术的提高,在风控平台上若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商业银行业务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08-05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实现网上办理业务,尚未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阶段始于2005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

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2013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部分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按照业务模式划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归为以下五种业态: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直销银行1、互联网证券2和直销保险3。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建设直销银行,2013 年下半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还体现为证券网上交易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二是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从其发展现状来看,这类业务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还不至于颠覆传统金融业。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在当前国内存款利率尚未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其收益率较高,短期内导致大量银行存款搬家,但这也只是暂时现象。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领域,难以动摇银行根基。

3、第三方支付业务。其运营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多达250余家。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 (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

4、全新的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目前,P2P网络借贷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并迅速壮大。根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联合网贷之家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截至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已达800余家;2013年全年总成交额1058亿元,而2012年为200亿元左右,增长了4倍。但由于国内P2P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P2P网贷平台频频出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全年累计有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上述问题,约占整个市场的10%。众筹是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产品预购。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审核后,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相关页面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目前,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处于摸索之中。受公开募资规定及非法集资红线的限制,众筹发展较慢。

5、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与搜索,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因而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传统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一方面,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扩张增加货币供应监测的难度。另一方面,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使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加大了中央银行监测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由相关金融企业合作研发,但各方对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特性不一定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上往往会倾向保护金融企业自身的利益,过于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增加其因购买不适宜产品或接受不合适服务而蒙受额外损失的风险。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相对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监控,加之相关监管的缺失,不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款还是众筹融资模式都存在洗钱风险。目前,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由于监管政策滞后、业务模式复杂、反洗钱体系起步较晚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洗钱风险难以管控。其他未纳入监管体系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流动监测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监管的缺失使经营机构缺乏责任和义务去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去监测、披露和上报可疑交易,因此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二、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全球范围看,利用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是大势所趋。但各国的发展起步有先后,发展路径略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早,业态丰富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网络银行。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受美联储和各级政府监管。由于成本低,费用和存贷款回报率都很有竞争力,创建初期发展迅猛。但随着花旗、大通等老牌银行加快网络银行布局,SFNB优势不在,于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此后,美国的网络银行又继续成为传统大银行主导的局面。

2、第三方支付。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作为知名度最高、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PayPal已经成为超过193个地区、二亿五千万注册用户的在线支付提供商。同时,Paypal借助其支付平台,于1999年推出余额存入货币市场基金的业务,类似我国的余额宝,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流动性和保本两大优势纷纷丧失,该产品最终在2011年退出市场。

3、P2P借贷。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及州一级金融机构部负责保护借款人。其中,SEC是核心监管机构。最有代表性的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仅收取中介费但不提供担保,借款人主要依靠信用融资。2013年该平台的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0亿美元。

4、众筹融资。众筹业务由SEC负责监管,众筹平台必须在SEC注册登记。代表性平台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主要面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2年美国通过《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Zopa网贷平台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Zopa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其模式迅速在世界各国复制和传播。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2013年前11个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了《众筹监管规则》,将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

(三)法国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市场增长迅速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在第三方支付方面,PayPal在法国占据48%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国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等三大银行于2013年9月共同研发了新型支付方式以争夺在线支付市场;在P2P信贷领域,法国相对于美、英等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在众筹方面,法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众筹业务的监管涉及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

(四)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依循集团化模式

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由网络企业主导,并形成了以日本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乐天为代表的涵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全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乐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日本市场份额最大的电商,从其发展历程和商业模式来看,与阿里巴巴有着很大的相似度。2005年,乐天通过收购建立了乐天证券,开始打造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该公司是稳居日本第二位的网络券商,主营业务涵盖股票、信托、债券、期货、外汇等。由于其电商平台七成交易都是通过信用卡来支付,乐天于2005年开始进入信用卡行业,利用其消费记录作为授信依据。2009年乐天又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从世界范围看,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已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但总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一)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从2014年4月起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各国也审时度势,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推出涵盖P2P、众筹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实施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四、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其产品容易突破分业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跨部门金融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具体来看,一方面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可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方式,设立P2P和众筹等行业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监管

一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

(四)加大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而风险又以信用风险为核心。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2]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2012,(12):19-22。

[3]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4]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5]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ZHANG Jun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