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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金融业建议
一、营改增”对金融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的税率为6%,税率上升。虽然“营改增”后企业部分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力成本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而据相关部门统计,人力资源成本在金融企业与机构总成本中占据一半左右,其次分别为营销支出、杂项支出等。作为金融企业占比最大的成本,劳动力成本无法进行抵扣对实现降低金融业税负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金融行业的应税收入计入收入,应缴营业税计入支出。“营改增”后,应税金额包括税额与不含税收入,前者在负债类“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后者在支出类科目核算。以商业银行为例,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旗下网点、服务业务、每日成交量众多,一般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前,税率单一,只需要人工调整个别项目即可;“营改增”后,计税原理较为复杂,需要人工进行价税分离等工作,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更为复杂。
(三)对金融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要求金融企业或机构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正确确认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金融企业在获取、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这就需要金融企业加强纳税管理。与此同时,“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与税务局进行数据交换,完成进项税发票的确认等,税务管理工作量较大,使金融行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增加。
二、“营改增”后商业银行的税务风险
(一)制度执行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由于行业的差异,其税率也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进一步影响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由于金融业长期实施营业税制度,实务操作相对简单;但是改革后企业财务人员对增值税较为陌生,缺乏实务操作的经验,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抵扣方面可能未充分抵扣,这可能使金融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损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税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而增值税税务管理较为复杂,在事物操作过程中对新规的理解偏差会影响金融企业的成本。
(二)发票管理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涉及多个部门,可能会出现错开的现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支付各类手续费时间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然而金融机构的业务量较大,对金融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金融企业发票管理过程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稽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部分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增值税进项抵扣或销项税抵扣额,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未严格防范,甚至是视而不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是企业发票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纳税核算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变更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细分企业日常业务,对每一笔业务进行价税分离,核算业务的进项(销项)税额,在这一过程中,倘若会计核算不合规,会加剧企业的纳税风险。全面实施增值税后,金融企业的各项收入的范围会变化,不同的业务采用不同的税率,倘若未分别核算收入,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需从高适用税率。然而,金融机构业务量大、内容复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未分别核算收入的问题,企业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失。
三、营改增背景下金融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学习
若会计、税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不甚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难以较为准确地运用相关政策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因此,金融企业必须组织员工加强对增值税政策制度的学习,使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企业应该根据“实用、高效”的原则,树立分层化、内容丰富化的培训思路,将学习内容分为政策制度理论学习以及技能学习;同时召开增值税法规政策学习动员会,提高对加强增值税政策制度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开展集中学习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动员职工积极投身学习活动。政策制度学习主要围绕增值税概念与内涵、纳税人与征收范围、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计税方法、税收减免与其他规定,使财务人员学习本职工作必须了解的新知识。与此同时,以案例的形式加强学生对增值税制度下会计核算、税务风险管理的实务操作,使员工在学习、了解增值税税制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提高实务操作水平。在学习过程中,要求参与学习人员要做好学习笔记,组织员工集中讨论学习效果,提高增值税政策与制度学习的实效性。在学习讨论结束后,金融企业领导层要对集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总结学习问题。除此之外,金融企业也要加大对增值税政策与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全公司上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通过工作手册、企业网站等方式宣传增值税税收政策学习的意义与内容,对学习期间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对学习态度消极、学习效果较差的个人予以批评。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学习,可以帮助金融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企业的税负。
(二)完善部门间的沟通传导机制
金融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涉及到了企业自身、税务局以及中介机构等内外部单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必须积极与企业内部部门与企业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将从税务局、中介机构了解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告知企业财务部,同时及时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与中介机构、税务局进行沟通。具体而言:首先,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沟通的重要性,要认识到高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完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控制风险。其次,要建立起良性沟通机制,企业内部可以通过部门周会、月会对现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议相关解决措施;同时保持良好的团队精神,与其他人员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观点。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财务部应该加强学习,发生业务时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产品质量、价格无明显差异,则应该尽量选择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得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则应该积极协助这类供应商前往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健全相关评价制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与工作人员的薪资、绩效考核挂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与核实,例如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等,便于后续的开票工作;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仅对一般纳税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提供付款凭证。如果需要提前开票,必须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为了进一步防范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验明真伪;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员从重处罚,控制风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企业应该完善发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机制,按规定检查发票的保管、存根等,并定期盘点发票库存。
(四)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2
一、商业银行税务风险形成机理
(一)经营特点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首先,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来看,许多商业银行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跨地区扩张,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扩张,因此拥有数量众多的分支机构。由于税收政策的规定,这些商业银行无法以企业法人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而是必须以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进而拥有数量众多的纳税主体。这就产生了纳税机构与法人机构的不匹配,导致商业银行难以在每个分支机构都配备足够优秀的税务管理专家,并且也导致在法人层面进行税收筹划难度增加,税务风险增大。
(二)业务复杂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金融业务产品线,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传统业务,还拥有资管产品、债券、外汇、黄金、金融衍生产品等众多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有些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还涉及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参与,并且多个金融产品之间还会进行多层嵌套和包装。复杂的金融工具的金融活动,导致税务管理工作难以涵盖其中的各个环节,因此很可能会出现纰漏,最终造成税务风险。
(三)业务与税务活动沟通不畅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一般情况下,一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仅需要业务层面的设计与构思,还需要税务管理人员对其涉税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以确保纳税义务发生时,税务部门能够依法进行纳税。当前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先机,加大了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然而,商业银行在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进行创新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仅局限于业务层面创新,忽视了让税务管理人员参与产品的开发与决策,最终导致产品的研发忽视税收成本分析和缺乏详尽的纳税操作规程,可能导致产品经济利益降低,税务风险提高。
(四)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解释容易滋生税务风险
受到我国税务管理体制的影响,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税收政策的解读存在着巨大偏差。例如,2016年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各省市国税局对贴现业务应税收入的认定存在巨大差异,有的省市将贴现息差全额作为应税收入,有的省市则以商业银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贴现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这一差异直到国税总局出台财税〔2017〕58号文对贴现业务应税收入作出明确规定才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受到经营特点、业务复杂、沟通机制和税收政策影响,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难度日益增加,税务风险不可忽视。
二、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税务风险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并等情况
税务风险分析:根据税收政策,在相关事项发生前后的一定期限内,税务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如果没有及时完成上述工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视具体情况进行一定处罚。因此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税务的登记、变更和注销政策限定工作范围、业务办理时限和申报要求,进行商业银行税务管理。
关键控制活动:①银行的税务机构在处理设立、变更及注销的有关税务工作时,应及时与行业监管、本地税务等部门沟通,优化工作流程。②商业银行应要求各个业务部门及时整理相关书面资料,以便相关工作顺利开展。③商业银行应形成税务登记管理的完整体系。在处理税务登记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在主动获得相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工作。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无需工商登记的,必须经过相关权力机构允许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凭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④税务管理部门应通过多个渠道,对各地区的税收优惠、财政鼓励政策进行广泛了解,以便最大力度获得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
(二)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的研发
税务风险分析:金融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新技术、新思维或者新的组织形式,构造新的投融资模式,从而取得经营成果的活动。税收政策对金融业务创新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具有较大影响,因此税务及风险分析应该融入到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过程中,防止业务创新活动出现偏差。
关键控制活动:①商业银行与税务部门应积极融入企业研发活动,对相关创新活动出具税务风险识别报告,商业银行管理层应根据报告做出调整和规范。②业务部门在进行创新活动时,应该及时、准确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详尽的业务资料,以有利于税务管理工作的实施。③税务部门应该认真听取各部门的建议,对困难事件应及时提供帮助并快速解决。④应加强对税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培训既懂税务知识又懂商业银行业务知识的符合型人才,确保其能够胜任银行税务风险管理需要。
(三)发票管理
税务风险分析: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对于纳税申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影响到纳税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所以,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检查也是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业务种类多样,采购工作的数量和金额也十分巨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地向客户提供发票,同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取得外部发票。
关键控制活动:①发票领购审批管理: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设定各个纳税主体单张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限额以及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尤其是管理好风险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限额和领购数量。②发票的开具:商业银行应确保开出的每张增值税发票都是依据真实发生的经济活动,确保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适用正确,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由于2016年营改增之后商业银行才接触到增值税的管理,在这方面的税务风险防控上,商业银行还有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③发票的取得:商业银行必须严格规范发票查验工作的流程并确保查验流程切实执行,以确保将伪造发票、虚假发票拒之门外;确保及时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避免因没有及时认证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造成税收负担提高;对于电子增值税发票,由于其可以重复打印,商业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报销流程,避免相关发票重复报销。
(四)重大合同签订或条款变更
税务风险分析:单个合同条款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合同整体,进而改变企业的税负成本。例如: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中,采购付款条款的变更,将导致该项采购由一般性固定资产采购变更为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采购,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税负成本。商业银行应根据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目标,设定合理的合同条款。关键控制活动:业务部门在合同的签署或者对合同进行内容改动时,必须要有税务部门参加并且经过税务部门审核确认。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3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务;反思
一、天津市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部分纳税人产生了重生经营管理,轻财务核算;重营销队伍建设,轻财务人员培训。少数纳税人文化层次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欠佳,不能按照《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账,主观随意性太大,收支无发票,收入随意报,记账的业务只是非开票不可的业务,有的记账只是形式主义,为了应付税务机关。
天津市民营企业融资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民营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先进的管理经验,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信度不高。相比而言,较大规模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公开化远远高于民营企业,而且信息的真实程度也高于民营企业,为此银行自然会愿意向大企业贷款以减少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风险。
天津市民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单纯追求销量和销售额。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财务管理思想落后,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根本看不懂财务报表,财务管理十分不规范。财务管理,无法得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专门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实力与民营企业比较相对称,政府的大力支持。以专门从事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使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短期化,财务管理受企业领导的影响过大。此外,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也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深化。
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税务部门特别是管理部门由于工作的千头万绪,疏于对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不能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加强税收征管,部分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遇到问题不是很好地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以整改,而是回避矛盾,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私自消化。在系统内部,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追究重于书面与形式,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税务人员思想上产生麻痹,得过且过的观点左右了少数人的执法行为。
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新办企业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紧缺,老会计有一定水平,但一人代几个单位的账,时间上不能保证;新会计不是缺理论知识,就是少实践经验;更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是老板,工资由老板发,不听老板的就被炒鱿鱼,所以会计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票据“做账”、“圆账”。
现在财税法规对财务不健全缺少切实的、有效的、统一的界定方法。有的条文只是把“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地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笼统的称作财务不健全,但具体的什么叫做“账证不全”、什么叫“不能准确地核算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金”没有完整的、清楚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量化的标准,计算的规范尺度,“不全”、“不能准确”应达到的程度是什么,让人感到模糊不清,财务状况是否健全难以界定且费时费力,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把握财务不健全的“度”,客观上造成税务人员疏于对这类问题的管理。
二、对天津市民营企业提出几点看法
(一)完善金融服务
国外很多国家都具体民营企业政策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日本政府设立的五大金融公库,给予民营企业直接贷款支持,美日还有多家地方性、多种投资主体的专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商业金融机构。一些地方性银行、上万家私人所有和经营的专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公司。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他们的金融实力必将应运而生。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为从事民营企业的融资活动健康发展,进而扩大规模,有较强的实力对财务合理管制。
(二)严格执行规定
税务认定中涉及到对账册、凭证管理的有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正式认定、年检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在各种认定、年检、鉴定中,要严格把关,不能迁就,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不能让其过关。减少责任区人员“不务正业”的时间。税务部门的绝大部分工作都会落实到基层管理分局,责任区的管理人员更千头万绪,经常要应付各种学习、考试、检查,不断地写小结、写心得、写信息、报报表,不但要管理、评估更要搞创建,每月到责任区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因此上级部门必须保证基层管理人员到责任区的时间,每月最好不少于12个工作日。
(三)加强税法宣传
坚持日常宣传与宣传月宣传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税法意识,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和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让纳税人心中有“税”,明白“诚信纳税”与“诚信做人”一样重要,明白“诚信纳税”与“商誉”一样的有价值。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通过会计例会、业余税校等阵地进行经常性税法宣传,通过纳税评估、涉税事项调查等进行专项辅导,促进涉税专业人员专业知识提高。通过税法宣传教育,使中小企业业主明白从“诚信做账”开始“依法诚信纳税”。
参考文献:
[1]张春雨.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分析[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9(1)
[2]刘淑杰.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4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对策
随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下文简称36号文)的正式出台,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工作已经全面拉开序幕。众所周知,金融业涉及面广泛、影响深远、业务类型复杂,因此在营改增工作的推行过程中,各类政策困惑和实务疑难时有出现,亟待税务部门和金融企业有效互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
一、营改增总体政策成熟度有待加强,配套征管机制需要完善
(一)政策衔接规定尚不完善
36号文对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做出了总体明确,但是实务界也注意到在本次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初期,部分业务的免税政策、抵扣政策等与旧有税制未能实现衔接移植,或未能明确,给广大金融业财税工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扰。因此税务部门不得不通过多次补充文件进行明确,如7月1日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文)顺应行业趋势,扩大了金融同业业务的免征范围。7月7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也包括证券经纪人等类似职业种类)在增值税计征、缴纳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则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营改增工作的逐步深入,其他有关领域的政策空白或具体规定将逐步通过“补丁”文件进行完善。
(二)征管管理体系亟待梳理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虽是央、地分成,但征收机关是国税部门。因此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引起央、地财税利益博弈。金融业的特殊性在于,银、证、保行业大部分都是跨地经营、全国性机构布局的企业,因此不同的税务管理关系和汇总缴纳层级对央、地财税利益的影响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显著。以全国性经营的保险公司为例,既往营业税税制下总体上保持着以省公司汇总缴纳为主的基本模式。在营改增之后,部分省份的税务部门提出了坚持属地化原则,要求以地市级甚至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纳税管理,这对于当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普遍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三四级机构不设财务职能的现状而言,无异于提出了严峻挑战。一些地方的证券营业部和银行各级分支行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对此,部分省份尚未明确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仍在与各大央企金融单位、各省市税务部门进行协调。
(三)行业总体税负增减方向不明
营改增初期,各个金融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基本上仍将维持不变。在销项税方面,金融业总体维持税基平移的格局,在此前提下税负成本由5%增加到6%;进项税方面,无论是银行业的存款业务利息、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还是保险业的赔付支出、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均不得抵扣或未纳入抵扣链条之内。能够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以固定资产为主,而金融业恰恰是轻固定资产型企业。因此,整个金融行业能够获得抵扣的进项税比较有限。目前大型金融企业积极寻求服务外包合作,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介入服务,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来合理减少税负成本。即使如此,由于营改增政策设计中对税负流转链条不能有效涵盖金融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因此营改增后金融业宏观税负是否会降低有待进一步检验。
综上所述,营改增在政策面、征管执行层面均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国家税务管理部门进一步广泛梳理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政策研究力度,本着进一步完善国家流转税体制,有效降低金融体系运营税费的初衷,及时明确,持续完善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各项具体规定。
二、营改增实务疑难亟待各金融企业持续探索,积极应对
(一)妥善应对价税分离工作
从金融企业财务实务角度来看,金融企业是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系统集成度比较高的行业之一。无论是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各类中间业务收入、管理费和经纪佣金收入等等,都是在各自企业的业务系统中通过业务财务匹配,自动记账实现会计核算的,营改增后则需要系统前端即在生成业务数据时进行交易流水级的价税分离。因此,价税分离核算的现实需求对各个企业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带来极大的挑战。此外,金融企业普遍拥有各类金融资产的投资估值系统,主要核算货币、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商品的相关投资业务。目前虽然市场上主流第三方供应商赢时胜、恒生电子等,均提供价税分离的系统改造服务,但改造后系统对于价税分离的准确性及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而对于税务监管部门的政策变更的时效性处理相对滞后,需要不定时人工调整来确保涉税凭证的准确。
(二)合理确定进项税比例抵扣
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部分投资业务,以及部分金融产品,如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营业税制下是免税的,营改增后免税规则基本不变。由于免税行为的存在,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其进项税不能自动全额纳入抵扣范围。如果企业无法将进项税按实际配比关系对应到应税业务,则该笔进项税只能按比例进行抵扣。例如某公司购入办公用品共计5万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无法分清办公用品这项费用对应的收入项是免税业务还是应税业务,所以该笔进项税需按比例抵扣。
对于比例抵扣的比例如何计量,目前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目前行业内现状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一般选择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而总公司抵扣比例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已投资业务中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比作为抵扣比例,另一种是汇总全国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汇总比例作为抵扣比例。尽管如此,由于税务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执行依据,各个企业在实务操作上还是存在标准不一,界限模糊的问题,很可能带来不可预知的合规风险。
(三)高度重视发票管理问题
金融业一些特殊的业务类型在营改增中遇到了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有保险公司的团体保全业务。众所周知,向个人销售的保险产品以及向团险客户销售的免税产品正常情况下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团体客户销售的应税保险产品一般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团体客户发生退保的,和普通增值税纳税企业进行红字冲销处理流程一致。而保全业务则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提供的对保单内容进行变更的一项服务。一般情况下团体业务的客户单位由于企业员工的不断变化,而不定期的对团体保单进行加减人以来满足员工保障的需要。增人时,客户单位另行支付一笔保费,保险公司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发生减人时,在发票处理上就会非常棘手。对方单位已将原保险合同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又发生减人,相当于部分退保,但又无法完全按照退保处理。目前来看,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的应对策略是与客户签订定期结算协议,将一定周期内的加减人汇总处理,如汇总最终结果是退费,将暂不处理。这种方式的合规合理性还有待政策部门进一步研究明确。
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5
关键词:金融危机;地税部门;税收改革;措施
引言
当前金融危机已经蔓延到世界各国,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金融危机使得地税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带来了新的改变,使其对税收政策和税收改革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对新的财政税收政策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因此国家必须要改变现有的税收政策,以便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从税务部门的立场来研究如何使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更好地生存、盈利和发展。
一、金融危机对税收政策造成的影响
我国可以说是一个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国家,所以或不可避免地受到金融危机的突袭。它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国内的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时会出现压力增加的情况,所经营的产品库存堆积严重,运营所需要的资金也日渐紧张,导致了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这些都是在金融危机的突袭下,我国的经济面临的新的困境。因此,为了解决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实体经济带来的损失,要对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管理。这一措施对解决我国企业的发展所面临的金融危机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们国家设立了多种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如增加增值税、对进出口税方案进行改革、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补助等等。
尽管国家为解决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这些财政和税收政策仍然存在诸多的局限。为了是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下更加平稳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部、税务部等等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和发展。而且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改革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是最有成效的,也是最直接的。把税务部门和的财政税收政策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相结合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税收政策,国家有关部门都是实行最为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模式。因为国家税收可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当经济发展出现隐形危机或已经面临经济危机时,国家的税收政策就要进行适当地调整,通过税收改革来调控国家的宏观经济,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好的契机。
二、税务部门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
(一)正确处理财政税收政策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财政税收收入都是靠企业经济的发展来获得的,只有企业生产增长了,才能带动财政税收的增长,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改革的力度,进而促进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加,从而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因此,通过改革财政税收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是可以看做是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与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它需要税务部门较多地介入到一些竞争性的行业和领域中,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并从这一立场把税收制度变为一种公共性的投入。地税部门在这方面的公共性投入会带动本地区的多数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在经济发展中,财税部门对资金进行直接揉入有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也会使财政税收的目的发生扭曲,这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
在国家税务系统中,“国税”和“地税”是对称的,是国家分税制下的产物。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税收承担着多种职能,如组织财政收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以及调节社会分配等等。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都是来自税收,因此,税务收入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继续分设国税和地税这两个征管机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了。虽然对目前而言,将国税和地税进行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可行的,但是相比于国税改革,地税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它的机构整合难度较大。面对经融危机的突袭,国税和地税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各个地区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税务整合工作,利用本地区的信息资源优势处理好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政策来实现国税和地税的互利互惠,使企业的税收更加合理化。
(三)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
税负是税收政策的核心,可以衡量一个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同时能够直接有力地体现纳税主体的经济情况。政府的支出和国家的税收收入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不管国家的政策如何,税收总收入是和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合理的税负结构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的税收制度。首先是要明确合理的税负标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取消一些体制外的收入,提高整体税负水平。其次是要加强对增值税的转型,促进物业税的开征。三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改革,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对资源、环境等一些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四是要在建设创新国家、统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税收优惠制度建设。总之,税负结构改革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优秀经验。对于国家财政税收来说,所得税和增值税使其主体税种,而对于省级税收来说,营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而对于市级和县级的税务部门来说,物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这种税收制度的税负水平是合理适中的,能够帮助企业很好地应对经济危机。
(四)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
对于这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要对一般性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搭配,提高一般性支付的比重。其次是对税收返还制度和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对支付资金来源的稳定。再者是对支付转移的方法进行改革,对资金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此外要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人口情况、人均收入情况以及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来选择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法。最后是要对监督支付的运行体系进行完善,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在政策方面,还要对我国现行的支付体系的总体结构进行优化。
(五)调整经济结构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动产业机构的有花花说呢估计必须要做到一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大对科技方面的投入,使企业加快改造技术的步伐。二是对现有的资源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利用。三是要重视企业的节能减排,加大对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资源和资金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现存的生态环境机制。
结束语
总之,国家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给我国的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运用现代管理的额理念,对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对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机制进行完善,保证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建立科学支付体系。只有这样,地方税务部门才能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的突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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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风险;风险防范
一、成员单位收到的存在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成员单位收取的上划至结算中心款项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结算中心将收到的成员单位的资金存在主办银行开立的总账户中并收取存款利息同时依托并参照银行系统为各成员单位计算并支付存款利息。部分资金宽裕的成员单位会将部分资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存款利息。在该项业务中,结算中心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由于其取得了由银行出具的存款利息票据具有法定效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且不存在税收争议。
成员单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争议:从税务机关角度出发,大都倾向于需要缴纳营业税。他们一般认为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又是两个法律实体的关系。资金的划转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没有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为基础,至少形式上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从成员单位角度出发,认为不应该缴税,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他们认为应该参照会计业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与结算中心 “类金融机构”的待遇,成员单位从结算中心取得的存款利息应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企双方基于不同立场上的观点形成了税企争议,而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裁量权往往在主管税务机关手里,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成员单位收取的存在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未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鉴于此,建议企业做如下风险防范策略以最大化避免该类涉税风险:
(一)结算中心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与一般的公司间借贷不同,成员单位按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划至结算中心,是一种单纯的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结算中心,而且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的监管下还是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的,不能简单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成员单位上划至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二)对从结算中心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
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如果难以和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在恪守谨慎性原则的前提下各成员单位收到的存款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结算中心发放给成员单位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
结算中心发放给成员单位贷款一般有三种形式:(1)结算中心利用盈余资金向成员单位单位发放贷款;(2)结算中心将盈余资金利用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成员单位;(3)结算中心利用从银行取得贷款分贷给成员单位。这三种方式是否缴纳营业税应视情况而定:
(1)第一种形式属于公司间拆借行为,应缴纳营业税。(2)第二种形式是由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3)第三种形式即统借统还的融资模式是否征收营业税要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站在集团公司层面,考虑到集团公司的长远规划,往往并不追求与成员单位间的存贷利差产生的经济效益,会主动放弃存贷产生的利益。鉴于此,建议结算中心要严格按照统借统还的政策要求依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避免该类涉税风险。
三、结算中心与成员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贷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贷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应税的“借款合同”仅仅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它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但是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成员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四、结算中心模式下的成员单位贷款利息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采用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结算中心利用盈余资金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成员单位的贷款利息支出只能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内准予扣除,同时要求结算中心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或经申请批准后自行开具相应发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企业对发票规定不了解,未使用地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仅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由于收据并非合法凭证,由此也造成成员单位所属税务机关的排斥,无法正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结算中心利用“统借统还”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成员单位贷款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集团公司总部每年将从金融机构借来的资金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进行统计,列明总计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总额,各成员单位使用多少本金,每个成员单位应负担的利息是多少,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等,证明自己分拨的贷款及收取的利息属于“统借统还”性质;而各成员单位凭该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证明自己使用的贷款及列支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统借统还”性质。
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相信资金集中管理在集团公司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结算中心所涉及的服务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从而会有更多的涉税问题会产生。作为税务机构应随时了解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发展状况、业务流程,并及时为纳税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税收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作为企业应该规范结算中心的各项业务,认真学习并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开展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