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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制度是由政府拨入启动专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我县困难家庭人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实施特别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救助重点,坚持以家庭自救为主,以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人保局、县监察局、县慈善会、县农医中心、县医保局、各乡镇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城乡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救助的宣传、资金运营、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村(居委会)负责协助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规模约为1500万元,其主要来源为:
1、县财政投入启动资金500万元;
2、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3、接收社会各界捐赠;
4、基金投资运营的红利、基金的银行利息等;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从基金中拨出30万元作为启动救助金,当年基金产生的红利等收益为下年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当年未使用完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建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在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设立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的运营要按照安全、合法、保值增值的原则由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运营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救助对象
第九条救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
2、在享受正常救助情况下,个人负担部分资金数额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1、因违法、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和吸毒等引发的事故、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和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工伤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除外);
4、本人或家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不支持我县现行政策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院发票从递交申报救助之日算起已超过一年的;
6、经“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予以救助的情形。
第五章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在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及其它保险、县民政局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其(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向“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资金管理办”申请救助。
第十二条救助额度
除各种医疗救助报销医疗费后,按(县农医中心和医保局认定的)个人负担费余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个人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特别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所在页)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必要的病历资料、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或医保的报销单据以及家庭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将该对象的《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审核。
第十五条乡(镇、场、管委会)民政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村(居)委会提交的上报材料并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审核。
第十六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场、管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报“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县重大疾病特别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会议讨论审批事项,特殊情况由组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章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部对我市的旅游专项拨款和我市地方预算安排的专项款额。
第三条基金的用途为我市旅游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以及与旅游发展直接相关的其他开支。主要包括:
1、旅游景点的开发、改善项目;
2、旅游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3、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措施;
4、其他与旅游事业直接有关的项目。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引导方向、效用最大''''的原则,以加快*市旅游业发展的步伐。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综合平衡和统筹使用。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旅游发展基金的资金筹措;
2、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即基金的拨付、记帐等;
3、负责对全市基金申请项目进行综合考察、平衡;
4、负责基金申请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单位基金申请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基金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
2、负责项目的上报;
3、负责基金的转拨工作;
4、负责对所拨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基金使用效果的调查和反馈。
第七条市旅游局负责所属企业基金申请项目和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调查和复核;
2、负责申请项目的上报工作;
3、负责对所拨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基金使用效果的调查和反馈。
第八条项目单位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提出旅游发展基金用款申请,填写''''*市旅游发展基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旅游开发、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同时附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无误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对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区县财政部门,然后转拨至项目单位;对市旅游局负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挪用基金的单位取消拨付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
第十二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随时监督项目单位基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单位应至少半年一次报告项目的进展和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并应在完工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基金的最终使用效果,包括运营能力、接待能力、效益情况等书面报送市旅游局或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旅游局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基金的使用情况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基金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为保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市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60号)和《市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市财办教[]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新基金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专项拨款200万元,用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创新基金是市科技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与国家创新基金有机衔接,鼓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市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并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市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市创新基金贴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额不得超过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4、市创新基金每年用于贴息项目的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5倍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市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年底以前制定并向社会年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申请市创新基金的项目应符合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市创新基金,应按市科技局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市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辖县(区)企业申报市创新基金需要经过辖县(区)科技局推荐。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由市科技局组织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方式以专家评审的方式为主。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进行立项审查的时间。
第十三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择,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市创新基金计划草案,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当年计划。
第十五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需要与市科技局签定《市科技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未获得市创新基金立项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向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批准立项的市创新基金项目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市创新基金项目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其项目实施和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
基金管理办法范文4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 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 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 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和非星级的每人每天2 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 3000 元至30000 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 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 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 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 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按0.3%征收,车价在10 万元以上至20 万元(含20 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 万元以上至30 万元(含30 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 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六)打高尔夫球的客人按 30 元/人场征收;
(七)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按房间、桌位、台机、场位等定额收取,标准由文体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5000 元/月的免征基金);
(八)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艺馆、冷饮厅等)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或定额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参考年度营业额核定(营业额未达到10 万元/月的免征基金);
(九)烟草专卖零售的,按专卖零售商向烟草公司进货批发额的0.5%征收;
(十)酒类生产企业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的2%征收;销售企业和个人按营业额的1%征收;
(十一)城市自来水按 0.02 元/吨向企业征收。
第六条 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由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它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六)对打高尔夫球的客人征收基金的,由高尔夫企业代收代缴;
(七)对娱乐与服务业(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KTV、酒吧、电子游戏城、美容、保健按摩、足浴、水疗等)征收基金的,由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代收代缴;
(八)对餐饮业(饭店、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征收基金的,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代收代缴;
(九)对烟草专卖零售商征收基金的,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代收代缴;
(十)对酒类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商务部门代收代缴;
(十一)对城市自来水企业征收基金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代缴。
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基金的 30%用于农业补贴;
(七)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用水、用气补贴;
(八)必要时,自来水企业的成本补贴;
(九)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调控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 未按协议偿还基金的单位,将不再安排使用。截留、挪用等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8 月11 日起施行。1999 年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基金管理办法范文5
文 号:九府发〔2012〕8号
日期:2012-08-20
执行日期:2012-08-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0日
九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能力,防止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剧烈波动,确保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扶持重要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市物价部门是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物价、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政府在价格主管部门内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办),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九江市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含驻市国家、省属单位及外资、外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购买新机动车辆在九江市(含各县、市、区)办理牌照手续的车主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是:
(一)市财政对副食品(肉、菜、豆制品)的价格补贴,根
据历年情况,每年划出一定数额转入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二)在九江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按以下对象和标准,征收市场价格调节基金:
1.凡从事生产、经营、服务(交通运输另列)、通信、金融、保险、电力、烟草等以及其它有生产经营性和劳务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费、利息、劳务)总额的1‰征收。
2.国家规定调高的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按一年内增益额的3%征收。
3.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含装璜)的企业按销售或竣工总额的2‰征收。
4.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有固定门(摊)点的个体工商户,达到税额起征点以上的按每户每月10元征收。
5.从事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征收标准为:经营出租轿车、面包车的每月每辆征收20元,经营中巴的每月每辆征收30元,经营大客车的每月每辆征收50元。经营货运车辆的按其载重量,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辆征收30元,5吨以上每月每辆征收50元。水运船只按营业额的5‰征收。
6.对全市从事旅游景区(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门票收入的2%征收。
7.新购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汽车、城市公共汽车除外),由车主按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5‰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8.社会福利性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免税企业,可免征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新购机动车辆除外);对亏损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基金办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可减、免、缓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途径:
(一)对在征收对象范围内各个行业,市基金办可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向企业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代征单位按照以上标准,核定征收额,确定交款时间(每月或每季一次),开具专用票据,由企业所在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三)向新车车主定率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国税局按以上标准核定代征,并开具专用票据,按月或季上缴。向个人定额征收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由代征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开具定额专用收据,收取现金,按月或季上缴。
第七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抑突发性的副食品价格的暴涨和节日期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
(二)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
(三)支持与菜篮子、米袋子相关的农业技术开发及扶持无公害蔬菜等绿色食品的生产、经营,保障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
(四)扶植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的专项物资储备。
(五)用于对困难群体的价格补助。
(六)支持全市粮油、城区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成本调查、价格监测工作。
(七)扶持旅游经济发展。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办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后,每季后十天内统一上交财政专户。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均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
(二)本市及中央、省驻市有关单位缴纳的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均在税前列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三)委托有关部门征收的,由基金办与其签订代征协议;各代征部门,要按季或按月及时向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公室结缴代征基金款,基金办每年对各代征单位的征收、上缴情况进行审核。
(四)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基金征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要求其补交应缴数额;逾期仍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班主任工作;忘年交;班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12(2014)10-0061-02\[作者简介\]林海平(1973―),女,广西横县人,本科,广西南宁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讲师。
把班级建设成充满活力、团结进取的优秀班集体,不同的班主任有不同的方法。笔者在班主任岗位上已经工作了九年,这九年的工作实践让笔者深深地体会到: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建设一个优秀的班集体,师生结成忘年交不失为一个制胜的法宝。
一、使师生关系平等,促进班级管理的民主化
在传统的班级管理工作中,班主任往往会以“一班之尊”的权威形象出现,可以随意对学生发号施令。其实这种管理形式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与新课改的精神相背,容易挫伤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和学习的积极性。因此,班级管理必须体现为班主任和学生平等主体间的交流与合作。而要做到平等交流与合作,班主任首先要改变思想,认识到学生与自己人格的平等性,从而放下尊严,放低姿势,主动亲近学生。笔者认为,与学生结成忘年交,是班主任与学生关系成为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方法之一,同时也可促进班级管理的民主化。
“忘年交”,意思是年龄差别大、行辈不同而交情深厚的朋友。班主任和学生就是辈分不同且年龄有距离的。如班主任能放下居高临下的姿态,主动亲近学生、走进学生心里,当学生的大朋友,这就与学生结成了“忘年交”,班主任与学生之间就多了一种平等的关系――朋友关系。当出现问题时,班主任可以用朋友的口吻与学生交流,在交流中达成对问题的共识;当决定班级重大事情时,班主任可以平等的身份和学生商量,集思广益后再进行决策;当开展班级活动时,班主任可以朋友的方式参与其中,和学生齐拼搏共欢呼。“朋友”,是一个美好的词语,体现了人类美好的愿望与理想,而“忘年交”是交友中的较高境界。当班主任和学生打破“我命令,你服从”的传统而成为忘年交时,那是多么和谐:班团干不再由班主任来指定,而是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班级的各种评优,不再担心班主任会偏心,班主任也只是作为班集体的一员参与投票推荐;制定班级规定时,班主任和学生一起起草提议并表决通过。
这种管理由于充分尊重了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广泛吸纳了学生的意见并以交流、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必然产生很好的效果。
二、使师生关系融洽,帮助班主任深入了解班级情况
在班级管理中,有些班主任喜欢培养一些“亲信”,让他们注意观察,如班级有什么“风吹草动”,就随时“通风报信”。这种“特务式”的管理,严重伤害了学生的感情,也会导致学生间的猜疑与矛盾,对学生的成长尤为不利。改变“特务式”的管理,让班主任比较充分地了解学生情况,我认为,“忘年交”是一种试金石。
朋友,能够做到彼此尊重,坦诚相待,互相信任。因此,忘年交可使师生关系变得融洽而亲密。忘年交,让班主任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学会从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体会、想法和感受,给学生一定的空间;忘年交,可让班主任在学生犯错的时候改变动辄训斥的教育方式;忘年交,改变了班主任在学生心目中高高在上的形象,鼓励学生在生活有困难时、在心理上郁闷烦躁时、在精神迷茫困惑时主动向班主任诉说交流获取指导、建议和帮助;忘年交,使得学生在取得成功的时候,很高兴地与班主任分享……班主任主动俯下了身子,向学生投去橄榄枝,使学生产生了信赖感并主动敞开了心扉,从而减少了学生所厌恶的打小报告的行为,也帮助了班主任深入了解班级情况,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培养“亲信”去探知实情,也就没有必要了。
三、增强学生的主人意识,促进学生的自我管理
有些班主任在管理班级时总觉得学生年龄小、独立能力差,而喜欢亲力亲为,实施保姆式管理。殊不知,这种管理方式更加导致了学生独立、自主能力的严重不足。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真正的教育是自我教育。”教育家斯宾塞也认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一个能够自治的人,而不是一个要别人来管理的人”。也就是说,班级管理追求的不是他治而是自治,不是他律而是自律。简言之,学生的自我管理应该成为班级管理的主旋律。因此,班主任应该给予学生班级管理的主人翁地位,给学生提供一个自主管理、自我教育的机会,让学生自我成长。
忘年交,使师生关系平等化,使班主任敢于放手,敢于放权,敢于放心,让学生真正成为班级事务的管理者,因而学生在班级管理中也就有了“参政、议政、施政”的资格。比如,班委会由学生自主选举产生,班干部由学生轮流担当,班级公约由学生自主制订,班级重大问题由学生自己决策解决,主题班会由学生自行主持召开,实现了“人人能当家做主”。当然,学生自主管理并不意味着班主任撒手不管,也不意味着班主任的重要性减弱。其实,学生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班主任的指导和支持,班主任要随时担任学生自我管理班级的总顾问。
四、使学生乐于接受班主任的意见,减少班级管理的难度
常听到很多班主任抱怨“学生太难管了”“(学生)总把我的话当作耳边风”。要让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班主任的意见,减少班级管理的难度,确实不容易。值得注意的是,对中职学生来说,朋友之间的影响远大于父母和师长的影响,朋友之间的交流常比与父母、师长的交流更有效。因而与学生成为忘年交,可让学生“亲其师,信其道”。
中职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成熟期,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期,更处于学知识、技能的关键期。在这个阶段,学生乐于交朋友,重视朋友的关心与理解。在他们眼里,班主任是知识丰富、阅历丰富的人。因而当班主任放下架子尊重他们、理解他们时,学生会欣喜若狂地接纳班主任这个“忘年交”。而成为学生忘年交的班主任,也学会从学生的立场去理解、信任和宽容。这促使班主任在学生有困难的时候会义不容辞地帮助他们,在学生产生心理困惑的时候乐于倾听他们的诉说,在学生不幸生病的时候像父母亲一样去关心爱护他们。因此,被之感动的学生,就会乐意遵行班主任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以此来表达他们的感恩之情。实践证明,当班主任成为学生的忘年交时,和谐的班级局面就会出现,班主任也就不用抱怨学生难管了。
班主任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学生,他们有思想,有情感,性格千差万别。与他们交朋友,成为他们的忘年交,可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班主任,可以营造和谐的班级文化。忘年交是建设优秀班级的法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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