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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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中学财务管理方法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这是继2012年会计准则修订后又一次大规模修订。将新老会计准则对比后可以发现,会计准则在基本思想与具体操作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动,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中学财务管理工作产生巨大的变动。

一、新会计准则变化内容

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迈向国际化的重要一步,是我国会计惯例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发展的主要表现。该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突破了传统会计标准在制定上需要所有行业及所有制互相分开的做法,将会计制度作为前提,以强调会计信息生成为主,具有更强可比性;第二,会计信息具有极强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通过三方面的保护,体现了会计信息以真实性为核心不动摇的决心。同时将市场因素的变化作为资产价值变动的主要因素之一。第三,将我国会计惯例与国际惯例进行接轨,推动了二者协调发展。以“重实质,轻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准则,在核算负债、完善财务报告、资产计划以及确认收入等方面保持与国际会计管理的一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国家会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与完善。无论新会计准则怎么变化,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工作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也产生了一定变化,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形势下学校财务工作相关要求。基于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中学财务管理改革是一项复杂、全面的工作。因此,中学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以会计准则变化为引导方针,不断进行创新与改革。

二、新会计准则对中学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中学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要求

我国传统会计准则体系内容具有一定片面性,其核心重点集中在工商企业准则方面。新的会计准则在原有准则基础之上,将覆盖领域扩大到金融、保险、农业等诸多方面,全方位覆盖了各个企业的经济业务,填补了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业务处理规定的部分空白。当前看来,大部分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对专业知识的认识与掌握来自于自学,没有接受过系统训练与专业培训,对新兴知识区域存在许多盲点,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够全面,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理解方面与解读方面的错误,不利于中学财务管理者对新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二)中学财务管理人员道德要求

会计方法与政策由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了多样化的选择。与此同时,会计信息在真实性方面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会计职业特征所体现的执业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都可以称为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工作所处位置较其他职业而言十分特殊,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显得比较敏感,因此,对会计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比较高。会计人员除了要具备专业业务处理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德精神、极强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会计人员要适应新会计准则提出的性要求,必须做到两个方面的进步:第一,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国家制定相关制度的中心思想与现实意义,在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的同时保证一颗公平心;第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与职业精神的建设,二者缺一不可。

(三)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后续学习能力要求

新会计准则与国家财务报告准则有着一定的共通性,由此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是以国家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制定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努力学习新知识与新技能来不断提升自己,时刻学习也是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与要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式不断加深的今天,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是必然的趋势,该形式下的新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事业工作人员将终身学习作为必须遵守的一项准则而贯彻始终。

三、新会计准则视角下中学财务管理策略

(一)加强对中学财务人员的培训

我国中学财务人员大部分都是自学新知识,一般情况下会存在知识面较窄等问题。学校方面需针对这一现状提出解决措施。中学应该对教育、财政会计部门主管进行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专业培训,具体方法为:当地财政部门或教育中心与中学达成组织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在中学举办会计知识讲座,主讲人可以是专业讲师或者工龄较长的老会计师。学校方面应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参加讲座,在提高理论知识的同时促进会计人员与讲师之间的交流,获取前辈经验,帮助会计人员提高专业能力与操作水平。相关部门可以将新会计准则相关知识培训作为会计职称评定的一项考核指标,上推动更多人来学习新会计准则,提高整体素质。

(二)树立财务人员正确职业道德观

会计工作的特点就是将诚信与技能融于一体。真实、诚信、不弄虚、不做假是支撑会计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一旦会计人员思想产生动摇,那么这些基础便会支离破碎,会计行业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在从事会计活动工作中,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价值观,坚决抵制违反乱纪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公正与公平。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预防隐性资产流失

针对中学固定资产制定详细的报废、采购、计划制度,加强管理。学校方面应按照计划需求购置固定资产,杜绝盲目购买现象的发生。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保证供应的同时按需购买。资产购置完毕后,固定资产管理权应交予财务部门,并建立相应责任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责任人可通过账本记录形式,管理固定资产。必要情况下,可以在财务部门内部设立一名监管专员,定期对账务进行清查与控制,会计人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保证每一个岗位都有一个负责人,该负责人在肩负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岗位责任。此种责任制度下,财务工作定能有序进行。

四、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中学财务管理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中学财务管理人员应直面挑战,加强自身专业水平建设、道德文化修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摒弃传统会计人员培养模式,运用创新理念,为学校培养出卓越的会计人员提供保障。通过各种形式提高财务人员道德水平,推动中学财务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姚雪梅.新会计准则视角下的中学财务管理分析[J].中国经贸,2014,(8):222-222.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必然手段

从税收筹划的功能来看,税收筹划是减少企业费用支出,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手段。

(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分析

归纳总结起来税收筹划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合规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认为,税收筹划与不正当偷税漏税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任何违背税法和相关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产、费用和成本的优化核算,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取正当的避税经济行为,利用现行税法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第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提前的会计核算规划或经济活动行为。做假账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做假账属于通过账务调整达到企业的目的,而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通过选取核算计量方法而对经济活动施加改变的行为,根据企业经营的利润目标规划,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关法律政策,并在未来可以预见的时间周期内不随意改变。

(二)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意义。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所有者即股东价值最大化,而税收筹划就是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财务的角度上来讲企业股东的价值体现为扣除发展基金的税收利润分配,发展基金的留存由企业股东集体协商解决,因此股东价值的大小就取决于税收利润的多少。所得税是企业一项十分重要的支出,因此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是实现企业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体现的主要差异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主要差异是成本费用与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这两方面也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方面。

(一)成本费用扣除的差异

第一,关于税前工资薪酬核算的相关规定。根据原税法的相关条款,内资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酬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税前处理扣除,而外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工资薪酬按照如实扣除的原则处理,这就是原税法在内外资企业税收规定上的不同待遇。根据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企业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薪酬支出可以在核算时予以扣除,不管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工资薪酬支出在税前筹划中实行统一划齐的政策,确定规定了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第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确定时,只有那些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部分价值才可以通过计提费用的形式进行补偿,这种规定与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得到了扩大,按照旧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进行折旧计提的范围主要为建筑物不动产、运输工具、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工具器具等,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条款和精神,机器设备都需要进行折旧费用的计提,而不管其状态是使用还是整顿维修,同时新旧会计准则在下面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就是就是固定资产的寿命和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可以变更,新会计准则认为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以根据相关条件进行调整和重新选择。

(二)关于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核算特别是投资收益的纳税问题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两者接下来的核算中计量收益的标准不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和方式,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其对被投资对象的作用大小和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权益法或者成本法进行核算。对于被投资对象实际上掌握控制权或者共同控制的则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投资人对于被投资对象存在实质上的控制或者有重大作用影响的,则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计量方法来看,在运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在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投资收益但并未分配红利之前,投资企业相应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被投资企业实际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在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无论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是否实际分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均要进行核算和反映。而按照税法规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既不是在投资企业实现投资收益时,也不是在实际分配时,而是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作出分配红利时,因此是介于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两个时点之间。

第二,持有与转让收益计量的不同规定。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开始日,至投资当前时日形成的累积净利润中可分配给投资企业的分红。而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性所得则是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分配的被投资方自投资开始日税后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可分配金额。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一、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的传统尝试较早,但是现代意义的农业循环经济尚处于探索阶段,发展还不很成熟。各地根据不同的地理特点和区位优势尝试了不同模式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河南省是全国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较早的省份,早在2005年,河南省引发了第一批《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20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2007年又开始第二批试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重点行业和区域节能减排以及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但是,河南省在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和推进方面,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还是以传统粗放型的农业发展模式为主,系统的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不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农业资源产权不清、缺乏合理的农业资源价格体系、农产品质检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愿望不强等均是目前河南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各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循环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节能条例》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关于有关循环经济基本制度、原则、激励措施及标准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原经济区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主要有河南省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如《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通知》、《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以及周边省份的相关地方立法等。虽然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层面均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但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却很缺乏,相关立法大多没有明确规定。如作为循环经济领域基本法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农业循环经济的规定非常原则,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就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有关循环经济的地方立法方面,也大多集中在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还很缺乏,并且还存在地方立法无法统一的情况,亟须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各个省份的统一法律法规。

    二、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对策

    首先,应加快出台有关中原经济区区域发展基本专项立法,为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国外区域发展的成功实践表明,立法先行是区域资源开发成功的关键,然而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关于区域开发的基本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依据仍然停留在规划层面,尚没有专项立法的支撑。当务之急是出台统一的《区域开发促进法》,明确开发与建设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更高层次的立法支撑。虽然现在我国区域发展如火如荼,但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之前的区域划分大多以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标兼顾区域协调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全国主体功能区已经开始注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和协调,强调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尽管如此,我国区域发展的主题思想仍然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的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这种理念和指导思想从中原经济区规划纲要中可见一斑。所以,在区域开发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区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中原经济区开发促进法》,对中原经济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为解决中原经济区所辖区域立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问题,关键是要尽快构建一套有利于法制统一的体制机制,才能真正保障中原经济区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法律。鉴于目前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立法不完善,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增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区域发展中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细化,为我国农业循环经济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中原经济区的特殊区位特点,应结合中原经济区的农业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出台有关该区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由于目前关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地方立法之间并不完全统一,如何出台适用于整个中原经济区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非常关键。再次,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专项立法的支撑,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应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现象,尽快形成有关中原经济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目前,火力发电厂固定资产管理由于类别较多,资产价格计算难度较大,报废资产处置难度大。在进行会计核算中,需要通过精细化的会计核算来提高资产变动记录的准确性。火力发电厂要细化资产管理方法,通过内部信息平台,来对固定资产进行整合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记录完整。同时,要强化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分离和稽核工作,确保资产变动有监督、有记录,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进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

二、对火力发电厂所得税减免政策的研究

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在实际工作中,火力发电厂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设备、节能节水设备较多,应当及时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但是要准确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以实行最优节税筹划效应。火力发电厂要注意新税法对企业的限制性条款规定,购买的专用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如果超过范围,即使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而不能用于出租,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例如某企业2010年3月购买一项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价格为15万元,增值税为2.55万元,价税合计为17.55万元,那么,可以从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1.5万元;但是,如果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按价税合一的10%抵扣当年所得税应纳税额,即某企业当年可抵扣1.755万元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除了要预测其投资回报,还应考虑环保及安全因素并且在《目录》范围之内,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优惠。

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首先,火力发电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火力发电企业的纳税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火力发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悉心筹划,并对现有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调整或优化,防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变成非法的纳税筹划方案。火力发电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国家会计制度的变化,充分考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冲突,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尽可能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

其次,要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火力发电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完全认为税负低就是优良方案,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原则,实施该方案而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小于税负减少额,那么这个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另一方面,不能只重视缴纳税款金额的减少,要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因素,有时延迟纳税和缴纳税款金额的减少相比,可能延迟纳税更为有利,因为延迟纳税虽然纳税的数额不会少,但未来税款的现值会减少。

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摘 要 完善的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是小企业推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重要依据,较大程度上影响着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实现。其中笔者认为,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应着手于多方面着手,让小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路径与完善的融资机制。

关键词 小企业 融资路径 融资机制

一、小企业融资的路径

(一)资产抵押及质押贷款

地方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创建适合小企业的金融产品,简化其贷款流程,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对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发放固定资产抵押及其他有形资产质押贷款,对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可尝试开展信用贷款。

(二)购置资产融资

购置资产融资,主要是满足小企业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购置机器设备类需求。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有此类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置业通”、“设备通”、“厂房通”,如浦发银行的“法人按揭业务”,如光大银行的“工程机械贷款”。

(三)推行小企业证券化

小企业证券化指的是由金融机构负责将小企业的直接投资或信贷直接转化为证券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与可交易性较强的金融证券。其中小企业证券化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小企业开发融资证券化与小企业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实践表明,小企业证券化的实现主要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增强小企业投资资金的流动性;(2)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与规模,实现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

(四)贸易背景下的融资

为缓解小企业进出口结算环节的资金需求,可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进口海外代付、出口保理、内保外贷等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还可根据进出口业务的特点,在进口和出口环节选择融资产品组合,解决进出口环节的资金压力,降低融资费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一)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

调整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保险法》、《证券法》等),挖掘各项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予以弥补,使其成为符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发展需求的有效依据;颁布新法律法规,借鉴和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构建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信托法》、《小企业保险法》等。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完善的政府支持体系是保证小企业证券化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通过分析发现,西方诸多发达国家之所有存在较完善、成熟的小企业证券市场,归其原因在于其现存的政府支持体系较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政府担保机构GNMA、FIIMA共同支持抵押市场活动;(2)优惠税收政策相对完善,基于该项政策,使得投资者主观能动性较高,从而推动小企业证券市场快速稳定发展。

一方面,由于政府是小企业证券化的主要担保方,所以其资信相对较高,收益相对较佳。然而整个过程中若控制不好,将可能会导致出现负效益现象,从而给予政府、小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截止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项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若小企业证券化发展过快,必然会造成股市进入低迷状态。

(三)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

首先,重新认识信用评级业,使其作为需求予以发展;其次,规范信用评级行为,如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构建信用评级制度;再次,设立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明确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职责权限;最后,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信用评级责任,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评级机构相关业务活动。

(四)健全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另外,一是从监督方式层面看,要求以合规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为主。从监管效率层面看,要求严格依照时限要求予以开展金融监管工作。从监管力度层面看,始终坚持以小企业员工待遇原则为指导。二是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将保证金融企业资产流动性、安全性作为内部控制目标。同时需要明确内部稽核监控系统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员工意识,规范其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结论

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需要银行机构正式进行业务活动时应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依托于这一机制对投资或信贷项目予以投资分析,之后依据投资分析结果开展投资决策,以此从根本上规避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小企业项目投资涉及资金金额较多、资金回笼期限较长、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大,为此迫切要求银行机构规范项目分析决策程序,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信贷业务。此外,要求招募、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才,由其负责相关性工作,以此进一步增强小企业信贷决策可行性、有效性。

金融机构置于小企业融资活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了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以确保小企业各项经营活动顺利有序进行。因此本文对小企业融资的路径与机制的论述对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煜双.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与民间资本对接运作模式研究――以浙江为例.嘉兴学院学报.2012(04).

[2]张兴亮.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共生关系的理论分析与优化路径.嘉兴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