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筹划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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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筹划方法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 原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91-02

一、纳税人的筹划

(一)纳税人筹划的基本原理

纳税人筹划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界定纳税人身份,或运用合法手段转换纳税人身份,使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尽量减少或降至最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纳税人筹划的方法简单,易于操作,可以直接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内涵和外延,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人筹划的一般方法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空间。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是按照企业利润总额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工业企业的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案例一:李先生承租经营一家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李先生每年上缴租赁费1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李先生个人所有。2010年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9万元,李先生应如何利用不同的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呢?方案一:如果李先生仍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税法规定李先生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按其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如果李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则其承租经营所得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经过筹划,方案二要比方案要节税很多。

2.纳税人身份的转变。由于不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转变身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转变,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身份的转变等等,都可以实现筹划节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假设某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其中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为1.5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15.5万元(100×17%-1.5);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只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节约税款12.5万元。因此,该企业可以将原企业分设为两个企业,这样就可以被税务机关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增值税纳税人转变成营业税纳税人。假如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大型电子设备的销售及售后培训服务,那么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其售后培训服务应按照17%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把培训服务项目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技术培训子公司,则该子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其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适用的税率为5%。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一)计税依据筹划的基本原理

计税依据是计税的基础,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大小与计税依据的大小成正比,即税基越小,纳税人负担的纳税义务越轻。大部分税种都是采用计税依据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如果能够控制计税依据,也就控制了应纳税额,即对应纳税额的控制是通过对计税依据的控制来实现的,这就是计税依据的筹划原理。

(二)计税依据筹划的一般方法

1.税基最小化。税基最小化就是通过合法降低税基总量,减少应纳税额或者避免多缴税。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包含各种代收款项(包括水电初装费、燃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为减轻税负,该公司可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而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可以成立独立的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需缴纳营业税了。

2.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

(1)推迟税基实现的时间。推迟税基实现时间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效果,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等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的资助,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税基推迟实现的效果更为明显,实际上是降低了未来支付税款的购买力。推迟税基实现时间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推迟确认收入,二是尽早确认费用。

税法对不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委托方先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的要求,将商品出售后给委托方开具销货清单。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照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销售,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因此,对于此类销售业务,可以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实现递延纳税,进行纳税筹划。

(2)合理分解税基。合理分解税基就是把税基进行合理分解,实现税基从税负较重的形式向税负较轻的形式转化。

例如: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大型电器,电器销售价格中含20%的维修保养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这20%的维修保养费应缴纳增值税。经过筹划,如果该公司针对电器的维修保养专门成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维修服务公司,这样每次销售电器时,将20%的维修保养费由该维修服务公司收取,则这部分维修保养费就可以由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5%的营业税税率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需再按照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从而实现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三、税率的筹划

(一)税率筹划的基本原理

税率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的筹划方法。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率,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会因税基或其他相关条件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纳税人可以利用课税对象界定上的含糊性或者通过改变税基分布调整适用税率的方法进行税率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税率筹划的一般方法

同一税种往往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增值税有17%的基本税率,还有13%的低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3%的征收率。营业税也存在多个税目,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等适用3%的税率,服务业、无形资产转让等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税率筹划,使自己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以节约税金。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拟建设一座办公大楼,需要找一家施工单位承建,于是通过工程承包公司乙,与施工企业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6000万元,并向乙支付了30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按照税法规定,乙收取的300万元中介服务费须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则乙应缴纳营业税款为300×5%=15万元

如果经过纳税筹划,乙公司直接成本建筑工程业务,并与甲直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300万元,然后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承包的建筑工程业务转包给丙,则乙公司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

乙应缴纳的营业税款为(6300-6000)×3%=9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实际节约税款金额为15-9=6万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原理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支持某个行业发展,活针对某一特殊时期,出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性税收规定或条款。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的税收导向,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节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关键是寻找合适的优惠政策并把它运用在纳税实践中,在一些情况下还表现在创造条件去享受优惠政策,获得税收负担的降低。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应考虑以下操作技巧:第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长的税收优惠期。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企业是一家从事建筑施工为主的工程施工单位,则该公司可以从传统的商品房建筑装修项目逐渐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转变,如承接主要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的工程施工,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五、税负转嫁的筹划

(一)税负转嫁筹划的原理

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税金全部或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的筹划通常需要借助价格来实现,其基本操作原理是利用价格浮动、价格分解来转移或规避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筹划能否通过价格浮动实现,关键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大小。

(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

1.税负前转。税负前转指纳税人在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法,将其应负担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负担的形式。税负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方法来实现。由于税负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顺转。

2.税负后转。税负后转是指纳税人通过压低购进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价格,将应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供给者负担的形式。由于税负后转是逆着商品流转顺序从零售到批发、再从批发到生产制造环节的过程,因而也叫税负逆转。例如,一个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市场上该类商品价格下降的压力,已纳税款难以加在商品价格之中转移给零售商,于是该批发商就要求生产厂家退货或要求生产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已纳税款,这时就会发生税负逆转。税负逆转一般适用于生产要素或商品积压时的买方市场。

3.税负混转。税负混转又叫税负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税负混转通常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纺织厂将自身的税负一部分用提高布匹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后续环节的印染厂,另一部分用压低棉纱购进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原料供应企业―纱厂,还有一部分则用降低工资的办法转嫁给本厂职工等。严格地说,税负混转不上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税负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以上简要介绍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但无论哪一种方法,在应用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理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只有当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取得的收益时,该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另外,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利益,但却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较强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应聘请各专业人士(如会计师、企业管理专家、员工福利专家、律师等)共同谋划,以提高纳税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降低筹划风险,防止纳税筹划行为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参考文献:

1.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纳税筹划.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3.企业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2011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2

【关键词】进出口 纳税筹划 关税 增值税

一、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两种。如何对这两种税收进行有效筹划,降低进口环节的税负,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

从目前来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计税基础,估计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选择合理的进口来源

通常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因素,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依据。从这一点上看,进口企业在选择同类产品时应尽量以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中的较低者为最优,力争在海关所认定的“正常成交价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货物报价,从而达到充分降低企业进口税负的目的。

(2)变更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现行税法规定,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且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复制权费除外)。为此,若卖方并非要求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时,作为进口企业的买方应设法将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作为另一项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只涉及营业税和少量印花税,因此将大大降低其实际税负。

(3)海关估价方法的选择

按照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进口货物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各项单证,海关也会据此处理;反之,若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此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而海关则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估定出较低的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

一般来说,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即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关税税率的筹划应以转让定价与实质性加工标准为突破点,通过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来充分降低其税负。例如,若产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时,则视同于实质性加工处理,此时应归入与其新产品实质性使用部分相关的税目计税。此外,对于机器、仪器或车辆中的各类零部件,若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时,应按主体原产地的税率计税;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别从适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其税率。

3.减免政策

从理论上说,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类。就前者而言,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或者我国对外捐资的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减免税则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临时性减免税则是指除去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国家特别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保税货物也属于减免税的一种类型,其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该类货物并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从实质上看,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进口关税的纳税筹划过程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予以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项目。由此可见,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进口增值税也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应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单位、个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这类企业的组成形式及业务类型为进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拓展了空间。

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相对于进口环节,企业在出口环节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要大一些,而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侧重点放在出口退税上,尤其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上。当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前者是指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后者则是指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的,应先用于抵消内销产品的应交税额;若后者经抵消后还有余额时,按抵消额退税。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贸易方式

当前,进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必要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委托国内企业按其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最终产成品由国外企业负责营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后者则是指由国内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装物,然后在国内加工为产成品再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来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进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国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免征消费税。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经历了9次调整。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说来,企业可通过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方式来得到退税,而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部分,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出口农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则应按税法的其他规定退税,其适用税率不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或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时,企业此时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至其他企业出口,在收汇后再由企业办理退税,而后者也可接受调拨货物的其他企业办理退税。而若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时,在其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获得最大价值。

3.纳税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货物内销处理并予以征税;而对于已征税货物,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时,才可办理免抵退手续。若企业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时,不得予以退税;若货物出口后90天内不办理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要求企业补税。由此可见,企业应慎重对待纳税申报期限,力争在90天的申报期内根据货物的内外销比例,选择最佳的申报期限及其申报限额。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应尽早申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外,企业还可利用收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在不影响交货期、交货质量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业还可采取改变收购方式,变出口非自产产品为自产产品,以争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方式实施进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别注意分类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王军.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J].财经界,2010(2).

[4]宋.浅析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10(6).

[5]贺飞跃.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7(5).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3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一)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还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很少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三)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一)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二)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三)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五)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

(三)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4

关键词: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技术基本步骤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5-198-02

一、纳税筹划的内容及方式

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方式:(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它既不违法,也不合法。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逃税”。由于避税筹划是以非违法手段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故避税需要通过反避税加以抑制。(2)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节税筹划有以下几个特点: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3)转嫁筹划。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税负转嫁结果是有人承担,最终承担人称为负税人。税负落在负税人的身上的过程叫税负归宿。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上的承担主体。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技术

1、减免税技术。减免税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减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减免税的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减免税对象而少纳税收的纳税筹划技术。例如,纳税人为享受减免税待遇,潜入某些开发区,以享受开发区减免一定时期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减免税的技术要点:(1)尽量争取更多的减免税待遇。(2)尽量使减免税期最长化。(3)减免税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4)选择使用最优惠减免税政策。

2、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使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部分之间进行分割的纳税筹划技术。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使用不同税率、不同税种和减免税政策的业务应分别记账,否则一律按高税率纳税或不予享受减免税待遇。因此,尽量将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分割成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业务分别记账。

分割技术的要点:(1)分割合理化(2)分割不违法(3)收益最大化。

3、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减税额,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税务筹划技术。在同样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越大,应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

扣除技术要点:(1)扣除项目最多化。在不违法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使更多的项目能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的项目越多,应税基数就越小,应纳税额就越少,因而节减的税收就越多。(2)扣除金额最大化。(3)扣除最早化。在不违法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使各允许扣除的项目在最早的应税期得到扣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扣除越早。早期交纳的税收就少,早期的现金流量就越大,可用于扩大流动资本和进行投资的资金也越多,将来的收益也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4、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是指对不同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或者相同的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并且各税种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收益就多。一个国家的税率差异,往往是既要考虑到公平因素,又要考虑到效率因素。

税率差异技术是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款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越低,节减的税额越多。

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常有多种比例税率,对比例税率进行筹划,可以从中寻求最佳税负点。

对于实行累进税率的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的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筹划主要是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

对于实行定额税率的税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也可以通过筹划取得一定的收益。

税率差异技术要点:(1)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与高税率相比,按低税率缴纳税款就能节减税款,税率最低化能使税务筹划的收益最大化。因此要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寻求适用税率的最低化。(2)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企业的设立、投资方向、投资规模等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到税率差异的影响。

5、抵免技术。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和作为税收优惠或奖励的税收抵免。

抵免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的税务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则越少,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抵免技术要点:(1)抵免项目最多化。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冲抵应纳税额的项目也越多,冲抵应纳税额的项目越多,应纳税额就越少,节减的税款就越多。(2)抵免金额最大化。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金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基金额就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金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少,节减的税款就越多。

6、退税技术。退税是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多征的税款,如纳税人扣缴的预提税或分期预缴的税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款额;出口退税;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等。

退税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的税务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资金,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款也越多。

退税技术特点:(1)尽量争取退税项目最多化。在不违法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在其他条件的情况下,退税的项目越多,退还的已纳税额就越多,节减的税款就越多。因此应使退税项目最多化,以达到筹划的最大化。(2)尽量使退税额最大化。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应尽量使各退税额最大化。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退税额越大,退还的已纳税额就越大,节减的税款就越多。因此应使退税额最大化,以达到筹划的最大化。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延期纳税规定

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税务筹划技术。因为货币存在时间价值,延期纳税就如同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再投资,将来可以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或者可以减少企业的筹资成本,相对节减了税收取得了收益。

延期纳税技术要点:(1)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款就越少,获取的货币时间价值也就越高,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款就越多,筹划的收益就越大。(2)延长期最长化。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越长,有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使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可以达到筹划收益的最大化。

8、会计政策选择技术。会计政策选择技术的概念:会计政策选择技术是指在不违法和合理的情况下,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会计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所得税等重要税种的应税基数往往是根据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并加以调整计算出来的。

会计政策的不同选择,核算出来的结果会有不同,不同的结果会对纳税人的税负产生影响,甚至有较大的影响。

存货计价。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如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用来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多计期末存货成本,必然会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夸大本期收益。此外,本期期末存货成本的多计,又会增加下期存货成本,从而使下期的销货成本提高,降低下期的收益。如果相反,则会导致另一种结果。因而能否正确的确定存货价值与能否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存货计价对企业的收益和应税所得额均有直接影响,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又有多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利润和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而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可选择一种使其税负较轻的方法。

折旧计提。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企业来说会生产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时间有早晚之分;其次,不同的折旧方法造成的年折旧计提额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积税率制度下纳税额的差异。企业要在国家折旧规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力图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费用列支。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首先,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否则,会减弱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缴纳一些不需缴的税金。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的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人费用。最后,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因为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

三、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

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可以分为收集信息、确定目标、方案设计与选择、执行与反馈四个步骤。收集信息是税务筹划的起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目标分析确定纳税筹划的方向和范围,然后根据情况设计多种方案进行比较从中筛选出最佳方案,在方案的执行过程中还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一)收集信息

收集信息是纳税筹划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信息,才能进一步展开纳税筹划工作。收集信息包括收集企业外部信息和企业内部信息。

1、收集外部信息。企业是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外界条件制约着企业的经济活动,也影响着活动的效果。纳税筹划必须掌握企业外部信息。企业的外部信息主要包括:(1)税收法规。税收法规是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税筹划不能违反税务法规,而且纳税筹划要认真掌握和研究税收法规,找到其中可供纳税筹划利用之处。税收法规经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动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修正,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内容获取时,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2)其他政策法规。纳税筹划的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方面,要做到有效运用纳税筹划策略,不仅要了解熟悉税法,还要熟悉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唯如此,才能分辨什么是违法,什么是不违法,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的纳税筹划行为的不违法性。全面了解各项法律规定,尤其是熟悉并研究各种法律制度,可以为税务筹划活动构置一个安全的环境。(3)主管税务机关的观点。在理论上,纳税筹划与偷税虽然有不同的含义,能够进行区别,但是在实践中,要分别某一行为究竟是属于纳税筹划行为,还是偷税行为的确比较困难,一般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而认定和判断又随主观客观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义务人在运行税务筹划时,除必须精研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必须进一步了解税务部门从另一角度认识的可能性,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做到筹划。否则一旦纳税筹划被视为偷税,就会得不偿失。

2、收集内部信息。企业自身的情况是纳税筹划的出发点。纳税筹划必须掌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其主要包括:(1)纳税人的身份。有些税种对纳税人的界定有一定差异,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有同样行为的主体不纳入征税范围。因此,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避免成为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2)组织形式。纳税人不同的组织形式在双重征税、亏损抵补等方面的税务待遇是不同的,纳税筹划要设计最佳的组织方式。(3)注册特点。不同的注册特点,在地区性税收优惠、宏观税负、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税务筹划要更好地利用所在地区的税收政策。(4)所从事的产业。我国税收制度,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在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方面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投资领域。可以取得更多的税收利益。(5)财务情况。纳税筹划是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财务计划,而且纳税筹划也要在全国和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财务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制定不违法和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6)对风险的态度。纳税筹划作为经济活动也存在风险。有时候风险大,报酬率也高,如何决策就要看经济管理者对于风险的认知。(7)税务情况。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税务情况,包括有关申报、纳税以及和税务机关关系等情况,有助于制定合理的企业和税务筹划方案。

(二)目标分析

1、纳税人的要求。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共同要求都是尽可能多地节减税额,获得税收利益,增加财务收益。但是具体看来,不同纳税人的具体目标可能有所不同。(1)要求增加所得还是资本增殖。纳税人对财务收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每年的所得;第二种是要求若干年后纳税人资本有最大的增殖;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所得也要求资本增殖。对不同的要求,纳税筹划也是不同的。(2)投资要求。如果纳税人有投资意向但尚未有明确的方案。纳税筹划人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税务策划,提出各种投资建议,比如投资地点、投资项目、投资期限等。但有时纳税人的投资意向已经有了一定的倾向性,这时纳税筹划人就必须了解纳税人的要求,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来进行纳税筹划,提出建议,比如建议改子公司为分支机构等。

2、目标的限定。(1)纳税成本与经济效益的选择。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2)税种的限定。从原则上说。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纳税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因此,只有在精心研究各个税种的性质、法律规定以及了解各税种在经济活动环节中的地位和影响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综合衡量、统筹考虑,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

3、经济活动参与者各方的税负情况。交易方式不同,经济活动参与者各方的税收负担也可能不同,而当事人应负担的税负,往往具有高度的转嫁性,以致影响交易各方的真实税收负担。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除必须考虑本身直接应负担的税额外,同时也应该兼顾交易对方的课税情况以及其税负转嫁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对策。

4、特定税种的影响。一是税收与经济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和作用。对纳税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当然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二是税收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参考文献:

1.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原理极其运用[J].中南财经政治大学学校,2002(6)

2.张孟.现代企业税务策划问题探讨[J].交通财会,2001(5)

3.付元略.21世纪财务管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10)

4.盖地.税务会计.首都京贸大学出本社,2000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率筹划方法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等的事先谋划和安排。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并且其在纳税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选择性,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而增值税成为了我国税务筹划的重要领域。本文探讨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和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要件

关于“税收筹划”,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税收词典》中概括为:“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投资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著作中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三种类型。通过上述几述几个税务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违法;二是计划性(事先的谋划或策划);三是目的性。下文简要地将税务筹划与偷税和避税等概念作一比较,以进一步说明这三个要件对税务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与偷税。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典》中的定义,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偷税可能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收入数额。透过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来避免或减少应税义务的发生,与偷税行为发生于应税行为之后显著不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行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2)税务筹划与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差别或漏洞,通过对商业和财务事项等的安排,如采取转移和改变纳税人身份、变更经营方式和地点等合法的手段,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避税可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顺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负的行为。顺法避税顺税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功能,因而是税法允许或鼓励的。例如,国家提高资源产品的出口税率之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通过把资源产品出口业务改变为资源产品深加工和内销业务,即属于顺法避税,与税务筹划同义。逆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在生产领域,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低出厂价格,再抬高二次销售价格的方法,降低税基,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即属于逆法避税。尽管世界各国均没有对逆法避税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均对其持反对态度,并且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当纳税人产品或服务转移价格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价格进行调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逆法避税。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增值税纳人身份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营规模要符合数量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核算要达标。但是增值税实施细则又规定,经营规模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达标,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一例外性的规定,为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别,而不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时候,身份的差别就不会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为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税负则越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与增值率无关。可见,关于增值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关键是判断增值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计划销售额和计采购额,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如果只考虑税额因素,税额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优的方案。略为复杂的方法是通过“无差别点增值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其确定方法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当含税收入*征收率=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相等,此时的增值率=征收率/税率。例如,如果征收率为3%,税率为17%,则无差别点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2)增值税特殊业务筹划。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劳务,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集中在一个纳税人身上,即增值税条例所规范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两种特殊的经营业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遵循的是一项交易观,即两项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即如果没有货物销售,就不会发生营业税劳务。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要么全额征收增值税,要么全额征收营业税,这要取决于货物与营业税劳务在总交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机器制造企业向某一客户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由于该企业属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安装业务所不需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兼营业务是指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且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对于兼营业务,遵循的是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又规定,如果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但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的课税依据是营业总额,所以,一旦对营业税征收了增值税,又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势必会增加整体税负。所以,对于兼营业务,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达到分别计税的目的,这也可以被视为增值税税务筹划。与兼营业务原理类似的情况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即纳税人同时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该种兼营行为,遵循的是不利原则,即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不同的税率依率计征;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该种兼营项目的筹划方法也只需要顺势而为,即可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是一种目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理财活动,会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业机会和税务风险,本文在展开税务筹划讨论的时候,只考虑了税额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应纳税额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价值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光要考虑税负因素,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既不能低估税务筹划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牛龙.营业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师.2011(9)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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